导图社区 民法考研之民事法律行为
这是一篇关于民法考研之民事法律行为的思维导图。从概述、分类、意思表示、成立和有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这几个方面作了详细的阐述。
编辑于2021-08-02 22:08:15民事法律行为
概述
概念
又称“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特征
①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没有意思表示就没有法律行为,但意思表示并不等于法律行为。
②民事法律行为能够实现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与实际 产生的后果是一致的,这一点使得民事法律行为区别于民事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如侵权行为、损害赔偿)也含有依法产生的法律后果,但是这种法律后果并不是行为人实施民事违法行为时追求的后果,而是根据法律规定直接产生,并非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依据。
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以适法性为特征,不包括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以及效力未定民事行为
分类
分类标准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取决于一方、双方、还是多方的意思表示
单方行为
仅由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如委托授权、订立遗嘱、放弃继承、放弃债权、抛弃所有权、无权代理的追认等
双方行为
须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相一致。如合同
生效时间: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自行为人独立表达其意思时即可成立,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则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多方行为,多个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共同行为
决议行为
多个主体在表达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依据表决原则所做的决定,如有限公司的股东会依据章程所做的股东会决议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必须按照某种特定的样式
要式行为
必须履行某种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遗嘱必须根据法定的方式订立方能成立,设立抵押权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设立抵押合同
不要式行为
子主题
民事法律行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
主行为
不需要以其他法律行为存在为前提
从行为
从行为随主行为的成立而成立,随主行为的无效而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效果的不同
负担行为,也称债权行为
指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产生请求权
处分行为,指直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 的民事法律行为
物权行为
准物权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与原因的关系
有因行为
行为与原因不可分离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原因不存在,则行为无效
无因行为
行为与原因可以分离的民事法律行为,无因行为并非没有原因,而是指法律效力不受原因无效或者瑕疵的影响,如票据行为
所谓“原因”就是行为的目的
意思表示
概念
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要素,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的行为。
特征
①表意人有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意图(内心意思)
②意思表示是一个意思由内到外的表示过程,单纯地停留在内心的主观意识是没有法律意义的(外部表示)
③依据是否符合生效要件,法律赋予其不同的效力
形式
口头
用语言进行书面表示
书面
用文字进行书面表示,包括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如电报、电传、传真、公证、鉴证、审核批准、登记、视听资料等,等以及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等,视为书面形式
默示
作为的默示
如租赁合同期届满,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并租用房屋,而出租人继续收取资金,即可推定双方同意继续租赁关系
不作为的默示,即沉默
继承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做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买卖合同
买方收货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产品的数量、质量没有提出异议,就可认定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
生效
概念
即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意思表示只要符合特定的形式要件,即可发生效力。
分类
分类标准:是否有相对人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取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
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特定系统时生效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表示完成时生效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
公告发布时生效
撤回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要约可以撤回,适用上述关于撤回意思表示的规定
解释
有相对人的
按照词句,结合原则
无相对人的
不能完全拘泥于词句,应当结合原则
成立和有效
成立
概念:在不做价值判断的前提下,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的客观情况
成立要件
一般成立要件
指任何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均需具备的共同要件,包括:①有行为人②行为人作出意思表示③有标的,标的指行为的内容,即行为人通过其行为所要达到的后果
特别成立条件
成立某一具体的民事法律行为,除需要具备一般成立要件外,还需具备的其他特殊事实要素
有效
概念
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认可的效力
有效要件
实质要件
①行为人合格,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即行为人的外部表示与其内心的真实意思相一致。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根据不同的情况,应当 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
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不违法指内容和形式都不违法,如不得买卖禁止流通物,否则行为无效,又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必须经审批机构批准,否则合同不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取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形式要件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注意:不能说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它也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只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能产生行为人进行民事行为时所预期的后果
特征
①具备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但不具备有效要件,因此不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本质是违法性,因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各项有效要件而违法。
②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绝对无效,没有任何事实可以使其有效,且包括当事人在内的任何人都有权主张该行为无效
③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无须任何人主张。
情形
①无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③因欺诈、胁迫而为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④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因为各方当事人均缺乏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这一类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无效行为。如果当事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另外一个民事法律行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⑤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法律后果
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自行为开始起无效
返还财产
单方返还
有过错的一方将其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中所得财产返还给对方,而对方所得的财产则不予以返还,依法另行处理
双方返还
双方各自将其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中所得财产分别返还给对方
赔偿损失
应依据当事人的过错确认其赔偿责任
尤其应当注意缔约过失责任
概念
指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缔结合同过程中,基于其主观过错而违反法定的缔约义务,致使所欲订立的合同未能成立或者无效,并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责任方法
赔偿损失
条件
①缔约当事人有违反缔约义务的行为
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失
③违反缔约义务的当事人主观上存在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如《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为就包括故意和过失的情况
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撤销权
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予以撤销的权利
特征
一种形成权,具有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作用
该项权利的归属因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
撤销权的行使
法律对于撤销权的行使规定了一年的除斥期间,即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撤销权消灭
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撤销权可以因当事人放弃而消灭,即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该权利即消灭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概念
又叫做“相对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指由于欠缺有效条件,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
①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
②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须由撤销权人,即当事人主动行使撤销权
③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被撤销前仍然是有效的
情形
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误解,又称错误,民法上的误解仅限于对行为内容的误解,不包括对行为动机的误解,而且这种内容上的误解是重大的,是由行为人的过失造成的
对行为性质的误解,如把买卖行为误解为赠与行为
对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误解,如把复制品当原件
对价金的误解,如将1000元误认为100元等
对当事人的误解,如把某甲当作某乙等
②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两种情况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即在对方不知道的情况下,第三人的欺诈不影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欺诈应当具备的条件
欺诈方有欺诈的故意
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包括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作为)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不作为)
被欺诈方对于欺诈行为是不知情的
欺诈行为与被欺诈方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③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
这是指在双方、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中,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不包括因受欺诈或受胁迫而造成的不公平
特点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不利一方当事人所为民事法律行为并非其本意,而是由于处于围困状态、缺乏判断的原因
一方当事人故意利用自己所处的政治、社会、经济等方面的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
行为结果对一方当事人有重大不利,而另一方则获得暴利
这种不公平是法律不允许的,或者是当时社会认为的不公平
④一方或第三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向对方或其亲属预告危害,使其发生恐怖心理,并基于这种恐怖心理而作出的违背其真实意思的行为
胁迫应具备的条件
胁迫方有胁迫的故意
胁迫方实施了胁迫行为,即正在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危害,并且足以使被迫害方发生恐惧
被迫害方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胁迫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相对无效与绝对无效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不附带任何条件的,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也不论当事人之间是否有争议,该行为都是无效的,绝对无效;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相对无效,是有条件的无效。当事人提出申请并经法院或仲裁机关认可是该行为无效的前提条件
撤销前后效力改变与自始无效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就没有拘束力;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被撤销之前,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就有了约束力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被撤销后,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样也具有自始无效的后果,即撤销行为具有追溯力,追溯到行为开始
可以主张无效的主体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或与该民事法律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以主张无效,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在受理的案件中发现属于无效范围的,也可以主动确认其无效;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才可以请求撤销
在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如果属于部分无效的,没有被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
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又称“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之后,是否能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使之有效或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
①已经成立,但因缺乏处分权或行为能力而使效力不齐备
②既非完全无效,也非完全有效,而是处于一种效力不确定的中间状态
③是否发生效力尚不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
情形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依法不能从事的法律行为,其行为效力有待其法定代理人确认
②无权代理行为,但表见代理除外
③自己代理或者双方代理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法律后果
①真正的权利人行使追认权或者拒绝权,将使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转化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或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追认和拒绝都是单方意思表示,无须相对人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②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善意相对人在真正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之前,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使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直接归于无效
③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会因特定 事实的出现而补正其效力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含义
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定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条件是否发生作为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要求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如形成权的行使不宜附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中所附的条件是一种特定的法律事实,它可以是某种自然现象,也可以是人的某种行为,但并非任何自然现象或任何行为,都可以作为条件
条件的法律特点
①条件应当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具有未来性。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事实不得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
②条件应当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具有或然性。
③条件应当是当事人商定的事实,具有非法定性。法律规定的或基于行为性质所决定的事实,不能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如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就支付保险金,这是由保险合同本身性质决定的,是必须规定的条件,所以在保险合同中这种事实就不能作为所附条件
④条件应当是合法的法律事实。
⑤条件应当是约定用于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事实,即具有特定的目的性。如果当事人约定的事实是为了其他目的,则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条件
分类
分类标准
条件的作用
延缓条件,又称停止条件
即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成立时暂不生效,而当所附条件成就时,才引起民事法律行为之民事效力的发生
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
即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成立时即行生效,而当所附条件成就时,才引起民事法律行为之民事效力的解除
条件的内容
积极条件,又称肯定条件
指以某种事实的发生作为其内容的条件
消极条件,又称否定条件
指以某种事实的不发生为其内容的条件
不同种类条件之间的关系
无论是积极条件还是消极条件,都既可以作为延缓条件,也可以作为解除条件
法律效力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期限的法律特点
期限的分类
民事法律事实
行为
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准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以法律规定的条件业已满足为前提,将一定的内心意思表示于外,从而引起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举例
催告拒绝、通知宽恕
分类
意思通知
如要约拒绝、履行催告、选择权行使催告
观念通知
如承诺迟到通知、发生不可抗力通知
感情表示
如被继承人对继承人所做出的宽恕的表示
事实行为
概念
行为人主观上不一定具有发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但客观上能够引起这种后果的行为
举例
交货付款、无因管理、创作作品、先占交付、建造房屋、拾遗失物
不合法行为
违约、侵权、不履行法定义务行为
自然事实
事件
客观现象发生,出生死亡、自然灾害
状态
客观现象持续,下落不明、精神失常、对物继占,权利继续不行使
民事法律行为
是否以交付实物为条件
诺成型行为
实践性行为
如定金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