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16准合同
这是一篇关于16准合同的思维导图,准合同在种类上主要包括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不当得利则是指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而取得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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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准合同
无因管理
概念
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 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 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事实行为
不要求民事行为能力
子主题
构成要件
1. 管理他人事务
他人事务 【有关人们生活利益的一切事项】
有关财产的
非财产性的
不包括公益事业
管理 【处理事务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不发生无因管理 的事物
1.违法 或者 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2.纯粹道义上、 宗教上 或 一般生活事务
3.依法须由本人亲自实施 或 须经本人授权才能实施的行为
2. 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主观要件
不纯粹是出于 为自己谋利的目的
客观上
避免了他人利益受损
3. 没有 法定的和约定的义务
有无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应当以管理人开始管理时的客观事实而定。
效力
形成 债的关系
管理人 可以请求受益人 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管理人 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
原则上:管理人不享有上述权利
例外:受益人的真实意思 违反法律 或者 违背公序良俗的
管理人 管理事务 不属于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 而管理他人事务的情形 【0%主观】
但是 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
受益人 应当 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 向管理人承担义务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
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
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
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
管理人管理事务经受益人事后追认的, 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可要报酬】
意义
鼓励互帮互助
不当得利
指一方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而使另一方财产受损的事实
事件
1. 一方获得利益
2.另一方受有损失
为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
财产本应增加而未增加, 即应得利益的损失
3.一方获益和另一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4.获益没有法律根据
法律上的根据 + 无合同上的根据
取得利益时无法律根据 + 取得利益时有法律根据但嗣后丧失法律根据
类型
从利益获得的角度
因给付 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在没有给付义务时而为给付
一般
构成不当得利
因为:给付本为债务人以消灭债为目的的履行债务行为, 但在该目的或者原因欠缺时, 另一方因该给付所取得的利益 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例外
不构成不当得利 的情形:
1.是为履行道德义务而进行的给付
2.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3.明知无给付义务 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基于给付以外的事实 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①基于受益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此种情形下受益人的行为 也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②基于受损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③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④基于自然事件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⑤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形成债的关系
受损失的一方
享有请求返还其利益的权利
获得利益的一方
负有返还利益的义务
应予返还的利益: 原物、原物所生的孳息 +利用原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
已经将取得的利益转让给第三人的
无偿
受损失的人 可以请求第三人 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有偿
第三人可能善意取得
返还利益的具体范围依获益方的主观心态而定: 【基本逻辑: 让善意者不吃亏,恶意者不占便宜】
得利人为善意时 【受益方】
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
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若损失大于利益
只返还现存利益
若损失小于利益
返还利益的范围以损失为准
得利人为恶意时
返还其取得的全部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若利益少于损失
还须就损失与利益之间的差额进行赔偿
受益方取得利益时为善意, 而后变为恶意的
返还的范围以恶意开始时剩余的利益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