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监理案例
监理工程师,帮你理清思路的同时标注重难点,让你事半功倍,学习更高效!快收藏下来吧,以便考试复习!
编辑于2024-05-20 16:13:49监理案例
模块一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与投标(5-10分)
招标方式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可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公开招标
优点
可使建设单位有较大的选择范围,可在众多投标人中选择经验丰富、信誉良好、价格合理的工程监理单位,能够大大降低串标、围标、抬标和其他不正当交易的可能性。
缺点
准备招标、资格预审和评标的工作量大,因此招标时间长、招标费用较高。
邀请招标
优点
既可节约招标费用又可缩短招标时间。
缺点
由于限制了竞争范围,选择投标人的范围和投标人竞争的空间有限,可能会失去技术和报价方面有竞争力的投标者,失去理想中标人达不到预期竞争效果。
建设工程监理评标内容
素人备报纲
①工程监理单位的基本素质;
工程监理单位资质、技术及服务能力、社会信誉和企业诚信度,以及类似工程监理业绩和经验
②工程监理人员配备;
④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及其应用能力;
⑤建设工程监理费用报价。
③建设工程监理大纲;
建设工程监理投标工作内容
投标决策
投标策划
投标文件编制
参加开标及答辩
投标后评估
【策策编标答后评估】
开标提交投标文件截止点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联合体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开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评标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中标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招标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招标人澄清 投标人异议
投标人是专业的,留给他们的时间也短一点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有效期:从投标文件提交截止之日开始,至签订合同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带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投标
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 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开标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评标
否决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中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放弃中标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
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
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有异议
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
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3日内作出答复
对招标文件有异议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10天提出
3日内作出答复
对开标有异议
在开标现场提出
当场做出答复
对评标结果有异议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3日内作出答复
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模块二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30-35分)
监理人需要完成的基本工作如下: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开工条件
②施工组织设计已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1
①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已完成
2
③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已建立
2
,管理及施工人员已到位,施工机械具备使用条件,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
3
④进场道路及水、电、通信等已满足开工要求
水电路通信
4
总结关键词:①交图;②施组;③质安体系人材机;④水电路通信
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形式
常用的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形式有:直线制、职能制、直线职能制、矩阵制等。
(1)直线制组织形式。
直线制组织形式的特点是项目监理机构中任何一个下级只接受唯一上级的命令。各级部门主管人员对各自所属部门的事务负责,项目监理机构中不再另设职能部门。
优点:组织结构简单,权力集中,命令统一,职责分明,决策迅速,隶属关系明确
缺点:实行没有职能部门的“个人管理”,要求总监理工程师通晓各种业务和多种专业技能,成为“全能”式人物
(2)职能制组织形式。
职能制组织形式是在项目监理机构内设立一些职能部门,将相应的监理职责和权力交给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在其职能范围内有权直接发布指令指挥下级。职能制组织形式一般适用于大中型建设工程。
优点:加强了项目监理目标控制的职能化分工,能够发挥职能机构的专业管理作用,提高管理效率,减轻总监理工程师负担
缺点:由于下级人员受多头指挥,如果这些指令相互矛盾,会使下级在监理工作中无所适从。
(3)直线职能制组织形式。
直线职能制组织形式是吸收直线制组织形式和职能制组织形式的优点而形成的一种组织形式。
优点:直线领导、统一指挥、职责清楚,目标管理专业化
缺点:职能部门与指挥部门易产生矛盾,信息传递路线长,不利于互通情报
(4)矩阵制组织形式。
矩阵制组织形式是由纵横两套管理系统组成的矩阵组织结构,一套是纵向职能系统,另一套是横向子项目系统。这种组织形式的纵、横两套管理系统在监理工作中是相互融合关系。图中虚线所绘的交叉点上,表示了两者协同以共同解决问题。
优点:具有较大的机动性和适应性,集权和分权最优结合,有利于解决难题
缺点:纵横向协调工作量大,处理不当会造成扯皮现象,产生矛盾。
项目监理机构各类人员基本职责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规定了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应履行的基本职责。
(1)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总监理工程师是由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职责: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及其岗位职责;
2)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3)根据工程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调配监理人员,检查监理人员工作;
4)组织召开监理例会;
5)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6)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7)审查开复工报审表,签发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和复工令;
8)组织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9)组织审核施工单位的付款申请,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
10)组织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11)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工程索赔;
12)组织验收分部工程,组织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
13)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14)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5)组织编写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组织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可交由总代完成,但是监理工作总结、质量评估报告专监不参与
(2)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职责
重点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是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的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1)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监理单位 两个文件
3)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施工单位 两个文件
2)根据工程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调配监理人员;
全局把控
4)签发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和复工令;
三令
5)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
6)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工程索赔;
钱
7)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制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竣工
8)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事故
(3)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
专业监理工程师是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岗位的监理工作,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人员。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职责:
1)参与编制监理规划,负责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报审文件,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3)参与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4)指导、检查监理员工作,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
5)检查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
6)验收检验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参与验收分部工程;
7)处置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隐患;
8)进行工程计量;
9)参与工程变更的审查和处理;
10)组织编写监理日志,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11)收集、汇总、参与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12)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4)监理员职责
监理员是在专业监理工程师领导下从事工程检查、材料的见证取样、有关数据复核等具体监理工作的人员。
监理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1)检查施工单位投入工程的人力、主要设备的使用及运行状况;
没有材料(材料由专监检查)
2)进行见证取样;
3)复核工程计量有关数据;
加加减减
4)检查工序施工结果;
5)发现施工作业中的问题,及时指岀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监理规划
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
在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
编制+审批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
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内容
1.工程概况
2.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和目标
监理规划是在签完合同后编制,又根据合同确定监理目标
3.监理工作依据
放内幕+内衣
4.监理组织形式、人员配备及进退场计划、监理人员岗位职责
组织形式:直线、职能、矩阵
介绍项目监理部:组织形式、人员及职责、什么时候进场
形式+两人
5.监理工作制度
一大堆制度
12.监理工作设施
6.工程质量控制
7.工程造价控制
8.工程进度控制
9.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10.合同与信息管理
11.组织协调
三控两管一协调+安全
序号 时间节点安排 工作内容 负责人 1 签订监理合同及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 编制监理规划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 专业监理工程师参与 2 编制完成、 总监签字后 监理规划审批 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3 第一次工地 会议前 报送建设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报送 4 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计划和施工方案等发生重大变化时 调整监理规划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 专业监理工程师参与 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重新审批监理规划 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重新审批
监理实施细则
内容
留点药方
(1)专业工程特点(根据专项施工方案编制)
(3)监理工作控制要点;
(2)监理工作流程;
(4)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序号 节点 工作内容 负责人 1 相应工程施工前 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 2 相应工程施工前 监理实施细则审批、批准 专业监理工程师送审,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3 工程施工过程中 若发生变化,监理实施细则中工作流程与方法措施调整 专业监理工程师调整,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补充:项目监理机构任职条件
总监理工程师:
由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有证书: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3年经验+培训合格 没有证书:中级职称+3年经验+培训合格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专业监理工程师:
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岗位的监理工作,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监理员:
从事具体监理工作,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过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5.2 工程质量控制
5.2.4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质量认证材料和相关验收标准的适用性,必要时,应要求施工单位组织专题论证,审查合格后报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重点
5.2.9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用于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应按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平行检验。
项目监理机构对已进场经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期将其撤出施工现场。
5.2.15 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存在质量问题的,或施工单位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毕后,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单位报送的监理通知回复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提出复查意见。
5.2.16 对需要返工处理加固补强的质量缺陷,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经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并应对质量缺陷的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同时应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
5.2.17 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并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同时应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
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5.2.18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及竣工资料,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存在问题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合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应签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
5.2.19 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建设单位。
5.2.20 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签署意见。
变更范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1)变更估价的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变更工作如果影响工期,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合同约定的估价原则,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申请,提出审查意见。对涉及工程设计文件修改的工程变更,应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修改工程设计文件。必要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建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召开论证工程设计文件的修改方案的专题会议。
2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影响作出评估。
3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共同协商确定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变化,会签工程变更单。
4 项目监理机构根据批准的工程变更文件监督施工单位实施工程变更。
重点
索赔
成立前提条件:
(1)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3)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1. 一般约定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不赔偿利润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和概论不同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
3.3.2 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5 分包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3.8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监理人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
7.工期和进度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6 不利物质条件
地表以下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8.材料与设备
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和隐蔽工程相同
13.3 工程试车
先试车、后联合试运转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程序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13.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4 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3.6 竣工退场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缺陷责任与保修
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15.2.2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和缺陷责任期起算时间相同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2 修复费用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等。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关键词:工程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总结不利物质条件和不可抗力的区别
模块三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20分)
(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审查
1.审查施工单位的管理制度、人员资格及验收手续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符合性和有效性;
审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
核查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2.审查专项施工方案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专项施工方案,符合要求的,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检查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情况,以及是否附具安全验算结果。
专项施工方案审查的基本内容包括:
(1)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项目经理组织编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才能报送项目监理机构审查。
具体施工单位工程技术人员
(2)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1.专项施工方案的监督实施
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专项施工方案需要调整时,施工单位应按程序重新提交项目监理机构审查。
项目监理机构应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发现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2.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理
项目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情况严重时,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监理报告。
紧急情况下,项目监理机构可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了邮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事后应形成监理报告。
补充:《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安全和质量事故等级 略有不同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有关单位(事故单位、监理单位)分别向自己单位负责人报告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七条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危大工程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所有地下暗挖都是超危大工程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七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条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五十一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补充:《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6.2.2 项目监理机构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
1.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的。
2.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的。
3.施工单位未按审查通过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的。
4.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5.施工存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已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6.2.3 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报告。
七、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管理
3.0.3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立卷后向建设单位移交。
3.0.4 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包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各分包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整理、立卷后及时移交总包单位。
模块四 建设工程监理质量控制(20分)
1.施工质量控制的工作程序
2.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控制
3.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
4.工程质量缺陷和事故处理
5.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6.工程质量统计分析方法应用
补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五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十五、施工阶段质量控制
在工程开始前,施工单位须做好施工准备工作,待开工条件具备时,应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送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专业监理工程师重点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是否已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是否已建立相应的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管理及施工人员是否已到位,主要施工机械是否已具备使用条件,主要工程材料是否已落实到位。
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是否已完成;进场道路及水、电、通信等是否已满足开工要求。审查合格后,则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核意见,并报建设单位批准后,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
2.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符合要求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施工组织设计需要调整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程序重新审查。
(2)审查的程序要求
和施工方案流程一样
1)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认后,与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一并报送项目监理机构。
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2)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需要修改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书面意见退回修改;符合要求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3)已签认的施工组织设计由项目监理机构报送建设单位。
4)施工组织设计在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如需做较大的变更,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程序重新审查。
3.施工方案审查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方案,符合要求后应予以签认。
4.现场施工准备的质量控制
重点
(2)分包单位资质的审核确认
分包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及有关资料,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查意见,符合要求后,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并签署意见。分包单位资格审核应包括的基本内容:
1.营业执照、
3.安全生产许可文件;
2.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5.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
4.类似工程业绩;
(3)查验施工控制测量成果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复核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控制测量成果及保护措施,签署意见,并应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报送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进行查验。施工控制测量成果及保护措施的检查、复核,包括:
①施工单位测量人员的资格证书及测量设备检定证书;
②施工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及控制桩的保护措施。
(4)施工试验室的检查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施工单位为本工程提供服务的试验室(包括施工单位自有试验室或委托的试验室)。试验室的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试验室的资质等级及试验范围;
④试验人员资格证书。
②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设备岀具的计量检定证明;
③试验室管理制度;
(三)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
(1)巡视
重点
项目监理机构应安排监理人员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巡视。巡视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施工单位是否按工程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标准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2)使用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是否合格。
3)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特别是施工质量管理人员是否到位。
4)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4.监理通知单、工程暂停令、复工令的签发
(1)监理通知单的签发
在工程质量控制方面,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存在质量问题的,或施工单位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监理通知单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签发。
(2)工程暂停令的签发
监理人员发现可能造成质量事故的重大隐患或已发生质量事故的,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
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应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施工单位未按要求停工,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必要时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监理报告。
十六、工程质量缺陷和事故处理
2.工程质量缺陷处理
(1)发生工程质量缺陷,工程监理单位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检查和记录,并签发监理通知单,责成施工单位进行修复处理;
(2)施工单位进行质量缺陷调查,分析质量缺陷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经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
(3)工程监理单位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质量缺陷处理方案,并签署意见;
(4)施工单位按审查认可的处理方案实施修复处理,并对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
(5)对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工程监理单位核实施工单位申报的修复工程费用,签认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建设单位;
(6)对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2)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重点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暂停质量事故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的施工,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同时,要求质量事故发生单位迅速按类别和等级向相应的主管部门上报。
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
2)项目监理机构要求施工单位进行质量事故调查、分析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并提交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要求施工单位提交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对于由质量事故调查组处理的,项目监理机构应积极配合,客观地提供相应证据。
3)根据施工单位的质量调查报告或质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项目监理机构要求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一般由施工单位提出,经原设计单位同意签认,并报建设单位批准。对于涉及结构安全和加固处理等的重大技术处理方案,一般由原设计单位提出。必要时,应要求相关单位组织专家论证,以确保处理方案可靠、可行、保证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要求施工单位报送经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
要求施工单位报送经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
4)技术处理方案经相关各方签认后,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对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必要时应组织有关单位对处理结果进行鉴定。
要求施工单位提交详细的施工方案
项目监理机构对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
5)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具备工程复工条件时,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复工报审表及有关资料,符合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核意见,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签发工程复工令。
验收合格,经建设单位同意,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复工令
6)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项目监理机构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事故报告,将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二)工程质量事故
一、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不同之处
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十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2)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的规定:
1)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进场检验。凡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等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3)对于项目监理机构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4)当专业验收规范对工程中的验收项目未作出相应规定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制定专项验收要求。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等项目的专项验收要求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专项验收要求应符合设计意图,包括分项工程及检验批的划分、抽样方案、验收方法、判定指标等内容。
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工程,事先应进行试验,并应有权威性技术部门的技术鉴定书及有关的质量数据、指标,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质量标准和施工工艺规程,以此作为判断与控制质量的依据。
如果拟采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5)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要求:
1)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2)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3)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4)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应在进场时或施工中按规定进行见证检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项目监理机构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6)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在验收前按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7)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1.检验批质量验收
检验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等进行验收。
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的规定:
(1)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均应合格。
(2)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3)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验收记录。
3.分项工程质量验收
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4.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建设单位不参加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主体结构、节能分部工程的验收。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规定。
(4)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5.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1)预验收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相关竣工资料,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
竣工预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和完整的质量控制资料,申请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2)验收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所含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
(4)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十九、工程质量统计分析方法应用
(一)排列图法
排列图法是利用排列图寻找影响质量主次因素的一种有效方法。实际应用中,通常按累计频率划分为0~80%、80%~90%、90%~100%三部分,与其对应的影响因素分别为A、B、C三类。A类为主要因素,B类为次要因素,C类为一般因素。
80%临界值 从严处理
(二)因果分析图法
因果分析图法是利用因果分析图来系统整理分析某个质量问题(结果)与其产生原因之间关系的有效工具。因果分析图也称特性要因图,又因其形状常被称为树枝图或鱼刺图。
2.因果分析图的制作步骤为以下几步:
因果分析图的绘制步骤与图中箭头方向恰恰相反,是从“结果”开始将原因逐层分解的,具体步骤如下:
(1)明确质量问题(结果)。
(2)分析确定影响质量特性大的方面原因。
(3)将每种大原因进一步分解为中原因、小原因,直至分解的原因可以采取具体措施加以解决为止。
(4)检查图中的所列原因是否齐全,可以对初步分析结果广泛征求意见,并进行必要的补充及修改。
(三)直方图法
直方图法即频数分布直方图法,它是将收集到的质量数据进行分组整理,绘制成频数分布直方图,用以描述质量分布状态的一种分析方法,所以又称质量分布图法。
1.正常型直方图与质量标准相比较
T—表示质量标准要求界限;
B—表示实际质量特性分布范围。
2.非正常型直方图
(1)折齿型
是由于分组组数不当或者组距确定不当出现的直方图。
(2)左(或右)缓坡型
主要是由于操作中对上限(或下限)控制太严造成的。
(3)孤岛型
是原材料发生变化,或者临时他人顶班作业造成的。
(4)双峰型
是由于用两种不同方法或两台设备或两组工人进行生产,然后把两方面数据混在一起整理产生的。
(5)绝壁型
是由于数据收集不正常,可能有意识地去掉下限以下的数据,或是在检测过程中存在某种人为因素所造成的。
(四)控制图法
控制图又称管理图。它是在直角坐标系内画有控制界限,描述生产过程中产品质量波动状态的图形。利用控制图区分质量波动原因,判明生产过程是否处于稳定状态的方法称为控制图法。
控制图的基本形式如下图:
横坐标为样本(子样)序号或抽样时间,纵坐标为被控制对象,即被控制的质量特性值。
控制图上一般有三条线:
在上面的一条虚线称为上控制界限;
在下面的一条虚线称为下控制界限;
中间的一条实线称为中心线。中心线标志着质量特性值分布的中心位置,上下控制界限标志着质量特性值允许波动范围。
如果质量点随机地落在上、下控制界限内,则表明生产过程正常,处于稳定状态,不会产生不合格品;如果质量点超出控制界限,或质量点排列有缺陷,则表明生产条件发生了异常变化,生产过程处于失控状态。
点子排列没有缺陷,是指点子的排列是随机的,而没有出现异常现象。
排列有缺陷
1)链。是指点子连续出现在中心线一侧的现象。出现五点链,应注意生产过程发展状况。出现六点链,应开始调查原因。出现七点链,应判定工序异常,需采取处理措施,如图3-14(a)所示。
2)多次同侧。是指点子在中心线一侧多次出现的现象,或称偏离。下列情况说明生产过程已出现异常,在连续11点中有10点在同侧,如图3-14(b)所示。在连续14点中有12点在同侧。在连续17点中有14点在同侧。在连续20点中有16点在同侧。
3)趋势或倾向。是指点子连续上升或连续下降的现象。连续7点或7点以上上升或下降排列,就应判定生产过程有异常因素影响,要立即采取措施,如图3-14(c)所示。
4)周期性变动。即点子的排列显示周期性变化的现象。这样即使所有点子都在控制界限内,也应认为生产过程为异常,如图所示3-14(d)。
5)点子排列接近控制界限。是指点子落在μ±2σ以外和μ±3σ以内。如属下列情况的,判定为异常:连续3点至少有2点接近控制界限;连续7点至少有3点接近控制界限;连续10点至少有4点接近控制界限,如图所示。
模块六 建设工程造价控制(20分)
1.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和计算
2.合同价款确定和调整
3.合同价款支付、竣工结算
4.投资偏差分析
补充:《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二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和计算
(一)按费用构成要素划分
建筑安装工程费由人工费、材料(包含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组成。
(二)按造价形成划分
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组成。
2.建筑安装工程计价
(1)分部分项工程费=∑(分部分项工程量×综合单价)
综合单价中有风险费 分部分项工程中也有风险费了
式中: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以及一定范围的风险费用。
二十一、合同价款确定和调整
(一)合同价款应当调整的事项及调整程序
2.合同价款调整的程序
14天
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后的14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后的14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当有疑问时,应向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
发(承)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已被发(承)包人认可。
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发)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承)包人。
承(发)包人在收到发(承)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发(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发)包人认可。
(八)暂估价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
9.9 暂估价
9.9.1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价格,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9.9.2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单价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9.9.4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2 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
3 应以专业工程发包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9.9.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节(工程变更)相应条款的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十)提前竣工(赶工补偿)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
(1)工程发包时,招标人应当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将其量化。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表示增加赶工费用。
(2)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应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用。
(3)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额度,此项费用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应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赶工费用主要包括:①人工费的增加,②材料费的增加;③机械费的增加。
二十二、合同价款支付、竣工结算
(一)预付款
2.预付款的扣回
(1)在承包人完成金额累计达到合同总价一定比例(双方合同约定)后,采用等比率或等额扣款的方式分期抵扣。
先扣质保金,再扣预付款
质保金3% 360*(1-3%)-200 错误做法:(360-200)*3%去括号后,200的预付款也会乘上3%,就会不足200
9.3 工程变更
9.3.1 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
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该项目单价应按照本规范第9.6.2条的规定调整。
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包括因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
对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为:
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
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补充:新综合单价P1的确定方法。
重点
当工程量偏差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15%时,工程量偏差项目综合单价的调整可参考公式
综合单价 偏差 超15%
①当Q1>1.15Q0时,实际工程量大于1.15倍合同工程量
工程量偏差
若P0>P2×(1+15%),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
P1按照P2×(1+15%)调整
若P0≤P2×(1+15%),
P1=P0
②当Q1<0.85Q0时,
工程量偏差
若P0<P2×(1-L)×(1-15%),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
P1按照P2×(1-L)×(1-15%)调整;
若P0≥P2×(1-L)×(1-15%),
P1=P0
式中: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P2—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
p1--调整的综合单价
L—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总结
多干求上线,少干求下线 工程量多,承包人报了一个价格,发包人想办法调低,报价比发包人控制价格还高,说明报价不合理,报报价设为控制价格的1.15倍(上限) 求上限还是下限取决于承包人的报价,承包人的报价高于控制价,有可能过高,求上限 承包人的报价低于控制价,有可能过低,求下限
上限
P2×(1+15%)
下限
P2×(1-L)×(1-15%)
(一)赢得值法
1.贏得值法基本参数
(1)已完工作预算投资(BCWP)=已完工作量×预算单价
(2)计划工作预算投资(BCWS)=计划工作量×预算单价
(3)已完工作实际投资(ACWP)=已完工作量×实际单价
AP法师
2.赢得值法评价指标
(2)进度偏差(SV)=已完工作预算投资(BCWP)-计划工作预算投资(BCWS)
1-2
当进度偏差为正值时,表示进度提前,实际进度快于计划进度
当进度偏差为负值时,表示进度延误,实际进度落后于计划进度;
(1)投资偏差(CV)=已完工作预算投资(BCWP)-已完工作实际投资(ACWP)
1-3
当投资偏差为正值时,表示项目实际投资未超出预算投资
当投资偏差为负值时,表示项目实际投资超出预算投资;
(4)进度绩效指数(SPI)=已完工作预算投资(BCWP)/计划工作预算投资(BCWS)
当进度绩效指数(SPI)>1;表示进度提前,即实际进度比计划进度快
当进度绩效指数(SPI)延误,即实际进度比计划进度拖后;
(3)投资绩效指数(CPI)=已完工作预算投资(BCWP)/已完工作实际投资(ACWP)
当投资绩效指数(CPI)>1;表示投资节支,即实际投资低于预算投资
当投资绩效指数(CPI)超支,即实际投资高于预算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