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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4-05-20 16:16:02合同
第一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合同管理任务和方法
(一)招标采购阶段的管理任务和方法
(一)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招标采购的总体策划
开展工程采购招标总体策划应明确建设工程项目的目标是什么,回答实现工程项目目标需要做什么、何时做、如何做的问题。
(二)根据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和合同条件
标准文本
《标准勘察招标文件》
《标准设计招标文件》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
《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
《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
参考选用标准示范文本的作用:
(1)有利于当事人了解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建设工程招标和合同文件中的各项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合法)
(2)可以帮助当事人正确拟定招标和合同文件条款,保证各项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避免缺款漏项,防止出现显失公平的条款,保证交易安全(安全)
(3)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降低合同条款协商和谈判缔约工作的复杂性(简化)
(4)有利于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规范和顺畅(执行)
(5)有利于审计机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的审计和监督(监督)
(6)有助于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裁判纠纷,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裁决)
(三)细化项目参建各相关方的合同界面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是由多方参与的复杂系统工程,应通过合同管理有效妥善地协调安排好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物资供应单位等项目参建各方之间的界面关系,包括工作范围界面、风险界面、组织界面、费用界面、进度界面等(范闲知费介、范险织费进)
范闲知费介
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有专门的合同界面协调人参与编制或审查招投标文件和合同文件,确认相关各方的合同界面关系,使参建各方责任明确、边界划分清楚、衔接严谨,做到工作既不遗漏又不重复,各方均有合同依据可循,避免参与方互相推诿工作内容和责任。
(四)合理选择适合建设工程特点的合同计价方式
1.单价合同
不利于尽早开工
2.总价合同
承包人风险较大
3.成本加酬金合同
发包人风险较大
总结
招标采购阶段 流程
管理任务
总体策划、编制文件、细化文件、选择计价方式
方法
一.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法规;
二.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培训合同管理人才;
三.设立合同管理机构,配备合同管理人员;
四.建立合同管理目标制度;
五.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
(二)合同签订及履行阶段的管理任务和方法
(一)组织做好合同评审工作
合同订立前,合同主体相关各方应组织工程管理、经济、技术、法律的专业人士进行合同评审
(1)合法性、合规性评审
(2)合理性、可行性评审
合理性:权利义务公平
(3)合同严密性、完整性评审
保证合同关联文件、条件满足合同履行要求
关联:严密性
(4)与产品或过程有关要求的评审(无歧义、实质性)
内容没有缺项漏项,条款没用歧义、文件不矛盾
内容没有缺项漏项,条款没用歧义、文件不矛盾
(5)合同风险评估(可接受的风险)
(二)制定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和实施计划
合同实施计划内容
合同实施计划是合同履行的重要手段
(1)合同实施总体安排
(2)合同分解与管理策划
(3)合同实施保证体系的建立
(三)落实细化合同交底工作
书面、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口头
(1)合同的主要内容
(2)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特殊问题及合同待定问题
(3)合同实施计划及责任分配
(4)合同实施的主要风险
(5)其他应进行交底的合同事项
(四)及时进行合同跟踪、诊断和纠偏
P——明目标,定计划
D——开启执行模式
C——检查执行效果
A——及时调整偏差
(五)灵活规范应对处理合同变更问题
合同变更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变更的内容应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合法)
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者批准规模时,应由当事方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2)变更或变更异议的提出,应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合时)
(3)变更应经当事方或其授权人员签字或盖章后实施(合情)
(4)变更对合同价格及工期有影响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和工期(合理)
(六)开发和应用信息化合同管理系统
基于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的线上合同管理系统是实现信息共享、协同工作、过程控制、实时管理的重要手段。
应建立线上合同管理系统,通过数据库技术,实现结构化的合同数据和文件管理,方便管理人员对合同进行归类、统计、跟踪等工作。
(七)正确处理合同履行中的索赔和争议
索赔应符合下列条件:
(1)索赔应依据合同约定提出。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出(合法合规)
(2)索赔应全面、完整地收集和整理索赔资料(证据确凿)
(3)索赔意向通知及索赔报告应按照约定或法定的程序和期限提出(程序合理)
(4)索赔报告应说明索赔理由,提出索赔金额及工期(内容具体)
(八)开展合同管理评价与经验教训总结
合同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合同订立情况评价
(2)合同履行情况评价
(3)合同管理工作评价
(4)对本项目有重大影响的合同条款评价
(5)其他经验和教训等(重点)
通过总结使成功的经验能够在后续项目中得以分享借鉴,同时杜绝失败的教训再次发生
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防范和整改措施
(九)倡导构建合同各方合作共赢机制
协作也是生产力,应改变传统的"零和"博弈的输赢观,体现"双赢"是最好的结果,将合同实施过程中各方之间存在的风险转嫁、利益对抗发展为通过建立合作机制实现共赢。
第二节 合同管理相关法律基础
(一)合同法律关系
概念
法律关系是一定的社会关系在相应的法律规范的调整下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法律关系是指由合同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在民事流转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构成要素
1.合同法律关系主体
2.合同法律关系客体
3.合同法律关系内容
1.合同法律关系主体
合同当事人
合同法律关系主体是参加合同法律关系,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合同当事人。
(1)自然人
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而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生命的人。
作为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然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0~8岁无民事行为能力
8~18岁限制行为能力
18岁以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6岁~18岁不依靠父母,自食其力的人也是完全行为能力人
(2)法人(组织)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成立条件
①依法成立
②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④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类
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非营利法人
盈利部分不能作为股东分红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
特别法人
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3)非法人组织(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分类
1.个人独资企业
2.合伙企业
3.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注意
①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子公司,母子是两个人 分公司,是一个分身,实际是一个人
②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③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如法人的分支机构是可以签订合同的,只不过合同的责任必须由法人来承担。
2.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
合同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参加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
工程设计(智力成果)
设计工作(行为)
勘察设计(行为)
3.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
(1)权利
权利是指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定范围内,按照合同的约定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作出某种行为。
(2)义务
义务是指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必须按法律规定或约定承担应负的责任。
产生、变更与消灭
能够引起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和事实,就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
罢工(事件)
罢工 社会群体性事件
禁运(事件)
(二)代理关系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其民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代理具有以下特征:
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显名代理)
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志 (类似监理)
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的种类
以代理权产生的依据不同,可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注意: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式
委托代理:仅被代理人一方授权即可产生效力,无需对方同意
无权代理
非无效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民事、经济活动。
包括
(1)没有代理权而为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限为代理行为;
(3)代理权终止为代理行为。
处理
(1)被代理人“追认”,即转化为合法的代理;
(2)被代理人“拒绝”,即为无权代理;
(3)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视为同意,视为代理关系成立。
代理关系的终止
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项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一场车祸,张三成为了植物人,丧失的民事行为能力 已经没办法作为代理人为他人处理事项 但是之前委托李四办的事,仍然有效
无 被代理人
干活的人 不行了
(4)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法定代理关系的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残疾人可以委托别人干事,不能委托残疾人干事
干活的人 不行了
(3)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民事责任
法律责任中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都只能基于法律规定,合同不能进行约定。因此,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律责任,只能是民事责任,这也是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法律基础。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承担方式
概念
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
分类
1.合同责任
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泄密) A和B签合同,C不想B签合同而使绊子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侵权责任
把人弄伤害了
承担方式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继续履行 (8)赔偿损失
(9)支付违约金 (10)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1)赔礼道歉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民事责任的承担原则
1.按份责任的承担
37分
2.连带责任的承担
3.不可抗力免除承担民事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监理单位的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建设工程合同的违约责任
1.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
(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施工合同中当事人的过错责任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3.施工合同中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责任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未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出现问题仍然需要承包人负责
4.施工合同中借用资质的连带赔偿责任
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节 合同担保
(一)担保的概念
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的一种制度。
四主体:债权人、债务人、担保权人、担保人
(债权人与担保权人是同一人)
主合同(债权债务合同)、从合同(担保合同)
(二)担保方式
1.保证
2.抵押
抵押 房子
3.质押
人质 转移占有
4.留置
5.定金
1.保证
概念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涉及至少三方主体:保证人、被保证人(债务人)和债权人
债务人不能做保证人,保证人必须由第三方承担
分类
一般保证
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
不能履行由法院裁定
如果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则按一般保证处理。
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人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
保证人的资格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
不能作保证人的机构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与职能部门
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职能部门一定不能作为保证人
国家机关
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学校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保证合同的内容
两个期限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5)保证的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责任
(1)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3)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4)主合同变动,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抵押
概念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抵押物(不动产或价值较大动产)
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抵押物条件
(1)轻易不会灭失;
(2)所有权的转移应当经过一定的程序。
注意:集体用地的使用权不可作为抵押物
抵押的效力
抵押担保的范围(五类):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和保证一样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价款,应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注意,不是由抵押人清偿)
最高额抵押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500万房子设置最高额抵押权100万
抵押权的实现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
一房二押
登记顺序相同,并非时间上的顺序,而是效力层次相同
3.质押
概念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分类
动产质押
没有限制
权力质押
①汇票、支票、本票;
②债券、存款单;
③仓单、提单;
④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⑤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⑥应收账款;
注意:抵押与质押的区别
(1)抵押用于不动产和特殊大型动产,而质押用于一般动产和权利;
(2)抵押不转移占有,而质押转移占有。
4.留置
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1)留置权以债权人合法占有对方财产为前提;
运输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
保管合同(暂时扣押)
(2)不能通过合同约定产生留置权;
(3)能够留置的仅限于动产,且仅基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的债权。
5.定金(最多20%)
(三)保证在建设工程中的应用
开标时间=投标有效期的截止时间=投标有效期 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能根据规定接受对错误的修正
履约保证
3种形式
1.保证金(又名担保金)
保兑支票
现金支票
银行汇票
2.银行保函
3.保证书
预付款保证是承包人向发包人保证,在收到预付款后用于工程,而非他用
第四节 工程保险
(一)保险概述
保险
保险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分散危险消化损失的法律制度;
保险制度上的危险——指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
1、赔不赔 2、什么时候赔 3、赔多少
无地点
发生与否的不确定性
发生时间的不确定性
发生后果的不确定性
保险合同四主体
和担保的四主体区分
担保人、担保劝人、债务人、债务权人
保险人(保险公司)
被保险人
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人)
受益人
保险合同的主要形式
保险单
保险的分类
1.财产保险(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
2.人身保险(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二)工程建设涉及的主要险种
平行承发包模式由发包人投保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共事业建筑工程项目(不包括军用) 建筑工程一切险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受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
建筑安装一切险
投保人
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
被保险人
业主或工程所有人 承包人或分包人 技术顾问(造价、建筑师和监理)
责任范围
自然灾害(包括地震) 意外事故(包括火灾和爆炸)
第三者责任险
(1)与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的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 (2)包括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
赔偿金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累计赔偿限额
保险期限
建筑一切险
自动工或材料设备运至工地始; 止于验收合格或实际占用,以先发生者为准; 最长不超过保险单中的保险期
安装一切险
通常应以整个工期为保险期限。 被保险的设备卸至工地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如验收先于保险单终止日期,则以验收完毕为终止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除外责任
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
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这是正常的)
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本身的损失
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本身的损失
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费用
6.文字资料及包装物料
图纸
7.盘亏
8.领有公共运输执照或已保险的运输设备损失
车辆有保险
9.工地内及周围已有的财产
只赔建筑安装过程的
10.期限终止前已竣工验收或实际占用的部分
施工企业职工意外伤害险
《建筑法》规定,鼓励建筑施工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但施工企业一般办理团体意外伤害险一一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 按被保险人人数投保时,其投保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 人。
责任范围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一般包括:
身故保险责任
伤残保险责任
至180天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根据第180日的身体情况所作残疾鉴定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180日内因该事故死亡的,死亡保险金 2、下落不明且被宣告死亡,身故保险金 3、因故致残,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娃振、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
(5)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8)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9)恐怖袭击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等其他类似情况期间
(2)被保险人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
(3)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或无有效资质操作施工设备期间。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保险期间
按照被保险人人数计收保险费的,保险期间为1年或根据施工项目期限的长短确定。
保险期间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的24时止。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中列明。
保险期限 和 一切险 区分
意外伤害险的起止时间
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工程因故延长工期或停工,需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保险期间顺延手续。工程停工期间,保险责任中止,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保险合同效力,但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保险合同对保险期间的约定。保险合同期间届满,工程仍未竣工的,需办理续保手续。
第二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
第一节 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特征及方式
定义
工程勘察是根据建设项目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工程设计是根据建设项目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一般应通过招标的方式择优确定勘察和设计单位。勘察设计招标的标的物是智力成果,即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方案。
特征
(1)标的特征:是工程建设项目前期最为重要的工作内容
(2)工作性质:对技术要求高,后续服务跨越周期长,成果的内容和质量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3)招标条件:无具体量化的工作量,灵活性较大
(4)阶段划分:按设计工作深度的不同,分期进行招标
(5)标书编制:先提出设计构思和初步方案,再进一步提出报价
(6)开标形式:主动说明方案构思和意图
和施工招标不同
(7)评标原则:物有所值,而非过于追求低价
(8)经济补偿:对未能中标的有效投标人给予费用补偿(补完可用)
(9)知识产权:技术方案是设计人员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体现
勘察设计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
优点
所有符合条件的有兴趣的单位均可以参加投标,能体现出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原则,有利于实现充分竞争。
缺点
招标人事先难以预计有哪些投标人、投标人的数量有多少;招标人可能不熟悉某些投标人的情况;招标人所期待的投标人可能并未参加投标等。
邀请招标
5~7为宜,3人以上
优点
招标人对所有发出投标邀请书的投标单位的信用和能力均予信任;投标人及投标人的数量事先可以确定;缩短了招投标周期;评标工作量小。
缺点
由于邀请参加投标的单位数量有限,一些符合条件的潜在竞争者可能未能在邀请之列,而漏掉更具优势的单位;不能充分体现公开竞争、机会均等的原则。
根据《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应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2.一次性招标和分阶段招标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7年发布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家鼓励建筑工程实行设计总包,实行设计总包的,按照合同约定或经招标人同意,设计单位可以不通过招标的方式将建筑工程非主体部分的设计进行分包。
招标人还可以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实行EPC 总承包招标,或设计一施工总承包招标等不同形式。
根据2019 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招标人还可进行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即通过招标选择咨询单位提供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全过程咨询服务,为项目决策、实施和运营全生命周期提供局部或整体解决方案以及技术和管理服务。
3.设计方案招标和设计团队招标
设计方案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即评标委员会应当在符合城乡规划、城市设计以及安全、绿色、节能、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重点对设计方案的功能、技术、经济和美观等进行评审。
设计团队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派设计团队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即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技标人拟从事项目设计的人员构成、人员业绩、人员从业经历、项目解读、设计构思、投标人信用情况和业绩等进行评审。
4.传统招标和电子招标
传统招标:招标人发放纸质招标文件,各投标人编制纸质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纸质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人提供的纸质投标文件进行评标。
电子招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活动,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招投标有利于发挥高效便捷、低成本的优势,以电子文档替代纸质文挡,节约资源并环保,同时提高了招标工作的透明度。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
勘察设计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2)主要工艺、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
(6)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
(5)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3 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
(3)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
(4)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
自行勘察、设计
(7)国家规定其他特殊情形。
第二节 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主要工作内容
(一)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招标人应具备的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备案;
(3)勘察设计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4)所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
邀约邀请
内容
(1)招标条件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3)投标人资格要求
监理招标 投标人要求在招标方案中
(4)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5)招标文件的获取
(6)投标文件的递交
(7)联系方式
(8)时间
对于邀请招标,应要求被邀请单位向招标人及时发出是否收到邀请书及是否参加投标的确认通知。
(三)勘察设计投标人资格审查
资格要求
资质要求
业绩要求
信誉要求
财务要求
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
其他主要人员要求
其他要求
略
能力和经验审查
判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能力,通常要进一步审查投标单位人员的技术力量,主要考察勘察设计负责人的资格和能力,各类勘察设计人员的专业覆盖面、人员数量和各级职称人员的比例等是否满足完成工程设计的需要。同类工程的勘察设计经验是非常重要的考察内容,招标文件通常会要求投标人报送最近几年完成的工程项目业绩表,通过考察以往完成的项目评定其勘察设计能力与水平。
人员的专业覆盖面
人员数量
各级职称人员的比例
同类工程的勘察设计经验
(四)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
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1)招标条件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3)投标人资格要求
(4)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5)招标文件的获取
(6)投标文件的递交
(7)联系方式
(8)时间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见下)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规定对招标文件所做的澄清、修改,也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要求(发包人有哪些要求)
(1)勘察或设计要求
(2)适用规范标准
(3)成果文件要求
(4)发包人财产清单
房东出租房子前清点房间内财产
(5)发包人提供的便利条件
(6)勘察人或设计人需要自备的工作条件
(7)发包人的其他要求
在招标时,编制勘察设计要求文件应做到:严谨性,完整性,灵活性
工程勘察设计服务要求
勘察服务
勘察的服务要求没有参加竣工验收,不代表勘察不需要参加竣工验收,参加竣工验收时勘察单位的范围要求
(1)制订勘察纲要
(2)进行测绘、勘探、取样和试验等
(3)查明、分析和评估地质特征和工程条件
(4)编制勘察报告
(5)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
设计服务
(1)编制设计文件和设计概算、预算
(2)提供技术交底
(3)施工配合
(4)参加竣工验收
勘察 没有竣工验收不代表不参加竣工验收
(5)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
工程勘察设计范围要求
勘察范围
工程范围
所勘察工程的建设内容
阶段范围
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施工勘察等阶段中的一个或多个阶段
工作范围
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如有)、提供技术交底、施工配合、参加试车(试运行)、竣工验收和其他。
设计范围
工程范围
所设计工程的建设内容
阶段范围
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扩大初步(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阶段中的)个或多个阶段
工作范围
编制设计文件、编制设计概算、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施工配合、参加试车(试运行)、编制竣工图、竣工验收和其他。
具体范围根据三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对投标文件的要求
工程勘察、设计投标文件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勘察或设计费用清单;
(6)资格审查资料;
(7)勘察纲要或设计方案(见下)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勘察纲要或设计方案 内容
重点
(1)勘察设计工程概况;
(2)勘察设计范围及内容;
(3)勘察设计依据及工作目标;
(4)勘察设计机构设置及岗位职责;
(6)拟投入的勘察设计人员;
(7)勘察设备(适用于勘察投标);
(8)勘察设计质量、进度、保密等保证措施;
(9)勘察设计安全保证措施;
和监理规划很像
(10)勘察设计工作重点和难点分析;
(11)对本工程勘察设计的合理化建议等
和监理大纲很像
(5)勘察设计说明,勘察、设计方案;
注意: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日。
投标有效期==在有效的时间内,投标文件有效。从投标截止之日(开标之日)起算 在投标有效期违反投标文件内的承诺,招标人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同意延长,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
投标人拒绝延长,则失去竞争资格,但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联合体和分包的规定
1.联合体
勘察、设计投标人如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2.分包
投标人如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勘察或设计工作进行分包,应遵守招标文件中对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的规定。除投标文件中规定的非主体、非关键性设计工作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投标保证金的规定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估算费用的2%,最多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勘察设计合同
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招标文件的澄清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应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收到渣清后,应按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己收到该澄清。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总结:有异议
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
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3日内作出答复
对招标文件有异议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10天提出
3日内作出答复
对开标有异议
在开标现场提出
当场做出答复
对评标结果有异议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3日内作出答复
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五)组织踏勘现场
1.踏勘现场
招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投标人应自理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
2.投标预备会
如果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则投标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按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会议结束,会通知所有人,不来也没事)
第三节 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开标和评标
(一)工程勘察设计的开标
投标文件递交及接收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在指定的地点递交投标文件;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 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对于电子招投标,则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开标
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的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应首先由投标人或其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再按照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项目负责人、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及其他内容;如采用电子招投标,则投标人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已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公布上述内容,并记录在案。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二)工程勘察设计的评标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评标委员会 成员 有招标人代表
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少数服从多数),其中技术和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评标时,建筑专业专家不得少于技术和经济方面专家总数的2/3 。
评标程序及方法
通常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分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两个阶段。
1.初步评审
在初步评审阶段,应进行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和响应性评审。
2.详细评审
在详细评审阶段,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分值构成(总分100 分)包括:
(1)资信业绩;
(2)勘察纲要或设计方案;
(3)投标报价;
(4)其他因素。
应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如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勘察纲要或设计方案得分高的优先;如果勘察纲要或设计方案得分也相等,则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和监理评标比较 1.综合评分 2.报价 3.招标人自行确定
综合评分
报价
勘察纲要或设计方案
评标办法前附表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备选投标方案的规定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如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勘察或设计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投标的否决
(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经投标人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6)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否决投标的情形。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无合理说明),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三)确定中标人及签订合同
中标人的确定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向未中标人支付技术成果经济补偿费。
签合同+支付补偿款
招标人应在收到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投诉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及工程总承包招标
第一节 工程施工招标方式和程序
知识点一、工程施工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优点
招标人可以在较广的范围内选择中标人,技标竞争激烈,有利于将工程项目的建设交予可靠的中标人实施并取得有竞争性的报价。
缺点
由于申请投标人较多,一般要设置资格预审程序,而且评标的工作量也较大,所需招标时间长,费用高。
邀请招标
优点
不需要发布招标公告和设置资格预审程序,节约费用和节省时间;由于对投标人以往的业绩和履约能力比较了解,减少了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方违约的风险。
缺点
由于邀请的范围较小选择面窄,可能排斥了某些在技术或报价上有竞争实力的潜在投标人,因此投标竞争的激烈程度相对较小。
知识点二、工程施工招标程序☆☆☆☆☆
(一)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组成及适用范围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适用范围
大型复杂项目
(二)施工招标准备
监理合同招标准备 编制招标方案 
1.成立招标机构及备案
2.编制招标文件
3.编制工程量清单或标底
4.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1.成立招标机构及备案
建设工程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发出招标邀约要求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招标人是法人的,应当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且能够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力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机构,包括企业、事业、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法人。
招标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招标手续(备案)。
招标备案文件
招标工作范围
招标方式
计划工期
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和 监理招标方案很像
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的完成情况
自行招标还是委托代理招标
2.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应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结合扫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是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和报价的依据,因此,应包括招标项目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施工招标文件内容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7)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5)工程量清单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此外,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也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编制工程量清单或标底
标底是由招标人组织专门人员为准备招标的工程计算出的一个合理的基本价格。它不等于工程的概(预)算,也不等于合同价格。标底是招标人的绝密资料,在开标前不能向任何无关人员泄露。
招标人心理价位
不得以接近标底作为评标条件
不得以超过标底上下15%作为评标条件
4.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1)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适用于进行资格预审的公开招标
(2)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适用于进行资格后审的邀请招标
(三)组织资格审查
1.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资格预审 适合
具有单件性特点,且技术难度较大
投标文件编制费用较高
潜在投标人数量较多的招标项目
人数多,先筛一遍
2.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3.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给潜在投标人准备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应不少于5日。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相当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申请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应当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做出答复;做出答复前,应当暂停实施招标投标的下一步程序。
4.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修改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5.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他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即资格审查委员会有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和不少于成员总数2/3的技术、经济等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他项目由招标人自行组织资格审查。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 必须招标 必须资格审查
6.潜在投标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7.资格预审审查报告
资格审查报告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
(3)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
(4)评分比较一览表的排序;
资格预审制度 合格制=过线即为合格 有限数量制=只录取一定数量的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8.确认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
(四)发售招标文件及组织现场踏勘
1.发售招标文件
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或投标邀请书(邀请招标)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
2.组织现场踏勘
(1)招标人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2)投标人承担自己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
(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踏勘现场后涉及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修改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考虑到在踏勘现场后投标人有可能对招标文件部分条款进行质疑,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的时间一般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及投标预备会召开前进行。
3.投标预备会
投标预备会是招标人组织召开的目的在于澄清招标文件中的疑问,解答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和勘察现场中所提出的疑问或问题的会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
(1)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说明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2)投标人应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考虑到投标预备会后需要将招标文件的澄清、补充和修改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组织投标预备会的时间一般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以前进行。
(五)开标与评标
1.接收投标文件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开标时间前不得开启。同时为了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招标人必须履行完备规范的签收手续。签收人要记录投标文件递交的日期和地点以及密封状况,签收人签名后应将所有递交的投标文件妥善保存。
2.组建评标委员会
(1)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依法组建的专家库,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确定评标专家。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2)评标专家应满足的条件
评标专家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且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具有可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3)专家回避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3.开标
(1)开标地点
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参加。
(2)开标程序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开标记录表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4.评标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当充分熟悉、掌握招标项目的主要特点和需求,认真阅读研究招标文件及其相关技术资料、评标方法、因素和标准、主要合同条款、技术规范等,并按照工程施工项目的评审步骤对投标文件进行分析、比较和评审,评标完成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的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评标办法分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供招标人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适用。
(六)合同签订
1.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也可以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一般按照择优的原则推荐1~3 名中标候选人。
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2.履约担保
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签合同 由联合体所有成员一起
2)中标人不能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3.合同订立
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之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3)法规规定需要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核准或登记的,应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二次备案 在开始招标的时候备案 确定了中标人再进行备案
(七)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如果本次招标经过评审比较,投标人的投标书均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规定而未能选出中标人,后续处理的原则是:
1.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2.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第二节 投标人资格审查
知识点一、标准资格预审文件
组成
1、资格预审公告
招标条件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申请人资格要求
资格预审方法
合格制
有限数量制
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发布公告的媒介和联系方式
2、申请人须知
3、资格审查方法(预审、后审)
4、资格审查办法(合格、有限)
知法
5、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6、资格预审文件的递交
1.资格预审公告
包括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申请人资格要求、资格预审方法、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发布公告的媒介和联系方式等公告内容。
2.申请人须知
对比 资格后审中的投标人须知
?
正文
总则
项目概况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招标范围
投标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的修正和撤回
附表格式
1.开标记录表
2.问题澄清通知书格式
3.中标通知书格式
3.中标结果通知书格式
3.资格审查方法
1.资格预审
对于公开招标的项目,实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在投标前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公布资格预审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对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并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组织资格审查,确定合格投标人的方法。
2.资格后审
邀请招标的项目,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后审是指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的方法。采用资格后审方法的,按规定要求发布招标公告,并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审查方法、因素和标准,在评标时审查确认满足投标资格条件的投标人。
4.资格审查办法
资格审查分为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两种审查办法,招标人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适用。每种办法都包括简明说明、评审因素和标准的附表和正文。附表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和填写。
5.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2)联合体协议书
3)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6)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4)近年财务状况
5)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7)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三近年+一现在
8)其他资料
知识点二、资格预审公告☆
工程招标资格预审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具有代替招标公告的功能
内容
(一)招标条件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三)对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四)资格预审方法
(五)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1.招标条件
主要是简要介绍项目名称、审批机关、批文、业主、资金来源以及招标人情况。其中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信息必须与其他地方所公开的信息一致,如项目名称需要与预审文件封面一致,项目业主必须与相关核准文件载明的项目单位一致,招标人也应该与预审文件封面一致。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项目概况简要介绍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计划工期等内容;招标范围主要针对本次招标的项目内容、标段划分及各标段的内容进行概括性的描述,使潜在投标人能够初步判断是否有兴趣参与投标竞争、是否有实力完成该项目。需要注意的是关于标段划分与工程实施技术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设立标段,也不得以不合理的标段设置或工期限制排斥潜在的投标人。
3.对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招标人对申请人的资格要求应当限于招标人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是否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等。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申请人的资质、业绩、投标联合体要求和标段。其中需要注意的是,资质要求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明确提出申请人应具有的最低资质。
4.资格预审方法
资格审查方法分为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两种。投标人数过多,申请人的投标成本加大,不符合节约原则;而人数过少又不能形成充分竞争。因此,由招标人结合项目特点和市场情况选择使用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如无特殊情况,鼓励招标人采用合格制。
5.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主要向有意参与资格预审的主体告知与获取文件有关的时间、地点和费用。需要注意的是招标人在填写发售时间时应满足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要求,预审文件售价应当合理,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6.资格预审文件的递交
告知提交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以及预期未提交的后果。需要招标人注意的是,在填写具体的申请截止时间时,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项目具体特点合理确定提交时间。
知识点三、资格审查办法☆☆☆☆
(一)合格制
1.审查方法
凡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初步审查标准和详细审查标准的申请人均通过资格预审,取得投标人资格。
合格制比较公平公正,有利于招标人获得最优方案;但可能会出现人数多,增加招标成本。
2.审查标准
资格审查
(1)初步审查标准
初步审查的因素一般包括:申请人的名称;申请函的签字盖章;申请文件的格式;联合体申请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审查因素等。审查标准应当具体明了,具有可操作性。
申请人的名称
申请函的签字盖章
申请文件的格式
联合体申请人
和 评标 中 初步评审的 形式评审 一样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证明材料
(2)详细审查标准
详细审查因素主要包括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财务、业绩、信誉、项目经理资格以及其他要求等方面的内容。审查标准主要是核对审查因素是否有效,或者是否与资格预审文件列明的对申请人的要求相一致。
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
资质
财务
业绩
信誉
项目经理资格
和 评标 中 初步评审 资格评审 一样
3.审查程序
资格审查 中 合格制
(1)初步审查
审查委员会依据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初步审查标准,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只要有一项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就不能通过资格预审。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有关诉讼、仲裁等法律文书的原件,以便核验。
(2)详细审查
依据资格预审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不得存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形:
1)不按审查委员会要求提供澄清或说明
2)为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设计施工总承包除外)
3)为招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或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
4)为本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等情形
5)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边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6)在资格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行贿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
(3)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渣清
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申请人对所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说明。申请人的澄清或说明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改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申请人的澄清和说明内容属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和审查委员会不接受申请人主动提出的澄清或说明。
4.审查结果
(1)提交审查报告
审查委员会按照规定的程序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完成审查后,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审查报告。书面报告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和数据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审查过程、未通过审查的情况说明、通过评审的申请人名单;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重新进行资格预审或招标
通过资格预审详细审查的申请人数量不足3个的,招标人应分析具体原因,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不再组织资格预审而直接招标。
(二)有限数量制
1.审查方法
审查委员会依据资格预审文件中审查办法(有限数量制度)规定的审查标准和程序,对通过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量化打分,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超过资格预审须知说明的数量。
2.审查标准
(1)初步和详细审查标准
有限数量制和合格制的选择,是招标人基于潜在投标人的多少以及是否需要对人数进行限制。因此在审查标准上,二者并无本质或重要区别,都是需要进行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二者不同就在于有限数量制需要进行打分量化。
(2)评分标准
评分因素一般包括财务状况、申请人的类似项目业绩、信誉、认证体系、项目经理的业绩以及其他一些相关因素。审查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定每一项所占的分值及其区间。
3.审查程序
(1)审查及预审文件澄清
同合格制
(2)评分
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不少于3个且没有超过规定数量的,均通过资格预审,不再进行评分。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数量超过规定数量的,审查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中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序。
4.审查结果
(1)提交审查报告
审查委员会按照规定的程序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完成审查后,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审查报告。
(2)重新进行资格预审或招标
通过详细审查申请人的数量不足3个的,招标人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不再组织资格预审而直接招标。
第三节 施工评标办法
知识点一、最低评标价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一)应作废标处理的情况
预审侥幸通过后,在评审中作为废标
视为串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二)初步评审的标准
重点
1.形式评审
投标人名称、投标函的签字盖章、投标文件的格式、联合体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唯一性
2.资格评审
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等级、财务状况、类似项目业绩、信誉、项目经理、联合体投标人
3.响应性评审
投标内容、工期、工程质量、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权力义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技术标准和要求
4.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组织机构评审
综合评估法 没有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资源配备计划
技术负责人、其他成员
施工设备、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
(三)评标程序
某污水处理厂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标。共有3个投标人投标,且3个投标人均通过了初步评审,评标委员会对开标确认的投标报价进行详细评审。 评标办法规定,对提前竣工、污水处理成本偏差等因素进行价格折算。价格折算的办法如下: 该工程招标工期为30个月,承诺工期每提前1个月,给招标人带来的预期收益为50万元。污水处理成本比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高的,每高一个百分点投标报价增加2%,每低一个百分点投标报价减少1%。高于10%该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人A:投标报价为4850万元,污水处理成本比规定标准高2个百分点,承诺的工期为30个月。 投标人B:投标报价为4900万元,污水处理成本比规定标准高1个百分点,承诺的工期为29个月。 投标人C:投标报价为5000万元,污水处理成本比规定标准低2个百分点,承诺的工期为28个月。 污水处理成本偏差因素的评标价格调整: 投标人A:4850×2×2%=194(万元); 投标人B:4900×1×2%=98(万元); 投标人C:5000×2×(-1%)=-100(万元)。 提前竣工因素的评标价格调整: 投示人A:(30-30)×50 =0(万元); 投标人B:(29-30)×5 0=-50(万元); 投标人C:(28-30)×5 0=-100(万元)。 投标人C经评审的投标价最低,推荐其为中标候选人。(签合同还是5000万元)
(1)初步评审
(2)详细评审
(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4)评标结果
按评标价由低到高对投标人进行排序
知识点二、综合评估法
投标决策方法:1.决策树法;2.综合评价法(投标决策时,单单考虑价格,能不能赚钱) 综合评估方法:招标情况复杂,不能单单考虑价格
综合评估法是综合衡量价格、商务、技术等各项因素对招标文件的满足程度,按照统一的标准(分值或货币)量化后进行比较的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可以将这些因素折算为货币、分数或比例系数等,再做比较。综合评估法一般适用于招标人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性能有专门要求的招标项目。
(一)评标方法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评标办法中表所列的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和勘察设计的综合评估法 比较
综合评分
投标报价
招标人确定
(二)评审标准
1.初步评审标准
综合评估法与最低评标价法初步评审标准的参考因素与评审标准等方面基本相同,只是综合评估法初步评审标准包含形式评审标准、资格评审标准和响应性评审标准三部分。
和最低评标价法 中 初步评审一样
二者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综合评估法需要在评审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值或货币量化。
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1)分值构成
施工组织设计
项目管理机构
投标报价
(2)评标基准价计算
(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一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4)评分标准
(三)评审程序
1.初步评审
报价的计算错误:
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2.详细评审
(1)评标委员会按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A,B,C,D)
(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投标人得分=A+B+C+D。
(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否决其投标
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同上)
4.评标结果(同上)
第四节 工程总承包招标
知识点一、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组成及适用范围☆
《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包括封面格式和三卷七章内容,其中,
第一卷包括第一章至第四章,涉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及格式等内容;
第二卷由第五章发包人要求和第六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组成;
第三卷由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组成。
《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适用于设计施工一体化总承包招标。
知识点二 工程总承包招标程序
工程总承包招标程序与施工招标程序基本相同, 下面仅介绍与工程施工招标不同的内容。
(一)编制招标文件
根据《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编制: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设计的)
(6)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7)投标文件格式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此外,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也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一)编制招标文件
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相比较,投标人须知在设计方面提出了有关设计工作方面的要求:
1)质量标准:包括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
2)投标人资格要求:项目经理应当具备工程设计类或者工程施工类注册执业资格,设计负责人应当具备工程设计类注册执业资格;
3)设计成果补偿: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设计成果进行补偿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给予补偿,井有权免费使用未中标人设计成果等。
(二)编制价格清单
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它包括勘察设计费清单、工程设备费清单、必备的备品备件费清单、建筑安装工程费清单、技术服务费清单、暂估价清单、其他费用清单和投标报价汇总表。总承包招标文件编制的价格清单包含的内容与施工合同的投标报价的内容有所不同,总承包招标编制的价格清单还包括有关勘察设计费等内容。
(三)组织资格审查
1.近年完成的类似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情况表
2.近年完成的类似工程设计项目情况表
3.近年完成的类似施工项目情况表
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与标准施工拥标文件相比较,资料审查的内容增加了"完成的类似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和|近年完成的类似工程设计项目"等内容。
(四)开标与评标
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和l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都包括综合评价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相比较,评标办法前附表在设计方面增加了与设计有关的内容
(1)关于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评审标准需符合投标人须知相应规定
(2)资信业绩评分标准新增设计负责人业绩
(3)增加设计部分评审
(五)其他
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除以上差异外,还包括发包人要求、发包人提供资料等内容,主要有:
(1)功能要求包括工程的目的、工程规模、性能保证指标(性能保证表)和产能保证指标等。
(2)工程范围包括的工作、工作界区、发包人提供的现场条件和发包人提供的技术文件等。
(3)工艺安排或要求,如有工艺安排或要求,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提出相应工艺安排或要求。
(4)技术要求包括设计阶段和设计任务、设计标准和规范、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设计、施工和设备监造、试验(如有)、样品和发包人提供的其他条件等。
(5)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包括各阶段试验,如试验前准备、对联动试车、投料试车等的要求、对性能测试及其他竣工试验的要求等。
无清理
(6)文件要求包括设计文件及其相关审批、核准和备案要求、沟通计划、风险管理计划、竣工文件和工程的其他记录、操作和维修手册和其他承包人文件等。
(7)工程项目管理规定包括质量、进度(里程碑进度计划)、支付、HSE (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沟通和变更等。
(8)其他要求包括对承包人的主要人员资格要求、相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的办理、对项目业主人员的操作培训、分包、设备供应商和缺陷责任期的服务要求等。
(9)发包人要求附件清单包括性能保证表、工作界区图、发包人需求任务书、发包人已完成的设计文件、承包人文件要求、承包人人员资格要求及审查规定、承包人设计文件审查规定、承包人采购审查与批准规定、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试验规定、竣工试验规定、竣工验收规定、竣工后试验规定和工程项目管理规定等。
第四章 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招标
第一节 材料设备采购招标特点及报价方式
知识点一、材料设备采购招标特点
(一)材料设备采购方式特点
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主要包括:
1)询价选择供货商
2)直接向供货商订购
零星、应急
独家供货商(单一来源)
3)招标选择供货商
(二)材料设备采购招标内容特点
建设工程项目所需材料设备的采购,按标的物的特点可以分为买卖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两大类。
采购大宗建筑材料或通用型批量生产的中小型设备属于买卖合同;
订购非批量生产的大型复杂机细设备、特殊用途的大型非标准部件则属于加工承揽合同。
对于既有设备采购又有安装服务的项目,可以采用设备和安装分开招标,也可以为了避免供货与安装的工作范围和职责划分不清,或为了有利于投标人充分发挥制造和安装的综合实力,采用合并招标。如果采用合并招标,可以按照各部分所占的费用比例来确定具体招标类型,通常设备占费用比例大的,可按设备招标,安装工程占费用比例大的,则可按安装工程招标。
(三)材料设备采购批次标包划分特点
项目建设需要大量建筑材料和设备,应综合考虑工程实际需要的时间、市场供应情况、市场价格变动趋势、建设资金到位和周转计划,合理安排分阶段分批次采购招标工作。同类材料设备可以一次招标分期交货,不同材料设备可以分阶段采购。应保证材料设备到货时间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考虑交货批次和时间、运输、仓储能力等因素,并节省占用建设资金、降低仓储保管费用。
标包的划分要考虑工程实际需要,保证货物质量和供货时间,并有利于吸引多家投标人参加竞争,既要避免标包划分过大,中小供应厂商无法满足供应;又要避免划分过小,缺乏对大型供应厂商的吸引力。投标的基本单位是标包,每次招标时,可依据设备材料的性质只发一个标包或分成几个标包同时招标。投标人可以投一个或其中的几个标包,但不能仅对一个标包中的某几项进行投标。
知识点二、材料设备采购招投标报价方式☆☆
(一)主要报价方式
1.从中国关境内提供的货物
(1)报出厂价
招标文件可规定由国内供货方(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点(如:工场、工厂或仓库)将货物交给买方后即完成交货,则投标人报出厂价(ExWorks, EXW价)仓库交货价,买方自行承担在卖方所在地受领货物后运至国内施工现场的运输费用和保险费。
(2)投标前已进口货物报仓库交货价
对投标截止时间前已经进口的货物,可报仓库交货价,除应包括要向中同政府缴纳的增值税和其他税,还应包括货物在从关境外进口时己交纳或应交纳的全部关税、增值税和其他税。
(3)报施工现场交货价
很多情况下,招标文件规定由国内供货方(卖方)负责将货物运至国内施工现场,则投标人报施工现场交货价,该报价包含出厂价(EXW 价)加上运至施工现场的内陆运输费和保险费。
2.从中国关境外提供的货物
(1)报FOB 价或FCA 价
招标文件可要求国外供货方(卖方)报FOB价(Free on Board,装运港船上交货),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即完成交货,卖方负责办理包括将货物在指定的装船港装上船之前的一切运输事项及运输费用,费用包含在报价中。
离岸价OB
或报FCA 价(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卖方在指定的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即完成交货,卖方负责办理将货物在买方指定地点或其他同意的地点交由承运方保管之前的一切运输事项,并承担运输费用,费用包含在报价中。
(2)报CIF 价或CIP价
更多情况下,可要求国外供货方(卖方)报CIF (指定目的港)价(即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险费和海运费),卖方负责办理租船订舱,并承担将货物装上船之前的一切费用,以及海运费和从转运港运至目的港的保险费。
到岸价CF
目的地 和 目的港
或报CIP( 指定目的地)价(即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运费和保险费付至目的地),卖方负责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协议,并承担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和保险费。
CP情侣(目的地)
(二)分项报价内容
1.标准材料及标准设备招标分项报价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分项报价表说明和分项报价表。
分项报价表的内容包括:
(1)分项名称;
(3)数量;
(4)单价(元);
(5)总价(元);
数量*单价=总价
(2)单位;
(6)合计报价。
2.大中型机电设备招标分项报价
根据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国家机电办)2014 年印发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标准招标文件(试行)》,大中型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文件中应提供投标分项报价表的格式,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产品技术要求在分项报价表上列出供货产品清单及分项报价和总价。
内容
主机和标准附件
安装、调试、检验
备品备件
专用工具
培训
技术服务
第二节 材料采购招标
知识点一、材料采购招标方式和资格要求☆☆
(一)材料采购招标方式
建设工程材料招标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在招标程序上与勘察设计和施工招标基本相同,但在评标的评审要素和量化比较方法上有所不同。
(二)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资格审查可采用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的方式,通常情况下,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2)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资格和能力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4)业绩良好。具有设计、制造与招标材料相同或相近材料的供货业绩及运行经验。
(5)有良好的银行信用和商业信誉等
知识点二、材料采购招标文件的编制☆☆☆
(一)编制招标文件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供货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供货要求
材料招标的供货要求应包括:材料名称、规格、数量及单位、交货期、交货地点、质量标准、验收标准和相关服务要求等。
其中,标的物的名称要使用正式、标准名称的全称,并符合国家标准、国际标准或行业标准;数量及单位是对投标标的物的计量要求,要写清数量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避免使用有歧义的计量单位,如:车、包、捆等;相关服务要求,应在招标文件中写明要求供货方提供的与供货材料有关的辅助服务,如:为买方检验、使用和修补材料提供技术指导、培训、协助等。
(三)投标文件内容及要求
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6)分项报价表
(7)资格审查资料
(8)投标材料质量标准
(9)技术支持资料
(10)相关服务计划
(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要求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作出实质性响应。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供货合同中的非主要部分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除非招标文件中规定允许有备选方案,否则,只允许投标人提供一个投标方案。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货物,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5+15
(四)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以自己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可以是招标人认可的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现金支票、现金,也可以是其他合法担保形式。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合额的10%
(五)投标响应要求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文件如果有商务偏差或技术偏差,均应在投标文件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中列明,对偏差情况予以如实说明。除列明的内容外,视为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投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的,投标将被否决。
知识点三、材料采购的评标☆☆
(一)评标方法
建设工程材料采购评标要全面比较货物产品的价格、使用功能、质量标准、技术工艺、售后服务等因素,优选性价比高的产品,因此,在满足使用功能和质量标准的条件下,投标报价往往成为影响中标的主要因素。材料采购的评标通常可选择综合评估法或最低评标价法。
1.综合评估法
即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估指标及其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评分,包括投标人的商务评分、投标报价评分、技术评分及其他因素评分,进而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得分最高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最低评标价法
材料
该方法以投标价为基础,将评审各要素按预定方法换算成相应价格值,增加或减少到报价上形成评标价。在投标价之外还需考虑的因素通常包括运输费用、交货期、付款条件、零配件、售后服务、产品性能、生产能力等。针对每位合格的投标人,将上述的评标价调整值加到报价上,形成该投标人的评标价。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书最优。该方法既适用于技术简单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的货物采购的评标,也适用于机组、车辆等大型设备采购的评标。
(二)评标程序和内容
与设计和施工评标程序方法类似,建设工程材料采购评标也可分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两个阶段。
1.初步评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初步评审包括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和响应性评审。
施工VS材料
材料
形式评审
投标人名称、投标函签字盖章、投标文件格式、联合体协议书
资格评审
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要求、财务要求、业绩要求、信誉要求
响应性评审
投标报价、投标内容、交货期、质量要求、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权利义务、投标材料及相关服务
施工
形式评审
投标人的名称、投标函的签字盖章、投标文件的格式、联合体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唯一性、其他评审因素
施工形式评审 多一个 报价的唯一性
资格评审
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等级、财务状况、类似项目业绩、信誉、项目经理、其他要求、联合体投标人
响应性评审
投标内容、工期、工程质量、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权利义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技术标准和要求
注意:施工招标的 初步评审 还有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
2.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进行必要的价格调整,并编制标价比较标,价格调整因素包括交货期、付款条件等
第三节 设备采购招标
知识点一、设备招标供货及服务要求☆☆
设备招标的供货要求应包括:设备名称、规格、数量及单位、交货期、交货地点、技术性能指标、检验考核要求、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要求等。不仅涉及合同设备的制造、运输,还涉及技术资料、安装、调试、考核、验收、技术服务及质量保证等。
机电设备招标的范围除了交付约定的机组设备外,还包括“伴随服务”即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义务。
伴随服务一般包括:
辅助服务
(1)实施或监督所供货物的现场组装和试运行;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
(3)为所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5)在卖方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知识点二、设备招标工作要点☆☆☆
(一)设备招标及报价注意事项
(1)对工程成套设备的供应,投标人可以是生产厂家,也可以是工程公司或贸易公司,为了保证设备供应并按期交货,如工程公司或贸易公司为投标人,必须提供生产厂家同意其在本次投标中提供该货物的正式授权书,一个生产厂家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材料和设备,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委托唯一)
(2)对大型设备采购招标,由于产品设计和制造的难度及复杂性,对生产厂家应有较高的资质和能力条件的要求,须具有相应的制造能力,尤其是制作同类型产品的经验,以确保标的物能够保质保量、按期交货。(注重经验)
(3)与通用材料的采购相比较,设备采购,尤其是大型成套设备采购,买卖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涉及的内容多、期限较长。合同的责任包括产品设计、原材料供应、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到货开箱检验、安装或安装指导、设备调试、启动及试运行、质量保修以及保修期满后的服务等内容,应针对不同阶段设定明确要求。(分段要求)
(4)编写工作范围时,应注意写明具体采购货物的形式、规格和性能要求、结构要求、结合部位要求、附属设备以及土建工程的限制条件。还应注意说明供应的主辅机设备、连接部件等与土建工程和其他工程项目的分界面,必要时用图纸细分明确。(范围明确)
(5)报价分析不仅要考虑设备本体和辅助设备的费用,也要考虑大件运输、安装、调试、专用工具等的费用;还要考虑售后维修服务人员培训、备品备件、软件升级等的可获得性和费用。(报价全面)
设备
(6)招标文件应明确规定,是否允许投标人提供可供选择的替代方案,以及可接受的替代方案的范围和要求,以便技标者做出响应。(替代方案)
(二)招标人编制技术性能指标注意事项
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文件中的供货要求
对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招标人编制技术性能指标应注意如下方面:
(1)技术性能指标是评价投标文件技术响应性的标准,因此,应将技术性能指标规定明确、全面,以有助于投标人编制响应性的投标文件,也有助于评标委员会审查、评审和比较投标文件。
(2)技术性能指标应具有适当的广泛性,以免在生产制造设备时对普遍使用的工艺、材料和设备造成限制;同时,主要技术性能指标还要具体准确,不宜有过大的响应幅度,以免投标报价差异过大,不利于比选。
(3)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不得有限制性,应尽可能地采用国家标准。法律法规对设备安全性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质量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4)技术性能指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5)招标文件应对合同设备在考核中应达到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进行规定,并可根据合同设备的实际情况,规定可以接受的合同设备的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
知识点三、设备采购的评标☆☆
与材料采购招标的评标类似,建设工程设备采购的评标也可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评标价法。
(一)综合评估法
◆对招标项目的评价因素分成价格、服务、商务、技术等一级评价因素,并可再将一级评价因素细分为若干二级评价因素。采用加权评价值。
商务标、技术标
加权评价值=评价值×权重
评价值=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有效独立评价值之和/有效评委数
最优的评价因素响应值得最高评价值,该最高评价值称为基准评价值,其余的评价因素响应值将依据其优劣程度获得相应的评价值。
最优的就是最高的 最高的就是基准的
若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文件应明确最高投标限价金额或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超过。否决
招标文件规定了最大偏离范围或规定不允许有偏离,超出偏离范围或有偏离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而否决
(二)评标价法
设备 考虑运行期
评标价法是以货币价格作为评价指标的评价方法,依据招标设备标的性质不同,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和以设备寿命周期成本为基础的评标价法。
以设备寿命周期成本为基础的评标价法适用于采购生产线、成套设备、车辆等运行期内各种费用较高的货物,评标时可预先确定一个统一的设备评审寿命期(短于实际寿命期),然后再根据投标书的实际情况在报价上加上该年限运行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再减去寿命期末设备的残值。计算各项费用和残值时,均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贴现率折算成净现值。
该方法是在评标价的基础上,进一步加上一定运行年限内的费用作为评审价格。这些以贴现值计算的费用包括:
(1)估算寿命期内所需的燃料消耗费;
(2)估算寿命期内所需备件及维修费用;
(3)估算寿命期残值。
该方法体现了考虑交货、安装指导、运行、维护等设备全寿命期的费用最小原则。
第五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
第一节 工程勘察合同订立和履行管理
知识点一、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文本的构成
九部委勘察合同文本由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和合同附件格式构成。
(一)适用范围
九部委勘察合同文本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项目。
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等工程勘察项目招标可以使用《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GF-2016 一0203
(二)合同文件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勘察费用清单
(8)勘察纲要
(9)其他合同文件
“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但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规定可以作出不同约定外“专用合同条款”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三)合同附件格式
1.合同协议书
九部委勘察合同文本合同附件包括合同协议书和履约保证金格式。勘察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勘察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2.履约保证金格式
履约保证金格式要求,如采用银行保函,应当提供无条件地、不可撤销担保。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勘察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勘察成果文件之日起28日后失效。
因勘察人违约担保人7天内支付
知识点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内容和合同当事人
(一)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委托的工作内容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是指发包人与勘察人就完成建设工程地理、地质状况的调查研究工作而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内容指勘察人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勘察服务内容、勘察范围等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建设工程设计范围
工程范围
工作范围
阶段范围
(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当事人
勘察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作为承包人的勘察单位必须具备法人资格,任何其他组织和个人均不能成为承包人。
(2)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承包方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且必须在其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
(3)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承包方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工程勘察收费资格证书,而且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业务。
(三)订立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时应约定的内容
1.勘察依据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工程基础资料及其他文件
(4)本勘察服务合同及补充合同
(5)本工程设计和施工需求
施工需要打30米的桩基,勘察就要勘察30米的地层
非设计文件
(6)合同履行中与勘察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7)其他勘察依据
2.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提供的文件资料
1.本工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2.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
3.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
4.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
5.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信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
拆除地上障碍物由发包人完成
6.其他必要相关资料
如果发包人不能提供上述资料,一项或多项由勘察人收集时,订立合同时应予以明确,发包人需向勘察人支付相应费用。
3.发包人与勘察人义务
提供勘察资料--发包人义务
知识点三、勘察设计合同履行管理
(一)发包人管理
1.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
2.监理人
如果委托监理,监理人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己得到发包人的批准。合同约定应由勘察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勘察文件的审查或批准,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发包人的指示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勘察人发出指示,发包人的指示应盖有发包人单位章,并由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 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
4.决定或答复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勘察人的勘察工作和/或勘察文件作出处理决定,勘察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勘察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
(二)项目负责人
1.项目负责人的指派
勘察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 并应在更换14 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项目负责人2 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2.项目负责人的职责
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 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
和施工不同?
(三)勘察要求
1.一般要求
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规范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勘察服务,降低工程质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完成勘察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
招投标基准日期是指:投标截止日前28天,或者合同签订前28天。
2.勘察作业要求
测绘要求
7日内,向勘察人提供测量基准点、水准点和书面资料
测绘之前核对测绘数据
勘探之前进行测量放线并在实地位置定位
勘探要求
合理选择钻探、井探等勘探方法
采用适宜的勘探方法和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
在标定的孔位处进行勘探,不得随意改动位置
及时封孔,并将封孔记录整理归档
取样要求
合理选择取样方法和取样工具进行取样
根据其类别、性质和特点等进行封装、存储和运输
填写和粘贴标签
试验要求
选择合适的原为测试方法和勘察设备进行原位测试
实验室应当通过行业管理部门CMA计量认证
试验报告加CMA章并由试验负责人签字确认
注意:勘察人对于勘察方法的正确性、适用性和可靠性完全负责
正适可
3.临时占地和设施要求
勘察人应当根据勘察服务方案制订临时占地计划、报请发包人批准。位 于本工程区域内的临时占地,由发包人协调提供。
位于道路、绿化或者其他市政设施内的临时占地,由勘察人向行政管理部门报建申请,按照要求制定占地施工方案,并据此实施。
特殊
临时占地使用完毕后,勘察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或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恢复临时占地。
勘察人应当配备或搭设足够的临时设施,保证勘探工作能够正常开展。临时设施应当满足规范标准、发包人要求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临时设施的修建、拆除和恢复费用由勘察人自行承担。
4.安全作业要求
勘察人安全职责
①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批准
②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现场安全正常运行。
③加强勘察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危险品的管理。
④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
⑤加强安全教育,并且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⑥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发包人批准。
⑦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保护好人身和财产安全。
5.环境保护要求
①编制环保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批准。
②确保勘探过程中产生的气体排放物、粉尘、噪声、地面排水及排污等,符合法律规定和发包人要求。
6.事故处理要求
勘察人 现场事故
①勘察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
②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③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
④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
7.勘察文件要求
①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发包人要求,
②相关勘察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
③勘察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规范可靠,并能够实施
④勘察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勘察阶段的规定要求,满足发包人的下一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
(四)合同价格与支付
1.合同价格
勘察费用实行发包人签证制度,即勘察人完成勘察项目后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代表对实施的勘察项目、数量、质量和实施时间签字确认,以此作为计算勘察费用的依据之一。
合同价格包括
重点
收集资料,踏勘现场,制订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分析、评估、配合审查等,编制勘察文件,设计施工配合,青苗和园林绿化补偿,占地补偿,扰民及民扰,占道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农民工工伤保险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
2.定金或预付款
发包人应在收到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申请后28天内,将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给勘察人;勘察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勘察服务完成之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勘察人的原因解除合同时,定金不予退还。
3.中期支付
发包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勘察人;勘察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4.费用结算
发包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勘察人;勘察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五)违约责任
勘察合同
1.勘察人违约
勘察文件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
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
未按合同计划完成勘察,从而造成工程损失

无法履行活停止履行合同
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发包人违约
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勘察费用
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停止
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只有这四个(同设计)
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注意: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二节 工程设计合同订立和履行管理
知识点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的构成
九部委设计合同文本内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和合同附件格式构成。
1.适用范围
九部委设计合同文本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计项目。
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等工程设计项目招标可以使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 GF 一2015 一0209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 一0210
2.合同文件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设计 费用清单
(8)设计方案
(9)其他合同文件
3.合同附件格式
1.合同协议书
2.履约保证金格式
知识点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内容和合同当事人
(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内容
设计是基本建设的重要环节。在建设项目的选址和设计任务书己确定的情况下,建设项目是否能保证技术上先进和经济上合理,设计将起着决定作用。
勘察工作内容: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内容是指设计人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内容所指的建设工程设计范围
工程范围
工作范围
阶段范围
(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当事人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当事人包括发包人和设计人。发包人通常也是工程建设项目的业主(建设单位)或者项目管理部门(如工程总承包单位)。承包人则是设计人,设计人须为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企业法人。
(三)订立设计合同时应约定的内容
1.设计依据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工程基础资料及其他文件
(4)本设计服务合同及补充合同
(5)本工程勘察文件和施工需求
设计依据--勘察文件需求
和勘察的区别
本工程设计和施工需求
(6)合同履行中与设计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7)其他设计依据
2.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供的文件资料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基础资料、勘察报告、设计任务书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设计人。
3.发包人义务、勘察人、设计人义务
知识点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履行管理
(一)发包人的管理
1.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可以授权发包人的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发包人代表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设计人。被授权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发包人代表的同意,与发包人代表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
2.监理人
3.发包人的指示
4.决定或答复
(二)项目负责人
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项目负责人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三)设计要求
1.一般要求
(1)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规范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服务,降低工程质量。
(2)设计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应符合发包人要求。各项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之间如对同一内容的描述不一致时,应以描述更为严格的内容为准。
2.设计文件要求
(1)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发包人要求,相关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规范可靠,并能够实施。
(2)设计服务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保证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
(3)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满足发包人的下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
(4)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3.开始设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未能发出开始设计通知的,设计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发包人应提前7天向设计人发出开始设计通知
4.发包人审查设计文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对于设计文件的审查期限,自文件接收之日起不应超过14天。
和工程总承包不同
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之日起,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21天。
(四)合同价格与支付
1.合同价格
设计、勘察合同价格内容相同
收集资料
踏勘现场
注意
施工配合
增值税
编制勘察或设计文件
2.定金或预付款
发包人应在收到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申请后28天内,将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给设计人;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设计服务完成之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非设计人的原因解除合同时,定金不予退还。
3.中期支付
发包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设计人;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4.费用结算
发包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设计人;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五)违约责任
1.设计人违约
设计文件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
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
未按合同计划完成设计,从而造成工程损失
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发包人违约
发包人发生违约情况,设计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暂停设计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不纠正,设计人有权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设计合同中勘察人未及时提供勘察文件,属于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注意: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处理(同勘察)
第六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第一节 施工合同标准文本
知识点一、施工合同标准文本概述☆
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做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总结:需要不加修改引用的文件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
1.申请人须知(申请人须知前附表除外)
2.资格审查办法(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除外)
知法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
3.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
4.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除外)
知法
编制标准施工合同中
5.通用合同条款
知识点二、标准施工合同的组成
(一)通用条款
标准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包括24条,标题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义务;监理人;承包人;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交通运输;测量放线;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进度计划;开工和竣工;暂停施工;工程质量;试验和检验;变更;价格调整;计量与支付;竣工验收;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保险;不可抗力;违约;索赔;争议的解决。共计131款。
标准24 131 简明一妻69
简明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包括17条,标题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义务;监理人;承包人;施工控制网;工期;工程质量;试验和检验;变更;计量与支付;竣工验收;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保险;不可抗力;违约;索赔;争议的解决,共69款
(二)专用条款
工程实践应用时,通用条款中适用于招标项目的条或款不必在专用条款内重复,需要补充细化的内容应与通用条款的条或款的序号一致,使得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中相同序号的条款内容共同构成对履行合同某一方面的完备约定。
标准施工合同文本根据通用条款的规定,在专用条款中针对22条50款做出了应用的参考说明。
各行业编制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可结合施工项目的具体特点,对标准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
(三)合同附件格式
1.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是合同组成文件中唯一需要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时签字盖章的法律文书,因此标准施工合同中规定了应用格式。
内容: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名称;施工的工程或标段;签约合同价;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和项目经理的人选。
名称、范围、三控、项目经理
2.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采用保函的形式,有以下两个方面的特点:
(1)担保期限
施工合同
担保期限自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合同之日起,至签发工程移交证书日止。即担保人对承包人保修期内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不承担担保责任。(注意和勘察设计合同的区别)
勘察合同的履约担保=自签订合同生效之日起,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勘察成果文件之日起28天后失效
监理合同 履约担保采用保函形式……担保期限自委托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委托人签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起28天后失效。
(2)担保方式
采用无条件担保方式,即持有履约保函的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有严重违约情况时,即可凭保函向担保人要求予以赔偿,不需承包人确认。
3.预付款担保
施工合同 比监理、勘察、设计多一个
标准施工合同规定的预付款担保采用银行保函形式,特点:
(1)担保方式
担保方式也是采用无条件担保形式
(2)担保期限
担保期限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预付款止
(3)担保金额
担保金额与合同约定的预付款数额一致,但与履约担保不同,当发包人在工程进度款支付中已扣除部分预付款后,担保金额相应递减。
知识点三、简明施工合同☆
由于简明施工合同适用于工期在12 个月内的中小工程施工,是对标准施工合同简化的文本,通常由发包人负责材料和设备的供应,承包人仅承担施工义务,因此合同条款较少。
简明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包括17 条,一般约定;发包人义务;监理人;承包人;施工控制网工期;工程质量;试验和检验;变更;计量与支付;竣工验收;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保险;不可抗力;违约;索赔;争议的解决,共69 款。各条中与标准施工合同对应条款规定的管理程序和合同责任相同。
第二节 施工合同有关各方管理职责
知识点一、合同当事人☆
施工合同当事人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按照所签订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相应的责任。
知识点二、监理人☆☆☆☆☆
九部委标准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T 50319—2013 中对监理人的定义是“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范标准和监理合同等,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等阶段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受发包人委托对施工合同的履行进行管理
(1)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发出指示、检查施工质量、控制进度等现场管理工作。
(2)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独立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事项,行使通用条款规定的,以及具体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说明的权力。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应遵照执行。
(4)在合同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独立处理或决定有关事项,如单价的合理调整、变更估价、索赔等。
(二)居于施工合同履行管理的核心地位
(1)监理人应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公平合理地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有关事项。
(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为了使工程施工顺利开展,避免指令冲突及尽量减少合同争议,发包人对施工工程的任何想法通过监理人的协调指令来实现;承包人的各种问题也首先提交监理人,尽量减少发包人和承包人分别站在各自立场解释合同导致争议。
(3)“商定或确定”条款规定,总监理工程师在协调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事项时,应首先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审慎“确定”后通知当事人双方并附详细依据。由于监理人不是合同当事人,因此对有关问题的处理不用决定,而用确定一词,即表示总监理工程师提出的方案或发出的指示并非最终不可改变,任何一方有不同意见均可按照争议的条款解决,同时体现了监理人独立工作的性质。
(三)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给承包人发出的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如果监理人的指示错误或失误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则由发包人负责赔偿。通用条款明确规定:
(1)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施工成本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2)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和责任。由于监理人不是合同当事人,因此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做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第三节 施工合同订立
知识点一、标准施工合同文件☆
(一)合同文件的组成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经合同当事人双方确认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二)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次序
组成合同的各文件中出现含义或内容的矛盾时,如果专用条款没有另行的约定,以上合同文件序号为优先解释的顺序。
标准施工合同条款中未明确由谁来解释文件之间的歧义,但可以结合监理工程师职责中的规定,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进行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三)几个文件的含义
1.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接受中标人的书面承诺文件,具体写明承包的施工标段、中标价、工期、工程质量标准和中标人的项目经理名称。中标价应是在评标过程中对报价的计算或书写错误进行修正后,作为该投标人评标的基准价格。项目经理的名称是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说明并已在评标时作为量化评审要素的人选,要求履行合同时必须到位。
内容和合同协议书相同=名称、范围、三控、项目经理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投标人的承诺文件
标准施工合同文件组成中的投标函,不同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的投标书及其附件,仅是投标人置于投标文件首页的保证中标后与发包人签订合同、按照要求提供履约担保、按期完成施工任务的承诺文件。
投标函附录是投标函内承诺部分主要内容的细化,包括项目经理的人选、工期、缺陷责任期、分包的工程部位、公式法调价的基数和系数等的具体说明。
因此承包人的承诺文件作为合同组成部分,并非指整个投标文件。也就是说投标文件中的部分内容在订立合同后允许进行修改或调整,如施工前应编制更为详尽的施工组织设计、进度
可能会考
3.其他合同文件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的范围较宽,主要针对具体施工项目的行业特点、工程的实际情况、合同管理需要而明确的文件。签订合同协议书时,需要在专用条款中对其他合同文件的具体组成予以明确。
知识点二、订立合同时需要明确的内容
(一)施工现场范围和施工临时占地(范围、时间)
(二)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和数量(阶段)
(三)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种类规格、数量、交货期限和地点)
(四)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范围(异常恶劣≠不利)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承担)
不利气候条件(承包人承担)
和不利物质条件区分
(五)物价浮动的合同价格调整
1.基准日期
通用条款规定的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招标的合同==投标截止日前28天 不招标的==签订合同前28天
(1)承包人以基准日期前的市场价格编制工程报价,长期合同中调价公式中的可调因素价格指数来源于基准日的价格;
(2)基准日期后,因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的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成本发生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2.调价条款
合同履行期间市场价格浮动对施工成本造成的影响是否允许调整合同价格,要视合同工期的长短来决定。
(1)简明施工合同的规定(没有调价条款)
(2)标准施工合同的规定(公式法)
注意:工期12个月以上的施工合同,由于承包人在投标阶段不可能合理预测一年以后的市场价格变化,因此应设有调价条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分担市场价格变化的风险(12个月以上的)。标准施工合同通用条款规定用公式法调价,但调整价格的方法仅适用于工程量清单中按单价支付部分的工程款,总价支付部分不考虑物价浮动对合同价格的调整。
3.公式法调价
(1)调价公式
施工过程中每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用该公式综合计算本期内因市场价格浮动应增加或减少的价格调整值。
(2)调价公式的基数
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项目所在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也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知识点三、明确保险责任☆☆☆
(一)工程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
1.办理保险的责任
标准施工合同和简明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中考虑到承包人是工程施工的最直接责任人,因此均规定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 "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并承担办理保险的费用。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采用平行发包的方式分别交由多个承包人施工,由几家承包人分别投保的话,有可能产生重复投保或漏保,此时由发包人投保为宜。
无论是由承包人还是发包人办理工程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均必须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以保障双方均有出现保险范围内的损失时,可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
2.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如果投保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金额少于工程实际价值,工程受到保险事件的损害时,不能从保险公司获得实际损失的全额赔偿,则损失赔偿的不足部分按合同相应条款的约定,由该事件的风险责任方负责补偿。
永久工程损失的差额由发包人补偿,临时工程、施工设备等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3.未按约定投保的补偿
(1)如果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当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赔偿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二)人员工伤事故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为履行合同的本方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分别为自己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所有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其他保险
1.承包人的施工设备保险
承包人应以自己的名义投保施工设备保险,作为工程一切险的附加保险,因为此项保险内容发包人没有投保。
2.进场材料和工程设备保险
由当事人双方具体约定,在专用条款内写明。通常情况下,应是谁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谁办理相应的保险。
知识点四、发包人义务☆☆☆
(一)提供施工场地
1.施工现场
施工场地的移交可以一次完成,也可以分次移交,以不影响单位工程的开工为原则。
2.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的相关资料
3.现场外的道路通行权
勘察合同中位于道路、绿化的临时占地,由勘察单位申请
(二)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和监理人对提供的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进行交底
(三)约定开工时间
发包人约定
考虑到不同行业和项目的差异,标准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中没有将开工时间作为合同条款,具体工程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合同协议书或专用条款中约定。
知识点五、承包人义务☆☆☆
(一)现场查勘(VS现场踏勘)
在全部合同施工过程中,应视为承包人己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不得再以不了解现场情况为理由而推脱合同责任。
(二)编制施工实施计划
施组+指环
1.施工组织设计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针对深基坑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高空作业工程、深水作业工程、大爆破工程的施工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于前3 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还需经5人以上专家论证方案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施工组织设计完成后,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将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审批。
2.质量管理体系
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3.环境保护措施计划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和法规,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三)施工现场内的交通道路和临时工程
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以及为开始施工所需的临时工程和必要的设施,满足开工的要求。
(四)施工控制网
承包人测设(管理、修复)施工控制网,并将施工控制网点的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五)提出开工申请
承包人的施工前期准备工作满足开工条件后,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
知识点六、监理人职责☆☆☆
(一)审查承包人的实施方案
1.审查的内容
监理人对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质量管理体系、环境保护措施进行认真的审查,批准或要求承包人对不满足合同要求的部分进行修改。
施工实施方案(施组+指环)
2.合同进度计划
经过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
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判定是否应给承包人顺延合同工期(非承包人责任原因干扰)
(二)开工通知
监理人发出
1.发出开工通知的条件
监理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1)发包人原因不能开工:顺延工期,赔偿损失
(2)承包人原因不能开工:按时发令,不予顺延。
(3)承包人提前进场开工:开工提前,需发包人同意。
2.发出开工通知的时间
监理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合同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起计算。
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责任与义务
第四节 施工合同履行管理
知识点一、合同履行涉及的几个时间期限☆
合同工期为计划值,施工期为实际值
施工期的结束日期是指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
工程接受证书上的时间为实际竣工时间
接受证书:建设单位 给 施工单位
回忆:工程移交证书(施工合同履约担保期限)
移交证书:施工单位 给 建设单位
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都是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有的规范说按实际竣工日起算 实际竣工日按承包人提交竣工申请报告之日,若验收不合格,进行整改,再次提交竣工申请报告,验收合格,以第二提交竣工申请报告时间作为实际竣工日 实际竣工日按发包人实际转移占用时间确定
缺陷责任期结束时间按约定,一般为1年,最长不得超过2年(过后退还质保金)
知识点二、施工进度管理☆☆☆
(一)合同进度计划的动态管理
标准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规定,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合同进度计划不符,包括实际进度超前或滞后于计划进度,均应修订合同进度计划,以使进度计划具有实际的管理和控制作用。
(二)可以顺延合同工期的情况
1.发包人原因延长合同工期
属于发包人责任可以延长合同工期的情形有:7条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变更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工程总承包不算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2.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施工合同中:只可索赔工期
(1)正确区分气候条件对施工进度影响的责任
(2)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停工是否影响总工期
(三)承包人原因的延误
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时,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订立合同时,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专用条款说明中建议,违约金计算方法约定的日拖期赔偿额,可采用每天为多少钱或每天为签约合同价的千分之几;最高赔偿限额为签约合同价的3% 。
(四)暂停施工
1.暂停施工的责任
承包人责任
承包人违约
为工程合理施工施工和安全保证所必须的暂停停工
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理应预见为了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进行必要的停工
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违约
协调管理原因
行政管理部门的指令
勘察设计合同中 违约责任 行政部门原因 属于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2.暂停施工程序
(1)停工
(2)复工
3.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五)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
如果发包人根据实际情况向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要求,由于涉及合同约定的变更,应与承包人通过协商达成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协议的内容应包括:承包人修订进度计划及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赶工措施;发包人应提供的条件;所需追加的合同价款;提前竣工给发包人带来效益应给承包人的奖励等。专用条款使用说明中建议,奖励金额可为发包人实际效益的20% 。
工期要求、赶工要求是承包人提出,发包人提供条件
知识点三、施工质量管理☆☆☆☆
(一)质量责任
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二)承包人的管理
1.项目部的人员管理
(1)质量检查制度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
(2)规范施工作业的操作程序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3)撤换不称职的人员
当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时,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2.质量检查
(1)材料和设备的检验
承包人应对使用的材料和设备进行进场检验和使用前的检验,不允许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有缺陷的设备。
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2)施工部位的检查
承包人应对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认真执行自检、互检和工序交叉检验制度,尤其要做好工程隐蔽前的质量检查。严禁私自覆盖。
(3)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i式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三)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试验
1.与承包人的共同检验和试验
监理人应与承包人共同进行材料、设备的试验和工程隐蔽前的检验。收到承包人共同检验的通知后,监理人既未发出变更检验时间的通知,又未按时参加,承包人为了不延误施工可以单独进行检查和试验,将记录送交监理人后可继续施工。此次检查或试验视为监理人在场情况下进行,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2.监理人指示的检验和试验
(1)材料、设备和工程的重新检验和试验
(2)隐蔽工程的重新检验
(四)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管理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在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在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保管和施工现场内的二次搬运所发生的费用(无运输)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接货的物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保管费用。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时,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五)对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控制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的脑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对目前闲置的施工设备或后期不再使用的施工设备,经监理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审核同意后,承包人方可将其撤离施工现场。
知识点四、工程款支付管理☆☆☆
14天
(一)通用条款中涉及支付管理的几个概念
合同价格是施工中有变更等,付给承包人的实际金额
错误选项:暂估价是签约合同价之外(错误)用于支付部分材料设备的费用或专业工程价款
(二)外部原因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
1.物价浮动的变化
施工工期12个月以上的工程,应考虑市场价格浮动对合同价格的影响,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分担市场价格变化的风险。通用条款规定用公式法调价,但仅适用于工程量清单中单价支付部分。
2.法律法规的变化
基准日后,因法律、法规变化导致承包人的施工费用发生增减变化时,监理人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监理人采用商定或确定的方式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三)工程量计量
已完成合格工程量计量的数据, 是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
1.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
2.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己批准承包人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考虑市场价格浮动的调整。
总价子目表中标明的工程量是用于结算的工程量,通常不进行现场计量,只进行图纸计量。
(四)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1.进度付款申请单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变更金额;
3.索赔金额;
4.本次应支付的预付款和应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本次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2.进度款支付证书
3.进度款的支付
和总包一样
赔偿
补偿费用 但 不计利润
导致承包人增加开支的事件如果属于发包人也无法合理遇见和克服的情况
应补偿费用和合理利润
属于发包人应予控制而未做好的情况,如因图纸资料错误导致的施工放线返工
知识点五、施工安全管理☆☆☆
(一)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以及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负责赔偿。
(二)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已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商定或确定方式予以补偿。
承包人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承包人对雇佣的所有人负责工伤,说法错误,没说后面一句话
(三)安全事故处理程序
知识点六、变更管理☆☆☆☆
14天
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变更包括
1.监理人指示的变更
1.直接指示的变更
2.与承包人协商后确定的变更
可能发生的变更
2.承包人申请的变更
1.承包人建议的变更
2.承包人要求的变更
监理人可按通用条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做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一)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特性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己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二)监理人指示变更
1.直接指示的变更
2.与承包人协商后确定的变更
变更意向书和变更指令都是监理人发出
(三)承包人申请变更
1.承包人建议的变更
提出可能降低合同价格、缩短工期或者提高工程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
2.承包人要求的变更
收到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属于变更范围的情形
(四)变更估价
1.变更估价的程序
2.变更的估价原则
(1)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直接采用该子目的单价计算变更费用;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向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五)不利物质条件的影响
不可索赔利润
不利物质条件属于发包人应承担的风险,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不可预见的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包括
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
不可预见的非自然物质障碍和污染物
地下水
水文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变更对待。如果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仍由发包人承担。
知识点七、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不可抗力发生后的管理
1.通知并采取措施
2.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各自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己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三)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导致不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撤离施工场地。
合同解除后,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监理人与当事人双方协商后确定。
知识点八、索赔管理☆☆☆
(一)承包人的索赔
1.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
2.监理人处理索赔
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竣工阶段发包人接受了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承包人不能再对施工阶段、竣工阶段的事项提出索赔要求。
发包人 同意 监理人 签发 竣工付款证书
缺陷责任期满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
提出索赔的期限至发包人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止,即合同终止后承包人就失去索赔的权利。
4.标准施工合同中应给承包人补偿的条款
1.只可索赔工期:恶劣气候、不可抗力
不可索赔费用,同理不可索赔利润,即只能索赔工期
2.只可索赔费用:提前交货、附加浮动和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提前交付不可索赔利润 活还是那个活,只是提前干了
不可抗力照管单独记忆
3.不可索赔利润:2+客观原因
客观条件(对对错)
文物、化石
不利的物质条件
4.不可索赔工期:2+试运行
(二)发包人的索赔
1.发包人提出索赔
发包人的索赔包括承包人应承担责任的赔偿扣款和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2.监理人处理索赔
监理人也应首先通过与当事人双方协商争取达成一致,分歧较大时在协商基础上确定索赔的金额和缺陷责任期延长的时间。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赔偿款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或质量保证金内扣除,也可以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
知识点九、违约责任☆☆☆☆
(一)违约情况
承包人违约
私自转让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
私自撤离现场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
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工程质量不达标又拒绝整改
未能及时完成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程延误
未履行缺陷责任期责任
无法履行或明确不履行
发包人违约
付款延误
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时间超过56天
勘察设计:没有时间要求
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令
注意勘察设计中除发包人违约,还有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无法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
(二)违约处理
(三)解除合同
知识点十、竣工验收管理☆☆☆
(一)单位工程验收
1.单位工程验收的情况
1)专用条款约定
2)发包人要求
3)承包人建议
2.单位工程验收后的管理
1)单位工程验收成果和结论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2)移交后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
(二)施工期运行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已竣工或工程设备安装完毕,需要投入施工期的运行时,须经检验合格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除了专用条款约定由发包人负责试运行的情况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时,由承包人进行修复,并按照缺陷原因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费用。
试运行
和总包合同中竣工后试验对比
(三)合同工程的竣工验收
1.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承包人的施工已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2.监理人审查竣工验收报告
监理人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认为工程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3.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合格,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56 天内(28+28),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实际竣工日用以计算施工期限,与合同工期对照判定承包人是提前竣工还是延误竣工
(2)竣工验收基本合格但提出了需要整修和完善要求时,监理人应指示承包人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经监理人复查整修和完善工作达到了要求,再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竣工日仍为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
(3)竣工验收不合格,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重新验收如果合格,则工程接收证书中注明的实际竣工日,应为承包人重新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
4.延误进行竣工验收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情况除外。
(四)竣工结算
结算、决算?
1.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
工程进度款的分期支付是阶段性的临时支付,因此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竣工付款申请单
竣工结算的合同总价
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
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回忆:进度款付款申请单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变更金额;
3.索赔金额;
4.本次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竣工付款申请单没有
5.本次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2.监理人审查
竣工结算的合同价格,应为通过单价乘以实际完成工程量的单价子目款、采用固定价格的各子项目包干价、依据合同条款进行调整(变更、索赔、物价浮动调整等)构成的最终合同结算价。
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如果有异议,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3.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14天
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将核定的合同价格和结算尾款金额提交发包人审核井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
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
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结算尾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4.支付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还应加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如果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条款处理。
(五)竣工清场
1.承包人的清场义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迸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己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2.承包人未按规定完成的责任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知识点十一、缺陷责任期管理☆☆☆
(一)缺陷责任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起算时间: 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按实际竣工日期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优先用这个)
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接收证书上的竣工日)
工程移交发包人运行后,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缺陷可能是承包人的施工质量原因,也可能属于非承包人应负责的原因导致。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于工程主要部位承包人责任的缺陷工程修复后,缺陷责任期相应延长。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二)监理人颁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缺陷责任期满,包括延长的期限终止后 14 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意味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竣工和缺陷修复责任的义务。
(三)最终结清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发包人与承包人进行合同付款的最终结清。结清的内容涉及质量保证金的返还、缺陷责任期内修复非承包人缺陷责任的修复工作、缺陷责任期内涉及的索赔等。
1.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
2.签发最终结算证书
3.最终支付
4.结算单生效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最终支付付款后结算单生效。
可能会考
结算单生效表明合同终止,承包人不再拥有索赔的权力。如果发包人未按时交付结算款,承包人仍可就此实现进行索赔
第七章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管理
第一节 工程总承包合同特点
知识点一、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方式的优点
与发包人将工程项目建设的全部任务采用平行发包或陆续发包的方式比较,项目建设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对发包人而言,在实施项目的管理有较为突出的优点。
1.单一的合同责任
2.固定工期、固定费用
3.可以缩短建设周期
4.减少设计变更
5.减少承包人的索赔
知识点二、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方式的不足
总承包方式对发包人而言也有一些不利因素:
1.设计不一定是最优方案
由于在招标文件中发包人仅对项目的建设提出具体要求,实际方案由承包人提出,设计可能受到实施者利益影响,对工程实施成本的考虑往往会影响到设计方案的优化。工程选用的质量标准只要满足发包人要求即可,不会采用更高的质量标准。
2.减弱实施阶段发包人对承包人的监督和检查
虽然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发包人也聘请监理人(或发包人代表),但由于设计方案和质量标准均出自承包人,监理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力度比发包人委托设计再由承包人施工的管理模式,对设计的细节和施工过程的控制能力降低。
第二节 工程总承包合同有关各方管理职责
知识点一、发包人义务☆
发包人是总承包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工程项目的实施负责投资支付和项目建设有关重大事项的决定。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关职责,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进场施工条件,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由发包人负责按时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发包人对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和批件,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是否实施工程款支付担保。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等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知识点二、承包人义务☆☆☆
承包人是总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按合同的约定承担完成工程项目的设计、招标、采购、施工、试运行和缺陷责任期的质量缺陷修复责任。
工程总承包 中 承包人无需提出开工申请
1.对联合体承包人的规定
总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可以是独立承包人,也可以是联合体。对于联合体的承包人,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和监理人仅与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联系,由其负责组织和协调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由于联合体的组成和内部分工是评标中很重要的评审内容,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己作为合同附件,因此通用条款规定,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改变联合体的组成和修改联合体协议。
2.对分包工程的规定
通用条款中对工程分包做了如下的规定:
(1)不得非法分包与转包
任何转包都是违法的 分包有前提,需要征得发包人同意
(2)分包工作需要征得发包人同意
国际工程:银皮书EPC赋予承包商选择分包更大自主权
(3)不得将设计和施工的主体、关键性工作的施工分包给第三人
(4)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5)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知识点三、监理人职责☆☆☆☆
监理人的职责与权力与标准施工合同基本相同。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
工程总承包 中 监理人无需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提前 14 天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超过 2 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己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
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按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时,可在该指示发出的 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第三节 工程总承包合同订立
知识点一、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文件☆☆
组成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承包人建议书;
(8)价格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回顾
1.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要求是承包人进行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基础文件,应尽可能清晰准确。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规定,发包人要求文件应说明 11个方面的内容:
工程范围
项目管理
三控两管一协调
竣工试验
竣工验收
竣工后验收
三竣工
其他要求
缺陷责任期服务要求
文件要求
设计标准和规范
功能要求
时间要求
工艺要求
技术要求
其文能识艺术
2.承包人建议书
无施工方案
两设分错
承包人建议书是对“发包人要求”的响应文件,包括:
投标文件
1.设计方案
如何设计
2.设备方案
用到那些设备
3.分包方案
哪些工作内容要分包
4.错误说明
合同谈判阶段,随着发包人要求的调整,承包人建议书也应对一些技术细节进一步予以明确或补充修改,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价格清单
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的价格清单,指承包人按投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报价单。与施工招标由发包人依据设计图纸的概算量提出工程量清单,经承包人填写单价后计算价格的方式不同。由于由承包人提出设计的初步方案和实施计划,因此价格清单是指承包人完成所提投标方案计算的设计、施工、竣工、试运行、缺陷责任期各阶段的计划费用,清单价格费用的总和为签约合同价。
4.知识产权
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署名权 归 承包人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承包人在进行设计,以及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知识点二、订立合同时需要明确的内容
(一)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专用条款约定
由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承包人文件中最主要的是设计文件,需在专用条款约定承包人向监理人陆续提供文件的内容、数量和时间。
专用条款内还需约定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应批准的合理期限。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人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否定的意见,视为已获批准,承包人可以继续进行后续工作。
(三)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专用条款约定
专用条款内应明确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内容、数量和期限。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可能包括项目前期工作相关文件、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资料等。工程实践中,勘察工作也可以包括在设计施工总承包范围内,则环境保护的具体要求和气象资料由承包人收集,地形、水文、地质资料由承包人探明。因此专用条款内需要明确约定发包人提供文件的范围和内容。
(七)区段工程
专用条款约定
区段工程在通用条款中定义的是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如果发包人希望在整体工程竣工前提前发挥部分区段工程的效益,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分部移交区段的名称、区段工程应达到的要求等。
(二)施工现场范围和施工临时占地
通用条款对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做出了两种可选用的约定形式:
1)发包人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
2)承包人负责办理并承担费用
需在专用条款内明确
(四)“发包人要求”中出现错误或违法情况的责任承担
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对错误的修改,按变更对待。
对于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受到损失的后果责任
1.无条件补偿条款
但凡是发包人的责任,都应该赔偿承包人
2.有条件补偿条款
补偿 非赔偿
(1)复核时发现错误
(2)复核时未发现错误
不补偿
无论承包人复核时发现与否,由于以下资料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发包人要求中引用的原始数据和资料;
2)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
3)对工程的工艺安排或要求;
4)试验和检验标准;
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
(五)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是有负责提供工程材料和设备,在通用条款中也给出两种不同供选择的条款:
1)由承包人包工包料承包,发包人不提供工程材料和设备
2)由发包人负责提供主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包工部分包料承包方式
对于后一种情况,应在专用条款内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
(六)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发包人是否负责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在通用条款中也给出两种不同的供应选择条款。
1)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
2)发包人提供部分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
对于后一种情况通常出现在设计施工承包范围仅是单位工程,还有其他承包人在现场共同施工,可以由其他承包人按监理人的指示给设计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使用,如道路和临时设施,水、电、气的供应等。因此在专用条款中应明确约定提供的内容,免费使用或是收费使用的取费标准。
(八)暂列金额
通用条款中对承包人在技标阶段,按照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出的计日工和暂估价的报价均属于暂列金额内支出项目。通用条款内分别列出两种可选用的条款:
1)计日工费和暂估价均已包括在合同价格内,实施过程中不再另行考虑
2)实际发生的费用另行补偿
订立合同时应明确本合同采用哪个条款的规定。
(九)不可预见物质条件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涉及的范围与标准施工合同相同,但通用条款中对风险责任承担的规定有两个供选择的条款:
1)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2)风险由发包人承担
双方应当明确本合同选用哪一条款的规定。对于后一种条款的规定是: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设计和(或)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变更条款执行。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十)竣工后试验
缺陷责任期内
竣工后试验是指工程竣工移交后,在缺陷责任期内投入运行期间,对工程的各项功能的技术指标是否达到合同规定要求而进行的试验。由于发包人已接受工程并进入运行期,因此试验所必需的电力、设备、燃料、仪器、劳力、材料等由发包人提供。竣工后试验由谁来进行,通用条款给出两种可供选择的条款,订立合同时应予以明确采用哪个条款:
1)发包人负责竣工后试验
2)承包人负责竣工后试验
总结:两种可供选择内容
重点
通用条款约定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发包人负责办理,并承担费用
承包人负责办理,并承担费用
发包人要求的错误
无条件补偿条款
有条件补偿条款
提供材料设备
承包人包工包料
发包人提供主材和工程设备的包工部分包料
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发包人不提供
发包人提供部分
计日工费和暂估价是否在合同价格中
已包含在合同他价格内,不另行考虑
实际发生费用另行补偿
不可预计物质条件由谁承担
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承担
竣工后试验由谁来负责进行
费用 由发包人提供
发包人负责
承包人负责
知识点三、履约担保☆
(一)履约担保的有效期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如果合同约定需要进行竣工后试验,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竣工后试验通过前一直有效。
工程总承包合同
回忆:
施工合同:履约担保期限自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合同之日起,至签发工程移交证书日止。
勘察合同的履约担保=自签订合同生效之日起,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勘察成果文件之日起28天后失效
(二)履约担保延期的责任和费用承担
如果工程延期竣工,承包人有义务保证履约担保继续有效。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知识点四、保险责任☆
工程总承包
(一)承包人办理保险
1.投保的险种
施工合同: 1.承包人投保工程险、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名义(平行发 包,由发包人投保) 2.工伤和意外险: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为自己的人投保
(1)设计和工程保险
承包人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具体的保险范围、保险期限、投保险种、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
名称、对象 不需写在专用条款中
(2)第三者责任保险
承包人按照专用条款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担保期限,应保证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前一直有效。
重点
回忆:一直有效(总包合同中,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如果合同约定需要进行竣工后试验,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竣工后试验通过前一直有效。
(3)工伤保险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要求分包人也投保此项保险。
(4)其他保险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对各项保险的要求
(1)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对于保险人做出的变动,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3.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如果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设计和工程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时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因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设计和工程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导致发包人受到保险范围内事件影响的损害而又不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时,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赔偿金应由承包人承担。
(二)发包人办理保险
发包人应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要求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工伤和意外:各个单位为各自人员购买
第四节 工程总承包合同履行管理
知识点一、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核实发包人提供资料,并收集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以便进行设计和组织施工。在全部合同履行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发包人对提供的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位置的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发包人承担原始资料错误造成的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其阅读这些有关资料后,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知识点二、承包人提交实施项目的计划
对比施工合同中:施工实施计划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设计、承包人提交文件、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批准的计划作为“合同进度计划”。监理人未在约定的时限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
知识点三、开始工作☆
总包合同:开始工作通知 施工合同:开工通知
符合专用条款约定的开始工作条件时,监理人获得发包人同意后应提前7 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合同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计算。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未用开工通知是由于承包人收到开始工作通知后首先开始设计工作。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始工作通知,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知识点四、设计工作的合同管理☆☆
(一)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1.设计满足标准规范的要求
2.设计应符合合同要求
合同要求、规范要求以高标准为准
3.设计进度管理
(二)设计审查
1.发包人审查
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之日起,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21天。
单纯设计合同的设计文件审核时间14天
2.有关部门的设计审查
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工程,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后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设计文件,承包人予以协助。
知识点五、工程进度管理☆☆☆
(一)修订进度计划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批准。
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发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审查并获得发包人同意后,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二)顺延合同工期的情况
非承包方原因
通用条款规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进度计划工作延误,应给承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发包人责任原因
注意图纸非发包人原因
(1)变更
(2)未能按照合同要求的期限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
(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4)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5)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
(6)发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延误到货或变更交货地点
(7)发包人未及时按照"发包人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8)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2.政府管理部门的原因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时,发包人、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的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关进度管理的暂停施工、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的条款,与标准施工合同的规定相同。
施工阶段的质量管理也与标准施工合同的规定相同。
知识点六、合同价款与工程支付管理☆☆☆
(一)合同价格
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通用条款规定,除非专用条款约定合同工程采用固定总价承包的情况外,应以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作为支付的依据。
1.合同价格的组成
(1)合同价格包括签约合同价以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调整;
(2)合同价格包括承包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规费和税金;
(3)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工程的实际或准确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2.施工阶段工程款的支付
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时,应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
(二)预付款
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对预付款的规定与标准施工合同相同。
(三)工程进度付款
14天和施工合同一样
1.支付分解表
(1)承包人编制进度付款支付分解表
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经监理人批复的合同进度计划后 7天内,将支付分解报告以及形成支付分解报告的支持性资料报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根据价格清单的价格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作量等因素,对拟支付的款项进行分解并编制支付分解表。
分类和分解原则是:
勘察设计费
按照提交勘察设计阶段性成果的时间、对应的工程量进行分解
材料和工程设备费
按阶段和比例分解
订立合同
进场验收合格
安装就位
工程竣工
技术服务和培训费
按照价格清单中的单价,结合合同进度计划对应的工程量进行分解
其他工程价款
按照价格清单中的价格,介个合同进度计划拟完成的工程量或者比例进行分解
(2)监理人审批
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支付分解报告后 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进度计划进行修订后,承包人也应对支付分解表做出相应的调整,并报监理人批复。
支付分解报告----监理人审批----支付分解表
2.付款时间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进度付款按月支付。
3.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总包合同:内容较施工合同更详细
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当期应支付进度款的金额总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总额和己支付的进度付款金额总额;
(2)当期根据支付分解表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
(3)当期根据专用条款约定计量的己实施工程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
(4)当期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变更金额;
(5)当期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索赔金额;
(6)当期应支付的预付款和应扣减的预付款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返还预付款金额;
(7)当期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
(8)当期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增加和扣减的金额。
4.监理人审查
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14 天内完成审核,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
监理人有权核减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5.发包人支付
发包人最迟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 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视为发包人同意进度付款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6.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情况时,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监理人、承包人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四)质量保证金
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通用条款对质量保证金的约定与标准施工合同的规定相同。
质量保证金从第一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开始起扣,从承包人本期应获得的工程进度付款中,扣除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的调整三项金额后的款额为基数,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比例扣留本期的质量保证金。
质保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 预付款的支付金额、预付款的扣回金额、价格调整的金额
1000*3%-150
知识点七、合同变更的管理☆☆
(一)合同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有关发包人要求改变的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合同变更应在合同相应内容实施前提出,否则发包人应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若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监理人的变更指示应说明合同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二)合同变更的程序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变更,可能涉及发包人要求变更、监理人发给承包人文件中的内容构成变更和发包人接受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三种情况。
1.监理人指示的变更
(1)发出变更意向书 (2)承包人同意变更 (3)承包人不同意变更
2.监理人发出文件的内容构成变更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给的文件,认为其中存在对"发包人要求"构成变更情形时,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以及实施该变更工作对合同价款和工期的影响,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与发包人共同研究后,确认存在变更时,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 14 天内做出变更指示;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书面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可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提交改变“发包人要求”文件中有关内容的合理化建议书。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
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承包人的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如果接受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的经济效益,发包人可依据专用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施工合同的变更情况
施工合同
1.监理人指示的变更
1.直接指示的变更
2.与承包人协商后确定的变更
可能发生的变更
2.承包人申请的变更
1.承包人建议的变更
2.承包人要求的变更
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变更情况
工程总承包
1.监理人指示的变更
2.监理人发出文件的内容构成变更
3.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三)变更估价
监理人应按照合同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变更价格应包括合理的利润,并应考虑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知识点八、合同的索赔管理☆☆☆
(一)发包人的索赔程序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并说明发包人有权扣减的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未在前述 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的,丧失要求扣减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相同,若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发包人按合同的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二)承包人的索赔程序
1.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 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 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承包人按竣工结算条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承包人按最终结清条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
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索赔期限(和施工合同一样)
(三)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通用条款中,可以给承包人补偿的条款
重点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延误,耽误了承包人施工,三者都赔偿
和施工有区别
不能延长工期的项目
为他人提供方便
只补偿费用
发包人要求提前交货
缺陷责任期内非承包人原因缺陷的修复
缺陷责任期:代表施工工期已经结束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后,无工期之说
无“工期”之说
不能补偿利润的项目
化石、文物
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
类似不利物质条件
不可索赔利润
发包人要求提交交货
为他人提供方便
只可索赔费用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施工中只可索赔工期,总承包可索赔工期和费用
争议评审组对监理人确定的修改
行政审批延误
不可索赔利润(非发包人直接原因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不符合要求
特殊(单独记忆)
只可索赔费用
发包人要求提交交货
为他人提供方便
只可索赔费用
回忆:标准施工合同中应给承包人补偿的条款
1.只可索赔工期:恶劣气候、不可抗力
不可索赔费用,同理不可索赔利润,即只能索赔工期
2.只可索赔费用:提前交付、附加浮动和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提前交付不可索赔利润 活还是那个活,只是提前干了
不可抗力照管单独记忆
3.不可索赔利润:2+客观原因
客观条件(对对错)
文物、化石
不利的物质条件
4.不可索赔工期:2+试运行
知识点九、违约责任☆☆☆
(一)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1.工程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绝大情况是设计的原因,设计也在工程总承包中
2.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绝大情况是设计的原因
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违约情况时,按照发包人要求中的未能通过竣工/竣工后试验的损害进行赔偿。发生延期的,承包人应承担延期责任。
(2)承包人发生由于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下面第 3~5 项的约定处理。
(3)承包人发生除上述(1)、(2)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纠正。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 28 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 14 天内,承包人应撤离现场,发包人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完成现场交接手续,发包人有权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4.发包人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 28 天内,监理人按约定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包括发包人扣留承包人的材料、设备等的价值。
(2)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按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合同价款后,发包人颁发最终结清付款证书, 并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成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 致而形成争议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5.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设计文件。
6.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 由承包人承担。
(二)发包人违约
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无时间限制)
2.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情形:
(1)发生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接暂停工作的约定暂停施工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承包人解除合同的行为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3.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应支付的主要款项:
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款项,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5)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知识点十、竣工验收的合同管理☆☆☆
(一)竣工试验
1.承包人申请竣工试验
承包人应提前 21 天将申请竣工试验的通知送达监理人,并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竣工记录、暂行操作和维修手册。监理人应在 14 天内,确定竣工试验的具体时间。
(1)竣工记录。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应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
(2)暂行操作和维修手册。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生产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待竣工试验完成后,承包人再完善、补充相关内容,完成正式的操作和维修手册。
2.竣工试验程序
通用条款规定的竣工试验程序按三阶段进行:
先检查各部分的功能完好性,再联合起来进行试验,最后看看整体性能有没有达标
1.单车试验、试验前准备
2.联动试验、投料试车
3.性能试验
第一阶段,承包人进行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保证每一项工程设备都满足合同要求,并能安全地进入下一阶段试验;
第二阶段,承包人进行试验,保证工程或区段工程满足合同要求,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行;
联动试验
第三阶段,当工程能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
(二)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
1.工程竣工应满足的条件
(三)监理人审查竣工申请
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通用条款对监理人审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规定与标准施工合同相同。
(四)竣工验收
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通用条款对竣工验收和区段工程验收的规定与标准施工合同相同。经验收合格工程,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再进行移交。证书中注明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
(五)竣工结算
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通用条款对竣工结算的规定与标准施工合同相同。
知识点十一、缺陷责任期管理☆☆☆
(一)承包人修复工程缺陷
1.承包人修复工程缺陷的义务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全部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的缺陷,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由缺陷原因的责任方承担。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的规定。
2.工程缺陷的责任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工程缺陷或损坏的原因,属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属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二)竣工后试验
费用发包人承担
对于大型工程为了检验承包人的设计、设备选型和运行情况等的技术指标是否满足合同的约定,通常在缺陷责任期内工程稳定运行一段时间后,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进行竣工后试验。竣工后试验按专用条款的约定由发包人或承包人进行。
1.发包人进行竣工试验
由于工程已由投入正式运行,发包人应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提前21天通知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该日期出席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可自行进行试验,承包人应对检验数据予以认可。
2.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
发包人应提前21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竣工后试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在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三)缺陷责任期终止
承包人完满完成缺陷责任期的义务后,其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的签发、结清单和最终结清的管理规定,与标准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相同。
知识点十二、合同争议的解决☆☆☆
(一)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三)合同的争议评审
(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3)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4)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第八章 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管理
第一节 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特点及分类
知识点一、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的概念☆☆
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属于买卖合同,具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点。
(1)出卖人与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是以转移财产所有权为目的。
(2)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取得财产所有权,必须支付相应的价款:出卖人转移财产所有权,必须以买受人支付价款为对价。
(3)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条件),买卖合同即可成立,并不以实物的交付为合同成立的条件。
知识点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的特点☆☆☆☆
1.当事人
买方:
1)发包人负责采购供应
2)承包人负责采购,包工包料承包
3)大宗建筑材料由发包人采购供应,当地材料和数量较少的材料由承包人负责
卖方:
1)生产厂家
2)从事物资流转业务的供应商
2.标的
品种繁多,供货条件差异较大。
3.内容
建筑材料采购合同的条款一般限于物资交货阶段,主要涉及交接程序、检验方式、质量要求和合同价款的支付等。
大型设备的采购,除了交货阶段外,还包括设备生产制造阶段、设备安装调试阶段、设备试运行阶段、设备性能达标检验和保修等方面的条款约定。
4.时间
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的履行与施工进度密切相关。出卖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订购的货物。
补充:未约定交货期限的处理
1.合同双方达成补充协议
2.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3.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知识点三、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的分类☆☆☆
(一)按照标的不同的分类
材料采购合同
设备采购合同
(二)按照履行时间不同的分类
1.即时买卖合同
即时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在买卖合同成立的同时,就履行了全部义务,即移转了材料设备的所有权、价款的占有。
2.非即时买卖合同
货样买卖、试用买卖、分期交付买卖和分期付款买卖等。
重点
(三)按照合同订立方式不同的分类
竞争买卖合同
招投标
拍卖
自由买卖合同
知识点四、九部委材料、设备采购合同文本的构成☆☆
九部委材料、设备采购合同文本合同附件包括合同协议书和履约保证金格式。
和勘察设计的合同附件格式分类相同,施工合同多了预付款担保
材料采购合同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无附录
协中投
(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供货要求
(8)分项报价表
(9)中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
(10)相关服务计划
(11)其他合同文件
设备采购合同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协中投
(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供货要求
(8)分项报价表
(9)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10)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其他合同文件
第二节 材料采购合同履行管理
知识点一、合同价格与支付☆
(一)合同价格
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合同价包括卖方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担的一切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卖方的合理利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供货周期不超过12个月的签约合同价为固定价格。
供货周期超过12个月且合同材料交付时材料价格变化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幅度的,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调整方法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二)合同价款的支付
28天支付
1.预付款(10%)
合同生效后,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的注明应付预付款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10%作为预付款。
基数:签约合同价
买方支付预付款后,如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则买方有权收回预付款;
如卖方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则预付款抵作进度款。
2.进度款
交收两证+发票
卖方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交付合同材料并提供相关服务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应向卖方支付进度款,进度款支付至该批次合同材料的合同价格的95%(包括预付款的10%):
(1)卖方出具的交货清单正本一份;
(2)买方签署的收货清单正本一份;
(3)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正本一份;
(4)合同材料验收证书或进度款支付函正本一份;
卖方将货物送至买方工地,经过检验合格,签发材料验收证书 卖方将货物送至买方工地,买方迟迟不验收,卖方可要求买方签发进度款支付函。进而要求买方支付进度款
(5)合同价格100%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正本一份。
3.结清款(5%)
全部合同材料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由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5%的结清款。
(三)买方扣款的权利
当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直接扣除和(或)兑付履约保证金。
知识点二、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一)包装
卖方应对合同材料进行妥善包装,以满足合同材料运至施工场地及在施工场地保管的需要
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他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合同材料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给卖方。
(二)标记
卖方应按合同约定在材料包装上以不可擦除的、明显的方式作出必要的标记。
(三)运输
材料设备一样
卖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材料运输。
卖方应在合同材料预计启运7日前,预通知买方,并在合同材料启运后24小时之内正式通知买方(正式通知)。
(四)交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施工场地卸货后将合同材料交付给买方,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合同材料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
材料无约定,由卖方卸货(设备不同)
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材料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合同材料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合同材料交付给买方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知识点三、检验和验收☆
(一)卖方的检验
合同材料交付前,卖方应对其进行全面检验,并在交付合同材料时向买方提交合同材料的质量合格证书。
(二)买方的检验方式
无 由卖方进行检验
合同材料交付后,买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安排对合同材料的规格、质量等进行检验,检验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一种方式进行:
(1)由买方对合同材料进行检验;
(2)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拥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对合同材料进行检验(对买卖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三)检验日期与地点
买方应在检验日期3日前将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卖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参加检验。若卖方未按买方通知到场参加检验,则检验可正常进行,卖方应接受对合同材料的检验结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在全部合同材料交付后3个月内未安排检验和验收的,卖方可签署进度款支付函提交买方,
如买方在收到进度款支付函后7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则进度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进度款支付函的生效不免除卖方继续配合买方进行检验和验收的义务,合同材料验收后双方应签署合同材料验收证书。
(四)检验合格
合同材料经检验合格,买卖双方应签署合同材料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若合同约定了合同材料的最低质量标准,且合同材料经检验达到了合同约定的最低质量标准的,视为合同材料符合质量标准,买方应验收合同材料,但卖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减价或向买方支付补偿金(刚达到最低质量标准)。合同材料由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第三方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合同材料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材料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知识点四、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保证的,应向对方承担的违约责任。
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
赔偿损失
(二)卖方迟延交货违约金
卖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材料的,应向买方支付迟延交货违约金。卖方支付迟延交货违约金,不能免除其继续交付合同材料的义务。
延迟交付违约金=延迟交付材料金额×0.08%×延迟交货天数
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10%
(三)买方延迟付款违约金
买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向卖方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
延迟付款违约金=延迟付款金额×0.08%×延迟付款天数。
迟延付款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10%。
第三节 设备采购合同履行管理
知识点一、合同价格与支付☆
(一)合同价格
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合同价包括卖方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担的一切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卖方的合理利润。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签约合同价为固定价格。
材料合同12月以上可调
(二)合同价款的支付
收到申请,28天支付
1.预付款(10%)
合同生效后,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的注明应付预付款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10%作为预付款。买方支付预付款后,如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则买方有权收回预付款;如卖方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则预付款抵作合同价款。
材料:预付款抵作进度款 设备:预付款底座合同款
2.交货款(60%)
材料多了一个(验收证书或进度款支付函)
卖方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合同设备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60%(不包括预付款的10%):
(1)卖方出具的交货清单正本一份;
(2)买方签署的收货清单正本一份;
(3)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正本一份;
(4)合同价格100%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正本一份。
3.验收款(25%)
先交货60%,再验收25%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已生效的验收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25%。
卖方将货物送至买方工地,经过检验合格,签发设备验收证书 卖方将货物送至买方工地,由于买方现场条件不能满足设备正常运转,卖方可要求买方签发进度款支付函。进而要求买方支付验收款
4.结清款(5%)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或已生效的结清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5%。如果依照合同约定,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费用的,买方有权从结清款中直接扣除该笔费用。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买方向卖方支付验收款的同时或其后的任何时间内,卖方可在向买方提交买方可接受的金额为合同价格5%的合同结清款保函的前提下,要求买方支付合同结清款,买方不得拒绝。
(三)买方扣款的权利
当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直接扣除和(或)兑付履约保证金。
知识点二、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一)监造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买方可派出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生产制造进行监造,监督合同设备制造、检验等情况。监造的范围、方式等应符合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的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可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生产制造现场进行监造,卖方应予配合。卖方应免费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买方监造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卖方制订生产制造合同设备的进度计划时,应将买方监造纳入计划安排,并提前通知买方;买方进行监造不应影响合同设备的正常生产。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7日将需要买方监造人员现场监造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监造人员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制造或检验,但买方监造人员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相关制造或检验记录。
买方监造人员在监造中如发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买方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监造,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二)交货前检验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参与交货前检验的,合同设备交货前,卖方应会同买方代表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进行交货前检验并出具交货前检验记录,有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应免费为买方代表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代表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7日将需要买方代表检验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代表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的检验。若卖方未依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买方而自行检验,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暂停发货并重新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知识点三、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一)包装
卖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包装,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至施工场地及在施工场地保管的需要。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他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合同设备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每个独立包装箱内应附装箱清单、质量合格证、装配图、说明书、操作指南等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给卖方。
(二)标记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个侧面以不可擦除的、明显的方式标记必要的装运信息和标记,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输和保管的需要。根据合同设备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
对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件,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应在包装箱上标明危险品标志。
(三)运输
卖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设备运输。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每件能够独立运行的设备应整套装运。该设备安装、调试、考核和运行所使用的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应随相关的主机一齐装运。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合同设备预计启运7日前,将合同设备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装运合同设备总金额、运输方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设备在运输、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买方,并在合同设备启运后24小时之内正式通知买方。
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包装,则卖方应将超大和(或)超重的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尺寸通知买方。
(四)交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施工场地车面上将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包装的合同设备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买方并自负风险和费用进行卸货。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设备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和材料区别
合同设备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知识点四、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一)开箱检验
合同设备交付后应进行开箱检验,即合同设备数量及外观检验。开箱检验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时间进行:
(1)合同设备交付时;
(2)合同设备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买方应在开箱检验3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
和材料一样 提前3 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的开箱检验应在施工场地进行。开箱检验由买卖双方共同进行,卖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到场参加开箱检验。在开箱检验中,买方和卖方应共同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报告应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短缺、损坏或其他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
如果卖方代表未能依约或按买方通知到场参加开箱检验,买方有权在卖方代表未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开箱检验,并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对于该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视为卖方已接受,但卖方确有合理理由且事先与买方协商推迟开箱检验时间的除外。
(二)安装、调试
开箱检验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安装、调试,以使其具备考核的状态。安装、调试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方式进行:
(1)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
(2)买方或买方安排第三方负责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卖方提供技术服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如由于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未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导致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出现合同设备损坏,买方应自行承担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装、调试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三)考核
安装、调试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考核,以确定合同设备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考核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如由于卖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合同设备中存在的缺陷,并在缺陷消除以后,尽快进行再次考核。由于卖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卖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由于买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买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验收款支付函)。
(四)验收
如合同设备在考核中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考核完成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验收日期应为合同设备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日期。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三次考核中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卖双方应在考核结束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12 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应承担卖方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知识点五、技术服务☆
卖方应派遣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到施工场地为买方提供技术服务。卖方的技术服务应符合合同的约定。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
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技术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知识点六、违约责任☆☆☆
(一)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保证的,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卖方迟延交付的违约金
卖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设备(包括仅迟延交付技术资料但足以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的,应向买方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交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交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0.5%;
(2)从迟交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1%;
(3)从迟交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1.5%。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时,迟交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10%。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卖方继续交付相关合同设备的义务,但如迟延交付必然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相关工作应相应顺延。
截止第10周末累计9%,第11周理应1.5%,只能赔1%
(三)买方迟延付款违约金
买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向卖方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付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0.5%;
(2)从迟付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1%;
(3)从迟付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1.5%。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时,迟付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10%。
第九章 国际工程常用合同文本
第一节 FIDIC施工合同条件
对应第六章
知识点一、FIDIC系列合同条件简介☆☆
FIDI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中文音译为“菲迪克”
(1)《施工合同条件》“新红皮书“
大型复杂
(2)《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银皮书”
(3)《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
工程量
因为工程量争得红脸
(4)《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 “新黄皮书”
设计+建造
建造黄帽子,加上设计就变成新黄帽子
(5)《简明合同格式》“绿皮书”
简单工程一路绿灯
(6)《设计一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橘皮书”
(7)《设计施工和营运合同条件》“金皮书”
(8)《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褐皮书”
泥巴褐色
(9)《客户/咨询工程师(单位)服务协议书》“白皮书”
FIDIC合同条件不仅在国际承包工程中得到广泛的应用,也对我国编制的工程建设合同示范文本提供了重要借鉴,九部委颁发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2 版)、《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中的合同条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7 年版)、《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2012 年版)示范文本等,均参考了FIDIC合同条件的管理模式、文本格式和条款内容,可以说是FIDIC合同体系在中国的改造和推广应用。
知识点二、《施工合同条件》中各方责任和义务☆☆
新红皮书
在《施工合同条件》模式下,项目主要参与方为业主(Employer)、承包商(Contractor)和工程师(Engineer)。其中,工程师受业主委托授权为业主开展项目日常管理工作,相当于国内的监理工程师;工程师属于业主方人员,应履行合同中赋予的职责,行使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或必然隐含的赋予的权力,但应保持公平(Fair)的态度处理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工程师的人员包括具备资格的工程师及其他有能力履行职责的专业人员。
知识点三、 《施工合同条件》典型条款分析☆☆☆☆
新红皮书
(一)检验、试验、拒收和修补
1.检验
《施工合同条件》主张采取事前控制和事中控制,重视从原料到生产、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检验。条款规定:包括工程师在内的业主方人员在一切合理的时间内:
(1)应完全能进入现场及获得自然材料的所有场所;
(2)有权在生产、制造和施工期间对材料和工艺进行审核、检查、测量与检验,并对永久设备的制造进度和材料的生产加工进度进行审查。
承包商应向业主方人员提供一切机会配合检查,但此类活动并不解除承包商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2.承包商的试验
对于除竣工试验外的对永久设备、材料和工程的试验,承包商应提供所有试验所需的仪器、文件资料、电力、装置、燃料、工具、材料与人员。承包商应与工程师商定试验的时间和地点。
工程师应提前至少72小时将其参加试验的意向通知承包商。如果工程师未在商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试验,除非工程师另有指令,承包商可自行进行试验,并视为是在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如果因遵守工程师的指令或因业主的延误而使承包商遭受了延误和(或)导致了费用,则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并有权向其提出工期、费用和利润索赔。
和国内相反
3.拒收
如果根据检查、检验或试验,发现任何永久设备、材料或工艺有缺陷或不符合同规定,工程师可通知承包商并说明理由,拒收此永久设备、材料或工艺。承包商应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符合合同规定。若工程师要求对此永久设备、材料或工艺再度进行试验,则试验应按相同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如果此类拒收和再度试验致使业主产生了附加费用,则承包商应按照业主索赔的规定,向业主支付这笔费用。
4.修补工作
尽管先前已经通过了试验或颁发了证书,工程师仍可以指示承包商:
(1)将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永久设备或材料从现场移走并进行更换;
(2)对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任何工作进行返工;
(3)实施任何因事故、不可预见事件等导致的为保护工程安全而急需的工作。
(二)工程计量和估价
1.工程计量
《施工合同条件》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当工程师要求对工程量进行计量时,应提前通知承包商代表,承包商应派员及时协助工程师进行测量并提供工程师所要求的详细资料。
2.计量方法
无论当地有何惯例,在计量上:
(1)永久工程每项工程计量方法应按合同数据表中规定的方法,若无规定,则按符合工程量表或其他适用的明细表中的规定;
(2)对永久工程每项工程应以实际完成的净值计算,不考虑膨胀、收缩或浪费。
3.估价
工程师应根据计量出的每项工作的工程量乘以相应费率或价格进行估价。如合同中无某项内容,应取类似工作的费率或价格。同时满足以下情形一中 4个条件,或同时满足情形二中3个条件的,可对该项工作规定的费率或价格加以调整:
情形一
工程量的变动超过10%
超过中标合同额的0.01%
单位成本变动超过1%
没有规定此项工作为固定费率
情形二
根据变更和调整的规定指示的工作
没有规定该工作的费率和价格
由于性质或实施条件不同,合同中未规定合适的费率或价格
(三)价值工程
为鼓励承包商发挥经验,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合同规定,承包商可随时向工程师提交书面的价值工程建议,即提出的建议有助于:加快竣工;降低业主工程施工、维护或运行的费用;提高业主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给业主带来其他利益等。通过采纳合理化建议给业主带来的净收益,业主应与承包商分享。
(四)不可预见
1.不可预见的定义
所谓“不可预见(Unforeseeable)”,指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提交投标书日期前不能合理预见的风险。“不可预见”的风险分配方式使承包商在投标时将风险限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业主获得的应是承包商未考虑不可预见风险的正常标价和施工方案。
2.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
“物质条件”是指承包商在工程实施中遇见的外界自然条件及人为的条件和其他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如果承包商遇到其认为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则承包商应尽快通知工程师,并说明其认为是不可预见的原因。承包商应继续实施工程,采用在此物质条件下合适的措施,并应遵守工程师给予的任何指示。
类似国内不利物质条件
如果承包商因此遭受了工期延误或费用增加,承包商有权提出工期和费用(但不包括利润)索赔。工程师则应在收到通知并对该物质条件进行检验核实后,确定是否属于不可预见、影响程度如何,并处理承包商提出的索赔。
(五)工程照管责任
承包商应从开工日期起,承担照管工程、货物、承包商文件的工程照管责任,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这时工程照管责任应移交给业主。如果对某分项工程或部分工程已颁发或视为已颁发接收证书,则对该分项工程或部分工程的照管责任应移交给业主。
(六)工程的接收
1.工程和分项工程的接收
承包商可在其认为工程即将竣工并做好接收准备的日期前不少于14天,向工程师发出申请接收证书的通知。如工程分成若千个分项工程,承包商可类似地为每个分项工程申请接收证书。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商申请通知后28天内,应向承包商颁发接收证书;或拒绝申请,说明理由,并指出在能够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商需要做的工作。承包商应在再次发出申请通知前,完成此项工作。
国内28+28
当工程达到下列5项条件,即认为业主接收了工程:
(1)工程已按合同竣工,并通过竣工试验;
(2)对承包商按合同要求提交的竣工记录没有给出反对通知;
(3)对承包商按合同要求提交的操作与维护手册没有给出反对通知;
(4)承包商完成了合同要求的培训工作;
(5)根据本条款签发了接收证书或被视为签发了接收证书。
如果承包商提交接收申请28天内,工程师仍未答复,则若工程达到了上述前四个条件,即视为工程已在工程师收到承包商的申请通知后的第14天竣工,且被视为已颁发了接收证书。
2.部分工程的接收
在业主的自主决定下,工程师可为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颁发接收证书。
如果在接收证书颁发前业主确实使用了工程的任何部分,则:
(1)该使用的部分应视为自开始使用之日起已被业主接收;
(2)承包商应从该开始使用之日起停止对该部分的照管责任,转由业主责任;
(3)如承包商提出要求,工程师应为此部分颁发接收证书。
(七)误期赔偿费
如果承包商未能按合同中竣工时间的规定如期完工,根据业主索赔条款,承包商应当为其违约行为向业主支付误期赔偿费。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每天应付金额,乘以接收证书上注明的日期超过规定的竣工时间的天数计算,且计算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中规定的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
除在工程竣工前根据由业主终止的规定终止的情况外,这些误期赔偿费应是承包商为此类违约应付的唯一赔偿费。支付赔偿费并不能解除承包商完成工程的义务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八)索赔
1.承包商的索赔
如果承包商认为,根据合同承包商有权得到竣工时间的延长期和(或)任何追加付款,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该通知应在承包商察觉或应已察觉该事件或情况后28天内发出。承包商还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工程师递交一份充分详细的索赔报告,包括索赔的依据、要求延长的时间和(或)追加的付款的全部详细资料。
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或证明资料后42天内,或在工程师可能建议并经承包商认可的其他期限内,做出回应。
2.业主的索赔
业主也可以根据合同向承包商提出索赔要求,业主应在了解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后尽快向承包商发出通知并说明细节,包括业主认为根据合同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或延长缺陷通知期的事实依据。由工程师确定业主通过索赔是否有权得到承包商的支付和(或)缺陷通知期的延长。
(九)争端处理
1.争端避免/裁决委员会的任命
合同争端可按照规定,由争端避免/裁决委员会(DAAB/DAB)。业主和承包商双方应在规定的日期前联合任命DAAB,DAAB由具有适当资格的一人或三人组成。DAAB成员与业主、承包商及工程师没有利害关系,由业主、承包商双方联合任命、分摊酬金,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第三方,鼓励DAAB成员在日常非正式地参与处理合同双方潜在问题及分歧,及早化解争端。
2.争端避免/裁决委员会的决定
如果双方发生争端,任一方可将争端事项提交给DAAB,委托其做出决定。DAAB应在收到委托事项后84天内或在双方认可的其他期限内,提出其有理由的决定。除非并直到该决定在友好解决或仲裁后应做出修改,该决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8+28+14+14
如果任一方对DAAB的决定不满,可以在收到该决定通知后28天内,将其不满向另一方发出通知。如双方均未发出表示不满的通知,则该决定应作为最终的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决定。
如果任一方已按照上述规定发出了表示不满的通知,双方还应在着手仲裁前,尽力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争端。
第二节 FIDIC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合同条件
对应第七章
知识点一、《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合同条件》及各方责任和义务
无工程师(监理)
银皮书
FIDIC颁布的《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银皮书”,适用于设计-采购-施工(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总承包模式,也称作交钥匙工程,该模式下业主只选定一个承包商,由承包商根据合同要求,承担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及试运行,向业主交付一个建成完好的工程设施并保证正常投入运营。尤其适于提供设备、工厂或类似设施,或基础设施工程及BOT等类型项目。
业主选择EPC合同多有如下考虑:期望工程总造价固定、不超过投资限额,项目风险大部分由承包商承担;期望工期确定,使项目能在预定的时间投产运行;业主缺乏经验或人员有限,需要一揽子将项目发包给一个承包商,由其负责组织完成整个项目;业主采用比较宽松的管理方式,按里程碑方式支付;严格竣工检验以保证工程完工的质量,使项目发挥预期效益。
与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不同,银皮书中没有“工程师”这一角色,而是由业主方委派“业主代表”代替业主负责工程管理工作,实现合同目标。承包商应接受业主或业主代表提出的指令。在工程款支付上,银皮书规定由业主根据承包商的报表直接支付,而没有工程师开具支付证书这个中间环节。
业主代表是管理核心主体
(二)承包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银皮书中规定的招投标及合同实施主要事件及顺序如图9-1所示。
知识点二、 《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合同条件》典型条款分析☆☆☆
(一)合同组成文件及业主要求
1.合同组成文件
EPC银皮书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件;
(3)通用合同条件;
(4)业主要求;
要求
(5)明细表;
价格
(6)投标书;
文件
(7)联合体保证(如投标人为联合体);
(8)其他组成合同的文件。
2.业主要求
对于EPC合同,工作范围和功能要求是项目实施的重要基础,应将业主对工程项目的各种功能要求在EPC合同中表述清楚,还应允许并要求投标人对所有相关资料和数据进行核实,并做好任何必要的调查研究,以便承包商据此开展设计、采购和施工工作。
业主要求
工程范围
工程目标
设计和技术标准
补充和修改
对比工程总承包中的发包人要求
工程总承包
竣工试验
竣工验收
竣工后验收
工程范围
项目管理
三控两管一协调
其他要求
缺陷责任期服务要求
文件要求
设计标准和规范
功能要求
时间要求
工艺要求
技术要求
其文能识艺术
(二)业主代表
根据合同,业主应任命一名“业主代表”,代表业主进行日常管理工作,业主方应将业主代表的姓名、地址、职责和权力通知给承包商。
业主代表应行使业主方授予的权力,履行职责、完成受托的任务,除非业主方另行通知,业主代表应被认为具有业主方根据合同规定的全部权力(终止合同的权力除外),如果业主方希望替换任何已任命的业主代表,应在不少于14天前将替换人员的姓名、地址、职责、权力及任命日期通知给承包商。承包商有权对替换人选提出反对,但需要给出合理的理由。
(三)承包商代表
承包商应任命一名“承包商代表”,并授予其代表承包商履行合同所需的全部权力。如未在合同中事先指定承包商代表,则承包商应在开工日期前将其拟任命为承包商代表的人选及资料提交给业主,以征得同意。承包商代表应以现场为基地,专职管理项目实施工作,代表承包商受理业主发出的有关承包商根据合同履行义务所需的各项书面指示。
承包商代表还可向任何胜任的人员授予权力和职责,该授权应在业主收到承包商代表签署的告知通知后方能生效。
(四)分包商
银皮书关于分包商的通用合同条件规定,承包商不得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承包商应对任何分包商及其人员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只有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对分包商有要求的,承包商才需在不少于28天前向业主通知以下事项:
(1)拟雇用的分包商,并附包括其相关经验的详细资料;
(2)分包商承担工作的拟定开工日期;
(3)分包商承担现场工作的拟定开工日期。
只有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没有限制分包的部分,承包商才能分包。
而FIDIC《施工合同条件》规定,承包商的材料供应商以及合同中已经指明的分包商无需经工程师同意,其他分包商则都要经过工程师的同意。比较而言,银皮书给予了承包商选择分包商的更大自主权。
银皮书 只有在专有条款中对分包有要求的才需要通知业主,其他不管 新红皮书 除了承包商的材料供应商不需要业主同意,其他都需要业主同意 FIDIC相当于施工总承包,EPC是工程总承包,权力更大
(五)设计及数据风险
根据银皮书,业主应对“业主要求”及业主提供信息的下列部分的正确性负责
(1)在合同中规定的由业主负责或不可改变的部分、数据和资料;
(2)对工程的预期目标的说明;
(3)工程竣工的试验和性能的标准;
(4)承包商不能核实的部分、数据和资料,除非合同另有规定。
银皮书在“放线”条款中还规定:由承包商负责对工程的所有部分正确定位,并应纠正在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的任何差错。
国内由业主提供,提供不了,付费让承包人做
(六)不可预见的困难
全部的不可预见由承包人承担
银皮书在“不可预见的困难”的条款中规定:
(1)承包商应被认为已取得了对工程可能产生影响和作用的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
(2)通过签署合同,承包商接受对预见到的为顺利完成工程的所有困难和费用的全部职责;
(3)合同价格对任何不可预见的困难或费用不应考虑给予调整;
和国内不同
(4)合同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款的规定基本上排除了承包商以外界物质条件不可预见为理由向业主提出费用索赔的机会,因而承包商要清醒认识所承担的不可预见的困难,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七)进度计划与进度报告
1.进度计划
银皮书规定,承包商应在开工日期后28天内向业主提交一份进度计划。进度计划应包括承包商计划实施工程的工作顺序,包括工程各主要阶段的预期时间安排、各项检验和试验的顺序和时间安排。
2.月进度报告
承包商应编制并向业主提交月进度报告,第一次报告应自开工日期起至当月的月底止。以后应每月报告一次,在每次报告期最后一天后7日内报出。
3.承包商工期索赔
无 不可抗力
根据银皮书,承包商有权提出要求延长竣工时间的索赔的情形只有下列3种:
(1)根据合同变更的规定调整竣工时间;
(2)根据合同条件承包商有权获得工期顺延;
(3)由业主或在现场的业主的其他承包商造成的延误或阻碍。
根据银皮书,承包商有权提出要求延长竣工时间的索赔的情形只有下列3种:
比较而言,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承包商可进行工期索赔的情形还有:异常不利的气候条件;由于流行病或政府行为导致的不可预见的人员或货物的短缺。在银皮书中,这两种情形的后果均由承包商承担,承包商的风险明显加大。
(八)支付
对工程的期中付款,银皮书规定,承包商应在合同规定的支付期限末(如每月的月末),按业主要求的格式向业主提交报表,详细说明承包商认为有权得到的款额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业主应在收到有关报表和证明文件后的28天内向承包商发出关于报表中业主不同意支付的任何项目的通知,并附详细说明,对符合合同要求的应付款项,则不应扣发。业主在收到承包商的报表和证明文件后的56天内支付每期报表的应付款额。业主在收到经双方商定的最终报表和书面结清证明后42天内,向承包商支付应付的最终款额。
(九)运维培训
作为交钥匙工程,为帮助业主顺利实现项目运行,承包商要按照业主要求中规定的工作范围,对业主人员进行操作与维护,如果合同规定在工程接收前需进行培训,则在该培训结束前,不应认为工程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的接收要求竣工
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商还应向业主提供临时的操作与维护手册,手册的详细程度应能满足业主方运行、维护、拆卸、组装、调试及修理设备的需要,在业主收到最终正式的操作与维护手册前,不能认为工程已按合同规定的接收要求竣工。
第三节 NEC施工合同(ECC)及合作伙伴管理
伙伴
知识点一、NEC系列合同条件☆
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ICE)颁布的新工程合同(New Engineering Contract,NEC)系列文件是国际上(尤其是在英国及英联邦国家)广泛使用的有代表性的合同条件之一,并对国际上其他合同文本的制订起到了借鉴作用、产生了重要影响。
NEC系列合同条件主要包括:
(1)工程施工合同(业主和总承包商,总包管理的一揽子合同)
(2)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合同)
(3)专业服务合同(业主与项目管理人、监理人、设计人等的合同)
(4)裁决人合同(业主和承包商共同与裁决人订立的合同)
其中,工程施工合同(ECC)是NEC系列合同编制的重要基础,具有选项多样、使用灵活、条款用词简洁等特点,得到广泛应用。
知识点二、ECC合同的内容组成☆☆
核心+主要+次要
(一)核心条款
核心条款(Core Clauses)是施工合同的主要共性条款,包括:
1)总则
2)承包商的主要责任
3)工期
5)付款
8)风险和保险
易理解
4)测试和缺陷
6)补偿事件
7)所有权
9)争端和合同终止
测试后,发现缺陷,进行补偿,转移所有权,合同终止
构成了施工合同的基本构架,适用于施工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和交钥匙工程承包等不同模式。
(二)主要选项条款
带”合同“二字
主要选项条款是对核心条款的补充和细化,使用者应根据需要选择适用的条款。对于主要选项条款,可在如下6个不同合同计价模式中选择一个适用模式(且只能选择一项),将其纳入合同条款之中:
选项A:带有分项工程表的标价合同
标价合同:价格确定
可选择固定价格承包
选项B:带有工程量清单的标价合同
价格确定
选项C:带有分项工程表的目标合同
目标合同:价格不确定
选项D:带有工程量清单的目标合同
选项E:成本补偿合同
选项F:管理合同
(三)次要选项条款(略)
在主要选项条款之后,ECC还提供了十多项可供选择的次要选项条款:
1)履约保证 2)母公司担保
3)支付承包商预付款 4)多种货币,区段竣工
5)承包商对其设计所承担的责任只限运用合理的技术和精心设计
6)通货膨胀引起的价格调整 7)保留金
8)提前竣工奖金 9)工期延误赔偿费
10)功能欠佳赔偿费 11)法律的变化
对于具体工程项目建设使用的施工合同,使用者可以根据其项目模式特点和自身需要,在核心条款的基础上,加上选定的主要选项条款和次要选项条款,就可以组合形成了一个内容约定完备的合同文件。
知识点三、ECC合同中的合作伙伴管理理念
鼓励当事人采取合作,而不是采取对抗行为,是ECC合同的典型特点。ECC 合同核心条款的总则中第一条即提出业主、承包商、项目经理(指业主方项目经理)和工程师在工作中相互信任、相互合作的工作原则。ECC试图以共同愿景减少冲突、降低风险,明细职能和责任,激励各方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合同设计基于这样的考虑:有预见地以合作的态度管理项目各方之间的交往可以减少工程项目内在的风险,合同每道程序的制定在实施时应该有助于而不是降低工程的有效管理。
ECC通过建立早期警告(Early Warning)和补偿事件 (Compensation Events)为特征的合作机制,让项目各方致力于提高整个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可以说,传统施工合同中由索赔条款实现的功能在ECC中由早期警告和补偿事件两项程序加以优化并解决。
(一)早期警告
早期警告程序是ECC共同预警的最重要的机制。ECC条款规定:一经察觉发现可能出现诸如增加合同价款、拖延竣工、工程使用功能降低等问题,项目经理或承包商均应向对方发出早期警告。该条款的目的在于鼓励项目经理和承包商对可能影响工程的事件及早发出警告,防范未来风险的发生或降低其不利影响。
ECC条款还规定,项目经理和承包商都可要求对方出席早期警告会议,每一方都可在对方同意后要求其他人员出席该会议。这类会议体现了合作伙伴(Partnering)讨论会的功能。
在早期警告会议上,与会各方应在下列方面进行合作:
(1)提出并研究建议措施以避免或减少作为早期警告的每一问题的影响;
(2)寻求对将要受影响的所有各方均有利的解决办法;
(3)决定与会各方应采取的行动以及根据合同应采取行动的一方。
项目经理应在早期警告会议上对所研究的建议和做出的决定记录在案,并将记录发给承包商。
(二)补偿事件
ECC条款中的补偿事件是一些非承包商的过失原因而引起的事件,承包商有权根据事件对合同价款及工期的影响要求补偿,包括获得额外的付款和工期延长。通过补偿事件明确了业主和承包商的风险划分。
ECC规定,项目双方均可通知补偿事件,鼓励各方及早相互告知,有利于减小事件的不利影响,通过项目经理通知补偿事件,体现了业主就补偿事件对承包商给予补偿的主动性,反映了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相互体察与合作,有利于项目良性发展。
ECC还规定,为消除歧义和矛盾而变更工程信息所发的指令属补偿事件,计价原则是:若变更由业主提供的工程信息,则该补偿事件的影响按对承包商最有利的解释进行计价;若变更由承包商提供的工程信息,则按对业主最有利的解释计价。鼓励双方相互提供真实可靠的工程信息(而不是对已方最有利的信息)。
按对提供信息者 不利 的解释进行计价
可见,ECC合同条件通过早期警告和补偿事件等条款的设置,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合作伙伴(Partnering)管理所倡导的信任、协调、沟通和激励的管理机制及合作共赢的理念。
第四节 AIA系列合同及CM和IPD合同模式
知识点一、AIA系列合同条件☆
美国建筑师学会(AIA)制定的系列合同条件在美国建筑业界及美洲地区工程承包界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影响大、使用范围广。AIA系列合同条件主要用于私营的房屋建筑工程,该合同条件下确定了不同类型的工程管理模式:
1)传统模式
单纯施工
2)设计一建造模式
EPC
3)CM(Construction Management)模式
总管模式
4)集成化管理模式
AIA针对不同项目管理模式和合同各方关系颁布了多个系列的合同和文件,可供使用者根据需要选择,具体如下:
A系列:业主与施工承包商、CM承包商、供应商,以及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标准合同文件
B系列:业主与建筑师之间的标准合同文件 builder
C系列:建筑师与专业咨询人员之间的标准合同文件consultant
D系列:建筑师行业内部使用的文件document
E系列:合同和办公管理中使用的文件
F系列:财务管理报表financial
G系列:建筑师企业与项目管理中使用的文件
其中,A201《施工合同通用条件》是AIA系列合同中的核心文件。
知识点二、CM合同模式☆☆☆☆
(一)CM模式及其类型
所谓CM(Construction Management)模式,是指由业主委托一家CM单位承担项目管理工作,该CM单位以承包单位的身份进行施工管理,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程设计活动,组织快速路径(Fast-track)的生产方式,使工程项目实现有条件的边设计边施工。CM模式尤其适用于实施周期长、工期要求紧的大型复杂工程。与传统总分包模式下施工总承包商对分包合同的管理不同,CM合同属于管理承包合同。
依据业主委托管理范围和责任的不同,CM模式分为代理型(Agency)CM模式和风险型(Non-Agency,非代理型)CM模式。对于代理型CM模式,CM承包商只为业主对设计和施工阶段的有关问题提供咨询服务,不负责工程分包的发包,与分包单位的合同由业主直接签订,代理型CM承包商不承担项目实施的风险。
(二)风险型CM模式的工作特点
节约费用归雇主
风险型CM(非代理型)承包商的工作内容包括施工前阶段的咨询服务和施工阶段的组织管理工作。CM承包商在工程设计阶段就应介入,为设计者提供建议,包括根据施工经验提高设计的可施工性建议、运用价值工程提出设计改进建议、提出工程投资优化的建议,同时也帮助减少施工期间的设计变更。
当部分工程设计完成后CM承包商即可选择分包商施工,而不必等到设计全部完成后才开始施工,通过快速路径方式缩短项目建设周期。CM承包商对业主委托范围的工作,可以自己承担部分施工任务,也可以全部由分包商实施。其自己施工的部分属于施工承包,不属CM的工作范围。
CM工作是负责对自已选择的施工分包商和供货商,以及业主签订合同交由CM负责管理的承包商和指定分包商的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保证承包管理的工程能够按合同要求顺利完成。因此,CM承包商应熟悉施工工艺、了解费用构成,具备良好的施工管理经验和组织协调能力。
(三)风险型CM模式的合同计价方式
1.合同计价方式
风险型CM合同采用成本加酬金的计价方式,成本部分由业主承担,CM承包商获取约定的酬金。CM承包商签订的每一个分包合同均对业主公开,业主可以参与分包合同的谈判,业主按分包合同约定的价格支付,CM承包商不赚取总包与分包合同之间的差价。
CM承包商的酬金约定通常可选用如下方式:
1)固定酬金
2)按分包合同价的百分比取费
3)按分包合同实际发生工程费用的百分比取费
2.保证工程最大费用(GMP)的限定
随着设计工作的深化,CM承包商要陆续编制工程各部分的工程预算。施工图设计完成后,CM承包商将按照最终的工程预算提出保证工程最大费用(GMP),并与业主协商达成一致后,按GMP的限制制定计划并组织施工,对施工阶段的工作承担直接经济责任。当工程实际总费用超过GMP时,超过部分由CM承包商承担,体现了CM管理承包的风险性,也使业主方造价控制风险大大降低。
约定GMP后,在实施过程中发生与CM承包商确定GMP时不一致使得工程费用增加的情况,CM承包商可以与业主协商调整GMP。
知识点三、IPD合同模式☆☆☆
集成
(一)IPD模式的定义
IPD(Integrated Project Delivery)模式,即集成项目交付模式,亦称为综合项目交付模式或一体化项目交付模式,是近年来一种新型项目组织和管理模式。根据美国建筑师协会(AIA)的定义,IPD是一种将人力资源、工程系统、业务架构和实践经验集成为一个过程的项目交付模式;在这一集成过程中,参与项目各方充分利用自身的技能与知识,通过包括设计、制造、施工等项目全寿命周期各阶段的通力合作,使项目效益最大化,为业主创造更大价值并减少浪费。
(二)IPD模式的实施过程及特点
AIA发布了以AIA C191合同条件为代表的系列IPD合同文件。AIA C191合同包括IPD多方合同标准协议和4个附件(通用条款、项目法律描述、业主标准、目标标准修正案)。由业主、设计单位、承包商(还可包括供应商、分包商)共同签署一份合同(AIA C191),形成多方合同型IPD模式。
AIA C191将整个项目实施过程分为如下8个阶段:
(1)概念阶段(制定标准)
(2)标准设计阶段(目标成本)
标准设计阶段 确定 目标成本
(3)详细设计阶段(改进意见)
(4)执行文件阶段(提供图纸)
(5)机构审查阶段(批准许可)
(6)采购分包阶段(分包合同)
(7)施工阶段(三大目标)
(8)竣工收尾阶段(完工证书)
(二)IPD模式的实施过程及特点
在索赔方面,参与各方应放弃任何对其他参与方的索赔(故意违约等情形除外)。
无索赔
在争端处理方面,该模式下任何一方提出的争议应提交到由业主、设计单位、承包商等参与方的高层代表和项目中立人所组成的争议处理委员会协商解决,项目中立人由参与各方共同指定。
无工程师
可见,IPD模式通过建立项目参与各方各阶段密切协同合作的组织管理机制,共同管控项目目标、共担项目风险、共享分配收益,力争实现项目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