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中国法制史思维导图
中国法制史是一门交叉学科。它把法学与史学交叉在一起,其内容既与法学有关,又与史学相关。因此,既可以从法学的角度去研究中国法制史,也可以从史学的角度去研究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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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
I. 法制史的记忆侧面
法律形式
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
诉讼制度
审判制度
刑法
定罪量刑原则
罪名
刑罚
民法
婚姻
继承
契约
II. 夏商周
夏商
奴隶制五刑
1. 大辟
生命刑
2. 墨
3. 劓
4. 剕
5. 宫
肉刑
主要罪名
西周
指导思想
明德慎罚
周公制礼
礼和刑的关系
八辟
五过之罪
九刑
吕刑
质剂
傅别
七出三不去
司法
大司寇
春秋战国
成文法公布
郑国子产:铸刑书于鼎
郑国邓析:竹刑
法经
商鞅变法
III. 秦汉
秦朝
1. 律
秦律
2. 令
3. 法律答问
4. 封诊式
5. 廷行事
廷尉
告诉
公室告
非公室告
举劾
定罪量刑的原则
1. 依据身高确定刑事责任
2. 区分故意【端】和过失【不端】
3. 连坐
4. 诬告反坐
以诬告之罪反坐
过失诬告,不反坐
诬告他人杀人,一律反坐
5. 加重处罚
共犯
累犯和教唆犯
6. 自首减轻
作刑
城旦/舂
鬼薪/白粲
隶臣/妾
司寇
候
耻辱刑
髡刑
耐刑
完刑
汉朝
立法思想
道家:约法省刑
儒家:德主刑辅
律
九章律
令
科
比
文景改革
奴隶制五刑转向封建制五刑
上请
亲亲相隐
范围:直系三代血亲、夫妻之间
例外:谋反、大逆
应用
尊护幼
死刑上清减免
其余不负刑事责任
幼护尊
不负刑事责任
矜老恤幼
行政制度
官吏选拔
察举
孝廉
秀才
贤良方正
明经
明法
文学
征召
辟举
任子
太学
春秋决狱
秋冬行刑
IV. 三国两晋南北朝
三国
曹魏律
八议首次入律
律博士
两晋南北朝
晋律
准以五服制罪
北朝
北魏
北魏律
官当
初步形成封建制五刑
东魏
麟趾格
西魏
大统式
格和式,到唐代分别取代科、比
北齐
北齐律
重罪十条
V. 隋唐宋
隋朝
开皇律
正式确立封建制五刑
区分公罪和私罪
唐朝
德本刑用
立法宽简、稳定、划一
格
式
主要立法
唐律疏议【永徽律】(12篇)
总则
名例
五刑
分则
1. 卫禁律
皇室场所的警卫
2. 职制律
官员职责的职务犯罪和非职务犯罪
3. 婚户律
婚姻、家庭、户口、劳役
4. 厩律
牛、马、军械、仓库的保护
5. 擅兴律
军队调度管理
6. 贼盗律
十恶
杀人、抢劫、盗窃
7. 斗讼律
斗殴及告讼犯罪
8. 诈伪律
欺诈、伪造行为
9. 杂律
乱七八糟,零散制度
10. 捕亡律
逃兵、逃犯、逃丁等
11. 断狱
审判、宣判、执行和监狱管理
唐六典
中国第一部行政法典
大中刑律统类
1. 区分公罪和私罪
2. 共犯以造意为首
家庭共同犯罪,只处罚男性尊长
主管官员和外部人员共犯,以该官员为首犯
聚众犯罪,下手重者为首犯
三谋和两强,全部是正犯
不区分造意者为谁
3. 合并以重罪论处
4. 自首减免刑法
5. 类推
举重以明轻
举轻以明重
6. 老幼废疾减刑
7. 累犯加重
8. 贵族减刑
1. 八议
2. 上清
3. 官当
4. 减刑
5. 赎刑
9. 同居相隐不为罪
10. 良贱相犯依身份论罪
11. 化外人有犯
同国者相犯
依据该国习惯和法律论处
异国者相犯
依据唐律
12. 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
I. 十恶
1. 谋反
2. 谋叛
3. 谋大逆
①封建统治
4. 恶逆
5. 不孝
6. 不睦
7. 内乱
8. 不义
②封建伦理
9. 不道
③社会秩序和人身安全
10. 大不敬
④冒犯皇帝威严
II. 六赃
1. 受财枉法
2. 受财不枉法
3. 受所监临财物
4. 强盗
5. 窃盗
6. 坐赃
官吏贪污枉法
III. 保辜
手足
10
其他物品
20
刀伤、烫、烧
30
骨折或肢体破损
50
期限内论杀人罪
IV. 六杀
民事立法
缔结
同性不婚
监临官不得娶部属之女
良贱不婚
不得与逃亡女子结婚
解除
七出
三不去
义绝
三省六部+御史台
三法司
大理寺
审判
刑部
刑案复核
御史台
监察
三推事
三法司最高长官会审疑难案件
死刑三复奏
恶逆及以上大罪和部曲杀主,一复奏
宋朝
宋刑统
刑罚制度
折仗法
慎用刑罚
刺配
刺面
杖刑
配役
凌迟
承继五代十国
重法地法
买卖契约
典卖
绝卖
鞫谳分司
务限法
二月--九月,限法
继承制度
A. 遗嘱优先
B. 法定继承
I. 一般继承
亲子
嫡子
非嫡子
遗腹子
养子
诸子均分
在室女
诸子50%继承权
II. 绝户继承
立继子
命继子
归宗女
VI. 元明清
元朝
祖述变通
附会汉法
因俗而治
大元通制
强奸幼女罪
沿袭五刑
复辟肉刑
笞杖刑等级加重
效法折仗刑
中央机构
中书省
枢密院
宣政院
地方机构
行政
路
府
县
监察机关
两法司
大宗正府
诉讼代理
明朝
刑乱世用重典
明刑弼教
主要法典
大明律
体例:名例律+六部
奸党罪
凌迟入律
明大诰
大名会典
定罪原则
重其所重
轻其所轻
断罪无正条
充军刑
廷杖刑
行政体制
中央
内阁首辅制
六部
督察院
六科给事中
地方
提刑按察使
省
承宣布政使
都指挥使
厂卫干预司法
诬告加等反坐
严禁越诉
地域管辖
原告就被告
轻囚就重囚
会审制度
三司会审
九卿会审
朝审
大审
热审
清朝
大清律例
大清会典
则例
死刑
斩刑
绞刑
封建五行
立决
监侯
枭首
戮尸
发遣
文字狱
秋审
1. 情实
罪名恰当,执行死刑
2. 缓决
案情属实,但危害不大,可以减刑
3. 可矜
案情属实,但可矜,减为徒刑或流刑
4. 可疑
案情不清楚,驳回再审
5. 留养承祀
案情属实,亲老丁单,报请圣裁
对象:斩&绞监侯
幕友胥吏
幕友
法律顾问,俗称师爷
胥吏
文书人员
VII. 革命根据地
VIII. 清末民初
清末
钦定宪法大纲
十九信条
咨议局
资政院
刑事立法
修律指导思想
中外通行、有裨治理
大清现行刑律
大清新刑律
民商立法
大清民律草案
刑部——法部
司法行政
大理寺——大理院
司法审判
高级审判庭
地方审判庭
初级审判庭
四级三审制度
礼法之争
临时政府
组织大纲
三权分立
总统制
临时约法
责任内阁制
修改程序
2/3参议院或总统提出
4/5出席
3/4通过
最高法院、司法部
北洋政府
立法特点
判例和解释成为重要法源
采用一些西方立法原则
制定众多单行条例
修改和采用清末新法
大理院
最高审判机关
平政院
行政案件最高司法机关
司法部
司法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