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动态调整
这是一篇关于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动态调整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动态调整与非动态调整的区别,新点软件的设置问题,何时选择动态调整。为贯彻落实工程造价市场化改革精神,进一步完善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体系,更好地为工程建设提供计价服务,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并发布了《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动态调整》的相关文件。这一动态调整旨在建立计价依据与市场变化的联动机制,提高计价依据的适用性和准确性。
这是一篇关于工程计价的学习思维导图,是个人学习中更新完善,帮助您熟悉知识要点,加强记忆。有需要的同学,可以收藏下哟。
2022年一级建筑实务笔记,包含遵守强柱、强节点、强锚固,避免短柱、加 强角柱,框架沿高度不宜突变,避免出现薄弱层,控制最小配筋率,限制配筋最小直径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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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动态调整
动态调整与非动态调整的区别
计价程序专业变化
动态前
建筑工程
装饰装修工程
安装工程
市政工程
园林绿化工程
仿古工程
动态后
市政公用工程
计价程序
初始版本《2017》191号文比
建标《2021》42号文
不可竞争费中的工程排污费改为环境保护税
与执行建标《2021》42号文
无变化
取费设置
管理费、利润
按相应专业取费或地市政策文件
(如合肥市:合造价【2018】13号)规定
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中挖或填土石方量大于5000m3的大型土石方工程,其企业管理费率8%、利润率8%;措施项目费率和不可竞争费率按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工程相应费率乘0.6系数。
不再区分:民用建筑、工业建筑、构筑物、专业工程、大型土石方
费率:管理费调整为15.1%,利润10.5%,计算基数不变
不再区分:道路、排水、桥涵工程等工程
费率:管理费调整为14.3%,利润11.3%,计算基数不变
措施项目取费
按相应专业取费或地市政策文件(如合肥市:合造价【2018】13号)规定
合造价【2018】13号):
1、以施工总承包形式发包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建筑、装饰、安装、道路等多个专业工程时,其费率计取不再区分专业,均按“建筑工程取费标准”中相应建筑类型的费率计取。 2、以施工总承包形式发包的市政工程包括道路、桥梁、安装、绿化等多个专业工程时,其费率计取不再区分专业,均按“市政工程取费标准”中“道路、排水、桥涵工程”的费率计取。 3、以单个专业工程发包的工程,其费率仍按该专业工程相应费率计取。 4、发包的工程包括多个专业工程,但不能确定主要专业工程的,按其工程造价中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三项费用之和占比最大专业工程的费率计取。(共用册定额中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三项费用不作为计算基础)
与建标《2017》191号文规定的建筑工程取费一致
SC-01~SC-08项取费,与建标《2017》191号文规定的建筑工程取费一致
增加了SC-09非夜间施工照明费,费率1.3%
不可竞争费用
最早的费率执行建标《2017》191号按相应专业取费或地市政策文件(如合肥市:合造价【2018】13号)规定
调整后执行建标《2021》42号文
依旧按相应专业取费或地市政策文件
工程排污费变更为环境保护税
新增:市区与非市区的区分
合肥地区:合造价〔2021〕5号:不区分“市区”和“非市区”,均按“市区”标准计取
建标《2021》42号文建筑工程保持一致
环境保护费
文明施工费
安全施工费
《2021》42号文市政工程保持一致
临时设施费
由《2021》42号文市政工程的7.99%调整为9.99%
定额内容
原始版本执行建标《2017》97号文
2021年5月11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53号文,2018版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部分修编内容(基于建标《2017》97号的定额行修编)
废止第53号文,同时废止了《安徽省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
对2018定额重新修编
综上所述 1、安徽2018建设工程计价的祖宗,建标《2017》191号宝座没有被撼动,还是根本所在 2、2021年的53号文的一个修编小工程,被彻底否掉了,并且牵扯出了老情人抗震加固也被撸下台了 3、53号文废掉了,上了动态调整1期
何时选择动态调整
看清单编制说明
不可竞争费按照建标【2021】42号文执行
非动态项目
明确说了执行“《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动态调整(第1期)》”
动态项目
看措施项目
措施项目编码还有:ZC、AC、YC、FC、
措施项目只有JC、SC
看有没有SC-09
无:非动态
有:动态
看不可竞争费
不可竞争费编码还有:ZF、AF、YF、FF
非动态
不可竞争费只有JF、SF
看SF-04:临时设施费
7.99%
9.99%
动态
新点软件的设置问题
1、目前存在的问题
动态项目与非动态项目,必须进入软件设置
切换为动态模式后,要操作非动态项目必须更改软件设置
2、个人建议:
2.1、如动态调整与非动态调整的区别,总结中所说,2018计价的的根本并没有变
2.2、然而新的设置,在切换动态和非动态的工程时似乎要对整个软件的框架做个切换。
2.3、如同新点V8.0和V10中做个选择一下。
2.4、目前的操作。不论新建工程,还是接收招标文件的编制依据需要做出选择,如果在这里让用户做出选择,从逻辑上来说【2017】191号文与动态调整是并列关系了,如真如此操作,那么后面出了2期,3期……n期,只要一直执行2018计价,那用户的切换岂不是要切换晕了?
2.5、建议的操作时,编制依据不要动 将“不可竞争费”的选择改为政策选择: 1、《建标2017》191号文; 2、《建标2021》42号文 3、动态1期 4、动态2期 …… n+2、动态N期
2.6或者直接将不可竞争费”的选择改为定额执行日期选择: 1、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对应最早的定额) 2、2021年6月1日起实施;(对应2021年42号文调整) 3、2024年7月1日起实施;(对应动态一期调整) 4、…… (对应动态n期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