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合同法
这是一个关于经济法-合同法的思维导图。剖析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等关键环节,涵盖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与最新法律动态。
编辑于2024-09-03 08:18:18合同法
2.合同的订立
订立的形式
书面、口头、推定默示
订立的方式
要约
概念: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相对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接受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条件:要约人发出➕必要条款➕受约束
要约的生效时间
对话:对方知道
非对话
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到达,并非一定送达受要约人手中,只要送达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即为送达
数据电文
指定系统: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
未指定系统:对方知道进入其系统
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撤回
目的:未生效,阻止要约生效
条件: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达到受要约人
撤销
目的:已生效,追求要约失效,对方做出承诺前
不得撤销的情形
要约人确定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且做合理准备工作
失效
拒绝要约
撤销要约
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内做出承诺
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对合同内容的变更
要约vs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
概念: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无法律约束
例如:商业广告和宣传:数量有限,欲购从速
承诺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
条件:受要约人作出➕向要约人做出➕内容与要约一致➕承诺期限内到达
承诺期限起算
信件
载明日期→投寄邮戳日
电报
交发日
快速通讯
到达对方时
承诺的效力
原则上
通知达到生效
数据电文:指定→要约人知道进入系统的
特殊情况
承诺撤回与撤销
撤回:承诺通知到达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做出行为时,例如受要约人直接付款
不可撤销:承诺到达即生效,合同成立
承诺延迟和迟到
延迟:受要约人主观原因过错→原则:新要约,除非要约人接受承诺,承诺生效
迟到:客观原因导致→原则:承诺生效,除非要约人不接受:新要约
承诺的变更
实质性变更:原要约失效,新要约
非实质性变更:原则承诺生效
格式条款
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引起对方注意的方式提示、说明的义务 否则相对人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绝对无效
不合理条款、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无效法律行为、造成人身或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解释规则
通常理解→作出不利于提供方
格式个非格式条款不一致:非格式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成立时间
原则上:承诺生效,合同成立
书面形式
双方签章时
签章前,一方已实际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数据电文
签订确认书时
电子合同提交订单成功时
成立地点
原则上:承诺生效地
数据电文:收件人的营业地→住所地
书面形式:约定的地点→最后签章地
缔约过失责任
构成条件
订立合同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类型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情况
当事人泄漏或不正当的使用商业机密
其他违背诚实信用
3.合同的效力
有效/无效合同
可撤销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出其行为能力范围与他人签订的合同
4.合同的履行
合同履行规则
一般:内容约定→补充这些→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以下规定
质量要求规则
国家标准(强制优于推荐)→行业标准→通常标准
履行地点规则
交付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
其他:卖方所在地
价款报酬规则
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从其规定履行
履行期限不确定
随时,给对方必要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不明确
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方式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
履行义务方承担
债权人原因:债权人
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请求债务人主张违约责任的权利
债权人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第三人未拒绝的:第三人有权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违约责任:第三人未履行债务
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增加的费用: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增加的费用
另有约定外→债务人承担
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成立条件
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当事人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双方债务已到清偿期
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仍提出履行要求
后履行抗辩权
成立条件
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履行有先后顺序
双方债务已到清偿期
先履行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仍要求另一方履行,后方浪潮
不安抗辩权
成立条件
履行有先后顺序
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的情形
经营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出资
丧失商业信誉
程序
中止合同➕通知
是否恢复履行能力 或提供担保
是
中止方恢复履行
否
中止方解除合同➕要求违约责任
5.合同的保全
代位权
适用情形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除外
代位权的要件
债务人的债权合法,赌债债权不可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如果起诉、仲裁,视为积极行使
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到期
债权人的债权未到期
原则上:不可行使代位权
特殊:紧急代位权-债权人债权诉讼时效期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
专属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抚养费、赡养费或抚养请求权
人身损害赔偿
劳动报酬
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
代位权的行使
方式:诉讼
原告:债权人 被告:相对人 第三人:债务人
必要费用:债务人
履行对象:相对人→债权人
撤销权
适用情形 :债务人积极处分财产
撤销权成立要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有效债权,不要求债权到期
无偿处分财产行为-不论善意或恶意
放弃债券或担保
恶意延长债权
赠送
有偿处分财产行为-以相对人恶意为条件
低卖高买 低价:低于市价70% 高买:高于市价30%
债务人与相对人存在亲属、关联关系,不受百分数限制
为相对人债权提供担保
撤销权行使
方式:诉讼
原告:债权人 被告:债务人和相对人
必要费用:债务人 行使期限:自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
行使期限:自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
履行对象:相对人→债务人
6.合同的转让
合同权利的转让
转让权利的债权人→让与人 接受权利的第三人→受让人
合同转让的条件
存在有效的合同权利
合同权利具有可转让性
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债权转让的通知
无须经过债务人同意,通知即可
未通知→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效力
全部转让→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地位
部分转让→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
从权利的效力
受让人取得,除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
抗辩权
债务人可向受让人主张
抵销权
适用条件
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基于同一个合同产
延迟交货的违约金债权
转让费用:让与人承担
合同义务(债务)转移
条件
经债权人同意,否则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向其履行 未做表示→视为不同意
债务转移的效力
全部转移:新的债务人取代原债务人
部分转移: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
抗辩继续
抵销终止: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从债务转移:随主债务转移而转移,专属原债务人自身除外
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加入)
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7.合同的消灭
清偿
清偿范围及顺序
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主债务
第三人代为清偿
债务人不履行,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
抵销
法定抵消
抵销情形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比如都是货币),主动债权(先到期一方)提出抵销
不可抵销情形
债务性质不能抵消
按照约定应当向第三人给付的债务
当事人约定不得抵消的债务
侵害人身权益,或者故意、重大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益产生的损害赔偿债务
约定抵销
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抵消
提存
概念:因债权人原因,债务人无法交付合同标的物
提存条件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债权人下落不明
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资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提存费用:债权人承担
提存风险:债权人承担
取回提存物
领取提存物权利
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形式而消灭
拒绝债权人领取提存物
未履行债务
免除
权利人放弃债权
免除的意思表示应向债务人或者其代理人作出
免除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
混同
债权债务归于一人,债权债务终止,损害第三人利益除外
例如:两公司合并
合同解除
概念:继续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提前终止合同效力
约定解除
协商解除:协商一致,订立一个解除合同解除原合同
约定解除权:在解除事由发生前给予当事人解除权
法定解除
因不可抗力(客观因素:自然灾害,战争)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履行期届满前,一方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
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崔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一方延迟履行债务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随时解除
持续履行的不定期合同,可随时解除(如不定期的租赁合同)
解除权的行使
行使主体
法定解除:双方均可
约定解除:享有解除权的一方
行使方式
原则: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例外:1.通知载明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解除,自通知载明期限届满时解除 2.诉讼仲裁,自起诉副本或仲裁申请书送达对方时
8.违约责任
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继续履行
除外情形
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债务标的不适合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补救措施
合理要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等责任
赔偿损失
可预见利益规则
损失赔偿额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减损规则
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过失相抵
当事人一方造成损失,对方对损失由发生过错,可以减少相应的赔偿损失额
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过高
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过高
恶意违约的当事人请求减少违约金,法院不予支持
违约金过低
可以请求增加到
违约金支付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定金
效力
给付定金方不履行约定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受定金方不履行约定债务,双倍返还
金额
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额额20%,超过部分无定金效力
实践合同
交付生效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与约定不符的,视为变更定金合同
法定免责
不可抗力、免责条款(合同中约定)、法律特别规定
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责任
主要合同
买卖合同
所有权转移
动产看交付
不动产看登记
一物多卖
普通动产:交付→付款→合同成立在先
特殊动产:船舶、航空器、机动车
交付→先登记→合同成立在先
风险转移
基本规则: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负责代办托运的
约定交付地点:出卖人将标的物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未约定交付地点: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单证与风险的独立性
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交不交付不影响标的物风险转移
特殊规则
一方违约
买受人违反约定未按期收取的,买受人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风险
出卖人根本原因:因质量不合格导致合同目的难以实现,买受人可拒绝或解除合同,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路货买卖的风险承担
需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
除约定外,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标的物毁损灭失,出卖人未及时告知,风险由出卖方承担
标的物检验
检验期限有约定按约定
检验期限
外观瑕疵:签收推定检验
非外观瑕疵
合理期间
约定保质期,通知时间不得超过质保期 没有质保期的,通知时间不得超过收货后2年内
未及时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符合规定
特种买卖合同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买受人未支付的到期价款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 催告→出卖人可要求一并支付或解除合同
所有权保留合同
概念:合同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保留条款只适用动产
取回权
所有权转移前,出卖人有权取回的情形
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将标的物出卖、出资或做出其他不当处分的
不可取回的情形
第三人善意取得
已经支付标的物用价款75%以上
试用买卖
试用费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不得主张买受人支付
视为购买
试用期满,买受人未做表示是否购买
支付部分价款或将标的物出租、出卖,设定担保
不属于试用
可退换或调换
约定试用符合条件需购买
第三人试验认可需购买
商品房买卖合同
销售广告
要约邀请,但对价格影响重大,视为要约
预售合同效力
无预售许可证,预售合同无效,起诉前取得,合同有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
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且支付全部价款,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在房屋不能交付且与实际交付的可能下,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
法定解除情形
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质量问题影响居住
延迟交房或者延迟支付房款,,经催告后3个月内未履行
赠与合同
性质:单务合同:无偿、诺成、多方法律行为
赠与人义务
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赠与财产毁损、灭失,赠与人承担赔偿损失
赠与财产瑕疵
一般情况有瑕疵,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证无瑕疵
撤销权
任意撤销
转移前可撤销(公正过的、公益性质的赠予)
法定撤销(受赠人过错)
赠与人的撤销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撤销
因受赠人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赠予法定免除
赠与人经济状况恶化
借款合同
概念特征
双务、有偿、诺成
自然人之间的合同: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合同成立
合同形式
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自然人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
违反借款用途规定
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利率
借款利率
有约定
按约定,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除外
约定不明
自然人借款:视为无息
其他民间贷款:综合各因素确定
没有约定
全部视为无息
逾期利率
按约定,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
利息的一般规定
利息预先扣除
不得预先扣除,否则按照实际借款额返还借款计算利息
利息支付期限
约定→补充协议→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
借款期限不满1年,还款时支付利息
期限1年以上的,每届满1年时支付利息
保证合同
概念: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务人的约定
形式
必须书面形式
可以是单独订立的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合同成立时间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
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
保证人只承担补充责任,有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概念:债权人未就主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不得形式抗辩权的情形
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债务人破产
保证人放弃抗辩权
保证人行使权力
前提: 先榨干债务人,后一般保证人
连带责任保证
期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
有约定按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保证期间主张权利的方式
一般保证:起诉仲裁债务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未在保证期间请求的,保证人不在承担保证责任
主合同变更对保证的影响
内容变更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责任从轻
履行期限变更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债权转让
未约定禁止
债权可转让,通知保证人即可
未通知,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约定禁止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务转让
应当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对转让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人加入债务,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诉讼时效
时长3年
起算
一般保证
保证人先诉抗辩权消灭之日起
连带责任保证
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之日起
人保➕物保
有约定按约定,约定不明时
物保是债务提供,先物保后人保
物保是第三人提供,无先后顺序
租赁合同
合同期限
定期租赁
不得超过20年
不定期租赁
租赁期限为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否则视为不定期租赁
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补充协议→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租赁期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未提出异议,原合同继续有效
维修义务
非因承租人过错导致的
除另有约定外,出租人应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出租人未履行义务,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
承租人过错导致的
出租人不承担
承租人义务
妥善保管租赁物
未经同意,禁止擅自改善或增设他物
支付租金
转租
要件:经出租人同意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
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赔偿
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拖欠的租金及违约金
买卖不租赁
先出租后抵押的,租赁合同依然有效
租赁合同的解除
双方随时解除权
不定期租赁
出租人的法定解除
无正当理由延付租金➕催告
未经同意的转租
承租人的法定解除
租赁物危机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毁损灭失➕合同目的(比如住不了)无法实现
房屋租赁合同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不适用情形
房屋按份共有人形式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
放弃购买优先购买权情形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视为放弃
出租人拍卖出租屋,应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未参加视为放弃
出任人未通知,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承担赔偿责任
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
融资租赁合同
涉及关系:承租人-出租人(出钱买物)-出卖人
融资租赁物的权属
租赁期间,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赁,但是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收回的租赁物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请求返还
出租人的责任
融资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也人
租赁物的维修
承租人应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