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知识产权第7章: 商标权保护
2024年最新知识产权实务,商标权保护是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权,防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造成消费者混淆和市场秩序紊乱。
编辑于2024-09-28 10:17:032024年最新教材,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2024年最新教材,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它是由“原产地+商品名称”组成,是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类型,在属性上具有地方性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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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五-七 商标法
7、商标保护
7.0 商标权的内涵
注册商标 专用权
未注册商标 专用权
未注册商标在特定条件下也能得到商标法的保护 未注册驰名商标 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普通商标: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在先使用权:双在先,在注册前使用、在使用前使用
7.1 注册商标专用权 (保护对象,必考)
商标一经注册,即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 《TRIPs协定》: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享有专有权,阻止所有第三方未经该所有权人同意在相同或类似货物/服务使用相同或类似标记,导致混淆
保护的意义
1、保护特定民事主体民事权利 2、保障消费者权益 3、保障市场竞争秩序 4、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对外贸易事业发展
权利限制
不构成侵权情形
1、描述性使用:善意地描述本产品的通用名称、原料、产地、性质形状等 eg:青花椒 鱼火锅 三维标志注册商标,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形状, eg:eg:已注册的“天天苹果及图形”立体商标,由“天天苹果”文字部分及普通苹果的立体图形部分组成,无权禁止使用“苹果”文字及普通苹果的立体图形。 2、指示性使用:eg:本餐饮店使用多力葵花油(带logo) 3、在先使用(双在先):注册前,他人已在相同商品上,(比注册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权利人可以要求在先使用人附加区别标识 原文描述:他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4、权利用尽/销售、权利穷竭: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投放市场后,他人可向公众,再次转让、宣传该附有注册商标的商品等
禁止权利滥用
商标所有人: 1、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2、不得自行转让给他人 3、不能阻止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含社会公知公用的内容 4、不能利用自己的注册商标,打击他人的正当使用,包括恶意诉讼等
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他在先权利 的关系
与企业名称权
1、功能不同:商标-区别商品/服务来源,企业名称-区别企业 2、注册机关/保护范围 不同: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全国范围保护,企业名称-县级以上登记部门、登记所在地域范围保护 3、匹配数量不同:—个企业可注册多个商标,一个商标可以多家企业使用;企业名称只能给一家企业使用,不允许他人使用 4、分割存亡关系:商标-可以脱离注册企业存在,企业名称-不能脱离企业
与外观设计专利
1、权利客体不同:商标-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等,功能 是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外观设计-产品的形状、图案,用于工业化生产,功能 是美化产品,吸引消费者 2、授权目的不同:商标专用权-加强商标管理,保证商品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保障消费者利益,维护经济秩序 外观设计-鼓励创造更多更好的产品外观,增强工业品的美感 3、保护期限不同:商标-10年,可以连续续展; 外观设计专利-15年,没有续展,期满即公有 4、取得条件不同:外观设计-要用于工业品,能够重复地大量生产,带有装饰作用;商标-只要有区别性,能够区别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来源 ps:一件新设计既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也可申请商标注册
与肖像权
人物肖像可以作为商标的组成要素,且往往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 肖像可以用作商标注册,但不得损害他人肖像权
与姓名权
姓名可以注册为商标 姓名若与他人姓名完全相同,易被误认为他人有密切关系,则不得注册为商标 未经授权,不得将他人姓名注册为商标
与 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 可以注册为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普通商标 不能 注册与 在先地理标志 相同、近似的商标
7.2 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 行为判断(必考)
判断基础
四大 判定原则(前提)
一、尊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1)自行选择纠纷解决方式 (2)合理界定正当使用行为 (3)尊重在先权利 (4)行政处罚中给予当事人行使权利的必要条件 二、依法保护注册商标的原则 (1)注册商标,在核定使用的范围内予以保护 (2)商标侵权案中,注册商标进入无效宣告程序后,行政机关可中止案件查处,待商标确权终局,再行处理 三、商品质量优劣不作为判定商标侵权的标准 四、注册人违法使用不影响对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
判定因素
判定 标:商标相同或近似
1、判定人: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进行判断 2、判定方法:准确运用整体对比、要部对比(主要区分元素)、隔离对比(不同时间、不同地点对比,二不放在一起) 3、倾向考虑:考虑已注册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等要素
判定 商品/服务
商品或服务 相同或类似
1、相同:名称相同、不同,指向同一事物或者内容 2、类似依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为参考,不是最终依据 3、特定情况可能类似: 一般公众会认为存在特定联系 ①不同类别但消费对象、销售渠道、功能服务上相同 eg:海尔空调 与 海尔吹风机 ②互补关系的关联商品 ③相关行业的商品 4、在先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及其此外,与使用商品所形成的指向关系的强弱
商品与服务 类似
坚持混淆理论: 康师傅方便面与康师傅小面馆,美容美发店与美容护肤品,汽车制造商与汽车销售商(4S店)
侵犯 行为类型 7大
1、假冒 ·故意
原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商标相同、商品相同、商业性使用、主观故意、负刑事责任 商标非注册商标,构成假冒商标的行为
2、仿冒、搭便车 · 混淆行为
原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构成要件:容易导致混淆(行为犯,不是结果犯) 将注册商标用作的商品名称、商品装潢=搭便车 包括3种情况: ①相同商品,近似商标 ②类似商品,相同商标 ③类似商品,近似商标 ps:构成混淆的判定,不以实际发生混淆为要件,只要具有这种可能性即可认定
3、卖假货· 无需故意行为
原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销售行为一旦发生构成侵权,无须故意 善意销售者:能证明该商品是合法取得,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
4、做卖 假商标
原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做卖假商标,商标侵权和假冒商标行为的源头,负刑事责任
5、反向假冒
原文: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帮助侵犯
原文: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构成要件:主观故意 行为: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
7、其他 —— 如: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小MI 和 小MI销售连接)
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
1、假冒注册商标罪
情节严重,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特别严重:造成人身损害、屡教不改、获利巨大、社会影响恶劣)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金额数额 较大,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 巨大,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情节严重,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停止侵权、警告、罚款、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及工具 【罚款金额】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ps:生产销售注册商标标志 ? 违法经营额5万以上,处20%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处1万元以下罚款 假冒注册商标(注、R、注册商标) 违法经营额50%-1倍罚款 ? 【违法经营额】 ①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 ②未销售侵权商品的标价 ③已查清侵权商品实际销售的平均价格 ④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 ⑤侵权人因侵权所产生的营业收入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 【损失金额】X 以此确认 一看,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实际损失 二看:①难以确定的,按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三看:①②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 四看:①②③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500万元以下 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 情节严重:上述数额X的1倍-5倍赔偿。并应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开支 【不赔偿情况】两种 1、此前3年内未使用、无混淆、无损失 2、卖假货 善意侵权:合法来源(合同及发票送货单)+说明提供者
专利强制许可:注册3年,申请4年,无正当理由未使用,第三方请求未通过 相对理由申请商标无效宣告:5年,驰名商标、恶意注册不受限制 不构成商标侵权:从未使用的注册商标,被善意使用
侵犯 行为处理
行政救济
一、特点 (1)行动迅速,执法效率高。 (2)手段综合。 (3)主动灵活。 (4)简便快捷,无须费用,减轻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降低了维权成本。 二、行政救济的中止 商标权属存在争议 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司法救济
侵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①恶意诉讼将被法院处罚 ②不得滥用商标注册专用权,通过批量诉讼、敲诈勒索等谋求非法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③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财产保全、强制执行
财产保全
1、财产保全:有证据证明他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保全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一次不超6个月(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逾期法院不处协助通知,自动解除 PS:专利侵权民事责任· 临时禁令:提供担保+30日内提起诉讼,否则撤销 3、保全内容: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人、注册证号码、保全期限、禁止转让、办理质押登记
专利无效宣告,临时禁令的有效时间是1个月
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生效时,裁定转让被执行人的注册商标的,必须遵循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的原则
调解、仲裁
1、赔偿可以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2、经市场监管部门调解,未达成协议、调解生效不履行的,可以起诉 3、仲裁机构受理仲裁,需要仲裁申请人选择仲裁协议、明确要求仲裁合同条款
未注册商标使用 遵守法律规范
(1)不得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的规定 (2)不得冒充注册商标 (3)不得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上使用未注册商标(如烟草制品、药品) (4)不得侵犯其他在先权利 (5)不得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商标 一般违法行为(行政责任)
商标违法行为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擅自改变注册商标基本信息、转让注册商标) (2)在烟草制品上使用未注册商标;(烟草、人用药物 没使用注册商标) (3)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标注被许可人名称和商品产地;(被许可人未按要求标注) (4)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违反商标禁用条款;(冒充注册商标) (5)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用驰名商标做宣传) (6)违反禁止使用条例
商标一般违法 法律责任
1、对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的,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 撤销其注册商标 2、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违反禁止使用、必须注册未注册的,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 违法经营额5万以上,罚款20%,不足5万,罚款1万元以下 3、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标注被许可人名称和商品产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
7.3 驰名商标 保护 (必考)
驰名商标 界定
驰名商标:经过长期广泛的使用或持续的宣传推广,在我国享有了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可国内、国外商标) 驰名商标保护不受是否注册的限制,未注册驰名商标也可以受到法律保护
保护的意义
1、是我国应履行的一项国际义务 《巴黎公约》《TRIPs协定》 2、有利于维护驰名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利益 3、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
判定 驰名商标
地域性: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仅在国外驰名但在中国并不驰名的商标不受保护 【驰名商标的判定因素】 (1)公众知晓程度 (2)商标使用时间 (3)商标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商标作为驰名商标保护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商标驰名证据】 1、获得的各类荣誉称号 ————驰名商标≠荣誉称号 2、未注册-持续使用不少于5年的使用材料 已注册-注册不少于3年 / -持续使用不少于5年 3、宣传工作近3年 4、作为驰名商标保护记录 5、其他材料:近3年的销售收入、市场占有率、净利润、纳税额、销售区域等
驰名商标 保护
保护原则
个案认定原则:一个纠纷/案件当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另外一个不一定 被动保护的原则:申请人提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才被保护 按需认定的原则:确需通过认定驰名商标才能予以保护,才进行认定 认定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 【侵权案件中】 请求地方管理部门 查处,同时需保护驰名商标 之后 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侵犯驰名商标权益)宣告无效 进入无效宣告程序后 地方管理部门行政查处中止,宣告结果公告后,行政查处启动
保护程序
行政保护
裁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1、商标确权及争议案件中,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2、商标违法案件中,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国家知产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地方商标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 (责令停止行为、收缴、销毁商标,商标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销毁)
司法保护
裁定机关:①省会城市、直辖市辖区 中级人民法院,②北京 知识产权法院,③最高院指定的法院 PS:人民法院对于商标驰名的认定,仅作为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不写入判决主文,以调解方式审结的,在调解书中对商标驰名的事实不予认定 驰名认定、知产行政诉讼:基层法院无权办理
【专利行政诉讼 管辖】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一审: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 二审:最高法 知识产权法庭 被告:非上 一审: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 【其他诉讼 管辖】被告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结果地)
保护方式(必考)
未注册+同类保护
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范围: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服务
已注册+跨类保护
已注册,驰名商标,保护范围: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服务
未注册+作为企业名称登记 保护
将他人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违者,处10万罚款
驰名商标保护、普通商标保护 区别
1、知名度不同:驰名商标-中国公众熟知 普通商标-未达到 2、法律保护不同:驰名商标- 未注册可保护、知识产权局/法院在个案中认定 普通商标-注册才能保护,知识产权局 3、无效宣告保护期不同:驰名商标- 所有人不受5年限制,普通注册商标-5年内提出 4、保护范围不同:已注册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普通注册商标-获准范围内同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