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合同的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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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合同的保全
第1节 概述
概念
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
特点
1||| 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是确认债权人享有代位权或撤销权
2||| 合同保全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
3||| 合同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
合同保全与其他保障债权形式的区别
合同保全与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诉讼上的财产保全的方法通常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存款等措施;而合同保全只是通过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措施而实现的
合同的保全与合同的担保
二者的成立时间不同
合同的担保通常必须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担保权人才能行使其担保权;而合同保全的适用并不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即只要债务人实施了严重影响其履行债务的行为,符合债权保全条件的,债权人都可以采取债权保全措施
第2节 债权人代位权
代位权
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1||| 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消极的不行使权利的行为,即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
2||| 代位权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3||| 代位权的行使须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
4|||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义务
行使的条件
(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已届清偿期
(2)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及其从权利
(3)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
(4)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诉讼的主体
相对人应为被告,债务人应当为第三人
行使范围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行使的效力
对债权人的效力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对债务人的效力
代位权行使的直接效果应归属于债务人
对第三人(相对人)的效力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3节 债权人的撤销权
撤销权的概念
指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客观要件
(1) 债务人实施的行为主要是法律行为
(2) 债务人的行为是以财产为标的的处分行为
(3) 债务人的行为导致了责任财产的减少
(4) 债务人的行为危及债权实现
主观要件
债务人恶意
第三人恶意
撤销之诉的主体
撤销之诉的被告为债务人,至于受让人则不得作为撤销之诉的被告,而只能作为诉讼中的第三人
撤销权行使的范围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债权人优先受偿
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则该行为自始无效
对相对人的效力
返还
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