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司法救助
这是一篇关于司法救助的思维导图,司法救助是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如果没有司法救助,人们就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愿,不能行使自己的权利,不能对歧视提出异议或不能追究决策者的责任。
编辑于2021-08-12 11:30:36司法救助
总则
原则
1. 辅助性救助,同一案件同一当事人只救助一次,其他办案机关救助,检察院不再救助,通过诉讼能够获得赔偿、补偿的,应当通过诉讼途径
2. 公正救助,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公平、公正、合理救助
3. 及时救助,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应当根据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提供救助
4. 属地救助,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由办理案件的检察院负责救助
无例外情况
职责
1. 办案部门
(1) 主动了解当事人的损失及生活困难情况,告知可以提出救助申请
(2) 根据控申部门审查司法救助需要提供案件情况、材料
(3) 将本院作出的司法救助决定书随卷移送其他办案机关
2. 控申部门
(1) 受理、审查申请
(2) 提出司法救助审查意见并报请审批
(3) 发放救助金
(4) 其他工作
3. 计划财务装备部门
(1) 编制和上报司法救助资金年度预算
(2) 向财政部门申请核拨救助金
(3) 监督救助金使用
(4) 协调控申部门发放救助金
对象、范围
应当救助
1.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犯罪侵害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2. 刑事案件被害人收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先救助后补申请
3. 刑事案件被害人收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抚养、扶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无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4.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犯罪侵害,造成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无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5. 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无需重伤
6. 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无需重伤
7. 涉法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
8. 其他需要救助的
一般不予救助
1. 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
2. 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3. 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4. 诉讼活动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5. 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导致的
6. 通过社会救助等措施已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方式、标准
1. 救助金
(1) 实际遭受的损失
(2) 有无过错及程度
(3) 申请人及其家庭的经济状况
(4) 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最低支出
(5) 赔偿义务人的实际赔偿情况
(6) 其他应当考虑的
以办理案件检察院所在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不超过36个月,需适当突破的,按审批,总额不得超过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的赔偿数额
2. 思想疏导
3. 宣传教育
4. 法律援助
5. 诉讼救济
6. 其他社会救助
若救助仍困难,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予以社会救助。检察院与申请人户籍不一致,相关材料移送户籍地检察院,由其建议当地有关部门予以社会救助
受理
1. 申请人
(1) 应当申请人申请,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可以由法定代理人申请
近亲属无权利(当事人受犯罪侵害死亡除外)
(2) 书面申请,口头申请需制作笔录
1||| 救助申请书
2||| 有效身份证明
3||| 实际损害证明,鉴定意见、医疗诊断证明、财产损失情况等
4||| 生活困难的证明
户籍所在地、常住地村委会、单位或者民政部门出具
写明成员、劳动能力、就业情况、家庭收入等
5||| 其他证明
6||| 当事人受犯罪侵害死亡的 近亲属或者赡养、抚养、扶养的其他人提出的还需社会关系证明
7||| 委托代理人提出的,还需授权委托书
特殊困难无法调取的,申请检察院调取
材料齐全,当场出具收取清单,加盖院印,日期
材料不齐的,当场或者5个工作内告知30日内补齐,逾期视为放弃
材料齐备后,填写《受理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登记表》
2. 办案部门
(1) 办案过程中,符合的人员,告知其可申请司法救助
(2) 被害人收到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费用的,应当立即通知控申部门,控申部门立即审查并报分管检察长批准,先行救助,后再补办相关手续
审查、决定
1. 控申部门办理,审查材料,必要时进行调查核实,制作《国家司法救助申请审查报告》,提出意见及理由
(1) 可救助的,提出救助和具体金额的审核意见,分管检察长审批
1||| 制作《国家司法救助审批表》
2||| 审批同意后,制作《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请人
(2) 不予救助的,告知申请人,并释法说理
2. 需要外地调查、核实的,委托有关检察院代为核实
受理申请10工作日内做出决定,需要补齐资料的,补齐之日起算。委托调查核实的,不计入期限
发放
1. 制作《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送本院计划财务装备部门,由其向财政部门提出核拨申请
2. 上述部门收到救助金后及时通知控申部门,控申部门在2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
3. 申请人领取时,控申部门填写《国家司法救助金发放登记表》
(1) 一般银行转账,可与申请人商定方式
(2) 应当一次性发放,分管检察长批准,可以分期。分期的要事先确定批次、各批次时间、金额、承办人员等
资金保障、管理
1. 协调财政部门列入预算,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2. 计划财务装备部门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强化监督
3. 专款专用
4. 控申部门在年度届满后一个月内应将本院上一年度司法救助工作情况的书面报告附资金发放明细表,报有关部门及上级检察院,接收监督
责任追究
1. 检察人员
(1) 截流、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的
(2) 利用职务、工作便利收受财物的
(3) 违规发放造成重大损失的
(4) 弄虚作假为不符合救助条件申请救助的
依法依纪追究责任,追回已发放或者占有的资金
2. 申请人
伪造材料,隐瞒真相等手段或则救助的
追回救助金,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
通过虚假证明,使得不符合条件申请人获得救助的
建议有关单位或者主管机关依法依纪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追回救助金
未成年人
1. 对象
(1) 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身体伤残、或者心理遭受严重创伤,不能及时得到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2) 受到犯罪侵害继续救治,家庭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
(3) 抚养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不能及时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4) 家庭财产受到犯罪侵害遭受重大损失,不能及时获得赔偿,且无合理补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5) 举报、作证受到打击报复,身体受到伤害或者家庭财产受到重大损失,不能及时获得赔偿,家庭困难的
(6) 追索抚育费,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7) 道理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8) 其他因案件造成生活会困难,认为需要救助的
2. 金额
(1) 一般不超过案件所在省36个月的平均工资
(2) 身体重伤、严重残疾、家庭生活特别困难,以及需要长期进行心理治疗或者身体康复的,可突破,需报批
(3) 救助资金需监督,必要时可分期发放、第三方代管,确保作为未成年人必需的合理支出
3. 救助方式
(1) 性侵害、监护侵害、其他身体伤害的,进行心理安抚和疏导,出现心理创伤或者精神损害的,实施心理治疗
(2) 没有监护人、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者被撤销资格的,协助开展生活安置,提供临时照料、指定监护人等
(3) 未完成义务教育失学辍学的,帮助重返学校;生活困难导致的,推动落实学生资助政策,需要转学的,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4) 身体伤残就医、康复困难的,帮助落实医疗、康复机构
(5) 因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帮助获得法律援助,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协调减免相关诉讼费用
(6) 适龄未成年人有劳动、创业等意愿但缺乏必要技能的,协调有关部门提供技能培训等帮助
(7) 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给予政策咨询、帮扶转介、协调其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按规定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8) 合理、有效的其他方式
未检负责
(9) 救助金
控申负责
退役军人 司法救助
辅助性救助
公正救助
多元救助
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帮扶援助相衔接
优先救助
优先受理审查、提供司法救助、法律服务
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