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税法一(第五章 资源税)
税务师考试思维导图(税法一 第五章 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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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战略风险管理、战略实施
substantive procedures
初级会计实务第一章
会计科目
增值税法思维导图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固定资产
初级会计实务第二章:存货
初级会计实务思维导图
应收及预付款项
税法一 第五章 资源税
一般规定
不征收
进口应税矿产品和盐不征收资源税
不免征或退还
对出口应税资源也不免征或者退还已纳的资源税
从高制定税额标准
对取用地下水从高制定税额标准
对特种行业取用水,从高制定税额标准
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用水,从高制定税额标准
超采地区高于非超采地区
从低制定税额标准
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从低制定税额标准
税目
矿产品
不征
伴生矿、伴选矿、尾矿
征税
伴采矿
原油、天然气
不包括人造石油
煤炭
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
金属、非金属
水资源
目前仅限于指定省区10个
其他规定
列举名称的资源品目
由省级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具体适用税率建议,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核准
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
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税目和适用税率,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应纳税额
资源税=计税销售额(销售数量)×适用税率
计税依据
包括
实际销售
视同销售
纳税人同类同期产品平均售价
其他纳税人同类同期产品平均售价
组价=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原煤&洗选煤
直接对外销售
计税依据原煤销售额
加工洗选煤销售
计税依据洗选煤销售额×洗选煤折算率
原矿&精矿
精矿销售额=原矿销售额+原矿加工为精矿的成本×(1+成本利润率)
精矿销售额=原矿销售额×换算比 其中:换算比=同类精矿单位价格÷(原矿单位价格×选矿比) 选矿比=加工精矿耗用原矿数量÷精矿数量
不包括增值税销项 税额和运杂费用
税收优惠
减征、免征
不缴纳
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缴纳资源税
减征或免征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对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减征40%:对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
减征30%:对三次采油、深水油气田
减征20%:对低丰度油气田
减征30%
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
自2016年7月1日起,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含)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
减征50%
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
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
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给予减税或免税
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对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免征水资源税
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资源税
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
进出口应税矿产资源
进口不征资源税;出口不免退资源税
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应税产品直接出口的,按其离岸价格(不含增值税)为销售额
征收管理
纳税时间
分期收款销售: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预收货款销售: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移送使用应税产品当天
水资源税: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
代扣代缴税款:支付首笔货款或首次开具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视同销售:在应税产品所有权转移时计算缴纳资源税
纳税地点
开采地或生产地
应当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跨省(区、市)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水资源税
跨省(区、市)水力发电取用水,分别向跨省(区、市)水电站征收水资源税
纳税期限
按月或按季征收
不定期按次征收
期满10日内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