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税法二第二章: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与公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本思维导图维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第二章个人所得税的考点知识梳理,喜欢的小伙伴可以点个赞哦!
编辑于2019-07-30 13:37:08税法二 个人所得税
征税对象范围
1. 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等
独生子女补贴、公务员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 家属成员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2.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不征收
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
暂不征收
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
征收
彩票代销业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收入 及其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和财产性支出
3.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 劳务报酬所得
同时在不同公司任职和担任董事的董事费收入
勤工俭学收入
个人兼职收入
5. 稿酬所得
除本社报刊、杂志记者、编辑人员在本单位发表作品收入
专业作者在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或翻译的作品收入
6.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编剧剧本使用费
7.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不征收
储蓄存款利息、个人结算账户利息
暂不征收
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转让时减合理支出按“财产转让所得”计征
征收
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获得的股息
8. 财产租赁所得
转租收入、个人购买商店无偿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
9. 财产转让所得
股票转让所得、个人转让5年以上并且家庭唯一生活用房
10. 偶然所得
暂免征收
一次中奖不超1万元
全额征收
一次中奖超过(含)1万元
11. 其他所得
银行支付的揽储奖金
纳税人判断标准
纳税人
居民纳税人
居住1-5年
境内所得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境外所得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居住5年以上
境内所得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境外所得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非居民纳税人
居住90(183)天之内
境内所得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境外所得
境内支付(高管交)
境外支付
居住90(183)天-1年
境内所得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境外所得
境内支付(高管交)
境外支付
华侨界定
定居,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并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无永久居留权,连续5年及以上合法居住,并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
所得来源
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
扣缴义务人
除“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外,必须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应纳税额一般规定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每月收入额-3500或4800)*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附加减除费用范围
链接
适用税率
3-45% 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
5-35%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
20% 其他所得
特殊规定
扣除标准
30%扣除
个人通过规定渠道向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
全额扣除
红十字事业单位
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机构
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
农村义务教育
教育事业
宋庆龄基金会等六家单位
中国医药卫生事业、教育、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和中华快车基金会等
通过统一渠道向地震灾区捐赠
雇佣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
雇佣单位费用扣除,年度合并申报
个人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
扣除一定标准后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征税
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
按月预缴,年度终了30日内合并申报
远洋运输集体用餐伙食费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
雇主负担个人所得税额
定额负担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速算扣除)/(1-税率)
定率负担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速算扣除*负担比例)/(1-税率*负担比例)
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
一个纳税年度一个纳税人只准使用一次
分步法
找税率
全年一次性奖金/12
算税额
子主题
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收入
企业破产
免税
解除劳动关系
应纳税额={【(补偿收入-3*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不长于12的工作年限分摊系数-3500】*税率-速算扣除数}*分摊系数
提前退休一次性补偿收入
机关、事业单位
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非居民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减、免税优惠
链接
按征税对象计算应纳税额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不包括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扣除规定
生产经营费用
与其他费用混同按40%标准扣除
开办费
或开始生产经营当年一次性扣除,或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
年度亏损
结转年限不超5年
应付职工薪酬相关费用
工资薪金支出
从业人员
据实扣除
业主
不得税前扣除,按3500元/月
五险一金
从业人员
业主
规定范围和缴纳标准
补充养老保险
从业人员
不超工资总额5%部分据实扣除
业主
超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倍5%部分据实扣除
商业保险
从业人员
业主
只有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 和按规定可扣除部分据实扣除
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从业人员
工资薪金2%、14%、2.5%
业主
超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倍部分按规定比例扣除
不得扣除的支出
个人所得税款
税收滞纳金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务损失
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赞助支出
用于个人和家庭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不准扣除支出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
所得额确定
查账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汇总确定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
核定征收
定额征收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定率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其它合理方法
亏损弥补
企业年度经营亏损不得跨企业弥补
查账征收改核定征收后为弥补亏损不得继续弥补
税收征管
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
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3月内汇算清缴
汇总纳税地5年度不得变更
汇算清缴地变更前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收入总额-必要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年度收入总额=经营利润+工资薪金性质所得
经营利润=会计利润-所得税-上缴承包费
分次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劳务报酬所得
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
应纳税额=(收入-800)*20%
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
应纳税额=收入*(1-20%)*20%
每次应纳税额超20000元
应纳税额=收入*(1-20%)*税率-速算扣除数
代扣税款的计算
不含税收入不超3360元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800)/(1-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不含税收入超3360元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速算扣除数)*(1-20%)】/当级换算系数
当级换算系数=1-80%*适用税率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表 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适用税率表
稿酬所得
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
应纳税额=(收入-800)*20%*(1-30%)
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
应纳税额=收入*(1-20%)*20%*(1-30%)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
应纳税额=(收入-800)*20%
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
应纳税额=收入*(1-20%)*20%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减按50%征收
持股1-12个月(含)
暂免征收
持股超1年
沪港股票市场
股息红利所得
香港投资者
企业
个人
由上市公司按10%代扣
内地投资者
企业
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免征
个人
H股公司20%税率代扣
非H股中国结算20%税率代扣
内地证券投资基金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转让差价所得
香港投资者
暂免征收
内地投资者
企业
按企业所得税征收
个人
暂免征收
财产租赁所得
应纳税额
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
应纳税额=(收入-800)*20%
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
应纳税额=收入*(1-20%)*20%
个人按照市场价出租居民住房适用税率10%
财产租赁以一个月为限
缴纳税费
城建税7%/5%/1%
房产税4%
教育费附加3%
增值税
个人出租住房按5%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修缮费用
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
应纳税额=收入-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为限)-800(费用额)
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
应纳税额=(收入-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1-20%)
财产转让所得
应纳税额=(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20%
转让债权按加权平均法确定
每次卖出债券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该次卖出该类债券收入-该次卖出该类债券允许扣除的买价和费用)×20%
一次卖出某一种类的债券允许扣除的买价和费用=购进该种债券买入价和买进过程中缴纳的税费总和÷购进该种类债券总数量×本次卖出的该种类债券数量+卖出的该种类债券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处置部分债权
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其应税收入按照个人取得的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的合计数确定
当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当次处置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打包”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
个人购买和和处置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拍卖招标手续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以及缴纳的税金等合理税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特殊情形征税规定
境外税额抵免
分国限额抵免,多不退少要补
多次取得同一项目收入
先分、后扣、再税
建筑安装个人所得
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按照工资、薪金所得
按照劳务报酬所得
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广告业个人所得
按照劳务报酬所得
提供名义、形象
按照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按照工资、薪金所得
演出市场个人所得
非任职
按照劳务报酬所得
任职
按照工资、薪金所得
个人股票期权所得
行权日
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价-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凡取得股票期权的员工在行权日不实际买卖股票,而按行权日股票期权所指定股票的市场价与施权价之间的差额,直接从授权企业取得价差收益的,该项价差收益应作为员工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
公司雇员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不按上述规定纳税。该公司雇员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纳时因一次收入较多,可比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征税。
股权转让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
股权转让包括
出售股权
公司回购股权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以股权抵偿债务
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收回转让股权
股权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
另一次股权转让征收个税
股权合同未履行完毕
不缴纳个税
股权激励
税目
工资、薪金所得
应纳税额
股票增值权
(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
股票增值权
(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股票增值权
上市公司向被授权人兑现股票增值权所得的日期
股票增值权
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
税额计算
年度内一次取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年度内两次以上取得
应纳税款=(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年度内累计已纳税款 规定月份数=∑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与该次或该项所得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的乘积/∑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比例
适用于上市公司(含所属分支机构)和上市公司控股企业的员工,其中上市公司占控股企业股份比例最低为30%
间接持股比例,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上市公司对一级子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0%的,按100%计算
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
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送、转、缩股
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形成的限售股,自股票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发生送、转、缩股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依据送、转、缩股比例对限售股成本原值进行调整;而对于其他权益分派的情形(如现金分红、配股等),不对限售股的成本原值进行调整
优先原则
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免征个税
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低价向职工售房
房改售房
差价收益免征个税
其他情形
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比较全年一次性奖金缴纳个税
拍卖收入
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收入—财产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不能计算财产原值
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
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
自己的文字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所得
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计税
无偿受赠房屋产权所得
无偿赠与
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按照其他所得计税
受赠
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
转赠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
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
不征收个税
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征收个税
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
免税
.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5年以上唯一住房
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
缴付企业年金
单位缴费计入个人账户暂不缴纳个税
个人缴费不超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4%内暂从个人当期应纳税额中扣除
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提取职业年金
分摊个月计税
一次性领取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
个人出境定居除外
个人死亡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领取除外
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所得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独资和合伙律师事务所
工资、薪金所得
律师事务所支付雇员所得
兼职律师只减除一次费用扣除标准
办案支出费用为当月分成收入35%内
劳务报酬所得
律师聘请其他人员支付的报酬
收购企业股权将原盈余 积累转增股本所得
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即: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
股权奖励
上市公司公平市场价格按照取得股票当日收盘价确定
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公平市场价格,依次按照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应纳税额
应缴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规定月份数×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计税价格=每股价格×获得股份数,或根据持股比例换算
规定月份数按员工在企业的实际工作月份数确定。员工在企业工作月份数超过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转增股本
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应纳税额
计税金额=(未分配利润转增金额+盈余公积转增金额+资本公积转增金额)×持股比例
应缴个人所得税=计税金额×20%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资产原值—合理税费, 其中: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按照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
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税
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股权激励和记述入股有关政策
递延纳税
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
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税
股权转让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取得成本—合理税费
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
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链接
税收管理
源泉扣缴
纳税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
代扣代缴手续费2%
法律责任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行申报
申报情形
申报期限
个体工商户
账册健全
按年计算、分月预缴
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3月内汇算清缴
账册不健全
由税务机关按规定自行确定征收方式
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一次取得、30日内申报纳税
分次取得,次月15日前预缴,年度终了3月内汇算清缴
境外所得
来源国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30日内申报
按照来源国规定免缴个税,在次年1月1日起30日内申报
高收入个人所得
加强财产转让所得征收管理
加强限售股转让所得征收管理
加强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得征收管理
加强房屋转让所得征收管理
加强拍卖所得征收管理
加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
加强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税
加强利息所得征收管理
加强个人从法人企业列支消费性支出和从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
医疗机构个人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
在医疗机构任职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医疗机构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人投资或合伙投资开设医疗机构
提高起征点个人所得
未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除规定外一律不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结合实际对提高起征点后采取核定征税方法的纳税人可重新核定定额
股权转让所得
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
总价值在人民币15万元以下可不需向税务机关申请税收证明
申领税收证明程序
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按财产类别和来源地,分别向国税局、地税局申请开具税收证明。开具税收证明的税务机关为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申请人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当在15日内开具税收证明;申请人提供资料不全的,可要求其补正,待补正后开具
申请人有未完税事项的,允许补办申报纳税后开具税收证明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申请人有偷税、骗税等情形,需要立案稽查的,在稽查结案并完税后可开具税收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