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税法二(第七章 契税)
税务师考试思维导图(税法二 第七章 契税)
编辑于2019-07-30 13:38:38税法二 第七章 契税
征税范围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征收
土地使用权转让
出售、赠与、交换
征收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
房屋买卖
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
按房屋现值缴纳,折价抵债按房产折价款缴纳契税
房产作投资或作股权转让
按投资房产价值或房产买价缴纳
{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企业免纳契税}
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
征收
房屋赠与
受赠人缴纳契税
获奖取得照章纳税
征收
房屋交换
交换价值相等,免纳契税,办理免征契税手续
价值不相等的,按超出部分由支付差价方缴纳契税
征收
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
企业公司制改造
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整体改建指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 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 为股份有限公司的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 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 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
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 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
免征
企业股权转让
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
不征
企业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
免征
企业分立
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企业,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
不征
企业出售
出售国有或集体企业,买受人与原企业30%员工签订不少于3年劳动用工合同
减半
出售国有或集体企业,买受人与原企业100%员工签订不少于3年劳动用工合同
免征
企业破产
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抵偿债务
免征
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抵偿债务
减半
事业单位改制
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
免征
投资主体发生变化
减半
债权转股权
债权转股权新设立的公司
免征
资产划转
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 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 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 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
免征
其他相关规定
以出让方式或者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 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
征收
房屋附属设施等
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 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
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因改变土地用途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并应补缴政府其他费用
转让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 附着物)应按照转让总价款
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
征收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实行幅度比例税率
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其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其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其计税依据是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协议方式出让
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 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配套费等
竞价方式出让
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
先划拨,后出让
计税依据为应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公有住房补缴
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契税
减免规定
个人购房
个人家庭唯一住房
90平米及以下减按1%;90平米以上减按1.5%
第二套改善住房
90平米及以下减按1%;90平米以上减按2%
首次购买改造安置住房
90平米及以下减按1%;90平米以上减半
个人家庭唯一普通住房
法定税率基础减半征收
减征
基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
免税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
免税
因不可抗力丧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
酌情减半或免税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减免
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
免税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
免税
其他规定
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
售后回租
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
征收
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
免税
招拍挂
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承受人
征收
政府征房
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
免税
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差价部分
征收
代建保障性住房
计税价格为取得全部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
征收
增资扩股
以房屋、土地以外的资产增资,相应扩大其在被投资 公司的股权持有比例,无论被投资公司是否变更工商 登记,其房屋、土地权属不发生转移
不征
内部转移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 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 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和合伙企业之间
免税
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
免税
夫妻房屋、土地权属变更
婚姻存续期间
免税
已缴税购房者权属变更
权属变更前退房
退税
变更后退房
不退
公租房经管单位购买住房
作为公租房的
免税
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
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
免税
文化事业单位转制
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契税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
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
免征
对在地震中毁损的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
不征
饮水工程
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
免征
征收管理
纳税时间
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
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纳税期限
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地点
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