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税法二(第八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务师考试思维导图(税法二 第八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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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战略风险管理、战略实施
substantive procedures
初级会计实务第一章
会计科目
增值税法思维导图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固定资产
初级会计实务第二章:存货
初级会计实务思维导图
应收及预付款项
税法二 第八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
城市的征收范围为市区和郊区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实行差别幅度税额
计税依据
以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与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后再作调整
几方共有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实际使用土地面积占总面积比例,分别计算缴纳
减免规定
基本规定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 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全额预算和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土地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宗教寺庙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
公园、名胜古迹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
自行开山填海整治自使用月份免缴5-10年
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 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方税务局确定
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免税单位职工家属宿舍用地
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 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用地和其他用地
免征
特殊规定
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用土地
纳税单位用免税单位
征收
免税单位用纳税单位
各类危险品防火爆毒等安全防范用地
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暂免
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
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
厂区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
企业的绿化用地
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
厂区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
盐场、盐矿用地
盐场、盐矿的生产厂房、办公、生活区用地
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
火电厂
厂区围墙内的用地
厂区围墙外: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
水电站
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
其他用地
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
水利设施用地
生产、办公、生活用地
水利设施及其管扩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
交通部门港口用地
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人水中的浮码头、 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
民航机场用地
机场工作区(包括办公、生产和维修用地及候机楼、停车场)用地、 生活区用地、绿化用地,机场场内道路用地
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等)用地、场内外通信导航设施用地 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机场场外道路用地
自用地
老年服务机构、人民银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铁路行业、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土地
核电站
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信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
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
减半
其他规定
仅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减免土地使用税
公共租赁住房配套设施按比例免征
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 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
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比例减免
征收管理
纳税时间
一般规定
30日内申报登记
购置新建商品房
自房屋交付使用次月起
购置存量房
自签发房屋权属证书次月起
出租、出借房产
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次月起
合同未约定按照签订合同次月起
出让或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
新征用耕地
自批准征用满1年起
新征用费耕地
自批准征用次月起
招拍挂取得建设用地
纳税期限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缴纳地点
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土地不属于同一市(县)管辖范围内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由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税务局确定纳税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