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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法律 第十五章 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编辑于2019-07-30 13:49:51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第十五章 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概述与管辖
基本原则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辩论原则
自愿与合法的调解原则
调解原则适用于民事审判程序,而不适用民事执行程序
行政复议调解适用于自由裁量权的案件、行政赔偿和补偿案件
行政诉讼一般不适用调解,但行政赔偿案件可以调解
诚实信用原则
处分原则
民事检察监督原则
不仅限于民事审判活动,还包括民事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支持起诉原则
受理范围
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纠纷
因劳动关系引起的纠纷
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引起的纠纷
管辖种类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特殊管辖
合同纠纷
合同履行地
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
其他标的(主要指动产),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没实际履行,双方均不在履行地的,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网络交付标的,买受人住所地履行地
票据纠纷
票据支付地
运输合同纠纷
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保险合同纠纷
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人身保险为被保险人住所地
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
交通事故请求损害赔偿
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
公司住所地
海事、海商案件
协议管辖
须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不得协议管辖
协议法院级别仅适用于“合同或者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的第一审案件
协议管辖对合同受让人有效,转让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
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口作业发生纠纷
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对同一案件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符合条件
移送法院已经受理案件
移送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
受移送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管辖权的转移
由上级法院决定或同意把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法院转移给上级法院;
或由上级法院转移给下级法院审理
指定管辖
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法院,先由双方的高级法院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最高法院指定管辖
参加人
当事人
共同诉讼人
普通共同诉讼
指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诉讼
如业主诉物业公司案
必要共同诉讼
劳务派遣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可以“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
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保证合同纠纷
连带保证
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
应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
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
无需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一般保证
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
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
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限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诉讼代表人
代表人诉讼
当事人一方人≥10人时,可以委托2-5位诉讼代表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1-2位诉讼代理人
人数不能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法院可以发出公告(不少于30日),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
效力范围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
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代表产生方法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全体或部分当事人推选,推选不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 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人数不能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当事人推选代表人,推选不出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 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三人
第三人对于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享有全部或者部分独立请求权(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或者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第三人是在他人已经开始诉讼后再加入其中
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自己的权益
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
诉讼代理人是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
同一诉讼代理人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不能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
在代理权限内实施诉讼行为
代理诉讼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公益诉讼
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提起诉讼
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后,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30日
公益诉讼裁判发生效力后,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资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提起公益诉讼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据和证明
证据
当事人陈述
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 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书证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证人证言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鉴定意见
当事人申请鉴定
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
物证
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
勘验笔录
举证
原告举证
谁主张,谁举证
被告举证
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侵权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 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
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
举证责任的分担和倒置
举证时限
期限确定
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
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日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期限届满
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
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且该期限不受前述15天、10天最长期限的限制
申请延长
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
逾期提供
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据
人民法院查证职责
申请查证
主动查证
质证与认定
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诉讼程序
起诉和受理
起诉
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
受理
符合起诉条件7日内立案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除外
第一审普通程序
审理前的准备
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
管辖权异议
被告应当在接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
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当事人可以在10日内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开庭审理
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一审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
裁定适用范围
不予受理
可以上诉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可以上诉,小额诉讼案件除外
驳回起诉
可以上诉,小额诉讼案件除外
保全和先予执行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撤诉
申请撤诉
必须是原告提出申请
向受诉法院提出
必须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后,法院宣告判决之前提出
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
按撤诉处理
原告(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反诉
本诉是反诉的前提,没有本诉就没有反诉
延期审理、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
延期审理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需要补充调查
诉讼中止
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
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等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其他
诉讼终结
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
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承担义务的人
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
简易程序
适用程序
可以口头起诉
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
实行独任制
无须事前通知、公告,无须遵循普通程序规定的审理阶段
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本院院长批准, 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
小额诉讼
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其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
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
小额诉讼案件管辖异议,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小额诉讼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禁止适用
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
涉外民事纠纷
知识产权纠纷
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
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 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
第二审程序
上诉期
判决的上诉期为15天
裁定的上诉期为10天
上诉状
必须书面
案件审理
审理范围
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审判组织
上诉案件的审理应当组成合议庭
审理方式
以开庭审理为原则
案件调解
可以进行调解
撤回上诉
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 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
审理期限
裁决
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裁定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审判监督程序
当事人申请再审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原判决、判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 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申请再审的期限规定为裁判生效后6个月内
法院决定再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审判监督的程序;本法院提起再审由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调解书确有错误的,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检察院民事抗诉提起的再审
抗诉的主体是上级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再审案件的审理
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组成合议庭
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
案件纠纷已经解决,当事人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社会、第三人利益的,应当依法作出对抗诉案件终结审查的裁定;如果已裁定再审,应当依法作出终结再审诉讼的裁定
并不是必经程序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