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涉税服务法律制度(第九-十章)
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法律制度 第九至十章)
编辑于2019-07-30 13:55:53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第九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 第十章 公司法律制度
个人独资企业法
企业特征
一个自然人
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等
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财产或家庭共有菜场
不具有法人资格
能独立从事民事活动,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设立
个人独资企业
分支机构
依法登记,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成立日期
变更
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15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住所跨登记机关辖区
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终止
解散
投资人决定解散
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五继承人或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其他情形
清算
由投资人自行清算
债权申报期限
接到通知30日内
未接到通知60日
“5年捏“未申报责任消失
清偿顺序
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所欠税款
其他债务
企业的管理
自行管理
委托或聘用他人
不得善意对抗第三人
对受托人的“法定限制”
合伙企业法
企业的特征
普通合伙企业(“特殊”)
无限连带
有限合伙企业
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企业的设立、变更、解散和清算
不能当场登记,自受理20日内作出决定
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发生变更事由15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解散事由
其中: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日天”
15日内指定清算人,或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企业的管理
财产关系
财产处分、转让、出质
合伙事务执行
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一人一票过半数表决通过执行合伙事务
合伙企业内部关系
损益分配
合伙事务决定权
退伙
财产继承
合伙企业外部关系
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不得以“无关”债务抵消合伙企业债权
不得代位行使合伙权利
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有优先
公司法律制度
公司概述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发起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设立
募集设立
发起人认购股份》=35%
创立大会
自股款缴足30日内召开
召开15日前通知
必须过半数发起人、认股人出席
决议必须过半数通过
会议结束后30日内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能力
公司经营范围的限制
公司投资能力的限制
公司章程
订立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制定
一般情况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有独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人制定
发起方式设立
发起人制定后经创立大会通过
募集方式设立
效力
对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修改由董事会提出,股东会(大会)2/3表决通过
公司法律地位
股东有限责任
公司人格否定
公司基本制度
公司出资
“资本三原则”
资本确定原则
资本维持原则
可以抽回出资情形
未按期募足股份
发起人未按期30日召开创立大会
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
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情况
减少注册资本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资本不变原则
注册资本
自主约定
不限制首次出资比例、不限制货币出资比例、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出资方式
一般规定
可以货币,也可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不得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债权出资
不得违反禁止性规定
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确认或认可
出资责任
虚假出资
不按规定缴纳出资
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未履行公司内部责任
合理限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有限购买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
可由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出资不实
补足差额,发起人和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房屋、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出资要求“交付使用+权属变更”
抽逃出资
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
形态
虚构、虚假、关联交易、未经法定程序抽回出资
股东权利
财产权
参与决策权
知情权
股东诉讼
确认决议无效诉讼权
撤销决议诉讼权
对“董、监、高”管诉讼权
股东代位诉讼或代表诉讼权
要求结算公司诉讼权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担任情形
不得实施行为
公司变更、解散与清算
2/3股东通过
10日内通知、30日内公告、45日后办理
债权人30日(45日)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15日内成立清算组,由股东(有限)或董事或股东大会(股份)确定的人员组成
公积金
种类
盈余公积
税收利润10%提取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
资本公积
由资本、资产或收益形成
用途
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后留存额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25%
收益分配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缴纳所得税
提取法定公积金
提取任意公积金
向股东分配利润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人数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不超过50个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2-200个股东
设立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设立股东会
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设立登记
核准名称6个月保留期
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设立责任
赔偿责任
合同责任
未设立责任
股款的处理
连带责任
股东会
召开股东大会
有限责任公司
首次
首次由出资最多股东召集和主持
再次
召集会议
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代表1/10以上表决权股东着急会议
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股东
主持会议
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荐一名董事、监事会或 不设监事会监事、代表1/10以上表决权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监事会、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股东
临时会议
1/10股东、1/3董事、监事会提议
召开条件
董事人数不足5人或章程规定2/3时人数时
公司为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股东请求
董事会认为必要
监事会提议召开
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临时提案权
资格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股东
大会召开前10日提出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提交临时提案审议
决议
普通事项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特别事项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变更公司形式
2/3以上通过
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决议
代表2/3表决通过
修改公司章程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变更公司形式
股东资格
“股东名册”
未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董事会
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
3-13人、可以有职工代表、董事长(副)产生章程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
3-13人、应当有职工代表、董事长(副)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指定”
股份有限公司
5-19人,可以有职工代表、董事长(副)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
董事长任期不超3年, 连选连任
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
股份有限公司
每年度至少两次会议
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会议决议
监事会
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
不得少于3人、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国有独资公司
不得少于5人、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
股份有限公司
不得少于3人、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
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1/3,任期3年,连选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股份有限公司
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