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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服务实务 第九章(第三部分 重点行业及行为纳税审核)
编辑于2019-07-30 14:07:40涉税服务实务 第九章 货物和劳务税纳税 申报代理和纳税审核
Part 3: 重点行业及 行为纳税审核
建筑服务
适用简易计税
2017年7月1日起,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 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
选择简易计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430之前
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11%或10%
全额计税
预缴不含税差额×2%
收到预收款 预缴税款 借:银行存款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预收账款 贷:银行存款
简易计税3%
差额计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预缴不含税差额×3%
收到预收款 预缴税款 借:银行存款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预收账款 贷:银行存款
不同阶段财税处理
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
收到预收款 预缴税款 借:银行存款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简易计税) 贷:预收账款 贷:银行存款
小规模纳税人
收到预收款 预缴税款 借:银行存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预收账款 贷:银行存款
工程采购
一般纳税人
采购材料等 借:库存材料、周转材料(工程施工)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简易计税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小规模纳税人
采购材料等 借:库存材料、周转材料(工程施工)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合同约定付款
一般纳税人
借:应收账款、预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简易计税
小规模纳税人
借:应收账款、预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质保金&保证金
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账务处理
扣押款项
借:应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或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收到款项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发票管理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批准,可以汇总纳税
企业在预收工程款时,应该开具“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发票中的“建筑服务预收款”
集团内企业通过内部授权或三方协议可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
一般计税11%或10%
差额计税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政府部门的土地价款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不包括预售面积。
可选择简易计税
房地产老项目
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建筑工程项目
政府部门的土地价款
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 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 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 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
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 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契税等不得差额
简易计税5%
全额计税
不同阶段财税处理
取得土地使用权
一般计税
借:开发成本 贷:银行存款等 不体现差额:销售开发产品时才差额
简易计税
借:开发成本 贷:银行存款等
预售
一般计税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金额=预收/(1+10%)×3%
简易计税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银行存款 金额=预收/(1+5%)×3%
开具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发票
交付房屋
一般计税
交付业主,确认收入,结转成本
借:银行存款、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预缴税款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
处理销项税额抵减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贷:主营业务成本
1. 抵减由于差额纳税虚增的主营业务成本 开发成本—开发产品—主营业务成本 2. 销售面积不包括预售面积 金额=按销售面积比例计算的土地价款/(1+10%)×10%
简易计税
借:银行存款、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销售不动产
一般纳税人
计税依据
一般计税
全额10%
简易计税
非自建
差额5%
自建
全额5%
预缴依据
非自建
差额/(1+5%)*5%
自建
全额/(1+5%)*5%
预缴地点
不动产所在地地税
申报地点
机构所在地国税
自然人
购买不足2年
普通住房
全额/(1+5%)*5%
非普通住房
全额/(1+5%)*5%
商铺
非自建
差额/(1+5%)*5%
自建
全额/(1+5%)*5%
购买超(含)2年
其他地区
普通住房
非普通住房
免征增值税
北上广深
普通住房
免征增值税
非普通住房
(卖出价—买入价)/(1+5%)*5%
账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
一般计税
预缴
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计提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简易计税
预缴
计提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小规模纳税人
预缴
计提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不动产经营租赁
一般纳税人
一般计税
预缴
租金/(1+10%)*3%
简易计税
可选
租金/(1+5%)*5%
2016年4月30日前
预缴地点
不动产所在地国税
申报地点
机构所在地国税
小规模纳税人
其他个人(自然人)
出租住房
租金/(1+5%)*1.5%
出租不动产
租金/(1+5%)*5%
无需预缴, 不动产所在地地税申报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出租住房
租金/(1+5%)*1.5%
出租不动产
租金/(1+5%)*5%
不动产所在地国税预缴, 机构所在地国税申报
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范围
贷款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税务处理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收益
保本收益
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非保本收益
不征收增值税
金融商品转让
企业转让金融商品取得的收益
缴纳增值税
个人转让金融商品取得的收益
免征增值税
金融商品转让计税依据
差额计税
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正负差年内可以相抵,年末负差,不得转入下一年度
金融商品买卖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买入价
选择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
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限售股买入价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 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
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 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
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
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 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
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
金融商品转让账务处理
月末,产生转让收益
借:投资收益等科目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产生转让损失(按结转下月抵扣税额)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投资收益等
缴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注意:“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无需转入“未交增值税”中
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额
借:投资收益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
经纪代理服务
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融资租赁服务
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
客运场站服务
支付给承运方运费
旅游服务
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
劳务派遣
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 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
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
差额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