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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服务实务(第十一章 其他税种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
编辑于2019-07-30 14:13:22涉税服务实务 第十一章 其他税种纳税 申报和纳税审核
土地增值税
纳税申报
预征率预缴
销售房地产项目
应进行清算
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可要求清算
已竣工验收/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比例 85%以上,或虽未超85%,但剩余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
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会计核算
销售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应纳税额
增值额=收入额-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
扣除项目金额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应税收入
简易计税
应税收入=含增值税收入-增值税应纳税额
差额纳税
一般计税
应税收入=含增值税收入-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后的销项税额)
差额纳税
视同销售
发生所有权转移
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
收入确认
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扣除项目
销售新房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含契税、不含印花税
扣除项目金额=扣除项目的总金额×(转让土地使用权 的面积或建筑面积÷受让土地使用权的总面积)
房地产开发成本
含装修费用
不包括利息支出
不包括可以抵扣进项税
房地产开发费用
不允
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
允扣
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不含增值税
可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教育费附加扣除
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加计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未开发就转让,不得加计扣除
销售旧房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
每满12个月计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印花税
会计核算
企业预缴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直接支付 借:税金及附加 贷:银行存款
适用税率
比例税率
1‰
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
0.5‰
工承揽合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 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
资金账簿 (2018.5.1起减半)
0.3‰
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
0.05‰
借款合同(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合同)
定额税率
5元/件
权利许可证照
资金账簿外的其他账簿
免税 (2018.5.1起)
不足一角的不征税;一角以上, 尾数按四舍五入方法计算贴花
审核要点
加工承揽合同
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
原材料和加工费未分别记载按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
主要原材料不计税贴花
货物运输合同
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
借款合同
计税依据为借款本金
技术开发合同
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
未列明金额合同
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对于签订时无法确定金额的应税凭证,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在最终结算实际金额后, 应按规定补贴印花
外币合同
应按凭证书立、领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完税手续
自行贴花
汇贴或汇缴
委托代征法
免税审核
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副本或抄本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国家指定由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业产品收购合同
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住房租赁合同,凡房屋属于用于生活居住用房的,暂免贴花
军事物资运输、抢险救灾物资运输,以及新建铁路临管线运输等的特殊货运凭证
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014.11.1-2020.12.31
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其他账簿免印花税
2018.5.1起
房产税
会计核算
计提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征税对象
地上建筑物
从价计征
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从租计征
租金收入×12%(个人为4%)
地下工业用途房产
应税房产原值(50%~60%)×(1-扣除比例)×1.2%
地下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
应税房产原值(70%~80%)×(1-扣除比例)×1.2%
出租的地下建筑
租金收入×12%(个人为4%)
审核要点
自用房产
宗地容积率低于0.5
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是否将其改建、扩建支出列入大修理范围处理
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出租房产
免收租金期间
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投资联营房产
共担风险的
按房产的计税余值从价计征房产税
不承担风险的
按租金收入从租计征房产税
纳税期限
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从生产经营之月起,计征房产税
其他情况,从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免税房产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产
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城镇土地使用税
会计核算
计提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期限
新征用耕地
缴纳耕地占用税一年以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新征用的非耕地
自批准征用的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招拍挂取得建设用地
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审核要点
土地面积
测定面积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
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
土地使用证书
申报的土地面积
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
地下建筑用地
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
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 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
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免税规定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资源税
会计核算
销售应税产品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自产自用应税产品视同销售时
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收购未税矿产品应代扣代缴的资源税
借:材料采购或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购入液体盐
不再缴纳资源税
计税依据
从价征收
销售额/销售数量
由关联单位对外销售
按关联单位的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自用于除连续生产应税 产品以外的其他方面
按纳税人对外销售应税产品 的平均价格计算销售额
直接出口
按其不含增值税的离 岸价格计算销售额
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
从量征收
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 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
减免税审核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给予减税或免税
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对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
对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30%
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
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
环境保护税
纳税申报
《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
《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
测算顺序
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不缴纳情形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但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审核要点
应税大气污染物
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
应税水污染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一类水污染物
对前五项污染物征收
第二类水污染物
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
应税固体废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税噪声应纳税额的计算
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昼、夜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累计计征
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15天的,减半计算应纳税额
减免税审核
免税审核
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 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减税审核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 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 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