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中华民国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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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
刑法总则
民法分论
民法债的担保保证
国际经济法: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
民诉17之二审
第1章 刑法的基础知识
刑法
贫困户动态调整程序
中华民国法律制度
南京临时政府
宪法性文件
《中华民国临时宪法大纲》
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布破除帝制
三权分立,总统制共和政体
立法权:参议院。最高司法权:临时中央裁判所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内容
三权分立,责任内阁制
规定人民的权利
保护私有财产
特点
限制袁世凯
参议院,同意权,弹劾权,2/3强制通过
约法的修改,2/3或总统提出,4/5出席,3/4同意
历史意义
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宪法文件
立宪观念和技术不足,因人立法局限性
其他革命法令
破除旧制,保障民权,发展经济
司法制度
中央
司法行政:司法部
审判机关:临时中央裁判所
改革主要措施
司法独立
禁刑讯体罚
公开审判,陪审
试行律师制度
北洋政府
立法概况
立法原则:隆礼重刑
学清末兼学西方
多单行法规
判例解释例为重要渊源
立法技术不足导致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
北洋第一部宪法草案
三权分立,民主共和,责任内阁
国会有立法权,弹劾权,弹劾后审判权,常设国会委员会
总统***5年,连任一次
审计局,审核国家财政
限制袁世凯,被废
《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
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使辛亥革命的成果丧失
总统制,取消国会,有名无实立法院,参政院
人民权利限制在法律范围内
10年***,可以连任,总统可以推荐
袁世凯复辟帝制
《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1923
第一部正式宪法
条文完备,形式民主
实行地方自治(实则确认军阀统治范围)
刑事立法
《暂行新刑律》
改《大清新刑律》
系列单行法规
《暂行法院编制法》
改清末《法院编制法》
中国最早行政诉讼制度
二元司法,法院民刑,平政院行政诉讼
四级三审,县知事兼理司法
军阀审判干预司法
南京民国政府
指导思想
三民主义
权能分治,政权(人民管政府)和治权(政府管国事)
五权宪法
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
建国三时期
军政,训政,宪政;训政保姆论
主要·立法原则
党治,立法机关: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及其常设中央执行委员会
指导立法:全国实行训政最高指导机关——中央政治会议(中央政治委员会)
立法阶段
“法统”形成时期,建立“六法”体系,单行法规
发展时期,抗日8年立法两面性(抗日和防共)
完善和崩溃时期,内乱3年,大量特别法规
法律体系
宪法。民法,民诉,刑法,刑诉,行政法(除行政法外,均以基本法典为中心)
《六法全书》
”法典为纲,相关法规为目"
标志六法体系构建完成,实现法律形式的近代化
基本法典-相关法规-判例(最高法院)和解释例(司法院大法官会议)
法律制度特点
遗教为根本原则
不成文法占据重要地位
特点多于普通,优先于普通
《六法全书》成文法律体系
《训政纲领》
一党治国,以党训政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根本法的形式确认党治
五院政府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法”
总统制,国民大会制,五院制,实际集权于总统
《中华民国宪法》1947
三民主义,五权宪法,国民大会,总统制,人民权利义务,地方分权,省,县自治权
《中华民国刑法》
旧刑法,客观主义,客观后果,报应主义
新刑法,侧重主观主义,犯罪性质,防卫社会主义,保安处分制度
新刑法特点
继受西方,注重传统
侵害尊加重罚
同居相为隐,减轻
亲盗可免,亲告
纵容纳妾
从新从轻,属地主,属人辅
防卫社会主义和保安处分制度
刑事特别法
数量多,重刑
民商事立法
民商合一(近代首次)
北洋和南临都分立
《中华民国民法》
德国民法编制体例,总,债,物,亲属,继承
中国第一部民法典
内容和特点
社会本位
具体制度学外国民法
民商合一
维护私有财产及地主土地经营权
婚姻家庭,固有法
商事立法
单姓商事立法,放不进债,物的
普通法院系统
初期四级三审,后改三级三审(地方,高等,最高)
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司法院,下设司法行政部,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官吏惩戒委员会,大法官会议
特种刑事法庭
中央和高等,一审终审,迫害共产党人
诉讼审判制度
严密侦查
自由心证
秘密审判,陪审
强化军审
子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