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电力建设工程常见典型问题(2024年)
这是一篇关于电力建设工程常见典型问题及行政处罚(2024年)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应急管理工作不扎实,监理单位监督不认真,七是工程质量管理不严格,六是作业现场管理不规范,五是危大工程管控不到位,四是分包安全管理不严格,三是教育培训工作不扎实,二是双重机制执行不严格,一是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编辑于2025-02-24 08:50:33这是一篇关于加强防火组织与消防设施管理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落实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配备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给水系统要求,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及防毒面具配置,掌握《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这是一篇关于电力建设工程常见典型问题及行政处罚(2024年)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应急管理工作不扎实,监理单位监督不认真,七是工程质量管理不严格,六是作业现场管理不规范,五是危大工程管控不到位,四是分包安全管理不严格,三是教育培训工作不扎实,二是双重机制执行不严格,一是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这是一篇关于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GB 45067-2024)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参考文献,4判定准则,3术语和定义,2规范性引用文件,1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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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加强防火组织与消防设施管理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落实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配备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给水系统要求,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及防毒面具配置,掌握《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这是一篇关于电力建设工程常见典型问题及行政处罚(2024年)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应急管理工作不扎实,监理单位监督不认真,七是工程质量管理不严格,六是作业现场管理不规范,五是危大工程管控不到位,四是分包安全管理不严格,三是教育培训工作不扎实,二是双重机制执行不严格,一是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这是一篇关于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GB 45067-2024)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参考文献,4判定准则,3术语和定义,2规范性引用文件,1范围。
电力建设工程常见典型问题(2024年)
一是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未制定全员责任制;
责任制不健全,缺项漏项;
责任制不健全,缺少保证体系部门职责
施工单位未履行将有关分包单位报送监理单位审查
责任制规定照搬照抄上级企业,工程实际不符;
项目主要负责人部分法定职责内容缺失;
责任制规定的内容占实际履行的职责内容不一致,存在“两张皮"现象;
项目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等“关键少数"履职不到位,有的长期不在工程现场履职,有的对建设工程安全质量重大问题失察失管等。
其他
在合同中明确的设计勘察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质量承诺人与实际人员不一致
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总监/变更后总监未签署授杈书,总监理工程师未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项目主要负责人更换未履行变更手续
项目主要负责人变更未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
安全生产委员会不健全,未将吊装1标段和吊装Il标段的两家施工单位纳入成员单位
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规定未以正式文件形式印发,且职责规定缺少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和安全绩效考核等内容
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制定安全生产费用年度提取计划、在开工前未向施工单位支付50%安全生产费用,未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台帐。
案例
2024年1月,福建能源监管办在对某发电公司开展安全生产现场“四不两直”督导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不到位,具体包括“未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企业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企业安全培训计划、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应急预案”等;二是未对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承包单位尽到的安全管理责任委托给运维服务单位,并由运维服务单位与第三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1月,福建能源监管办对该企业正式立案调查,并于4月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调查认定,某发电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以及《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条规定,福建能源监管办对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分别处以5万元、5万元、1万元罚款。
2023年6月,甘肃能源监管办在对某新能源发电公司开展电力安全生产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开展风力发电机组登塔检修高处作业过程中,工作负责人擅自长时间离开工作现场,且未指定临时负责人或安全监护人。2023年7月,甘肃能源监管办对该公司依法立案调查。2023年9月,甘肃能源监管办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调查认定,该公司未落实专人现场监护等高风险作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之规定。该公司未深刻汲取本公司触电事故教训,事故暴露的安全管理漏洞未完全堵塞,依法从重处罚。甘肃能源监管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该公司处以9万元罚款。
二是双重机制执行不严格
未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
未制定风险隐患等级判定标准;
辨识不出风险、发现不了隐患;
风险管控、隐患治理不及时、不彻底,未实现问题闭环管理;
未如实记录风险隐患整治过程;
未履行重大隐患“双报告"职责;
未认真开展安全技术交底,未如实告知作业人员风险隐患;
班前安全会议记录中的作业人员未参加通风洞兼安全洞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
未按要求开展冬期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交底
安全技术交底、每日站班会的针对性不强,未结合具体作业任务进行交底
未对升压站主变安装调试作业进行交底
设计安全技术交底的时间早于图纸交付时间1个多月
施工图会审、设计交底时间晚于开工时间
在重大隐患治理前无法保证安全的情况下,未停止施工、未停止使用设备等。
案例
2024年4月26日,河南能源监管办在某风电项目现场检查中发现该项目建设公司未制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未制定应急预案。发现问题后检查组现场下发了《整改通知书》,并要求该公司立即整改。2024年5月30日,河南能源监管办对该公司正式立案调查,并于2024年8月5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调查认定,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十八条和第八十一条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款、第九十七条第四款、第六款相关规定,对该项目建设公司作出罚款1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按规定在官网进行公示。
三是教育培训工作不扎实
未建立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未制定年度教育培训计划;
计划执行不严格,未按计划开展教育培训活动;
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开展不认真;
教育培训内容“一刀切",未针对不同人员、不同岗位差异化开展教育培训;
教育培训学时不满足规定要求;
教育培训走过场,培训考试代考、抄袭,试卷批阅不认真,随意判分;
未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情况;
工程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教育培训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监理单位未对施工单位教育培训年度计划执行、费用投入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等。
其他
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管理不严格,二级、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签到表未注明培训时间;累计培训十天,但仅有三次签到。
案例
2023年9月18日,四川能源监管办在对某水电站工程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工程施工建设公司存在以下问题: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个别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未按照规定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事故隐患排查结果未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2023年9月28日,四川能源监管办对该施工建设公司下发了《监管整改通知书》。2024年7月16日,四川能源监管办对该公司正式立案调查,并于2024年10月10日正式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调查认定,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综合考虑该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四川能源监管办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按规定在官网进行公示。
2024年7月26日,甘肃能源监管办在对某新能源发电公司开展电力安全生产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未对4名新调入人员和4名外包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作业前未对4名外包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2024年8月26日,甘肃能源监管办对该公司依法立案调查,并于2024年11月1日正式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调查认定,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综合考虑该公司能够严格按照要求及时改正,积极配合调查组工作,按照《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二条规定,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甘肃能源监管办对该公司2项违法行为处以8万元罚款,并按规定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2023年6月,甘肃能源监管办在对某火电项目工程项目部及施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项目承包单位存在多项违法行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流于形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弄虚作假;人员资质审核把关不严,乙炔切割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即上岗作业;一台履带式起重机和一台汽车起重机同时起吊作业,以及多项动火作业,未安排工作负责人或安全监护人;现场搭设的多处脚手架,不符合国家安全规范,存在人员坠落事故隐患。2023年7月,甘肃能源监管办对该项目承包单位正式立案调查,并于2023年9月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调查认定,该项目承包单位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甘肃能源监管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和第七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以及第一百零二条的相关规定,对该项目承包单位分别处以8万元、8万元、8万元、4万元罚款,4项违法行为合计罚款28万元。
四是分包安全管理不严格
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无资质承揽工程、超资质承揽工程、以劳务名义承揽专业工程;
“低价中标"合成谬误问题;
未将分包单位纳入统一管理;
以包代管、以罚代管;
工程总承包单位进行施工分包未经建设单位同意;
施工单位未将分包单位报请建设单位审核和确认;
施工单位未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施工单位向分包单位转嫁安全生产责任;
对分包单位的信用管理不严,分包单位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违规信息未共享等。
案例
2022年9月,某公司将2022年110kV友谊变952吕祖庙线10号杆建工局宿舍箱变更换工程全部交给山东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实施,构成转包承装电力设施业务,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依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转包工程结算金额0.7%的罚款,即501元;没收违法所得11347元。(罚没合计11848元)
五是危大工程管控不到位
施工单位未编制危大工程清单;
施工单位未将危大工程清单报送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备案;
施工单位未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履行编、审、批流程;
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未履行专家论证流程;
未按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完善专项施工方案;
未就专项施工方案开展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单位执行专项施工方案不严格,擅自修改、调整方案内容;
危大工程完成后,监理单位未组织有关单位人员进行验收等。
六是作业现场管理不规范
对作业人员审查不严,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仍可进场作业;
门禁管理松懈,无作业任务人员擅自进入工程现场;
施工机械设备进场把关不严,未经监理单位检查设备基本情况并报告建设单位备案,设备退场未报告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未经许可同意擅自开展作业;
安全措施落实不认真、危险作业监督监护不到位;
安全防护设施不齐全,安全工器具未按规定检验检定;
未经论证擅自调整工期,赶抢进度;
现场“三违"问题较多,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现场巡查检查不足等。
案例
2024年6月25日,福建能源监管办在对某火电项目开展迎峰度夏电力保供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该施工建设公司承接的某火电项目运煤系统C6栈桥彩钢板更换项目中,存在作业现场距离0米层的高度达20米但沿钢爬梯垂直攀登位置未设置速差保护器,钢爬梯未设置二次保护仅依靠顶部挂钩与钢结构连接且该连接未牢固固定、拆除彩钢瓦后临边未设置硬隔离措施等明显事故隐患。发现问题后检查组现场下发了《整改通知书》,并要求该施工建设公司立即整改。2024年8月15日,福建能源监管办对该公司正式立案调查;10月14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1月4日正式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调查认定,该施工建设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和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万元、法定代表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按规定在官网进行公示。
2024年3月26日,华北能源监管局在对某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现场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发现问题后检查组现场下发了《整改通知书》,并要求该施工单位立即整改。2024年5月9日,华北能源监管局对该公司正式立案调查;6月25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年7月12日正式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调查认定,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违规使用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焊接作业人员2名。综合考虑该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华北能源监管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按规定在官网进行公示。
2024年1月,浙江能源监管办在对某火电建设公司镇海搬迁工程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施工中存在“脚手架部分作业点无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措施、无临边防护措施、脚手架立杆垫块未设置或设置不规范、上下安全通道未设置、脚手片未铺设”等多项违法行为。1月,浙江能源监管办对该企业正式立案调查,并于2月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调查认定,某火电建设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以及《防止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三十项重点要求》《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有关国家和行业标准,且该违法行为在施工现场多处发生,带来较大安全隐患和事故风险,属于情节严重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以及《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条规定,按照从重情形,浙江能源监管办对该企业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5—6月,华中能源监管局在对武汉某电厂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现场检查时,发现施工单位某工程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该公司项目部在作业时脚手架搭设不规范,且现场未见验收标识牌,高处作业地点的下方未设置隔离区,未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二是该公司项目部开展的液氨改造工程输水罐罐体人孔门未封堵、无警示标志。2023年8月,华中能源监管局对该企业正式立案调查,并于2023年10月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调查认定,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综合考虑该工程公司项目部负责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并限期完成了检查发现问题整改的情况,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对该公司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上述两项处罚合并执行,依法对该公司处以6万元罚款。
七是工程质量管理不严格
未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和工作体系;
工程所用设备材料无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采购的混塔式风电机组未取得整体型式认证证书或型式试验报告;
未按设计图纸施工;
实体工程混凝土强度不足、裂缝较多;
工程相关技术指标数据误差超出规定的限值;
隐蔽工程未进行验收或验收不认真;
在开工前未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未及时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开展阶段性监督检查;
未取得质量监督机构的并网意见书即并网等。
案例
2024年4月8日,浙江能源监管办根据12398举报线索,在对某陆上风电项目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该项目施工过程中,某电力施工单位存在涉嫌“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的违法行为,具体为未按设计图纸要求开展电(光)缆敷设施工、未按设计图纸要求开展风机基础施工等。二是该项目工程监理过程中,某工程监理公司存在涉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签字”的违法行为,具体为对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电(光)缆敷设工程验收时,签字确认隐蔽工程质量合格,同意进入下一道工序,将实际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签字。2024年4月18日,浙江能源监管办对该项目相关参建单位下发了《监管整改通知书》,并于7月9日正式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调查认定,某电力施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因在调查过程中,该公司主动开展工程质量问题整改,主动减轻违法危害后果。按照《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八条规定,符合从轻处罚情形。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浙江能源监管办对该公司处以619.428974万元罚款。某工程监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因在调查过程中,该公司主动配合业主和施工单位开展工程质量问题整改,主动减轻违法危害后果,按照《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八条规定,符合从轻处罚情形。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浙江能源监管办对该监理公司处以50万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9.4863万元,共计罚没金额59.4863万元。以上信息按规定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临西运河200.2兆瓦风电二期100兆瓦电力建设项目,在未办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在项目风机吊装完毕、升压站外输线路建成的情况下,你公司仍未办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拾万元人民币。
2022年7月28日,河南能源监管办会同河南省发改委对某生物质能源热电有限公司开展电力安全生产督查。现场检查发现,该生物质能源热电有限公司3号炉扩建工程已开工但未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且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演练。河南能源监管办执法人员现场询问了电厂有关人员并制作《询问笔录》。
经调查认定,某生物质能源热电有限公司3号炉扩建工程未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关规定;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演练,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有关规定。河南能源监管办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该生物质能源热电有限公司依法给予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相关规定,依法给予罚款人民币十万元的行政处罚,合计给予罚款人民币三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26日,江苏能源监管办组织对某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江苏能源监管办检查人员现场调取该公司相关资料,并进行拍照取证,当场制作《现场督查整改通知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
经调查认定,某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一是工程建设过程中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关规定。二是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建立员工安规考试台账,两名员工未见入场三级安全教育考试记录,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江苏能源监管办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和《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相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依法给予罚款人民币三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监理单位监督不认真
F12号风机箱变基础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存在缺陷,监理单位在进行检验批质量验收时未指出问题、要求整改,仍签署“验收合格"意见。
组塔分部监理初检报告的技术资料检查并非针对组塔阶段,重点抽查情况没有明确抽查数量和抽查的杆塔号,初检结论错误出现已取消的优良等级和关键项,报告缺负责人签字和日期;检查记录无检查人员姓名、检查项目和检查数据。
总监理工程师未在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上加盖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印章。
见证取样计划无具体内容,未对进场的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进行检查验收或见证取样。
二层楼板混凝土浇筑监理旁站时,记录混凝土强度为C50,但开盘鉴定报告显示为C40混凝土。
质量问题及处理台账内容不清楚、不明确,不能反映提出问题的方式和时间。
应急管理工作不扎实
综合应急预案缺少应急响应分级、信息报告、应急资源调查等内容。
制氢站泄漏着火应急演练缺少演练脚本,未对演练发现的问题整改闭环;
触电事故应急演练方案未经审批,部分应参加演练人员实际未参加。
综合应急预案规定的信息上报程序不正确,未明确向地方发展改革委汇报,且未规定汇报时限;
应急处置人员联系方式不全;缺少应急资源调查报告及事故风险评估报告;专项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均未进行审批。
编制的应急预案不完善,综合预案中未明确响应分级,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缺少吊装过程中突遇大风、大型设备机械事故等场景应对处置内容。
通道边坡下部遗留部分材料阻塞临时疏散通道。
案例
2023年1月11—12日,福建能源监管办在对某新能源发电公司开展岁末年初电力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督查暨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回头看”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问题:该公司所属某光伏电站安全管理工作全部委托第三方运维单位负责,应急预案评审、演练均由该第三方公司组织开展;该公司未制定发布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该光伏电站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修编人、审核人、批准人均为第三方公司人员;该公司2022年安全技能培训计划未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该公司未对第三方公司派驻的运维人员开展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福建能源监管办执法人员进行了相关调查。2023年1月31日,福建能源监管办对该企业正式立案调查。2023年4月17日,福建能源监管办对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调查认定,该公司存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未对被派遣劳动者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等违法行为,一是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一)、(三)、(六)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二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规定。福建能源监管办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处以5万元的罚款,依据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该公司处以10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