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进行调整。
2. 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而
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18号——所得税》的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
3. 本解释内容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2024年1月1日)提前执行,若提前执行还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