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行政诉讼
这是一篇关于行政诉讼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程序,当事人,管辖,受案范围,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帮助您熟悉知识要点,加强记忆。有需要的同学,可以收藏下哟。
编辑于2025-04-04 15:13:22行政诉讼
基本原则
依法受理、依法应诉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应当
可以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机关干涉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
复议:合法性+合理性
诉讼:合法性
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使用民族语言文字
当事人有权辩论
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
基本制度
合议制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回避制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同样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公开审判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
法定不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
申请不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的
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两审终审
行政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即告终结
两级
两次
受案范围
可以诉讼
直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
附带性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不含行政法规和规章、国务院的规定
不可诉讼
国家行为
如:国防、外交等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国务院
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如:内部审批等
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
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管辖
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
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
海关处理的案件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省、市、县)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以省商务厅为被告的案件(省商务厅是地方政府的工作部门,不是地方政府)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案件(原告就被告)
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
经复议的案件
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
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
二选一
特殊地域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
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
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
户籍地
经常居住地(在该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
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
四选一
当事人
原告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被告
一般情形
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经复议的案件
复议维持
原行为机关和复议机关(共同被告)
复议改变
复议机关
复议不作为
起诉原行政行为的,原行为机关
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
两个以上机关共同作出(联合执法)
复议:共同上一级
诉讼:共同被告
被委托的组织
委托的行政机关
被撤销的机关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
程序
起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举证责任
原则上被告承担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举证责任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
一审程序
公开审理
法定不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
申请不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的
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停止执行
不适用调解
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判决
一审判决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判决依据: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
二审判决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两审终审制: 二审判决是生效判决/终审判决, 当事人对其不能提出上诉
再审/审判监督(纠错程序)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