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思维导图提供服务的合同
这是一篇关于第32章 提供服务的合同的思维导图。该思维导图对这一部分的知识点总结概括的比较全面,可提供借鉴。
编辑于2021-08-19 15:52:27这是一篇关于第二部分 常用的质性研究方法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质性研究理论,研究方法,质行研究方法的主要特点,质的研究与量的研究之区别差异,社会工作与两类研究,质性研究问题与定量研究问题。
【社区分享:探索个案工作的核心与价值】 个案工作是社会工作的基石,它以专业知识和技巧为基础,关注个人的独特性及“人在情境中”的互动无论是鲍尔斯强调的“艺术性调适”,还是玛丽·里士满提出的“人格成长”,都揭示了其核心通过建立专业关系、整合资源,与案主协作(而非替代)解决问题然而,现有定义常忽略“社会问题”的根源:当今社会的压力与失衡如何产生?个案工作正是回应这些挑战的关键,助力个人与家庭实现福祉,最终推动社会和谐。
这是一篇关于变量类型的思维导图,梳理了变量类型的相关知识,从不同类型的变量特点到心理学变量的特性及测量,再到维度计算的具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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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第二部分 常用的质性研究方法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质性研究理论,研究方法,质行研究方法的主要特点,质的研究与量的研究之区别差异,社会工作与两类研究,质性研究问题与定量研究问题。
【社区分享:探索个案工作的核心与价值】 个案工作是社会工作的基石,它以专业知识和技巧为基础,关注个人的独特性及“人在情境中”的互动无论是鲍尔斯强调的“艺术性调适”,还是玛丽·里士满提出的“人格成长”,都揭示了其核心通过建立专业关系、整合资源,与案主协作(而非替代)解决问题然而,现有定义常忽略“社会问题”的根源:当今社会的压力与失衡如何产生?个案工作正是回应这些挑战的关键,助力个人与家庭实现福祉,最终推动社会和谐。
这是一篇关于变量类型的思维导图,梳理了变量类型的相关知识,从不同类型的变量特点到心理学变量的特性及测量,再到维度计算的具体方式。
第32章 提供服务的合同
第1节 承揽合同
概念
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其中,完成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对方的一方当事人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向对方给付报酬的一方当事人为定作人
特征
1||| 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
2||| 承揽人完成工作的独立性
3||| 定作物的特定性
4||| 承揽合同为诺成合同
5||| 承揽合同为有偿合同
种类
加工合同
定作合同
修理合同
复制合同
测试合同
检验合同
承揽合同与类似合同的关系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
承揽合同与劳动合同
承揽合同与委托合同
效力
承揽人的合同义务
完成承揽工作的义务
承揽人要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工作
承揽人应以自己的工作依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
接受定作人提供材料或依约提供材料的义务
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
承揽人的瑕疵担保义务
容忍义务
承揽人的保密义务和通知义务
定作人的义务
支付价款的义务
定作人的协助义务
受领工作成果
定作人的中途变更权
共同承揽人不包括再承揽关系中的承揽人与次承揽人,而仅指对定作人均负直接完成承揽工作义务的多数承揽人
风险负担
材料的风险负担
工作成果的风险负担
报酬的风险负担
终止
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
承揽合同因当事人一方严重违约而解除
第2节 建设工程合同
概念
指建设工程的发包方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与承包方签订的关于承包方按照发包方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建设工程,并由发包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特征
1||| 合同的标的物一般仅限于基本建设工程
2||| 合同的主体应具备相应的条件
3||| 建设工程合同具有较强的国家管理性
4||| 建设工程合同的要式性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
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法律提倡该类合同的签订采用招标、投标形式进行。建设工程合同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三原则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订立
分包
指工程的承包方(含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经发包人同意后,依法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给第三人完成的行为
法律适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4条确认,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行为无效
转包
指施工单位以营利为目的,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其他的施工单位
一般效力
承揽人的合同义务
承包人的容忍义务
承包人的通知义务
发包人的合同义务
发包人的协助义务
对工程的验收义务
支付价款并接收建设工程的义务
承包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建设施工合同
概念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完成具体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设备安装、设备调试、工程保修等工作内容,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筑工程施工人的责任
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逾期违约责任
建设监理合同
概念
指建设单位与取得了监理资质证书的监理公司、监理事务所等监理单位签订的,为委托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内容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监理职责
费用及支付方式
第3节 运输合同
概念
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特征
1||| 运输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
2||| 运输合同多为格式合同
分类
以运输的对象为标准
旅客运输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
以运输工具为标准
铁路运输合同
公路运输合同
航空运输合同
水上运输合同
海上运输合同
管道运输合同
以承运人的多少为标准
单一运输合同
联合运输合同
承运人在合同订立中的强制性承诺义务
《民法典》第810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我国法律限制了承运人可以自由承诺或不承诺的选择权利,为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设定了强制性承诺义务
运输合同的一般效力
承运人的义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到约定地点
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运送旅客、货物
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运费的义务
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票款或者运费
客运合同
概念
旅客运输合同,是承运人与旅客关于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安全运输到目的地,旅客为此支付运费的协议
效力
旅客的义务
承运人的义务
客运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货运合同
概念
指承运人将托运人交付运输的货物运送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效力
托运人的义务
承运人的义务
收货人的义务
货运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联运合同
第4节 保管合同
概述
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它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当事人保管另一方当事人交付的物品,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特征
1||| 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
2||| 保管合同为无偿合同、双务合同、不要式合同
3||| 保管合同以物品的保管为目的
4||| 保管合同中须移转标的物的占有
效力
保管人的义务
给付保管凭证的义务
保管保管物的义务
不得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危险通知的义务
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寄存人的义务
支付保管费和偿还必要费用的义务
告知义务
声明义务
第5节 仓储合同
概念
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保管人(又称仓库营业人)为存货人保管储存的货物,存货人为此支付报酬的合同
特征
1||| 保管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主体
2||| 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为动产
3||| 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
4||| 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不要式合同
5||| 存货方主张货物已交付或行使返还请求权以仓单为凭证
效力
保管人的义务
给付仓单义务
接收、验收义务
通知义务
妥善保管义务
容忍义务
存货人的义务
说明义务
提取仓储物的义务
法律适用
法律关于一般保管合同的规定与法律关于仓储合同的规定,系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第6节 委托合同
第7节 物业服务合同
第8节 行纪合同
第9节 中介合同
第32章 提供服务的合同
第6节 委托合同
概念
又称委任合同,是指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事务,他方允诺处理事务的合同。委托他方处理事务的,为委托人;允诺为他方处理事务的,为受托人
特征
1||| 委托合同是以为他人处理事务为目的的合同
2||| 委托合同的订立以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前提
3||| 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及不要式合同
4||| 委托合同一般为无偿合同
效力
受托人的义务
依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报告义务
财产转交义务
委托人的义务
支付费用的义务
支付报酬的义务
赔偿受托人损失的义务
终止
原因
一般原因
指一般合同共同适用的终止原因
特殊原因
指导致委托合同终止特有的原因
委托合同例外不终止时的法律后果
受托人有继续处理事务的义务
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在委托关系终止时有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
第7节 物业服务合同
概念
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物业管理人
法律特征
1||| 物业服务合同属于提供服务的合同
2||| 物业服务合同属于长期继续性合同
3||| 物业服务合同属于集体合同
4||| 物业服务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
内容
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的法律约束力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终止
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
物业服务人的义务
亲自提供物业服务的义务
妥善提供物业服务的义务
公开和报告义务
业主的义务
支付物业费的义务
业主的告知和协助义务
物业服务合同的终止
业主共同决定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续聘物业服务人
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人的交接义务
原物业服务人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
第8节 行纪合同
概念
又称信托合同,是指一方根据他方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从事贸易活动,并收取报酬的合同
特征
1||| 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具有主体的限定性
2||| 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业务
3||| 行纪人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业务
4||| 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法律行为
5||| 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效力
行纪人的义务
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
妥善保管委托物的义务
合理处分委托物的义务
依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
委托人的义务
支付报酬的义务
受领或取回标的物的义务
行纪人的介入权
行纪人接受委托买卖有市场定价的证券或其他商品时,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享有自己作为出卖人或买受人的权利,此项权利称为行纪人的介入权,或称行纪人的自约权
因为行纪人的介入,使委托人和行纪人之间产生了买卖合同
法律适用
行纪合同在性质上与委托合同最为接近。我国《民法典》第960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9节 中介合同
概念
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
其中报告订约机会的中介,称为报告中介;提供订立合同媒介服务的中介,称为媒介中介
特征
1||| 中介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为他方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的合同
2||| 中介合同为有偿合同
3||| 中介合同为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4||| 中介合同中委托人一方的给付义务的履行有不确定性
5||| 中介合同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效力
中介人的义务
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的义务
忠实和尽力的义务
负担中介活动费用的义务
委托人的义务
支付报酬的义务
支付必要中介费用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