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会计处理原则:
1、确认单独所持有的资产,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持有的资产;
2、确认单独所承担的负债,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承担的负债;
3、确认出售其享有的共同经营产出份额所产生的收入;
4、按其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因出售产出所产生的收入;
5、确认单独所发生的费用,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发生的费用。
(2)合营方向共同经营投出或出售不构成业务资产的会计处理:
合营方向共同经营投出或出售资产等(构成业务的除外),在共同经营将相关资产出售给第三方或相关资产消耗之前,应当仅确认归属于共同经营其他方的利得和损失。
交易表明投出或出售的资产发生资产减值损失的,合营方应当全额确认该损失。
(3)合营方自共同经营购买不构成业务资产的会计处理:
合营方自共同经营购买资产等(构成业务的除外),在该资产出售给第三方之前,不应当确认因该交易产生的损益中该合营方应享有的部分。即,此时应当仅确认因该交易产生的损益中归属于共同经营其他参与方的部分
(4)合营方取得构成业务的共同经营的利益份额的会计处理
合营方取得共同经营中的利益份额,且该共同经营构成业务时,应当按照企业合并准则等相关准则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