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一章第二节自然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没有其他效力瑕疵,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 实施的法律行为应当分为以下两类(二者选一即可)。
编辑于2022-12-01 11:45:52 福建省自然人
能力制度
自然人的能力制度包括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呈递进关系:民事权利能力决定民法是否会评价自然人的行为,而民事行为能力决定民法如何评价自然人的行为
民事权利能力(先)
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简单的说,自然人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决定了民法是否评价他/她的行为
特征
1.民事权利能力是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不是实际权利 2.民事权利能力既包括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也包括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与范围均由法律规定,法律所赋予的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4.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不得转让或者放弃,除非法律规定,否则不得剥夺或者限制
规则
一般情形
一般情形下,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出生时间以出生证明为准,死亡时间以死亡证明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为准。如果有其他证据推翻以上时间的,那么以其他证据的时间为准。
特殊情形
胎儿尚未出生,也就暂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出于对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民法典》存在特殊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对胎儿的特殊保护,《民法典》吸收学界建议,采取总括保护主义,而非个别保护主义,适用情形不限于遗产继承与接受赠与,请求侵权损害赔偿等情形下为了保护胎儿利益亦可视为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遗产继承
胎儿(潜在子女)的父亲死亡的,应当为胎儿保留相应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为活体的,该保留份额由胎儿继承;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该保留份额由其父亲的继承人继承
接受赠与
以胎儿为被赠与人的赠与合同(由父母作为其监护人法定代理人接受),胎儿娩出时为活体的,赠与合同应当履行;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赠与合同不必履行。
民事行为能力(后)
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实施有效法律行为的资格。简单地说,自然人具有何种民事行为能力决定了民法如何评价他/她的行为,他/她的行为是否有效
特征
1.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法定性,民事主体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由法律规定,无关个人意志 2.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年龄、精神状况等直接联系,具体要求由法律规定 3.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或者程序不受限制或者取消
规则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18周岁以上(包括本数)的非精神病人(既包括精神疾病患者,也包括智力障碍、老年痴呆等认知障碍患者,下同)(就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给自足的非精神病人。所谓自给自足,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这里的收入不强调数额的大小,强调来源是否稳定)作为主要且稳定的生活来源,同时足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如果没有其他效力瑕疵(胁迫、诈骗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有效 eg.一名17岁高中生中了500万元的彩票不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偶然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不满18的未成年人(特殊情形除外)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限人独立实施的其他法律行为效力未定。但是依《民法典》之规定,限人独立订立的遗嘱无效,而非效力未定
完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以及民政部门)可以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人或者限人。被认定为无人或者限人后,根据恢复情况,经本人、厉害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法院可以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人或者完人
如果没有其他效力瑕疵,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应当分为以下两类(二者选一即可)
纯获利益
相适应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2.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即便没有其他效力瑕疵,无人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亦是无效(纯获利益、相适应也无效)。值得注意的是,无人虽然不能独立实施,但是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实施。
住所制度
主要用于民事诉讼时,向什么地方的法院提起诉讼,确认管辖法院的 自然人的住所一般具备两个条件:久住之意思与常住之事实。依《民法典》之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住地(离开原户籍地之后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址为经常居住地,但是住院治疗除外)与前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监护制度
视为限人与无人设定的保护其权利、监督其行为以及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一般而言,监护人即为法定代理人
监护职责的内容
1.代理被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保护并且管理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非为被监护人利益,不得处分被监护人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监护资格的设定(按顺序设定除开意定监护)
法定监护
监护规则
未成年人
顺序 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愿意并且经过被监护人住所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精神病人
顺序 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愿意并且经过被监护人住所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法律效力
离婚并不影响法定监护关系,离异(不影响血缘权)双方均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监护关系稳定存在,只是抚养受到影响
适用注意
为未成年的精神病人确定法定监护人应当适用未成年人的监护规则
遗嘱监护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值得注意的是,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必须满足同时下列两个条件: 1.此人是被监护人的父母。如果此人不是被监护人的父母,那么即便其担任监护人,也不能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2.此人担任监护人。如果此人并不担任监护人,那么即便其是被监护人的父母,也不能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例如,被监护人的父母被撤销监护资格、被监护人的父母患有精神疾病等
协议监护
监护人可以协议确定,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指定监护
监护规则
法定监护有争议并且协商无法解决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不服的再向法院提出申请或者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指定监护人。依《民法典》之规定,存在下列两种解决途经,二者选一即可: 1.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不服再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指定监护人 2.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指定监护人
法律效力
指定监护不得擅自变更,如果擅自变更,那么由变更前后的监护人共同承担监护责任
适用注意
指定监护人之前,被监护人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机关监护
穷尽前述突进都无法确定监护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强制性监护),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自愿性监护)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担任监护人
到此为止,所有监护与被监护人本身意愿无关
意定监护
一定要为18岁以上完人,优先于前面所有监护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后,履行监护职责。这一规则旨在未雨绸缪,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预先为自己安排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后的监护人
委托监护
无人、限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受委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监护资格的消灭
撤销
撤销监护资格的法定事由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例如,继父性侵继续、父母长期家暴等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纬困状态的 3.有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上述个人或者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为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撤销监护资格的法律效果
1.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或者抚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2.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情形,经其申请,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值得注意的是,恢复监护资格必须同时满足下列四个条件: (1)此人是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如果此人不是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那么其被撤销监护资格后,不能恢复监护资格 (2)此人从未对被监护人实施过故意犯罪。当然,过失犯罪在所不论 (3)此人确有悔改情形并且提出申请 (4)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终止
监护关系终止的法定事由
1.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的 3.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的 4.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其中,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监护人死亡以及其他情形等属于监护关系相对终止【(2)(3)监护人死亡】,其余属于监护关系绝对终止【(1)(3)被监护人死亡】。区分相对终止于绝对终止的标准是监护终止后是否仍需监护。
监护关系终止的法律效果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宣告制度
宣告失踪
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利害关系人即可申请法院宣告其失踪,从而引起相关法律效果的制度
前提条件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申请主体
宣告失踪的申请主体是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债权人、债务人等。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主体之间没有顺序限制,并不存在先利害关系人拒绝申请,那么后利害关系人不得申请的情形,只要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任意利害关系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寻人启事的公告期间
法院受到利害关系人宣告失踪的申请之后应当发出寻人启事,寻人启事需要公告3个月,期满无人异议表明失踪事实得到确认,方可判决宣告失踪
法律效果
1.宣告失踪是诉讼离婚的法定事由,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踪,对方提起(一定要提起)诉讼请求离婚,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失踪,婚姻关系不会自动取消) 2.宣告失踪之后,失踪人的财产应当由财产代管人代管。关于财产代管制度,需要掌握以下三点: (1)财产代管人的确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的人代管。无法确定财产代管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财产代管人 (2)财产代管人的责任:妥善管理,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的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财产代管人只能管理财产,一般不能处分财产,即便处分,其目的仅限为履行失踪人的债务或者税款等失踪人本该履行的义务,否则财产代管人以自己的名义处分失踪人的财产,构成无权处分 (3)财产代管人的变更:财产代管人未尽代管职责,侵害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当然,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请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撤销宣告的法律效果
失踪人重新出现的,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此外,失踪人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且报告财产情况
宣告死亡(不等于直接死亡)
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利害关系人即可申请法院宣告其死亡,从而引起相关法律效果的制度
前提条件
1.自然人由于一般情形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2.自然人由于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此时,如果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那么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申请主体
宣告死亡的申请主体是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债权人、债务人等。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主体之间没有顺序限制,只要满足前述前提条件,任意利害关系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寻人启事的公告期间
人民法院受到利害关系人宣告死亡的申请之后应当发出寻人启事,寻人启事需要公告,期满无人异议表明死亡事实得到确认,方可判决宣告死亡。公告期间分为两种情形: 1.由于一般情形下落不明或者意外事件下落不明而被宣告死亡的,寻人启事应当公告一年 2.由于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且经有关机关证明确无生还可能而被宣告死亡的,寻人启事应当公告3个月
法律效果
1.个人财产依法开始继承: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之后,其财产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 2.婚约关系宣告之后消除(自动消除,不用提起诉讼):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之后,婚约关系即于消除,配偶再次结婚的不是重婚 3.对方可以单独送养子女:原本将子女送与他人收养应当征得父母双方的同意,但是父母一方被宣告死亡之后,对方可以单独决定将子女送与他人收养。此时,基于《民法典》的规定,死亡一方的父母对拟被送养之子女有优先抚养权 4. 依法被宣告死亡者死亡:由于一般情形下落不明而被宣告死亡的,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日期;由于意外事件下落不明而被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日期。值得注意的是,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实际并未死的,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会由于死亡而无效,一切以实际状态为准。但是,如果存在其他无效事由,例如,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等,民事法律行为也会无效,因此,我们不能得出“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这一结论
撤销宣告的法律效果
1.关于婚姻 在一般情况下,死亡宣告一旦撤销,那么自死亡宣告撤销之日起婚姻关系自动恢复,但是: (1)原配偶已经再婚、再婚之后又离婚或者再婚之后配偶死亡的,婚姻关系不再自动恢复。(只要再婚了,无论结局如何都不会自动恢复) (2)原配偶向婚姻登记机关(民政部门)书面声明不愿意再恢复婚姻关系的,婚姻关系不再自动恢复 2.关于收养 子女被收养的,撤销死亡宣告之后收养关系继续有效,被宣告死亡的一方不得以收养未经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3.关于财产 (1)继承所得应当返还: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无法返还的,适当补偿:原物已经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以不予返还,但可以由第二继承人适当补偿,但是第三人基于连续继承(中间被打断,如:买卖赠与都不算连续)取得的应当返还 (2)隐瞒实情应当赔偿:隐瞒实情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返还原物及其孳息外,还需赔偿损失
特殊规定
个体工商户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特征
1.个体工商户的经济性质是私人所有制。个体工商户以自然人个人财产或者家庭财产作为经营资本,属于个体经济 2.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仅限于工商业 3.个体工商户必须履行一定的核准登记手续方可成立,并在核准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4.个体工商户以户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5.个体工商户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济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特征
1.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我国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分散经营方式的法律形式,不属于个体经济范围 2.农村承包经营户从事的是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3.农村承包经营户存在的基础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4.农村承包经营户以户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
死亡推定
是指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顺序,此时,为了判断保险金的归属或者解决遗产继承问题,需要推动死亡的先后顺序。 tip:死亡顺序关乎到遗产的流转方向
继承中的死亡推定
适用目的
解决遗产继承问题
适用前提
1.相互间有继承关系 2.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3.不能确定死亡顺序
推定顺序
推定无其他继承人(除事件当事人外无其他继承人)的人死亡在先——均有其他继承人的,推定长辈死亡在先——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之间不发生继承
保险中的死亡推定
适用目的
判断保险金的归属
适用前提
1.受益人与被保险人 2.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3.不能确定死亡顺序
推定顺序
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