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自然人
这是一篇关于自然人的思维导图,从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经营户、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住所几个方面做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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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
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享有法律人格的人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开始
自然人从出生时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生命特征的存在
胎儿
色痕迹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于死亡
生理死亡
自然人生命的终结
宣告死亡
通过法定程序确定失踪人死亡
死亡后利益保护
自然人死亡后,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死者既不是民事主体,也不享有民事权利
民事行为能力
概念
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种类
智力状态&年龄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十八周岁无经济收入的,其扶养人有义务先行垫付
年满十八周岁的;十六周岁以上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他应由法代人代理or追认
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监护
对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无行人&限行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性质
职责,监护职责既是监护人的职权,又是监护人的义务和责任
法定监护
由法律直接规定无行人和限行人的监护人
遗嘱监护
父母通过遗嘱的方式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
协议监护
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通过协议确定监护人(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指定监护
没有法定监护人或者遗嘱监护人时,由法院或者有权指定监护人的机关指定监护人(最有利于监护人利益的原则)
临时监护
为被监护人指定监护人前,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设立
为未成年人
父母为当然法定监护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
指定未成年的监护人:争当or推脱
有关组织担任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义务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村会担任(首先由民政部门)
未成年的监护人的变更
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
合法,监护人之间签订变更协议
为无民行人or限行人
法定监护人
配偶
父母、子女
其他近亲属
有关组织担任监护人
无法定,由民政部门(first)or村居委员会
成年监护(协议监护)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与他人书面约定在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他人担任监护人
消极资格(不得担任监护人)
禁治产人&准禁治产人
因心神丧失或者精神耗弱不能处理自己事务,经由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因心神耗弱、聋、哑或因其为浪费人而经申请宣告为限制民行人
失踪人&被判处刑罚的人
破产人
外国人
法人
我国实际,民政部门,村居委员会可担任
职责
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物质&文化
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善良人的注意义务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最大限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or侵害被监合法权益
被监损害他人
委托他人仍有责
撤销
事由
实施严重损害被监身心健康的行为
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处于危困状态的
实施严重侵害被监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程序
有关人员or组织申请——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撤销裁决
未及时,民政部门应当提出(法定义务)
效果
撤销之前,视情况先行中止其职责
村居委员会or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资格撤销,义务不变(被监的父母、子女、配偶)
撤销后恢复(可申请恢复)
恢复主体 父母、子女(范围有限,原则兜底)
不存在对被监的故意犯罪行为
确有悔改表现
尊重被监的真实意愿
走程序
被监护人取得或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人或者被监护人一方死亡
监护人辞去监护
不适用于其父母
监护人有正当理由,法律应允许其辞去监护
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住所
自然人生活和法律关系的中心地
居所
自然人居住的处所,自然人为特定目的暂时居住的处所,自然经常居住的场所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户籍
记载自然人姓名、出生、性别、籍贯、民族、结婚、离婚、住址等反映自然人基本情况的法律文件
户籍上的住址多数情况下与自然人的住所是同一的
法律意义
确定自然人权力、义务的享有地和承担地
确定有关组织或者机关的管辖权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时间计算
在涉外民事案件中,确定法律适用的准据法
确定标准
户籍所在地
意定住所(任意住所)
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设立的住所
法定住所
不依当事人的意思设立,而由法律规定的住所
拟制住所
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把居所视为住所
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点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宣告失踪
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条件&程序
失踪事实
利害关系人申请
人民法院的受理和宣告
效力
失踪人的财产管理
义务履行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法院的受理和宣告
当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个体工商户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特征
从事工商个体经营的是单个自然人或者家庭
个体工商户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
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进行核准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营业执照)
法律地位
债务承担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由个人财务承担该债务
无法区分家庭财产还是个人财产投资经营的——家庭财产承担债务
家庭经营的由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基于各种承包合同发生的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