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小税种
这是一篇关于CPA小税种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1.城建税,2.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3.烟叶税,4.关税,5.船舶吨税,6.资源税,7.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8.环境保护税,9.城镇土地使用税,10.耕地占用税,11.房产税,12.契税,13.土地增值税,14.车辆购置税,15.车船税,16.印花税。非常详细,看完直接可以用以应试。
编辑于2025-06-29 23:28:05小税种
1.城建税
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
城建税以在我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为纳税义务人
对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建税
进口不征
采用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预缴、补缴等方式缴纳两税的,应当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扣缴义务人
增值税、消费税的扣缴义务人也是城建税扣缴义务人
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计算
税率—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
计税依据
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之和
1.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增值税税额+增值税免抵税额-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应纳消费税税额-直接减免的消费税税额
2.免抵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
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
子主题
对增值税免抵税额征收的城建税,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核准免抵税额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依法直接减征或免征的两税税额,不包括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的两税税额
4.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以后纳税申报期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简易计税、消费税不能扣)。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
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更正、查补此前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允许扣除尚未扣除完的留抵退税额。
5.城建税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1)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建税!!!!
(2)对出口环节退还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退还城建税
6.纳税人违反“两税”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7.纳税人违反“两税”有关规定,被查补“两税”和被处以罚款时,也要对其未缴的城建税进行补税和罚款
8.“两税”得到减征或免征优惠,城建税也要同时减免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实纳增值税税额+实纳消费税税额)×适用税率
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
(一)税收优惠
城建税原则上不单独减免,国务院对特殊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城建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1.对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且发生实物交割的标准黄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2.对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且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标准黄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3.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4.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半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6税2费减半
城建、资源、房产、城镇土地使用、印花税、耕地占用以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5.2027.12.31之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0 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6.2025.12.31之前,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二)征收管理
1.与两税同时缴纳:在缴纳两税时,应当在两税同一缴纳地点、同一缴纳期限内,一并缴纳对应的城建税;
2.因纳税人多缴发生的两税退税,同时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两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除另有规定外,不予退还随两税附征的城建税
2.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计征依据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计征比率
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3%;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统一为2%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减免规定
1.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2.因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而发生的退税,可以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3.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 4.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5.自2016年2月1日起,纳税人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对城建不适用)
3.烟叶税
烟叶税是以纳税人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纳税义务人
在我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
不包括个人!
征税范围
晾晒烟叶、烤烟叶
收购新鲜烟叶不交
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税率
20%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20% =收购价款*(1+10%)*20% 支付的价外补贴按照收购价款的10%计算
购进烟叶可抵扣进项税额=(收购价款+价外补贴+烟叶税)×10%(或9%) 支付的价外补贴按实际支付的计算,不一定是10%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收购烟叶的当天
纳税地点
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期限
按月计征,纳税人应当于纳税义务发生月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4.关税
关税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关境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
征税对象与纳税义务人
征税对象
准允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
所谓“境”指的是关境,是国家《海关法》全面实施的领域。关境与国境有时不一致
海关在征收进口货物、物品关税的同时,还代征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
纳税义务人
1.进口货物的收货人
2.出口货物的发货人
3.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推定为所有人的人)
(1)携带进境的物品,其携带人为推定的所有人
(2)分离运输的行李,其相应的进出境旅客为推定的所有人
(3)以邮递方式进境的物品,其收件人为推定的所有人
(4)以邮递或其他运输方式出境的物品,其寄件人或托运人为推定的所有人
进出口税则
进出口税则概况
进出口税则以税率表为主体,税率表包括税则商品分类目录和税率栏两大部分
关税税率
进口关税税率
1.进口货物税率形式
目前我国进口税则设有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配额税率等税率形式,对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国家或者地区名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2.进口货物税率适用规则
a.暂定税率优先适用于优惠税率或最惠国税率。按照普通税率征税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 b.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关税配额内的,适用关税配额税率;关税配额外的,按其适用税率的规定执行; c.适用普通税率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适用最惠国税率; d.按规定对进口货物采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其税率的适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3.进境物品税率
除另有规定外,我国对准予应税进口的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寄物品以及其他个人自用物品,均由海关按规定征收进口关税、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出口关税税率
比例税率
税率的适用
1.进出口货物
适用海关接受申报进口或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2.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
适用装载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适用的税率
3.进口转关运输货物
应适用指运地(最终目的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货物运抵指运地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
应适用装载此货物的运输工具抵达指运地之日实施的税率
4.出口转关运输货物
应适用启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5.经海关批准,实行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
应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6.因超过规定期限未申报而由海关依法变卖的货物
其税款计征应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7.因纳税人违反规定需要追征税款的进出口货物
应适用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之日实施的税率,行为发生之日不能确定的,适用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实施的税率
完税价格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货价+采购费用(包括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保险及其他相关费用)
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方法主要两类: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和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
(一)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应计入完税价格的调整项目(6项)
(1)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购货佣金不计入完税价格
(2)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3)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
(5)与该货物有关并作为卖方向我国销售该货物的一项条件,应当由买方向卖方或有关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不计入完税价格的调整项目
(1)厂房、机械或设备等货物进口后的建设、安装、装配、维修或者技术援助的费用,但是保修费用除外
保修费用计入关税完税价格
(2)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发生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3)为在境内复制进口货物而支付的费用
在境内复制进口货物而支付的费用,是为了生产下一件货物的费用,与该货品无直接关联,海关无需征收复制权的费用
(5)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
(6)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利息费用
a.利息费用是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而融资所产生的; b.有书面的融资协议; c.利息费用单独列明; d.纳税人可以证明有关利率不高于在融资当时当地此类交易通常应当具有的利率水平,且没有融资安排的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的价格与进口货物的实付、应付价格非常接近的。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
(1)进口货物的运输及相关费用,应当按照由买方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费用计算,如果进口货物的运输及相关费用无法确定的,海关应当按照该货物进口同期的正常运输成本审查确定
(2)运输工具作为进口货物,利用自身动力进境的,海关在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时,不再另行计入运输及相关费用
(3)进口货物的保险费,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如果进口货物的保险费无法确定或未实际发生,应估算,海关应当按照“货价加运费”的3‰计算保险费
保费=(货价+运费)×3‰
(4)邮运进口的货物,应当以邮费作为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二)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
如果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规定条件或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依次以下列方法确定的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
1.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海关以与进口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我国境内销售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
(1)相同货物:与进口货物在同一国家或地区生产的,在物理性质、质量和信誉等所有方面都相同的货物,但允许表面微小差异存在。
海关接受货物申报之日的大约同时,最长不应当超过前后45日。
2.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3.倒扣价格估价方法
海关以进口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境内的销售价格为基础,扣除境内起卸后发生的有关费用后,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4.计算价格估价方法
海关以下列各项的总和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a.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费用; b.向境内销售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c.该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5.合理估价方法
不得使用以下价格:
a.境内生产的货物在境内的销售价格; b.可供选择的价格中较高的价格; c.货物在出口地市场的销售价格; d.以计算价格估价方法规定之外的价值或者费用计算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价格; e.出口到第三国或地区的货物的销售价格; f.最低限价或武断、虚构的价格。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后,可以提出申请,颠倒倒扣价格估价方法和计算价格估价方法的适用次序
无论采用哪种方法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都遵循重要的一项原则:除特殊情形外,以起卸前的费用为准
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以境外修理费和物料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不包括复运进境的运输费
2.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以境外加工费、料件费、复运进境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不含出境的运输费
3.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
5.留购的进口货样、展览品和广告陈列品: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
6.予以补税的减免税货物
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申请补税时实际已使用的时间(月)÷(监管年限×12)] 监管年限:船舶、飞机8年;机动车辆6年;其他货物3年。
7.易货贸易、寄售、捐赠、赠送等不存在成交价格的进口货物:由海关与纳税人进行价格磋商后,按照“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进口起卸前,出口装载前)
(一)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
1.包括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2.不包括出口关税税额:离岸价格/(1+出口关税税率)
3.不包括在货物价款中单独列明的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二)出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依次以下列价格审查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1.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2.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口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3.根据境内生产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本、利润和一般费用、境内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所得的价格; 4.按照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应纳税额计算
四种计税方法
从价、从量、复合、滑准
1.从价税:我国主要采用从价税
2.从量税:目前我国对原油、啤酒、胶卷等采用从量税方式
3.复合税:目前我国对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数字照相机和摄录一体机等采用复合税方式
4.滑准税:根据货物的不同价格适用不同税率的一类特殊的从价关税,其目的为的是平抑物价
价高,税率低;价低,税率高
进口货物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知识点总结
货物进口在国内用于生产或销售时,需要注意:
①进口环节已纳增值税可抵进项税额; ②境内运费可抵进项税额; ③境外运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④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
1.适用范围
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以下商品适用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
(1)所有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2)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快递、邮政企业能够统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纳税人
(1)纳税人: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
(2)扣缴义务人: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
3.税收政策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5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6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1)关税税率暂设为0%
(2)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3)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的,可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减免规定
关税减免分为法定减免税、特定减免税、暂时免税、临时减免税四种类型 除法定减免税外的其他减免税均由国务院决定。
法定减免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可免征关税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可免征关税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可免征关税(不含外国企业)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可予免税
5.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可免征关税
6.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可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减征关税
7.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特定减免
(一)科教用品 (二)残疾人专用品 (三)慈善捐赠物资 (四)重大技术装备 (五)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货物 (六)支持新型显示产业发展进口货物 (七)民用航空维修用航空器材 (八)抗艾滋病病毒药物
暂时免税
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的下列货物,在进境或者出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关税,并应当自进境或者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需要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期限的,纳税人应当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向海关办理延期手续。
征收管理
关税缴纳
1.申报时间
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在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应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申报
2.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在海关填发税款缴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如关税缴款期限届满日遇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之后的第1个工作日
3.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或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经海关批准,可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国内税收最长延期不超过3个月。
关税的强制执行
关税退还
1.海关多征的税款,海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海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2.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申请退还关税
(1)已征进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规格原因,原状复运出境的
(2)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规格原因,原状复运进境的,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
关税补征和追征
关税纳税争议
在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可以向海关申请复议,但同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关税,逾期则构成滞纳,海关有权按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原征税海关的上一级海关提出复议申请。
5.船舶吨税
(一)征税范围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以下称应税船舶),应缴纳船舶吨税
(二)税率——定额税率
应纳税额的计算
吨税按照船舶净吨位和吨税执照期限征收
吨税执照期限分别为30日、90日或1年。
应纳税额=船舶净吨位×定额税率(元)
税收优惠
(一)直接优惠
下列船舶免征吨税
(二)延期优惠
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应税船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按照实际发生的天数批注延长吨税执照期限
1.避难、防疫隔离、修理,改造,并不上下客货;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征用。
征收管理
1.吨税由海关负责征收; 2.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船舶进入港口的当日; 3.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满后尚未离开港口的,应当申领新的吨税执照,自上一次执照期满的次日起续缴吨税; 4.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清税款。未按期缴清税款的,自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5.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并办结出入境手续的,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与其依法履行吨税缴纳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后,依规定向海关申报纳税。
6.少征或漏征、多征税款的处理
7.应税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不得低于2000元
(1)未按照规定申报纳税、领取吨税执照的; (2)未按照规定交验吨税执照及其他证明文件的
6.资源税
定义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课征的一种税,属于对自然资源开发课税的范畴,人造资源不属于征税范围
纳税人
在我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开采或生产)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1.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2.一次性课征
对开发应税产品进行销售或自用的单位和个人,在出厂销售或自用时一次性征收,而对已税产品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人不再征收资源税
3.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视同销售,按移送数量乘以售价计算缴纳资源税;如果将应税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在移送使用环节无需缴纳资源税(比如将开采的原煤进一步加工成精煤、洗选煤)
4.资源税纳税人不仅包括符合规定的中国企业和个人,还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外籍人员
5.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的企业依法缴纳资源税
2011.11.1之前已依法订立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合同的,在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依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
税目与税率
税目
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盐,在5个税目下面又设有若干个子目
1.资源税对自然资源征税,对人造资源不征收资源税,如人造石油不征收资源税
2.征收资源税的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已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不征收,一次科征) 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免征资源税
3.应税产品为矿产品的,包括原矿和选矿产品。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按原矿征税——如原油(成品油不交)
(2)按选矿征税——如钨、钼
(3)按原矿或者选矿征税——如煤、油页岩
4.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如原煤加工成洗选煤)
5.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经过采矿过程采出后未进行选矿或者加工的矿石)直接销售,或者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原矿计征资源税;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或者将选矿产品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选矿产品计征资源税,在原矿移送环节不缴纳资源税
6.对于无法区分原生岩石矿种的粒级成型砂石颗粒,按照砂石税目征收资源税
税率
从价定率为主,从量定额为辅
只有地热、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矿泉水、天然卤水六个子税目规定了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两种税率,其他应税资源均是从价定率
原油、天然气、中重稀土、钨、钼等战略资源实行固定税率,其他为幅度税率;
实行幅度税率的,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纳税人开采或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煤炭、天然气和原油等的增值税、消费税与资源税
(1)原油征收增值税、资源税,但不征收消费税;成品油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但不征收资源税; (2)天然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增值税税率9%
计税依据
销售额、销售数量
(一)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销售额
1.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和相关运杂费
不含价外费用,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2.特殊情形下销售额的确定
(1)纳税人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价格的,或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除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③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特殊!!!
④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成本利润率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⑤按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
(2)已税产品的税务处理——一次课征制
注意:扣减的是销售金额或数量,不是资源税税额!!!!!!!!!
纳税人应当准确核算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未准确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不允许扣减
纳税人核算并扣减当期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购进数量,应当依据外购应税产品的增值税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
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
增值税与资源税计税销售额的不同
煤炭、天然气和原油的增值税、消费税与资源税
(二)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税依据——销售数量
1.地热、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矿泉水、天然卤水:可能从量定额征收;
2.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应税产品数量。
应纳税额的计算
税收优惠
减税、免税项目
(一)免征资源税
1.开采原油过程中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2.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层气
(二)减征资源税
1.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20%资源税
2.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30%资源税
3.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
4.稠油、高凝油减征40%资源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对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三)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减税或者免税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2.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四)其他减税、免税
1.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运营期间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
2.至2027年12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按6%的规定税率)减征30%,实际税率4.2%
2.至2027年12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的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不予免税或者减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其中既有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又有不享受减免税政策的,按照免税、减税项目的产量占比等方法分别核算确定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同时符合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
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二)纳税期限
1.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
应自月度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2.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三)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当在矿产品的开采地或者海盐的生产地缴纳资源税
7.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1.试点区域
河北(最早试点)、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河南、山东、四川、陕西、宁夏
2.改革方案:由征收水资源费改为征收水资源税
(一)纳税人
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为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从海洋中取用水,无需缴纳水资源税
下列情况不缴纳水资源税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3.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4.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
5.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6.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二)税率——定额税率
按不同取水性质实行差别税额
地下水税额>地表水; 超采区地下水税额>非超采区; 严重超采地区的地下水税额>非超采地区; 对超计划或超定额用水加征1~3倍,对特种行业从高征税; 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农村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从低征税。
(三)应纳税额计算
(四)税收减免
1.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2.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 3.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资源税; 4.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5.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
(五)征收管理
征管模式
税务征管、水利核量、自主申报、信息共享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
纳税期限
(1)除农业生产取用水外,按季或者按月征收; (2)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水资源税可按年征收; (3)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
申报期限
自纳税期满或者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地点
由生产经营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管理,跨省(区、市)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水资源税
水资源税试点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8.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停征排污费
环境保护税:对在我国领域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征收的一种税
不含家庭、个人,收入全部归属地方
纳税人
在我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包括个人和家庭
应税污染物
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指工业噪声,不含交通噪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3.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但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税目与税率
(一)税目
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指工业噪声,不含交通噪声)
(二)税率——定额税率
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幅度定额税率,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级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计税依据
(一)计税依据的基本确定方法
1.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
单位换算!!
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应税水污染物中,色度的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色度超标倍数÷适用的污染当量值
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畜禽养殖场的月均存栏量÷适用的污染当量值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保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产生量作为污染物的排放量(惩罚措施,因为排放量不准,所以用产生量)
(1)未依法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将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2)损毁或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 (3)篡改、伪造污染物监测数据; (4)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稀释排放以及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违法排放应税污染物; (5)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2.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计税依据
排放量=产生量-综合利用量-贮存量-处置量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作为固体废物的排放量
(1)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 (2)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二)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分贝数的确定方法
按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1.安装有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2.没有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监测机构出具数据计算
3.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4.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纳税人采用委托监测方式,在规定监测时限内当月无监测数据的,可以沿用最近一次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但不得跨季度沿用监测数据。纳税人采用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申报减免环境保护税的,应当取得申报当月的监测数据;当月无监测数据的,不予减免环境保护税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计算顺序: (1)计算各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2)按污染当量数排序; (3)计算应纳税额。
(二)水污染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1.适用监测数据法的水污染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包括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 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单位换算,1kg=1000g,1g=1000mg,1kg=1000000mg 1立方米=1000升
2.适用抽样测算法的水污染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应税固体废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排放量=产生量-综合利用量-贮存量-处置量
(四)应税噪声应纳税额的计算
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税收优惠、征收管理
税收减免
(一)暂免征税项目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 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堆肥厂)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超过的要征收)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二)减征税额项目
1.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
2.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征收管理
(一)征管方式
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
(二)数据传递和比对
(三)复核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资料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纳税人当期申报的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与上一年同期相比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2.纳税人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量与同类型纳税人相比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四)纳税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纳税期限: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五)纳税地点
向应税污染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9.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纳税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农村地区)
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税率、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
税率——有幅度的定额税率
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照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幅度定额税率,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为20倍 经济落后地区,税额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税率表中规定的最低税额(1.5元)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可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计税依据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应纳税额的计算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税收优惠
(一)法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仅限于开山填海整治土地和改造废弃土地的纳税人享受该项优惠,如果纳税人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则接手方不能享受上述优惠
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8.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特殊用地的征免税界限和政策性减免税照顾
(1)对石油天然气生产建设中用于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气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4)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2.2027年12月31日之前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土地使用税
13.2027年12月31日之前,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14.2027年12月31日之前,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的减免税项目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不含经营用房)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征收管理
纳税期限——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次月为主
纳税地点和征收机构——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
1.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2.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如何确定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3.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收入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10.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征收的一种税
耕地占用税在占用耕地环节一次性课征
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纳税人
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经申请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征税范围
包括纳税人为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而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耕地的范围
1.耕地:种植农业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包括花圃、苗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 2.占用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视同占用耕地,须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 3.占用已开发从事种植、养殖的滩涂、草场、水面和林地等从事非农业建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 4.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税率——地区差别定额税率
1.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述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2.在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规定税额的50%;
3.占用基本农田的,应按适用税额加按150%征收
计税依据
实际占用的应税土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面积
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定额税率 加按150%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150%
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
税收优惠
征收管理
1.耕地占用税由耕地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2.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3.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减免税情形的,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申报补缴税
4.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属于税法所称的非农业建设,应缴纳耕地占用税;自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之日起3年内依法复垦或修复,恢复种植条件的,应按规定办理退税;
5.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11.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除上海、重庆外,房产税征税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经营性房产才需要缴纳房产税;将居住用房出租,也属于房产税的征收范围。
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纳税人——产权所有人
征税范围
1.以房产为征税对象,但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不属于房屋,不征房产税;
房产: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室内游泳池交)、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加油站罩棚以及各种油气罐等,则不属于房产。
2.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
3.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税率—比例税率
(二)计税依据——营改增后,不含增值税
1.从价计征(经营自用的房产)——房产的计税价值(余值)
计税价值(余值):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各地扣除比例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计税余值=房产原值×(1-10%~30%)
(1)房屋原值
①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会计核算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②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比如投资性房地产。
③对地价的规定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计入无形资产的土地使用权也在内
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④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计税规定
a.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b.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⑤改扩建对房屋原值的影响
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⑥地下建筑应税房产原值的确定
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地下建筑(单独建造、与地上建筑物不相连)应税房产原值的确定
】
(2)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经营性房产缴纳房产税
由实际经营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3)投资联营房产与融资租赁房产计税的规定
2.从租计征(出租的房产)——不含增值税的房产租金收入
(1)如果是以劳务或者其他形式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确定一个标准租金额从租计征
(2)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免租期间从价、收租期间从租,从纳税筹划的角度来说尽量减少免租期的规定!!
免租期无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3)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不打折)
从价计征VS从租计征
(三)应纳税额计算
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
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自用: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
上述免税单位的出租房产以及非自身业务使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不属于免税范围。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全额或差额)的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注意: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应征收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住房)免征房产税
对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者出租的房产,应照章纳税
5.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6.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7.经营公租房的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
8.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9.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10.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11.凡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无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低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缴纳房产税;
12.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13.对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14.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用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5.至2027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免征房产税
16.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17.至2027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
18.至2027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9.为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I2月31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房产税
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期限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纳税地点
房产所在地
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
12.契税
契税是以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纳税人—产权承受人
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1.转让房地产过程中税费的缴纳
2.在交易过程中由购买方(或取得方)缴纳的税收包括: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烟叶税等。
征税范围—在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具体为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税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6.其他,征收契税的
(1)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2)因共有人增加或减少的;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税率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3%~5%的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二)计税依据—不含增值税不动产价格
(三)应纳税额计算=计税依据*税率
税收优惠
(一)一般规定——免税规定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3.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5.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
6.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7.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
8.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
9.依法律应予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1.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拆迁!
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三)与个人有关的契税优惠
(四)改制重组的税收优惠
1.企业按规定整体改制,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事业单位按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公司合并,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公司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5.企业破产的契税优惠
6.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背!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孙公司、参股公司不行)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背!
7.债权转股权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8.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
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特殊!!征收契税
9.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办理房产证之前!!!!)
纳税地点——在土地、房屋所在地缴纳。
退税
(1)因人民法院判决或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 (2)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 (3)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
13.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取得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纳税人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不论法人与自然人、不论经济性质、不论内资与外资企业、不论中国公民与外籍个人、不论行业与部门,只要有偿转让房地产,都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转让房地产过程中税款的缴纳
征税范围
1.基本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行为征税,不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和转让集体土地所取得的收入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取得的收入; (2)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3)存量房地产的买卖
2.特殊征税范围
税率——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扣除项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增值额=应税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应税收入的确定
1.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利益。从收入形式看,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2.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收入;
a.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含增值税收入-增值税销项税额,其中销项税额指的是抵减后的销项税额
b.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含增值税收入-增值税应纳税额
3.应税收入包括视同销售确认的收入,比如自建的房屋安置拆迁户等情况,要确认应税收入,同时安置拆迁户的支出应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进行扣除;
4.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税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5.考试中需要关注:销售(含视同销售)比例影响扣除项目比例
扣除项目的确定(新5旧3)
1.销售新房及建筑物——地房费税利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包括地价款,有关费用和税金
①含契税,不含印花税 ②比例(与开发比例、销售收入比例匹配) 比如一块地开发了70%,建成后卖了90%,可扣除的地价款=(地价+契税)*70%*90%
(2)房地产开发成本
耕地占用税属于房地产开发成本
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
①不包括利息支出,含装修费用 ②比例(与销售收入比例匹配),比如卖了90%,那门房地产开发成本也只能扣90%
(3)房地产开发费用
第一种扣除方式:利息支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利息的规定
①利息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②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 ③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注意与企业所得税的区别; ④据实扣除的利息需要考虑销售收入比例,假设利息可以扣除的是3000万,卖了88%,允许扣除的利息=3000*88%
第二种扣除方式: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或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①两种扣除方式; ②无论账务如何处理,利息支出在房地产开发费用中扣除——注意与企业所得税的区别; ③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上述两种办法,只能选其一。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①房地产开发企业: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增值税、印花税
②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不包括增值税
③两种扣除方式
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 否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扣除
(5)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①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 ②加计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销售新房扣除项目总结
2.销售旧房及建筑物——地房税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或出让金(应提供凭据)、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含契税
(2)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旧房及建筑物的重置成本价:对旧房及建筑物,按转让时的建材价格及人工费用计算,建造同样面积、同样层次、同样结构、同样建设标准的新房及建筑物所花费的成本费用(背)
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
①“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例如,2017年8月买200万,2020年3月卖,一共两年7个月,按3年计算,可以扣除的金额=200*(1+3*5%)=230
②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3)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购入时的契税(需提供契税完税凭证,只在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情形下适用),不包括增值税。
(4)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增值额的确定——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额=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1.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2.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3.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应纳税额计算
1.确定收入总额 2.确定扣除项目——重点,新5旧3 3.计算增值额 4.计算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 5.按照增值率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系数 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税 6.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1.取得预售收入时,按照预征率预缴土地增值税;达到清算条件进行清算; 2.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3.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
(三)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时间
90日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应税收入的确认
1.一般情形下销售房地产应税收入的确认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销售行为跨越“营改增”前后的
土地增值税清算应税收入=“营改增”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营改增”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不含增值税收入
2.视同销售房地产应税收入的确认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3.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五)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1.除另有规定外,扣除项目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发票)
2.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税务机关可核定这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公共配套设施费由于各项目之间差别较大,因此不核定
3.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公共设施
自用、出租其成本费用不能扣除
4.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费用发生但没得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5.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6.质保金看发票
(1)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 (2)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7.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可以扣;
8.拆迁安置费的扣除
(七)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的审核鉴证
税务中介机构受托对清算项目审核鉴证时,应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格式对审核鉴证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对符合要求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可以采信
(八)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5%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1.依法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九)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十)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及征收管理
税收优惠
(一)建造普通标准住宅的税收优惠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如果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2.对于纳税人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
(二)国家征用收回的房地产的税收优惠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或保障性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五)自2008年11月1日,对个人销售住房、互换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个人销售经营性用房不免
(六)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
征收管理
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
(一)纳税地点:房地产所在地
纳税人是自然人的。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居住所在地一致时,则在住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居住所在地不一致时,在房地产坐落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4.车辆购置税
以在中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为课税对象、在特定的环节向车辆购置者征收的一种税。就其性质而言,属于直接税的范畴
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
购置是指——以各种方式获得并自用:
1.购买并自用行为
2.进口并自用行为
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纳税人直接从境外进口或者委托代理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不包括在境内购买的进口车辆
3.自产并自用行为
4.受赠并自用行为
5.获奖并自用行为
6.以拍卖、抵债、走私、罚没等方式取得并自用的行为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二手车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征税范围—列举征税
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
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 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 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
不属于应税车辆!!!
税率与计税依据
税率10%,计税依据是应税车辆的价格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购买自用
计税依据
以发票电子信息中的不含增值税价作为计税价格;应税车辆存在多条发票电子信息或没有发票电子信息的,纳税人按购置应税车辆实际支付给销售方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申报纳税。
1.不含增值税税款; 计税依据=含增值税的价款÷(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不含销售方代办保险等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3.销售方销售“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
不含动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与动力电池分别核算销售额并分别开具发票的,依据购车人购置不含动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不含税价作为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10%
(二)进口自用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如征收)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率)
1.该组价也是进口消费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2.消费税和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
相同之处:进口自用小汽车、中轻型商用客车既征收消费税也征收车辆购置税 不同之处:进口自用的卡车、大型客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不征收消费税,但征收车辆购置税
(三)自产自用
1.计税依据
(1)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2)没有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2.应纳税额=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或组价)×10%
(四)其他自用应税车辆
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纳税人以外汇结算应税车辆价款的,按照申报纳税之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
税收优惠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3.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4.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5.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公共汽电车辆包括公共汽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
6.其他优惠
(1)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和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査、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3)购置新能源乘用车优惠
新能源汽车: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对购置日期在2024.1.1~2025.12.31:免征车辆购置税,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
对购置日期在2026.1.1~2027.12.31: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4)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的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其他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征收管理
(一)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纳税申报地点
(1)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车辆登记地
(2)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单位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个人纳税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
纳税申报时间: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报缴纳
(二)纳税环节——使用环节,即最终消费环节
1.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即最终消费环节纳税;
2.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3.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以免税、减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1年扣减10%
(1)纳税人:发生转让行为的,受让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未发生转让行为的,车辆所有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车辆转让或用途改变等情形发生之日
(3)应纳税额=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1-使用年限×10%)×10%-已纳税额
应纳税额不得为负数
(4)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至不再属于减免税范围的情形发生之日止。使用年限取整计算,不满一年的不计算在内
(三)退税制度
15.车船税
车船税是以车船为征税对象,向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持有环节)
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征税范围:机动车船+非机动驳船
在我国境内属于车船税法所规定的车辆和船舶。包括
1.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机动船舶+非机动驳船)
2.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3.境内单位和个人租入外国籍船舶的,不征收车船税。境内单位和个人将船舶出租到境外的,应依法征收车船税。
经批准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车辆购置税仅对车辆征税,而车船税不仅对车辆征税,还对船舶征税
税目与税率——定额税率
1.税目:乘用车、商用车、其他车辆、摩托车和船舶 2.税率:定额税率
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辆、整备质量每吨、净吨位每吨、米
整备质量、净吨位、艇身长度等计税单位,有尾数的一律按含尾数的计税单位计算车船税应纳税额。计算得出的应纳税额小数点后超过两位的可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应纳税额的计算与代缴纳
1.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应纳税月份数=1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月份)+1
2.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相应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当月退)
3.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4.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5.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税收优惠
征税范围不包括非机动车船(非机动驳船除外)、拖拉机
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3.警用车船; 4.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专用船舶免征车船税; 5.依法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6.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7.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船舶:船舶的主推进动力装置为纯天然气发动机。
8.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征收管理
(一)纳税期限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得车船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当月,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的比较
(二)纳税地点
车船登记地或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交强险保险机构代收代缴)
(三)纳税申报
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
16.印花税
印花税是以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行为作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
在我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缴纳印花税
(1)应税凭证的标的为不动产的,该不动产在境内
(2)应税凭证的标的为股权的,该股权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
(3)应税凭证的标的为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的,其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
(4)应税凭证的标的为服务的,其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下列情形的凭证,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
法律文书、仲裁文书、监察文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征收、收回或者补偿安置房地产书立的合同、协议或者行政类文书
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书立的作为执行计划使用的凭证
税目与税率
(一)税目(列举的征税,未列举的不征税)
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等
1.合同(书面合同)
(1)借款合同(万分之0.5)
①范围: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的借款合同;
②同业拆借合同、民间借贷合同不缴纳印花税
两方都是金融机构、或者两方都是非金融机构都不征收、只有一方是金融机构一方是非金融机构才征收
(2)融资租赁合同(万分之0.5)
(3)买卖合同——动产买卖合同(万分之3)
①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
只有有一方是个人都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
②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缴纳印花税;但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③各类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的征订凭证(包括订购单、订数单等),应由持证双方按“买卖合同”缴纳印花税
各类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
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4)承揽合同(万分之3)
一般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但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承揽合同”“买卖合同”计税;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5)建设工程合同(万分之3)
分包是另一次行为,因此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应该按照各自记载金额纳税,而不能差额缴纳印花税
(6)运输合同(万分之3)
①指货运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 ②不包括旅客运输合同; ③不包括管道运输合同
(7)技术合同(万分之3)
①不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产权转移书据; ②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③技术服务合同包括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 ④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的合同不贴印花。
(8)租赁合同(千分之1)
(9)保管合同(千分之1)
(10)仓储合同(千分之1)
(11)财产保险合同(千分之1)
①不包括再保险合同
②财产保险合同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人寿保险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2.产权转移书据
(1)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万分之5)
(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万分之5)
(3)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万分之5)
(4)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万分之3)
转让包括买卖(出售)、继承、赠与、互换、分割
3.营业账簿(万分之2.5)
记载资金的账簿,不包括其他账簿
4.证券交易(千分之一)
(二)税率——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计算
(一)印花税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
各种应税凭证上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如果应税凭证单独列明增值税,则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不含增值税税款;如果未单独列明增值税,则以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二)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2.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同一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中涉及两方以上纳税人,且未列明纳税人各自涉及金额的,以纳税人平均分摊的应税凭证所列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确定计税依据。
3.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100)与实际结算金额(98)不一致:
(1)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100)
(2)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98):
a.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
b.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4.纳税人因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导致应税凭证的计税依据减少或者增加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调整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重新确定应税凭证计税依据
5.纳税人转让股权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确定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印花税=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1.同一应税凭证载有两个以上税目事项并分别列明金额的,按各自适用的税目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列明金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2.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
3.纳税人多贴的印花税票,不予退税及抵缴税款。
4.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但不缴纳税款;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的前提
(1)以纳税申报方式、而非贴花方式缴纳印花税; (2)实际结算金额小于应税凭证所列金额,且各方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
税收优惠
(一)印花税法规定的免税政策
1.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如副本或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则应计税
2.依法应予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
3.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
4.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
5.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
6.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7.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
8.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免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其他税收优惠
1.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印花; 2.军事物资运输。凡附有军事运输命令或使用专用的军事物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3.抢险救灾物资运输; 4.各类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 5.对资产公司收购、承接和处置不良资产,免征买卖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应缴纳的印花税; 6.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7.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买卖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8.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9.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10.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11.6税2费减半征收 2023.1.1~2027.12.31,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2.自2023年8月28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实施减半征收(千分之0.5)
纳税人享受印花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征收管理
纳税地点
扣缴的规定
1.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 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 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行为税
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纳税期限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
特殊缴纳方式
可以采用粘贴印花税票或者由税务机关依法开具其他完税凭证的方式缴纳; 印花税票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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