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5CPA税法14税务行政法制
这是一篇关于2025年CPA税法第十四章税务行政法制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
这是一篇关于25CPA税法第13章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纳税担保,税务检查,纳税信用管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这是一篇关于国际税收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国际税收协定,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境外所得税收管理,国际避税与反避税,转让定价,国际税收征管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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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法制
税务行政处罚
设定权
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种形式的处罚
国务院: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税务行政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警告、通告批评或一定数额的罚款(最高10万/20万)
省级及以下各级税务机关:无权设定
种类
罚款
没收财物违法所得
停止出口退税权
罚没停,背
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的税务机关
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具有处罚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罚
税务所:2000元以下的处罚
简易程序
(1)案情简单、违法事实确凿、违法后果比较轻微且有法定依据
(2)给予较低数额罚款或警告,较低数额罚款仅适用于: ①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含200元)罚款的违法案件。 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含3000元)罚款的违法案件
背
听证程序
适用情形
公民:2000元以上(含)罚款
法人:1万元以上(含)的罚款
申请
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5日内书面提出听证
举行
听证主持人:非本案调查机构人员
利害关系人回避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
应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不公开
终止与中止
终止的情形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
放弃申辩和质证权利,退出听证会
严重违反听证秩序的情形,致使听证无法进行的
费用
税务机关支付
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税务机关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
执行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 到期不缴纳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收缴罚款
依法给予100元以下罚款的
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后, 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 经当事人提出当场收缴罚款要求
裁量权
不予行政处罚
年龄:不满十四周岁
行为: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
后果: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胁迫:受他人胁迫
立功:配合税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后果: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首违不罚
“首次违反”+“情节轻微”+主动或限期改正
清单事项
纳税人未按规定报送财务相关信息、未按规定设账保管、未按规定报送涉税信息
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账保管、代扣代缴等
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等+没有违法所得
向非居民发包工程和劳务项目的境内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报告有关事项
税务行政复议
复议前置的情形 (征税行为)
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
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的具体行政行为
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
被申请人
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作出该行为的税务机关
对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扣缴义务人的主管税务机关
对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的代征行为不服:(委托的)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按上级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批准机关
税务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未经授权,以自己名义作出:税务机关
管辖权
找上级
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税务总局
税务总局→税务总局
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
被撤销的税务机关→承继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加处罚款不服→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
罚款+加处罚款都不服→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申请时限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税务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
申请规则
复议前置原则
①征税行为 ②)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③认为税务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 ④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税务机关不予公开
纳税前置原则
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提供的担保得到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对税务机关作出的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和诉讼不得同时进行
中止和终止
中止:尚未确定、不可抗力、未审结
终止:公民死亡,近亲属放弃权利;法人终止、权利承受人放弃权利;撤回、和解、一案两告已受理
和解与调解
一般同一项税务行政复议中,不能既和解又调解
可以既和解又调解的情形
行使自由裁量权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例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
行政赔偿、行政奖励
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决定
维持决定 要求履行决定(针对被申请人不作为的情形) 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决定 变更决定 驳回决定
税务行政诉讼
受案范围
征税行为
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者纳税担保行为
行政处罚行为
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税务机关拒绝颁发登记证、拒绝发售发票或者不予答复的行为
税务机关的复议行为
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
除中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外的所有一审税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
对国务院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做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海关处理的案件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税务行政案
最高级人民法院
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税务行政案件
地域管辖
一般由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裁定管辖
起诉和审理
起诉时限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或者知道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不享有起诉权,只有应诉权
判决
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