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社会系统HDI经济系统GDP生态系统GEP及碳排放交易
GEP核算正成为平衡生态与经济的"绿色指挥棒",推动"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转化!GEP填补了生态系统价值评估空白,与GDP形成互补:GDP衡量经济水平,GEP核算自然贡献国家通过碳排放权交易、碳中和等机制促进生态经济化,2015年起对生态功能区取消GDP考核,转向以GEP为核心的评估体系,实现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协同推进这既是"两山"理念的实践,也为区域发展提供新路径(内容由AI生成,仅供参考)。
编辑于2025-08-14 20:47:38《心之力》是毛泽东于1917年创作的一篇重要文章,深入探讨了“心之力”的内涵,认为它是一种强大的精神力量,能够激发人的潜能,使人克服困难,实现目标;同时,它也是一种道德力量,能够引导人们做出正确的选择,成为有道德、有担当的人;此外,它还是一种创造力量,能够激发人们的创新精神,推动社会进步。
【中国酒业风云录:50位改变行业格局的领军人】从黄酒泰斗傅建伟到啤酒巨头李福成,从泸州老窖掌门张良到酒鬼酒灵魂李伟,这些名字串联起中国酒业的黄金十年绍兴黄酒、燕京啤酒、川酒集团等品牌在他们的执掌下焕发新生,蔡宏柱等已故前辈的传奇仍在行业回响无论是徐占成、陈佳等实干家,还是朱跃明、韩经纬等渠道先锋,每位人物都以独特方式点亮了中国酒文化复兴之火。
【福建安徽浙江三地风采】这里汇聚了山海交融的宁德、文化底蕴深厚的龙岩、生态绿都南平,还有闽南风情漳州、商贸名城泉州安徽从合肥的科技活力到黄山的奇松云海,阜阳的农业沃土与安庆的戏曲之乡各具特色浙江的丽水青山绿水、台州民营经济蓬勃、舟山群岛风光无限三地共绘东南沿海至内陆的多样画卷,等待你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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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之力》是毛泽东于1917年创作的一篇重要文章,深入探讨了“心之力”的内涵,认为它是一种强大的精神力量,能够激发人的潜能,使人克服困难,实现目标;同时,它也是一种道德力量,能够引导人们做出正确的选择,成为有道德、有担当的人;此外,它还是一种创造力量,能够激发人们的创新精神,推动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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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系统HDI经济系统GDP生态系统GEP及碳排放交易
HDI社会系统
社会系统
社会系统是个巨系统中又有国家、地区、城市、公司、家庭等各个层次的子系统,这些子系统也是社会系统,它们虽然属于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不同结构,但是都有相似的功能,每一个社会系统都在不断演化。
中文名社会系统外文名social system
1 概述
概述
社会:社会是人类相互有机联系、互利合作形成的群体,按照一定的行为规范、经济关系和社会制度而结成的有机总体。
系统:系统是相互联系的要素集合。要素和要素间的联系构成系统的结构,系统结构决定其功能。功能是系统对环境的作用及自身生长进化的能力,功能决定系统自身的演化。
定义:社会系统是由社会人与他们之间的经济关系、政治关系和文化关系构成的系统,比如一个家庭、一个公司、一个社团、一个城市、一个国家都是一个个的社会系统,也是不同层次的社会系统。家庭、公司是城市的子系统,城市是国家的子系统。
类型:以生产力为标准,社会系统的类型有游牧社会、农业社会、工业社会。以生产关系为标准,社会系统的类型有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以政治体制为标准,社会系统的类型有专制社会、民主社会、公民社会等。
2 结构
结构
社会系统的要素是个人、人群和组织,联系是经济关系、政治关系和文化关系。比如,婚姻关系和血缘关系构成家庭,家庭的要素是夫妻、父母、子女等。比如雇佣关系、聘用关系、产权关系、股东关系等构成公司,公司的要素是设备、技术、资金、员工、管理者、老板等。比如一个国家的要素是政府、公民、公司和社会各类组织,它们之间存在着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关系。
功能:协同、竞争、开放、生长、适应、繁殖。
演化:形成、成长、壮大、扩张、危机、衰亡、倒闭、重建。
3 性质
性质
社会系统是目的系统,主要特点是系统向目的点进发。社会系统能否向目的点发展,以及发展速度的快慢,都取决于该社会系统领导核心的方针路线的正确与否及其协调控制能力。
4 领导核心
领导核心
不同的社会形态, 社会系统领导核心不同。在农业社会中,由于农业社会是结构松散的社会系统,是相对简单的系统,强有力的“政治天才”可以运筹帷幄。工业社会比农业社会复杂得多,已不是靠任何“政治天才”个人所能正确领导的。在工业社会中,大系统的决策、控制必须是集体领导,并采用民主的方法。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大系统决策、控制的方向正确和得力。集体领导在工业社会中体现为政党的领导。
GDP经济系统
1 概念
▪ 含义
GDP是按市场价格计算的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 国内生产总值有三种表现形态,即价值形态、收入形态和产品形态。 从价值形态看,它是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全部货物和服务价值超过同期投入的全部非固定资产货物和服务价值的差额,即所有常住单位的增加值之和; 从收入形态看,它是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创造并分配给常住单位和非常住单位的初次收入之和; 从产品形态看,它是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所出产的最终使用的货物和服务价值减去货物和服务进口价值。 在实际核算中,国内生产总值有三种计算方法,即生产法、收入法和支出法。三种方法分别从不同方面反映国内生产总值及其构成,理论上计算结果相同。
最终产品的形式之一:各种商品 第一,国内生产总值是用最终产品和服务来计量的,即最终产品和服务在该时期的最终出售价值。一般根据产品的实际用途,可以把产品分为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所谓最终产品,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可供人们直接消费或者使用的物品和服务。这部分产品已经到达生产的最后阶段,不能再作为原料或半成品投入其他产品和劳务的生产过程中去,如消费品、资本品等,一般在最终消费品市场上进行销售。中间产品是指为了再加工或者转卖用于供别种产品生产使用的物品和劳务,如原材料、燃料等。GDP必须按当期最终产品计算,中间产品不能计入,否则会造成重复计算。 第二,国内生产总值是一个市场价值的概念。各种最终产品的市场价值是在市场上达成交换的价值,都是用货币来加以衡量的,通过市场交换体现出来。一种产品的市场价值就是用这种最终产品的单价乘以其产量获得的。 第三,国内生产总值一般仅指市场活动导致的价值。那些非生产性活动以及地下交易、黑市交易等不计入GDP中,如家务劳动、自给自足性生产、赌博和毒品的非法交易等。 第四,GDP是计算期内生产的最终产品价值,因而是流量而不是存量。 第五,GDP不是实实在在流通的财富,它只是用标准的货币平均值来表示财富的多少。但是生产出来的东西能不能完全的转化成流通的财富,这个是不一定的。
▪ 概念区分
概念区分:国民生产总值(GNP)是一个国民概念,是指某国国民所拥有的全部生产要素在一定时期内所生产的最终产品的市场价值。举例说明:一个在日本工作的美国公民所创造的财富计入美国的GNP,但不计入美国的GDP,而是计入日本的GDP。在1991年之前,美国均是采用GNP作为经济总产出的基本测量指标,后来因为大多数国家都采用GDP,加之国外净收入数据不足,GDP相对于GNP来说是衡量国内就业潜力的更好指标,易于测量,所以美国才改用GDP。 另外,国民生产总值(GNP)这个指标已被更名为国民总收入(GNI)。
▪ GDP增长
GDP增长 实质GDP和名义GDP通常是不等的(只有数学实质GDP的固定价格的基数年相等),它们之间的关系是: 实质GDP=名义GDP÷本地生产总值平减物价指数(指以基期为100该期间的指数), 名义GDP=实质GDP×本地生产总值平减物价指数; 至于名义GDP增长率与实质GDP增长率的关系,则是 名义GDP增长率=[(1+实质GDP增长率)×(1+本地平减物价指数升幅)×100%]-1 实质GDP增长率=1+名义GDP增长率×100%-1 1+本地生产总值平减物价指数升幅
2 表现形态
表现形态 GDP 即价值形态,收入形态和产品形态。从价值形态看,它是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所生产的全部货物和服务价值超过同期投入的全部非固定资产货物和服务价值的差额,即所有常住单位的增加值之和;从收入形态看,它是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所创造并分配给常住单位和非常住单位的初次分配收入之和;从产品形态看,它是最终使用的货物和服务减去进口货物和服务。 在实际核算中,国内生产总值的三种表现形态表现为三种计算方法,即生产法、收入法和支出法,三种方法分别从不同的方面反映国内生产总值及其构成。用生产法、收入法、支出法计算的结果分别称为生产法GDP、收入法GDP或分配法GDP、支出法GDP。按三种方法计算的GDP反映的是同一经济总体在同一时期的生产活动成果,因此,从理论上讲,三种计算方法所得到的结果应该是一致的。但在实践中,由于受资料来源、口径范围、计算方法等因素的影响,这三种方法的计算结果往往存在差异即存在统计误差。 [4] 在实际中,由于生产法和收入法都是对各产业部门的增加值进行核算,为了就每一产业部门取得一致的增加值数据,根据资料来源情况,有的产业部门,如农业、工业部门,增加值主要以生产法计算的结果为准,有的产业部门如一些服务部门,增加值主要以收入法的计算结果为准,因此我国生产法GDP等于收入法GDP,但支出法GDP大多数情况下与这两者不同, 有时会大一些,有时会小一些。鉴于生产法和收入法的计算基础更好一些,因此,国家规定一般以生产法GDP和收入法GDP数据为准,并将支出法GDP与生产法GDP的统计误差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一般是2%。 各种公开发表的GDP总量和增长速度数据均是生产法和收入法的计算结果。 [4] 在经济学中,常用GDP和GNI(国民总收入,gross national Income)共同来衡量该国或地区的经济发展综合水平。这也是各个国家和地区常采用的衡量手段。GDP是宏观经济中最受关注的经济统计数字,因为它被认为是衡量国民经济发展情况最重要的一个指标。GDP反映的是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增加值的总额。
3 主要特征
▪ 局限性
局限性 (1)由于GDP用市场价格来评价物品与劳务,它就没有把几乎所有在市场之外进行的活动的价值包括进来。特别是,GDP漏掉了在家庭中生产的物品与劳务的价值。 (2)GDP没有包括环境质量。设想政府废除了所有环境管制,那么企业就可以不考虑他们所引起的污染而生产物品与劳务。在这种情况下,GDP会增加,但福利很可能会下降。空气和水质量的恶化要大于更多生产所带来的福利利益。 (3)GDP也没有涉及收入与分配。人均GDP告诉我们平均每个人的情况,但平均量的背后是个人收入的巨大差异。 由此可见,就大多数情况,但不是对所有情况而言,GDP是衡量经济福利的一个好指标。 (4)GDP概念是源自于交换产生财富的原理。这个原理的基本条件是:一是交换必须自愿,二是交换必须不妨碍第三人,三是交换必须在两个清晰的产权主体之间真正发生。假定不符合这三个条件,那么所得出的GDP数值的准确性恐怕就得大打折扣,或者说GDP的数据就会有瑕疵。如强制交易的GDP、妨碍他人的GDP、出口创造的GDP、投资产生的GDP 、消费带来的GDP等等都会影响GDP的总有效积累。
▪ 可比性
可比性 《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02)》采纳了联合国1993年《国民经济核算体系》(SNA)的基本核算原则、内容和方法,因而GDP数据具有国际可比性。 [5] 在开展全国经济普查或计算方法及分类标准发生变化后对季度GDP历史数据进行了修订,因此1992年1季度以来的季度GDP时间序列具有可比性。 [5]
4 意义
▪ 对汇率影响
对汇率影响 一国的GDP大幅增长,反映出该国经济发展蓬勃,国民收入增加,消费能力也随之增强。在这种情况下,该国中央银行将有可能提高利率,紧缩货币供应,国家经济表现良好及利率的上升会增加该国货币的吸引力。反过来说,如果一国的GDP出现负增长,显示该国经济处于衰退状态,消费能力减低。这时,该国中央银行将可能减息以刺激经济再度增长,利率下降加上经济表现不振,该国货币的吸引力也就随之降低了。因此,一般来说,高经济增长率会推动本国货币汇率的上涨,而低经济增长率则会造成该国货币汇率下跌。例如,1995--1999年,美国GDP的年平均增长率为4.1%,而欧元区11国中除爱尔兰(9.0%)较高外,法、德、意等主要国家的GDP增长 GDP结构 率仅为2.2%、1.5%和1.2%,大大低于美国的水平。这促使欧元自1999年1月1日启动以来,对美元汇率一路下滑,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贬值了30%。但实际上,经济增长率差异对汇率变动产生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一是一国经济增长率高,意味着收入增加,国内需求水平提高,将增加该国的进口,从而导致经常项目逆差,这样,会使本国货币汇率下跌。 二是如果该国经济是以出口为导向,经济增长是为了生产更多的出口产品,则出口的增长会弥补进口的增加,减缓本国货币汇率下跌的压力。 三是一国经济增长率高,意味着劳动生产率提高很快,成本降低,因而改善本国产品的竞争地位而有利于增加出口,抑制进口;并且经济增长率高使得该国货币在外汇市场上被看好,因而该国货币汇率会有上升的趋势。 在美国,国内生产总值由商务部负责分析统计,惯例是每季估计及统计一次。每次在发表初步预估数据(the preliminary estimates)后,还会有两次的修订公布(the first revision; the final revision),主要发表时间在每个月的第三个星期。国内生产总值通常用来跟上一年同期作比较,如有增加,就代表经济较快,有利于其货币升值;如减少,则表示经济放缓,其货币便有贬值的压力。以美国来说,国内生产总值能有3%的增长,便是理想水平,表明经济发展是健康的,高于此水平表示有通胀压力;低于1.5%的增长,就显示经济放缓和有步入衰退的迹象。
▪ 指标意义
指标意义 (一)国内生产总值GDP是核算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综合性统计指标,也是中国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的核 心指标。它反映一国(或地区)的经济实力和市场规模。 2011GDP 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究竟处于增长抑或衰退阶段,从这个数字的变化便可以观察到。一般而言,GDP公布的形式不外乎两种,以总额和百分比率为计算单位。当GDP的增长数字处于正数时,即显示该地区经济处于扩张阶段;反之,如果处于负数,即表示该地区的经济进入衰退时期了。国内生产总值是指一定时间内所生产的商品与劳务的总量乘以“货币价格”或“市价”而得到的数字,即名义国内生产总值,而名义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等于实际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与通货膨胀率之和。因此,即使总产量没有增加,仅价格水平上升,名义国内生产总值仍然是会上升的。在价格上涨的情况下,国内生产总值的上升只是一种假象,有实质性影响的还是实际国内生产总值变化率,所以使用国内生产总值这个指标时,还必须通过GDP缩减指数,对名义国内生产总值做出调整,从而精确地反映产出的实际变动。因此,一个季度GDP缩减指数的增加,便足以表明当季的通货膨胀状况。如果GDP缩减指数大幅度地增加,便会对经济产生负面影响,同时也是货币供给紧缩、利率上升、进而外汇汇率上升的先兆。 (二)国内生产总值是反映常住单位生产活动成果的指标。常住单位是指在一国经济领土内具有经济利益中心的经济单位。经济领土是指由一国政府控制或拥有的地理领土,也就是在本国的地理范围基础上,还应包括该国驻外使领馆、科研站和援助机构等,并相应地扣除外国驻本国的上述机构(国际机构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常住单位,但其雇员则属于所在国家的常住居民)。经济利益中心是指某一单位或个人在一国经济领土内拥有一定活动场所,从事一定的生产和消费活动,并持续经营或居住一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一个机构或个人只能有一个经济利益中心。一般就机构(单位)而言,不论其资产和管理归属哪个国家控制,只要符合上述标准,该机构在所在国就具有了经济利益中心。就个人而言,不论其国籍属于哪个国家,只要符合上述标准,该居民在所在国就具有经济利益中心。因为常住单位的概念严格地规定了一个国家的经济主体范围,所以其对于确定国内生产总值的计算口径,明确国内与国外的核算界限以及各种交易量的范围都具有重要意义。 详细介绍编辑
5 详细介绍
▪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GDP核算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中国GDP是按照《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02)》(CSNA)的要求进行测算的,该体系采纳了联合国1993年《国民经济核算体系》(SNA)的基本核算原则、内容和方法。国家统计局正在对联合国等国际组织修订的2008年SNA进行研究,并将逐步对我国GDP核算制度方法进行修订。 [5]
▪ 资料来源
资料来源 在季度GDP核算时,将所有可以在核算时获得的、适用的经济统计调查数据都用于GDP核算。资料来源主要包括两部分: 一是国家统计调查资料,指由国家统计系统实施的统计调查获得的各种统计资料,如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等统计调查资料、服务业抽样调查资料、人口与劳动工资统计资料、价格统计资料等。 二是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记录资料,主要包括: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数据,例如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机构本外币信贷收支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分行业的税收资料等。 [5]
▪ 核算方法
核算方法 综述 GDP核算有三种方法,即生产法、收入法、支出法,三种方法从不同的角度反映国民经济生产活动成果,理论上三种方法的核算结果相同。 生产法是从生产的角度衡量常住单位在核算期内新创造价值的一种方法,即从国民经济各个部门在核算期内生产的总产品价值中,扣除生产过程中投入的中间产品价值,得到增加值。核算公式为:增加值=总产出-中间投入。收入法是从生产过程创造收入的角度,根据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应得的收入份额反映最终成果的一种核算方法。按照这种核算方法,增加值由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四部分相加得到。支出法是从最终使用的角度衡量核算期内产品和服务的最终去向,包括最终消费支出、资本形成总额和货物与服务净出口三个部分。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季度GDP是以生产法为基础核算的结果。 [5] 2011年、2012年中国各省市区GDP前十强 2012年GDP名次 地区 2012年GDP(亿元) 2012年GDP增速 2011年GDP(亿元) 2011年同比增长率 1广东57067.92,8.20%,52673.59,10.00% 2江苏,54058.22,10.10%,48604.30,11.00% 3山东,50013.24,9.80%,45429.20,10.90% 4浙江,34606.30,8.0%,32000.00,9.00% 5河南,29810.14,10.1%,27232.04,11.60% 6河北,26575.01,9.60%,24228.20,11.30% 7辽宁,24801.30,9.50%,22025.90,12.10% 8四川,23849.80,12.60%,21026.70,15.00% 9湖北,22250.16,11.30%,19195.69,13.80% 10湖南,22154.20,11.30%,19635.19,12.80% 生产法(部门法) 用生产法核算GDP,是指按提供物质产品与劳务的各个部门的产值来计算国内生产总值。生产法又叫部门法。这种计算方法反映了国内生产总值的来源。 运用这种方法进行计算时,各生产部门要把使用的中间产品的产值扣除,只计算所增加的价值。商业和服务等部门也按增值法计算。卫生、教育、行政、家庭服务等部门无法计算其增值,就按工资收入来计算其服务的价值。 按生产法核算国内生产总值,可以分为下列部门:农林渔业、矿业、建筑业、制造业、运输业、邮电和公用事业、电、煤气、自来水业;批发、零售商业;金融、保险、不动产;服务业;政府服务和政府企业。把以上部门生产的国内生产总值加总,再与国外要素净收入相加,考虑统计误差项,就可以得到用生产法计算的GDP了。 从理论上说,按支出法、收入法与生产法计算的GDP在量上是相等的,但实际核算中常有误差,因而要加上一个统计误差项来进行调整,使其达到一致。实际统计中,一般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支出法为基本方法,即以支出法所计算出的国内生产总值为标准。 在中国的统计实践中,收入法计算GDP分为四项: 国内生产总值=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 第一项为劳动者报酬。是指劳动者因从事生产活动所获得全部报酬。包括劳动者获得的各种形式的工资、奖金和津贴,既包括货币形式的,也包括实物形式的,还包括劳动者所享受的公费医疗和医药卫生费、上下班交通补贴和单位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等。 第二项为生产税净额,指生产税减生产补贴后的余额。生产税指政府对生产单位生产、销售和从事经营活动,以及因从事生产活动使用某些生产要素(如固定资产、土地、劳动力)所征收的各种税、附加费和规划费。生产补贴与生产税相反,是指政府对生产单位的单方面的收入转移,因此视为负生产税,包括政策亏损补贴、粮食系统价格补贴、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等。 第三项为固定资产折旧,是指一定时期内为弥补固定资产损耗按照核定的固定资产折旧率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它是非付现成本,体现为净现金流量的一部分,是新增价值的一部分 第四项为营业盈余,是指常驻单位创造的增加值扣除劳动报酬、生产税净额和固定资产折旧后的余额。 收入法(要素支付法、要素成本法) 收入法核算GDP,就是从收入的角度,把生产要素在生产中所得到的各种收入相加来计算的GDP,即把劳动所得到的工资、土地所有者得到的地租、资本所得到的利息以及企业家才能得到的利润相加来计算GDP。这种方法又叫要素支付法、要素成本法。 在没有政府的简单经济中,企业的增加值即其创造的国内生产总值,就等于要素收入加上折旧,但当政府介入后,政府往往征收间接税,这时的GDP还应包括间接税和企业转移支付。间接税是对产品销售征收的税,它包括货物税、周转税。这种税收名义上是对企业征收,但企业可以把它打入生产成本之中,最终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故也应视为成本。同样,还有企业转移支付(即企业对非营利组织的社会慈善捐款和消费者呆帐),它也不是生产要素创造的收入,但要通过产品价格转移给消费者,故也应看作成本。 资本折旧也应计入GDP。因为它虽不是要素收入,但包括在应回收的投资成本中。 还有,非公司企业主收入也应计入GDP中。非公司企业主收入,是指医生、律师、小店铺主、农民等的收入。他们使用自己的资金,自我雇用,其工资、利息、租金很难象公司的帐目那样,分成其自己经营应得的工资、自有资金的利息、自有房子的租金等,其工资、利息、利润、租金常混在一起作为非公司企业主收入。 这样,按收入法计算的公式就是: GDP =工资+利息+利润+租金+间接税和企业转移支付+折旧 也可看成是GDP=生产要素的收入+非生产要素的收入 从理论上讲,用收入法计算出的GDP与用支出法计算出的GDP在量上是相等的。 支出法(最终产品法、产品流动法) 支出法核算GDP,就是从产品的使用出发,把一年内购买的各项最终产品的支出加总而计算出的该年内生产的最终产品的市场价值。这种方法又称最终产品法、产品流动法。从支出法来看,国内生产总值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用于最终消费、资本形成总额,以及货物和服务的净出口总额,它反映本期生产的国内生产总值的使用及构成。 如果用Q1、Q2……Qn代表各种最终产品的产量,P1、P2……Pn代表各种最终产品的价格,则使用支出法核算GDP的公式是: Q1P1+Q2P2+……+QnPn=GDP 在现实生活中,产品和劳务的最后使用,主要是居民消费、企业投资、政府购买和出口。因此,用支出法核算GDP,就是核算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居民消费、企业投资、政府购买和净出口这几方面支出的总和。 1.居民消费(用字母C表示),包括购买冰箱、彩电、洗衣机、小汽车等耐用消费品的支出、服装、食品等非耐用消费品的支出以及用于医疗保健、旅游、理发等劳务的支出。建造住宅的支出不属于消费。 2.企业投资(用字母I表示),是指增加或更新资本资产(包括厂房、机器设备、住宅及存货)的支出。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和存货投资两大类。固定资产投资指新造厂房、购买新设备、建筑新住宅的投资。为什么住宅建筑属于投资而不属于消费呢?因为住宅像别的固定资产一样是长期使用、慢慢地被消耗的。存货投资是企业掌握的存货(或称成为库存)的增加或减少。如果年初全国企业存货为2000亿美元而年末为2200亿美元,则存货投资为200亿美元。存货投资可能是正值,也可能是负值,因为年末存货价值可能大于也可能小于年初存货。企业存货之所以被视为投资,是因为它能产生收入。从国民经济统计的角度看,生产出来但没有卖出去的产品只能作为企业的存货投资处理,这样是从生产角度统计的GDP和从支出角度统计的GDP相一致。 计入GDP中的投资是指总投资,即重置投资与净投资之和,重置投资也就是折旧。 投资和消费的划分不是绝对的,具体的分类则取决于实际统计中的规定。 3.政府购买(用字母G来表示),是指各级政府购买物品和劳务的支出,它包括政府购买军火、军队和警察的服务、政府机关办公用品与办公设施、举办诸如道路等公共工程、开办学校等方面的支出。政府支付给政府雇员的工资也属于政府购买。政府购买是一种实质性的支出,表现出商品、劳务与货币的双向运动,直接形成社会需求,成为国内生产总值的组成部分。政府购买只是政府支出的一部分,政府支出的另一部分如政府转移支付、公债利息等都不计入GDP。政府转移支付是政府不以取得该年生产出来的商品与劳务的作为报偿的支出,包括政府在社会福利、社会保险、失业救济、贫困补助、老年保障、卫生保健、对农业的补贴等方面的支出。政府转移支付是政府通过其职能将收入在不同的社会成员间进行转移和重新分配,将一部分人的收入转移到另一部分人手中,其实质是一种财富的再分配。有政府转移支付发生时,即政府付出这些支出时,并不相应得到什么商品与劳务,政府转移支付是一种货币性支出,整个社会的总收入并没有发生改变。因此,政府转移支付不计入国内生产总值中。 4.净出口(用字母X-M表示,X表示出口,M表示进口)是指进出口的差额。进口应从本国总购买中减去,因为进口表示收入流到国外,同时,也不是用于购买本国产品的支出;出口则应加进本国总购买量之中,因为出口表示收入从外国流入,是用于购买本国产品的支出,因此,净出口应计入总支出。净出口可能是正值,也可能是负值。 把上述四个项目加起来,就是用支出法计算GDP的公式: GDP = C + I + G +(X-M) 1978-2012年中国GDP支出法构成 1978-2012年中国GDP支出法构成 在中国的统计实践中,支出法计算的是国内生产总值划分为最终消费、资本形成总额和货物和服务的净出口总额,它反映了本期生产的国内生产总值的使用及构成。 最终消费分为居民消费和政府消费。居民消费除了直接以货币形式购买货物和服务的消费外,还包括以其他方式获得的货物和服务的消费支出,即所谓的虚拟消费支出。居民虚拟消费支出包括以下几种类型:单位以实物报酬及实物转移的形式提供给劳动者的货物和服务;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媒介服务;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服务。 通过支出法计算的GDP,我们可以计算出消费率和投资率。所谓消费率就是最终消费占GDP的比率,所谓投资率就是资本形成总额占GDP的比率。按照有关统计资料,近年来,中国的消费率出现了比较明显的下降趋势,2005年中国的消费率为52.1%,投资率为43.4%。同世界水平相比中国的消费率明显偏低。因此,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宏观经济调控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调整投资和消费的比例关系,扩大消费需求是扩大内需的重点。
▪ 核算范围
核算范围 生产范围 GDP核算的生产范围包括以下三个部分:第一,生产者提供或准备提供给其他单位的货物和服务的生产;第二,生产者用于自身最终消费或资本形成的所有货物的自给性生产;第三,自有住房拥有者为自己最终消费提供的自有住房服务,以及付酬的自给性家庭服务生产。生产范围不包括不支付报酬的自给性家庭服务、没有单位控制的自然活动(如野生的、未经培育的森林、野果或野浆果的自然生长,公海中鱼类数量的自然增长)等。 地域范围 GDP核算范围原则上包含了位于中国经济领土范围内具有经济利益中心的所有常住单位的经济活动。本报告中的季度GDP数据是由国家统计局负责核算的全国数据,未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地区生产总值数据。
▪ 核算单位
核算单位 GDP核算主要以法人单位作为核算单位,在核算中依据法人单位从事的主要活动将其划分到不同的行业,分别计算各个行业的增加值,再将各行业增加值汇总得到GDP。 [5]
▪ 计算过程
计算过程 国家统计局每年公布GDP数据计算需要经过以下几个过程:初步估计过程、初步核实过程和最终核实过程。初步估计过程一般在每年年终和次年年初进行。它得到的年度GDP数据只是一个初步数,这个数据有待于获得较充分的资料后进行核实。初步核实过程一般在次年的第二季度进行。初步核实所获得的GDP数据更准确些,但因仍缺少GDP核算所需要的许多重要资料,因此相应的数据尚需要进一步核实。最终核实过程一般在次年的第四季度进行。这时,GDP核算所需要的和所能搜集到的各种统计资料、会计决算资料和行政管理资料基本齐备。与前一个步骤相比,它运用了更全面、更细致的资料,所以这个GDP数据显得就更准确些。 此外,GDP数据还需要经过一个历史数据调整过程,即当发现或产生新的资料来源、新的分类法、更准确的核算方法或更合理的核算原则时,要进行历史数据调整,以使每年的GDP具有可比性,这是国际惯例。如美国在1929年至1999年之间就进行过11次历史数据调整。 总之,每个时段公布的GDP都有其特定阶段的含义和特定的价值,不能因为在不同时间公布的数据不同,而怀疑统计数据存在问题。当然,中国在GDP的计算体系上也有一些缺憾,例如中国长期采用的原产生于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统计核算体系,从实际情况看,不少地方已经滞后于时代的发展了。 【附注】: 1.一定时期强调的是该时期内“新”增加的最终产品和提供的劳务,往期的不算。例如二手车,二手房等都不算当年的国内生产总值; 2.中间产品可以认为是一种原材料产品,是用于生产最终产品用的,也就是说本年度内它生产出来后还要在该年度继续加工生产;如果它被摆到货价上直接销售,被消费者购买并直接用了,那另当别论,是特殊情况,计入总值,否则不能计入; 3.这是一个流量的概念,而非存量的概念,并非某年公布的数字就是从建国到该年的总额,这是错误的,它仅指该时期内新生产出来的东西; 4.市场价值意味的是用货币作为单位去统计形成的货币总额,因为商品种类太多,吨、个、件、台等等单位没法加总,所以用该年度的货币单位来统计并加总。所谓该年度的货币单位是指这些商品这一年的价格。
▪ 质量评估
质量评估 对基础数据的评估 对于GDP核算所使用的各专业统计数据和行政记录数据,有关部门都会对其质量进行检验,确保数据合理反映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当GDP核算部门得到这些基础数据后,会再次对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检验,确保这些数据符合GDP核算的概念和要求。 [5] 对核算方法的评估 在GDP核算中,GDP核算部门会根据不断发展的中国经济实际情况,依据不断完善的国民经济核算标准,对中国的季度GDP核算方法进行修订,以确保核算方法的合理性。,正着手研究对《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02)》进行修订。 [5] 对核算结果的评估 在得到季度GDP核算结果后,要对GDP各构成项目数据、GDP数据与相关专业、部门统计数据以及宏观数据的协调性进行检验,保证GDP数据和其他主要数据的相互协调和匹配。正在建立以国民经济核算为核心框架,对各专业和部门基础统计数据进行评估的制度。 [5]
▪ 数据修订
数据修订 修订的必要性 季度GDP初步核算对时效性要求很强,一般在季后15天左右公布,这时,GDP核算所需要的基础资料不能全部获得,因此季度GDP初步核算利用专业统计进度资料和相关指标推算得到。之后,随着可以获得的基础资料不断增加和完善,会利用更加完整的基础资料,例如,专业统计年报、行业财务资料和抽样调查资料以及财政决算资料对GDP数据进行修订,使其更加准确地反映经济发展实际情况。 [5] 修订程序 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我国季度国内生产总值核算和数据发布程序规定》,以及《关于我国GDP核算和数据发布制度的改革》的规定,中国季度GDP核算分为初步核算、初步核实和最终核实三个步骤。通常,年度GDP初步核实和最终核实后,要对季度数据进行修订,称为常规修订;在开展全国经济普查,发现对GDP数据有较大影响的新的基础资料,或计算方法及分类标准发生变化后而对年度GDP历史数据进行修订后,也要对季度GDP历史数据进行相应修订,称为全面修订。 [5] 修订方法 累计数据的修订 中国对季度GDP数据修订的方法是比例衔接法,即利用年度基准值与年内四个季度汇总数的差率调整季度数据的方法。比例衔接法的基本做法是:首先对国民经济各行业现价和不变价增加值分别进行衔接,GDP、三次产业增加值是衔接后的行业增加值的汇总。即,衔接后的农林牧渔业季度现价增加值为第一产业季度现价增加值;将衔接后的工业和建筑业季度现价增加值加总,得到衔接后的第二产业现价增加值;将衔接后的第三产业各行业现价增加值加总,得到衔接后的第三产业现价增加值;将衔接后的三次产业现价增加值加总,得到衔接后的季度现价GDP。不变价GDP和不变价三次产业增加值的衔接方法与现价相同。 环比数据的修订 由于季节调整的对象是时间序列数据,因此,当时间序列中任何一个季度数据发生变化时,都会影响季节调整的结果;在时间序列中加入最新的一个季度的数据,也会使以前季度的环比数据或多或少地发生变化,这是模型自动修正的结果。根据季节调整原理,一般情况下,离最新数据时间较近的时期,数据受影响较大;离最新数据时间较远的时期,数据受影响较小。为便于用户使用,在发布当期环比数据的同时,会通过国家统计局网站发布修订后的以前季度的环比数据。 [5]
▪ 核算频率
核算频率 核算频率为季度,中国从1992年1季度开始核算季度GDP。季度核算采取累计核算方式,即分别计算各年1季度,1-2季度,1-3季度和1-4季度的GDP数据。 从2011年1季度开始,国家统计局正式对外发布各季GDP环比增长速度。 [5] 保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一章第九条的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国民经济核算人员在进行GDP核算时对所使用的未经公开的专业统计数据和行政记录数据严格保密,在GDP核算数据发布前对当期GDP数据也严格保密。 [5] 用户需求 季度GDP数据的国内用户主要是政府部门、研究机构、大学、行业协会、媒体以及社会公众。此外,国家统计局定期向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提供中国季度GDP数据。 [5]
6 中国情况
▪ 核算历史
上世纪80年代初,中国开始研究联合国国民经济体系的国内生产总值(GDP)指标。中国于1985年开始建立GDP核算制度。1993年中国正式取消国民收入核算,GDP成为国民经济核算的核心指标。 [6] 2003年国家统计局宣布中国将改进GDP核算与数据发布制度,取消容易引起误解的预计数,建立定期修正和调整GDP数据的机制,在发布GDP数据的同时发布相关的重要数据,必要时还将公布核算方法。这是中国提高GDP数据的准确性和透明度,向国际通行办法迈进的重要一步。 [6] 2014年国家统计局将积极稳妥的推进国家统一核算地区生产总值,深化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加快改进能耗统计进一步完善社会消费品零售统计,同时将精心组织实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认真做好普查登记。尽快制定经济核算图,指定全国统一的核算办法,为2015年正式实施全国统一的核算GDP来打下一个基础。此举将有效消除近10年来各省GDP总和与国家统计局核算的全国GDP存在较大出入的情况。 [7] 2015年4月15日,初步核算,一季度国内生产总值140667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同比2014年增长7.0%。分产业看,第一产业增加值7770亿元,同比2014年增长3.2%;第二产业增加值60292亿元,增长6.4%;第三产业增加值72605亿元,增长7.9%。从环比看,一季度国内生产总值增长1.3%。2015年三季度GDP,10月19日在10点发布,首次采用新核算方式。公布的数据显示,中国三季度GDP同比增幅为6.9%,为2009年1季度来最低水平。 2016年3月5日,李克强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作政府工作报告。报告2015年国内生产总值达到67.7万亿元,增长6.9%,在世界主要经济体中位居前列。 [8] 2016年4月15日,初步核算,一季度国内生产总值158526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同比增长6.7%。分产业看,第一产业增加值8803亿元,同比增长2.9%;第二产业增加值59510亿元,增长5.8%;第三产业增加值90214亿元,增长7.6%。以2015年价格计算,2016年一季度GDP增量为9851亿元,比上年同期多增222亿元。 [9] 2017年,GDP现价总量为820754亿元,比初步核算数减少了6367亿元;按不变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6.8%,比初步核算数下降0.1个百分点 [10] 。 2019年11月22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了《国家统计局关于修订2018年国内生产总值数据的公告》。修订后主要结果为:2018年国内生产总值为919281亿元,比初步核算数增加18972亿元,增幅为2.1%。修订后的第一产业增加值为64745亿元,比重为7.0%;第二产业增加值为364835亿元,比重为39.7%;第三产业增加值为489701亿元,比重为53.3%。 [11] 2019年11月29日,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理事长李扬在2019中国金融年度论坛暨金融市场峰会上表示,中国2019年GDP预计增长6.1%,2020年GDP预计增长5.8%。 [12] 2020年1月17日,国家统计局发布数据,初步核算,2019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990865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6.1%,符合6%至6.5%的预期目标。分季度看,一季度同比增长6.4%,二季度增长6.2%,三季度增长6.0%,四季度增长6.0%。 [13] 2020年4月17日,国新办就2020年一季度国民经济运行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统计局新闻发言人毛盛勇介绍,初步核算,一季度国内生产总值206504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同比下降6.8% [14] 。 2020年5月, 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开幕会后的首场“部长通道”上, [15] 政府工作报告提到经济量化指标,2020年不设GDP增长目标。 [16] 2020年12月,国家统计局对2019年GDP数据进行了最终核实,主要结果如下:经最终核实,2019年,GDP现价总量为986515亿元,比初步核算数减少了4350亿元;按不变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6.0%,比初步核算数下降0.1个百分点。 [17]
注:1.1980年以后国民总收入(原称国民生产总值)与国内生产总值的差额为国外净要素收入 2.2012年为初步核实数据(以下相关表同) [25] 2015年,全年国内生产总值676708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6.9% [26] ,2015年GDP增速为25年新低。 [27] 截至2016年1月27日,全国31省区已全部公布2015年经济数据,盘踞“地区经济总盘”榜单前三名的依然是广东、江苏、山东,其中广东、江苏两省GDP总量首次迈入7万亿大关。2015年GDP总量迈入“万亿俱乐部”的共25地,31省区中GDP增速超7%的共23地。值得注意的是辽宁以增速3%垫底,且创下23年以来的最低值。 [28] 2016年4月15日,国家统计局公布,初步核算,2016年一季度国内生产总值158526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同比增长6.7%。分产业看,第一产业增加值8803亿元,同比增长2.9%,第二产业增加值59510亿元,增长5.8%;第三产业增加值90214亿元,增长7.6%。以2015年价格计算,2016年一季度GDP增量为9851亿元,比上年同期多增222亿元。 [29] 2016年10月19日,中国第三季度GDP同比增长6.7%。 [30] 2017年1月20日,国家统计局公布2016年多项宏观经济数据。数据显示,2016年中国GDP增速6.7%,经济总量突破70万亿人民币。IMF发布新一期报告显示,中国经济增速超越印度重回全球第一。初步核算,全年国内生产总值744127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6.7%。分季度看,一季度同比增长6.7%,二季度增长6.7%,三季度增长6.7%,四季度增长6.8%。分产业看,第一产业增加值63671亿元,比上年增长3.3%;第二产业增加值296236亿元,增长6.1%;第三产业增加值384221亿元,增长7.8%。 [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初步核算,2016年全年国内生产总值为744127亿元,比上年增长6.7%.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63671亿元,增长3.3%;第二产业增加值296236亿元,增长6.1%;第三产业增加值384221亿元,增长7.8%。第一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8.6%,第二产业增加值比重为39.8%,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为51.6%,比上年提高1.4个百分点。全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53980元,比上年增长6.1%。 2017年4月17日,国家统计局初步核算,2017年一季度国内生产总值180683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同比增长6.9%。分产业看,第一产业增加值8654亿元,同比增长3.0%;第二产业增加值70005亿元,增长6.4%;第三产业增加值102024亿元,增长7.7%。从环比看,一季度国内生产总值增长1.3%。 [32] 2018年1月5日,国家统计局发布公告,经最终核实,2016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现价总量为743585亿元;按不变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6.7%。 [33] 2020年1月17日,国家统计局发布数据,初步核算,2019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990865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6.1%,符合6%至6.5%的预期目标。分季度看,一季度同比增长6.4%,二季度增长6.2%,三季度增长6.0%,四季度增长6.0%。 [13] 2021年1月18日,国家统计局发布数据,2020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GDP)首次突破100万亿元大关 [2] 。初步核算,2020年国内生产总值1015986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2.3%。分季度看,一季度同比下降6.8%,二季度增长3.2%,三季度增长4.9%,四季度增长6.5%。分产业看,第一产业增加值77754亿元,比上年增长3.0%;第二产业增加值384255亿元,增长2.6%;第三产业增加值553977亿元,增长2.1% [3] 。4月16日,国家统计局发布数据,初步核算,一季度国内生产总值249310亿元, 同比上涨18.3%, 环比上涨0.6%, 相比2019年上涨10.3%,两年平均增长5.0%,实现稳健开局。 [36]
▪ 数据发布
数据发布: 季度GDP初步核算数一般于季后15天左右完成;季度GDP初步核实数在年度GDP初步核实数发布后45天内完成;季度GDP最终核实数在年度GDP最终核实数发布后45天内完成。对于主要统计指标的发布,国家统计局会在年初发布的《经济统计信息发布日程表》中说明发布日期,GDP数据将按时规定日程发布。 [5] 2017年国内生产总值827122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6.9%。分季度看,一季度同比增长6.9%,二季度增长6.9%,三季度增长6.8%,四季度增长6.8%。分产业看,第一产业增加值65468亿元,比上年增长3.9%;第二产业增加值334623亿元,增长6.1%;第三产业增加值427032亿元,增长8.0%。总的来看,2017年国民经济延续了稳中有进、稳中向好的发展态势,整体形势好于预期,决胜全面小康迈出坚实步伐。 [18] 2017年,GDP现价总量为820754亿元,比初步核算数减少了6367亿元;按不变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6.8%,比初步核算数下降0.1个百分点 [10] 。 近年数据 年份 国内生产总值(亿元) 第一产业(亿元) 第二产业(亿元) 第三产业(亿元) 人均国内生产总值 (元) 2016 744127 [19] 63671 296236 384221 53980 2017 827122 [20-22] 65468 334623 427032 59660 2018 919281 [23-24] 64745 364835 489701 64644 2020 1015986 77754 384255 553977
2019年上半年GDP排名 上海、北京、天津、重庆 山东:青岛、济南、烟台、潍坊、淄博、济宁、临沂、泰安、东营、威海、德州、聊城、菏泽、滨州、枣庄 江苏:苏州、南京、无锡、南通、常州、徐州、盐城、扬州、泰州、镇江、淮安、连云港、宿迁 广东:深圳、广州、佛山、东莞、惠州、中山、茂名、珠海、湛江、江门、汕头 浙江:杭州、宁波、温州、绍兴、嘉兴、台州、金华、湖州 河南:郑州、洛阳、南阳、许昌、周口、新乡、信阳 河北:唐山、石家庄、沧州、邯郸、保定、廊坊 湖南:长沙、岳阳、常德、衡阳、株洲 福建:泉州、福州、厦门、漳州 湖北:武汉、宜昌、襄阳 江西:南昌、赣州、九江 内蒙古:鄂尔多斯、呼和浩特、包头 陕西:西安、榆林 安徽:合肥、芜湖 辽宁:大连、沈阳 黑龙江:哈尔滨、大庆 广西:南宁、柳州 贵州:贵阳、遵义 四川:成都 吉林:长春 云南:昆明 山西:太原 新疆:乌鲁木齐 甘肃:兰州
▪ 近年数据
统计发布编辑 2020年4月17日,国新办就2020年一季度国民经济运行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统计局新闻发言人毛盛勇介绍,初步核算,一季度国内生产总值206504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同比下降6.8% [14] 2020年5月, 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开幕会后的首场“部长通道”上, [15] 政府工作报告提到经济量化指标,2020年不设GDP增长目标。 [16] 2020年12月,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年报、财政部财政决算和有关部门年度财务资料等,国家统计局对2019年GDP数据进行了最终核实,主要结果如下:经最终核实,2019年,GDP现价总量为986515亿元,比初步核算数减少了4350亿元;按不变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6.0%,比初步核算数下降0.1个百分点。 [34]
7 统计发布
▪ 发展态势
经济运行发展态势稳中有进,结构调整深入推进,新兴动能加快积聚,一些主要指标出现积极变化,国民经济开局良好。 一、农业生产形势平稳; 二、工业生产缓中趋稳; 三、固定资产投资增速稳中有升; 四、市场销售稳定增长; 五、进出口总额下降; 六、居民消费价格温和上涨; 七、居民收入增长平稳; 八、结构调整步伐加快。但我国正处在转型升级、动能转换的关键阶段,结构调整阵痛仍在持续,下行压力不容忽视。 [9] 气候变化与GDP编辑
8 气候变化与GDP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剑桥大学和南加州大学的研究人员,在预测气温异常对全球人均GDP的长期影响时发现,到2100年的时候,气候变化不仅可能使美国经济萎缩10.5%,也会让欧盟的实际收入下降4.6%。 [35] 气候变化可能对一国经济产生负面影响的一些方式: 一、炎热天气导致地表水和地下水供应减少,曾经肥沃的地区的农作物减产。 二、极端天气相关事件造成的损失不断增加-从美国的野火增加到日本洪水的袭击-威胁到保险业的破产。 三、极端高温使城市电网超负荷运行,迫使电力公司花费数百万美元对能源基础设施进行大修。 四、由于气候变化而变得更强的飓风摧毁道路和公共财产,这些财产和重建工作必须由纳税人承担巨额费用。
GEP生态系统
生态系统生产总值
同义词 GEP一般指生态系统生产总值
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EP) 是指生态系统为人类福祉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的各种最终物质产品与服务(简称“生态产品”)价值的总和
主要包括
生态系统提供的
物质产品,
调节服务,
文化服务
的价值
中文名生态系统生产总值外文名GEP, gross ecosystem product提 出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欧阳志云研究员和原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中国代表处驻华代表朱春全博士 [1-2] 目 的旨在建立一套与国内生产总值(GDP)相对应、能够衡量生态系统对人类贡献的统计与核算体系。
1 基本介绍
基本介绍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科学论断,表明以“绿水青山”为代表的高质量森林、草地、湿地等生态系统提供了丰富的生态产品,这些产品不仅包括人类生活与生产所必需的食物、医药、木材、生态能源及原材料等物质产品,还包括调节气候、水源涵养、土壤保持、洪水调蓄、防风固沙等生态调节服务,以及文化服务,具有巨大的生态价值,也是经济财富。
GEP是绿水青山所蕴含的生态产品的价值,开展GEP核算可以提升人们对生态产品价值的认识,助力生态产品交易,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有益探索。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一直在强调“要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在寻求超越GDP的核算指标,以体现自然生态系统对人类福祉的贡献。自2001年联合国启动“千年生态系统评估”(简称MA)以来,联合国环境署相继开展了生物多样性与生态系统服务经济学(TEEB)研究; [3] 组建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服务政府间科学-政策平台(IPBES); [4] 2012年2月,联合国统计委员会批准了“环境经济核算体系—中心框架(SEEA-CF, System of Environmental Economic Accounting-Central Framework)”,期望世界各国将来如同采纳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一样执行“环境经济核算体系—中心框架”; [5] 2013年联合国统计委员会又进一步发布了“环境经济核算体系—试验性生态系统核算”(SEEA-EEA, System of Environmental Economic Accounting-Experimental Ecosystem Accounting); [6] 联合国统计署发布的SEEA系列文件得到包括英国、澳大利亚、荷兰和中国等在内的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广泛参阅与应用。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已经成为全球研究热点,探索生态系统服务及其价值评估方法是主要研究内容,但一直都没有把生态系统生产总值作为一个独立的核算指标明确地提出来。
2 提出背景
提出背景
人类社会与其赖以发展的生态环境构成经济—社会—自然复合生态系统。针对经济子系统,国际上以“国内生产总值”(Gross Domestic Product, GDP)为主要指标,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生产和提供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总价值;围绕社会子系统,联合国建立了评价一个国家或地区平均预期寿命、受教育水平与居民生活水平等方面状况的“人类发展指数”(Human Development Index, HDI);然而,对于自然子系统,尚缺乏评估自然生态系统为人类生存与发展提供的支撑和福祉的核算指标。 [1]
3 核算目的
核算目的
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EP)核算是评估生态效益的具体指标,既是把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的切入点和突破口,也是国际生态学和生态经济学研究的前沿领域。建立GEP核算机制可为将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完善发展成果考核评价体系与政绩考核制度提供重要支撑,还可为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的编制提供生态资产评估的基础与依据。GEP核算的目的可以包括如下5个方面: [1]
(1)描绘生态系统运行的总体状况
生态系统为维持自身结构与功能过程中,向人类提供了多种多样的产品和服务。以生态系统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功能量与价值量为基础,通过核算生态系统生产总值,借助生态系统生产总值大小及其变化趋势可以定量刻画生态系统运行的总体状况。
(2)评估生态保护成效
生态系统服务的损害和削弱导致了水土流失、沙尘暴、洪涝灾害和生物多样性丧失等一系列生态问题,生态保护与建设的主要目标就是维持和改善区域生态系统服务,增强区域可持续发展能力。生态系统生产总值核算就是以生态系统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评估为基础,是定量评估生态保护成效的有效途径。
(3)评估生态系统对人类福祉的贡献
生态系统服务与人类福祉的关系是国际生态学研究难点和前沿,其焦点是:如何刻画人类对生态系统的依赖作用以及生态系统对人类福祉的贡献,通过对生态系统产品和服务的定量评估,生态系统生产总值核算将生态系统与人类福祉联系起来,可以评估生态系统对人类福祉的贡献。
(4)评估生态系统对经济社会发展支撑作用
生态系统服务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它既提供了经济社会发展的所需的物质产品,也维护了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环境条件。生态系统生产总值核算可以明确生态系统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作用。
(5)认识区域之间的生态关联:定量描述区域之间的生态依赖性或生态支撑作用
生态系统服务的产生和传递涉及生态系统服务的提供者和受益者,有效关联生态系统服务的提供者和受益者是加强生态保护、科学合理决策的重要依据。考虑生态系统服务的提供者与受益者的生态系统生产总值核算,可以认识区域之间的生态关联,为通过关联不同利益相关者、增强区域尺度生态系统服务提供重要途径。
4 核算思路
核算思路
GEP核算的思路是源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及其生态经济价值评估与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根据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评估的方法,生态系统生产总值可以从功能量和价值量两个角度核算。功能量可以用生态系统功能表现的生态系统产品产量与生态系统服务量表达,如粮食产量、水资源提供量、洪水调蓄量、污染净化量、土壤保持量、固碳量、自然景观吸引的旅游人数等,其优点是直观,可以给人明确具体的印象,但由于计量单位的不同,不同生态系统产品产量和服务量难以加总。因此,仅仅依靠功能量指标,难以获得一个地区以及一个国家在一段时间的生态系统产品与服务产出总量。为了获得生态系统生产总值,就需要借助价格,将不同生态系统产品产量与服务量转化为货币单位表示产出,然后加总为生态系统生产总值。
核算GEP,就是分析与评价生态系统为人类生存与福祉提供的最终产品与服务的经济价值。GEP是生态系统产品价值、调节服务价值和文化服务价值之总和。在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评估中,通常将生态系统产品价值称为直接使用价值,将调节服务价值和文化服务价值称为间接使用价值。生态系统生产总值核算通常不包括生态支持服务功能,如有机质生产、土壤及其肥力的形成、营养物质循环、生物多样性维持等功能,原因是这些功能支撑了产品提供功能与生态调节功能,而不是直接为人类的福祉做出贡献,这些功能的作用已经体现于产品功能与调节功能之中。 [1]
5 指标体系
指标体系
2001年联合国启动“千年生态系统评估”(简称MA),总结前人观点的基础上明确了生态系统服务之间的关系,将生态系统服务分为供给、调节、文化和支持四大类。
GEP核算的是生态系统为人类福祉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的各种最终生态产品的价值总和,包括物质产品价值、调节服务价值和文化服务价值,不包括生态系统支持服务价值。其中:物质产品主要包括农业产品、林业产品、畜牧业产品、渔业产品、淡水资源和生态能源;调节服务主要包括水源涵养、土壤保持、防风固沙、海岸带防护、洪水调蓄、碳固定、氧气提供、空气净化、水质净化和气候调节;文化服务主要包括休闲旅游和景观价值。进行核算时,可以结合区域生态产品类型以及生态系统生产总值核算目的,选择相应的核算指标,编制生态产品清单。 [7]
6 核算方法
核算方法
GEP核算包括生态产品功能量和价值量两个方面。核算框架和方法如下: [1]
(1)生态产品功能量核算
评估生态系统在一定时间内提供的各类物质产品的产量、调节服务功能量和文化服务功能量,如生态系统提供的粮食产量、木材产量、水电发电量、土壤保持量、污染物净化量等。通过现有的国民经济统计、核算体系,水文、环境、气象、森林、草地、湿地监测体系获取数据和参数,运用生态系统模型和生态生产函数评估生态产品功能量。
(2)确定各类生态产品的价格
根据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类型,选择不同的定价方法,主要有替代市场法和模拟市场法。替代市场法是以“影子价格”和消费者剩余来表达生态系统服务的价格和经济价值,其具体定价方法有费用支出法、市场价值法、机会成本法、旅行费用法等,在评价中可以根据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类型进行选择。模拟市场法(又称假设市场法),它以支付意愿和净支付意愿来表达生态服务功能的经济价值,在实际研究中,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通过调查、问卷、投标等方式来获得消费者的支付意愿和净支付意愿,综合所有消费者的支付意愿和净支付意愿来估计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经济价值。
(3)生态产品价值量核算
在生态产品功能量核算的基础上,根据确定的生态产品价格,核算生态系统产品货币价值,并将所有生态产品价值加总,得到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EP)。
式中:为生态系统生产总值;为生态物质产品价值;为调节服务产品价值;为文化服务产品价值。
7 研究进展
研究进展
2013年中国学者首次提出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ross Ecosystem Product, GEP)的概念,对核算的指标体系、技术方法做了说明,以贵州省为例,核算了贵州省2010年全省生态系统生产总价值为20013.46亿元,人均GEP是57526元,是当年该省国民生产总值和人均GDP的4.3倍。 [1]
自2013年以来,国内已有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研究院、浙江大学等十余家学术研究机构的百余名学术研究人员在全国不同生态地理区已开展百余项GEP核算研究。马国霞等基于遥感影像数据,核算了2015年中国陆地生态系统生产总值,并对全国范围内GEP的空间分布和重点区域进行分析 [8] ;在省级层面上,已有学者针对不同地区特点构建相应的指标体系,分别核算了安徽 [9] 、云南 [10] 和四川 [11] 等省份的GEP;也有学者在市域 [12] 、县域 [13] 等不同尺度上开展相关研究。靳乐山等对GEP应用于生态补偿绩效考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了研究 [14] ;同时,也有学者对GEP应用于生态保护绩效进行了具体案例研究 [15-16] ,为GEP 纳入保护绩效考核与决策做了有益探索。孔德帅运用贵州省各区县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EP核算结果,分析了生态补偿政策实施过程中的空间选择问题,对区域生态补偿政策实施给出相关建议 [17] 。
2020年,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欧阳志云研究员团队首次在国际上介绍GEP的概念、核算框架、指标体系和技术方法,并以青海省为案例开展了实证研究,发展了刻画生态系统服务流的评估方法,研究发现青海省产生的生态系统产品和服务中,将近80%惠益的受益者是青海省外的其他省份,据此研究提出建立“水基金”等政策建议,协调区域发展,探索让生态产品与服务供给者受益、让生态产品消费者付费新机制,促进优质生态产品的可持续供给。相关研究成果发表在美国科学院院刊PNAS(Proceedings of the National Academy ofScience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18]
2021年3月,GEP被纳入到联合国发布的最新国际统计标准——SEEA-EA(System of Environmental-EconomicAccounting—Ecosystem Accounting,环境经济核算体系——生态系统核算)。框架第九章“生态系统服务价值量核算”详细介绍了GEP的概念“生态系统为人类福祉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的最终产品与服务价值的总和”,框架第十四章“指标和综合性报告”将GEP列为生态系统服务和生态资产价值核算指标、联合国可持续发展2050目标的衡量指标(SDG indicators)以及从原始数据到决策支撑的基本指标。 [19]
8 实践应用
实践应用
已经有多级省、市、县区域开展GEP核算及其实践应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应用方向:
(1)制定标准/技术指南
在广泛实践的基础上,近年来,生态环境部、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和多个地方政府相继发布GEP核算的技术指南和标准,用于指导生态效益核算,推动生态效益纳入社会经济考评体系。其中,生态环境部综合司以技术文件形式发布《陆地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EP)核算技术指南》,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提出、制定国家标准《生态系统评估 生态系统生产总值( GEP)核算技术规范》(处于征求意见阶段) [7] ,浙江省发布省级标准《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EP)核算技术规范 陆域生态系统》(编号:DB33/T 2274-2020) [20] ,深圳市发布地方标准《深圳市生态系统生产总值核算技术规范》(编号:DB4403/T 141-2021) [21] ,盐田区发布地方性标准《盐田区城市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EP)核算技术规范》(编号:SZDB/Z 342-2018) [22] 。
(2)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
深圳市建立“1+3”GEP核算制度体系包括:一个GEP核算实施方案——《深圳市GEP核算实施方案(试行)》;一项GEP核算的地方标准——《深圳市GEP核算技术规范》,一套GEP核算统计报表——《深圳市GEP核算统计报表制度(2019年度)》,一个GEP自动核算平台——《深圳市GEP在线核算平台》。在该制度体系的支撑下,深圳市将GEP核算结果应用于领导干部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率先提出GEP“进规划、进决策、进考核”,党中央、国务院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提出的明确要求开展GEP核算,成为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具体任务。 [23]
全国首个绿色经济试验示范区普洱市将GEP核算结果应用于绿色经济考评体系的建立,全面探索推行GEP和GDP“双核算、双运行、双提升”,淡化传统GDP考核管理。 [24]
(3)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全国首个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国家级试点丽水市基于GEP核算结果,探索了一系列创新性应用,主要包括政府采购生态产品、企业购买生态产品和发放基于生态产品价值的信用贷款等三方面。 [25]
基于GEP核算结果的创新性探索有力推动了交易市场的建立,为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做了有益探索,为探索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各界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提供科学依据。
(4)生态保护成效评估
2016年亚洲开发银行资助中国在青海、贵州和云南选择省、市、县不同尺度开展建立科学可行的生态补偿绩效与地方政府生态保护成效评估体系的研究,建立了面向生态补偿的生态产品总值(GEP)和生态资产核算指标体系、技术方法,为生态补偿绩效考核、重点生态功能区政府绩效考核和生态补偿政策实施有效性评估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向国际社会分享了利用GEP和生态资产核算评估生态补偿政策的中国做法与经验。[34]
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要求:“根据不同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以重点生态功能区定位为依据,以提升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资产、增强其生态产品与服务的供给能力为目标,国家发改委致力于探索以GEP为核心,构建面向重点生态区县的生态保护成效评估指标与方法,探讨基于生态资产与GEP核算的重点生态功能区评估指标与考核机制。
GEP的出现,填补了评估生态系统为人类福祉和经济社会提供的总价值的空白。当然,这也不是说GDP没有用了,GDP仍然是衡量和比较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只有经济基础牢了,才有条件追求更高质量的发展。
可以说,以GEP核算为“指挥棒”“保险栓”,有利于推动GDP、GEP双增长,并促进GEP向GDP有效转化。这正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题中应有之义,同时,对各地因地制宜推进生态经济化、经济生态化也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和引导作用。
碳排放碳中和碳达峰碳交易
1,碳排放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 第19号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 黄润秋
2020年12月31日。 [1]
办法全文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决策部署,在应对气候变化和促进绿色低碳发展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温室气体减排,规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包括碳排放配额分配和清缴,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等活动,以及对前述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应当坚持市场导向、循序渐进、公平公开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 生态环境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由生态环境部拟订,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生态环境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立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组织建设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通过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记录碳排放配额的持有、变更、清缴、注销等信息,并提供结算服务。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记录的信息是判断碳排放配额归属的最终依据。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全国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定期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等活动和机构运行有关情况,以及应当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并保证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第六条 生态环境部负责制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技术规范,加强对地方碳排放配额分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的监督管理,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碳排放配额分配和清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等相关活动,并进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配合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落实相关具体工作,并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技术规范,并遵守国家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交易监管的规定。
第二章 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
第八条 温室气体排放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列入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一)属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
(二)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
第九条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的有关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碳排放数据,清缴碳排放配额,公开交易及相关活动信息,并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名录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温室气体排放单位从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中移出:
(一)连续二年温室气体排放未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
(二)因停业、关闭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而不再排放温室气体的。
第十二条 温室气体排放单位申请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确定名录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将其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第十三条 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不再参与地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
第三章 分配与登记
第十四条 生态环境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要求,综合考虑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优化、大气污染物排放协同控制等因素,制定碳排放配额总量确定与分配方案。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碳排放配额总量确定与分配方案,向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分配规定年度的碳排放配额。
第十五条 碳排放配额分配以免费分配为主,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要求适时引入有偿分配。
第十六条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碳排放配额后,应当书面通知重点排放单位。
重点排放单位对分配的碳排放配额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分配配额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七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开立账户,进行相关业务操作。
第十八条 重点排放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需要变更单位名称、碳排放配额等事项的,应当报经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应当通过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进行变更登记,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重点排放单位、机构和个人,出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等公益目的自愿注销其所持有的碳排放配额。
自愿注销的碳排放配额,在国家碳排放配额总量中予以等量核减,不再进行分配、登记或者交易。相关注销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排放交易
第二十条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为碳排放配额,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
第二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交易规则的机构和个人,是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主体。
第二十二条 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发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引导温室气体减排的作用,防止过度投机的交易行为,维护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十三条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提供的成交结果,通过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为交易主体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现数据及时、准确、安全交换。
第五章 排放核查与配额清缴
第二十五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技术规范,编制该单位上一年度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载明排放量,并于每年3月31日前报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重点排放单位对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重点排放单位编制的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应当定期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知重点排放单位。核查结果应当作为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配额清缴依据。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核查服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提交的核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重点排放单位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被告知核查结果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核查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二十八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时限内,向分配配额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清缴上年度的碳排放配额。清缴量应当大于等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查结果确认的该单位上年度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
第二十九条 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相关规定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
用于抵销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来自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减排项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确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结果,确定监督检查重点和频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监督检查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和碳排放配额清缴情况,相关情况按程序报生态环境部。
第三十二条 生态环境部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公开重点排放单位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情况等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遵守国家交易监管等相关规定,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和信息披露制度,制定风险管理预案,及时公布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等信息。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商业秘密。
第三十四条 交易主体违反本办法关于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或者交易相关规定的,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采取限制交易措施。
第三十五条 鼓励公众、新闻媒体等对重点排放单位和其他交易主体的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
重点排放单位和其他交易主体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有关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信息,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重点排放单位和其他交易主体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权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
接受举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反馈处理结果,同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生态环境部、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部依法给予处分,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
(一)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有关商业秘密或者有构成其他违反国家交易监管规定行为的,依照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重点排放单位虚报、瞒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或者拒绝履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义务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测算其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并将该排放量作为碳排放配额清缴的依据;对虚报、瞒报部分,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
第四十条 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欠缴部分,由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的,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温室气体:是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
(二)碳排放: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燃烧活动和工业生产过程以及土地利用变化与林业等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也包括因使用外购的电力和热力等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
(三)碳排放权:是指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的规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
(四)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是指对我国境内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3] 。
1 发布信息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是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决策部署,在应对气候变化和促进绿色低碳发展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温室气体减排,规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要求而制定的法规。
2020年12月25日,《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0年12月31日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1-3] 。
碳排放权交易是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一种市场化手段。此举引发外媒广泛关注。日本《日经亚洲评论》刊文称,这是中国大幅削减温室气体排放计划的关键组成部分。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重要环节。近年来,中国接连宣布的国家自主贡献新举措,彰显了中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走绿色低碳发展道路的雄心和决心,极大提振了全球气候治理的信心。对此,国际社会赞赏有加。 [5]
中文名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颁布时间2020年12月31日实施时间2021年2月1日发布单位生态环境部通过会议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通过时间2020年12月25日
2 办法全文
以上试行(办法)
3 修订过程
2020年10月开始,生态环境部等各部委开始陆续出台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高级别政策文件。生态环境部在2020年11月5日发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实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后迅速吸收反馈意见并进行了修改完善,于2020年12月31日正式出台《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成为继12月30日出台的《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以下简称《分配方案》)后又一份重要的全国碳市场顶层设计政策文件,完成了对国家发改委于2014年12月10日出台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替代,适应当前发展阶段,为从2021年1月1日开始的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的平稳顺利运行提供保障。 [4]
4 内容解读
▪ 解读一
2021年1月5日,生态环境部公布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并印发配套的配额分配方案和重点排放单位名单。这意味着自2021年1月1日起,全国碳市场发电行业第一个履约周期正式启动,2225家发电企业将分到碳排放配额。
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司长李高说,管理办法定位于规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规定了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市场参与主体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全国碳市场运行的关键环节和工作要求。此次划定排放配额的企业是年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发电企业。
李高说,未来以管理办法为统领,生态环境部还将制定并发布温室气体核算报告与核查、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共同搭建起全国碳市场的基本制度框架。
配额是碳排放权交易的基础性环节。李高说,对发电行业将通过行业基准法开展配额分配,基于实际产出量,对标行业先进碳排放水平,配额免费分配且与实际产出量“挂钩”,体现奖励先进、惩戒落后的原则 [1] 。
▪ 解读二
2021年1月5日,生态环境部举办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政策媒体吹风会。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司长李高介绍《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以下简称《配额分配方案》)有关情况,并与记者交流互动。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提出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充分展示了中国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信心和决心。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利用市场机制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重大制度创新,也是落实我国二氧化碳排放达峰目标与碳中和愿景的重要抓手。
吹风会通报,修订印发《管理办法》对标习近平主席关于二氧化碳排放达峰目标和碳中和愿景的重要宣示,进一步加强了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和管理,为新形势下加快推进全国碳市场建设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配额分配方案》明确了纳入配额管理的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单,首次从国家层面将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责任压实到企业,对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吹风会介绍,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启动,标志着全国碳市场的建设和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加快推进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建设,逐步扩大市场覆盖行业范围,丰富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有效发挥市场机制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促进绿色低碳技术创新、引导气候投融资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2] 。
2,碳中和碳达峰
1 定义背景
碳达峰
碳达峰,就是指在某一个时点,二氧化碳的排放不再增长达到峰值,之后逐步回落。 [3]
中国承诺在2030年前,二氧化碳的排放不再增长,达到峰值之后再慢慢减下去。 [1]
定义背景
气候变化是人类面临的全球性问题,随着各国二氧化碳排放,温室气体猛增,对生命系统形成威胁。在这一背景下,世界各国以全球协约的方式减排温室气体,中国由此提出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 [1]
2 定义解释
定义解释
碳排放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经济发展需要消耗能源。暨南大学环境与气候研究院院长邵敏介绍,“碳达峰”就是我们国家承诺在2030年前,二氧化碳的排放不再增长,达到峰值之后再慢慢减下去;而到2060年,针对排放的二氧化碳,要采取植树、节能减排等各种方式全部抵消掉,这就是“碳中和”。
2021年2月,农工党中央在一份《关于奋力推动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提案》中指出,我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任务十分艰巨。 [2]
2021年3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其中一项重要议题,就是研究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基本思路和主要举措,会议指明了“十四五”期间要重点做好的7方面工作。
这次会议明确了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定位,尤其是为今后5年做好碳达峰工作谋划了清晰的“施工图”。 [4]
中国承诺实现从碳达峰到碳中和的时间,远远短于发达国家所用时间。 [5]
3 影响意义
影响意义
“十四五”是实现碳达峰关键期、推进碳中和起步期,“十四五”期间要完成碳达峰任务的60%,争取在2028年实现碳达峰,为碳中和打好基础。 [2]
4 研究机构
研究机构
西北大学榆林碳中和学院

2021年5月9日,西北大学陕西省碳中和研究院在榆林揭牌成立。 [6] [8]
西北大学榆林碳中和学院揭牌仪式于2021年5月9日上午在榆林举行。该学院是全国第一所培养“碳中和”领域专门人才的新型研究型学院。 [6-7]
西北大学榆林碳中和科创中心

2021年5月9日,西北大学与榆林市人民政府共建西北大学榆林碳中和科创中心签约仪式在榆林举行。 [6-7]
3,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管理规则
环境部发布《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管理规则(试行)》
日期:2021-05-20 来源:生态环境部
能源资讯中心
2021 05/20 10:08
关于发布《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活动,保护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各参与方合法权益,生态环境部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组织制定了《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成立前,由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承担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账户开立和运行维护等具体工作。(应书记)
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成立前,由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账户开立和运行维护等具体工作。
三、《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1年5月17日印发
生态环境部
2021年5月14日
3个附件如下
1.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
附件 1
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碳排放权登记活动,保护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国碳排放权持有、变更、清缴、注销的登记及相关业务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则。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注册登记机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登记主体及其他相关参与方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注册登记机构通过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登记系统)对全国碳排放权的持有、变更、清缴和注销等实施集中统一登记。注册登记系统记录的信息是判断碳排放配额归属的最终依据。
第四条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规定的机构和个人,是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主体。
第五条 全国碳排放权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安全和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六条 注册登记机构依申请为登记主体在注册登记系统中开立登记账户,该账户用于记录全国碳排放权的持有、变更、清缴和注销等信息。
第七条 每个登记主体只能开立一个登记账户。登记主体应当以本人或者本单位名义申请开立登记账户,不得冒用他人或者其他单位名义或者使用虚假证件开立登记账户。
第八条 登记主体申请开立登记账户时,应当根据注册登记机构有关规定提供申请材料,并确保相关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委托他人或者其他单位代办的,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等证明委托事项的必要材料。
第九条 登记主体申请开立登记账户的材料中应当包括登记主体基本信息、联系信息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第十条 注册登记机构在收到开户申请后,对登记主体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核,材料审核通过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账户开立并通知登记主体。
第十一条 登记主体下列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注册登记机构提交信息变更证明材料,
办理登记账户信息变更手续:
(一)登记主体名称或者姓名;
(二)营业执照,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号码及有效期;
(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事项。注册登记机构在完成信息变更材料审核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账户信息变更并通知登记主体。联系电话、邮箱、通讯地址等联系信息发生变化的,登记主体应当及时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在登记账户中予以更新。
第十二条 登记主体应当妥善保管登记账户的用户名和密码等信息。登记主体登记账户下发生的一切活动均视为其本人或者本单位行为。
第十三条 注册登记机构定期检查登记账户使用情况,发现营业执照、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发生变化且未按要求及时办理登记账户信息变更手续的,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对有关不合格账户采取限制使用等措施,其中涉及交易活动的应当及时通知交易机构。对已采取限制使用等措施的不合格账户,登记主体申请恢复使用的,应当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账户规范手续。能够规范为合格账户的,注册登记机构应当解除限制使用措施。
第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登记主体或者依法承继其权利义务的主体应当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注销登记账户:
(一)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登记主体因合并、分立、依法被解散或者破产等原因导致主体资格丧失;
(二)自然人登记主体死亡;
(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况。登记主体申请注销登记账户时,应当了结其相关业务。申请注销登记账户期间和登记账户注销后,登记主体无法使用该账户进行交易等相关操作。
第十五条 登记主体如对第十三条所述限制使用措施有异议,可以在措施生效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复核;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 10 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
第三章 登记
第十六条 登记主体可以通过注册登记系统查询碳排放配额持有数量和持有状态等信息。
第十七条 注册登记机构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配额分配结果,为登记主体办理初始分配登记。
第十八条 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交易机构提供的成交结果办理交易登记,根据经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认的碳排放配额清缴结果办理清缴登记。
第十九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使用符合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配额清缴。用于清缴部分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应当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注销,并由重点排放单位向注册登记机构提交有关注销证明材料。注册登记机构核验相关材料后,按照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办理抵销登记。
第二十条 登记主体出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等公益目的自愿注销其所持有的碳排放配额,注册登记机构应当为其办理变更登记,并出具相关证明。
第二十一条 碳排放配额以承继、强制执行等方式转让的,登记主体或者依法承继其权利义务的主体应当向注册登记机构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注册登记机构审核后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 司法机关要求冻结登记主体碳排放配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涉及司法扣划的,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对涉及登记主体被扣划部分的碳排放配额进行核验,配合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司法机关和国家监察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向注册登记机构查询全国碳排放权登记相关数据和资料的,注册登记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注册登记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建立信息管理制度,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注册登记机构应当与交易机构建立管理协调机制,实现注册登记系统与交易系统的互通互联,确保相关数据和信息及时、准确、安全、有效交换。
第二十六条 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建设灾备系统,建立灾备管理机制和技术支撑体系,确保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数据、信息安全,实现信息共享与交换。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生态环境部加强对注册登记机构和注册登记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采取询问注册登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查阅和复制与登记活动有关的信息资料、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等进行监管。
第二十八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相关直属业务支撑机构工作人员,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机构、核查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持有碳排放配额。已持有碳排放配额的,应当依法予以转让。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本人已持有或者委托他人代为持有的碳排放配额,应当依法转让并办理完成相关手续,向供职单位报告全部转让相关信息并备案在册。
第二十九条 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和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0 年,并进行凭证电子化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注册登记机构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登记业务规则等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
附件2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保护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服务业务的监督管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注册登记机构)、交易主体及其他相关参与方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交易
第四条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主体包括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交易规则的机构和个人。
第五条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为碳排放配额,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
第六条 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协议转让是指交易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包括挂牌协议交易及大宗协议交易。其中,挂牌协议交易是指交易主体通过交易系统提交卖出或者买入挂牌申报,意向受让方或者出让方对挂牌申报进行协商并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大宗协议交易是指交易双方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报价、询价并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单向竞价是指交易主体向交易机构提出卖出或买入申请,交易机构发布竞价公告,多个意向受让方或者出让方按照规定报价,在约定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成交的交易方式。
第七条 交易机构可以对不同交易方式设置不同交易时段,具体交易时段的设置和调整由交易机构公布后报生态环境部备案。
第八条 交易主体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应当在交易机构开立实名交易账户,取得交易编码,并在注册登记机构和结算银行分别开立登记账户和资金账户。每个交易主体只能开设一个交易账户。
第九条 碳排放配额交易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价格”为计价单位,买卖申报量的最小变动计量为1吨二氧化碳当量,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计量为0.01元人民币。
第十条 交易机构应当对不同交易方式的单笔买卖最小申报数量及最大申报数量进行设定,并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进行调整。单笔买卖申报数量的设定和调整,由交易机构公布后报生态环境部备案。
第十一条 交易主体申报卖出交易产品的数量,不得超出其交易账户内可交易数量。交易主体申报买入交易产品的相应资金,不得超出其交易账户内的可用资金。
第十二条 碳排放配额买卖的申报被交易系统接受后即刻生效,并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有效,交易主体交易账户内相应的资金和交易产品即被锁定。未成交的买卖申报可以撤销。如未撤销,未成交申报在该日交易结束后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买卖申报在交易系统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符合本规则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即告交易生效,买卖双方应当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依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交易系统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第十四条 已买入的交易产品当日内不得再次卖出。卖出交易产品的资金可以用于该交易日内的交易。
第十五条 交易主体可以通过交易机构获取交易凭证及其他相关记录。
第十六条 碳排放配额的清算交收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根据交易机构提供的成交结果按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交易机构应当妥善保存交易相关的原始凭证4及有关文件和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三章 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维护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建立市场调节保护机制。当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触发调节保护机制时,生态环境部可以采取公开市场操作、调节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使用方式等措施,进行必要的市场调节。
第十九条 交易机构应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
第二十条 交易机构实行涨跌幅限制制度。交易机构应当设定不同交易方式的涨跌幅比例,并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对涨跌幅比例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交易机构实行最大持仓量限制制度。交易机构对交易主体的最大持仓量进行实时监控,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对交易机构实时监控提供必要支持。交易主体交易产品持仓量不得超过交易机构规定的限额。交易机构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对最大持仓量限额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交易机构实行大户报告制度。交易主体的持仓量达到交易机构规定的大户报告标准的,交易主体应当向交易机构报告。
第二十三条 交易机构实行风险警示制度。交易机构可以采取要求交易主体报告情况、发布书面警示和风险警示公告、限制交易等措施,警示和化解风险。
第二十四条 交易机构应当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风险准备金是指由交易机构设立,用于为维护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不可预见风险带来的亏损的资金。风险准备金应当单独核算,专户存储。
第二十五条 交易机构实行异常交易监控制度。交易主体违反本规则或者交易机构业务规则、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机构可以对该交易主体采取以下临时措施:(一)限制资金或者交易产品的划转和交易;(二)限制相关账户使用。上述措施涉及注册登记机构的,应当及时通知注册登记机构。
第二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不可归责于交易机构的重大技术故障等原因导致部分或者全部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交易机构可以采取暂停交易措施。导致暂停交易的原因消除后,交易机构应当及时恢复交易。
第二十七条 交易机构采取暂停交易、恢复交易等措施时,应当予以公告,并向生态环境部报告。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交易机构应建立信息披露与管理制度,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交易机构应当在每个交易日发布碳排放配额交易行情等公开信息,定期编制并发布反映市场成交情况的各类报表。根据市场发展需要,交易机构可以调整信息发布的具体方式和相关内容。
第二十九条 交易机构应当与注册登记机构建立管理协调机制,实现交易系统与注册登记系统的互通互联,确保相关数据和信息及时、准确、安全、有效交换。
第三十条交易机构应当建立交易系统的灾备系统,建立灾备管理机制和技术支撑体系,确保交易系统和注册登记系统数据、信息安全。
第三十一条交易机构不得发布或者串通其他单位和个人发布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陈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生态环境部加强对交易机构和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采取询问交易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查阅和复制与交易活动有关的信息资料、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等进行监管。
第三十三条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活动中,涉及交易经营、财务或者对碳排放配额市场价格有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内容,属于内幕信息。禁止内幕信息的知情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活动。
第三十四条 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方法,操纵或者扰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妨碍或者有损公正交易的行为。因为上述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交易机构可以采取适当措施并公告。
第三十五条 交易机构应当定期向生态环境部报告的事项包括交易机构运行情况和年度工作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财务预决算方案、重大开支项目情况等。交易机构应当及时向生态环境部报告的事项包括交易价格出现连续涨跌停或者大幅波动、发现重大业务风险和技术风险、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涉及重大诉讼、交易机构治理和运行管理等出现重大变化等。
第三十六条 交易机构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交易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除用于信息披露的信息之外,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市场交易主体的账户信息和业务信息等信息。交易系统软硬件服务提供者等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或者服务参与、介入相关主体不得泄露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或者服务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七条 交易机构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和风险控制,监控内容主要包括交易主体的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异常业务行为,以及可能造成市场风险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行为。
第六章 争议处置
第三十八条 交易主体之间发生有关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向交易机构提出调解申请,还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交易机构与交易主体之间发生有关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交易机构调解的当事人,应当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交易机构的调解意见,经当事人确认并在调解意见书上签章后生效。
第四十条 交易机构和交易主体,或者交易主体间发生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均应当记录有关情况,以备查阅。交易纠纷影响正常交易的,交易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止损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交易机构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交易业务规则等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
附件3
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结算活动,保护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结算监督管理。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注册登记机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交易主体及其他相关参与方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注册登记机构负责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统一结算,管理交易结算资金,防范结算风险。
第四条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结算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金融监管的相关规定以及注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安全和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结算账户管理
第五条 注册登记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结算银行,并在结算银行开立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各交易主体的交易资金和相关款项。注册登记机构对各交易主体存入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交易资金实行分账管理。注册登记机构与交易主体之间的业务资金往来,应当通过结算银行所开设的专用账户办理。
第六条 注册登记机构应与结算银行签订结算协议,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协议约定,保障各交易主体存入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交易资金安全。
第三章 结算
第七条 在当日交易结束后,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交易系统的成交结果,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以每个交易主体为结算单位,通过注册登记系统进行碳排放配额与资金的逐笔全额清算和统一交收。
第八条 当日完成清算后,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将结果反馈给交易机构。经双方确认无误后,注册登记机构根据清算结果完成碳排放配额和资金的交收。
第九条 当日结算完成后,注册登记机构向交易主体发送结算数据。如遇到特殊情况导致注册登记机构不能在当日发送结算数据的,注册登记机构应及时通知相关交易主体,并采取限制出入金等风险管控措施。
第十条 交易主体应当及时核对当日结算结果,对结算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以书面形式向注册登记机构提出。交易主体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对结算结果提出异议的,视作认可结算结果。
第四章 监督与风险管理
第十一条 注册登记机构针对结算过程采取以下
监督措施:
(一)专岗专人。根据结算业务流程分设专职岗位,防范结算操作风险。
(二)分级审核。结算业务采取两级审核制度,初审负责结算操作及银行间头寸划拨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复审负责结算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三)信息保密。注册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对结算情况和相关信息严格保密。
第十二条 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制定完善的风险防范制度,构建完善的技术系统和应急响应程序,对全国碳排放权结算业务实施风险防范和控制。
第十三条 注册登记机构建立结算风险准备金制度。结算风险准备金由注册登记机构设立,用于垫付或者弥补因违约交收、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等造成的损失。风险准备金应当单独核算,专户存储。
第十四条 注册登记机构应当与交易机构相互配合,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结算风险联防联控制度。
第十五条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发布异常情况公告,采取紧急措施
化解风险:
(一)因不可抗力、不可归责于注册登记机构的重大技术故障等原因导致结算无法正常进行;
(二)交易主体及结算银行出现结算、交收危机,对结算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
第十六条 注册登记机构实行风险警示制度。注册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采取发布风险警示公告,或者采取限制账户使用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风险,涉及交易活动的应当及时通知交易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登记机构可以要求交易主体报告情况,向相关机构或者人员发出风险警示并采取限制账户使用等
处置措施:
(一)交易主体碳排放配额、资金持仓量变化波动较大;
(二)交易主体的碳排放配额被法院冻结、扣划的;
(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况。
第十七条 提供结算业务的银行不得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第十八条 交易主体发生交收违约的,注册登记机构应当通知交易主体在规定期限内补足资金,交易主体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资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应当使用结算风险准备金或自有资金予以弥补,并向违约方追偿。
第十九条 交易主体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司法机关、国家监察机关和生态环境部调查的,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对其采取限制登记账户使用的措施,其中涉及交易活动的应当及时通知交易机构,经交易机构确认后采取相关限制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清算:是指按照确定的规则计算碳排放权和资金的应收应付数额的行为。交收:是指根据确定的清算结果,通过变更碳排放权和资金履行相关债权债务的行为。头寸:指的是银行当前所有可以运用的资金的总和,主要包括在中国人民银行的超额准备金、存放同业清算款项净额、银行存款以及现金等部分。
第二十一条 注册登记机构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结算业务规则等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