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十章 建设工程纠纷解决法律制度
一级建造师法规最难章节,建设工程纠纷解决有妙招!本章系统梳理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民事诉讼、仲裁及调解等多元化解机制重点。
编辑于2025-08-22 15:59:04第十章 建设工程纠纷解决法律制度
纠纷类型
民事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
和解、调解、民事仲裁或民事诉讼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因人身权益或财产权益等引起的纠纷
劳动纠纷
和解、调解、先劳动仲裁后诉讼
行政纠纷
行政复议(可以和解、调解)、行政诉讼
纠纷解决方式
生效的法院调解、判决
终局性
可强制执行
生效的仲裁调解、裁决
终局性
可强制执行
其他任何调解(行政机关调解、人民调解etc)
非终局性
不可强制执行
任何和解
非终局性
不可强制执行
总结
非终局:自觉履行,终局: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非终局手段可以任意利用,终局:一个地点,采用一个终局手段,所以民事纠纷里面写的是或
和解、调解
和解
2个人之间,无中间人;任何阶段可用;可以口头,不具备终局和强制执行力气
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中间人;仲裁和起诉前可用;免费;可以口头;不具备终局和强制执行力
仲裁调解
仲裁机构作为中间人;仲裁开始后,裁决作出前;调解结案费用退一半;应当书面;具备终局和强制执行力
法院调解
法院作为中间人;诉讼开始后,判决作出前;调解结案费用退一半;应当书面;具备终局和强制执行力
和解
双方自行和解,无需第三方
任何和解协议均为非终局
可以口头,可以书面
适用于民事纠纷任何阶段:诉前和解、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庭外和解、执行阶段的和解
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免费调解
达成协议后,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的,也可以采用口头协议形式
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属于非终局,但不能强制执行
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确认后转变为终局,具备强制执行力。
法院调解
原则:自愿、合法、不公开
一般原则:民事案件,除当事人同意公开的外,调解过程及协议内容均不公开
例外规则: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法院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可以公开。
一般规则: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具备终局性和强制执行力,效力与判决书相同
例外规则: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况:①调和和好的离婚案件;②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③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不适用调解的: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身份关系的确认案件。
法院调解VS仲裁调解
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书
双方签收生效
不制作调解书的3类案件
双方签字生效
仲裁调解
制作仲裁调解书
双方签收生效
制作仲裁裁决书
作出即生效
仲裁
仲裁协议
《仲裁法》3项基本制度
协议管辖
没有仲裁协议的,不予受理,仲裁无地域限制,当事人可任意约定仲裁机构
或裁或审
达成仲裁的,一方起诉,法院不予受理,除非仲裁协议无效
一裁终局
裁决作出后,不同就同一纠纷再次仲裁或提起诉讼
《仲裁法》适用范围
一般规则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民~民)
例外1不能仲裁:
①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家里人~家里人)
②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民~官)
例外2
劳动仲裁、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实行先裁后审,不适用《仲裁法》
仲裁协议的形式与内容要求
形式要求
可以是合同中订明的仲裁条款,也可以是合同外单独的签订的仲裁协议
可以在纠纷前也可在纠纷后达成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无效
内容要求
明确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属于仲裁意思不明确,仲裁协议无效,只能起诉。
仲裁的事项
约定不明的可以补充,达不成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选定的仲裁机构
约定不明的可以补充,达不成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的效力
对当事人约束力
约定仲裁,只能仲裁不能起诉
效力范围仅限于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不涉及第三人
对仲裁机构的效力
不得超裁
对法院的排斥力
法院知道有仲裁协议的,不得受理
不知道有协议的,起诉受理后,首次开庭前出示仲裁协议,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独立存在于合同之外
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以及未生效、被撤销,均不影响仲裁协议效力
无效的仲裁协议
①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婚姻家庭纠纷、行政争议处理,都不可以约定仲裁
②无民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仲裁协议
③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
④口头仲裁协议
⑤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
仲裁协议效力争议
对协议效力有异议,于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可以申请仲裁委员会《决定》也可以申请法院《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裁定》,由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法院《裁定》(一般)。仲裁协议中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民事合同VS劳动合同VS仲裁协议
仲裁的组成、开庭和裁决
程序选择与仲裁庭组建
简易程序
双方协商选择,不一致由仲裁委主任指定
独任庭
≤3个月
普通程序
双方协商选择,不一致由仲裁委主任指定
合议庭
≤4个月,涉外6个月
仲裁员回避情形
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
有利害关系
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
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仲裁审理(仲裁=开庭+不公开)
一般规则
应当开庭审理
例外规则
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可以不开庭,根据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进行书面审理并做出裁决
一般规则
仲裁不公开进行
例外规则
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机密的除外
其他规则
申请人不到庭、中途退庭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不到庭、中途退庭,可以缺席裁决
仲裁过程中达成和解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也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
仲裁庭可以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书也可以制作裁决书,调解不成改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仲裁和解与仲裁调解
仲裁和解
请求撤回仲裁协议(非终局)
返回的,可根据原仲裁协议重新发动仲裁
根据和解协议做出裁决(终局)
裁决作出即终局,不可再申请仲裁
仲裁调解
制作仲裁调解书(终局)
双方签收生效
制作仲裁裁决书(终局)
作出生效
仲裁裁决
合议庭中,裁决按照多数仲裁员意见作出
不能形成意见时按首席仲裁员意见作出
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字也可以不签
一裁的特殊形式
先行裁决:对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可先行裁决
补正裁决: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仲裁庭已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补正。
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 (人/财+中级)
向“被执行人住所地中级法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法院”申请
申请执行期间:2年,可以中止,可以中断;自裁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仲裁的翻案
作出即为终局,不得就同一事项起诉或重新仲裁
有确切证据证明为错案,可以通过法院进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来推翻生效的裁决
撤销和不予执行对比
民事诉讼
起诉条件(能不能告?)
原告有直接利害关系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和管辖范围
诉讼当事人与代理人 (谁可以告,告谁)
当事人
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诉讼代理人(1-2名) (律师代理+公民代理)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自然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单位当事人的员工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一般代理(程序上的事)
参加法庭辩论、代提交、代签法律文书
特别代理(实体事务)
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进行和解
代为提起反起诉或者上诉
仅写明“全权代理”,未作具体授权的,视为一般代理
诉讼时效(什么时候告)
一般: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3年
特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4年
最长保护期:从权利实际被侵害之日起20年
不适用情形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不动产物权和经过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扶养费
其他(存款、债券、出资缴付请求权等)
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 (不能请求导致中止,提出请求导致中断)
民事诉讼管辖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一般规则:原告就被告,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例外1:对不在境内居住、下落不明、被监禁的人,实行被告就原告,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例外2(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
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
继承财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所在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例外3: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活着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例外4(协议管辖)
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但不得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管辖权争议处理
移送管辖 皮球只能踢一次
法院发现受理案件不属于本院的
裁定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必须受理)
发现也不是管辖范围内
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法院因为自己原因不能受理
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法院之间发生管辖权争议
协商解决
协商不一致报请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管辖权并存
2个都有管辖权的,原告任一选一个,如果选了2个,由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管辖权异议
受理后,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首次开庭前)提出
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应诉答辩的,视为法院有管辖权,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
港口
遗产继承
不动产纠纷 (物权+4类合同)
仅限于不动产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按不动产纠纷管辖
由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登记地)法院管辖,未登记的,由不动产实际所在地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应诉管辖>协议管辖>一般地域管辖
法院受理和立案
普通程序
由法院决定是否适用
合议庭或独任庭
≤6个月+6个月
简易程序
当事人可以约定
可以口头起诉;独任庭;≤3个月+1个月
法院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
可以口头起诉;独任庭;≤3个月+1个月
简易程序之小额诉讼程序
法定:标的物≤本省上年度社平工资50%
可以口头起诉;独任庭;≤2个月+1个月,一审终审不得上诉
约定:50%≤标的物≤2倍
可以口头起诉;独任庭;≤2个月+1个月,一审终审不得上诉
小额诉讼不适用情形
人身关系、财产确定案件;涉外案件;需要评估鉴定或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提出反诉的案件;其他
公开审判制度
一般规则
公开审理
公开宣告
判决文书可查阅
例外1
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法定不公开审理
公开宣告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可查阅 没有离婚案件!
例外2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依申请不公开审理
公开宣告
对比法院调解:调解过程、结果和调解书均不公开(除涉及国家、公众和第三人利益,法院认为要公开的,可以公开)完全相反!
两审终审制度
一审3类裁定书
10日内上诉
再30日内二审审完
一审判决书
15日内上诉
再3个月内二审完
例外(一审终审)
最高院的一审判决、裁定均为终审
小额诉讼
适用特别程序: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执行程序
执行管辖
生效的法院调解、判决
一审法院或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
一/财
生效的仲裁调解、裁决
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法院
人、财/中
执行期间
2年,履行期限届满起计算,可以中止、中断
再申请
法院6个月内未执行,向上一级法院申请
原法院限期执行
本院执行
其他法院执行
民事诉讼证据
类型
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共计8种
证明责任
谁主张谁证明,除法律规定的除外(行政诉讼)
无需证明
双方认可的
自然规律及定理
众所周知的事实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根据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可以推定的
已生效的判决书和裁决书中所确定的事实,有证据可以推翻的除外
有效的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有证据可以推翻的除外
质证
总体规定
当庭出示,围绕真实、合法、关联性当事人互相质证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得公开质证
未经质证的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书证、物证
需交原件,确实交不出,可以提供核对无误的复制品
证人作证
应当出庭,有困难的视频出庭
鉴定一建
当事人有异议的,鉴定人应当出庭
否则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鉴定人应当退还鉴定费
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纠纷解决方式
一般规则(2选1)
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非终局)
15日内申请行政诉讼(终局)
6个月内申请行政诉讼(终局)
例外规则(复议前置)
①对当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符的(简易程序作出的处罚)
②对行政机关侵犯其已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③认为行政机关未履行职责,不作为的
④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
行政复议VS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
本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管辖
书面审查为主,以调解为原则
审查合理性和合法性
非终局
行政诉讼
法院管辖
公开开庭,以不调解为原则
审查合法性
终局
行政复议管辖
一般规则
对县级及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各级地方政府作出行政行为不服
向上一级地方政府申请
例外1
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税务、国家安全等垂直领导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向其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例外2
对省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向省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对国务院部位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向该部位提起行政复议
申请时限
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可以书面可以头口。
可以一并请求赔偿、请求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
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诉讼范围
法院受理范围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申请行政许可,被拒绝或期限内不予答复的
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不服的
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不服的
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滥用权利排除限制竞争的
没有依法支付生活保障待遇或社会保险待遇的
不履行政府特许经营权、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协议
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施工单位与政府部门签订的PPP协议
不受理范围
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做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比如内部的处罚)
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
行政合同VS民事合同
行政诉讼管辖
级别管辖
一般规则
基层法院
例外规则
中级法院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海关处理的案件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
地域管辖
一般规则
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被告住所地)法院
例外规则
经过复议的案件,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限制人身自由的案件,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或原告住所地管辖
不动产纠纷引起的,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原告向2个有管辖权的提起,由先立案的管辖
行政诉讼当事人
原告
行政相对人,或者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
被告
2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为共同被告
委托作出的行政行为,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
经行政复议过的
①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
共同被告
②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
复议机关为被告
行政行为经上级机关批准作出的
以生效法律文书署名的机关作为被告
行政机关撤销或者职权改变的
以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
举证倒置
被告应当提供其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
不提供或者逾期提供视为没有证据
不得向第三人、原告或者证人收集证据
原告可以提供证据,原告提供与否,不免除被告举证的责任
原告必须举证的情况
被告不履行职责案件中
原告应证明向被告提出过申请
行政赔偿案件中
原告应证明其受到的损害
行政诉讼的审理
一般规则
公开审理
不适合用调解
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例外规则
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公开
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以及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诉讼期间停止行政执行的情况
被告认为需要停止的
原告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法院认为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停止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法院认为停止会造成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重大损害的
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诉讼程序
普通程序
法院决定是否适用
合议庭
法定简易程序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 ①被诉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的②2000元以下 ③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独任庭
同意简易程序
上述案件外,双方当事人都同意采用简易程序,才可以适用
排除简易程序适用
发回重审的行政案件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