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非临床安全性研究指导原则(ICH M3)
这是一篇关于非临床安全性研究指导原则(ICH M3)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毒代和药代,急性毒性,重复给药毒性,人体起始剂量估算,探索性临床试验,局部耐受性试验,遗传毒性试验,致癌性试验,生殖毒性试验,儿童人群临床试验,免疫毒性,光毒性试验,非临床依懒性,其它毒性试验,联合用药毒性,药理学试验,一般毒性试验中高剂量选择,一般原则,范围,目的。
编辑于2025-09-03 11:22:27非临床安全性研究指导原则(ICH M3)
毒代和药代
临床前评价
体外代谢
血浆蛋白结合
动物和人
重复给药毒性中选用动物种属的全身暴露数据进行评价
进一步评价
PK(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
体外DDI生化信息(一般在III期前完成)???
人体代谢产物差异追加的非临床评价:代谢产物暴露量超过主药10%,人体暴露水平显著高于毒理学试验时,或人体特有的代谢产物确有安全性担忧,需对代谢产物进行非临床评价。
急性毒性
曾经:急毒信息从两种哺乳动物,两种给药途径的单次给药毒性试验
从实施得当的剂量递增试验或为确定一般毒性试验的动物MTD而进行的短期剂量探索试验获得
当已从其它实验中获得,不再单独进行试验
若有适当的重复给药毒性试验支持临床,急性毒性试验可仅采用临床给药途径。
不能以致死作为终点指标。
重复给药毒性
重复给药毒性试验的给药期限与拟进行临床试验的期限,适应症和范围有关。原则上,采用两种哺乳动物(啮齿和非啮齿)进行的毒性试验的期限不应短于临床试验期限,直至达到重复给药试验的最长期限。
临床开发
至少相同的给药期限支持临床试验期限
6个月啮齿,9个月非啮齿动物试验可支持超过6个月的临床试验
上市许可
用药≤2周,啮齿/非啮齿动物各1个月;用药2周~1月,各3个月;用药1~3个月,各6个月;用药>3个月,6个月,9个月
人体起始剂量估算
应对所有相关非临床数据进行考虑,包括:药理学剂量反应、药理/毒理学特征和药代动力学
最适合的动物种属中确定的未见不良反应剂量(NOAEL),可提供重要信息
其它决定因素包括:药效,分子特点,临床试验设计
探索性临床试验
在某些情况下,早期获得人体数据可有助于加深对人体 生理学/药理学、候选药物特征以及疾病相关治疗靶点的认 识。
探索性试验是指那些拟在Ⅰ期试验早期进行的、仅有有限 的人体暴露、不以治疗为目的且不以考察临床耐受性为目的 的试验.(详见表3)
微剂量:总剂量≤100ug;用药次数不超过5次,≤100ug/次
研究受体结合和组织分布; 评估PK特征
亚治疗剂量作为起始剂量,逐步递增到药理学剂量或预期治疗剂量
评估单次给药后靶点效应或药理效应。
多次给药
如非啮齿动物在啮齿动物的NOAEL暴露水平下,可见毒性做用,则不可以。
局部耐受性试验
临床拟用途径的局部耐受性做为一般毒性试验的一部分更为合适。
目的为次数有限的非治疗途径给药(如:生物利用度研究),一种动物单次给药局部耐受性试验
非治疗途径给药的全身暴露被已有的毒理学数据涵盖时,局部耐受终点指标可仅限于临床体征,注射部位肉眼观察和镜下检查。
口服给药毒理数据支持的静脉给药微剂量试验,戊戌进行局部耐受性评价,但若采用了新的注射用溶媒,应对溶媒的局部耐受性进行评估。
对于注射剂,应在III期前对非拟定注射部位进行局部耐受性评价。对于静脉给药药物,日欧推荐进行单次静脉旁给药局部耐受性试验。
遗传毒性试验
基因突变试验被认为足以支持所有单次给药临床开发试验。
需另外完成哺乳动物的染色体损伤评价,支持多次给药临床开发。
完整的遗传毒性组和试验应在II期前完成。
如出现阳性应进行评价和附件试验,确认人体试验继续给药是否合适。
致癌性试验
依据临床适应症推荐进行致癌性试验,则应在提交上市申请前完成。
只有在存在明显的致癌性风险因素担忧的清下,才提交致癌性试验结果来支持临床试验,仅仅是长的临床试验并不是重要的担忧理由。
对于某些严重疾病,可在上市后完成。
生殖毒性试验
男性:(1)雄性生育力试验完成前,男性受试者可以入选I,II期临床试验(在重复给药毒性试验中评估了药物对雄性生殖器官的影响)(2)雄性生育力试验应在大规模临床试验开始前完成
无生育可能妇女:在重复给药毒性试验中包括了对雌性生殖器官的评价,无生育可能妇女可以入选临床试验
有生育可能妇女(WOCBP):生殖毒性试验表征药物固有风险,采取避孕措施控制风险。某些情况下入选早期临床试验,通过加强对妊娠风险的控制,有足够的预防措施以避免怀孕。基于对胚胎或胎儿非预期暴露的担忧。缺少非临床发育毒性试验情况下,入选WOCBP还需考虑:药物作用机制、药物类型、胎儿暴露程度或在合适的动物模型中进行发育毒性试验的难度的认识。
例如:依据当前的科学认识,单克隆抗体在人体器官形成期给药,胚胎-胎儿的暴露量较低,因此,发育毒性试验可在3期临床试验期间进行,在申请上市时提交完整试验报告。
获得两种动物种属适当的初步生殖毒性数据,且在临床试验中采取严格的避孕措施,在最终的生殖毒性试验完成之前,临床试验可纳入WOCBP(≤150人),进行相对短期的(≤3个月)研究性治疗(II期临床试验)。WOCBP样品量和试验期限,受可改变妊娠率的人群特征影响(年龄、疾病)。
注释:有助于这一目的的初步胚胎-胎仔发育毒性试验,应具有足够的剂量, 包括对胎仔存活率、体重、外观和内脏 检查的评价, 每组至少 6 只母体动物,母体动物在整个器官形成期给药。 初步的非临床试验应在符合高质量的科学标准 且数据采集记录随时可获得的条件下进行,或在 GLP 条件下进行。
三方不同:在美国,如果临床试验中 WOCBP 采取避孕的预防措施(见上述),对胚胎-胎儿发育影响的评价可延迟至Ⅲ期临床试验前完成。在欧盟和日本,除上段中所述情况外, 确定性非临床生殖毒性试验应在药物暴露于 WOCBP 之前完成
如在重复给药毒性试验中对雌性生殖器官进行了评价,在雌性生育力试验进行之前,多次给药的I,II期临床试验可以纳入WOCBP,大规模临床试验前应完成非临床雌性生育力试验。
注释 2: 在期限至少 2 周的重复给药毒性试验(通常为啮齿类动物) 中,通过睾丸和卵巢全面标准组织病理学检查, 对雄性和雌性生育力进行的评价, 在检测雌、雄性生殖器官毒性反应上,被认为与生育力试验同样灵敏(参考文献 3、 15、 16)。
围产期生殖毒性试验应在上市申请时提交。
未采取有效避孕措施的WOCBP或妊娠状况不明的妇女入选临床试验前,所有雌性动物的生殖毒性试验和遗传毒性试验标准组合均应完成。同时需对已有人用安全性数据进行评价。
妊娠妇女:入选临床试验前,各项生殖毒性和遗传毒性试验标准组合均应完成。还应对以往人体暴露的安全性进行评价。
儿童人群临床试验
如果儿童患者纳入临床试验, 以往成人用药经验的安全性数据通常是最相关的信息, 且该数据一般应在儿科临床试 验开始前获得。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原则来确定成人数据的适合性及程度。 在儿童用药前有可能没有丰富的成人 用药经验(如儿童特有适应症)
如果儿童患者纳入临床试验, 以往成人用药经验的安全性数据通常是最相关的信息, 且该数据一般应在儿科临床试验开始前获得。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原则来确定成人数据的适合性及程度。 在儿童用药前有可能没有丰富的成人用药经验(如儿童特有适应症)
儿科人群开始前,应获得合适给药期限的成年动物重复给药毒性试验,安全药理学核心组合试验和遗传毒性标准组合试验的结果。
与儿童患者人群年龄和性别相关的生殖毒性试验;提供直接毒性或发育风险(生育力和围产期试验)的信息也很重要。
只有在已有的动物和人体安全性数据(包括来自于药理学分类的其它药物效应)被认为不足以支持儿科试验时,才应考虑进行幼龄动物毒性试验。如果需要进行一项幼龄动物实验,一般认为一种相关种属(首选啮齿类动物)是足够的。当有科学依据时,进行一项非啮齿动物试验也是合适的。
儿科患者的短期PK,幼龄动物毒性试验通常被认为并不重要。
长期的儿童人群临床试验,幼龄动物毒性试验应在临床试验开始前完成。
根据治疗适应症、 儿童患者的年龄以及来自成年动物和人体暴露的安全性数据,在短期的、 多次给药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临床试验开始之前,应考虑是否需要获得幼龄动物试验结果。
受试者的年龄与临床试验期限之间的关系(即临床试验受试者给药暴露期间,有担忧的发育阶段所占的时间比例) 是最重要的考虑因素之一。该评价可决定是否需要进行幼龄动物试验, 以及若需要进行, 这些试验在临床试验的哪个时期进行
儿童是主要用药人群,已有动物试验已显示出对靶器官具有潜在的发育毒性担忧。某些情况下需进行幼年动物(合适年龄和种属)(犬12个月(涵盖了犬的整个发育期),啮齿类动物6个月),选择相关的终点指标,进行长期毒性试验,解决发育担忧。
除非有明显的担忧理由(例如在多个试验中显示有遗传毒性, 或基于作用机制或一般毒理试验中的发现有癌前风险担忧),不推荐为支持儿科临床试验而进行致癌性试验
免疫毒性
如 ICH S8 指导原则所述,所有的新药均应采用标准的毒性试验和基于证据权重评价而进行的附加的免疫毒性试验(包括标准毒性试验中的免疫相关信号)对潜在的免疫毒性进行评价。如需进行附加的免疫毒性试验,这些试验应在大规模患者人群用药(Ⅲ期临床试验)前完成。
光毒性试验
是否需进行与人体暴露相关的光毒性试验,以及光毒性试验的实施时间, 受以下因素影响: ①分子的光化学特征( 例如光吸收和光稳定性); ②相关化学结构的化合物的潜在光毒性信息; ③组织分布; ④提示具有光毒性的临床或非临床发现。
渐进式评价: 应基于药物的光化学性质和药理学/化学类别进行光毒性潜力的初步评价。如果对已有数据的评价和拟定的临床方案提示对人体具有明显的潜在光毒性风险,在门诊病人的临床试验中应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 另外, 后续应完成药物在皮肤和眼睛分布的非临床评价,以进一步获知人体风险, 并判断是否需要进一步的试验。 这时, 如果需要,应在大量受试者给药( Ⅲ期) 前进行光毒性潜力的试验评价(非临床,体外或体内,或临床)
直接评价: 可在非临床或临床试验中进行光毒性潜力的直接评价。如果试验结果为阴性,不需进行眼睛/皮肤分布的早期评价,也不需采取临床保护措施。
如果光毒性评价显示药物有潜在的光致癌性风险, 该风险通常可通过以下保护措施来充分地控制,包括在临床试验知情同意书和上市产品说明书中加入一份警告声明
非临床依懒性
对于可产生中枢神经系统作用的药物,无论什么适应症,均应考虑是否需要进行依赖性评价
早期所收集的非临床数据, 有助于发现潜在依赖性的早期指征。这些早期指征通常在人体首次用药前获得, 包括:确定作用持续时间的 PK/PD 特征, 与已知具有依赖性的药物的化学结构相似性, 受体结合特征, 非临床体内试验中的行为学/临床体征。
一般来讲, 如果该活性物质显示出已知依赖性模式相关的信号, 或具有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的新作用机制,推荐进行进一步的非临床试验以支持大规模的临床试验(如Ⅲ期临床试验)
当药物在啮齿类动物中的代谢产物特征和药物活性靶点与人体一致时,应采用啮齿类动物进行非临床依赖性评估。 一般不采用非人灵长类动物,特殊情形除外。
评估药物依赖性通常要完成三类试验: 药物辨别试验、自身给药试验和戒断评价试验。 当进行试验时, 药物辨别试验和自身给药试验通常为单独进行。戒断评价有时可整合到重复给药毒性试验恢复期亚组的设计中。非临床依赖性试验中的最高剂量产生的血药浓度应为临床治疗剂量血药浓度的若干倍。
其它毒性试验
如果药物或同类药物以往的非临床或临床发现提示药物具有特殊的安全性担忧,进行附加的非临床试验是有益的( 例如, 确定潜在的生物标志物、了解作用机制)。
ICH 指导原则的 Q3A 和 Q3B( 参考文献 12 和 13)介绍了杂质和降解产物的界定方法。如果为界定杂质或降解产物需要进行特殊的试验, 这些试验通常不需要在Ⅲ期临床前完成, 除非有导致明显新杂质特性的改变(如, 新的合成路线、制剂组分之间的相互作用形成了新的降解产物), 在这些情况下,需要进行合适的界定试验来支持Ⅱ 期临床试验或后期的开发。
联合用药毒性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晚期阶段化合物[定义为已有大量临床应用经验( 即来自于Ⅲ期临床试验和/或上市后) 的化合物];
对于大多数包含两个晚期阶段化合物且已有足够的合并用药临床经验的联合用药,除非有明显的毒性担忧(如类似的靶器官毒性), 通常不推荐进行联合用药毒性试验来支持进行临床试验或上市。毒性担忧将根据安全范围和临床不良反应的监测能力而发生改变。 如果为阐明明显毒性担忧而需进行试验,该试验通常应在开展联合用药临床试验之前完成
对于无充分的联合用药临床经验但基于已有数据无明显毒性担忧的两个晚期阶段化合物的联合用药, 为支持小样本、期限相对短的临床试验(例如期限最长为 3 个月的Ⅱ 期临床试验), 通常不要求进行非临床联合用药毒性试验。但是, 在大规模或长期联合用药临床试验前以及上市前, 推荐进行非临床联合用药毒性试验。
一个或多个晚期阶段化合物和一个或多个早期阶段化合物(定义为仅有有限临床应用经验的化合物, 即Ⅱ 期或Ⅱ 期临床试验之前)
对于有临床用药经验的早期阶段化合物与晚期阶段化合物的联合用药, 没有明显的毒理学担忧, 为支持不超过 1个月的概念验证性临床试验(II期临床试验), 不要求进行联合用药毒性试验。联合用药临床试验的期限不应超过单个化合物的临床应用经验的期限。更晚期阶段或更长期限的临床试验应由非临床联合用药毒性试验来支持
一个以上的早期阶段化合物。
对于两个早期阶段化合物的联合用药, 推荐进行非临床联合用药毒性试验以支持临床试验。
如果联合用药的每一单个化合物正在进行全面的非临床试验, 且需要进行联合用药的非临床毒性试验以支持联合用药临床试验,那么该联合用药毒性试验的期限应与临床试验一致,最长期限为 90 天。 一项 90 天的联合用药毒性试验可支持上市。 根据临床拟用期限, 较短期限的联合用药毒性试验也可支持上市
为表征联合用药而推荐进行的非临床试验,需要根据单个化合物的药理学、毒理学和药代特征、适应症、拟用人群以及已有的临床数据来进行设计。非临床联合用药试验通常仅在一种相关动物种属中进行。 如果发现非预期毒性, 可能需进行附加试验。当联合用药的每一单个化合物尚未进行全面的非临床试验, 若每一单个成分仅拟用于联合用药, 可只进行联合用药的全面的非临床毒性试验。
如果每一单个药物均根据现行标准进行了遗传毒性、安全药理学、致癌性试验,通常不推荐进行联合用药的上述试验来支持临床试验或上市申请。
在单药均已进行了胚胎-胎仔发育毒性试验但仍需要进行联合用药的胚胎-胎仔毒性试验的情况下, 该联合用药毒性试验应在上市申请前完成
药理学试验
安全药理学
核心组和试验:心血管,中枢神经,呼吸系统的影响评估
如有补充和追加试验可在临床开发期间进行
依据可行性,考虑结合在一般毒性试验中进行
人体试验前完成
主要药效理学
作用机制与效应(体外,体内)
不遵循GLP
临床前早期完成
一般毒性试验中高剂量选择
毒理学共识:剂量达到MTD,相关毒性反应可被充分表征,但非必须。
最大耐受量MTD
限制性剂量
较大暴露倍数的剂量
暴露饱和剂量
最大可行剂量MFD
1000mg/kg/day作为限制剂量(低于10倍临床暴露量除外)
在美国,为支持III期临床,基于药效组平均AUC,高剂量的暴露量达到临床暴露量的50倍,至少一个种属发现剂量限制性毒性。否则,以1000mg/kg/day,MTD,MFD中最低者,在一个种属中进行一项一个月或更长期的毒性试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若以高于临床暴露量50倍剂量,在短期毒性试验中观察到剂量限制性毒性,可免做。
一般原则
评价目的
阐明毒性反应特征及相应的靶器官
剂量依赖性
暴露关系
潜在可逆性
估算人体安全起始剂量和剂量范围
确定潜在不良反应的临床监测指标
基本要求
试验应能充分阐明临床试验中潜在的不良反应
临床试验的继续扩大的基础
已有临床试验证明其安全性
非临床安全性信息
关注点
临床或非临床严重不良反应
范围
阐述非临床安全性试验类型与人体临床试验的关系
特殊情形
生物技术药物参照ICH S6
仅对生物技术药物的非临床实施时间提出指导意见
危及生命或严重疾病,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时
加快开发:毒理学评价与临床开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创新疗法产品(sirna)和疫苗佐剂
可以简化、延缓、免做或增加
目的
支持临床试验
支持上市试验
统一国际标准
共识
试验类型
试验期限
实施时间
有助于临床试验的及时实施
体外替代方法需要被监管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