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基金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风险
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辅导教材《基金法律法规 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核心内容梳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金融、资产管理与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概述;证券投资基金的类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基金职业道德;基金的募集、交易与登记; 基金的信息披露;基金客户和销售机构;基金销售行为规范及信息管理;基金客户服务;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基金管理人的合规管理等。
编辑于2021-08-29 12:51:27基金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风险
第一章 金融市场 资产管理与投资基金
第一节 居民理财与金融市场
一、金融市场构成要素
(一)参与主体
(1)政府
(2) 中央银行
(3)金融机构(最重要的中介机构,充当资金的供给者、需求者和中间人等多重角色)
(4) 个人和企业居民(个人居民是主要的资金提供者)
(二)金融工具
(三)金融交易的组织方式
(1)场内交易方式(交易所交易方式)
(2)场外交易方式(柜台交易方式)
(3)电信网络交易方式
二、金融市场的分类
(一)按照交易工具的期限分类
(1)货币市场(一年以内,又称短期金融市场)
(2)资本市场(一年以上,又称长期金融市场)
(二)按照交易标的物分类
(1)票据市场(分为票据承兑市场和贴现市场)
(2)证券市场(典型的有股票市场、债券市场)
(3)衍生工具市场
(4)外汇市场
(5)黄金市场
(三)按照交割期限分类
(1)现货市场(两个交易日内)
(2)期货市场(某一特定时间后)
(四)按交易性质划分
(1)发行市场(一级市场)
(2)流通市场(二级市场)
(五)按地理范围划分
(1)国内金融市场
(2)国际金融市场
三、金融市场的监管
金融市场的“市场失灵”问题主要表现为:
1.外部性问题;
2.脆弱性问题;
3.不完全竞争问题;
4.信息不对称问题。
第二节 金融资产与资产管理行业
一、金融资产分类
1、股权类
2、债权类
二、资产管理的特征
1.从参与方来看
资产管理包括委托方和受托方,委托方为投资者,受托方为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根据投资者授权,进行资产投资管理,承担受托人义务。
2.从受托资产来看
主要为货币等金融资产,一般不包括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
3.从管理方式来看
资产管理主要通过投资于银行存款、证券、期货、基金、保险、实体企业股权以及其他可被证券化的资产实现增值。
三、资产管理的本质
1、一切资产管理活动都要求风险与收益相匹配
2、管理人必须坚持“卖者有责:
3、投资人必须做到“买着自负
四、资产管理行业的作用
1.有效配置资源,提高整个社会经济的效率和生产服务水平。
2.帮助投资人搜集、处理各种和投资有关的宏观、微观信息,提供各类投资机会,帮助其进行投资决策,并提供决策的最佳执行服务。
3.将资金的需求方和提供方便利地联系起来。
4.对金融资产合理定价,为金融市场提供流动性,降低交易成本。
第三节 中国资产管理行业的状态
一、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
(一)基金管理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
1.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和管理业务
不特定对象
2.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①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需满足: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3000万元人民币。
②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需满足:
a.服务对象需满足:投资单个计划的初始金额≥100万元。
b.单个计划的委托人≤20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300万元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c.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合计≥3000万元,且≤50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
1.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是指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专门的子公司,投资于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券及其他财产权利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的特定资产管理计划。
2.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业务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业务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立专门的子公司,通过设立特殊目的机构或者设立合伙企业或者公司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来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二、私募机构资产管理业务
(一)私募基金可以从事的资产管理业务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募集和管理业务。
(二)私募基金资产管理业务的服务对象
合格投资者,且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1.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
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且符合:
①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
②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2.当然合格投资者的范围
①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②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③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④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第四节 投资基金简介
一、投资基金的分类
(一)投资基金定义
投资基金是一种组合投资、专业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
(二)当事人
1)投资人
2)管理人
3)托管人
(三)分类
1、按募集方式分类
公募基金
私募基金
2、按运作方式分类
开放式
封闭式
3、按法律形式分类
公司型
契约型
有限合伙型
4、按投资对象分类
1)传统投资基金
投资于公开市场交易的权益、债权、货币、期货等金融资产
2)另类投资基金
1.私募股权基金;
2.风险投资基金(私募方式运作) ;
3.对冲基金(起源于美国,以私募方式投资于金融衍生产品) ;
4.不动产投资基金(私募方式、公募方式) ;
5.其他另类投资基金(房地产、证券化资产、对冲基金、大宗商品、黄金、艺术品等)。
第二章 证券投资基金概述
第一节 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与特点
一、证券投资基金在各国或地区的名称
1.共同基金(美国)
2.单位信托基金(英国及中国香港)
3.集合投资基金、集合投资计划(欧洲-些国家)
4.证券投资信托基金(日本及中国台湾)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特点
1.集合理财、专业管理
2.组合投资、分散风险
3.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4.严格监管、信息透明
5.独立托管、保障安全
三、证券投资基金与其他金融工具比较
(一)基金与股票、债权的差异
(二)基金与银行储蓄存款的差异
(三)基金与保险产品的差异
第二节 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与参与主体
(一)基金当事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
是基金的投资者,是基金的出资人、基金资产的所有者和基金投资回报的受益人。
(2)基金管理人:
是基金产品的募集者和管理者。
(3)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主要体现在基金资产保管、基金资金清算、会计复核以及对基金投资运作的监管等方面。
(二)基金服务机构
(1)主要服务机构
管理人、托管人既是基金的当事人,又是基金的主要服务机构。
(2)其他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估值核算机构、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基金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
(三)基金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
(1)基金监管机构
在我国,基金监管机构为中国证监会。
(2)基金自律组织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第三节 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形式与运作方式
一、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
(一)依据法律形式分类
(二)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的区别
二、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
第四节 证券投资基金的起源与发展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起源与早期发展
1.世界上第一只公认的证券投资基金一 “海外及殖民地政府信托”诞生在1868年的英国。
2.投资基金真正的大发展是在美国。1924 年在波士顿成立的“马萨诸塞投资信托基金"被公认为美国开放式公司型共同基金的鼻祖。
3.《1940年投资公司法》和《1940年投资顾问法》是美国关于共同基金的两部最重要的法律。
二、全球基金业发展的趋势与特点
1.美国占据主导地位,其他国家和地区发展迅猛。
2.开放式基金成为证券投资基金的主流产品。
3.基金市场竞争加剧,行业集中趋势突出。
4.基金资产的资金来源发生了重大变化。
5. ETF等被动基金规模迅速扩大。
6.另类投资基金兴起。
第五节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历程
1.萌芽和早期发展时期(1985- -1997 年)
2.试点发展阶段(998-2022年)所成
3.行业快速发展阶段(2003- -2007 年)
4.行业平稳发展及创新探索阶段(2008- -2014 年)
5.防范风险和规范发展阶段(2015 年至今)
第六节 基金业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
1.为中小投资者拓宽投资渠道。
2.优化金融结构,促进经济增长。
3.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4.完善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
5.推动责任投资,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基金的类型
第一节 证券投资基金分类概述
一、证券投资基金分类的意义
1.对投资者而言,
科学合理的分类有助于投资者加深对各种基金的认识与对风险收益特征的把握,有助于投资者做出正确的投资选择与比较。
2.对基金管理公司而言,
基金业绩的比较在同- -类别中进行才公平合理。
3.对基金研究评价机构而言,
基金的分类是进行基金评级的基础。
4.对监管部门]而言,
明确基金的类别特征有利于针对不同基金的特点实施更有效的分类监管。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类
1.根据投资对象分类
(1)股票基金(> 80%)
(2)债券基金(> 80%)
(3)货币市场基金(=100%)
(4)混合基金
(5)基金中基金(> 80%)
(6)另类投资基金
2.根据投资目标分类
(1)增长型基金
(2)收入型基金
(3)平衡型基金
3.根据投资理念分类
(1)主动型基金
(2)被动(指数)型基金
4.根据资金来源和用途的分类
(1)在岸基金
(2)离岸基金
(3)国际基金
5.特殊类型基金
(1)避险策略基金
(2)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3)分级基金
第二节 股票基金
一、股票基金在投资组合中的作用
1.以追求长期的资本增值为目标,适合长期投资。
2.风险较高,预期收益也较高。
3.提供了一种长期的投资增值性,可供投资者用来满足教育支出、退休支出等远期支出的需要。
4.应付通货膨胀最有效的手段。
二、股票基金与股票的区别
三、股票基金的类型
1.按投资市场分类
(1)国内股票基金
(2)国外股票基金(分为单一-国家型股票基金、区域型股票基金、全球股票基金)
(3)全球股票基金
2.按股票规模分类
小盘股票基金
专注投资于小盘股票
中盘股票基金
专注投资于中盘股票
大盘股票基金
专注投资于大盘股票
3.按投资股票的性质分类
价值型股票基金
(1)专注投资于价值型股票
(2)风险低、收益低
成长型股票基金
(1)专注投资于成长型股票
(2)风险高、收益高
平衡型基金
(1)同时投资于价值型股票与成长型股票
(2)风险和收益介于价值型股票基金与成长型股票基金之间
4.按基金投资风格分类
(1)小盘成长型基金、中盘成长型基金、大盘成长型基金。
(2)小盘平衡型基金、中盘平衡型基金、大盘平衡型基金。
(3)小盘价值型基金、中盘价值型基金、大盘价值型基金。
第三节 债券基金
一、债券基金在投资组合中的作用
1.债券基金主要以债券为投资对象,因此对追求稳定收入的投资者具有较强的吸引力。
2.债券基金的波动性通常小于股票基金,因此常常被投资者认为是收益、风险适中的投资工具。
3.当债券基金与股票基金组合投资时,常常能较好地分散投资风险。
二、债券基金与债券的区别
1.收益不同:债券基金的收益不如债券的利息固定。
2.到期日不同:债券基金没有确定的到期日。
3.收益率预测程度不同:债券基金的收益率比单个债券的收益率更难以预
4.利率风险不同:债券基金的平均到期日常常会固定,所承担的利率风险通常会保持在一定的水平;单一债券随着到期日的临近,所承担的利率风险会下降。
5.信用风险不同:单一债券的信用风险集中;债券基金分散投资,信用风险分散。
第四节 货币市场基金
一、货币市场基金在投资组合中的作用
货币市场基金具有风险低、流动性好的特点。货币市场基金是厌恶风险、对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要求较高的投资者进行短期投资的理想工具,或是暂时存放现金的理想场所。乐你所成
二、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对象
1.我国货币市场基金可投资的金融工具
(1)现金;
(2) 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2.货币市场基金禁止投资的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第五节 混合基金
第六节 避险策略基金避险
一、概念
避险策略基金的前身保本基金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起源于美国,核心是运用投资组合保险策略进行基金的操作。国际上比较流行的投资组合保险策略主要有对冲保险策略与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CPPI) .
二、种类
1.对冲保险策略
主要依赖金融衍生产品,如股票期权、股指期货等,实现投资组合价值的保本与增值。
2.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CPPI) (适用于我国) 的投资步骤
(1)确定投资组合价值底线:
根据投资组合期末最低目标价值和合理的折现率设定当前应持有的保本资产的价值,即投资组合的价值底线。
(2)计算安全垫:
计算投资组合现时净值超过价值底线的数额。
(3)确定风险资产投资比例:
按安全垫的一定倍数确定风险资产投资的比例,并将其余资产投资于保本资产。
风险资产投资额=放大倍数x (投资组合现时净值-价值底线) =放大倍数x安全垫
风险资产投资比例=风险资产投资额//基金净值x100%
第七节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
一、ETF的特点
1、被动操作的指数基金
ETF是以某一选定的指数所包含的成分证券或商品为投资对象,依据构成指数的证券或商品的种类和比例,采取完全复制或抽样复制,进行被动投资的指数基金
2、独特的实物申购、赎回机制
1)投资者向基金管理公司申购ETF,需要拿这只ETF指定的一篮子证券或商品来换取;赎回时得到的不是现金,而是相应的一篮子证券或商品;如果想变现,需要再卖出这些证券或商品。
2)实物申购、赎回机制是ETF 最大特色。
3)ETF有“最小申购、赎回份额"规定,只有资金达到一定规模的投资者才能参与ETF 一级市场申购、赎回。
3、实行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并存的交易制度
1)在一级市场上,只有资金达到一定规模的投资者(基金份额通常要求在30万份、50 万份甚至100万份以上)可随时申购、赎回,中小投资者被排斥在一级市场之外
2)在二级市场上, ETF与普通股票-样在市场挂牌交易
3) 一级市场的存在使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不可能偏离基金份额净值很多,否则两个市场的差价会引发套利交易。套利交易会使套利机会消失,使二级市场价格恢复到基金份额净值附近。因此,正常情况下,ETF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比较接近
二、LOF与ETF的区别
三、ETF联接基金的定义及特征
1.定义
ETF联接基金是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某一ETF (目标ETF),密切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可以在场外(银行渠道等)申购或赎回的基金。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ETF 联接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不得低于联接基金资产净值的90%,其余部分应投资于标的指数成分股和备选成分股。
2.特征
(1)依附于主基金。
(2)提供了银行、证券公司场外、互联网公司平台等申购ETF的渠道,增强ETF市场交易活跃度。
(3)可以提供目前ETF 不具备的定期定额等方式来介入ETF的运作。
(4)不能参与ETF的套利,发展联接基金主要是为了做大指数基金的规模。
(5)是一种特殊的基金中基金(FOF) .
第八节 QDII基金
QDII基金的投资对象
1.可以投资的对象
(1)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
(2)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
(3)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
(4)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
(5)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
(6)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
2.禁止投资的对象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产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九节 分级基金
分级基金的特点
1.一只基金,多类份额,多种投资工具。
2.A类、B类份额分级,资产合井运作。
3.基金份额可在交易所上市交易。
4.内含衍生工具与杠杆特性。
5.多种收益实现方式,投资策略丰富。
第十节 基金中基金
基金中基金
1.特点
(1)将大部分资产投资于“一 篮子”基金,而不直接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
(2)在合理投资操作下,这-投资模式大多伴随投资标的分散化以及波动相对偏低的特点,同时能够帮助投资者解决基金挑选的难点。
2.运作规范
(1)明确基金中基金的定义,即将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定义为FOF.
(2)强化分散投资,防范集中持有风险。
(3)不允许FOF持有分级基金等具有衍生品性质产品。
(4)防范利益输送。
(5)减少双重收费。
(6) FOF参与持有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原则。
(7)强化FOF信息披露。
(8)保证估值的公允性。
3.分类
(1)主动管理主动型FOF
(2)主动管理被动型FOF
(3)被动管理主动型FOF
(4)被动管理被动型FOF
第四章 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
第一节 基金监管概述
一、基金监管的概念及特征
1.概念
(1)广义:指有法定监管权的政府基金监管机构、基金行业自律组织、基金机构内部监管以及社会力量对基金市场、基金市场主体及其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2)狭义:一般专指政府基金监管机构对基金市场、基金市场主体及其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2.特征
(1) 监管内容具有全面性。
(2)监管对象具有广泛性。
(3)监管时间具有连续性。
(4) 监管主体及其权限具有法定性。
(5)监管活动具有强制性。
[注意]政府基金监管是最为广泛、最具权威、最为有效的监管。
二、基金监管的基本原则
1.基本原则的特征:基础性和宏观性
2.基金监管基本原则的内容
(1)保护投资人利益原则
(2)适度监管原则(行政监管为核心、行业自律为纽带、机构内控为基础、社会监管为补充的“四位一体”的监管格局)
(3)高效监管原则
(4)依法监管原则
(5)审慎监管原则
(6)公开、公平、公正监管原则
三、基金监管的目标
1、首要目标: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直接目标: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3、重要目标: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二节 基金监管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
一、监管部门相应的职责
1.中国证监会的职责
(1)制定基金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行使审批、核准或者注册权。
(2)办理基金备案。
(3)对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机构从事基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并公告。
(4)制定基金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5)监督检查基金信息的披露情况。
(6)指导和监督基金业协会的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的职责
(1)负责涉及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重大政策研究。
(2)草拟或制定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监管规则。
(3)对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审核。
(4)全面负责对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及基金销售机构的监管。
(5)指导、组织和协调证监局、证券交易所等部门]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日常监管.
(6)对证监局的基金监管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7)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处置。
3.证监局的职责
(1)各证监局负责对经营所在地在本辖区内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日常监管,包括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销售行为、开放式基金信息披露的日常监管。
(2)负责对辖区内异地基金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及基金代销机构进行日常监管。
二、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市场的监管措施
1.检查
2.调查取证
3.限制交易(限制期限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15个交易日)
4.行政处罚
三、基金业协会的性质和组成
1.性质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2.组成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入基金业协会,基金服务机构可以加入基金业协会。
会员分为四类:
普通会员、联席会员、观察会员和特别会员。
3.组织机构
(1)权力机构: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负责制定协会章程,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执行机构:理事会,其成员依章程的规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四、基金业协会的职责
1.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2.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3.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4.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
5.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推动行业创新,开展行业宣传和投资人教育活动。
6.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7.依法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
8.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证券交易所的法律地位
1.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2.证券交易所具有监管者和被监管者的双重身份。
第三节 对基金机构的监管
一、对管理人的监管
(一)对管理人的市场准入监管
1.管理人的法定组织形式
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而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管理人的主体资格受到严格限制,只能由基金公司或者经证监会按照规定核准的其他机构担任。
2.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条件
(1)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
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基金公司股权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基金公司主要股东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0 万元人民币,在境内外资产管理行业从业10年以上。
(4)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人员达到法定人数。设立基金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3.对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相关规定
(1)设立基金公司的审批
中国证监会应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上述条件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经证监会批准,基金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也可以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
(2)公司重要变更的审批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变更其他重大事项,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对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管
1.基金管理人的法定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2.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禁止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中国证监会对管理人的监管措施
1.对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措施
(1)对于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一般违法违规行为,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治理结构、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管理不符合规定的情形,尚未造成重大影响的,中国证监会主要采取责令限期改正、限制令、责令更换有关人员等强令整改的监管措施。
(2)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或者内部治理结构、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管理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基金管理人的稳健运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区分情形,对其采取下列限制措施:
①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②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③限制转让固有财产或者在固有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④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⑤责令有关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基金管理人整改后,应当向证监会提交报告。证监会经验收,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2.对管理人出现重大风险的监管措施
(1)中国证监会对于基金管理人出现重大风险可采取的措施
①对于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可能造成重大风险或者已经出现重大风险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更加严厉有效的监管措施,例如限制令、整顿、托管、接管等,进行风险处置,以防止危害进一步扩大,并对相关机构和人员依法进行处罚。
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该基金管理人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
(2)基金管理人出现重大风险时中国证监会对相关责任人可采取的措施
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基金管理人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更换。
②在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被责令停业整顿、被依法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对该基金管理人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采取下列措施:
a.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b.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3.对管理人职责终止的监管措施
(1)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管理人职责终止的事由包括:
①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②被持有人大会解任;
③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④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对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相关规定
①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如果基金合同不终止,则应选任新的基金管理人,以使基金运作得以继续正常进行。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在6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②在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或者选任新的基金管理人之前,原基金管理人应担负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的责任。在临时管理人或者选任新的基金管理人产生后,原基金管理人与其应当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交接手续。
③选任新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通常需要经过一段时间,且需办理移交手续和对基金财产的审计,中国证监会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④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对托管人的管理
(一)基金托管人的市场准入监管
1.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审核
(1)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
(2)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中国证监会会同中国银监会核准。
(3)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的, 由中国证监会核准。
2.担任基金托管人的条件
(1)净资产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
(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3)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4)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5)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按照规定召集持有人大会。
10.按照规定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注意]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开募集基金的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禁止行为,同样适用于托管人。
(三)中国证监会对基金托管人的监管措施
1.责令整改措施
(1)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托管人不再具备法定条件,或者未能勤勉尽责,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存在重大失误的,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应当责令其改正。
(2)逾期末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影响所托管基金的稳健行为、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上述金融监管机构可以区分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①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办理新的基金托管业务;
②责令更换负有责任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
2.取消托管资格措施
取消基金托管人托管资格的情形:
(1)连续3年没有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的;
(2)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情节严重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对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监管措施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①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②被持有人大会解任;
③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④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对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相关规定
①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持有人大会应当在6个月内选任新托管人;新托管人产生前,由证监会指定临时托管人。
②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托管人或者临时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③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对基金服务机构的监管
(一)基金服务机构的注册或者备案
1、基金销售机构
①可申请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经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②申请基金销售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a.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b.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
C.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
d.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技术设施。
e.制定完善的资金清算流程,资金管理符合证监会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
f.有评价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风险等级的方法体系。
g.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销售人员执业操守、应急处理措施等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制度,符合证监会对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
h.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i.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基金销售支付机构
可以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支付机构,且应当具备具有安全高效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信息系统等条件。基金销售支付机构需要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予以备案。
3、其他基金机构
中国证监会对于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估值核算机构实行注册管理,对于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基金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实行备案管理。
(二)基金服务机构的法定义务
1、基金销售机构
①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②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
2、基金销售支付机构
①按照规定办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划付
②确保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安全、及时划付
3、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①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②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保证登记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
4、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①提供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
②对其服务能力和经营业绩进行如实陈述
③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④不得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5、基金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①客观公正,即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开展基金评价业务
②禁止误导投资人,防范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
6、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①接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委托,为有关基金业务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②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节 对公开募集基金活动的监管
一、对基金公开募集的监管
1.注册制度
(1)我国改革基金募集核准制为基金募集注册制,对于公开募集基金,监管机构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核,而只是进行合规性审查。
(2)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公开募集基金,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累计超过200人。
2.基金注册申请
拟任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文件:
(1)申请报告; .
(2)基金合同草案;
(3)基金托管协议草案;
(4)招募说明书草案;
(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6)中国证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3.基金注册的审查
中国证监会应当自受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募集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审查,做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注册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公开募集基金的发售
1.基金的发售条件
(1)基金募集申请经注册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的发售由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
(3)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
(4) 对基金募集所进行的宣传推介活动,应符合法律规定。
2.基金的募集期限
(1)管理人应当自收到准予注册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
(2)超过6个月开始募集,原注册的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重新提交注册申请。
(3)基金募集不得超过证监会准予注册的基金募集期限。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一般三个月)
3.基金的备案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准予注册规模的80%以上,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准予注册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证监会规定的,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2)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4.募集基金失败时基金管理人的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对公开募集基金销售活动的监管
1.基金销售适用性监管
基金销售适用性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应当坚持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注重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
2.对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监管
管理人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事先经管理人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督察长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并自向公众分发或者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对基金销售费用的监管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基金销售协议中约定依据基金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的保有量提取一定比例的客户维护费,用以向基金销售机构支付客户服务以及销售活动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基金销售机构收取客户维护费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销售费用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1.召集
(1)管理人、托管人都不召集的,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召集人应至少提前30日公告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会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2.召开
(1)依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采取通信等方式召开。
(2)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2 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 参加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 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规则
1.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做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2.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更换管理人或者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五节 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监管
一、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的登记
1.我国对于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管理人实行登记制度,即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只需向基金业协会登记即可。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结构由基金业协会制定相关指引和准则,实行自律管理。
2.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二、对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对象的限制
1.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2.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上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3.当然合格投资者的类型: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三、对非公开募集基金运作的监管
1.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备案
(1)非公开募集基金备案应提交的信息
①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②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③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报送托管协议。
④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2)基金管理人备案私募基金的时间要求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2.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托管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3.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运作行为规范
(1)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范围
与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范围相比,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范围更加宽泛。
(2)非公开募集基金的专业化管理原则
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应当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管理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应当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
4.非公开募集基金的信息披露和报送
(1)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2)非公开募集基金的信息报送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3)非公开募集基金的信息保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第五章 基金职业道德
第一节 道德与职业道德
一、道德与职业道德的特征
1.道德的特征
(1)差异性
(2)继承性
(3)约束性
(4)具体性
2.职业道德的特征
(1)特殊性
(2)继承性
(3)规范性
(4)具体性
二、道德与法律的区别与联系
1.道德与法律的区别
(1)表现形式不同
①道德:普遍接受的行为规范,成文或不成文。
②法律: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文字为载体。
(2)内容结构不同
①道德:只以义务为内容,并不要求有对等的权利。
②法律:以权利义务为内容,要求权利义务对等。
(3)调整范围不同
①道德:调整的范围比法律调整的范围更为广泛。
②法律:有一些法律调整的领域,道德并不调整。
(4)调整手段不同
①道德:主要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内心信念等来实现其约束力(即自律) .
②法律:法律主要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即他律)。
2.道德与法律的联系
(1)目的一致
(2)内容转化
(3)功能互补
(4)相互促进
第二节 基金职业道德规范
一、守法合规的基本要求
1.熟悉法律法规等行为规范。
2.遵守法律法规等行为规范。
二、诚实守信的基本要求
1.不得欺诈客户(欺诈的方式:虚假陈述、舞弊行为) .
2.不得进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
3.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专业审慎的基本要求
1.持证上岗
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通过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2.持续学习
基金从业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注重业务实践,积极参加基金业协会和所在机构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
3.审慎开展执业活动
四、客户至上的基本要求
1.客户利益优先
2.公平对待客户
五、忠诚尽责的基本要求
1.忠诚廉洁
2.勤勉尽责
六、保守秘密的基本要求
1.保守秘密的含义
保守秘密,是指基金从业人员不应泄露或者披露客户和所属机构或者相关基金机构向其传达的信息,保守秘密是基金从业人员的一-项法定义务,也是基金职业道德的一项基本规范。
基金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接触到的秘密主要包括三类:
商业秘密、客户资料、内幕信息。
2.保守秘密的基本要求
(1)应当妥善保管并严格保守客户秘密,非经许可不得泄露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且无论是在任职期间还是离职后,均不得泄露任何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
(2)不得泄露在执业活动中所获知的各相关方的信息及所属机构的商业秘密,更不得用以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3)不得泄露在执业活动中所获知的内幕信息
第三节 基金职业道德教育与修养
一、基金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
1.培养基金职业道德观念。
2.灌输基金职业道德规范:
基金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是守法合规、诚实守信、专业审慎、客户至上、忠诚尽责、保守秘密等,是基金职业道德教育的核心内容,应贯穿于基金职业道德教育的始终。
二、基金职业道德教育的途径
1.岗前职业道德教育。
2.岗位职业道德教育。
3.基金业协会的自律。
4.树立基金职业道德典型。
5.社会各界持续监督。
三、基金职业道德修养的方法
1.正确树立基金职业道德观念。
2.深刻领会基金职业道德规范。
3.积极参加基金职业道德实践。
第六章 基金的募集、 交易与登记
第一节 基金的募集与认购
一、基金募集的步骤
基金的募集一般要经过申请、注册、发售、基金合同生效四个步骤。
二、基金募集申请
1.申请募集基金应提交的主要文件包括:
基金募集申请报告、基金合同草案、基金托管协议草案、招募说明书草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
2.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
三、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
1.《证券投资基金法》要求中国证监会应当自受理基金募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做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2.证监会将注册程序分为以下两个:
(1)简易程序,注册审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适用常规基金产品;
(2)普通程序,注册审查时间不超过6个月,适用其他产品(分级基金、基金中基金)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1.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份额的发售。
2.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募集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
4.在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五、基金合同的生效
1.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需满足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80%以上,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达到200人以上;开放式基金需满足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2)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3)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证监会提交备案申请和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5)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2.基金募集失败的责任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基金不满足有关募集要求的,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承担的责任:
(1)以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六、开放式基金的认购
(一)步骤
1、认购
1.投资人在办理基金认购申请时,须填写认购申请表,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者在募集期间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3. 一般情况下,已受理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2、确认
1.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2.投资者T日提交申请后,一般可于T+2日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3.认购申请被确认无效的,认购资金将退回投资人资金账户
4.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基金募集期结束后才能确认
(二)方式
开放式基金的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即投资者在办理认购申请时,不是直接以认购数量提出申请,而是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三)费率
1、我国股票型基金的认购费率一般按照认购金额设置不同的费率标准,最高一般不超过1.5%,
2、债券型基金的认购费率通常在1%以下,
3、货币型基金一般认购费为0
(四)收费模式
1.前端收费:在认购基金份额时就支付认购费用
2. 后端收费:在赎回基金份额时才支付认购费用
七、封闭式基金的认购
(一)发售人
1.封闭式基金份额的发售,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一般会选择证券公司组成承销团代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
(二)发售方式
1.网上发售:通过与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联网的全国各地的证券营业部,向公众发售基金份额
2.网下发售: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营业网点和承销商的指定账户,向机构或者个人投资者发售基金份额
(三)认购价格
目前募集的封闭式基金通常为创新封闭式基金,创新型封闭式基金按1.00元募集,外加券商自行按认购费率收取的认购费
(四)认购开户
拟认购封闭式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必须开立沪、深证券账户或沪、深基金账户及资金账户,根据自己计划的认购量在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资金,并以“份额”为单位提交认购申请。认购申请已经受理就不能撤单
八、QDII基金份额的认购
(一)认购程序
开户、认购、确认
(二)认购渠道
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
(三)投资特点
QDII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外市场,有以下几个特点:
1.发售QDII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必须具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和经营外汇业务资格;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产品特点确定QDII基金份额面值的大小;
3.QDII基金份额除可以用人民币认购外,也可以用美元或其他外汇货币为计价货币认购
第二节 基金的交易申购和赎回
一、封闭式基金的上市与交易
(一)上市交易条件
1.基金的募集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
2.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
3.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4.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交易规则
1、账户开立
必须开立沪、深证券账户或沪、深基金账户及资金账户
2、交易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法定公众节假日除外) : 9:30-11:30 和13:00-15:00
3、交易原则
“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4、报价单位
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 元人民币,买入与卖出封闭式基金份额,申报数量应当为100份或其整数倍。基金单笔最大数量应当低于100万份
5、交割
二级市场交易份额和股份的交割是在T+0日,资金交割是在T+1日
6、涨跌幅
实行与对A股交易同样的10% (.上市首日除外)的涨跌幅限制
(三)交易费用
1.基金交易佣金不得高于成交金额的0.3%(深交所佣金水平不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经手费,上交所无此规定),起点5元,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由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收取
2.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封闭式基金交易不收取印花税
二、封闭期及申购赎回的概念
1.封闭期
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可以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期限(封闭期)内不办理赎回,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封闭期结束后,开放式基金将进入日常申购、赎回期。
2.基金的申购
投资者在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基金的赎回
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其所持有的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三、开放式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原则
(一)股票、债权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原则
1.未知价交易原则。
申购、赎回价格只能以申购、赎回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
股票基金、债券基金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二)货币市场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原则
1.确定价原则。
货币市场基金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价格以1元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
货币市场基金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四、开放式基金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销售服务费
(一)申购费用
1.前端收费
2.后端收费
(二)赎回费用
1.赎回费率:
赎回费在扣除手续费后,余额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并应当归入基金财产
2.对于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股票型和混合型基金,按以下标准收取赎回费:
(1)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2)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
(4)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
(5)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3.对于收取销售服务费的股票型和混合型基金:
向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0.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三)销售服务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从开放式基金财产中计提一定比例的销售服务费,用于基金的持续销售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服务
五、开放式基金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的计算
1.按费率计算净申购金额的公式: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3.一般规定基金份额份数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以上,由此产生误差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有.
六、开放式基金赎回金额的确定
1.开放式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赎回数量x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x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一般按持有时间的长短分级设置。持有时间越长,适当的赎回费率越低。
2.实行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还应扣除后端认购/申购费,才是投资者最终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基金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后端收费金额
七、货币市场基金的手续费
货币市场基金手续费较低,通常申购和赎回费率为0。
一般地,货币市场基金从基金财产中计提比例不高于0.25%的销售服务费,用于基金的持续销售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服务。
八、开放式基金申购和赎回登记及款项的支付
(一)申购赎回的登记
1.申购登记: 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的基金份额
2.赎回登记: 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二)款项的支付
1.申购款项的支付: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款项的
2.赎回款项支付:对一般基金而言,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受理基支付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
(1)接受全额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超过10%部分赎回申请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 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十、ETF的上市交易与申购、赎回
十一、LOF的上市交易与申购、赎回
1.LOF的上市交易规则
(1)买入LOF申报数量应当为100 份或其整数倍,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 元人民币。
(2)深交所对LOF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 自上市首日起执行。
(3)投资者T日卖出基金份额后的资金T+1日即可到账(T日也可做回转交易) ,而赎回资金至少T+2日到账。
2. LOF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1)申购、赎回的申报原则和单位
LOF采取“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场内申购申报单位为1元人民币,赎回申报单位为1份基金份额。
(2)申购、赎回日期
T日在深交所申购的基金份额,自T+1日开始可在深交所卖出或赎回;
T日买入的基金份额,T+1日可以在深交所卖出或者赎回。
十二、LOF份额转托管
1. LOF份额的转托管业务类型
(1)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2. LOF不得办理跨系统转托管的情形
(1)分红派息前R-2日至R日(R日为权益登记日)的LOF份额;
(2)处于质押、冻结状态的LOF份额;
(3)处于募集期内或封闭期内的LOF份额进行跨系统转托管虽没有明确规定禁止,但一般的运作方式均为在封闭期结束后再开通跨系统转托管。
第三节 开放式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我国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主要职责
1.建立并管理投资者基金份额账户。
2.负责基金份额登记,确认基金交易。
3.发放红利。
4.建立并保管基金投资者名册。
5.基金合同或者登记代理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基金份额登记流程
1. T日,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申请信息通过代销机构网点传送至代销机构总部,由代销机构总部将本代销机构的申购和赎回申请信息汇总后统一传送至注册登记机构。
2.T+1日,注册登记机构根据T日各代销机构的申购和赎回申请数据及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统一进行确认处理,,并将确认的基金份额登记至投资者的账户,然后将确认后的申购和赎回数据信息下发至各代销机构,各代销机构再下发至各所属网点。同时,注册登记机构也将登记数据发送至基金托管人。
第七章 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一节 基金信息披露概述
一、基金信息披露的作用
1.有利于投资者的价值判断。
2.有利于防止利益冲突与利益输送(买者自慎) .
3.有利于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
4.能有效防止信息滥用
二、基金信息披露的原则
1.披露内容方面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真实性原则(最根本、最重要)
(2)准确性原则
(3)完整性原则
(4)及时性原则(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2日内披露临时报告)
(5)公平性原则
2.披露形式方面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规范性原则
(2)易解性原则
(3)易得性原则
三、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
1.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
3.基金托管协议。
4.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基金募集情况。
6.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7.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8.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9.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1.临时报告。
1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14.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5.澄清公告。
1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四、基金信息披露的禁止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节 基金主要当事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1.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基金合同草案、托管协议草案、招募说明书草案等募集申请材料。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同时,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管理人网站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
(2)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3)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登载在管理人网站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在公告的15日前,应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上市交易信息披露
基金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应向交易所提交上市交易公告书等上市申请材料。基金获准上市的,应在上市日前3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ETF上市交易后,其管理人应在每日开市前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申购、赎回清单,并在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上公告。
3.基金净值信息披露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封闭式基金 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开放式基金在开始办理申购或者赎回前,至少每周公告一次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开放申购赎回后,应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4.基金报告
(1)基金定期报告
①在每年结束后90日内,在指定报刊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在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年度报告全文。
②在上半年结束后60日内,在指定报刊上披露半年度报告摘要,在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半年度报告全文。
③在每季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基金季度报告。
④对于当期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可以不编制上述定期报告。
(2)基金临时报告
当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应在2日内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书,并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及地方证监局备案。封闭式基金还应在披露临时报告前,送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审核。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项披露
应至少提前30日公告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基金财产公告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1.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托管人网站上。
2.基金信息复核情况披露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份额净值、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3.基金报告
(1)基金定期报告
在基金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出具托管人报告,对报告期内托管人是否尽职尽责履行义务以及管理人是否遵规守约等情况做出声明。
(2)基金临时报告
当基金发生涉及托管人及托管业务的重大事件时,托管人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并披露临时公告书,并报中国证监会及地方证监局备案。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项披露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至少提前30日公告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5.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基金财产公告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人大会召开时,持有人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当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持有人大会,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时候,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此时,该类持有人应至少提前30日公告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2.持有人大会召开后,持有人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会议召开后,如果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对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包含的重要信息
1.基金合同包含的重要信息
(1)基金投资运作安排和基金份额发售安排方面的信息
基金运作方式,运作费用,基金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相关安排,基金投资基本要素,基金估值和净值公告等事项。
(2)基金合同特别约定的事项
①基金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②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③基金合同终止的事由、程序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2.招募说明书包含的重要信息
(1)基金运作方式。
①不同运作方式的基金,其交易场所和方式不同,基金产品的流动性不同。
②不同运作方式的基金,其运作特点也会有差异。
(2)从基金资产中列支的费用的种类、计提标准和方式。
(3)基金份额的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约定,特别是买卖基金费用的相关条款
(4)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投资限制等.
(5)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6)基金风险提示。
(7)招募说明书摘要。
3.托管协议包含的重要信息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相互监督和核查.
(2)协议当事人权责约定中事关持有人权益的重要事项。
第四节 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一、基金净值公告
1.普通基金净值公告内容
(1)普通基金净值公告主要包括基金资产净值、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等信息。
(2)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披露净值公告频率的区别有:
①封闭式基金一般至少每周披露一次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②对开放式基金来说,在其开放申购和赎回前,一般至少每周披露一次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开放申购和赎回后,则会披露每个开放日的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2.货币市场基金的收益公告
1、封闭期的收益公告
指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截至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
2、开放日的收益公告
指货币市场基金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最近7日年化收益率
3、节假日的收益公告
指货币市场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在遇到法定节假日时,于节假日结束后第2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1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二、基金季度报告
1、编制时间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2.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告内容
1.基金概况
2.主要财务指标和净值表现
3.管理人报告
4.投资组合报告
(1)基金资产组合
(2)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3)前10名股票明细
(4)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5)前5名债券明细
(6)投资贵金属、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情况
(7)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等
5.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等内容
三、半年度报告的披露特点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半年度报告不要求进行审计。
2.半年度报告只需披露当期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年度报告应提供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半年度报告需要披露过去1个月的净值增长率,但无须披露过去5年的净值增长率。
4.半年度报告无须披露近3年每年的基金收益分配情况。
5.半年度报告的管理人报告无须披露内部监察报告。
6.半年度财务报表附注重点披露比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更新的信息,并遵循重要性原则进行披露。
7.重大事件揭示中,半年度报告只报告期内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无须披露支付给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及事务所已提供审计服务的年限等。
8.半年度报告摘要的财务报表附注无须对重要的报表项目进行说明;而年度报告摘要的财务报表附注在说明报表项目部分时,则因审计意见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四、基金年度报告
1、编制时间
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2、作用
有利于基金份额持有人了解年度内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履行职责的情况、基金经营业绩、基金份额的变动等信息,以及年度末基金财务状况、投资组合和持有人结构
3、董事的责任
1)基金年度报告应经2/3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2)如个别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
3)未参会董事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4、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在年度报告披露中的责任
1)基金管理人是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者和披露义务人
2)基金托管人的责任主要是一些与托管职责相关的披露责任,包括负责复核年报、半年报中的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并出具托管人报告等。
五、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披露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基金品种
(1)封闭式基金
(2).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3)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
(4)分级基金子份额
2.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主要的披露事项
基金概况、基金募集情况与上市交易安排、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10名持有人、主要当事人介绍、基金合同摘要、基金财务状况、基金投资组合报告、重大事件揭示等。
六、基金临时报告
1.重大性界定
我国基金信息披露法规采用较为灵活的标准,“影响投资者决策标准” 或者“影响证券市场价格标准”。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书。
2.基金重大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更换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
(6)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7)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8)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金额达基金份额净值的0.5%。
(9)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等。
第五节 特殊基金品种的信息披露
QDII基金的信息披露
1、信息披露所使用的语言及币种选择
可同时采用中文和英文,并以中文为准;也可单独或同时以人民币、美元等主要外汇币种计算并披露净值信息
2、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的特殊披露要求
1.境外投资顾问和境外托管人信息
2.投资交易信息
3.投资境外市场可能产生的风险信息
3、净值信息的披露频率要求
1.QDII基金在封闭期一般至少每周披露一次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2.开放期披露每个开放日的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I值
3.QDII基金的净值在估值日后1~2个工作日内披露
4、定期报告中的特殊披露要求
1.境外投资顾问和境外资产托管人信息
2.境外证券投资信息
3.外币交易及外币折算相关的信息
5、临时公告中的特殊披露要求
当QDII基金变更境外托管人、变更投资顾问、投资顾问主要负责人变动、涉及境外诉讼等重大事件时,应在事件发生后及时披露临时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第八章 基金客户与销售机构
第一节 基金客户
一、基金投资人的分类
1、机构投资者
2、个人投资者(18-70周岁)
二、基金投资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投资者大会
5.对基金投资者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等
(二)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在封闭式基金存续期间,不得要求赎回基金份额
6.在封闭式基金存续期间,基金投资者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产品目标客户选择策略
1.明确目标客户市场
(1)明确目标客户市场中最主要的是对基金销售市场进行市场细分和选择相应的目标市场。
(2)市场细分是指根据客户不同的需求特征,将整体市场区分成若干个不同群体的过程。
(3)市场细分时应遵循的原则
①易入原则
②可测原则
③成长原则
④识别原则
⑤利润原则
2.客户寻找的方法
(1)缘故法(直接关系型群体,较易成功)
(2)介绍法(间接客户型群体)
(3)陌生拜访法(陌生关系型群体)
第二节 基金销售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的主要类型
1.直销机构
基金公司开展直销目前主要包括两种形式:
(1)专门的销售人员直接开发和维护机构客户和高净值个人客户。
(2)自行开发建立电子商务平台。
2.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主要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及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不包括信托公司
二、基金销售机构的准入条件
1.申请基金销售资格应具备的条件
应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注册并取得相应资格。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2)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
3)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
4)有安全、高效的办理业务的技术设施,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的有关要求,基金销售业务的技术系统已与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应的技术系统进行了联网测试,结果符合国家标准;
5)制定了完善的资金清算流程,资金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
6)有评价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风险等级的方法体系;
7)制定了完善的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
8)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三、基金销售机构的职责规范
1.签订销售协议,明确权利与义务;
2.基金管理人应制定业务规则并监督实施;成
3.建立相关制度;
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起至少保存15年,与销售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自业务发生当年起至少保存15年。
4.禁止提前发行;
5.严格账户管理;
6.基金销售机构反洗钱。
(1)开立基金账户时基金销售机构采取的反洗钱措施
基金销售机构为客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对客户的洗钱风检进行等级划分,客户风险等级至少分为高、中、低三三个等级。
(2)繁盛大额或可疑交易是基金销售机构采取的反洗钱措施
对符合大额交易标准的,在该大额交易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在发现有可疑交易或者行为时,在其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第三节 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理论、方式与策略
一、4Ps营销理论
1.4Ps营销理论主要要素
基金销售机构销售基金产品一般以4Ps营销理论为指导。主要要素包括:产品(product)、价格(price) 、渠道(place) .促销(promotion),简称4Ps.
2.以4Ps为核心的营销组合策略
(1)产品策略
(2)分销策略
(3)促销策略
(4)价格策略
3.4Ps理论的特殊性
(1)规范性
(2)服务性
(3)专业性
(4)持续性
(5)适用性
第九章 基金销售行为规范及信息管理
第一节 基金销售机构人员行为规范
一、管理资格
1、遵守法律法规
2、取得基金从业人员资格
3、进行执业注册登记
二、基金销售人员禁止性规范
1.不得进行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者出现重大遗漏。
2.不得片面夸大过往业绩,也不得预测所推介基金的未来业绩。
3.基金销售人员应向投资者表明,所推介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4.基金销售人员应当引导投资者到经监管部门核准的合法渠道办理业务手续,不得接受投资者的现金,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投资者的款项。
5.基金销售人员应当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以及基金销售业务规则的规定为投资者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不得擅自更改投资者的交易指令,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投资者的交易要求。
6.基金销售人员不得泄露投资者买卖、持有基金份额的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
7.基金销售人员不得收取其他额外费用,也不得对不同投资者违规收取不同费率的费用。
8.基金销售人员从事基金销售活动的其他禁止性情形包括:
(1)在销售活动中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2)违规向他人提供基金末公开的信息;
(3)诋毁其他基金、销售机构或销售人员;
(4)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
(5)同意或默许他人以其本人或所在机构的名义从事基金销售业务;
(6)违规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直接代理客户进行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交易;
(7)违规对投资者做出盈亏承诺,或与投资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约定利益分成或亏损分担;
(8)承诺利用基金资产进行利益输送;
(9)以账外暗中给予他人财物或利益或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或利益等形式进行商业贿赂;
(10)挪用投资者的交易资金或基金份额;
(11)从事其他任何可能有损其所在机构和基金业声誉的行为。
第二节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规范
一、宣传推介材料的禁止性规定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预测基金的投资业绩。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销售机构,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募集或者管理的基金。
5.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
6.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7.基金宣传材料所使用的语言表述应当准确清晰,应当特别注意:
(1)在缺乏足够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不得使用“业绩稳健”“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 “首只” “最大” “最好” “最强” "唯一”等表述;
(2)不得使用“坐享财富增长”"安心享受成长” “尽享牛市” 等易使基金投资人忽视风险的表述;
(3)不得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 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
(4)不得使用“净值归一”等误导基金投资人的表述。
二、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业绩登载规范
1.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可以登载该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但基金合同生效不足6个月的除外。
2.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过往业绩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基金合同生效6个月以上但不满1年的,应当登载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的业绩;
(2)基金合同生效1年以上但不满10年的,应当登载自合同生效当年开始所有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宣传推介材料公布日在下半年的,还应当登载当年上半年度的业绩;
(3)基金合同生效10年以上的,应当登载最近10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
(4)业绩登载期间基金合同中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改变的,应当予以特别说明。
3.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过往业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行业公认的准则计算基金的业绩表现数据;
(2)引用的统计数据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并注明出处,不得引用未经核实、尚未发生或者模拟的数据;
(3)真实、准确、合理地表述基金业绩和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基金过往业绩的,应当特别声明,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三、违规使用宣传推介材料的行政监管处罚措施
1.提示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进行改正。
2.对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出具监管警示函。
3.对在6个月内连续两次被出具监管警示函仍未改正的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该公司或机构在分发或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前,应当事先将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基金宣传推介材料自报送中国证监会之日起10日后,方可使用。
4.责令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进行整改,暂停办理相关业务,并对其立案调查。
5.对直接负责的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律师函、记入诚信档案、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或建议公司或机构免除有关高管人的职务。
第三节 基金销售费用规范
基金销售费用的具体规范
1.基金销售机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执行系统,健全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加强后台管理系统对费率的合规控制,强化对分支机构基金销售费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2.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向投资人收取销售费用;未经招募说明书载明并公告,不得对不同投资人适用不同费率。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应在基金销售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中约定,双方在申购(认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的分成比例,并据此就各自实际取得的销售费用确认基金销售收入,如实核算、记账,依法纳税。
4.基金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产品前,应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销售协议,约定支付报酬的比例和方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基金销售协议中约定依据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的保有量提取一定比例的客户维护费,用以向基金销售机构支付客户服务及销售活动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客户维护费从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基金销售协议中明确约定销售费用的结算方式和支付方式,除客户维护费外,不得就销售费用签订其他补充协议。
6.基金管理人不得向销售机构支付非以销售基金的保有量为基础的客户维护费,不得在基金销售协议之 外支付或变相支付销售佣金或报酬奖励。
7.基金销售机构在基金销售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签订销售协议或销售基金的活动中进行商业贿赂;
(2)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压低基金的收费水平;
(3)未经公告擅自变更向基金投资人的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或通过先收后返、财务处理等方式变相降低收费标准;
(4)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扰乱行业竞争秩序的行为。
8.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载明以下有关基金销售费用的信息内容:
(1)基金销售费用收取的条件、方式、用途和费用标准;
(2)以简单明了的格式和举例方式向投资人说明基金销售费用水平;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有关基金销售费用的信息事项。
9.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年度报告中披露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管理费、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的金额,并说明管理费中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的客户维护费总额。
10.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的监察稽核报告中列明基金销售费用的具体支付项目和使用情况以及从管理费中支付的客户维护费总额。
第四节 基金销售适用性与投资者适当性
一、基金销售适用性的指导原则
1.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
2.全面性原则你
3.客观性原则
4.及时性原则
5.有效性原则
6.差异性原则
二、基金产品的风险评价及其依据
1.基金产品的风险评价
对基金产品的风险评价,可以由基金销售机构的特定部门]完成,也可以由第三方的基金评级与评价机构提供。
基金产品风险评价以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来具体反映,其产品至少分五个等级:R1.R2、R3.R4和R5。
2.基金产品的风险评价依据
(1)基金招募说明书所明示的投资方向、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2)基金的历史规模和持仓比例;
(3)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基金净值的历史波动程度;
(4)基金成立以来有无违规行为发生;
(5)同时综合考虑流动性、到期时限、杠杆情况、结构复杂性、投资最低金额、募集方式等因素。
三、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的条件
1.专业投资者的条件
(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2) 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3)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4)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①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 万元;
②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
③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5)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①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②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上述第(1) 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上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2.普通投资者的条件
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
四、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的相互转化
1.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
符合以下条件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基金销售机构选择成为普通投资者,经营机构应当对其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①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 万元;
②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③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①金融资产不低于500 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②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上述第(1)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基金销售机构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谨慎评估,确认其符合前条要求,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
五、普通投资者特别保护的内容
1.细化分类和管理义务
2.特别的注意义务
3.特别告知义务
4.不得主动推介超越风险承受能力或不符合投资目标的产品义务
5.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6.录音或录像要求
六、基金募集机构建立的适当性匹配原则
基金募集机构要根据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建立以下适当性匹配原则:
(1) CI型(含最低风险承受能力类别)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RI 级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2) C2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R2级及以下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3) C3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R3级及以下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4) C4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R4级及以下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5) C5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所有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普通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与之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基金销售要遵循以下程序:
(1)普通投资者主动向基金募集机构提出申请,明确表示要求购买具体的、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或服务,并同时声明,基金募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没有在基金销售过程中主动推介该基金产品或服务的信息。
(2)基金募集机构对普通投资者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也没有违反投资者准入性规定。
(3)基金募集机构向普通投资者以纸质或电子文档的方式进行特别警示,告知其该产品或服务风险高于投资者承受能力。
(4)普通投资者对该警示进行确认,表示已充分知晓该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并明确做出愿意自行承担相应不利结果的意思表示。
(5)基金募集机构履行特别警示义务后,普通投资者仍坚持购买该产品或者服务的,基金募集机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第五节 基金销售信息管理
基金经营机构客户信息保存期限有关规定
1.金融机构对客户信息保存期限的规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相关的法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管期限是5年。《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 第2号)规定,客户身份资料应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 -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交易记录应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2.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对客户信息保存期限的规定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妥善保存客户交易终端信息和开户资料电子化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妥善保存交易时段客户交易区的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3.基金销售机构对客户信息保存期限的规定
在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基金销售法规体系中,对开户资料和销售相关资料保管期限一般规定为15年。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15年,与销售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自业务发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15年。系统数据应逐日备份并异地妥善存放,系统运行数据中涉及基金投资人信息和交易记录的备份应当在不可修改的介质上保存15年.
4.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对客户信息保存期限的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第六节私募基金销售规范
私募投资基金销售行为规范
1.私募基金销售主体和人员资格
(1)销售主体:
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2)人员资格:
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2.合格投资者人数限制与穿透计算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但是,属于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以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同一资产管理人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个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人数应合并计算。
3.签署合同
(1)风险提示:
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前,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2)资格审查:
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
(3)投资冷静期:
基金合同应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4)回访:
募集机构应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进行投资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
区分私募和非法集资的五大要点。
一、是否公开募集
二、是否注册备案
三、是否真实项目
四、是否人数众多
五、是否承诺收益
第十章 基金客户服务
第一节 基金客户服务概述
一、基金客户服务的特点
1.专业性
2.规范性
3.持续性
4.时效性
二、基金客户服务的原则
1.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
2.有效沟通原则
3.安全第一原则
4.专业规范原则
5.适当性管理原则
第二节 基金客户服务流程
基金客户档案管理与保密
基金客户档案管理是基金销售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基础。
(1)建立严格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及时维护、更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信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信息严格保密,防范投资人资料被不当运用。
(2)明确对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的维护和使用权限并留存相关记录。
(3)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相关业务资料。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15年,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15年。
(4)数据的保存
应逐日备份并异地妥善存放, 对系统运行数据中涉及基金投资人信息和交易记录的备份在不可修改的介质上至少保存15年。
(5)人员的限制
在内部建立完善的信息 管理体系,设置必要的信息管理岗位,信息技术负责人和信息安全负责人不能由同一人兼任,对重要业务环节实行双人双岗。
(6)实行信息技术开发、运营维护、业务操作等人员岗位分离制度,限制信息技术开发、运营维护等技术人员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
第三节 投资者保护工作
一、投资者教育的内容
1.投资决策教育(基础)
2.资产配置教育
3.权益保护教育
二、投资者教育的形式
1.从宣传介质看分为纸质形式和电子形式。
2.从工作形式的时空角度看分为现场与非现场的形式。
三、投资者教育的基本原则
1.投资者教育应有助于监管者保护投资者。
2.投资者教育不应被视为是对市场参与者监管工作的替代。
3.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承担各项产品和服务的投资者教育义务,将投资者教育纳入各业务环节。
4.投资者教育没有一个固定的模式。相反地,它可以有很多种形式,这取决于监管者的特定目标、投资者的成熟程度和可供使用的资源。
5.鉴于投资者的市场经验和投资行为成熟度的层次不-,因此并不存在广泛适用的投资者教育计划。
6.投资者教育不能也不应等同于投资咨询。
第十一章 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
第一节 治理结构
一、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应遵循的十大原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2.公司独立运作原则
3.制衡原则
4.公司的统- -性和完整性原则
5.股东诚信与合作原则
6.公平对待原则
7.业务与信息隔离原则
8.经营运作公开、透明原则
9.长效激励约束原则
10.人员敬业原则
二、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
(1)收益分配权
(2)表决和监督权
(3)知情权
2.义务
(1)履行出资义务
(2)尊重公司的独立性
(3)长期投资的理念
三、股东会的地位及职权
1.地位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2.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批准董事的报酬事项;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批准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经审计的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的任何变更以及任何可以转换为股权的证券的发行作出决议;对股东转让股权作出决议;批准成立、收购或处置公司在中国境内外的任何子公司;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作出决议。
(5)修改公司章程,批准对公司经营范围的任何修改。
四、董事和董事会
1.董事
(1)董事的责任与义务
①基金公司董事对基金公司合规运作负有勤勉尽责义务。
②董事应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2)独立董事制度的规范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3人,且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1/3. 董事会审议下列事项,应当经过2/3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①公司及基金投资运作中的重大关联交易。
②公司和基金审计事务,聘请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③公司管理的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④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2.董事会
(1)董事会的性质
董事会是对股东负责的决策机构,其成员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可以成立专业委员会,如审计合规和风险控制、公司战略、提名和薪酬等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非常设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董事会负责执行股东会决议,向股东会报告工作。董事会应当加强对公司的战略指导,加强对公司管理层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和公司经营运作情况的有效监督,公平对待所有的股东。
(2)董事会的职权
①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②批准总经理制定的公司组织架构、内部控制制度和基本管理制度,体现公司的统一性和完整性,从制度设计上保证公司责任体系、决策体系和报告路径的清晰、独立。
③批准总经理制定的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④聘任、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并决定他们的薪酬、聘用期限
和其他聘用条款事宜。
⑤批准公司与公司任何股东或者任何关联公司进行的重大关联交易。
⑥审议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的定期报告。
⑦批准聘任或者替换会计师事务所。
五、督察长的相关内容
1.督察长的权利
(1) 督察长应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
(2)督察长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经营决策会议,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相关文件、档案,有权要求相关员工对相关事项做出说明,并向为公司提供审计、法律服务的中介机构了解情况。
(3)如果需要,督察长可以以公司的名义直接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2.督察长的独立性
公司应保证督察长工作的独立性,不得安排或者要求督察长从事基金销售、投资等与其履行职责相冲突的职务和工作。同时公司应该为合规管理提供保障,包括为合规部门J配备足够的、具备履职能力的专业人员,建立合规独立性的考核方式和相应的薪酬管理制度。
3.督察长的聘任
董事会决定督察长的聘任、解聘和考核,决定其薪酬待遇。董事会应当建立和完善督察长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应以合规运作为主要标准,促进提高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
第二节 组织架构
一、机构设置原则
1.相互制约和不相容职责分离原则
2.授权清晰原则
3.适时性原则
二、投资决策委员会
1.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性质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是非常设的议事机构。
2.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议事事项
(1)决定公司的投资决策程序及权限设置原则。
(2)决定基金的投资原则、投资目标和投资理念。
(3)决定基金的资产分配比例,制定并定期调整投资总体方案。
(4)审批基金经理提出的行业配置及超过基金净值某- -比例重仓个股的投
资方案。
(5)审批基金经理的年度投资计划并考核其执行情况。
(6)定期检讨并调整投资限制性指标。
3.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的召开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又分为例会和年会。年会每年召开一次, 审议通过基金年度投资目标和计划;例会每月召开一次,讨论基金投资的各有关事宜。如有必要,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三节 风险管理
一、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的原则
1.最高性原则
2.全面性原则
3.权责匹配原则
4.独立性原则
5.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6.适时性原则
二、董事会风险管理职责
董事会对有效的风险管理承担最终责任,履行的风险管理职责是:
(1)确定公司风险管理总体目标,制定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和风险应对策略。
(2)审议重大事件、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意见,审批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批准公司基本风险管理制度。
(3)审议公司风险管理报告。
(4)可以授权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或其他专门委员会履行相应风险管理和监督职责。
公司管理层对有效的风险管理承担直接责任,履行的风险管理职责是:
(1)根据董事会的风险管理战略,制定与公司发展战略、整体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风险管理制度,并确保风险管理制度得以全面、有效执行。
(2)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批准重大事件、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意见和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并按章程或董事会相关规定履行报告程序。
(3)根据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和各职能部门与业务单元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风险解决方案。
(4)组织各职能部门]和各业务单元开展风险管理工作。
(5)向董事会或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提交风险管理报告。
三、风险分类
(1) 投资风险
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
(2)操作风险
主要包括:制度和流程风险、信息系统风险、人员的风险。
(3)业务持续风险
危机处理应遵循的原则包括:完备性原则、预防为主的原则、及时报告原则、优先性原则、相互协作原则、尽快恢复原则、积极沟通原则以及认真总结原则。
四、风险管理程序
1.风险识别
2.风险评估
3.风险应对
4.风险报告和监控(核心操作环节)
5.风险管理体系的评价
第十二章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
第一节 内部控制的目标与原则
一、企业风险管理基本框架的内容
1.内部环境
2.目标设定
3.事项识别
4.风险评估
5.风险应对
6.控制活动
7.信息与沟通
8.行为监控
二、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三、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2.有效性原则
3.独立性原则
4.相互制约原则
5.成本效益原则
第二节 内部控制机制
一、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机制的层次
1.员工自律。
2.部门各级主管的检查监督。
3.公司总经理及其领导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和各项业务的监督控制。
4.董事会领导下的审计委员会和督察长的检查、监督、控制和指导。
二、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1.控制环境(基础)
2.风险评估
3.控制活动
4.信息沟通.
5.内部监控
第三节 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制度的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
2.全面性原则
3.审慎性原则
4.适时性原则
二、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
1.内部控制大纲
2.基本管理制度
3.部门规章
4.业务操作手册
第四节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一、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1.研究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1)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
(2)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3)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基金契约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4)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5)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2.投资决策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1)投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契约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2)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
(3)投资决策应当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
(4)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5)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分析等内容。
3.基金交易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1)基金交易应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
(2)公司应当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3)投资指令应当进行审核,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如出现指令违法违规应及时报告。
(4)公司应当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5)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每日投资组合列表应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
(6)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7)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应当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相应的流程和规则。
(8)基金管理人应建立严格有效的投资管理业务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
(9)基金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相关机构批准。
二、销售业务控制
1.宣传推介材料必须经过审核。
2.严格审核客户开户资料,符合反洗钱与销售适用性规定。
3.申购、赎回和转换交易申请均经过客户的合理授权,并被准确、及时地执行。
4.建立代销机构的尽职调查流程,严格选择合作的基金销售机构,审核销售协议,监督基金代销行为符合协议约定。
5.制定销售行为的规范,防止延时交易、商业贿赂以及误导、欺诈和不公平对待投资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6.制定销售人员的行为规范,保证会议费用、礼品费用规范得到遵守。
7.制定相关政策,确保投资者信息得到保护。
8.客户投诉得到及时、恰当的记录和处理
三、信息披露控制
四、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1.信息技术系统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2.信息技术系统控制的要求
(1)设计开发方面的要求
①基金管理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应该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整的技术资料:
②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应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
③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应当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2)管理制度方面的要求
应当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3)软件、硬件使用方面的要求
①公司软件的使用应充分考虑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应具备身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
②信息技术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
③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要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露。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应当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④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4)信息数据管理方面的要求
①公司应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时、准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
②严格规范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并坚持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③基金管理人应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应当异地备份并长期保存.信息技术系统应当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故障排除、灾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五、会计系统控制
1.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公司应当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严禁需要相互监督的岗位由一人单独操作全过程。公司对所管理的资金应当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各基金会计核算应当独立于公司会计核算。
3.基金管理人应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正常运转。
(1)应当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2)应当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3)应当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4)应当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5)应当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6)应当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7)应制定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应妥善保管密押、业务用章、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财经纪律
六、监察稽核控制
1.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经营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应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2.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
3.基金管理人应当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第十三章 基金管理人的合规管理
第一节 合规管理概述
一、概念
二、合规管理的概念及应遵循的规则
1.合规管理的概念
合规管理是一种风险管理活动,是对业务活动是否遵守法律、监管规定、规则、行业自律准则等的一种鉴证行为。
2.合规管理应遵循的规则
(1)立法机关和证监会发布的基本法律规则。
(2)基金业协会和证券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制定的适用于全行业的规范、标准、惯例等。
(3)公司章程以及企业的各种内部规章制度以及应当遵守的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
三、基金管理人合规管理的目标
1.建立健全基金管理人合规风险管理体系。
2.实现对合规风险的有效识别和管理。
3.促进基金管理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
4.确保基金管理人依法合规经营。
四、合规管理的基本原则
1.独立性原则
2.客观性原则
3.公正性原则
4.专业性原则
5.协调性原则
第二节 合规管理机构设置
一、董事会的合规职责
1.审议批准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
2.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合规报告。
3.决定解聘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4.决定合规负责人的聘任、解聘、考核及薪酬事项。
5.建立与合规负责人的直接沟通机制。
6.评估合规管理有效性,督促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二、督察长的合规责任
1.督察长履行职责重点关注的事项
(1)基金销售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是否存在误导、欺诈投资人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
(2)基金投资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是否遵守公司制定的投资业务流程等相关制度,是否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以及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不公平对待不同投资人的行为。
(3) 基金及公司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问题。
(4)基金运营是否安全,信息技术系统运行是否稳定,客户资料和交易数据是否做到备份和有效保存,是否出现延时交易、数据遗失等情况。
(5)公司资产是否安全完整,是否出现被抽逃、挪用、违规担保、冻结等情况。
督察长发现基金和公司运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重大问题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
2.督察长监督检查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应关注的事项
(1)公司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制定和修改各项业务规章制度及业务操作流程。
(2) 公司是否对各项业务制定和实施相应的风险控制制度。
(3)公司员工是否严格有效执行公司规章制度.
3、督察长应履行的职责
(1)督察长应当对公司推出新产品、开展新业务的合法合规性问题提出意见。
(2)督察长应当关注员工的合规与风险意识,促进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水平的提高及合规文化的形成。
(3)督察长应当指导、督促公司妥善处理投资人的重大诉讼,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4)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5)督察长应当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工作。
(6)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
(7)督察长发现基金及公司运作中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总经理和相关业务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并监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基金公司总经理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督察长应当向公司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8)督察长发现下列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①基金及公司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②基金及公司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或者隐患;
③督察长依法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④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上述情形,督察长应当密切跟踪后续整改措施,并将处理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三、公司员工的禁止行为
1.公司所有员工不得从事的违反忠实义务行为
(1)以任何行为欺骗或欺诈任何公司现有或将来的客户。
(2)对重大事实作虚假陈述或隐瞒重要事实,该事实隐瞒会使得其陈述具有误导性质。
(3)参与任何对客户或将来的客户构成欺诈或欺骗的行为、实践或商业交往。
(4)参与任何操纵市场的行为。
(5)向任何其他人透露(除非是代表客户履行职责的行为)关于客户、公司的任何证券交易或与此有关的信息。
2.基金公司、部门及员工不得参与的市场行为
(1)通过单独或合谋包括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市场价格.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成交量。
(3)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成交量。
(4)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资金、信息等优势或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做出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第三节 合规管理内容
一、合规文化建设
1.基金管理人管理层对合规文化建设工作足够重视。
2.加强合规管理部门与业务部监核部等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和良好的互动性,实现资源共享。
3.有效落实合规考核机制。将合规考核结果与员工的绩效工作和高管人员竞聘考核相结合。
4.积极推行全员合规理念,加强合规文化思想教育。
二、合规政策
合规政策是基金管理人体现合规理念、培养合规文化、实现合规目标的纲领性、指导性文件,对基金管理人开展合规工作提出了原则性要求
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层负责制定书面的合规政策。公司经理层负责贯彻执行合规政策。
三、合规审核
1.制定合规审核机制
2.合规审核调查
3.合规审核评价
四、合规检查
合规检查的主要目标是制度、程序和流程的执行情况。合规检查主要看基金管理人业务部门是否落实了这些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
五、合规培训
有效进行合规培训管理,可以帮助公司全面实现既定目标,有效降低运作风险,并最终使合规培训成为基金管理人降低成本的关键。
六、合规投诉处理
投诉处理方式:
1.建立客户投诉的管理办法或处理流程等制度;
2.建立完整的投诉处理流程;
3.规定了相关处理权限范围、处理流程与时限等。
第四节 合规风险
一、投资合规性风险
1、概念
基金管理人投资业务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带来的处罚和损失风险
2、投资合规性风险管理主要措施包括:
(1)建立有效的投资流程和投资授权制度。
(2)通过在交易系统中设置风险参数,对投资的合规风险进行自动控制,对于无法在交易系统自动控制的投资合规限制,应通过加强手工监控、多人复核等措施予以控制。
(3)重点监控投资组合投资中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利益输送和不公平对待不同投资者等行为。
(4)对交易异常行为进行定义,并通过事后评估对基金经理、交易员和其他人员的交易行为(包括交易价格、交易品种、交易对手、交易频度、交易时机等)进行监控,加强对异常交易的跟踪、监测和分析。
(5)每日跟踪评估投资比例、投资范围等合规性指标执行情况,确保投资组合投资的合规性指标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6)关注估值政策和估值方法隐含的风险,定期评估第三方估值服务机构的估值质量,对于以摊余成本法估值的资产,应特别关注影子价格及两者的偏差带来的风险,进行情景压力测试并及时制定风险管理情景应对方案。
二、销售合规性风险
1、概念
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环节是基金市场竞争的核心,相关业务人员为了提高销售业绩和争抢客户,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为基金管理人带来处罚和声誉损失的风险,被称为销售合规性风险。
2、销售合规性风险管理主要措施包括:
(1)对宣传推介材料进行合规审核。
(2)对销售协议的签订进行合规审核,对销售机构签约前进行审慎调查,严格选择合作的基金销售机构。
(3)制定适当的销售政策和监督措施,防范销售人员违法违规和违反职业操守.
(4)加强销售行为的规范和监督,防止延时交易、商业贿赂、误导、欺诈和不公平对待投资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信息披露合规性风险
1、概念
基金管理人信息披露合规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对基金投资者形成了误导或对基金行业造成了不良声誉,受到处罚和声誉损失的风险。
2、信息披露合规性风险管理主要措施包括:
(1) 建立信息披露风险责任制,将应披露的信息落实到各相关部门,并明确其对提供的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性负全部责任。
(2) 信息披露前应经过必要的合规性审查。
四、反洗钱合规性风险
1、概念
反洗钱合规性风险是基金管理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违反公平交易原则,利用不同身份账户进行非法资金转移,受到相关处罚和损失的风险。
2、反洗钱合规性风险管理主要措施包括:
(1)建立风险导向的反洗钱防控体系,合理配置资源。
(2)制定严格有效的开户流程,规范对客户的身份认证和授权资格的认定,对有关客户的身份证明材料予以保存。
(3)从严监控客户核心资料信息修改、非交易过户和异户资金划转。
(4)严格遵守资金清算制度,对现金支付进行控制和监控。
(5)建立符合行业特征的客户风险识别和可疑交易分析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