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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基金基础》读书笔记,金融投资基础脚踩,十章37节要点全归纳,满满的都是干货,需要的朋友,可收藏。
编辑于2021-08-31 14:14:18股权投资基金基础
第一章 概述
第一节 概念与特点
一、股权投资基金概念
(一)股权投资基金定义
国内所称“股权投资基金”, 其全称应为"私人股权投资基金" , 是指主要投资于"私人股权”,即企业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股权的投资基金。
(二)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方式
国际市场:非公开方式募集(私募) +公开方式募集(公募).
中国市场:非公开方式募集。
二、股权投资基金特点
1.投资期限长、流动性较差。
2.投资后管理投入资源较多。
3.专业性较强。
4.收益波动性较高。
第二节 发展历史
一、我国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历史
1.探索与起步阶段( 1985-2004年)
1993年8月,淄博乡镇企业投资基金成立,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这是我国第一支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
2.快速发展阶段( 2005-2012年)
3.统一监管下的制度化发展阶段( 2013年至今)
二、我国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趋势
1.经济增长将由过去的要素驱动转向创新驱动。
2.金融市场将逐步由间接融资为主转向直接融资为主。
第三节 基本运作模式
一、运作流程
1、募集
2、投资
3、管理
4、退出
二、股权投资基金运作关键要素
(一)基金规模及出资方式
1、基金规模
2、出资方式
全部用货币资金出资,一般不接受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出资
3、承诺出资制(承诺资本制)
出资可以分配(类似股东认缴股本)
(二)基金的管理方式
1、自我管理
自建团队管理
2、受托管理
委托第三方管理机构
(三)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
1、投资范围
2、投资策略
3、投资限制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第二章 参与主体
第一节 当事人
一、基金投资者
(一)基金投资者的定义
基金投资者也称基金份额持有人,是股权投资基金的出资人、基金财产的所有者, 按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二)基金投资者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投资者会议。
5.对基金投资者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市场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诉讼。
8.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三)基金投资者的范围
主要包括金融机构、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社会公益基金、母基金、主权财富基金、政府引导基金、工商企业、个人投资者等。
二、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的定义
基金产品的募集者和管理者, 其最主要的职责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负责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投资者争取最大的投资收益。
(二)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拟订和实施投资方案,并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后管理。
2.积极参与制定被投资企业发展战略,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
3.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基金投资者披露基金经营运作等方面的信息。
4.定期编制并向基金投资者呈报基金的财务报告。
(三)基金管理人的准入限制
我国目前股权投资基金只能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无须中国证监会行政审批,而实行登记制,只需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即可。
三、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的定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财产进行保管并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资产账户。
3.对同-基金管理人所托管的不同基金的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各基金资金账户的独立。
4.将托管资金与基金托管机构自有财产严格分开。
5.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6.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7.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资金运作。
8.定期向基金管理人出具资产托管报告。
(三)基金托管人的作用
1.基金财产由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基金托管人保管,可以防止基金财产挪作他用,有利于保障基金资产的安全。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包括投资对象、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禁止投资行为等)进行监督,可以促使基金管理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运作基金财产,有利于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财产所进行的会计复核和净值计算,有利于防范、减少基金会计核算中的差错,保证基金份额净值和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节 市场服务机构
一、基金财产保管机构
(一)聘用基金财产保管机构的情形
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情况下常会聘请基金财产保管机构。
(二)基金财产保管与基金托管的不同.
1、托管:管理人和托管人对投资者同时承担双重受托责任。
2、保管:基金财产保管机构作为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对基金财产承担保管责任。
二、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的定义
受托募集的第三方机构为基金管理人提供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认缴、退出等募集服务。
(二)基金销售机构的范围
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等。
(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1.份额登记业务
(1 )基金管理人自行办理。
(2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
2.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服务内容
( 1 )建立并管理投资者的基金账户。
(2 )负责基金份额的登记及资金结算。
(3)基金交易确认。
(4 )代理发放红利. ,
(5)保管投资者名册。
三、律师事务所
募集与设立
1.协助基金管理人设计基金的组织形式及内部结构
2.起草相关的基金法律文件
3.在基金管理人委托范围内,审核基金投资者资质
4.出具法律意见书
投资
1.提供咨询服务(投资领域、投资方向的限制)
2.开展法律尽职调查并出具报告
3.协助基金管理人起草或审阅与投资有关的法律文件
投资后管理
保护基金的合法权益
项目退出
1.研究基金投资的退出结构及方式
2.就不同退出方式法律规定,起草相关法律文件,参与谈判,协助管理人最大限度地获取合法投资收益
清算
1.协助确定清算主体
2.协助清算主体制订清算方案
3.协助实施清算方案
4.对清算人出具的清算报告进行合规性审核
第三节 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
一、监管机构
( 一)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概念
狭义的股权投资基金监管: 政府监管(最权威、最为有效的监管)。
(二)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特征尔所成
1.监管主体及其权限具有法定性。
2.监管活动具有强制性。
(三)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目标
1.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2.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股权投资基金较高的负外部性) .
(四)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基本原则
1.依法监管原则;
2.高效监管原则;
3.适度监管原则;
4.审慎监管原则;
5.分类监管原则。
二、自律组织
(一)股权投资基金行业自律的概念
行业自律组织对股权投资基金市场、基金市场主体及其活动的监督和约束。这里指的是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股权投资基金行业自律的作用
1.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交流和创新,提升行业职业素质,提高行业竞争力。
2.发挥行业与政府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 维护行业合法权益,促进公众对行业的理解,提升行业声誉。
3.履行行业自律管理,促进行业合规经营,维护行业的正当经营秩序。
4.促进会员忠实履行受托义务和社会责任,推动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三章 分类
第一节 创业投资基金与并购基金
一、创业投资基金
(一)创业投资
1.创业投资的投资对象
早期、中期、后期各个发展阶段的未上市成长性企业。
2、创业投资的形式
非组织化形式
非专业机构和个,人分散从事创业投资
组织化形式
机构或个人通过设立专业创业投资组织从事创业投资
天使投资是指除被投资企业职员及其家庭成员和直系亲属以外的个人以其自有资金直接开展的创业投资活动,属于非组织化创业投资范畴。
(二)创业投资基金
1.创业投资基金的定义
主要投资于处于各个创业阶段的未上市成长性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
2、创业投资基金的特点
①从投资对象看,主要是未上市成长性创业企业。
②从投资方式看,通常采取参股性投资,较少采取控股性投资。
③从杠杆应用看, -般不借助杠杆,以基金的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④从投资收益看,主要来源于所投资企业的因价值创造带来的股权增值。
二、并购基金
(一)并购基金的概念与特点
1.概念
主要对企业进行财务性并购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通过购买股权的形式对企业的存量股权进行投资。
2.特点
(1)从投资对象看,主要是成熟企业。
(2 )从投资方式看,通常采取控股性投资。
(3 )从杠杆应用看,往往借助于杠杆,即采取杠杆收购形式。
(4)从投资收益看,主要来源于因管理增值带来的股权增值。
(二)杠杆收购基金的投资方式
1.概念
并购基金主要是杠杆收购基金。杠杆收购基金是收购方用少量的自有资金结合大规模的外部资金来收购目标企业的活动。
2.自有资金和外部资金比例的决定因素
①目标公司所能产生的现金流。
②外部资金的融资成本。
③资本结构的风险。
3.杠杆收购的收购资金来源
(1)股权资本
(2)夹层资本
一般采取优先股和次级债券的形式 ,有时附带对普通股的认股权或转股权。
(3)银行贷款
杠杆收购中级别最高、成本最低和弹性最低的融资来源,由循环贷款和定期贷款组成。
4、杠杆收购基金投资对象的特征
(1 )处于成熟行业。
(2 )强劲、稳固的市场地位。
(3)稳定、可预测的现金流。
(4 )拥有坚实的抵押资产基础。
(5)资产负债率较低。
(6)资本性支出较低。
( 7 )有较少开支的潜力。
(8)资产可剥离。
5.杠杆收购基金的投资分析与职责
(1 )杠杆收购基金的投资分析
①构建杠杆收购财务模型的目标
a评估交易融资结构。
b测算投资回报。
C估值.
②构建杠杆收购财务模型的步骤
a收集、分析、处理与交易相关的基础信息和数据。
b构建杠杆收购前的财务模型。
C输入交易相关数据。
d构建杠杆收购后的财务模型。
e杠杆收购分析。
(2 )杠杆收购基金的职责
①选择杠杆收购的目标(通常在投资银行的协助下)。
②谈判收购价格(通常在投资银行的协助下)。
③募集高级债及夹层资本(通常在投资银行的协助下) .
④通过一个结束性事件完成交易。
⑤作为公司的所有者及董事会控制成员,通过已有管理层或新的管理层经营被收购公司。
⑥监督高层管理者的活动及决策。
⑦作出所有的战略和财务决策。
⑧决定出售公司的时机和方式(通常在投资银行的协助下)。
第二节 公司型基金、合伙型基金与信托型基金
一、公司型基金
(一)公司型基金的形式
公司型股权投资基金采用公司的组织形式,公司法人实体可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二)公司型基金的参与主体
1.投资者
( 1 )投资者既是基金份额持有者又是公司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2)投资者作为公司的股东,可通过股东大会(股东会)和董事会委任并监督基金管理人。
2.基金管理人
(1 )由公司管理团队自行管理。
(2 )委托专业的基金机构担任基金管理人。
(三)公司型基金的特点
1.有更完整的组织结构和更规范的管理系统。
2.独立的企业法人,可通过借款来筹集资金。
3.公司的有限责任,意味着全体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二、合伙型基金
(一)合伙型基金的形式
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采用有限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
(二)合伙型基金的参与主体
1.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对基金(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基金(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不参与投资决策。
3.基金管理人
普通合伙人可自行担任基金管理人,或者委托专业的基金管理机构担任基金管理人。
(三)合伙型基金的特点
1.合伙型基金本质上是一一种合伙关系
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按有限合伙协议约定认缴出资。
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受普通合伙人委托的基金管理人或自行任基金管理人的普通合伙人负责基金投资等重大事项的管理与决策。
2.有利于避免双重纳税
有限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而是由合伙人承担纳税义务。
三、信托型基金
(一)信托(契约)型基金的形式
信托(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是指通过订立信托契约的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信托(契约)型基金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二)信托(契约)型基金的参与主体
1.基金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通过购买基金份额,享有基金投资收益。
2.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负责基金的经营和管理操作。
3.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基金资产, 执行管理人的有关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三)信托(契约)型基金的特点
1.本质上是一种信托关系。
2.避免了双重纳税(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不需要缴纳所得税,只有基金投资者需要对取得的投资收益缴纳所得税)。
3.基金投资者以其出资为限对基金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第三节 人民币基金与外币基金
一、人民币基金
(一)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的定义
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以人民币对中国境内非公开交易股权进行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
(二)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的分类
1、内资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
中国国籍自然人或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发起设立的主要以人民币对中国境内非公开交易股权进行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
2、外资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
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与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发起设立的主要以人民币对中国境内非公开交易股权投资的股权基金。
二、外币基金
(一)外币股权投资基金的定义
依据中国境外的相关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主要以外币对中国境内的企业进行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
(二)外币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运作方式
1.不在中国境内以基金名义注册法人实体,其经营实体注册在境外。
2.在投资过程中,通常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作为受资对象,并在境外完成项目的投资退出。
第四节 股权投资母基金
一、股权投资母基金
(一)股权投资母基金的概念
股权投资母基金(基金中的基金)是以股权投资基金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基金。
(二)股权投资母基金的业务
一级投资
(1) 一级投资指母基金在股权投资基金募集时对基金进行投资,成为基金投资者。
(2) 一级投资是母基金的本源业务。
二级投资
(1)二级投资指母基金在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设立完成后,对存续基金或其投资组合公司进行投资。
(2)母基金二级投资业务的比例不断增加的原因::
一是价格折扣;二是加速投资回报;三是投资于已知的资产组合。
直接投资
(1)直接投资指母基金直接对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企业股权进行投资。
(2)在实际操作中,母基金通常和其所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联合投资,母基金往往扮演跟投角色,由股权投资基金来管理这项投资。
(三)股权投资母基金的作用
1、分散风险。
2.专业管理。
3.投资机会。
4、规模优势。
(四)股权投资母基金的风险、收益与成本
1.风险
股权投资母基金通过分散投资降低了风险。
2.收益
母基金的收益率通常比其主要投资类型(创业投资基金和并购基金)的平均收益率高。考虑到母基金的风险低于单只股权投资基金,因此,母基金经风险调整后,收益会更高。
3.成本
股权投资母基金管理人要向母基金投资者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因此,相比直接投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通过母基金间接投资股权投资基金需额外承担成本。
二、政府引导基金
(一)政府引导基金的概念
政府引导基金是一类特殊的母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政府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二)政府引导基金的宗旨
通过鼓励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 弥补一般创业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成长期、成熟期和重建期企业的不足.
(三)政府引导基金的运作你所成
1.参股。
2.融资担保。
3.跟进投资。
第四章 募集与设立
第一节 募集与设立概述
(一)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募集资金的过程,主要考虑募集渠道、募集对象。募集过程合规性等问题。
(二)基金的设立
基金管理人依法设立开展股权投资业务主体的过程,主要考虑基金组织形式、基金架构、登记备案等问题。
第二节 募集对象
一、投资者的主要类型
(一)国外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
1.养老基金
(1)包括公司养老基金和公共养老基金。
(2)美国和欧洲市场股权投资基金的第一大资本供给者。
2.大学基金会
(1)起源于欧美。
(2 )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捐赠。
(3)非营利基金会。
(二)中国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
中国最大的养老基金。
2.工商企业
目前我国股权投资基金最主要的投资资金来源。
3.金融机构
包括保险公司、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等。
二、合格投资者制度
(一)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定义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者。合格投资者制度起源于美国。
(二)合格投资者的标准
1.原则上要求投资者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2.投资于单只股权投资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3.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三)当然合格投资者的类型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第三节 募集方式和流程
一、募集方式
(一)自行募集和委托募集
1.自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自行为其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资金。
2.委托募集
基金管理人委托有资格的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为其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资金.
(二)公开募集和非公开募集
1.公开募集
通过公开渠道向非特定对象推介基金产品(在我国,目前不允许进行股权投资基金的公开募集)。
2.非公开募集
通过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渠道进行非公开推介基金产品的行为。
二、募集流程与主要资料
(一)募集流程
1.募集筹备期
(1)撰写私募备忘录。
(2 )会晤潜在投资者.
2.基金路演期
(1 )分发私募备忘录。
( 2 )准备募集推介资料。
(3)准备基金条款书。
( 4)举行线下定向路演活动。
3.投资者确认
(1)展开(反向)尽职调查,提供(反向)尽职调查资料。
(2 )基金投资谈判。
4.协议签署及出资
(1)履行募集合规程序。
(2 )签署基金合同和附属文件。
(二)募集所需资料
1.私募备忘录(PPM);
2.募集推介资料;
3. (反向)尽职调查资料;
4.基金条款书。
(1)经营/投资范围条款;
(2 )运营成本条款;
(3 )利润分配条款;
(4)资金承诺:
(5)缴款安排;
( 6)退出与份额转让。
第四节 组织形式选择
一、法律依据与监管要求
(一)法律依据
1、公司型基金
《公司法》
2、合伙型基金
《合伙企业法》
3、信托(契约)型基金
《信托法》
(二)监管要求
依法由基金管理人自主选择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的组织形式
二、与股权投资业务的适应程度
三、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税负
(一)所得税
1.公司型基金
(2 )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及以前年度亏损
(3)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税收优惠/抵免税额
(目前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25% )
(4)投资者纳税要求
投资人为企业时,为免税收入。
投资人为自然人时,缴纳个人所得税,基金代扣代缴,适用税率一般为20% (双重征税)。
2.合伙型基金
(1 )生产经营所得
生产经营所得=收入总额一成本—费用一亏损
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2)应纳税额
①合伙人按“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②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层面不缴纳所得税。
③合伙人(含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为自然人时,适用5% ~ 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缴个人所得税(实务中,基金代扣代缴) .
④合伙人为公司时,计缴企业所得税。
⑤合伙人本身为合伙企业,下一层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3.信托(契约)型基金
实务中,信托计划、资管计划以及信托(契约)型基金通常均不作为课税主体,投资者应纳所得税一般也不实行代扣代缴,而由投资者自行缴纳。
(二)流转税一 增值税
1.项目股息、分红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所得)
不征收增值税。
2.项目退出收入
(1 )项目通过并购或回购等非上市股权转让方式退出:不征收增值税。
(2 )项目通过二级市场退出:征收增值税。
第五节 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
一、基本合同
(一)公司型基金合同
1.公司章程应载明的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适应股权投资业务内容
股东的权利义务,入股、退股及转让,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事项(包括投资范围、投资运作方式、投资限制、投资决策程序、关联方认定标准及关联方投资的回避制度,以及投资后对被投资企业的持续监控、投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所投标的担保措施、举债及担保限制等) ,管理方式,托管事项(应列明托管具体事项,未托管时需明确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 (具体可以包括利润分配原则及顺序、利润分配方式、亏损分担原则及顺序等), 税务承担,费用和支出(通常需要列明基金运营费用的核算和支付有关的事项) , 信息披露制度,财务会计制度(主要对基金记账、会计年度、审计、年度报告、查阅会计账簿的条件等作出约定)。终止、解散及清算和章程的修订等
(二)合伙型基金
1.合伙协议的内容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争议解决办法;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需同时载明的内容
对于有限合伙企业,还需载明: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3、合伙协议股权投资业务相关的必备内容
与股权投资业务相关,下述约定也为必备内容:
合伙期限(通常具体约定投资期、退出期等) ;管理方式和管理费;费用和支出;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托管事项;投资事项;税务承担事项;合伙人会议(合伙协议中需列明合伙人会议的召开条件、程序及表决方式等) ; 选择性条款。
(三)信托(契约)型基金
1、组织形式相关
内容包括前言(订立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私募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让;私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私募基金份额的登记;私募基金的财产;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私募基金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基金合同的效力、变更、解除与终止;私募基金的清算;违约责任;争议的处理。
2.股权投资业务相关
内容包括基金的募集;基金的投资;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收益分配。
在现行自律规则下,公司型基金的章程、合伙型基金的合伙协议、信托(契约)型基金的合同中应包含合规与自律要求的必备要件。
二、基金设立的条件及流程
(一)公司型基金
1、设立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 )有公司住所
股份有限公司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 )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公司型基金严格按照《公司法》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型基金是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设立步骤
1.名称预先核准
2.申请设立登记
(1)有限责任公司型基金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股份公司型基金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3.领取营业执照
(二)合伙型基金
1.设立条件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
( 2 )有书面合伙协议。
( 3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4)有限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5)有生产经营场所。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设立步骤
(1)公司型基金与合伙型基金均由工商登记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因而设立步骤相同,分别为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合伙型基金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三)信托(契约)型基金
契约型基金的设立不涉及工商登记的程序,通过订立基金合同明确投资人、管理人及托管人在私募基金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委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各类组织形式的股权投资基金在完成前述设立程序后,在现行自律规则下,应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设立后的限定日期内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产品备案。
第五章 投资
第一节 股权投资基金一般投资流程
一、股权投资基金一般投资流程
1、项目开发与筛选
1)项目的来源渠道
企业家联盟及各级商会组织推荐
天使投资人或者同行推荐
行业专家推荐
中介机构推荐用
政府机构推荐
行业研究
行业发展、创业计划大赛、创投诊坛
2、初步尽职调查
1)初步尽调的核心
初步尽职调查的核心是对拟投资项目进行价值判断,并非详尽调查或投资风险评估。
2)初步尽调的方面
管理团队
行业现状
行业进入壁垒
行业集中度
市场占有率
主要竞争对手
公司发展
商业模式
发展及盈利预期
政策与监管环境
3)保密协议
初步尽职调查前,通常与目标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双方承诺对在投融资业务沟通过程中接触到的对方商业秘密负有-定期限的保密义务。
3、项目立项
项目立项
引入更高层级的投资管理团队成员或直接提交投资决策成员对项目质量进行判断。
项目初步尽调
通常由投资经理或投资管理小组完成。
4、签订投资框架协议
开始正式尽职调查之前,通常会与项目企业签订投资框架协议。
投资框架协议(投资备忘录/投资条款清单)通常由投资方提出,内容一般包括投资达成的条件、投资方建议的主要投资条款、保密条款以及排他性条款。
除保密条款和排他性条款之外,投资框架协议的内容主要作为投融资双方下一步协商的基础,对双方并无事实上的约束力。
5、尽职调查
1)地位
股权投资业务流程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通常被视为投资管理人核心竞争力的体现
2)内容
业务、财务与法律
3)方式
有时候,投资方会聘请外部机构协助完成尽职调查
6、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聘任和议事规则制定通常由投资管理人董事会或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通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投资项目行使投资决策权。
7、签订投资协议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投资项目,由投融资双方对投资协议条款进行谈判,最终签署投资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约定。
8、投资交割
1)未办理托管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按投资协议约定的金额和时间把投资款项划转至被投资企业或其股东的账户
2)办理托管
划款操作需经托管人核准并办理
图示
第二节 投资调查和分析
一、尽职调查的概述
(一)尽职调查的概念
又称审慎性调查。一般是指投资人在与目标企业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经协商一致,对目标公司的一切与本次投资相关的事项进行资料分析、现场调查的-系列活动。
(二)尽职调查的目的
股权投资机构尽职调查的目的,是尽可能全面地获取目标公司的真实信息。
(三)作用
1、价值发现
1)创业投资基金
通过尽职调查获得的信息,进行评估并结合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偏好,判断目标公司是否值得投资。
2)并购基金
侧重评价目标公司的未来发展潜力
侧重评价目标公司通过重整可能得到的价值提升
2、风险发现
通过获取目标公司的真实信息,识别和评估目标公司的主要风险,降低信息不对称可能带来的问题。
风险的发现和控制直接决定投资回报的质量,
3、投资决策辅助
1)投资协议谈判策略
2)投资后管理的重点
3)评估项目退出的方式和可行性
二、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业务尽调
1.业务尽职调查的地位及目的
业务尽职调查是整个尽职调查工作的核心,目的是了解过去及现在企业创造价值的机制,以及这种机制未来的变化趋势。
2、业务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
(1 )企业基本情况。
(2 )管理团队。
(3)产品\服务。
(4)市场。
(5 )发展战略。
(6)融资运用。
(7 )风险分析。
3.不同企业类型的业务尽职调查的侧重点
1)创业企业
管理团队、产品服务
2)扩张期企业
管理团队、产品服务、发展战略、市场因素
3)成熟企业
管理团队、资产质量、融资结构、融资运用、发展战略、风险分析
(二)财务尽职调查
1.财务尽职调查的目的
发现企业的投资价值和潜在风险,注重对企业未来价值和成长性的合理预测。
2、调查内容
(1)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
(2)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重要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状况。
(3)财务比率分析
盈利能力:毛利率、资产收益率、净资产收益率等。
偿债能力: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利息保障倍数等。
运营能力:资产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和应收账款周转率等。
(4)纳税分析
税种、税基.税率.税收优惠或财政补贴(合规性)。
税收政策(依赖度)。
(三)法律尽职调查(★*★)
1.法律尽职调查的作用
帮助基金管理人全面地评估企业资产和业务的合法性以及潜在的法律风险。从功能角度来看,法律尽职调查更多的是定位于风险发现,而非价值发现。
2、法律尽职调查的内容
(1)确认目标企业的合法成立和有效存续。
(2 )核查目标企业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 )充分了解目标企业的组织结构、资产和业务的产权状况及法律状态,确认企业产权(如土地所有权)、业务资质以及其控股结构的合法合规。
(4 )发现和分析目标企业现存的法律问题和风险并提出解决方案。
(5)出具法律意见并将之作为准备交易文件的重要依据。
3.法律尽职调查关注的重点问题
( 1 )历史沿革问题。
(2 )主要股东情况。
(3)高级管理人员。
(4)重大合同。
(5 )诉讼及仲裁。
(6)税收及政府优惠政策。
二、尽职调查的方法
(一)计划制订与团队组建
1.制定尽职调查工作计划。
2.准备尽职调查清单。
3.组建尽职调查小组。
4.签署保密协议。
(二)二手资料收集与研读
1.二手资料(次级资料)。
2.收集步骤:
辨别所需的信息
寻找信息源,收集二手资料;
资料筛选;
资料整理。
3.收集途径:
企业的内部资料、网络、行业协会和商会;研究机构和调查机构;综合性或专业性图书馆;各类会议;新闻媒体。
4.调查方法:
查找、索讨、购买、接收、交换。
(三)企业现场调研
1.目标公司内部访谈与外部访谈
(四)撰写尽职调查报告
1.前言:
主要阐述尽职调查的目标、方法、依据、程序和范围。
2.正文:
业务尽职调查、财务尽职调查、法律尽职调查。正文末尾常包括结论、建议。
3.附件:
附上尽职调查过程中的重要证据及第三方中介机构的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行业分析报告)。
(五)进行内部复核
1.内部复核属于股权投资机构内部的自我监督机制。
2.内部复核的形式:
(1 )项目组内部复核。
(2)项目主管领导的复核(项目组内最高级别的复核).
第三节 投资项目估值
一、估值概述
(一)估值时应注意的问题
估值是投资最重要的环节之一, 投资前需要明确评估目标公司的公允价值。
(二)企业价值与股权价值
1.企业价值与股权价值的关系
企业价值是指公司所有出资人,包括股东和债权人,共同拥有的公司运营所产生的价值,包括企业的股东所拥有的股权价值,以及企业的债权人所拥有的债权价值。
2.企业价值与股权价值的转换
(1 )简单价值等式
简单价值等式为:
企业价值+现金=股权价值+债务
债务与现金的差额定义为净债务,则价值等式又可以表示为:
企业价值=股权价值+净债务
(2)一般价值等式
企业价值+非核心资产价值+现金=债务+少数股东权益+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股权价值
(三)常用的企业估值方法
1.相对估值法:适用创业投资基金和并购基金。
2.折现现金流估值法:适用现金流稳定、未来可预测性较高的目标企业。
3.创业投资估值法:适用创业早期企业。
4.成本法:此为辅助方法。
5.清算价值法:·适用杠杆收购和破产投资策略。
二、相对估值法
(一)基本原理
目标公司价值=目标公司某种指标x (可比公司价值/可比公司某种指标)
(二)估值步骤
1.选取可比公司。
2.计算可比公司的估值倍数。
3.计算适用于目标公司的可比倍数。
4.计算目标公司的企业价值或者股权价值。
(三)相对估值法的优缺点
1.优点
(1 )运用简单,易于理解。
(2)主观因素相对较少。
( 3)可以及时反映市场看法的变化。
2.不足
(1 )受可比公司企业价值偏差影响。
( 2 )分析结果的可靠性受可比公司质量的影响,有时很难找到合适的可比公司.
(三)常用的可比倍数
1.市盈率倍数法
(1)计算
市盈率(P/E )倍数反映了一家公司的股权价值相对其净利润的倍数。
先确定可比公司的市盈率作为目标公司估值的市盈率倍数,然后使用下述公式计算目标公司股权价值或每股价值。
股权价值=净利润x市盈率倍数
每股价值=每股收益x市盈率倍数
( 2 )市盈率倍数的分类
①静态市盈率: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历史数据。
②动态市盈率(或称滚动市盈率) : 最近十二个月的数据。
③前瞻市盈率:预测年度的盈利数据
2.企业价值/息税前利润倍数法
(1 )息税前利润
息税前利润( EBIT )=净利润+所得税+利息
(2)企业价值
EV=EBITx ( EV/EBIT倍数)
3、企业价值/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倍数法
( 1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 EBITDA)=息税前利润(EBIT) +折旧+摊销
(2)企业价值
EV=EBITDAx ( EV/EBITDA倍数)
4.市净率倍数法
先确定可比公司的市净率作为目标公司估值的市净率倍数。
股权价值=净资产x市净率倍數
每股价值=每股净资产x市净率倍数
5.市销率倍数法
先确定可比公司的市销率作为目标公司估值的市销率倍数。
股权价值=销售收入x市销率倍数
每股价值=每股销售收入x市销率倍数
三、折现现金流估值法
(一)基本原理
将估值时点之后目标公司的未来现金流以合适的折现率进行折现,加总得到相应的价值。评估所得的价值,可以是股权价值,也可以是企业价值.
(二)折现现金流估值法的估值步骤
1.选择适用的折现现金流估值法;
2.确定详细预测期数(n) ;
3.计算详细预测期内的每期现金流(CFt) ;
4.计算折现率(r) ;
5.计算终值(TV) ;
6.对详细预测期现金流及终值进行折现并加总得到价值。
(三)红利折现模型
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目标公司的股权,预期获得两种现金流: -是持有股权期间的现金红利;二是持有期末卖出股权时的价格。二者的现值之和即目前股权的价值。
红利折现模型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V为股权价值,DPSt 为第t期的现金红利,n为详细预测期数,r为股权要求收益率,Pn 为持有期末卖出股权时的预期价格。
(四)股权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
1.股权自由现金流( FCFE )
股权自由现金流(FCFE)=净利润(E) +折旧+摊销-营运资本增加+长期经营性负债增加-长期经营性资产增加-资本性支出+新增付息债务-债务本金偿还
2.股权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的估值公式
其中,V为股权价值,FCFEt 为第t期的股权自由现金流,n为详细预测期数,r为股权要求收益率, TV为股权自由现金流的终值。
3.企业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
(1)企业自由现金流(FCFF )
公司在保持正常运营的情况下,可以向所有出资人(股东和债权人)进行自由分配的现金流。
企业自由现金流( FCFF ) =息税前利润( EBIT) -调整的所得税+折旧+摊销-营运资金增长+长期经营性负债增加-长期经营性资产增加-资本性支出
(2)企业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的估值公式
其中, EV为企业价值, FCFFt为第t年的企业自由现金流量, n为详细预测期数,WACC为加权平均资本成本, TV为企业自由现金流的终值。
(3 )加权平均资本成本( WACC )
其中,D为付息债务的市场价值,E为股权的市场价值,kd 为税前债务成本,ke为股权资本成本, t为所得税税率。
四、创业投资估值法
(一)创业投资估值法原理
创业投资估值法通过评估目标公司退出时的股权价值 ,再基于目标回报倍数或收益率,倒推出目标公司的当前价值。
(二)创业投资估值法的步骤
1.估计目标公司在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时的股权价值
2.计算当前股权价值
当前股权价值=退出时的股权价值/目标回报倍数
=退出时的股权价值/(1 +目标收益率)^n
3.估计股权投资基金在退出时的要求持股比例
要求持股比例=投资额/当前股权价值
4.估计股权稀释情况,计算投资时的持股比例
五、成本法
(一)账面价值法
公司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后的净值即为公司的账面价值。要评估标的公司的真正价值,还必须对资产负债表的各个项目作出必要的调整。
(二)重置成本法
用待评估资产的完全重置成本(重置全价)减去其各种贬值后的差额作为该项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
完全重置成本是指在现时条件下重新购置一项全新状态的资产所需的全部成本。
计算公式为:
待评估资产价值=重置全价-综合贬值=重置全价x综合成新率
综合贬值包括有形损耗(物质的)和无形损耗(技术的)等。
六、清算价值法
(一)清算的类型
清算大致分为破产清算和解散清算。
(二)清算价值法的主要方法
-般采用清算价值法估值时,采用较低的折扣率.对股权投资基金而言,清算很难获得很好的投资回报,企业正常可持续经营情况下,不会采用清算价值法。
(三)企业估值方法的适用范围和包含方法
第四节 投资协议主要条款
一、估值条款与估值调整条款
(一)估值条款
1.估值条款直接影响着控制权及收益权。
2.投资前估值+新的投资额=投资后估值
3、估值条款通常同时会约定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式。
(1 )创业投资基金通常以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债或者是普通股为投资工具,以目标公司增资方式进行投资。
(2)并购基金更多采用普通股工具,以受让目标公司原有股权方式进行投资。实践中,可能存在同时使用多种投资方式的情况。
(二)估值调整条款
1.估值调整机制
估值调整机制在股权投资基金中也常常被称为”估值调整协议"或者“对赌条款"。
(1)触发条件
①目标公司的实际业绩末达到事先约定的业绩目标;
②发生特定事件(如公司未在约定时间前实现IPO、原大股东失去控股地位、高管严重违反约定等) .
(2 )对赌安排
在一定期限之后,如果企业未能完成一定指标 ,投资者会获得一定补偿,以弥补其由于企业的实际价值降低所受的损失。
2.估值调整补偿
估值调整机制触发后,由被投资企业创始股东或其他利益方按照协议约定的计算规则向股权投资基金以现金或股权方式提供补偿。
(1)现金补偿类:通过行使回售权实现。
(2)股份补偿类:通过股东间以较低的名义价格进行股份转让或调整优先股与普通股之间的转换系数来实现。
二、优先认购权条款与第一拒绝权条款
(一)优先认购权条款
1.优先认购权定义
目标公司未来发行新的股份或者可转换债券时,股权投资基金将按其持股比例获得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认购权利。
2.优先认购权作用
股权投资基金可以在未来公司增加发行股份时,保护其股权比例不被稀释。
3.不适用的特殊情况
(1 )为上市而进行的首次公开发行( IPO ).
(2 )为建立员工持股计划而增加的股份发行。
( 3 )为履行银行债转股协议而增加的股份发行。
(二)第一拒绝权条款
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欲对外出售股权时,作为老股东的股权投资基金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购权和第一拒绝权是 最为常见的股东权利。
三、随售权条款与反摊薄条款
(一)随售权条款
1.随售权定义
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欲对外出售股权时,股权投资基金有权以其持股比例为基础,以同等条件参与该出售交易。
随售权条款通常与第一拒绝权条款同时出现。
2.锁定期
对创始人股东在目标公司的持股规定一定的锁定期 ,在锁定期届满之前通常不允许创始人股东在末经股权投资基金同意的情况下向其他第三方转让股权。
(二)反摊薄条款
1.反摊薄条款的定义
(1)本质上是一一种价格保护机制。
( 2 )适用于后轮融资为降价融资时,用于保护前轮投资者利益的条款。
2.反摊薄条款的保护方式
(1)完全棘轮条款
最大限度地保护前轮投资者的条款。
前轮投资者过去投入的资金所换取的股权全部按新的最低价格重新计算,增加的部分由创始股东无偿或以象征性的价格向前轮投资者转让。
(2)加权平均条款
A=Bx(C + D)/(C+ E)
其中,A为前轮投资者经过反稀释补偿调整后的每股新价格; B为前轮投资者在前轮融资时支付的每股价格; C为新发行前公司的总股数: D为如果没有降价融资,后轮投资者在后轮投入的全部投资价款原本能够购买的股权数量; E为当前发生降价融资,后轮投资者在后轮投入的全部投资价款实际购买的股权数量。
四、保护性条款与董事会席位条款
(一)保护性条款
股权投资基金为保护自身利益而设置的,要求目标公司在执行某些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或对投资者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为时,需取得投资者同意的条款。创业投资中,目的是保护作为小股东的投资者,防止其利益受到大股东侵害。
保护性条款针对的通常是涉及投资者经济利益或者公司控制权的重大事项:
1.一定规模以上股权或债权的发行。
2. 一定规模以上的资产处置。
3.涉及公司知识产权的交易。
4.重大关联交易。
5.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兼并、收购、分立、合并或清算事件。
6.公司章程、董事会结构或议事规则的变更。
7.公司业务范围或业务活动的本质性变化。
8.会计政策的重大变更或外部审计机构的变更等。
(二)董事会席位条款
董事会席位条款指的是在投资协议中股权投资基金和目标公司之间约定董事会的席位构成和分配的条款。
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董事会席位条款的实质是对被投资企业的控制权分配进行约定。
五、回售权条款与拖售权条款
(一)回售权条款
1.定义
回售权是指满足协议约定的特定触发条件时,股权投资基金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目标公司股权以约定的价格卖给目标公司创始股东或创始股东指定的其他相关利益方。
2.触发条件
(1 )业绩不达标。
(2)未及时改制、申报上市材料、实现 IPO.
( 3 )原始股东丧失控股权。
(4)高管出现重大不当行为。
(二)拖售权条款
1.定义
如果有第三方向股权投资基金发出股权收购要约,且股权投资基金接受该要约,则其有权要求其他股东一起按照相同的出售条件和价格向该第三 方转让股权。
2.目的
(1 )保障股权投资基金通过被投资企业被第三方并购而成功实现项目退出的权利。
(2 )拖售权可以保证投资者作为小股东,即使不实际管理、经营企业,在他想要退出的时候,原始股东和管理团队也不得拒绝,必须按照他和并购方达成的并购时间、条件和价格完成并购交易。
3.行使条件
(1 )股权投资基金提出要行使拖售权时,公司创始股东有权按照第三方买家提出的同等交易条件受让股权投资基金在公司的股权;只有在公司创始股东拒绝受让的情况下,拖售权才能被行使。
(2 )第三方买家对公司的估值必须高于某一 事先设定的数额。
4.拖售权与随售权的关系
六、竞业禁止条款与保密条款
(一)竞业禁止条款
竞业禁止条款指在投资协议中,股权投资基金为了确保目标公司的良好发展和利益,要求目标公司通过保密协议或其他方式,确保其董事或其他高管不得兼职与本公司业务有竞争的职位,同时,在离职后- -段时期内,不得加入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或从事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
(二)保密条款
保密义务是双方共同的义务:
1.对股权投资基金而言,其在投资过程中知悉的目标公司的非公开的技术、产品、市场、客户、商业计划、财务计划等信息通常均属于商业秘密。
2.对目标公司而言,其在融资过程中所知悉的股权投资基金的非公开的尽职调查方法与流程、投资估值意见、投资框架协议及投资协议条款等信息通常均属于商业秘密。
七、排他性条款
排他性条款要求目标企业现任股东及其任职职员、董事、财务顾问、经纪人或代表公司行事的人在约定的排他期内不得与其他投资机构进行接触,从而保证双方的时间和经济效率。投资方如果在协议签署之日前的任何时间决定不执行投资计划,应立即通知目标企业,排他期将在目标公司收到上述通知时立即结束。
第六章 投资后管理
第一节 投资后管理概述
一、投资后管理概述
(一)投资后管理的概念
投资后管理是指股权投资基金与被投资企业投资交割之后,基金管理人积极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管理,对被投资企业实施项目监控并提供各项增值服务等-系列活动。
在投资交割之后直到项目退出之前都属于投资后管理的期间,在整个股权投资过程中持续时间最长、花费精力最多。
(二)投资后管理的内容
1.投资机构对被投资企业进行的项目跟踪与监控活动。
2.投资机构为被投资企业提供的增值服务。
(三)投资后管理的作用
1.管理和防范投资风险。
2.提升被投资企业自身价值。
3.协助被投资企业利用资本市场。
二、投资后管理阶段获取信息的主要方式
1.参加被投资企业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2.关注被投资企业经营状况。
3.日常联络和沟通工作。
第二节 项目跟踪与监控
一、项目跟踪与监控的常用指标
(一)经营指标
1.业绩指标(业务和市场已相对成熟稳定的企业)
(1)收入。
(2)净利润。
(3 )市场占有率等。
2.成长指标(尚在积极开拓市场的成长型企业)
(1 )网点建设。
( 2 )新市场进入。
( 3 )销售额增长等.
(二)管理指标
1.公司战略与业务发展定位。
2.经营风险控制情况。
3.公司治理情况。
4.高层管理人员尽职与异动情况。
(三)财务指标
1.比率分析中的预警信号。
2.经营中的拖延付款。
3.财务亏损。
4.资产负债表的重大改变
二、项目跟踪与监控的主要方式
1.跟踪协议条款执行情况
2.监控被投资企业的各类经营指标与财务状况
3.参与被投资企业的公司治理
某些情况下,投资机构在投资时会以可转换优先股或可转换债券作为投资工具,在投资后管理阶段,投资者可以选择行使转换权利,将优先股或债权转换为普通股,相应增加在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董事会的话语权,从而实施更有利的监控。
第三节 增值服务
(一)增值服务的价值
1.推动企业的发展与价值创造。
2.降低投资风险。
3.增加投资机构品牌内涵和价值。
(二)增值服务的主要内容
1.协助完善规范的公司治理架构。
2.协助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体系。
3.为企业提供管理咨询服务。
4.协助进行后续再融资工作。
5.协助上市及并购整合。
6.提供人才专家等外部关系网络。
第七章 项目退出
第一节 项目退出概述
(一)项目退出的概念
股权投资基金选择合适的时机,将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变现,由股权形态转化为现金收益,以实现资本增值,或及时避免和降低财产损失。
(二)项目退出的意义
1.实现投资收益,控制风险。
2.促进投资循环,保持资金流动性。
3.评价投资活动,体现投资价值。
(三)项目退出的主要方式
1.上市转让退出。
2.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转让退出。
3.协议转让退出。
4.清算退出。
第二节 上市转让退出
一、上市转让退出概述
(一)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概念
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 )并上市一般是在被投资企业经营达到理想状态时进行的,是指股权投资基金通过企业上市将其拥有的被投资企业股份转变成可以在公开市场上流通的股票,通过股票在公开市场转让实现投资退出和资本增值
(二)上市退出的主要市场
二、境内上市
(一)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流程
1.改制
(1 )以在资本市场公开发行和交易股票为目的。
(2)改制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
2.辅导
由具有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辅导。
3.申报审核
(1) IPO申请文件制作。
(2 )保荐机构内部审核并出具保荐意见。
(3)向中国证监会申报IPO申请文件。
(4)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
4.股票发行及上市
( 1 )中国证监会审核。
(2)路演、询价、发行。
(3)股票上市.
(二)间接上市
(1)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或借壳上市。
(2)间接上市成功的,股权投资基金持有的被投资企业股份(股权)也可转变成为相关上市公司的股份,通过公开市场转让实现退出。
三、境外上市
(一)境外上市的种类
1.境外直接上市
( 1 )对申请境外直接上市企业严格的财务状况要求:
①净资产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
②过去-年税后利润不少于 6000万元人民币,并有增长潜力。
③按照合理市盈率预期,筹资额不少于5000 万美元。
④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⑤有较稳定的高级管理层及较高的管理水平。
(2)境外直接上市方式路径相对简单,但由于严格的财务状况要求,此模式更适用于大型国有企业。
2.境外间接上市
境外间接上市是指境内公司将境内资产或权益,以股权或资产收购、协议控制等形式转移至境外注册的特殊目的公司,通过该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持有、控制境内资产及股权,并以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名义申请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境外上市一般操作流程
1.策划上市方案。
2.准备相关文件。
3.上市申报。
4.公开发行及交易。
四、上市后的股权转让退出
(一)锁定期
对股权投资机构而言,企业上市并非项目投资退出过程的结束,只有当所持有的股份在锁定期(限售期)届满或符合约定条件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完毕之后,才标志着项目退出的完结。
(二)交易机制
1.竞价交易
(1)竞价交易方式
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
(2)竞价交易主要内容
证券交易所每个交易日的开市价格由集合竞价形成,随后进入连续竞价阶段,交易系统对不断进入的投资者交易指令,按价格优先与时间优先原则排序,将买卖指令配对竞价成交。
2.大宗交易
大宗交易是指达到规定的最低限额的证券单笔买卖申报,买卖双方经过协议达成一致并经交易所确认成交的证券交易。
3.要约收购
收购人向所有股票持有人发出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要约,收购该上市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行为。
我国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后继续增持,会被强制要求使用要约收购方式进行收购。
4.协议转让
( 1 )根据转让股份类型的不同,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可以分为
流通股协议转让和非流通股协议转让。
(2 )根据转让主体类型的不同,可以分为
国有股协议转让和非国有股协议转让。
(3 )根据转让情形的不同,可以分为
协议收购、对价偿还、股份回购等。
第三节 挂牌转让退出
一、挂牌转让退出概述
(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 )
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公司制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定位主要是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发挥着主板和创业板的“孵化器”和“蓄水池”的作用,为企业提供前期融资、估值、股权流动以及企业展示的平台,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 "四板” )
为市场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提供股权、债权的转让和融资服务的场外交易市场,接受省级人民政府监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为区域性市场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
二、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基本要求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新三板"挂牌,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不限于新技术企业,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6.全国股转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基本流程
(一)决策改制阶段
1.选聘中介机构。
2.配合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
3.选定改制基准日。
4.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二)材料制作阶段
1.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申请挂牌相关决议和方案。
2.制作挂牌申请文件。
3.主办券商内核。
4.向全国股转系统报送挂牌申请及相关材料。
(三)反馈审核阶段
1.全国股转系统接收材料。
2.全国股转系统审查反馈。
3.全国股转系统出具审查意见。
(四)登记挂牌阶段
1.由券商协同企业完成。
2.分配股票代码、办理股份登记存管、公司挂牌。
四、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后的退出方式
(一)协议转让
1.委托方式:
定价委托、成交确认委托。
2.成交方式:
点击成交、互报成交确认申报、收盘自动匹配成交。
(二)做市转让
做市转让是指做市商在全国股转系统持续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并在其报价价位和数量范围内履行与投资者成交义务的转让方式。
第四节 协议转让退出
一、并购退出
股权投资基金向目标公司投资后,其他收购方购买股权投资基金所持目标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使股权投资基金实现退出。
股权转让分为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两种类型。两者的区别在于,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外部转让需要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目前,我国《公司法》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并无特殊规定。
二、回购退出
1.定义
由被投资企业大股东或者创始股东、管理层、员工等出资购买股权投资基金持有的企业股份,从而使股权投资基金实现退出的行为。
2.股权回购的分类
(1 )控股股东回购。
(2)管理层回购( MBO).
(3)员工收购(EBO).
3.回购的一般流程
(1)发起
发起人既可以是股权投资基金,也可以是被投资企业股东、管理层。
(2)协商
关键是定价与融资,而各个环节的连接与配合也直接关系到收购能否顺利完成,阶段的成果是买卖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3)执行:
根据协商形成的股权回购协议,回购双方进行交割。回购方按约定的进度向股权投资基金支付议定的回购金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分股权回购交易需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4)变更登记
股权回购完毕后,企业股东发生变化,应当及时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第五节 清算退出
(一)清算退出的方式
1.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是指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并由法院组织对公司进行的清算。
2.解散清算
(1)定义
解散清算是公司因经营期满,或者因经营方面的其他原因致使公司不宜或者不能继续经营时,自愿或被迫宣告解散而进行的清算。
(2)公司解散清算的情形
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③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④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并获得法院支持。
(二)清算退出的流程
1.清查公司财产、制订清算方案。
2.了结公司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3.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第八章 内部管理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
一、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概念和意义
(一)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概念
投资者关系管理( IRM )是基金管理人的战略管理职责.基金管理人通过充分的沟通与信息披露,向基金投资者详尽地展示基金的经营情况和发展前景,从而增加基金投资者对基金与管理人的了解以及投资者与管理人之间的相互联系。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正、准确、及时和具有前瞻性。
(二)基金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意义
1.有利于促进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的进一步了解。
2.有利于基金管理人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3.有利于增加基金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实现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信息沟通。
二、各阶段与投资者互动的重点
(一)股权投资基金募集期间
1、募集期管理人与投资者互动的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1.基金管理人应充分了解投资者,建议投资者进行合理的资产配置。
2.基金管理人开展投资者教育。
3.帮助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充分调研。
4.帮助投资者充分理解股权投资基金的协议约定。
(二)股权投资基金运行期间
运行期间投资者关系管理一般包含如下内容:
1.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年度会议。
2.基金管理人发布定期报告。
3.基金管理人告知重大事项。
4.基金管理人反馈投资者的需求。
第二节 基金权益登记
一、公司型股权投资基金的权益登记
(一)增资、减资
1.增资
( 1 )有限责任公司型:可以由原有股东增加出资,也可以由原有股东以外的其他人出资。
(2 )股份有限公司型:可以采取发行新股的方式(可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也可向特定主体定向募集) .
2.减资
(1 )减少出资总额,同时改变原出资比例。
( 2 )减少各股东出资额,不改变股东原出资比例。
3.增资或减资应当履行公司内部的决策程序
(1 )有限责任公司型股权投资基金作出增资或者减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2 )股份有限公司型股权投资基金作出增资或者减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股权或股份转让
1.有限责任公司有一定的人合性特征,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持有的股权,但对外转让一般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有优先受让权。
2.股份有限公司属于资合性公司,股份转让受到的限制相对较少,但内部治理更加规范及严格.
(三)收益分配
董事会制订分配方案,并经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通过。
(四)清算退出
1.清算原因
(1 )全部投资项目都已到期退出。
(2)营业期限届满。
( 3 )其他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清算资产分配顺序
清算费用
职工的工资
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债务
剩余财产分配
(五)登记
1.设立: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增资、减资、股权或股份转让、收益分配以及终止清算: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注销手续。
股份有限公司型股权投资基金除发起人以外的股东发生变更的,因为不影响法人财产权,所以无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三、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的权益登记
(一)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的入伙/增加出资、退伙/减少出资
1.增资
增资是指原合伙人追加出资。
2.入伙
入伙是指新合伙人投资资本。
(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 )新合伙人与原有合伙人享受同等权益,承担同等责任。
(3 )新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3.退伙/减资
(1 )全部或者部分变现其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退出或部分退出合伙企业的行为。
(2)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一般来说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二)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的财产份额转让
1.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仅需通知其他合伙人,不必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2.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财产份额;需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且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对财产份额的转让享有优先购买权。
(三)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的收益分配
基金投资收入在扣除相关费用后所剩利润, 在各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按合伙协议约定办理。
(四)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的清算退出
1.清算原因
(1)存续期届满且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的。
(2 )全部投资项目到期退出的。
(3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的。
(4)法律、行政法规及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清算期间,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继续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2.清算资产分配顺序
清算费用一职工工资一社会保险费用一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债务→剩余财产分配
(五)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的登记
1.设立: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增资、减资、合伙人变更及终止清算: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注销手续。
四、信托(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的权益登记
(一)信托(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的认缴出资、退出
1.认缴出资:签订基金合同,承诺认缴金额,购买基金份额。
2.退出: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
3.具体规则及安排: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者及其他合同当事人(若有)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4.认缴出资及退出的价格: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5.退出金额:权益登记机构计算。
(二)信托(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的份额转让
1.规则、流程:基金合同约定。
2.核准办理:三方(出让方、受让方、基金管理人)协商同意即可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转让手续(无须征得其他基金投资者的同意)。
(三)信托(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的收益分配
1.收益分配原则: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者及其他合同当事人(若有)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2.每份基金份额应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四)信托(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的清算
1.清算原因
(1 )基金存续期限届满。
( 2 )全部投资项目清算退出。
( 3 )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基金清算事由。
2.清算主体
(1 )基金管理人负责组织清算小组。
(2)清算小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相关中介服务机构组成。
(五)信托(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的登记
1、基金管理人自行办理
2、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管理人应承担的登记职责不因委托而免除)
第三节 基金的估值与核算
一、基金的估值
(一)基金估值的概念
通过对基金所持有的全部资产及应承担的全部负债按一定的原则和方法进行评估与计算 ,最终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NAV )的过程。
基金资产净值=项目价值总和+其他资产价值-基金费用等负债
(二)基金估值的原则
主要是在基金存续期间从整个基金的层面对基金资产和负债进行公允价值确定的过程。
1.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活跃市场的市价确定。
2.无相应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方法确定。
3.有充足理由表明以上不能客观反应公允价值,由基金管理人与相关当事人商定或咨询其他专业机构。
(三)基金的估值方法
1.成本法
一项反映当前重置资产服务能力所需要的金额(称为“现行重置成本”)。
2.市场法
采用从设计相同或可比(类似)资产、负债或资产负债组合(比如业务)的市场交易中得出的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的估值方法。
主要包括有效市场价格法、近期交易价格法、乘数法等。
3.收入法
将投资项目多项未来金额(比如现金流量或收入和支出)换算成一项当前金额(折现)的估值方法。适用于增长稳定、 业务简单、现金流平稳的企业,当对具有较高不确定性的企业进行估值预测时,可能会出现较大的偏差。
二、基金的核算
(一)基金的费用
1.基金的费用类型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与基金运作相关的其他费用
①信息披露费用。
②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③基金账户开立费用或维护费、银行汇划费。
④审计费、律师费、评估费及保险费、公正费、咨询费、财务顾问费等。
⑤清算费用。
⑥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2.基金的费用计提
(1 )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
按照基金规模或合同约定计提。
(2)基金运作有关的其他费用:
计入基金损益。
(二)基金会计核算
1.会计核算过程
收集、整理、加工有关基金投资运作的会计信息,准确记录基金资产变化情况,及时向相关各方提供财务数据的过程.
2.会计核算内容
(1)资产核算
投资的项目及其他资产。
(2 )负债核算
①应付管理费。
②应付托管费。
③应付税费等.
(3 )损益核算
①收入类:投资收益。
②费用类:管理费、托管费、运营服务费。
(4 )权益核算
①新的投资者参与。
②老的投资者退出。
③基金收益分配。
(三)基金财务报告
1.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分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节 基金收益分配与清算
一、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基本概念
1.基金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作为对基金管理人创造超额收益的奖励。
常见的业绩报酬分配模式为“二八模式”, 即基金管理20% ,基金投资者80%。
2、瀑布式的收益分配体系
(1 )项目退出的资金先返还基金投资者本金。
( 2 )投资者收回全部投资本金后,再按照约定的门槛收益率(如有)向基金投资者分配门槛收益。
(3)上述步骤完成后,才开始向基金管理人分配业绩报酬。
3、门槛收益率
向全体基金投资者返还投资本金后,还应继续向基金投资者进行分配,直至投资者获得按照门槛收益率(年化)计算的投资回报(门槛收益)之后,才开始向基金管理人分配业绩报酬。
4、追赶机制
在向基金投资者分配投资本金及门槛收益之后,将剩余收益先向基金管理人分配,直至达到门槛收益率与当前“追赶”金额之和的既定比例,作为基金管理人的业绩报酬。按照上述方式完成“追赶”之后余下的收益再按照业绩报酬分配比例在基金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之间进行分配。
5、回拨机制
(1 )基金清算或其他约定时点,重新计算已分配的收益。
(2)基金管理人业绩报酬返还(基金投资者实际获得的收益率低于门槛收益率或收益分配比例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3)返还资产分配给基金投资者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按照单一项目的收益分配方式
(1 )退出资金先向投资者分配,直至达到投资者针对该退出部分对应的投资本金。
( 2 )向基金投资者分配,弥补之前已处置的项目产生的投资亏损金额。
(3)向基金投资者分配,直至基金投资者获得截至分配时点已收回的投资本金及门槛收益率计算的门槛收益。
(4 )按照基金是否有追赶机制,采用如下不同方式进行分配:
①无追赶机制,
按约定分配比例,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之间进行分配。
②有追赶机制,
先向基金管理人进行分配,直至基金管理人获得已分配门槛收益部分对应的业绩报酬; 剩余资金按照约定的分配比例,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之间进行分配。
出现基金管理人已提取的业绩报酬金额超过基金整体盈利部分既定比例,或者基金投资者获取的投资收益不足门槛收益的情况,可应用回拨机制, 要求基金管理人退回部分或全部业绩报酬,保障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按照基金整体的收益分配方式
( 1 )退出资金先向投资者分配,直至分配金额达到投资者针对基金的全部投资本金。
( 2 )向基金投资者分配,直至基金投资者获得按照全部投资本金及门槛收益率计算的门槛收益。
( 3 )按照基金是否有追赶机制,采用如下不同方式进行分配:
①无追赶机制,按约定分配比例,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之间进行分配。
②有追赶机制,先向基金管理人进行分配,直至基金管理人获得已分配门槛收益部分对应的业绩报酬;剩余资金,按照约定的分配比例,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之间进行分配。
二、基金清算
(一 )基金出现清算的原因
1.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期届满。
2.基金全部投资项目都已经实现清算退出,且按照约定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再进行重复投资。
3.基金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全体合伙人或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基金清算。
4.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基金清算事由。
(二)清算的主要程序
1.确定清算主体
(1)公司型股权投资基金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2)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信托(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
基金清算小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若有)及相关人员组成。
2.通知债权人
公司型和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 在基金清算时仍有未了结债务的,清算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知相应债权人。
3.清理和确认基金财产
4.分配基金财产
5.编制清算报告
第五节 基金信息披露
一、基金信息披露概述
(一)信息披露的目的
基金信息能够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基金运作的透明度得以增强,基金当事人,特别是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就可以得到有效的保护。
(二)信息披露的作用
1.有利于基金投资者作出理性判断。
2.有利于防范利益输送与利益冲突。
3.有利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市场的长期稳定。
(三)基金信息披露的原则
1.披露内容上应遵循的原则
(1 )及时性原则。
(2)真实性原则。
(3)准确性原则。
(4 )完整性原则。
(5 )风险揭示原则。
(6)公平披露原则。
2.披露形式上应遵循的原则
(1 )规范性原则。
(2)易解性原则。
(3 )易得性原则。
二、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安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1.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
2.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人。
3.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1.基金相关法律协议及募集推介材料。
2.基金运作期间相关的重要信息。
3.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三)信息披露的安排
1.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
(1)基金相关法律协议: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等。
( 2 )销售推介材料。
(3)相关重要信息:基金的基本信息、投资信息募集期限、出资方式、基金承担的费用情况、收益分配方式等。
2.运作期间的定期披露
(1 )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2)定期报告内容:
基金的基本信息、基金当事人以及相关服务机构的信息基金已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退出情况、基金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利润分配情况、承担的费用情况、基金管理人报告信息等内容。
3.运作期间的临时披露
当出现与基金管理人或者股权投资基金相关的重大事项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重大事项进行临时披露。
重大事项包括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发生重大事项变更.股权投资基金发生重大损失、管理费率或者托管费率变更、清盘或者清算、重大关联交易、提取业绩报酬等。
第六节 基金托管
一、基金托管服务概述
(一)基金托管的概述
1.托管人:
由具有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
2.托管人职责:
对基金履行安全保管财产、开设基金资金账户、办理清算交割、复核审查资产净值、开展投资监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公募基金强制要求托管,而类属非公开募集基金的股权投资基金并未强制要求托管。
(三)股权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获取
从基金财产的安全性和基金托管人的独立性出发,基金托管人必须由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并具有一定资质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担任。
在我国,由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等监管机构负责基 金托管资格的核准。
(四)基金托管的基本原则
1.合规性原则。
2.安全性原则。
3.独立性原则。
4.保密性原则。
二、基金托管的服务内容
(一)资产保管
1.现金类:开立托管账户;
2.非现金类:保存股权凭证或权利证明文件。
(二)账户管理
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开立基金托管账户,作为基金名下资金往来的结算账户。
(三)资金清算
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负责就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等事项进行资金划拨。基金托管人没有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财产的权利。
(四)投资监督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五)会计核算
主要核对内容包括基金账务、资金头寸.资产净值、财务报表、基金费用与收益分配等。
(六)基金估值
基金托管人应当对基金管理人的估值核算结果进行复核。
(七)信息披露
定期提交基金托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基金托管资产运作情况、托管人应承担的托管职责履行情况等。
第七节 基金服务业务
一、基金服务业务的含义和服务内容
(一)基金服务业务的含义
基金服务业务是指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运作管理过程中部分支持性业务委托给基金服务机构的业务模式。
(二)基金服务业务的内容
1.基金募集服务
2.投资顾问服务
3.份额登记服务
4.估值核算服务
5.信息技术系统服务
二、基金服务业务的相关规定
(一)登记管理
基金服务机构开展基金服务业务的,应当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在中国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
(二)基金服务业务中基金管理人应承担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三)基金服务业务中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1.基金服务业务所涉及的基金财产和投资者财产应当独立于基金服务机构的自有财产。基金服务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基金服务业务所涉及的基金财产和投资者财产不属于其破产或清算财产
2.基金服务机构应当对提供服务业务所涉及的基金财产和投资者财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和投资者财产的安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财产和投资者财产。
3.基金托管人不得被委托担任同一基金的基金服务机构,除非该托管人能够将其托管职能和基金服务职能进行分离,恰当地识别、管理、监控潜在的利益冲突,并披露给投资者。
4.基金服务机构应当具备开展服务业务的营运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第八节 基金业绩评价
一、内部收益率
(一)内部收益率的定义
内部收益率(IRR) , 是指截至某一特定时点,倒推计算至基金成立后第一笔现金流产生时,基金资金流入现值加上资产净值现值总额与资金流出现值总额相等,即净现值( NPV )等于零时的折现率。内部收益率体现了投资资金的时间价值。
(二)内部收益率的计算
内部收益率的计算, 往往是在基金处于退出期后, 根据截至某一确定时点基 金在存续期内每年的投资经营现金流,以及该时点的资产净值,算回期初净现值等于零时相应的折现率。计算公式为:
其中,C0, C1, C2...为每年现金流,包含正现金流、负现金流; r为折现率; NAV一般是以公允价值对未退出项目估值后的净资产。根据内部收益率的定义,当且仅当净现值为0时, r才是该基金在第n年时的内部收益率。
如果某一特定时点n时,期初净现值NPV=0的折现率即为内部收益率。
(三)内部收益率的分类
1.毛内部收益率( GIRR )
计算基金项目投资和回收现金流的内部收益率,反映基金投资项目的回报水平。
2.净内部收益率( NIRR )
计算投资者出资和分配现金流的内部收益率,反映投资者投资基金的回报水平。
3.两者之间的主要差别
净内部收益率是在毛内部收益率基础上,考虑了基金费用和管理人业绩报酬对投资者现金流的影响。由于从基金角度看,基金费用和管理人业绩报酬一般为负现金流,因此GIRR> NIRR。
二、已分配收益倍数
(一)已分配收益倍数的定义
已分配收益倍数( DPI)是指截至某一特定时点 ,投资者已从基金获得的分配金额总和与投资者已向基金缴款金额总和的比率,体现了投资者现金的回收情况。
(二)已分配收益倍数的计算公式
其中,D0 ,D1 , D2... Dn为投资者历年从基金获得的分配额; PI0, PI1 , PI2 ...PIn为投资者历年向基金支付的实缴出资额,均为正数。
三、总收益倍数
(一)总收益倍数的定义
总收益倍数( TVPI )是指截至某一特定时点,投资者已从基金获得的分配金额加上资产净值( NAV )与投资者已向基金缴款金额总和的比率,体现了投资者的账面回报水平。
(二)总收益倍数的计算公式
其中,D0, D1, D2... , Dn为投资者历年从基金获得的分配额,PIO,PI1, PI2 ....PIn为投资者历年向基金支付的实缴出资额,均为正数。
第九节 管理人的内部控制
一、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概念与作用
(一)内部控制的基本概念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是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各项业务的合法合规运作, 实现经营目标,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对经营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和管理的制度安排、组织体系和控制措施。
(二)管理人内部控制的作用
1.保证管理人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管理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保障股权投资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4.确保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二、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原则与要素构成
(一)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2.相互制约原则。
3.执行有效原则。
4.独立性原则。
5.成本效益原则。
6.适时性原则。
(二)管理人内部控制的要素构成
1.内部环境。
2.风险评估。
3.控制活动。
4.信息与沟通。
5.内部监督。
第九章 政府管理
第一节 政府管理概述
政府管理的主体
(一)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是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督管理部门,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二)其他相关政府部门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财政部。
3.国家发展改革委。
4.商务部。
5.国家外汇管理局。
6.国务院国资委。
7.各地方国资委。
(三)司法机关
1.公安机关。
2.人民检察院。
3.人民法院。
第二节 政府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对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要求
(一)各类股权投资基金的关系
广义股权投资基金(广义创业投资基金)
狭义创业投资基金
并购基金(狭义股权投资基金)
不动产基金
基础设施投资基金
(二)基本要求
1.具备一定规模
2.专业化运作
股权投资基金不得投资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票,但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3.股权投资基金财产独立
4.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范围的限制
(1)违反国家宏观政策或者产业政策的投资。
(2)违规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金融监管部i ]禁止的其他投资或者活动。
5.闲置资金的存储
股权投资基金的闲置资金一般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
二、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要求
1.身份标识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为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2.专业化运营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不得兼营与股权投资基金无关的其他业务。
3.注册资本
能覆盖公司一定期间内的合理运营成本。
4.办公场所
应具备开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固定营业场所、满足业务运营需要的设施。
5.高管及从业人员要求
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得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业禁入等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6.内部治理结构
管理人应当指定至少1名高级管理人员专职担任合规风控负责人,负责对机构经营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风险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7.业务环节的管理制度
8.加强对关联机构和分支机构的管理
三、对登记备案与合格投资者的要求
(一)对登记备案的要求
1.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和股权投资基金采取登记备案管理,登记备案不是行政许可, 无需履行审批程序。
2.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根据登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和备案股权投资基金的合规情况、诚信情况、规模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分类公示,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二)对合格投资者的要求
1.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2.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股权投资基金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或者股权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以下主体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1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 2 )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四、对资金募集的要求
(一)宣传推介中的禁止行为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股权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在宣传推介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1.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或者为投资者提供多人拼凑、资金借贷等满足投资金额的建议或者便利。
2.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及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3.口头或者通过签订回购协议、承诺函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最低收益,或者预测收益率。
4.宣传推介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夸大宣传、片面宣传股权投资基金, 违规使用安全、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本金无忧等可能使投资者认为投资股权投资基金没有风险的表述。
6.诋毁其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或者销售机构。
7.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者推荐性文字。
8.向投资者宣传的股权投资基金投向与股权投资基金合同约定的投向不符。
9.未充分披露股权投资基金交易结构、各方权利义务、收益分配、费用安排、关联交易(如有)、委任投资顾问(如有)等情况。
10.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行为。
(二)登载过往业绩应遵循的原则
股权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可以登载该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股权投资基金的过往业绩股权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过往业绩的,一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基金合同已生效一段时间,如6个月以上。
2.应登载完整的业绩记录。
3.如基金存续期间较长,可登载近几年的完整、连续业绩,如近5年完整的业绩记录。
五、对投资运作的要求
(一)基金合同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可以由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并在基金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托管
担任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净资产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
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3.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4.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5.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投资运作中的禁止行为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人、股权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市场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股权投资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或者以利益输送为目的,与特定对象进行不正当交易,或者在不同股权投资基金账户之间转移收益或亏损。
4.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5.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末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6.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9.未针对每只股权投资基金设置独立账户,或者开展借新还旧、期限错配等业务。
10.进行商业贿赂。
11.将账户出借给第三方进行交易,或者违反账户实名制的规定,下设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等。
12.直接或间接参与场外配资活动或者为场外配资活动提供服务或便利。
13.外接未经监管机构或者自律组织认证的其他交易系统,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端口服务便利。
14.通过境外机构或者境外系统下达投资交易指令。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六、对信息披露与服务机构的基本要求
(一)对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1.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相关信息
(1)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2)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2.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1 )股权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项目、投资额度、基金资产等信息。
(2 )股权投资基金运行期间,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对外投资情况、基金财务情况、项目运营和风险情况、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基金费用支出情况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
(3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发生重大事项变更,股权投资基金发生触及基金止损线或者预警线、管理费率或者托管费率变更、清盘或者清算、重大关联交易、提取业绩报酬等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
(二)对服务机构的基本要求
股权投资基金投资顾问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投资顾问活动,不得有以下行为:
1.泄露委托人的投资决策计划信息。
2.利用投资顾问服务与他人合谋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
3.为本机构、特定客户或者利益相关人的利益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4.以投资顾问机构从业人员个人名义收取投资顾问费用。
七、跨境股权投资基金的政府管理
(一)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参与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政府管理
1、对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管理
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应至少拥有一个“必备投资者" .
根据规定,”必备投资者"应当是具备创业投资专业能力与资金实力的投资者,“必备投资者” 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1 )以创业投资为主营业务。
(2 )在申请前三年其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美元,且其中至少5000万美元已经用于进行创业投资(在必备投资者为中国投资者的情形下,业绩要求为:在申请前三年其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其中至少5000万元人民币已经用于进行创业投资)。
(3)拥有3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管理人员。
(4)如果某一投资者的关联实体满足.上述条件,则该投资者可以申请成为必备投资者.
( 5 )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必备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认缴出资及实际出资分别不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及实际出资总额的1% ,且应对创业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必备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认缴出资及实际出资分别不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及实际出资总额的30%。
2. QFLP 试点
QFLP制度,即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制度,是指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资格审批和外汇资金的监管程序后, 将境外资本兑换为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境内的股权投资基金市场。QFLP 制度先后在北京、上海、天津、深圳、重庆.青岛等地区进行试点。
3、外商投资的有限合伙
2010年3月1日,《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使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华设立合伙企业成为可能,从而为外资以有限合伙的形式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奠定了法律依据。
(二)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资的政府管理(★)
1.境外股权投资基金向境内目标公司的投资
(1 )实质:境外主体的境内投资,需遵守国家对外商直接投资的法律监管。
(2)审批备案机构: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及外汇局。
2.境内股权投资基金向境外目标公司的投资
(1)投资方式
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
(2 )审批机关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以及外汇局,如中国企业的主体资格特殊,还可能涉及国资委、中国证监会与中国银保监会.
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即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 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九、集资诈骗罪
(一)集资诈骗罪情形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二)集资诈骗罪处罚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2.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十、非法经营罪与虚假广告罪
(一)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 ,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二)虚假广告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1.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3.两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十一、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罪
1.《刑法》第-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i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 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
第三节 政府管理的形式与手段
处理方式
(一)行政监管措施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及其他相关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以下行政监管措施:
1.责令改正。
2.监管谈话。
3.出具警示函。
4.公开谴责。
对行政监管措施不服的,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等相关规定,自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行政处罚.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及其他相关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时,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等。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移送司法机关
中国证监会在检查中发现犯罪线索的,可以将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司法机关审查处理。
第四节 对创业投资基金的政策支持
对创业投资基金的政策支持
(一)运用税收政策,鼓励创业投资基金增加早期投资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按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发挥财政性引导基金作用,拓宽创业投资基金资本来源
(三)豁免国有股持股义务,保障创业投资基金可持续发展
(四)发布创投国十条,完善创业投资基金政策扶持体系
1.大力培育和发展合格投资者。
2.建立股权债权等联动机制,拓宽创投资金来源。
3.完善创业投资税收政策。
4.建立创业投资与政府项目对接机制。
5.研究鼓励长期投资的政策措施。
6.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
7.构建符合创业投资行业特点的法制环境。
8.落实和完善国有创业投资管理制度。
9.拓宽创业投资市场化退出渠道。
10.优化监管环境。
11.优化商事环境。
12.优化信用环境。
13.有序扩大创业投资对外开放。
14.鼓励境内有实力的创业投资企业积极稳妥“走出去”。
15.健全创业投资服务体系。
16.加强各方统筹协调。
第十章 行业自律
第一节 行业自律概述
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性质
(一)基金行业协会定义
基金行业协会是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
(二)基金业协会采用会员制
1、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必须加入基金业协会成为会员。
2.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是否加入基金业协会由其自行决定。
3、基金业协会会员可分为普通会员、联席会员、观察会员、特别会员。
( 1 )普通会员包括公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协会规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2)联席会员包括基金销售、评价、支付结算、投资咨询、信息技术服务、律师或会计师事务所等基金服务机构。
(3)观察会员包括不符合普通会员条件的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
(4)特别会员包括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指数公司、经副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各类基金行业协会.境内外其他特定机构投资者等。
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组成
(一)会员大会
基金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
(二)理事会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其中会员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
(三)监事会
监事会是基金业协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督基金业协会各项执行工作。
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工作职责
1、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2、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3、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4、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
5、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推动行业创新,开展行业宣传和投资人教育活动。
6、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7、依法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
8、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节 登记与备案
一、登记与备案的原则和基本要求
(一)登记与备案的原则
1.及时性
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基金管理人的登记。
管理人应当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向基金业协会进行重大事项变更。
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的20个工作日的,基金管理人应对所募集的基金进行备案。
2.信息报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
(二)登记与备案的基本要求
1.主体资格要求
基金管理人只能是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自然人不能登记为基金管理人。
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公司型基金在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续的同时,还需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
2.专业化经营要求
(1)基金管理人的主营业务应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无关的业务。
( 2 )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 ”资产管理”“股权投资” “创业投资" 等与基金投资管理业务相关的字样。
(3)同一基金管理人不可兼营多种类型的基金管理业务。
3、防范利益冲突要求
(1)基金管理人管理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应当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
(2)基金管理人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其他非金融业务。
4、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要求
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从业人员和实际的经营场所,其从业人员的人数应当与其内部机构的设置和内控制度相匹配,并且应当具备相应数量的专职的高管人员。
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充足的资本金,以维持一定期间内的基金管理人的人员工资、办公开支租赁费用等运营费用支出。
二、登记与备案的方式
1.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完备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2.基金业协会可以采取约谈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检查,以及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专业协会征询意见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核查。
3.股权投资基金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股权投资基金基本情况的方式,为股权投资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三、登记与备案的内容
(一)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内容
1.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3、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
4、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
5.基金管理人的基本制度。
6.法律意见书。
7.基金业协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基金备案的内容
1.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2.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3、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
4、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5.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三)发生重大事项报送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1、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
2、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
4、对基金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
四、法律意见书
出具法律意见书应重点核查的内容:
1.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2、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4、申请机构股东的基本信息股权结构情况。
5.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请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
6、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若有,请说明情况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 20%以上的其他企业。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
7、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8、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经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
9、申请机构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说明其外包服务协议情况及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10、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11.申请机构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
12、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的情况。
13、申请机构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14、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五、登记与备案的自律管理措施
(一)不予登记
1.在申请登记前违规发行私募基金,且存在公开宣传推介.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行为的。
2、申请机构存在虚假填报、恶意欺诈等行为。申请机构提供或串谋提供虚假登记信息,或提交的登记信息存在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
3、申请机构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 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的。
4、申请机构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企业公示名单的。
5.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最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记录,或者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暂停受理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
1.基金管理人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的。
2、已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因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企业公示名单的。
3、已登记的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
(三)将管理人列入异常机构对外公示
已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存在如下情况之一的,基金业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 并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对外公示, 一旦基金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1.基金管理人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累计达2次的;
2、已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因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企业公示名单的;
3、已登记的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
第三节 其他自律管理
一、股权投资基金募集程序
(一)特定对象确定
募集机构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的结果的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逾期需要重新评估但投资者持有同一股权投资基金产品超过3年的情形除外。
如果募集机构线上募集,也应当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
(二)投资者风险等级划分
基金募集机向对普通投资者要按照风险承受能力由低到高至少分为CI (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C2、 C3、 C4、 C5五种类型,对专业投资者可以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
C1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作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没有风险容忍度或者不愿承受任何投资损失。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风险类型评估
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按照风险由低到高的顺序,至少划分为R1. R2、R3、R4、R5 五个等级。.
(四)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1. C1 型(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RI级基金产品。
2. C2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R2级及以下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
3、C3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R3级及以下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
4、C4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R4级及以下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
5、C5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所有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
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普通投资者不得购买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
(五)基金风险揭示
1.股权投资基金的特殊风险:基金合同与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 基金未托管所涉风险、基金委托募集所涉风险、外包事项所涉风险、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未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风险等。
2.股权投资基金的一般风险:资金损失风险、基金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投资标的的风险、税收风险等。
3.基金募集机构应对基金合同中的投资者权益相关重要条款与投资者逐项确认,包括当事人权利义务、费用及税收、纠纷解决方式等。
(六)合格投资者确认
(七)投资冷静期
基金合同中应当设置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在投资冷静期内,募集机构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但并不禁止投资者主动联系募集机构。
(八)回访确认
募集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应当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留痕方式进行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回访确认程序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无效。
二、信息披露管理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信息披露的主要事项
1.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2.信息披露的主要事项
(1 )基金募集期向投资者披露的事项基金募集期间,应当在宣传推介材料中向投资者披露如下信息:
①基金基本信息。
②管理人基本信息。
③基金的投资信息。
④基金的募集期限。
⑤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
⑥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
⑦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
⑧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的诚信情况说明。
⑨其他事项。
( 2 )基金运行期间向投资者披露的事项
①季度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
②年度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4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基金的财务情况、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投资者账户信息、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
(二)信息披露的禁止性行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基金信息,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1.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
2.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4、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6、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7、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 等相关措辞。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信息披露的自律管理措施
如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披露信息或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基金业协会将采取如下管理措施:
1.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投资者可以向基金业协会投诉或举报,基金业协会可以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主要负责人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参加强制培训、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等纪律处分;
2.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违反《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基金业协会可视情节轻重对基金管理人采取公开谴责、暂停办理相关业务、撤销管理人登记或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金业协会可采取要求参加强制培训、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认为不适当人选、暂停或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3、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在一年之内两次被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等纪律处分的,基金业协会可对其采取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在两年之内两次被采取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的,由基金业协会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三、内部控制指引
1.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应遵循专业化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2.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应该具备至少2名高级管理人员,且应当设置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
3、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合格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4、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委托募集的,应当委托获得中国证监会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募集私募基金,并制定募集机构遴选制度。
5.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财产分离制度,股权投资基金财产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之间、不同股权投资基金财产之间、股权投资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之间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6、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股权投资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