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
这是一篇关于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的思维导图,阐述了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的变更事项、变更情形以及变更申报资料三方面内容。
看完本文之后,大家就要知道我国法律对于民事诉讼流程的具体规定。这是很重要的常识问题,在了解清楚之后才能知道需要按照什么样的流程进行审理民事案件,才能更好的进行处理民事纠纷。
宪法:立法法、国务院组织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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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
变更事项
注册管理事项变更
药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载明的技术内容和相应管理信息的变更
生产监管事项变更
药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变更情形
持有人变更管理
1、变更药品持有人的,药品的生产场地、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应当与原药品一致;
发生变更的,可在持有人变更获得批准后,由变更后的持有人按规定经批准、备案后实施或报告
2、申请变更境内生产药品的持有人
受让方应当取得相应生产范围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后,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提出补充申请
申请变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持有人,受让方还应当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数量和布局要求。
变更后的持有人应当具备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
转让的药品在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后,符合产品放行要求的,可以上市销售。
3、境外持有人之间变更的
由变更后持有人向药审中心提出补充申请
4、已在境内上市的境外药品转移之境内生产的
由境内申请人按照药品上市注册申请的要求和程序提出申请,相关药学、非临床研究和临床研究资料(适用时)可提交境外生产药品的原注册申报资料,符合要求的可申请成为参比制剂。
5、持有人名称、生产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名称等变更
完成药品生产许可证相应事项变更后,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就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相应管理信息变更进行备案
药品生产场地变更管理
1、生产场地包括持有人自有的生产场地或其委托生产企业相应的生产场地
2、变更药品生产场地的,药品的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应当与原药品一致,持有人应当确保能够持续稳定生产出与原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的产品。
药品的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发生变更的,持有人应当进行充分研究、评估和必要的验证,并按规定经批准、备案后实施或报告
3、境内持有人或药品生产企业内部变更生产场地、境内持有人变更生产企业
持有人应当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变更技术指导原则要求进行研究、评估和必要的验证,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提出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4、境外持有人变更药品生产场地且变更后生产场地仍在境外的
按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进行研究、评估和必要的验证,向药审中心提出补充申请或备案
5、生物制品变更药品生产场地的
持有人应当在《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获得批准后,按照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变更技术指导原则要求进行研究验证,属于重大变更的,报药审中心批准后实施
其他药品注册管理事项变更
生产设备、原辅料及包材来源和种类、生产环节技术参数、质量标准等生产过程变更的
持有人应当充分评估该变更可能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影响的风险程度,确定变更管理类别,按照有关技术指导原则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充分研究、评估和必要的验证,经批准、备案后实施或报告
变更申报资料
一、药品注册证书等复印件
包括申报药品历次获得的批准文件:药品注册证书、药品补充申请文件、药品再注册批件。
相应文件应当能够清晰说明该品种完整的历史演变过程和目前状况
二、证明性文件
(一)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名称、注册地址变更
1、境内生产药品
提交变更前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记录页、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境外生产药品
境外持有人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代理相关注册事项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文书及公证、认证证书,并附中文译文;中国境内注册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境外生产药品,应当提交有关国家或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允许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的证明文件,以及公证、认证文书,并附中文译本
(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主体变更的
提交有关变更前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记录页、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以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协议原件(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当隐去)
境外持有人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代理相关药品注册事项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文书及公证、认证文书,并附中文译本;中国境内注册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境外生产药品,应当提交有关国家或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允许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的证明文件,以及公证、认证文书,并附中文译本。
三、申请人承诺
受让方对拟转让药品的生产场地、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应当与原药品一致、不发生变更的承诺。
四、其他
国家药监局规定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