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三章 安全生产法
这是一篇关于第三章 安全生产法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1.立法的目的、适用范围,2.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4.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5.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6.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7.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通过该模板清晰了解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置、高危单位安管人员任免告知备案等保障措施,确保企业运营符合法规要求。对于从业人员而言,模板中明确列出了他们在安全生产中的权利和义务,有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履行应尽职责。在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方面,模板涵盖了监管部门行政许可职权、监督检查要求、拒不执行停电措施规定等内容,为监管工作提供了清晰的指引。对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模板也给出了国家应急能力建设、高危单位应急救援组织、事故报告和处置等详细信息,帮助相关方面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无论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负责人,还是从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人员,亦或是相关领域的学生和研究人员,这个《第三章 安全生产法》思维导图模板都是不可或缺的学习和工作助手。
编辑于2026-03-14 18:21:42这份安全生产单行法律思维导图模板,是安全生产相关从业者、企业管理人员以及法律学习者的必备资料。在安全生产日益受到重视的当下,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单行法律是确保生产活动合法合规、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然而,安全生产单行法律内容繁多、条款细致,学习和记忆难度较大,这份思维导图模板则能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安全生产无小事!这份大纲全面覆盖矿山、危化品、建筑等6大领域法律要点,从特种设备监管到消防应急救援,助你快速掌握关键安全规范重点包括:1.危化品全流程管理(生产、运输、经营);2.建筑工程许可与质量管控3.矿山作业安全与尾矿库预防措施4.道路交通安全特别规定5.消防单位职责与灭火救援6.特种设备事故调查与使用规范一图读懂法律责任,筑牢安全防线!" 安全生产从业者可以借助它更好地履行职责,确保生产过程中的法律合规;企业管理人员能够利用它完善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防范法律风险;法律学习者则可通过它快速梳理知识框架,提高学习效率。它是学习和应用安全生产单行法律的实用工具,助力各方更好地维护安全生产秩序,保障社会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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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安全生产法
1.立法的目的、适用范围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
不适用境外或港澳特别行政区
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组织
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2.消防、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核与辐射、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消防+核与特种设备+海陆空安全)
2.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
1.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工作原则: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三管三必须)
责任划分: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
机制: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
2.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当董事长或总经理长期缺位,将由其授权或委托的副职或其他人主持单位全面工作
3.工会的权利与地位
1.重点:无实权,仅有监督权和建议权
2.单位制定或修订安全生产相关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3.可以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4.其他职权
1.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2.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事故隐患-有权提出解决意见
3.危及人员安全情况-有权建议组织人员撤离危险场所
4.有权参加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4.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1.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2.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必须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级人民政府授权(授权后可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5.安全生产监管
综合监管
应急管理部
行业专项监管
交通运输部、住建部、水利部等
6.新兴行业监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7.单位委托安全评价或检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1.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2.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1.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
1.股份制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
2.非公司制——主要负责人
3.个人投资——投资人、股东
2.按照规定进行提取和使用,专门用于改造安全生产条件,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实行专款专用,属于持续性投入
不得列入:安全设施“三同时”、新扩改建项目的安全评价、员工的薪酬福利等
3.投入不足,发生事故的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撤职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2万以上20万以下罚款
一般事故:2-5万;较大:5-10万;重大10-15万;特大:15-20万
3.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置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航空、道路、铁路和船舶)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装卸、储存)单位
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其他行业(非金矿建危运高危行业)
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
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下
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注: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不满、超过不含本数
违反规定(配置不符)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责令停产停业
对单位,处10万以上20万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2万以上5万以下罚款
4.高危单位安管人员任免告知备案
危险物品生产、储存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危金矿)
5.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考核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高危行业(金矿建危运)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单位(烟金危矿)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需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考核合格
6.注安师的要求
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装卸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危金矿)必须配置
7.从业人员教育与培训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人员纳入统一管理,并对劳务派遣、高校实习等人员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同时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采取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未取证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责令停产停业
对单位,处10万以上20万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2万以上5万以下罚款
8.安全评价与安全设施“三同时”
安全设施“三同时”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的投资费用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不得列入安全生产费
安全评价
矿山、金属冶炼、(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危金矿)
安全设施设计
矿山、金属冶炼、(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有关部门审查(危金矿)
安全责任
9.安全设备达标管理
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0.特种设备规定
海洋石油开采、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11.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
1.登记建档;2.定期检测、评估、监控;3.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4.将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完成评估、评价报告后15日内备案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每季度向市级报送一、二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市级每半年向省级报送一级备案材料
重大危险源重新辨识、评估和定级后及时更新档案并重新备案
12.风险分级管理与隐患排查治理
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一般隐患,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排除;重大事故隐患,主要负责人或有关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
重大隐患逾期未治理,责令停产整顿,直至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后,有条件的单位进行自评估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每季度(下一季度15日前)、每年(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需要主要负责人签字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
隐患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隐患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隐患治理方案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13.经营场所和宿舍安全要求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应当保持安全距离
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出口和疏散通道
14.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要求必须是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15.劳动防护用品规定
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义务: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16.安管人员安全检查职责和重大隐患报告义务
一般隐患:立即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如实记录在案
处理不了,及时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其处理
重大事故隐患:(不得处理)及时报告主要负责人,由其处理
处理不及时,可越级上报,向负有安监职责的部门报告
17.交叉作业安全管理
两个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面),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并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
两个以上单位可以签订多方安全管理协议
协议内容:项目名称、作业范围、安全目标、双方权利和义务、安全投入保证、安全保证金的缴纳和扣除、奖惩原则等
18.发包、出租的同一协调管理
不得将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二选一)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及时督促整改
19.工伤保险和安责险
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单位全额缴纳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的应当投保安责险(烟民建危矿+运金鱼)
安全生产责任险(商业保险)
赔偿范围
从业人员——人员伤亡赔偿(医疗费、伤残补助、死亡赔偿金等)
第三者——人员伤亡赔偿+财产损失
技术服务
保险机构应当按规定和合同约定提供事故预防技术服务(不得另收费,可以委派出去)
保费
生产经营单位足额缴纳保费,不得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可据实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保险费率
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支付佣金比例不得高于5%
死亡伤残责任限额不得低于40万元,覆盖全体从业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岗位等差别对待
4.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1.工伤概不负责或生死协议无效
劳动合同应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不得订立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事故伤亡依法承担的责任的协议条款
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投资人处2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只罚个人,不处罚单位)
2.从业人员权利
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不得因行使权利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解除劳动合同
紧急避险权: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或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必须采取措施后撤离)
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和有权提出民事赔偿要求(工伤+民事)
3.从业人员义务
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工作所需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能力
发现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5.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监管部门行政许可职权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验收通过
未取得批准或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活动,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应当立即予以取缔
已取得批准但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购买指定品牌或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其他产品
2.监督检查职权范围(不得影响正常生产活动)
1.现场检查权
进入单位检查,调阅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涉密资料也可以查阅,但应当为其保密
2.现场处置权
发现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可以直接作出处罚决定
对个人(200元以下)、对法人单位或组织(3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100元以下罚款
3.紧急处置权
发现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离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后,经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4.查封扣押权
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设备、设施、器材以及违法生产、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扣押
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
查封、扣押期限不超过三十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延期不超过三十日,且应书面告知当事人)
查封、扣押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或技术鉴定的期间,相关检测、检验和技术鉴定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3.监督检查的要求
1.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2.书面记录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安全监管职责部门报告
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中,应当相互配合,实行联合检查
4.拒不执行的停电措施规定
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通知有关部门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的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除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24h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紧急情况,可以直接通知断电)
5.安全违法行为举报
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核查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举报
6.安全生产公益诉讼
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起诉主体只能是人民检察院,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的被告是行政主体
其中的重大事故只是表达一种严重状态,公益诉讼并不以造成重大事故为起诉前提
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人民检察院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后、提起诉讼前,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7.黑名单制度
6.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1.国家应急能力建设
(国家)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内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协助履行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2.高危单位应急救援组织
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相衔接,同时定期组织演练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默认大型)、建筑施工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金矿建危运)
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默认大型)、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设施,并经常进行维护、保养
3.事故报告和处置
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在1小时内如实报告事故发生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瞒报、迟报或谎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混灭有关证据(救人破坏现场除外)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2小时内上报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同时不得瞒报、迟报、谎报
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立即赶到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4.事故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原则: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
7.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1.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
1.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失实报告,责令停业整顿,对机构处3万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评价、认证、检验、检测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10万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0万的,处10万以上20万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处5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直接责任人员,吊销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2.主要负责人不履行职责
未发生事故情形
1.责令限期整改,处2万以上5万以下罚款
2.逾期未改正,处5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责令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发生安全事故的
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刑罚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于重、特大事故,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
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期间擅离职守、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瞒报、谎报、迟报处罚相同
事故调查条例:存在以下行为,处上一年收入40%-80%罚款
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3.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履行职责
未发生事故
责令限期整改,处1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
发生事故的
暂停或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4.按日连续处罚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有关部门可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累加连续处罚)
1.违反规定
2.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
3.拒不改正
5.关闭生产经营单位
安管监督部门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吊销证照。单位负责人五年不得担任任何单位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
1.存在重大事故隐患,180天内三次或一年内四次受到行政处罚
2.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3.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重大、特大事故的
4.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做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