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四章 安全生产单行法律
这份安全生产单行法律思维导图模板,是安全生产相关从业者、企业管理人员以及法律学习者的必备资料。在安全生产日益受到重视的当下,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单行法律是确保生产活动合法合规、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然而,安全生产单行法律内容繁多、条款细致,学习和记忆难度较大,这份思维导图模板则能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安全生产无小事!这份大纲全面覆盖矿山、危化品、建筑等6大领域法律要点,从特种设备监管到消防应急救援,助你快速掌握关键安全规范重点包括:1.危化品全流程管理(生产、运输、经营);2.建筑工程许可与质量管控3.矿山作业安全与尾矿库预防措施4.道路交通安全特别规定5.消防单位职责与灭火救援6.特种设备事故调查与使用规范一图读懂法律责任,筑牢安全防线!" 安全生产从业者可以借助它更好地履行职责,确保生产过程中的法律合规;企业管理人员能够利用它完善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防范法律风险;法律学习者则可通过它快速梳理知识框架,提高学习效率。它是学习和应用安全生产单行法律的实用工具,助力各方更好地维护安全生产秩序,保障社会安全稳定。
编辑于2026-03-23 23:08:43这份安全生产单行法律思维导图模板,是安全生产相关从业者、企业管理人员以及法律学习者的必备资料。在安全生产日益受到重视的当下,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单行法律是确保生产活动合法合规、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然而,安全生产单行法律内容繁多、条款细致,学习和记忆难度较大,这份思维导图模板则能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安全生产无小事!这份大纲全面覆盖矿山、危化品、建筑等6大领域法律要点,从特种设备监管到消防应急救援,助你快速掌握关键安全规范重点包括:1.危化品全流程管理(生产、运输、经营);2.建筑工程许可与质量管控3.矿山作业安全与尾矿库预防措施4.道路交通安全特别规定5.消防单位职责与灭火救援6.特种设备事故调查与使用规范一图读懂法律责任,筑牢安全防线!" 安全生产从业者可以借助它更好地履行职责,确保生产过程中的法律合规;企业管理人员能够利用它完善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防范法律风险;法律学习者则可通过它快速梳理知识框架,提高学习效率。它是学习和应用安全生产单行法律的实用工具,助力各方更好地维护安全生产秩序,保障社会安全稳定。
这是一篇关于第三章 安全生产法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1.立法的目的、适用范围,2.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4.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5.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6.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7.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通过该模板清晰了解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置、高危单位安管人员任免告知备案等保障措施,确保企业运营符合法规要求。对于从业人员而言,模板中明确列出了他们在安全生产中的权利和义务,有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履行应尽职责。在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方面,模板涵盖了监管部门行政许可职权、监督检查要求、拒不执行停电措施规定等内容,为监管工作提供了清晰的指引。对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模板也给出了国家应急能力建设、高危单位应急救援组织、事故报告和处置等详细信息,帮助相关方面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无论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负责人,还是从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人员,亦或是相关领域的学生和研究人员,这个《第三章 安全生产法》思维导图模板都是不可或缺的学习和工作助手。
社区模板帮助中心,点此进入>>
这份安全生产单行法律思维导图模板,是安全生产相关从业者、企业管理人员以及法律学习者的必备资料。在安全生产日益受到重视的当下,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单行法律是确保生产活动合法合规、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然而,安全生产单行法律内容繁多、条款细致,学习和记忆难度较大,这份思维导图模板则能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安全生产无小事!这份大纲全面覆盖矿山、危化品、建筑等6大领域法律要点,从特种设备监管到消防应急救援,助你快速掌握关键安全规范重点包括:1.危化品全流程管理(生产、运输、经营);2.建筑工程许可与质量管控3.矿山作业安全与尾矿库预防措施4.道路交通安全特别规定5.消防单位职责与灭火救援6.特种设备事故调查与使用规范一图读懂法律责任,筑牢安全防线!" 安全生产从业者可以借助它更好地履行职责,确保生产过程中的法律合规;企业管理人员能够利用它完善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防范法律风险;法律学习者则可通过它快速梳理知识框架,提高学习效率。它是学习和应用安全生产单行法律的实用工具,助力各方更好地维护安全生产秩序,保障社会安全稳定。
这是一篇关于第三章 安全生产法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1.立法的目的、适用范围,2.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4.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5.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6.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7.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通过该模板清晰了解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置、高危单位安管人员任免告知备案等保障措施,确保企业运营符合法规要求。对于从业人员而言,模板中明确列出了他们在安全生产中的权利和义务,有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履行应尽职责。在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方面,模板涵盖了监管部门行政许可职权、监督检查要求、拒不执行停电措施规定等内容,为监管工作提供了清晰的指引。对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模板也给出了国家应急能力建设、高危单位应急救援组织、事故报告和处置等详细信息,帮助相关方面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无论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负责人,还是从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人员,亦或是相关领域的学生和研究人员,这个《第三章 安全生产法》思维导图模板都是不可或缺的学习和工作助手。
安全生产单行法律
1.矿山安全法
1.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3.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期限内不得开采或毁坏
4.矿山使用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使用
5.矿山企业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
6.必须对作业现场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
氧浓度19.5%-23.5%
7.矿山企业对尾矿库、矿山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
2.消防法
1.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
1.县级以上住建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2.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3.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建部审查,住建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审查不合格,不得施工
4.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或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需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未提供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批复开工报告
2.公众聚集和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
1.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
告知承诺模式
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符合标准规定的承诺,并对承诺和材料真实性负责
非告知承诺制
消防救援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现场场所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2.大型群众性活动
承办人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3.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疏散预案
2.按照国家、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验、维修
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存档备查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4.消防重点单位的安全管理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或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2.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3.还应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
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建立巡查记录
4.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
5.消防组织的规定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规定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
2.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地方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3.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规定
1.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2.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
3.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4.前三条规定意外距离综合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5.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4.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符合有关规定并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验收(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5.机关、团体等单位和村委会、居委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6.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专职、志愿消防队等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救援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扑救工作
6.灭火救援规定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保障
2.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严禁谎报火警。
3.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4.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给予救援。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开展救援
5.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
6.火灾现场总指挥的有权决定的事项
1.使用各种水源
2.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3.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4.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5.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等
6.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7.综合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8.消防车、消防艇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
9.综合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10.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可向火灾发生单位索取救援人工费用
3.道路交通安全法
1.道路通行条件
1.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警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红、绿、黄,黄灯表示警示
2.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距道口一定距离设置警示标志
3.道路两侧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4.道路出现坍塌、坑槽、水毁等损毁或交通设施损毁的,道路、交通设施养护部门或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5.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6.占用、挖掘道路或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7.施工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并在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施工完毕后,迅速清除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恢复通行
8.新、扩、改建的公共场所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改作他用
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不影响人、车通行)
9.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
2.机动车通行规定
1.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2.道路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3.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4.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到交警指挥时,应当按照交警指挥通行
5.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以下情形不得超车:
1.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2.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3.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警、消、救、抢)
4.行经交叉路口、隧道、人行横道、交通流量大、弯道、陡坡、窄桥、铁道口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6.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无交通信号),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右让左,左让直,转弯让直行)
1.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2.右方道路来车先行
3.右转弯车让左转弯车先行
7.遇到前方停车排队或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无交通信号)遇到前方停车排队或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8.机动车经过人行横道应当减速行驶;遇到人正通过人行横道的,应当停车让行。
经过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避让
9.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10.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车不能(违反规定)载货、货车不能载人
11.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
12.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
13.洒水车、清扫车进行作业时,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不得逆向行驶
14.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
3.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1.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速不超过15公里
4.高速公路特别规定
1.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2.高速公路限制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
3.机动车高速上发生故障时,应在故障车来车方向150米以外设置警告标志,车上人员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应急车道内
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后,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拽牵引
4.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4.特种设备安全法
1.特种设备法监察范围
1.适用范围
1.对人身或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2.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不适用(海洋石油开采、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也不适用)
2.人员资格
2.特种设备生产
1.按分类监管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满足以下条件可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许可
1.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2.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3.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2.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必须经(市监局)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游客氧锅瓶)
3.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或采用的新材料,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需要通过型式试验验证的,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不是所有的新产品、新部件、新材料都要进行型式试验,是需要进行的才必须进行
4.特种设备出厂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资料,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5.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由电梯制造单位或委托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的安全性能(质量安全)负责
6.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
1.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将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2.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使用单位将其存入技术档案
7.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过程和其他特种设备(除场内机动车辆)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的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交付使用
3.特种设备经营
1.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进口特种设备的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应当采用中文
3.进口特种设备,应当向进口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前告知
4.特种设备使用安全
1.使用单位定义
一般是指特种设备的产权单位(产权所有人),也可以是通过合同关系确立的实际使用管理者
特种设备用于出租的,出租期间,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
2.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3.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市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置于该特种设备显著位置处
使用前任何时候都可以登记,使用后限制30日内
使用单位未办理使用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预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1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
使用单位向特种设备所在地的市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其下一级办理)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1.整机出厂的特种设备,一般在投入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
2.流动作业的——产权单位所在地办理
3.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安装后、使用前——使用地登记办理
4.车用气瓶投入使用前——产权单位所在地办理
4.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1.特种设备(车用气瓶除外)使用登记标志与定期检验标志合二为一,统一为《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2.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车牌应固定在车辆前后悬挂车牌的部位
3.移动式压力容器应当将电子密匙或登记发放的IC卡随车携带
4.使用标志其他规定
1.锅炉、固定式压力容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将《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或使用单位盖章(签名确认)的复印件悬挂或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
无法固定或悬挂时,可以存放在使用单位的安全技术档案,同时将使用登记证编号标注在特种设备产品铭牌或可见部位
2.旅游观光车、有驾驶室的特种设备——粘贴在驾驶室挡风玻璃右前方
3.移动式压力容器——随容器携带,打印二维码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悬挂或固定在乘客入口处或售票处
5.电梯——电梯轿厢或扶梯、人行道入口
5.新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办理使用登记时,由登记机关签发《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并加盖登记机关公章
该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后,由定期检验机构签发《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并加盖检验专用章
5.特种设备使用管理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2.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1.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3.特种设备管理机构设置要求
1.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配置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电、客、大)
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指以特种设备作为经营工具的使用单位
2.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配置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3.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单位
1.使用电站锅炉或石化与化工成套装置的
2.使用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电梯的,或公众聚集场所使用30台以上(含30台)电梯的
3.使用10台以上(含10台)大型游乐设施、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的
4.使用客运架空索道或客运缆车
5.使用特种设备(不含气瓶)总量50台以上(含50台)的
4.设置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
1.使用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2.5mpa锅炉的
2.使用5台以上(含5台)第三类固定式压力容器的
3.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气瓶充装的
4.使用10公里以上(含10公里)工业管道的
5.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或客运拖牵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
6.使用各种特种设备(不含气瓶)总量20台以上(含20台)
5.除以上规定以外的单位可配备兼职安全管理员,也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人员负责使用管理。特种设备使用的责任主体仍为使用单位
4.特种设备维护保养
1.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至少每月进行1次自行检查)
检查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
2.法律对维护保养单位有专门资质要求的,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维护保养
3.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4.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电梯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使用单位应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特种设备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5.特种设备日常管理
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报告单位负责人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3.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禁止带病作业)
6.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7.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将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8.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
从事锅炉清洗的,也需要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
9.电梯的维护保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维护保养单位对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立即赶赴现场,采取必要的救援措施
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电梯投入使用后,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和改进建议
制造单位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6.特种设备改造与报废
1.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
2.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达到报废条件的,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3.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
需要进行修理、改造的——检验合格
不需要进行修理、改造的——安全评估合格
4.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原制造企业不再承担相应安全责任,而是由对其进行修理、改造或安全评估的机构承担相应安全责任
5.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1.检验、检测机构具备的条件
1.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2.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3.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2.检测、检验人员应当经考核,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资格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4.检验、检测人员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
5.负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市监局)应组织对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6.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为检测、检验机构提供特种设备相关资料和必要检验、检测条件,并对资料真实性负责
7.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推荐或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检验、检测过程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6.特种设备的监管
1.负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应当对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2.受理、审查、许可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3.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或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消除事故隐患
紧急情况下可以先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随后补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4.不得要求已经按照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和检验合格的设备重复进行检验
5.监督管理部门执法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
6.监管部门和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监察过程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7.特种设备事故调查
违反规定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三年内,负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
5.建筑法
1.施工许可证
1.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用施工许可证
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不用申请
2.按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2.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1.已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依法应当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3.施工许可的延期
4.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1.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2.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的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3.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5.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6.建设单位应当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1)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4)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7.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8.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9.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10.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1.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12.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筑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不得擅自施工
13.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14.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5.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1.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设计文件选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指标
3.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材料,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4.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5.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施工单位不得修改设计
6.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6.法律责任
1.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
2.发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或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3.超资质承揽工程的,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4.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
5.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
6.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其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因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和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承包单位将工程转包的,或违法规定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因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接受转包或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危险化学安全法
1.法的适用范围
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
2.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执行
3.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法的规定执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法
2.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
3.危化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权
1.进入作业现场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资料,必要时可对危险化学品实施抽样监测
2.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危化品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开展在线巡查抽查
3.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限期消除
4.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等,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5.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危化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的危化品、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6.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责令限期改正
7.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4.危化品生产、储存安全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由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新、扩、改的危化品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2.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评价情况报所在地市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危化品条例中应急管理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做出安全条件审查的决定
3.危化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报所在地市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审查
危化品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查
4.生产、储存危化品的单位,应当对其敷设的危化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定期对管道检查、检测、巡护
危及危化品管道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七日前将施工方案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5.危化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6.危化品生产、进口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进口的危化品相符的中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上粘贴、印刷或栓挂与包装内危化品相符的中文化学品安全标签
危化品生产、进口企业发现危化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7.重复使用的危化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做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危化品条例中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8.生产、储存危化品的企业,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安全生产条件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
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9.生产、储存剧毒或易制爆危化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易制爆危化品的品种、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防范措施防止化学品丢失或被盗
发现剧毒、易制爆化学品丢失或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根据情况及时通报应急管理等部门
生产、储存剧毒或易制爆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依法报公安机关备案
10.危化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储存专柜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储存场所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收发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5.危化品的使用安全
1.使用国家规定种类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2.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条件
(1)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
(2)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装备、设备和物资
(4)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请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颁发危化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
6.危化品的经营安全
1.国家对危化品经营(包含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化品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2.从事剧毒、易制爆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含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向所在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向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申请
应急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并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申请人持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化品经营活动
3.危化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4.取得危化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使用证和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企业凭相应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构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购买易制爆危化品的,应当持有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化品(含有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食品添加剂、药品、兽药、消毒剂等除外)
5.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1.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2)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的说明
(3)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4)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2.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书面答复)
6.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销售剧毒、易制爆危化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危化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许可证件或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7.剧毒、易制爆危化品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三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危化品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8.使用剧毒、易制爆危化品的单位不得出借、转让其购买的危化品;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并在转让后三日内将转让的剧毒、易制爆危化品品种、数量及流向信息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9.禁止在互联网上销售、购买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7.危化品的运输安全
1.从事危化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水路运输许可或办理备案手续
2.道路、水路运输危化品的,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许可或办理备案手续的运输企业承运,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
危化品道路、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3.危化品道路、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
危化品装卸作业应当遵守相关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监控下进行
集装箱装箱作业应当在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指挥或监控下进行;装箱完毕后,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签署装箱证明书
上述人员应当熟悉所运输危化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掌握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
4.运输危化品应当根据危化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装备、设备和物资
5.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
1.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
2.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3.应当按要求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化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
4.危化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对运输车辆、驾驶人员的作业状态进行实时监控、管理,及时纠正违法违规驾驶行为
5.运输危化品车辆的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日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四小时,夜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二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6.运输危化品途中需要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7.运输剧毒、易制爆危化品因住宿或发生影响正常运输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8.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化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化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
危化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或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9.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目的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10.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需提交的材料
1.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2.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
3.承运人取得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相应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相应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
4.本法规定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11.剧毒、易制爆危化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出现流散、泄露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6.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
1.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危化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确定船舶运输危化品的安全运输条件
拟交付船舶运输的化学品的安全运输条件不明确的,货物所有人或代理人应当委托相关技术机构进行评估,明确相关安全运输条件并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交付船舶运输
2.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禁止通过内河水域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危险化学品
3.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化品数量有限制性规定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安排运输数量
4.船舶载运危化品进出内河港口,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5.在内河港口进行危化品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将危化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6.载运危化品的船舶通过通航建筑物的,应当符合通航建筑物安全管理有关要求,并提前向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报告
运行单位应当及时转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通过通航建筑物时,应当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
7.载运危化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进行引航的,应当申请引航
8.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化品匿报或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危化品或邮件、快件内夹带危化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收寄危化品
涉嫌违反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开拆,并通过取样检验等多种方式开展查验
8.危化品的登记
1.危化品生产、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危化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化品登记
2.危化品登记内容
(1)分类和标签信息
(2)物理、化学性质
(3)主要用途
(4)危险特性
(5)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
(6)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3.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危化品,不进行重复登记。当危化品有新的危险特性或其他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危化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4.国家对研究开发、试产试销过程中的低量低释放、低暴露的危化品等免予登记
5.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9.事故应急救援
1.危化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依法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物资等,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从业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可以与邻近的救援队伍签订协议
2.危化品单位应当将应急预案按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3.发生危化品事故后,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4.道路、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危化品事故的,驾驶人员、船员或押运人员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5.危化品单位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调度人员有权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
6.发生危化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本地区的危化品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7.危化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统一发布有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