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上海最全落户政策整理
这是一篇关于上海最全落户政策整理的思维导图,主要讲述的内容有居转户、应届生落户、留学生落户、引进人才落户、投靠类落户和企业人才落户等。
编辑于2021-09-02 15:11:32上海落户政策整理
1.居转户
申请条件
1.《上海居住证》满7年
2.上海社保满7年(社保)
3.缴纳所得税
4.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且专业与工种相对应
5.无违反国家及上海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申请材料
1.《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2.身份证正反面、户口簿地址页及本人信息页(或户籍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1.未婚:无需提供资料
2.已婚:结婚证盖章页及信息页
3.离异:离婚证盖章页及信息页、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
4.再婚:结婚证盖章页及信息页、离婚证盖章页及信息页、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
5.丧偶:丧偶相关证明【如户口注销信息页】
4.本市落户证明材料
1.本人在沪居住房屋:入户地房屋有效产权证
2.单位集体户:单位集体户口簿地址信息页(或户籍证明)、集体户管理单位的同意入户意见书
3.在沪亲属(直系亲属)房屋: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需注明与申请罗湖人的关系】
4.在沪实际居住地社区公共户:无
“房屋有效权证”是指以下凭证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载有产权份额或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法院生效判决或者公证部门公证书,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效房屋凭证。
5.补充材料
1.具有人事档案管理资质权的单位需提供人事档案核实情况表及相关复印材料等
2.企业非法人单位(分公司)的,提供用人单位上年度在沪缴纳增值税等税单【无需上传,现场提交】
3.申办单位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除以上材料外需进一步补充说明的材料】
6.配偶材料
1.配偶不随迁:配偶身份证正反面或户口簿地址页及本人信息页(或户籍证明)。
2.配偶随迁:配偶有效身份证正反面、户口簿地址页及本人信息页(或户籍证明);配偶工作单位有人事档案管理资质的提供人事档案核实情况表及相关复印材料;配偶承诺与授权【与主申请人共同签署】
7.子女材料
1.子女不随迁:子女身份证正反面或户口簿地址页及本人信息页(或户籍证明)
2.子女随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子女户口簿地址页及本人信息页(或户籍证明);满16周岁及以上在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的提供学籍证明、在读证明。
8.以(中、高级)职称、职业资格条件申报的材料
1.通过考试、评审取得的中级及以上专业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职务)证书及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
2.通过聘任方式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提供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
3.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或本市职业技能鉴定网可查询的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专业岗位的另需提供职业资格证(含执业注册证)。如:教师提供教师资格证,医师(护士)提供医师(护士)资格证(含执业注册证)】
9.以奖励条件申报的材料
在沪工作期间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的个人获奖证书。【省部级奖项及个人荣誉等相关材料应及时归入人事档案】能够通过电子证照库调取或者数据共享的,可免于提交。
10.以在本市直接投资条件申报的材料
1.企业验资报告和本市区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持证人员所在用人单位企业纳税完税凭证,如发生股权转让的,需提供投资人的完税凭证
2.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恩叔达到规定标准的材料
11.以科创条件申报的材料
科创人才范围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须经上 海科技企业孵化协会备案,下同)连续满 6 个月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 5%的创业人才,企业入驻孵化器期间,积 120 分。
12.以临港新片区条件申报的材料
自贸区临港新片区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推荐函
13.以张江科学城条件申报的材料
张江科学城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推荐表
14.以其他人才条件申报的材料
世博女兵另需提供征兵办材料
办理流程
1.资料齐全,30天内审核完成
2.应届生落户
适用对象
非上海户籍的上海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申请条件
按照《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本市户籍评分办法》进行评分,达到标准分72分
3.留学生落户
适用对象
获得国外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含)以上的人员
在国内获得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含)以上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直接来上海工作、就业并需在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做国外学位(历)认证
申请条件
来沪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
1.在国(境)外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2.在国内“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内非“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和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3.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4.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赴国(境)外进修、做访问学者满1年以上。
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应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应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5.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同时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达到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5倍,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的人员。
来沪创业的留学回国人员
1.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要求同上)或符合第4项条件,来本市创办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实缴),本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且为第一大股东(不含股份转让、后期资金注入),个人股份一般不低于30%),同时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留学人员在国(境)外院校获得的学历学位应属于教育部认可的范围。
2.留学人员回国后应直接来上海工作,累计待业时间不超过2年;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有效期在1年(含)以上,且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在6个月(含)以上(如合同约定有试用期的,需完成试用期后方可申报);留学回国人员年龄须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4.引进人才落户
适用对象
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引进上海市紧缺急需的国内优秀人才
引进人才种类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人员。
3.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4.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5.在本市重点支持的产业和领域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且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6.本市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
7.本市重点引进机构、项目或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8.本市重点产业发展紧缺急需、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 ),或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高技能人才。
9.本市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
10.在沪投资于本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为投资所在地的区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创业人才。
11.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及时调整引进人才范围。
5.投靠类落户
1.夫妻投靠
1.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
2.外省市少数民族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3.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2.子女投靠
1.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指在本市具有登记常住户口满5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后,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16周岁以下或普通高中就读学生,下同),已随外省市父(母)办理出生登记,现要求投靠本市父(母)户口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家庭户,且不因投靠落户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下同)落户.
2.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现已被批准回沪落户的人员,其生育的子女从未就业、未婚未育、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年龄不超过25周岁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3.经市教委批准已在本市落户的高校毕业生,其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在沪居住生活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4.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收养外省市小孩,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证》后随父(母)在沪共同居住生活满5年以上且未成年的,可准予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3.老人投靠
1.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回沪投靠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如系未生育或未领养过子女,本市亲属(父母、兄弟姐妹)愿意接受的,可准予其在本市亲属户口所在地落户。
2.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夫妻双方须同时符合规定年龄),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要求返沪投靠本市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6.创新/投资/企业人才落户
适用对象
创业人才 、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风险投资管理运营人才 、企业高级管理 和 科技技能人才 企业家
落户条件
1.创业人才
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首轮创业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 或者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2000万元及以上 (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上海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10% 的创业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满2年的 ,可以直接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
2.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
在上海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2年 ,最近3年累计实现5000万元及以上 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不少于5家且不是关联企业,技术合同履行率达到70%及以上)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可以直接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
3.风险投资管理运营人才
上海市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伙人或副总裁及以上 的高级管理人才,已经完成在上海市投资累计达到3000万元的,可以直接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
4.企业高管和科技技能人才
直接落户: 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 在上海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 且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达到100万元的企业高级管理、科技和技能人才,可以直接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
5.企业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家,可以直接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 1.运营上海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或持股不低于10% 的创始人。 2.企业连续3年每年营业收入利润率10%以上 ,且上年度应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 或科技企业连续3年每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0%以上 ,且上年度应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 ;或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3.企业的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不属于国家和上海市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目录。 4.企业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记录,无不良诚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