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六单元建设用地使用权思维导图
这是一篇关于第六单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用益物权概述,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的建设使用。将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的复杂法律概念和规定进行了系统梳理,便于学习者快速掌握关键知识点。该模板主要面向正在备考CPA(注册会计师)、注会以及经济法相关考试的考生。对于CPA和注会考生而言,经济法是考试科目之一,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物权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考试的重点内容,此思维导图能帮助他们高效复习,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和记忆;经济法学习者在学习过程中,面对繁杂的法律条文和概念,可通过该图理清思路,构建完整的知识体系。在备考刷题、课堂学习、知识回顾等场景中,这份思维导图都能发挥重要作用。考生在刷题时,可通过它快速回顾相关知识点,查缺补漏;在课堂上,学生可以跟随老师的讲解,结合该图更好地理解知识点;在知识回顾阶段,它能帮助学习者强化记忆,巩固所学内容。借助万兴脑图绘制的这款思维导图,让学习变得更加高效和轻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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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2026经济法(下)思维导图作品集,针对注册会计师CPA经济法后半部分重点章节进行系统整理,以思维导图和结构化学习笔记的形式归纳考试知识点,帮助考生快速建立商法、经济法相关知识体系。本作品集主要涵盖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十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第十二章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等核心内容,对证券发行与交易、上市公司相关制度、企业破产程序、破产债权、票据法律关系、支付结算、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反垄断以及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等重要考点进行归纳整理。作品集注重考试重点、核心法条和易混知识的系统梳理,通过层级清晰的思维导图呈现各章节知识之间的逻辑关系,方便快速理解和记忆。适用于CPA2026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课程学习、章节复习、真题知识点回顾、考前冲刺以及查漏补缺,可与经济法(上)配套使用,帮助考生形成更加完整的CPA经济法知识框架,提高学习与复习效率。
CPA2026经济法(上)思维导图作品集,面向注册会计师CPA考试经济法科目学习与备考,系统整理经济法上册核心知识点,通过思维导图、知识框架和学习笔记等形式,将复杂法律知识结构化、可视化呈现。本作品集主要涵盖第一章民法基本原理、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五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等重点内容,对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制度、诉讼时效、物权变动、合同订立与履行、违约责任、合伙企业以及公司法等高频知识进行系统归纳。内容注重知识体系梳理与考试重点提炼,将重要法律概念、法条规定、易混易错知识以及章节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整合,帮助学习者快速建立CPA经济法知识框架。适用于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课程学习、章节复习、考点记忆、考前冲刺及知识查漏补缺,也可作为经济法学习笔记和法律知识整理参考。通过思维导图快速掌握重点内容,提高理解、记忆和复习效率,为CPA2026经济法考试备考提供清晰实用的学习资料。
这是一篇关于第四单元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先界定外汇、外汇管理相关概念,明确《外汇管理条例》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制度分为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两大板块。经常项目包含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以及个人外汇管理,梳理收支审核规则与个人外汇便利化额度要求。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分为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外汇管理,区分外商直接投资与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资金汇出入规则,梳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等跨境投资渠道配套外汇监管要求,同时对外债登记、对外担保管理作出说明。最后介绍人民币汇率制度与外汇市场,我国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明确外汇市场交易主体与交易形式。导图清晰区分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监管差异,突出外汇登记、资金收付、跨境投资监管核心考点。无论备考 CPA 经济法的考生,还是从事跨境投融资、涉外财务、外汇业务企业财务人员与金融从业者,都可以借助导图系统掌握我国外汇监管知识点。
这是一篇关于第三单元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首先明确对外贸易法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界定对外贸易经营者资质,区分国营贸易管理规则。主体板块包含货物、技术进出口管理制度,确立自由进出口为原则、限制禁止为例外,配套自动许可、配额、许可证管理;同时梳理国际服务贸易一般例外与安全例外规则。重点讲解三大对外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措施针对价格不公行为、反补贴措施针对政府补贴行为、保障措施应对公平贸易下进口激增问题,清晰区分三类措施适用场景。导图详细列明各项救济措施启动流程、调查要求、实施期限、形式与实施限制,厘清临时措施、最终措施规则,对比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的核心差异。整体搭建起贸易主体、进出口管制、服务贸易、贸易救济完整知识体系,考点区分清晰,便于对比记忆。无论备考 CPA 经济法考生,还是从事国际贸易、跨境商事的外贸从业者、涉外律师,都可以借助导图掌握对外贸易监管与贸易救济整套规则。
这是一篇关于第二单元境外投资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首先界定境外投资概念,罗列取得境外各类权益、新设或增资境外企业等投资形式,对比境外投资与外商投资的差异,厘清资金流向区别,同时说明境外投资需要遵守东道国法律、双边及多边条约与国内相关规范,点明我国境外投资法规以部门规章为主的特点。导图明确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禁止情形,划定危害国家安全、违反国际条约、出口禁限品等红线。核心内容为境外投资核准与备案制度,区分商务部、国家发改委两大主管部门权责:涉及敏感国家、敏感行业项目实施核准制,非敏感项目适用备案制,区分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按照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标准划分备案机关层级,配套表格清晰汇总不同情形下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类型。完整梳理申请流程、驻外使领馆意见征询等实操要点,清晰区分核准与备案适用边界,是跨境投资监管核心考点。无论备考 CPA 经济法的考生,还是从事海外投资、跨境并购的企业法务、投融资从业者,都可以依托导图理清境外投资监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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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第二单元境外投资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首先界定境外投资概念,罗列取得境外各类权益、新设或增资境外企业等投资形式,对比境外投资与外商投资的差异,厘清资金流向区别,同时说明境外投资需要遵守东道国法律、双边及多边条约与国内相关规范,点明我国境外投资法规以部门规章为主的特点。导图明确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禁止情形,划定危害国家安全、违反国际条约、出口禁限品等红线。核心内容为境外投资核准与备案制度,区分商务部、国家发改委两大主管部门权责:涉及敏感国家、敏感行业项目实施核准制,非敏感项目适用备案制,区分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按照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标准划分备案机关层级,配套表格清晰汇总不同情形下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类型。完整梳理申请流程、驻外使领馆意见征询等实操要点,清晰区分核准与备案适用边界,是跨境投资监管核心考点。无论备考 CPA 经济法的考生,还是从事海外投资、跨境并购的企业法务、投融资从业者,都可以依托导图理清境外投资监管流程。
第六单元 建设用地使用权
用益物权概述 【理解】
用益物权
我国目前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民法典》规定的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与地役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建设用地使用权
《民法典》所称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并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权利
《土地管理法》修订后新增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并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居住权
居住权,是指自然人按照合同或遗嘱而取得的,对他人的住宅进行占有、使用,以满足生活居住需要的一种用益物权
设立居住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区别于租赁权: 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登记时设立、仅在住宅上存在、通常为无偿、不得转让、不得继承、权利人只能是自然人、期限可以为终身
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为了便利地利用不动产,通过法律行为设立或取得的对他人不动产加以利用,从而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
常见的设立地役权的情形有: 为铺设水管、电缆、输油管线等而需要利用他人的不动产,因架设铁塔、基站等而需要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为保持视野而限制他人对不动产的利用等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建设用地使用权 【记忆】
创设取得(一级市场)
创设取得可采取有偿出让或无偿划拨方式; 用于商业开发的建设用地,不得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移转取得(二级市场)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的条件: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 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 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的条件:
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 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不得转让的房地产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符合法定转让条件的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权属有争议的
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登记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期限
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以有偿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居住用地70年
工业用地50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 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期满的处理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
期满如需继续使用,应当至迟于届满前1年申请续期
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提前收回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
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
集体土地的建设使用 【记忆】
农田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例如,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其他集体土地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 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 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