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三单元合同的履行
这是一篇关于第三单元合同的履行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约定不明时合同内容的确定规则,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情势变更。对于CPA和注会备考者而言,合同法律知识是考试中的重要考点。此思维导图围绕约定不明时合同内容的确定规则、电子合同相关规定,以及涉及第三人合同履行时由第三人履行和向第三人履行的不同情形、权利义务关系等进行了细致梳理。通过清晰的框架和具体案例分析,备考者可以更加系统地掌握知识点,加深对合同履行相关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记忆,提高解题能力,在考试中取得优异成绩。会计从业者在日常工作中常常需要处理各类合同事务,准确把握合同履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至关重要。该模板中的内容能够帮助会计从业者在实际工作中,正确判断合同履行情况,明确各方责任,有效防范法律风险。例如,在涉及第三人履行合同时,能够依据相关规定妥善处理财务结算、债务承担等问题,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无论是CPA、注会备考者还是会计从业者,在学习和运用合同法律知识时,都需要一个清晰的知识体系作为支撑。这张思维导图以其简洁明了的结构和丰富详实的内容,提供了理想的学习和工作参考。强烈推荐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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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2026经济法(下)思维导图作品集,针对注册会计师CPA经济法后半部分重点章节进行系统整理,以思维导图和结构化学习笔记的形式归纳考试知识点,帮助考生快速建立商法、经济法相关知识体系。本作品集主要涵盖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十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第十二章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等核心内容,对证券发行与交易、上市公司相关制度、企业破产程序、破产债权、票据法律关系、支付结算、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反垄断以及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等重要考点进行归纳整理。作品集注重考试重点、核心法条和易混知识的系统梳理,通过层级清晰的思维导图呈现各章节知识之间的逻辑关系,方便快速理解和记忆。适用于CPA2026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课程学习、章节复习、真题知识点回顾、考前冲刺以及查漏补缺,可与经济法(上)配套使用,帮助考生形成更加完整的CPA经济法知识框架,提高学习与复习效率。
CPA2026经济法(上)思维导图作品集,面向注册会计师CPA考试经济法科目学习与备考,系统整理经济法上册核心知识点,通过思维导图、知识框架和学习笔记等形式,将复杂法律知识结构化、可视化呈现。本作品集主要涵盖第一章民法基本原理、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五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等重点内容,对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制度、诉讼时效、物权变动、合同订立与履行、违约责任、合伙企业以及公司法等高频知识进行系统归纳。内容注重知识体系梳理与考试重点提炼,将重要法律概念、法条规定、易混易错知识以及章节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整合,帮助学习者快速建立CPA经济法知识框架。适用于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课程学习、章节复习、考点记忆、考前冲刺及知识查漏补缺,也可作为经济法学习笔记和法律知识整理参考。通过思维导图快速掌握重点内容,提高理解、记忆和复习效率,为CPA2026经济法考试备考提供清晰实用的学习资料。
这是一篇关于第四单元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先界定外汇、外汇管理相关概念,明确《外汇管理条例》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制度分为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两大板块。经常项目包含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以及个人外汇管理,梳理收支审核规则与个人外汇便利化额度要求。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分为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外汇管理,区分外商直接投资与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资金汇出入规则,梳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等跨境投资渠道配套外汇监管要求,同时对外债登记、对外担保管理作出说明。最后介绍人民币汇率制度与外汇市场,我国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明确外汇市场交易主体与交易形式。导图清晰区分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监管差异,突出外汇登记、资金收付、跨境投资监管核心考点。无论备考 CPA 经济法的考生,还是从事跨境投融资、涉外财务、外汇业务企业财务人员与金融从业者,都可以借助导图系统掌握我国外汇监管知识点。
这是一篇关于第三单元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首先明确对外贸易法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界定对外贸易经营者资质,区分国营贸易管理规则。主体板块包含货物、技术进出口管理制度,确立自由进出口为原则、限制禁止为例外,配套自动许可、配额、许可证管理;同时梳理国际服务贸易一般例外与安全例外规则。重点讲解三大对外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措施针对价格不公行为、反补贴措施针对政府补贴行为、保障措施应对公平贸易下进口激增问题,清晰区分三类措施适用场景。导图详细列明各项救济措施启动流程、调查要求、实施期限、形式与实施限制,厘清临时措施、最终措施规则,对比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的核心差异。整体搭建起贸易主体、进出口管制、服务贸易、贸易救济完整知识体系,考点区分清晰,便于对比记忆。无论备考 CPA 经济法考生,还是从事国际贸易、跨境商事的外贸从业者、涉外律师,都可以借助导图掌握对外贸易监管与贸易救济整套规则。
这是一篇关于第二单元境外投资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首先界定境外投资概念,罗列取得境外各类权益、新设或增资境外企业等投资形式,对比境外投资与外商投资的差异,厘清资金流向区别,同时说明境外投资需要遵守东道国法律、双边及多边条约与国内相关规范,点明我国境外投资法规以部门规章为主的特点。导图明确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禁止情形,划定危害国家安全、违反国际条约、出口禁限品等红线。核心内容为境外投资核准与备案制度,区分商务部、国家发改委两大主管部门权责:涉及敏感国家、敏感行业项目实施核准制,非敏感项目适用备案制,区分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按照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标准划分备案机关层级,配套表格清晰汇总不同情形下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类型。完整梳理申请流程、驻外使领馆意见征询等实操要点,清晰区分核准与备案适用边界,是跨境投资监管核心考点。无论备考 CPA 经济法的考生,还是从事海外投资、跨境并购的企业法务、投融资从业者,都可以依托导图理清境外投资监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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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单元 合同的履行
约定不明时合同内容的确定规则 【理解+记忆】
一般规定
总原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具体规则: 按照总原则仍无法确定时适用
质量要求不明确
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
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
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
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履行地点不明确
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交付货物一方所在地、提供劳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期限不明确
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不明确
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
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案例分析
甲、乙两公司的住所地分别位于北京和海口。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海南产香蕉,3个月后交货。 但合同对于履行地点和价款均无明确约定, 双方也未能就有关内容达成补充协议, 依照合同其他条款及交易习惯也无法确定。
由于双方未能就有关内容达成补充协议,依照合同其他条款及交易习惯也无法确定, 应该适用法律的推定规则。
有关履行地点的推定: 对交付香蕉而言,履行义务一方为卖方乙公司,即香蕉在乙公司所在地海口交付; 对支付价款而言,接受一方为卖方乙公司,即甲公司应付款至乙公司所在地海口。 也就是说,该合同的履行地应推定为海口。
有关价格的推定: 以订立合同时海口的市场价格为合同价格。
电子合同的特殊规定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没有约定的: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 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 【理解】
难点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利他合同
不真正利他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 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真正利他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 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
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费用负担
因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增加的费用,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权人承担
第三人代为履行
基本规定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 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下列民事主体,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 上述规定所称“对履行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
保证人或者提供物的担保的第三人
担保财产的受让人、用益物权人、合法占有人
担保财产上的后顺位担保权人
对债务人的财产享有合法权益且该权益将因财产被强制执行而丧失的第三人
债务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
而非其普通债权人
债务人为自然人的,其近亲属
而非其同事、同学或者其他热心人
且通常指存在共有财产可能被强制执行情况的近亲属
其他对履行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
如:承租人拖欠租金场合的次承租人
法律后果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担保人代为履行债务取得债权后,向其他担保人主张担保权利的,依据担保的有关规定处理
案例分析
案例1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甲公司和赵某签订了运输合同,约定合同签订次日,由赵某负责为甲公司运输一批货物。 第2天,赵某因家里临时有事无法出车,向甲公司提出由李某代为运输,甲公司同意。 谁知,李某在运送货物途中擅自改变了运输路线,导致货物未能准时送达,给甲公司造成了损失。
赵某并非将运输合同转让给李某,只是由李某代为完成运输,合同主体仍为甲公司和赵某, 因此,本案属于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李某擅自改变运输路线导致货物未能准时送达,属于第三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 应由债务人赵某向债权人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2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利他合同)】 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 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货物,总价款为1000万元,由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 同时,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 丙公司为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货款1000万元,甲公司有权直接请求丙公司支付, 如未支付,甲公司有权直接请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作为补偿,乙公司在未来5年内每年将其经营利润的10%分配给丙公司。 合同签订后不久,丙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不佳,遂停止向甲公司付款。
《货物买卖合同》属于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合作协议》属于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站在《货物买卖合同》角度, 第三人丙公司未付款, 甲公司应当向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不能向丙公司主张《货物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
站在《合作协议》角度, 丙公司未按照约定向第三人甲公司付款,应当承担《合作协议》的违约责任, 该合同对方乙公司可以主张违约责任,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第三人甲公司亦可以主张。
案例3
【第三人代为履行】 2020年年初,甲公司为全体员工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险作为年终福利, 受益人均为被保的员工本人,保费分5年付清。 2022年,受疫情影响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无力继续支付保费。
由于被保员工是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对该保险合同具有合法利益), 被保员工有权代为续交保费(无须经甲公司或保险公司同意)。
被保员工代为缴纳保费后,有权向甲公司追偿。
综述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理解+记忆】
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 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不安抗辩权
适用情形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 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行使程序
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分析
案例1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双方约定: 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机床5台,每台21万元; 甲公司应于同年7月11日前交付机床,交付机床的同时,乙公司支付货款。 7月11日,甲公司欲向乙公司交付机床,同时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 乙公司以资金紧张为由请求延期付款,甲公司不同意延期,遂停止交付机床。
“交付机床的同时支付货款”, 此为甲公司和乙公司互负债务且无先后履行顺序。
7月11日,债务到期而乙公司不能履行, 甲公司有权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交付机床。
案例2
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支付货款一周后乙交付货物。 甲未在约定日期付款,却请求乙交货。
“约定甲支付货款一周后乙交付货物”, 此为甲、乙双方有先后履行顺序,先甲后乙。
应当先履行义务的甲未履行, 乙作为后履行义务一方,有权主张先履行抗辩权。
案例3
甲、乙双方签订一份煤炭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购买煤炭1000吨, 甲于4月1日向乙支付全部购煤款,乙于收到煤款半个月后装车发煤。 3月31日,甲调查发现,乙的煤炭经营许可证将于4月15日到期, 目前煤炭库存仅剩700余吨,且正加紧将库存煤炭发往别处。 甲遂决定暂不向乙付款,并于4月1日将暂不付款的决定及理由通知了乙。
“乙于收到煤款半个月后装车发煤”, 此为甲、乙双方有先后履行顺序,先甲后乙。
乙的库存不足以履行合同且许可证即将到期, 只有加紧生产才可能履行其与甲的合同,但乙反将库存煤炭发往别处, 显然存在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可能。
后履行义务一方乙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甲作为先履行义务一方有权主张不安抗辩权,即有权暂不付款,通知乙, 如果乙不能恢复履行能力,也未提供适当担保,甲有权向乙主张解除合同。
综述
情势变更 【记忆】
基本规定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 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细节理解
“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既可能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 也可能是因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造成的
例如: 施工过程中遇到双方难以预见的复杂地质情况,继续按照约定履行会造成施工成本增加数倍
合同成立后,因政策调整或者市场供求关系异常变动等原因导致价格发生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涨跌, 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 但是,合同涉及市场属性活跃、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以及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的除外
“变更还是解除”
构成情势变更时,当事人负有重新协商的义务
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得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请求变更合同,对方请求解除合同的,或者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对方请求变更合同的,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变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