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三单元债务人财产
这是一篇关于第三单元债务人财产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债务人财产的收回,破产无效行为,破产撤销权,一般取回权,出卖人的取回权,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破产抵销权。每个板块配套 “理解 + 记忆” 标注,拆解各项权利基础法条、本质要求、行使时间、取得方式、适用例外情形,搭配区分判定流程图、典型案例辅助理解;清晰界定债务人财产应当认定、不应认定的各类情形,细化出资收回、质物留置物取回、管理人追收实操规则;细分破产撤销权针对积极减少财产、个别清偿两大适用场景,标注禁止撤销例外,同时梳理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买受人分别与管理人解除 / 继续履行合同的四类情形,精准区分易混淆的四类取回权、撤销权考点,规避法条混淆失分。整套脑图采用多色区块区分不同权利制度,法条要件、判定标准、案例、区分逻辑分层排布,结构规整有序,无需使用者自行摘抄、整理海量破产法条。不管是法考考生考前集中背诵商法破产章节、法学专业学生梳理课堂知识点,还是破产律师梳理案件财产处置思路、高校商法教师制作教学讲义,都能直接套用模板,大幅缩减法条梳理、考点归纳的时间成本,快速吃透债务人财产整套制度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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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2026经济法(下)思维导图作品集,针对注册会计师CPA经济法后半部分重点章节进行系统整理,以思维导图和结构化学习笔记的形式归纳考试知识点,帮助考生快速建立商法、经济法相关知识体系。本作品集主要涵盖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十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第十二章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等核心内容,对证券发行与交易、上市公司相关制度、企业破产程序、破产债权、票据法律关系、支付结算、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反垄断以及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等重要考点进行归纳整理。作品集注重考试重点、核心法条和易混知识的系统梳理,通过层级清晰的思维导图呈现各章节知识之间的逻辑关系,方便快速理解和记忆。适用于CPA2026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课程学习、章节复习、真题知识点回顾、考前冲刺以及查漏补缺,可与经济法(上)配套使用,帮助考生形成更加完整的CPA经济法知识框架,提高学习与复习效率。
CPA2026经济法(上)思维导图作品集,面向注册会计师CPA考试经济法科目学习与备考,系统整理经济法上册核心知识点,通过思维导图、知识框架和学习笔记等形式,将复杂法律知识结构化、可视化呈现。本作品集主要涵盖第一章民法基本原理、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五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等重点内容,对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制度、诉讼时效、物权变动、合同订立与履行、违约责任、合伙企业以及公司法等高频知识进行系统归纳。内容注重知识体系梳理与考试重点提炼,将重要法律概念、法条规定、易混易错知识以及章节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整合,帮助学习者快速建立CPA经济法知识框架。适用于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课程学习、章节复习、考点记忆、考前冲刺及知识查漏补缺,也可作为经济法学习笔记和法律知识整理参考。通过思维导图快速掌握重点内容,提高理解、记忆和复习效率,为CPA2026经济法考试备考提供清晰实用的学习资料。
这是一篇关于第四单元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先界定外汇、外汇管理相关概念,明确《外汇管理条例》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制度分为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两大板块。经常项目包含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以及个人外汇管理,梳理收支审核规则与个人外汇便利化额度要求。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分为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外汇管理,区分外商直接投资与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资金汇出入规则,梳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等跨境投资渠道配套外汇监管要求,同时对外债登记、对外担保管理作出说明。最后介绍人民币汇率制度与外汇市场,我国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明确外汇市场交易主体与交易形式。导图清晰区分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监管差异,突出外汇登记、资金收付、跨境投资监管核心考点。无论备考 CPA 经济法的考生,还是从事跨境投融资、涉外财务、外汇业务企业财务人员与金融从业者,都可以借助导图系统掌握我国外汇监管知识点。
这是一篇关于第三单元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首先明确对外贸易法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界定对外贸易经营者资质,区分国营贸易管理规则。主体板块包含货物、技术进出口管理制度,确立自由进出口为原则、限制禁止为例外,配套自动许可、配额、许可证管理;同时梳理国际服务贸易一般例外与安全例外规则。重点讲解三大对外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措施针对价格不公行为、反补贴措施针对政府补贴行为、保障措施应对公平贸易下进口激增问题,清晰区分三类措施适用场景。导图详细列明各项救济措施启动流程、调查要求、实施期限、形式与实施限制,厘清临时措施、最终措施规则,对比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的核心差异。整体搭建起贸易主体、进出口管制、服务贸易、贸易救济完整知识体系,考点区分清晰,便于对比记忆。无论备考 CPA 经济法考生,还是从事国际贸易、跨境商事的外贸从业者、涉外律师,都可以借助导图掌握对外贸易监管与贸易救济整套规则。
这是一篇关于第二单元境外投资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首先界定境外投资概念,罗列取得境外各类权益、新设或增资境外企业等投资形式,对比境外投资与外商投资的差异,厘清资金流向区别,同时说明境外投资需要遵守东道国法律、双边及多边条约与国内相关规范,点明我国境外投资法规以部门规章为主的特点。导图明确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禁止情形,划定危害国家安全、违反国际条约、出口禁限品等红线。核心内容为境外投资核准与备案制度,区分商务部、国家发改委两大主管部门权责:涉及敏感国家、敏感行业项目实施核准制,非敏感项目适用备案制,区分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按照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标准划分备案机关层级,配套表格清晰汇总不同情形下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类型。完整梳理申请流程、驻外使领馆意见征询等实操要点,清晰区分核准与备案适用边界,是跨境投资监管核心考点。无论备考 CPA 经济法的考生,还是从事海外投资、跨境并购的企业法务、投融资从业者,都可以依托导图理清境外投资监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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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单元 债务人财产
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理解】
界定时点
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表现形态
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
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属于债务人财产
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的情形
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债务人财产的收回 【理解+记忆】
“4权”:收回权
出资的收回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 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 出资人不得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董监高的非正常收入及其侵占的企业财产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非正常收入的界定及所形成债权的性质
质物和留置物的取回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或解除债务人财产上存在的物权担保
管理人所作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原担保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担保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管理人拟从事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管理人怠于追收
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要求管理人依法追收债务人财产,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的,债权人会议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
管理人不予追收,个别债权人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追收财产的相关诉讼或者依法申请合并破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破产无效行为 【记忆】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为逃避债务”,是指债务人的行为客观上构成逃避债务的后果,不要求债务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逃避债务的目的,否则,将存在难以克服的举证与判定问题
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破产撤销权 【理解+记忆】
“4权”:撤销权
针对“积极减少债务人财产”
基本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 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无偿转让财产的
以明显不合理的条件进行交易的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对受理后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放弃债权的
细化理解
无偿转让财产
“财产”,既包括实物财产,也包括财产性权利
无偿行为不局限于“转让”,也包括无偿设置用益物权等
以明显不合理条件进行交易
条件不局限于价格条件,也包括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其他交易条件
区别于合同保全中债权人的撤销权, 破产撤销权不要求“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
人民法院根据管理人的请求撤销对债务人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的,买卖双方应当依法返还从对方获取的财产或者价款; 因撤销该交易,债务人所产生的应返还受让人已支付价款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指的是债务人对其原来已经成立的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补充设置物权担保,或对已设置财产担保的债务追加物权担保(可以撤销)
如果是债务人在可撤销期间内设定债务的同时提供财产担保且未超过合理期限的,不能撤销
对受理后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见:针对“个别清偿”
放弃债权
指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放弃对他人的权利, 不局限于债务免除,也包括放弃债权担保、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或者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放弃诉讼权利等
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
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对其到期债权及时行使权利,导致其对外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前述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属于诉讼时效中断事由
案例分析
2025年12月1日,债权人A银行向人民法院提出对甲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12月20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 B公司是甲公司的债务人。
A银行在破产程序中是“债务人的债权人”, 其对甲公司的诉讼时效期间于2025年12月1日中断,并且将于其在甲公司的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时再次中断。
B公司在破产程序中是“债务人的债务人”:
如果至2025年12月20日,甲公司对B公司的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届满,则12月20日时该诉讼时效中断;
如果因甲公司怠于主张权利, 其对B公司的诉讼时效期间已于2025年8月1日届满, 亦于12月20日重新计算;
如果因甲公司怠于主张权利, 其对B公司的诉讼时效期间已于2024年8月1日届满, 则因届满时点不在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 诉讼时效期间不再重新计算。
针对“个别清偿”
基本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而非“受理后”),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 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但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提前清偿
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该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清偿时债务人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具备破产原因),管理人仍有权撤销
禁止撤销的个别清偿
对债务人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在担保物的市价范围内所作的清偿,管理人不得请求撤销
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 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
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
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
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不得请求撤销, 但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能否撤销的思路(综述)
债权人撤销权 VS 破产撤销权
一般取回权 【理解+记忆】
“4权”:取回权①
基本法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但是,《企业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能否取回原物
本质要求
取回原物具有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可能性
未毁损、灭失,未被第三人依法取得所有权
及时取回
财产权利人要求取回财产的,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向管理人提出
权利人逾期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的,应当承担延迟行使取回权增加的相关费用
在重整期间主张取回的特殊要求
债务人重整期间,权利人要求取回债务人合法占有的权利人的财产,应当符合双方事先约定条件; 但因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违反约定,可能导致取回物被转让、毁损、灭失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除外
取回途径
权利人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的,应当向管理人提出
管理人留置财产
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应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 否则,管理人有权拒绝其取回
不能取回原物
原物已被依法变现
对债务人占有的权属不清的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财产或者不及时变现价值将严重贬损的财产, 管理人及时变价并提存变价款后,有关权利人有权就该变价款行使取回权
原物已毁损、灭失
取回代位物
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 因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尚未交付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虽已交付给债务人但能与债务人财产相区分的, 权利人有权主张取回该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
主张债权
保险金、赔偿金已经交付给债务人, 或者代偿物已经交付给债务人且不能与债务人财产相区分的:
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 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 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原物被违法转让
第三人依法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
如果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第三人依法已经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的, 第三人尚未支付对价,或者对价虽已支付给债务人,但能与债务人财产相区分的, 权利人有权主张取回该对价
如果对价已经支付且与债务人财产混同:
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 原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 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原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第三人无权主张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
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 第三人已向债务人支付了转让价款,但未能取得财产所有权, 原权利人依法追回转让财产(可以取回原物)的, 对因第三人已支付对价而产生的债务:
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 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 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出卖人的取回权 【理解+记忆】
“4权”:取回权②
基本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 出卖人可以向管理人表示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行使时间
出卖人对在运途中标的物未及时行使取回权,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向管理人行使取回权的, 管理人不应准许
取回方式
除非管理人支付全部价款, 否则,只要出卖人对在运输途中的货物采取过下列取回方式之一, 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出卖人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的, 管理人应予准许:
通过通知承运人或者实际占有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等方式
在货物未达管理人前向管理人主张取回在运途中标的物
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 【理解】
“4权”:取回权③
破产法律制度对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性质界定
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未依法转移给买受人前,一方当事人破产的, 该买卖合同属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依法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
出卖人+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
要点
出卖人进入破产程序,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 买受人应当按照原买卖合同的约定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
买受人违约
买受人未依约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给出卖人造成损害的,出卖人管理人有权主张取回标的物, 但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除外
出卖人未能取回标的物的,管理人有权依法主张买受人继续支付价款、履行完毕其他义务,以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出卖人依法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合理回赎期间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的,可以请求回赎标的物; 买受人在回赎期间内没有回赎标的物,出卖人可以以合理价格将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 出卖所得价款扣除买受人未支付的价款以及必要费用后仍有剩余的,应当返还买受人,不足部分由买受人清偿
案例
2024年年底,甲公司开始出现破产原因, 2025年6月8日,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 管理人调查后发现, 2024年4月,A公司向甲公司购买了一台设备, 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后立即交付设备,价款100万元分期支付, 按照约定最后一期价款应于2025年9月付清, A公司付清全部价款之后才能获得该设备的所有权。 现A公司已经支付了90%的价款,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该合同。
双方约定“A公司付清全部价款之后才能获得该设备的所有权”, 该买卖合同属于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 买方A公司尚未付清价款,甲公司的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
由于甲公司的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 A公司应当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于2025年9月付清剩余10%的价款。
如果A公司拒不支付剩余的10%价款, 甲公司管理人不能要求取回设备,因为A公司付款比例已经在75%以上, 但甲公司可以请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A公司的付款比例仅为60%(尚欠40万元),甲公司管理人有权取回设备。 但此时甲公司管理人尚无权决定变卖该设备,因为A公司如果在双方约定或者甲公司管理人指定的合理回赎期间内付清价款的,可以回赎设备。 如A公司未回赎,甲公司管理人可以将设备以合理价格变卖。 假定变卖得款70万元、利息及变卖费用为0,其中,有30万元(70―0―40)不能界定为债务人财产,应当向A公司返还; 假定变卖得款30万元、利息及变卖费用为0,甲公司管理人可以继续向A公司追讨10万元。
出卖人+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
要点
买受人应无条件退货
出卖人进入破产程序,其管理人决定解除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 有权依法要求买受人向其交付买卖标的物
买受人不得以其不存在未依约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情形进行抗辩
买受人将买卖标的物交付出卖人管理人后:
在合同履行中依法履行义务者,其已支付价款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买受人在合同履行中违反约定义务的,其上述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清偿
案例
2024年年底,甲公司开始出现破产原因, 2025年6月8日,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 管理人调查后发现, 2024年4月,A公司向甲公司购买了一批货物, 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后立即交货,货款分期支付, 最后一期货款应于2025年9月付清, A公司付清全部价款之后才能获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 现A公司已经支付了90%的货款,管理人决定解除该合同。
A公司必须按管理人的决定向管理人返还该批货物, 不能以自己已付90%的货款为由拒绝返还, 也不能以自己不存在违约行为为由拒绝返还。
由于A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 在返还货物后可以就其损失要求在甲公司的破产程序中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买受人+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
要点
买受人进入破产程序,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 原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买受人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的期限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买受人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
买受人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完毕其他义务, 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给出卖人造成损害:
出卖人有权依法主张取回标的物, 但买受人已支付标的物总价款75%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除外
出卖人未能取回标的物的,有权主张买受人继续支付价款、履行完毕其他义务,以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对因买受人未支付价款或者未履行完毕其他义务,以及买受人管理人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导致出卖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出卖人依法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合理回赎期间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的,可以请求回赎标的物; 买受人在回赎期间内没有回赎标的物,出卖人可以以合理价格将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 出卖所得价款扣除买受人未支付的价款以及必要费用后仍有剩余的,应当返还买受人;不足部分由买受人清偿。
案例
2024年年底,A公司开始出现破产原因, 2025年6月8日,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A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 管理人调查后发现, 2024年4月,A公司向甲公司购买了一台设备, 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后立即交付设备,价款100万元分期支付, 最后一期价款应于2025年9月付清, A公司付清全部价款之后才能获得该设备的所有权。 现A公司已经支付了90%的价款,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该合同。
A公司的付款义务视为到期, 管理人应立即向甲公司支付剩余10%价款。
如果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支付剩余10%价款, 甲公司不能要求取回设备(因为A公司的付款比例已在75%以上),只能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需要主张赔偿的,在A公司的破产程序中应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如果A公司的付款比例仅为70%(尚欠30万元), 甲公司有权取回设备,但A公司管理人可以在双方约定或甲公司指定的回赎期间内付清价款并回赎设备。 如果A公司管理人不回赎设备,甲公司可以将设备出卖给第三人, 假定设备卖得80万元、利息及变卖费用为0,甲公司应向A公司管理人返还50万元(80-0-30); 假定设备仅卖得20万元、利息及变卖费用为0,甲公司有权要求A公司继续支付10万元,该10万元属于A公司破产程序中的共益债务。
买受人+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
要点
买受人进入破产程序,其管理人决定解除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 出卖人有权主张取回买卖标的物,但应返还买受人已支付的价款
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明显减少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可从买受人已支付价款中优先予以抵扣,剩余部分返还给买受人
对买受人已支付价款不足以弥补出卖人标的物价值减损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案例
2024年年底,A公司开始出现破产原因, 2025年6月8日,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A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 管理人调查后发现, 2024年4月,A公司向甲公司购买了一批货物, 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后立即交货,货款分期支付, 最后一期货款应于2025年9月付清, A公司付清全部价款之后才能获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 现A公司已经支付了90%的货款,管理人决定解除该合同。
由于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甲公司有权要求取回货物。
甲公司有权根据返还的货物是否存在损失,来决定是否返还货款,返还多少货款。 如果A公司返还的货物存在20%的损失,甲公司向A公司返还70%货款(90%-20%)。 如果A公司返还的货物存在95%的损失,甲公司不向A公司返还货款,相反,还可向A公司主张5%的赔偿额, 该赔偿额在A公司的破产程序中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破产抵销权 【理解+记忆】
“4权”:抵销权
行使条件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破产抵销权不必考虑债务是否到期,标的物种类、品质是否相同, 也就是说,债权人主张抵销,管理人不得以下列理由提出异议:
破产申请受理时,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尚未到期
破产申请受理时,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的债务尚未到期
双方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
行使程序
方向
债权人依法行使破产抵销权,应当向管理人提出抵销主张; 管理人不得主动抵销债务人与债权人的互负债务,但抵销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时间
债权人应当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确定之前向管理人主张破产抵销; 所谓“破产财产最终分配确定前”,是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重整计划草案或者和解协议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
抵销的生效时间
管理人收到债权人提出的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后,经审查无异议的,抵销自管理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
管理人对抵销主张有异议的,应当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内或者自收到主张抵销的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无正当理由逾期提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管理人提起的抵销无效诉讼请求的,该抵销自管理人收到主张抵销的通知之日起生效
权利滥用的限制
基本规定
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
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不得抵销; 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不得抵销; 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例外情形
受权利滥用限制的债权人,有权主张以其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与债务人对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抵销, 但用以抵销的债权大于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财产价值的除外
对出资人的破产抵销权的限制
债务人的股东不得以下列债务与债务人对其负有的债务抵销:
债务人股东因欠缴债务人的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
债务人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
“3+2”
案例分析
2025年12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经查, 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一项已于2024年9月10日到期的货款债权100万元, 甲公司股东赵某尚有到期出资款80万元未缴纳。
如果甲公司欠付乙公司的营业用房租金100万元,应于2025年12月20日到期, 则由于破产抵销权的行使不必考虑债权债务到期与否,乙公司有权向甲公司的管理人主张抵销。
如果乙公司在2025年12月5日从丙公司处受让对甲公司的租金债权100万元,则因该项租金债权系乙公司在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后才取得, 要具体看乙公司受让的该项租金债权是否有甲公司的财产为担保物: ①如果没有,乙公司无权向甲公司的管理人主张抵销; ②如果有时值80万元、甲公司所有的房屋作为抵押物,乙公司有权向甲公司的管理人主张抵销80万元。
如果乙公司与A公司2024年初签订合并协议并陆续办理相关手续, 但因故合并至2025年11月30日方全部执行完毕,乙公司也因此于2025年11月30日方正式取得A公司对甲公司享有的100万元租金债权, 则由于合并协议签订于破产申请1年前,乙公司有权向甲公司的管理人主张抵销。
如果甲公司欠付赵某专利权使用费80万元, 赵某可以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但无权向甲公司的管理人主张与其欠付甲公司的出资款相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