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四单元破产债权
这是一篇关于第四单元破产债权的思维导图,第一部分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晰界定两类债务包含范围、清偿顺位、财产不足清偿时处理规则,标注特殊债务辨析要点;第二部分破产债权申报一般规则,梳理债权概念、申报时限、各类债权申报细则,区分职工债权、担保债权、连带债权等不同申报要求;第三部分涉及保证的破产债权申报规则,分债务人、保证人单方或双双进入破产程序多类场景,搭配要点与案例辅助理解;第四部分破产债权确认,涵盖债权登记、核查、债权表编制、异议处理完整流程。全图区分记忆类、理解类考点,细化易混法条边界,整合全部高频考点,解决考生法条混淆、清偿顺序记混、担保申报场景分不清的复习痛点。适配财会法考备考复习,帮助考生快速梳理破产债权全套法条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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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2026经济法(下)思维导图作品集,针对注册会计师CPA经济法后半部分重点章节进行系统整理,以思维导图和结构化学习笔记的形式归纳考试知识点,帮助考生快速建立商法、经济法相关知识体系。本作品集主要涵盖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十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第十二章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等核心内容,对证券发行与交易、上市公司相关制度、企业破产程序、破产债权、票据法律关系、支付结算、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反垄断以及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等重要考点进行归纳整理。作品集注重考试重点、核心法条和易混知识的系统梳理,通过层级清晰的思维导图呈现各章节知识之间的逻辑关系,方便快速理解和记忆。适用于CPA2026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课程学习、章节复习、真题知识点回顾、考前冲刺以及查漏补缺,可与经济法(上)配套使用,帮助考生形成更加完整的CPA经济法知识框架,提高学习与复习效率。
CPA2026经济法(上)思维导图作品集,面向注册会计师CPA考试经济法科目学习与备考,系统整理经济法上册核心知识点,通过思维导图、知识框架和学习笔记等形式,将复杂法律知识结构化、可视化呈现。本作品集主要涵盖第一章民法基本原理、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五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等重点内容,对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制度、诉讼时效、物权变动、合同订立与履行、违约责任、合伙企业以及公司法等高频知识进行系统归纳。内容注重知识体系梳理与考试重点提炼,将重要法律概念、法条规定、易混易错知识以及章节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整合,帮助学习者快速建立CPA经济法知识框架。适用于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课程学习、章节复习、考点记忆、考前冲刺及知识查漏补缺,也可作为经济法学习笔记和法律知识整理参考。通过思维导图快速掌握重点内容,提高理解、记忆和复习效率,为CPA2026经济法考试备考提供清晰实用的学习资料。
这是一篇关于第四单元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先界定外汇、外汇管理相关概念,明确《外汇管理条例》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制度分为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两大板块。经常项目包含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以及个人外汇管理,梳理收支审核规则与个人外汇便利化额度要求。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分为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外汇管理,区分外商直接投资与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资金汇出入规则,梳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等跨境投资渠道配套外汇监管要求,同时对外债登记、对外担保管理作出说明。最后介绍人民币汇率制度与外汇市场,我国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明确外汇市场交易主体与交易形式。导图清晰区分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监管差异,突出外汇登记、资金收付、跨境投资监管核心考点。无论备考 CPA 经济法的考生,还是从事跨境投融资、涉外财务、外汇业务企业财务人员与金融从业者,都可以借助导图系统掌握我国外汇监管知识点。
这是一篇关于第三单元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首先明确对外贸易法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界定对外贸易经营者资质,区分国营贸易管理规则。主体板块包含货物、技术进出口管理制度,确立自由进出口为原则、限制禁止为例外,配套自动许可、配额、许可证管理;同时梳理国际服务贸易一般例外与安全例外规则。重点讲解三大对外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措施针对价格不公行为、反补贴措施针对政府补贴行为、保障措施应对公平贸易下进口激增问题,清晰区分三类措施适用场景。导图详细列明各项救济措施启动流程、调查要求、实施期限、形式与实施限制,厘清临时措施、最终措施规则,对比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的核心差异。整体搭建起贸易主体、进出口管制、服务贸易、贸易救济完整知识体系,考点区分清晰,便于对比记忆。无论备考 CPA 经济法考生,还是从事国际贸易、跨境商事的外贸从业者、涉外律师,都可以借助导图掌握对外贸易监管与贸易救济整套规则。
这是一篇关于第二单元境外投资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首先界定境外投资概念,罗列取得境外各类权益、新设或增资境外企业等投资形式,对比境外投资与外商投资的差异,厘清资金流向区别,同时说明境外投资需要遵守东道国法律、双边及多边条约与国内相关规范,点明我国境外投资法规以部门规章为主的特点。导图明确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禁止情形,划定危害国家安全、违反国际条约、出口禁限品等红线。核心内容为境外投资核准与备案制度,区分商务部、国家发改委两大主管部门权责:涉及敏感国家、敏感行业项目实施核准制,非敏感项目适用备案制,区分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按照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标准划分备案机关层级,配套表格清晰汇总不同情形下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类型。完整梳理申请流程、驻外使领馆意见征询等实操要点,清晰区分核准与备案适用边界,是跨境投资监管核心考点。无论备考 CPA 经济法的考生,还是从事海外投资、跨境并购的企业法务、投融资从业者,都可以依托导图理清境外投资监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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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单元 破产债权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记忆】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 为破产费用: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 为共益债务:
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特殊的破产费用、共益债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 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可以参照破产费用的相关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可以作为破产债权清偿
破产申请受理后,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或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 提供借款的债权人有权主张参照共益债务优先于普通债权清偿,但不得主张优先于此前已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清偿; 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前述借款设定抵押担保,抵押物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为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权,债权人可以主张按照《民法典》规定的抵押权的顺位清偿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除外)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在债权人或债务人等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时,人民法院即发现破产人财产可能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无财产可供分配的, 应当先受理破产案件,在对此情况审查确认后作出破产宣告,同时作出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破产债权申报的一般规则 【记忆】
破产债权的概念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的申报要求
申报期限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补充申报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申报材料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债权人的债权人代为申报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的情形,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代位向破产管理人申报
各类债权的申报规则
职工劳动债权
职工劳动债权,是指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职工劳动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 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职工劳动债权计算到解除劳动合同时止
除职工劳动债权外, 其他债权如税收债权、社会保障债权以及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均需依法申报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无利息的债权,无论是否到期均以本金申报债权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债权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规定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违约金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只有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合同的违约金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其他情况下因债务人违约产生的违约金,债权人有权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委托人进入破产程序
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其破产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 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破产债权
如果受托人已知该事实,但为了债务人即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在无法向管理人移交事务的紧急情况下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受托人由此产生的请求权作为共益债务优先清偿
如果受托人已知委托人破产之事实,无必要的继续处理委托事务,以不当增加委托费用与报酬数额的, 由此而产生的债权,不得作为共益债务或者破产债权受偿
票据出票人进入破产程序
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其破产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 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涉及保证的破产债权申报规则 【理解】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 债权人先找债务人的
要点
避免重复申报(清偿)
债权人已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 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不能再申报债权,其履行代偿义务也不再具有代位求偿权
担保人清偿债权人的全部债权后,可以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 在债权人的债权未获全部清偿前,担保人不得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 但有权就债权人通过破产分配和实现担保债权等方式获得清偿总额中超出债权的部分,在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请求债权人返还
债权人如何穷尽救济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未获全部清偿,有权请求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案例
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 借期1年(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丙公司提供保证; 2025年7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案件, 乙银行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本息合计120万元)。
不需要区分丙公司提供的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 因为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消灭。
由于乙银行已经申报了债权,丙公司不得再申报债权。
如果乙银行在破产程序中已经获得了40万元清偿, 乙银行可以要求丙公司继续清偿80万元,丙公司不能再向甲公司追偿。
如果乙银行已申报债权但甲公司尚未进行破产分配,乙银行有权直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丙公司向乙银行清偿了全部120万元本息, 丙公司可以在甲公司受领分配额(假定为40万元),其余80万元丙公司无处追偿,属于丙公司应自担的损失。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 债权人先找保证人的
要点
可找: 不论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对于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其清偿保证债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以直接向负补充责任的保证人追偿
保证人能否申报债权
债权人未在债务人的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的,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预先申报债权
案例
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 借期1年(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丙公司提供保证; 2025年7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案件, 假定乙银行的债权本息合计120万元。
乙银行有权直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不论丙公司是一般保证人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人。
如果乙银行未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丙公司可以其求偿权/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如果丙公司全额清偿了乙银行120万元本息,但在破产程序中获得40万元的分配,损失80万元将无处追偿。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 但债权人谁都不找的
要点
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预先申报债权
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担保人,致使担保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 担保人就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担保人因自身过错未行使追偿权的除外
案例
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 借期1年(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丙公司提供保证; 2025年7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案件, 假定乙银行的债权本息合计120万元。
如果乙银行既未在甲公司的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也未向丙公司主张权利: ①丙公司可以主动以将来求偿权在甲公司的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 ②如果丙公司对甲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完全不知情,乙银行亦未尽通知义务, 日后丙公司仅向乙银行承担80万元的保证责任(假定,乙银行或丙公司申报债权本可获得40万元的分配)。
保证人进入破产程序
要点
能否申报?
保证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申报其对保证人(不论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的保证债权; 即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破产案件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得因其破产而免除
申报多少?
主债务未到期的,保证债权在保证人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提前予以清偿
取消保证人的期限利益后,对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可以直接申报债权求偿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主张行使先诉抗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先以保证债权额的全额申报债权
在破产分配过程中:
如债权人先获得债务人清偿, 便应根据清偿结果相应调减其对保证人的破产债权额
如债权人先从保证人处获得清偿, 应先行提留, 待债权人在债务到期从债务人处行使受偿权利后,再确定保证人应否承担保证责任, 并按保证人实际应承担补充责任的范围向债权人支付, 余款由法院收回,分配给保证人的其他破产债权人
能否追偿?
保证人被确定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的管理人可以就保证人实际承担的清偿额向主债务人或其他债务人行使求偿权
案例
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万元, 借期1年(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利息10万元, 丙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25年7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了丙公司的破产案件。
乙公司可以在丙公司的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 由于保证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申报债权额为105万元。
假定清偿率为40%,乙公司可得分配42万元,而丙公司管理人可向甲公司追回该42万元。
甲公司向乙公司无息借款100万元, 借期1年(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丙公司提供一般保证; 2025年2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了丙公司的破产案件。
乙公司可以在丙公司的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100万元。
如果丙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时,甲公司未向乙公司清偿任何款项, 假定清偿率为40%,则乙公司的分配额为40万元, 但由于丙公司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该分配额应先予提存。 如果日后甲公司向乙公司清偿了80万元, 则该提存的分配额应由乙公司领走8万元(20×40%), 其余32万元应分配给丙公司的其他债权人。
分配给乙公司的8万元,丙公司管理人可向甲公司追回。
债务人和保证人均进入破产程序
要点
分别申报债权
债务人、保证人均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保证人(不论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分别申报债权
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债权人向债务人、保证人均申报全部债权的, 从一方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后,如果保证属于连带责任保证的,其对另一方的债权额不作调整, 但债权人的受偿额不得超出其债权总额(如果保证属于一般保证的,其对另一方的债权额应依法调减); 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再享有求偿权
案例
甲公司向乙公司无息借款100万元, 借期1年(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丙公司提供保证; 2025年2月1日,人民法院同时受理了甲公司、丙公司的破产案件。
乙公司可以分别在甲公司、丙公司的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100万元。
如果乙公司在甲公司的破产程序中获得了60万元的清偿, 而丙公司提供的是连带责任保证, 乙公司在丙公司破产程序中的债权额不作调整, 假定丙公司破产案件清偿率为20%,乙公司可以获得20万元的分配。
如果乙公司在甲公司的破产程序中获得了60万元的清偿, 而丙公司提供的是一般保证, 乙公司在丙公司破产程序中的债权额应调减为40万元, 假定丙公司破产案件清偿率为20%,乙公司可得分配额8万元。
破产债权的确认 【记忆】
债权申报登记册
管理人应当依法对所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造册,详尽记载申报人的姓名、单位、代理人、申报债权额、担保情况、证据、联系方式等事项,形成债权申报登记册, 不允许以其认为申报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或不能成立等为由拒绝编入债权申报登记册
债权表
管理人对债权申报登记造册后,应当依法对债权的性质、数额、担保财产、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是否超过强制执行期间等情况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权确认表
管理人依法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经核查,管理人、债务人、其他债权人等对债权无异议的,列入债权确认表中; 经核查后仍存在异议的债权,由人民法院裁定该异议债权是否列入债权确认表内
债权确认表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该项裁定无实体法律效力,不影响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权利
异议处理
管理人有异议
管理人认为债权人据以申报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错误,或者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通过诉讼、仲裁或者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力公证文书的形式虚构债权债务的, 应当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后,重新确定债权
债务人、债权人有异议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 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15日内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
对同一笔债权存在多个异议人,其他异议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被告的列置
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将被异议债权人列为被告
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他人债权有异议,将被异议债权人列为被告
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本人债权有异议,将债务人列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