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三单元票据权利的灭失
这份思维导图是经济法第三单元票据权利的消灭,整体分为三大核心模块。第一部分讲解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梳理了时效的起算、时长,同时区分时效中止、中断的适用情形,并搭配典型案例,直观展示不同情形下权利主张的期限边界。第二部分围绕票据抗辩展开,划分物的抗辩与人的抗辩两大类型,细致说明绝对抗辩与相对抗辩的适用场景,同时结合抗辩切断制度,辅以案例讲解票据流转过程中抗辩权的限制规则。第三部分介绍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包含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提起诉讼三类途径,明确各类补救手段的适用票据、操作流程与时间限制,还标注了公示催告的完整程序要点。全图将法条记忆与案例理解相结合,把时效规则、抗辩制度、权利救济整合在一起,逻辑清晰,重难点突出,便于梳理考点、背诵记忆。适用人群:法考考生、初级会计考生、经济法学员、财会备考人员、法学专业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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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2026经济法(下)思维导图作品集,针对注册会计师CPA经济法后半部分重点章节进行系统整理,以思维导图和结构化学习笔记的形式归纳考试知识点,帮助考生快速建立商法、经济法相关知识体系。本作品集主要涵盖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十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第十二章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等核心内容,对证券发行与交易、上市公司相关制度、企业破产程序、破产债权、票据法律关系、支付结算、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反垄断以及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等重要考点进行归纳整理。作品集注重考试重点、核心法条和易混知识的系统梳理,通过层级清晰的思维导图呈现各章节知识之间的逻辑关系,方便快速理解和记忆。适用于CPA2026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课程学习、章节复习、真题知识点回顾、考前冲刺以及查漏补缺,可与经济法(上)配套使用,帮助考生形成更加完整的CPA经济法知识框架,提高学习与复习效率。
CPA2026经济法(上)思维导图作品集,面向注册会计师CPA考试经济法科目学习与备考,系统整理经济法上册核心知识点,通过思维导图、知识框架和学习笔记等形式,将复杂法律知识结构化、可视化呈现。本作品集主要涵盖第一章民法基本原理、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五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等重点内容,对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制度、诉讼时效、物权变动、合同订立与履行、违约责任、合伙企业以及公司法等高频知识进行系统归纳。内容注重知识体系梳理与考试重点提炼,将重要法律概念、法条规定、易混易错知识以及章节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整合,帮助学习者快速建立CPA经济法知识框架。适用于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课程学习、章节复习、考点记忆、考前冲刺及知识查漏补缺,也可作为经济法学习笔记和法律知识整理参考。通过思维导图快速掌握重点内容,提高理解、记忆和复习效率,为CPA2026经济法考试备考提供清晰实用的学习资料。
这是一篇关于第四单元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先界定外汇、外汇管理相关概念,明确《外汇管理条例》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制度分为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两大板块。经常项目包含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以及个人外汇管理,梳理收支审核规则与个人外汇便利化额度要求。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分为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外汇管理,区分外商直接投资与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资金汇出入规则,梳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等跨境投资渠道配套外汇监管要求,同时对外债登记、对外担保管理作出说明。最后介绍人民币汇率制度与外汇市场,我国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明确外汇市场交易主体与交易形式。导图清晰区分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监管差异,突出外汇登记、资金收付、跨境投资监管核心考点。无论备考 CPA 经济法的考生,还是从事跨境投融资、涉外财务、外汇业务企业财务人员与金融从业者,都可以借助导图系统掌握我国外汇监管知识点。
这是一篇关于第三单元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首先明确对外贸易法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界定对外贸易经营者资质,区分国营贸易管理规则。主体板块包含货物、技术进出口管理制度,确立自由进出口为原则、限制禁止为例外,配套自动许可、配额、许可证管理;同时梳理国际服务贸易一般例外与安全例外规则。重点讲解三大对外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措施针对价格不公行为、反补贴措施针对政府补贴行为、保障措施应对公平贸易下进口激增问题,清晰区分三类措施适用场景。导图详细列明各项救济措施启动流程、调查要求、实施期限、形式与实施限制,厘清临时措施、最终措施规则,对比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的核心差异。整体搭建起贸易主体、进出口管制、服务贸易、贸易救济完整知识体系,考点区分清晰,便于对比记忆。无论备考 CPA 经济法考生,还是从事国际贸易、跨境商事的外贸从业者、涉外律师,都可以借助导图掌握对外贸易监管与贸易救济整套规则。
这是一篇关于第二单元境外投资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首先界定境外投资概念,罗列取得境外各类权益、新设或增资境外企业等投资形式,对比境外投资与外商投资的差异,厘清资金流向区别,同时说明境外投资需要遵守东道国法律、双边及多边条约与国内相关规范,点明我国境外投资法规以部门规章为主的特点。导图明确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禁止情形,划定危害国家安全、违反国际条约、出口禁限品等红线。核心内容为境外投资核准与备案制度,区分商务部、国家发改委两大主管部门权责:涉及敏感国家、敏感行业项目实施核准制,非敏感项目适用备案制,区分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按照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标准划分备案机关层级,配套表格清晰汇总不同情形下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类型。完整梳理申请流程、驻外使领馆意见征询等实操要点,清晰区分核准与备案适用边界,是跨境投资监管核心考点。无论备考 CPA 经济法的考生,还是从事海外投资、跨境并购的企业法务、投融资从业者,都可以依托导图理清境外投资监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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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单元 票据权利的灭失
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理解+记忆】
票据权利消灭时效的确定
票据权利除因得到偿付而消灭、因未依法保全而消灭外,还可能因消灭时效期间经过而消灭
票据权利消灭时效包括:
付款请求权的消灭时效
要点
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或者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本票自出票日起算)
注意
持票人逾付款提示期限未提示付款的, 汇票仍可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本票仍可向出票人提示付款,但应当在票据权利消灭时效期间内完成; 支票则不得再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只能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
追索权的消灭时效
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出票人的追索权、再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
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追索权、再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再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6个月,自出票日起算
汇票、本票、支票的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6个月,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算
汇票、本票、支票的被追索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3个月,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算
票据权利消灭时效(综述)
票据权利消灭时效的中止、中断
票据权利消灭时效可以发生中止、中断,但只对发生时效中止、中断事由的当事人有效,持票人对其他票据债务人的票据权利消灭时效的计算方法,并不因此而受影响
利益返还请求权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消灭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案例分析
2025年6月5日,A公司向B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转账支票,B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 6月12日,C公司请求付款银行付款时,银行以A公司账户内只有5000元为由拒绝付款。 C公司遂向B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B公司于6月15日向C公司付清了全部款项。
B公司是支票上的一般前手, C公司向其行使追索权应当在被拒绝付款日(2025年6月12日)起6个月内行使。
C公司也可以直接向A公司行使追索权, 由于A公司是支票出票人,向其行使追索权应在出票日(2025年6月5日)起6个月内行使。
B公司向C公司承担了票据责任后可以向A公司再追索, 由于A公司是支票出票人,不论向其行使追索权还是再追索权,均应在出票日(2025年6月5日)起6个月内行使。
2025年6月5日,A公司向B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转账支票,B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 6月12日,C公司请求付款银行付款时,银行以A公司账户内只有5000元为由拒绝付款。 6月15日,C公司遂向B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B公司称暂时无力清偿。 自此,C公司未再次行使票据追索权,直至2026年4月1日。
C公司对B公司的票据权利消灭时效本应于2025年12月12日届满, 但因其6月15日向B公司主张过权利,时效中断,中断后重新计算的时效期间应至2025年12月15日届满。
C公司对A公司的票据权利消灭时效至2025年12月5日届满,前述中断事由仅对B公司有效,对A公司不发生效力。
2026年4月1日,C公司的票据权利早已彻底消灭,但可以请求支票出票人A公司返还与票据金额5万元相当的利益。
票据抗辩 【理解+记忆】
票据抗辩的概念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上记载的票据债务人基于合法事由对持票人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行为
票据抗辩的类型
物的抗辩: 绝对的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主张
票据上记载的全部票据权利均不存在
出票行为因为法定形式要件欠缺而无效
例如,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不一致
汇票付款人(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已经依法按期全额付款
票据上记载的特定债务人的债务不存在
签章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票据行为无效,不承担票据责任
狭义无权代理情形下,本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伪造的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对特定债务人的票据权利时效期间经过,其票据债务消灭
对特定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因持票人未进行票据权利的保全而丧失
票据权利的行使不符合债的内容
票据权利人行使其权利的时间、地点、方式不符合票据记载或者法律规定
法院经公示催告作出除权判决后,票据权利人持票据(而非除权判决)主张权利
人的抗辩: 相对的抗辩,只能对特定持票人主张
基于持票人方面的原因
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不能够证明其权利
背书人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的情形下,记载人对于其直接后手的后手不承担票据责任
基于基础关系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抗辩切断制度
人的抗辩与抗辩切断
“切断”
票据债务人原则上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不切断”
依法无偿取得票据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明知抗辩事由取得票据
持票人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仍然受让票据权利的,票据债务人可以该事由对抗持票人
对“明知”的理解
如果其不知情,即使有重大过失,票据债务人仍不得对其主张抗辩
“明知”与否的判断时点,应为票据交付之时, 假如持票人在票据交付后才知道的,不适用该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对其主张此种抗辩
物的抗辩与抗辩切断
持票人善意取得票据
由于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了善意且无重大过失、给付相当的对价, 善意受让人必然受到抗辩切断制度的保护,其取得的票据权利是无瑕疵的权利,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均不得对抗善意受让人
抗辩切断的绝对性
虽无偿取得票据但前手已受抗辩切断的保护
在持票人无偿取得票据的情况下,如果其前手的权利已经获得了抗辩切断制度的保护,那么持票人的权利也受到抗辩切断制度的保护
案例分析
甲为支付购货款向乙签发票据, 乙将该票据赠送给丙并完成转让背书的相关记载。 后来,甲发现乙交付的货物有质量问题。
甲可以对乙提出人的抗辩, 因为甲、乙是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
甲也可以对丙提出人的抗辩, 因为丙是无对价取得票据,而乙是丙的直接前手,甲对乙的抗辩不发生切断,仍可对丙提出。
甲为支付租金向乙签发银行承兑汇票,A银行承兑, 承兑时由于甲信用情况良好,未要求甲预存一定比例票款。 但承兑后,甲一直未存入任何票款, 丙明知该情形仍接受甲的“指示”从乙处受让该汇票。
如果乙不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而直接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不得以甲未存足票款为由拒绝支付, 因为票据债务人(A银行是承兑人,是该汇票的主债务人)原则上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由于丙是明知甲未存入任何票款而受让票据,丙如果提示付款,A银行可以拒绝支付票款, 因为持票人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仍然受让票据权利的,票据债务人可以该事由对抗持票人。
甲为支付购货款向乙签发票据, 乙受丙的欺诈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丙, 丙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不知情的丁以支付房屋租金。
由于丁善意取得票据权利,乙对抗丙的事由,不得对抗丁。
甲为支付购货款向乙签发票据,乙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支付租金。 后甲发现乙交付的货物质量有问题,而丙接受票据时对此并不知情。 丙又将票据赠送给丁并作成转让背书。
“货物质量有问题”属于人的抗辩,甲只能向乙提出,不能向不知情的丙提出(丙受到抗辩切断的保护)。
丁虽是无对价取得票据,但其直接前手丙已受抗辩切断的保护,丁亦受抗辩切断的保护,可以享有票据权利。
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 【记忆】
挂失止付
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
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支票
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并非必须采取的措施
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仅仅是失票人在丧失票据后可以采取的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 失票人完全可以不挂失止付,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起诉
如果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前,已经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接受挂失止付
临时措施
直接申请挂失止付的当事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起诉,否则挂失止付失去效力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公示催告
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
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丧失的,持票人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申请人
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也就是票据所记载的票据权利人
出票人已经签章的授权补记的支票丧失后,持票人也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管辖法院
失票人应当向票据付款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的公示催告申请
止付通知
人民法院在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同时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应当停止支付,直到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发出公告
人民法院在受理后的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
申报权利
利害关系人在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之前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向人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查看该票据; 如果该票据就是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付款人; 如果该票据并非申请人公示催告的票据,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除权判决
除权判决依申请作出
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真正的)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 申请人可以在届满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 逾期未申请的,人民法院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除权判决的效力
确认申请人是票据权利人,申请人有权持除权判决(而非票据凭证)向票据上的义务人主张票据权利; 宣告丢失的“票据”失去效力,即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原来的票据凭证不再是票据权利的载体
除权判决的撤销
利害关系人因为正当理由不能在除权判决之前向人民法院及时申报权利的,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除权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除权判决
提起民事诉讼
与票据权利有关的民事诉讼: 票据返还之诉、请求补发票据之诉、请求付款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