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十二章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第三单元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这是一篇关于第三单元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首先明确对外贸易法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界定对外贸易经营者资质,区分国营贸易管理规则。主体板块包含货物、技术进出口管理制度,确立自由进出口为原则、限制禁止为例外,配套自动许可、配额、许可证管理;同时梳理国际服务贸易一般例外与安全例外规则。重点讲解三大对外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措施针对价格不公行为、反补贴措施针对政府补贴行为、保障措施应对公平贸易下进口激增问题,清晰区分三类措施适用场景。导图详细列明各项救济措施启动流程、调查要求、实施期限、形式与实施限制,厘清临时措施、最终措施规则,对比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的核心差异。整体搭建起贸易主体、进出口管制、服务贸易、贸易救济完整知识体系,考点区分清晰,便于对比记忆。无论备考 CPA 经济法考生,还是从事国际贸易、跨境商事的外贸从业者、涉外律师,都可以借助导图掌握对外贸易监管与贸易救济整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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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2026经济法(下)思维导图作品集,针对注册会计师CPA经济法后半部分重点章节进行系统整理,以思维导图和结构化学习笔记的形式归纳考试知识点,帮助考生快速建立商法、经济法相关知识体系。本作品集主要涵盖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十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第十二章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等核心内容,对证券发行与交易、上市公司相关制度、企业破产程序、破产债权、票据法律关系、支付结算、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反垄断以及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等重要考点进行归纳整理。作品集注重考试重点、核心法条和易混知识的系统梳理,通过层级清晰的思维导图呈现各章节知识之间的逻辑关系,方便快速理解和记忆。适用于CPA2026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课程学习、章节复习、真题知识点回顾、考前冲刺以及查漏补缺,可与经济法(上)配套使用,帮助考生形成更加完整的CPA经济法知识框架,提高学习与复习效率。
CPA2026经济法(上)思维导图作品集,面向注册会计师CPA考试经济法科目学习与备考,系统整理经济法上册核心知识点,通过思维导图、知识框架和学习笔记等形式,将复杂法律知识结构化、可视化呈现。本作品集主要涵盖第一章民法基本原理、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五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等重点内容,对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制度、诉讼时效、物权变动、合同订立与履行、违约责任、合伙企业以及公司法等高频知识进行系统归纳。内容注重知识体系梳理与考试重点提炼,将重要法律概念、法条规定、易混易错知识以及章节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整合,帮助学习者快速建立CPA经济法知识框架。适用于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课程学习、章节复习、考点记忆、考前冲刺及知识查漏补缺,也可作为经济法学习笔记和法律知识整理参考。通过思维导图快速掌握重点内容,提高理解、记忆和复习效率,为CPA2026经济法考试备考提供清晰实用的学习资料。
这是一篇关于第四单元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先界定外汇、外汇管理相关概念,明确《外汇管理条例》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制度分为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两大板块。经常项目包含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以及个人外汇管理,梳理收支审核规则与个人外汇便利化额度要求。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分为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外汇管理,区分外商直接投资与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资金汇出入规则,梳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等跨境投资渠道配套外汇监管要求,同时对外债登记、对外担保管理作出说明。最后介绍人民币汇率制度与外汇市场,我国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明确外汇市场交易主体与交易形式。导图清晰区分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监管差异,突出外汇登记、资金收付、跨境投资监管核心考点。无论备考 CPA 经济法的考生,还是从事跨境投融资、涉外财务、外汇业务企业财务人员与金融从业者,都可以借助导图系统掌握我国外汇监管知识点。
这是一篇关于第三单元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首先明确对外贸易法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界定对外贸易经营者资质,区分国营贸易管理规则。主体板块包含货物、技术进出口管理制度,确立自由进出口为原则、限制禁止为例外,配套自动许可、配额、许可证管理;同时梳理国际服务贸易一般例外与安全例外规则。重点讲解三大对外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措施针对价格不公行为、反补贴措施针对政府补贴行为、保障措施应对公平贸易下进口激增问题,清晰区分三类措施适用场景。导图详细列明各项救济措施启动流程、调查要求、实施期限、形式与实施限制,厘清临时措施、最终措施规则,对比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的核心差异。整体搭建起贸易主体、进出口管制、服务贸易、贸易救济完整知识体系,考点区分清晰,便于对比记忆。无论备考 CPA 经济法考生,还是从事国际贸易、跨境商事的外贸从业者、涉外律师,都可以借助导图掌握对外贸易监管与贸易救济整套规则。
这是一篇关于第二单元境外投资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首先界定境外投资概念,罗列取得境外各类权益、新设或增资境外企业等投资形式,对比境外投资与外商投资的差异,厘清资金流向区别,同时说明境外投资需要遵守东道国法律、双边及多边条约与国内相关规范,点明我国境外投资法规以部门规章为主的特点。导图明确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禁止情形,划定危害国家安全、违反国际条约、出口禁限品等红线。核心内容为境外投资核准与备案制度,区分商务部、国家发改委两大主管部门权责:涉及敏感国家、敏感行业项目实施核准制,非敏感项目适用备案制,区分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按照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标准划分备案机关层级,配套表格清晰汇总不同情形下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类型。完整梳理申请流程、驻外使领馆意见征询等实操要点,清晰区分核准与备案适用边界,是跨境投资监管核心考点。无论备考 CPA 经济法的考生,还是从事海外投资、跨境并购的企业法务、投融资从业者,都可以依托导图理清境外投资监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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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单元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对外贸易法的适用范围和原则 【记忆】
适用范围
对象范围
《对外贸易法》适用于对外贸易(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以及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地域范围
我国《对外贸易法》仅适用于中国内地,对我国的单独关税区不适用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已经分别以“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单独关税区”(简称“中国台北”)名义加入世贸组织,成为我国的单独关税区
原则
统一管理原则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为商务部,主管全国对外贸易工作
在商务部主管之下,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根据分工,在不同程度上参与对外贸易管理
公平自由原则
我国鼓励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
多边开放原则
我国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济贸易规则,积极参与国际经济贸易规则制定,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和公平公正的国际经济贸易秩序,扩大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优化开放合作环境,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
平等互利原则
我国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缔结或者参加关税同盟协定、自由贸易区协定等区域经济贸易协定,参加区域经济组织
区域合作原则
我国通过签订区域经济贸易协定、参加区域经济组织等方式,积极参与区域经济合作,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
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是世贸组织所允许的区域经济合作方式,区域内国家之间相互给予的特殊优惠待遇,不违反世贸组织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原则
非歧视原则
非歧视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给惠国)给予另一国(受惠国)的个人、企业、商品等的待遇不低于给惠国给予任何第三国(最惠国)的相应待遇
国民待遇是指一国给予他国国民(包括个人和企业)与本国国民相同的待遇
我国在对外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待遇,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待遇
对外贸易经营者 【记忆】
资质
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活动的个人、组织
国营贸易
国营贸易企业≠国营企业
判断一个企业是不是国营贸易企业,关键是看该企业是否在国际贸易中享有专营权或特许权,与该企业的所有制形式并无必然联系
我国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
实行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只能由经授权的企业经营; 但是,国家允许部分数量的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由非授权企业经营的除外
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经授权经营企业的目录,由商务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发布
国营贸易是世贸组织明文允许的贸易制度
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 【记忆】
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的一般原则: 以自由为原则,以限制为例外
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般例外
国家基于下列原因, 可以禁止或者限制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出口, 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
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的
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的
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的
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的
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的
出口秩序出现严重混乱的
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的
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畜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
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禁止或者限制有关货物、技术进出口,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的
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禁止或者限制有关货物、技术进出口,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的
其他需要禁止或者限制有关货物、技术进出口,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的
安全例外
国家对与裂变、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货物、技术进出口,以及与武器、弹药或者其他军用物资有关的进出口,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维护国家安全
在战时或者国际关系中的其他紧急情况下,或者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国家在货物、技术进出口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措施
货物进出口的管理制度
货物进出口自动许可制度
商务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发布其目录
该自动许可申请仅具有备案意义,收货人、发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提出自动许可申请的,商务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予以许可
未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的,海关凭提交的自动许可证明,办理验放手续
从“未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的,海关不予放行”改为“凭提交的自动许可证明办理验放手续”, 系站在海关角度将该规定由禁止性规范改为程序性规范, 也就是说,只要办理了自动许可手续、能提交自动许可证明的,海关应予放行
配额和许可证制度
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进出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
其他限制进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
关税配额
国家对部分进出口货物可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
根据本教材的观点,关税配额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对进口商品的绝对数量不加限制, 但对在规定关税配额内的进口货物适用较低的关税税率,对超过规定数量限额的进口货物则适用较高的关税税率,以此来调节货物进口的数量
技术进出口的管理制度
技术进出口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含有技术进出口的其他合同
×著作权,×商标
自由进出口的技术: 备案登记
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商务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 但此种合同登记仅具有备案意义,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限制进出口的技术: 许可证管理
我国对属于限制进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申请获得批准的,由商务部发给技术进出口许可意向书; 进出口经营者取得技术进出口许可意向书后,方可对外签订技术进出口合同
进出口经营者签订技术进出口合同后,应当向商务部提交合同副本及有关文件,申请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技术进出口合同自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进出口经营者凭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办理外汇、银行、税务、海关等相关手续
国际服务贸易 【记忆】
国际服务贸易管理制度
我国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承诺,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
国家鼓励以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建立外商投资企业)、自然人移动等各种模式开展国际服务贸易
商务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规定对国际服务贸易进行管理
目前,其他有关部门的管理主要体现在:
在会计服务方面,允许获得我国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许可证的人在华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并在国民待遇基础上向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的外国人颁发执业许可证
对外贸易经营者在从事国际服务贸易时,必须遵守所属服务行业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例如,根据《注册会计师法》,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须经财政部批准;需要在中国境内临时办理有关业务的,须经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又如,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应当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许可
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国家对境外服务提供者以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移动模式开展国际服务贸易(简称“跨境服务贸易”)实行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商务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发布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
一般例外
国家基于下列原因, 可以禁止或者限制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 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
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的
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的
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服务产业的
为保障国家外汇收支平衡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禁止或者限制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的
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禁止或者限制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的
其他需要禁止或者限制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的
安全例外
国家对与军事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以及与裂变、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维护国家安全
在战时或者国际关系中的其他紧急情况下,或者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国家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对外贸易救济措施:基本概念 【理解】
反倾销措施(价格不公平)
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倾销方式进入我国市场, 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 国家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
反补贴措施(成本不公平)
进口的产品直接或者间接地接受出口国家或者地区给予的任何形式的专向性补贴, 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 国家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
适用于不公平的贸易行为
保障措施(数量问题)
因进口产品数量大量增加, 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与其直接竞争的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 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并可以对该产业提供必要的支持
因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服务提供者向我国提供的服务增加, 对提供同类服务或者与其直接竞争的服务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者产生损害威胁的, 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救济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
因第三国限制进口而导致某种产品进入我国市场的数量大量增加, 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者产生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阻碍的, 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救济措施,限制该产品进口(针对贸易转移的保障措施)
适用于公平的贸易行为
对外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措施 【记忆】
反倾销措施相关程序性规定
调查权限
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
由商务部负责
对损害的调查和确定
由商务部负责, 其中,涉及农产品的反倾销国内产业损害调查,由商务部会同农业农村部进行
调查程序
启动方式
经申请启动
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依照《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
×任何人
商务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及有关证据之日起60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
依职权启动
在特殊情形下,商务部虽未收到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存在倾销和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可以自行决定立案调查
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商务部应当通知有关出口国(地区)政府
公告立案调查决定
立案调查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已知的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出口国(地区)政府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组织、个人
作出初裁决定并公告
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就倾销、损害和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并予以公告
作出终裁决定并公告
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损害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的,商务部应当对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终裁决定,予以公告
调查期限
反倾销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
调查终止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 并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
倾销幅度低于2%的
反补贴为“补贴金额为微量补贴”
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商务部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的
反倾销调查中采取的具体措施
临时反倾销措施
条件
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种类
临时反倾销措施的种类:
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限额
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不得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权限
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的实施之日起执行
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由商务部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
时限
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价格承诺
提出
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
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但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 出口经营者不作出价格承诺或者不接受价格承诺的建议的,不妨碍对反倾销案件的调查和确定
商务部对倾销以及由倾销造成的损害作出肯定的初裁决定前,不得寻求或者接受价格承诺
接受
商务部认为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而非应当)决定中止或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
不接受
商务部不接受价格承诺的,应当向有关出口经营者说明理由
经营者违约
出口经营者违反其价格承诺的, 商务部可以:
立即决定恢复反倾销调查
根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可以决定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可以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但违反价格承诺前进口的产品除外
反倾销税
条件
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
限额
在任何情形下,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反倾销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
权限
征收反倾销税(临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时限
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不超过5年,但经商务部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其他
反倾销税原则上仅适用于终裁决定公告之日以后进口的产品
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对外贸易救济措施:反补贴措施 【记忆】
“补贴”
“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简称“出口国(地区)政府”)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
此处所称“财政资助”包括:
出口国(地区)政府以拨款、贷款、资本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或者以贷款担保等形式潜在地直接转让资金或者债务
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
出口国(地区)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以外的货物、服务,或者由出口国(地区)政府购买货物
出口国(地区)政府通过向筹资机构付款,或者委托、指令私营机构履行上述职能
“专向性”
依照《反补贴条例》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具有专向性:
由出口国(地区)政府明确确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
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
指定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
以出口实绩为唯一条件或条件之一而获得的补贴
以使用本国(地区)产品替代进口产品为条件而获得的补贴
在确定补贴专向性时,还应当考虑受补贴企业的数量和企业受补贴的数额、比例、时间以及给予补贴的方式等因素
对补贴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
“损害”
“损害”是指补贴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对损害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 其中,涉及农产品的反补贴国内产业损害调查,由商务部会同农业农村部进行
在确定补贴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 应当审查下列事项:
补贴可能对贸易造成的影响
补贴进口产品的数量,包括补贴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或者相对于国内同类产品生产或者消费的数量是否大量增加,或补贴进口产品大量增加的可能性
补贴进口产品的价格,包括补贴进口产品的价格削减或者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产生大幅度抑制、压低等影响
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影响
补贴进口产品出口国(地区)、原产国(地区)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被调查产品的库存情况
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其他因素
反补贴调查与反补贴措施 (较之反倾销的不同之处)
临时反补贴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不得延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反补贴调查应当终止, 并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补贴、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
补贴金额为微量补贴的
反倾销为“倾销幅度低于2%的”
补贴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通过与有关国家(地区)政府磋商达成协议,不需要继续进行反补贴调查的
商务部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补贴调查的
对外贸易救济措施:保障措施 【记忆】
启动
与国内产业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保障措施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采取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
商务部虽未收到采取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国内产业因进口产品数量增加而受到损害的,也可以决定立案调查
临时保障措施与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