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罚则
适合工程管理、监督和处罚使用。从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方面进行了概述和分析,可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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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八章 罚则
建设单位
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
50-100万
肢解发包
0.5-1%
下列行为
迫使承包方低价竞标
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明示、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施工图未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该监理未监理的
未办质量监督手续
明示、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未将竣工验收报告、等认可、准许文件报送备案的
20-50万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批准的
1-2%
验收
未验收交付使用
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
对不合格的当合格验收的
2-4%
竣工验收后未移交档案的——1-10万
勘察单位
未按强制性标准勘察
10-30万
设计单位
设计未根据勘察成果设计
设计指定建材、构配件的厂商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施工单位
偷工减料
使用不合格建材、构配件和设备
不按设计图纸施工
不按技术标准施工
合同额2-4%
未对建材、构配件、设备和混凝土检验的
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等取样检测的
10-20万
不履行保修义务
监理单位
与建设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质量的
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
与施工、承包、供应商有隶属或利害关系的
5-10万
越级承揽和以个人名义承揽工程的
勘察、设计、监理
合同额1-2倍
违法分包转包的
合同额25-50%
合同额0.5-1%
装修
涉及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
使用者在装修中擅自改变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刑法: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直接责任人五年有期,特别严重的5-10年
项目经理
总工
单位罚款数额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