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行政法
这是一个行政法的思维导图,从导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为救济法这四个方面作了详细的概述,是法考复习的重点,可以收藏起来哦!
编辑于2021-09-08 13:11:15行政法
导论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内涵和作用
行政法基本原则
是指反应行政法本质和内在精神,
贯穿与行政法规范中,
要求一切行政活动或其重要方面必须坚持和遵守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重要作用
统揽法律规定
指导统一适用
弥补立法不足
构成
行政法基本原则主要有两种来源
国家立法性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
行政法学理论的阐述
合法行政原则
依法行政包含六个原则,合法行政只是依法行政的一个基本要求,不能认为合法行政原则是依法行政的补充
合法行政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
法律优先
消极,法已规定不可违,行政机关不得抵触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律保留
积极,无授权则不行政
合理行政原则
合理行政是在合法行政的基础上对行政权的更高要求,
主要有三项要求
公平公正
考虑相关因素
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包括
合目的性(必要性)
适当性
损害最小(衡量性)
比例原则的体现
处罚的程度、
取消不合理的许可证和许可环节、
禁止使用过于激烈的手段执法等,
程序正当原则
包括
行政公开
公众参与
回避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
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除外
涉及国家秘密
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
为公众参与,当看到
决定前告知相对人
决定中听取陈述申辩、听证
决定后说明理由、告知权利
对比
程序正当原则
强调信息公开
诚实信用原则
强调信息真实
诚实守信原则
包括两方面
真实准确
保护公民信赖利益
信赖保护原则是指
为了公共利益,按照法定程序可以改变或废止行政授益行为
但须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进行补偿
(合法撤回要补偿,违法撤回要赔偿)
高效便民原则
原则体现
高效
行政权力使效率提高
积极履行法定职责
遵守法定时限
便民
减少老百姓程序负担
集中办理
统一办理
电子或者口头申请等程序减免
对比
比例原则
取消不合理的许可程序
高效便民原则
让程序简化
权责统一原则
主要表现形式有
对违法的行政行为进行赔偿、
对实施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侵害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权责统一内容
执法有保障
有权必有责
用权受监督(前三个行政职责)
违法受追究
侵权须赔偿(后两个法律后果)
行政组织法
行政机关组织法
行政主体
五级行政区划
国
省
市
县
乡
内设机构
一般不具有独立的外部管理职能,
一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被授权的组织
被法律、法规、规章所授权,
获得了行政主体的资格
被委托的组织是被行政机关所委托的,
不能获得行政主体的资格
行政委托中
行政行为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作出
委托机关对外承担法律后果
国务院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国务院组成部门
履行基本行政管理职能
有主体资格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设立
国务院直属机构
主管专项专门业务职能
有主体资格
国务院决定设立
国务院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
主管特定业务
有行政主体资格
由国务院决定设立
国务院办公厅,无行政主体资格
国务院办事机构,
协助总理工作,
对外无行政主体资格
国务院决定设立
国务院议事调解机构
在国务院授权情况下才有行政主体资格,
国务院决定设立
内设机构
司级内设机构
国务院批准设立
处级内设机构
国务院行政机构决定设立
(司由国批,处由部定)
编制管理
机构设立时定编制
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
编制增减由国务院批准
地方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地方机构设立
本级政府提出方案
提案
经上一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
审核
报上一级政府批准
报批
其中,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报备
地方议事协调机构
本级政府设立
无需上一级政府审批
职责异议
协商一致
报本级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协商不成
由本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
报本级政府决定
内设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
由该部门机构
报本级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编制管理
编制总额
报国务院批准
(编制总额报国批)
专项编制
由国务院批准
(专项编制由国批)
同区域同级部门之间
编制调整自己决定
(本级编制本级调)
不同层级之间调整编制
应当由省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层级编制国编批)
派出机关
地区行政公署
省、自治区政府设立,
国务院批准
区公所
县、自治县政府设立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
街道办事处
市辖区、县级市政府设立
由上一级政府批准
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
原则上不作行政主体
典型例外情况
《治安管理处罚法》授权派出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
警告
500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
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
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公务员法
公职的取得
公务员的
任职方式有
委任制
聘任制
选任制
职级实行
委任制
聘任制
录用委任制
适用于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公务员
录用的主要方式是
考核
考试
不予录用的四种情况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曾被开除公职的
曾被开除党籍的
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聘任
专业性
或辅助性职位
签订聘任合同
期限为1-5年
实行协议工资制度
涉密岗位不适用聘任制
新录用的公务员
试用期为1年,
试用期不能缩短
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取消录用≠不予录用
取消录用是试用期满不合格,被取消公务员资格,
属于内部行政行为
不予录用是因为体检、政审不合格等原因,
属于外部行政行为
可以提出行政诉讼
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需报
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对比:聘任职位的设立-需报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公务员的交流、兼职
公务员交流方式包括
转任
调任(从外向内)
不包括挂职
转任包括
内部转任
跨区域、跨部门转任(外部平级)
遴选转任(外部下到上)
公务员兼职
须因工作需要
经批准且无偿
公务员的回避
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不得
在同一机关,直属同一领导
相互直接领导
一方当领导,另一方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公务员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盈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时,
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地域回避
乡、县、设区的市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
领导离职3年内、其他公务员离职2年内,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盈利性活动或者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盈利性组织任职
公务员的处分
处分的分类
警告
6
记过
12
记大过
18
降级
24
撤职
24
开除
公务员处分的适用
适用原则
不同种类,吸收原则
同种类,相加原则
处分期
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受处分期间受新处分
吸收原则
新处分是开除的
执行开除
从重且并科规则
新处分为开除以外处分的,
新处分期+旧处分期尚未执行的部分≤48个月
公务员既主动交代,又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应减轻处分
但如果只做了其中一项
则为从轻处分
解除处分和撤销处分的区别
撤销处分后
要补发应当晋升的工资,
降级的恢复原级别
撤职的能恢复职位的恢复原职位
解除处分后
职位、级别、工资可以正常晋升
但是收到降级、撤职的不能恢复,
注意
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去的是领导职务
依然具有身份和级别
不是处分
免职、降职
同样不是处分
公务员的救济
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可以申诉
定为基本称职
不可以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公务员的退出
引咎辞职
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应当辞去领导职务
此时,辞去的是领导职务,而非公务身份,其依然是公务员
不得辞职
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离开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应予辞退(部分内容)
年度考核中,
连续2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当予以辞退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
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应当予以辞退
不得辞退
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退休
在应受到降级、撤职、开除处分前已经退休的公务员,
不再给予处分
但可以相应降低或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行政行为法
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法规的报告
效力等级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可以用“条例”)
地方性法规、规章
规则冲突
同一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
特别法>一般法
新法>旧法
新的一般与旧的特别冲突
国务院裁决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由国务院提意见
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
适用地方性法规
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
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冲突
国务院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冲突
国务院裁决
行政法规的报告
行政法规的解释主体
国务院
行政法规的解释权属于
国务院
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行政法规,应当及时报告党中央
制定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方面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重要行政法规,
应当将行政法规草案或行政法规草案涉及的重大问题
及时报告党中央
行政法规的立项
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
应当于国务院编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前,
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国务院法制机构
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行政法规制定项目建议
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确定的主体
应当是国务院
而非国务院法制机构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应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拟订
报党中央及国务院批准
行政法规的起草
行政法规起草过程中,国务院起草部门
不能直接上报国务院,
应当与国务院法制机构沟通
行政法规起草过程中,涉及
管理体制
方针政策等
需要国务院决策的重大问题
报国务院决定
行政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
一般不少于30日
但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行政法规起草过程中,涉及部门职责分工、行政许可、财政支持、税收优惠政策的
应当征得
机构编制
财政
税务等相关部门同意
行政法规的审查
行政法规送审稿
涉及重大利益调整
或存在重大分歧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
人民普遍关注的
可以举行听证会
行政法规制定过程中
有关部门有不同意见
经过充分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应当及时报国务院领导协商
或者报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法制机构认为行政法规送审稿
1不合格的2不成熟3争议大
可以缓办
或退回相关起草部门
行政法规草案
经国务院审议后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审议意见对行政法规草案进行修改
行政法规的决定
行政法规草案
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或国务院传阅审批(传批)
在审议行政法规草案时作出说明的机关
可以是国务院法制机构
也可以是起草部门
行政法规的公布
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
及时在国务院公报
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行政法规的解释
行政法规的解释
与行政法规
具有同等效力
行政法规具体应用问题
由省级政府法制机构
和国务院部门法制机构
报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
行政规章的制定程序
制定机关
国务院部门
省政府
设区的市政府
报请立项
部门规章为
内设机构
或其他机构
地方政府规章为
下级政府
或所属部门
决定
部门规章为
部务会议
或委员会会议
地方政府规章为
全体会议
或常务会议
公布
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公布在
本级人民政府公报
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
部门规章应当公布在
国务院公报
或者部门公报
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
备案
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
报请备案
行政立法的监督
对于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方式是
撤销
对于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国务院的监督方式是
改变
或撤销
对于不适当的地方政府规章
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方式是
撤销
对于不适当的市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级地方政府的监督方式
改变
或撤销
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特征
具体行政行为具有
特定性
是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面行政职权行为的处理
(区别于抽象行政行为)
判断特定性
不要在意名称或者人数
而是判断其内容能不能在特定的时间段内确定特定受到影响的人
处分性
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
暴力侵权行为
行政指导
行政调解
重复处理行为
如何判断
前后两次处理中,
适用法律规范一模一样
事实证据一模一样
处理结果一模一样
三者缺一不可
过程性行政行为
外部性
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
针对行政主体内部机构和人员的行为
行政性
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
国家行为
仲裁行为
刑事司法行为
行政协助执行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
五个违法要素
主体违法
事实依据违法
适用法律依据违法
违反法定程序、明显不合理
只要符合其中一个就违法
具体行政行为重大且明显违法的判断
主体无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行为无法律依据
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现
行政行为无效的后果
自始无效
相对人不受约束
利害关系人可以随时主张其无效
有权宣告无效的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自身
上级机关
法院
被越权机关
主张无效的主体
仍然要求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向法院起诉仍须受原告资格的限制
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
可撤销的条件
主要证据不足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违反法定程序
超越职权
滥用职权
明显不当
行政行为可撤销的后果
撤销前行为有效
撤销后行为溯及既往,自始无效
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期和复议期内向有关机关申请撤销
因当事人行贿、瞒报等自身原因违法而使行政行为被撤销的
不予赔偿
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
废止的条件
行政行为本身是合法的
但是因为客观条件的变化
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必要继续保持其效力
废止的后果
原则上,
具体行政行为废止之前给予当事人的权益
不再收回
当事人也不能对已履行的义务要求补偿
如果废止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失,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补偿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概述
概念
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已发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以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惩戒性
惩戒性包含,两个要素
惩戒目的
实现惩戒目的的方式是给当事人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
不具有惩罚性,不是行政处罚
滞纳金
社会抚养费
超标排污费
撤销
注销
撤回
责令改正
行政处罚的种类
种类
警告、通告批评
声誉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财产罚
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资格罚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行为罚
行政拘留---人身罚/自由罚
其他
辨析
取缔、责令限期改正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责令停产停业则是行政处罚
撤销是一类单独的行政行为
吊销则是行政处罚
注销是行政事实行为
限期出境为附加罚,不能独立适用
社会抚养费不属于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在法考中被认为是一种财产罚
属于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设定
设定权限
除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法律文件
法律
全部
行政法规
除了限制人身自由之外的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
除了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之外的行政处罚
可以规定罚款、且不限定数额
部门规章
只能设定罚款(限额国务院规定)、警告、通报批评
地方政府规章
只能设定罚款(限额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警告、通报批评
补充设定
行政法规
对法律的补充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法规为了实施法律,
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
应听证会、论证会
书面说明
报送备案时说明情况
地方性法规
对法律、行政法规的补充设定
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设定,地方性法规为了实施法律、行政法规,
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
应听证会、论证会
书面说明
报送备案时说明情况
具体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可以规定暂扣营业执照,
也可以规定吊销营业执照之外的其他执照或许可证
下位法对于行政处罚的具体规定
不能改变上位法规定的
适用对象
处罚种类
行政处罚的幅度
立法后评估
国务院部门与省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评估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和必要性
对于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事项及种类、罚款数额等,
应当提出修改或废止的建议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行政机关
只有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才能决定一个行政机关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不得被集中行使)
授权的组织
只有法律、法规才能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使行政处罚权
委托的组织
受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的条件
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具有懂法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需要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
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
委托书公布
且禁止转委托/再委托
行政处罚的管辖
级别管辖
县级以上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省级政府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给
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
并定期评估
决定应当公布
地域管辖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
包括主要违法行为实施地
相关行为实施地
以及直接违法结果发生地
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指定管辖
都有管辖权的,
先立案的管辖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
应当先协商
协商不成的,
报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也可以不经协商,直接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行政协助
行政机关接到职权范围内的协助请求,
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的衔接
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的适用
适用原则
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
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
一事不再罚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2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
按照罚款数额最高的规定处罚
裁量情节
不予处罚
1,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5,超过处罚时效的
可以不予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或诱骗事实违法行为的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
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
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处罚的折抵
已经执行完毕的行政拘留应当折抵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刑期
已执行完毕的行政罚款应当折抵相应的刑罚罚金
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但是行政机关处罚中没收不能与刑罚上的没收相折抵
追究时效
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或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
违法行为在2年内没有被发现的
不处罚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
期限延长至5年
治安管理处罚的时效为6个月
行政处罚程序的一般规则
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其他措施,
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
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行政机关不得因为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除非当事人
明确表示放弃陈述或申辩权利
否则未听取当事人申辩陈述,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公示制度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应当依法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发生效力变动,行政机关应当在3日内撤回公开的处罚决定信息
并公开说明理由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
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
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全过程记录制度
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
对行政处罚的
启动、
调查、
取证、
审核、
决定、
送达、
执行等
进行全程记录,归档保存
回避程序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以影响公正执法的,
应当回避
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有权申请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
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决定作出之前不得停止调查
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
立案
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立案
调查
调查执法人员
不得少于2人
且2人必须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在调查时,
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拒不出示的,
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检查
如果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先登记保存
并于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此措施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
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
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
符合标准、
设置合理、
标志明显
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
应当真实、清晰、完整、精确
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
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法制审核
情形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案件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其他
效果
未经法制审核
或审核未通过的
不得作出决定
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
应当通过法考
决定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
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的
应当集体讨论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
应当注明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申请行政复议、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送达
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或7日内送达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
可以利用电子方式送达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适用条件
违法事实证据确凿,有法定依据
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或者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和警告
特点
当场处罚
当场送达(拒收的处罚书上注明)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法定听证(应当告知)的范围
较大数额处罚
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降低资质登记、吊销许可证件
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其他较重行政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的吊销许可证以及处2000元以上罚款
约定听证
可以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如果告知后当事人申请听证则应当举行听证,如行政拘留
听证相关期限
告知权利后5日内申请听证
举行听证7日前告知时间地点
听证的回避、费用同行政许可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律师参加听证会
除了涉及国、商秘密,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故不出席听证或者中途未经允许退出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终止
行政机关应当依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未经听证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对比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
使用简易程序时,作出100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作出处罚决定,且当事人到指定银行或者电子支付缴纳确有困难,当事人自愿要求的(不限于简易程序)
当场收缴罚款时,
不出具财政部门同意制发的专用票据的,
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
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申请
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暂缓执行
拘留的不执行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法治安管理的
70周岁以上
怀孕或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的婴儿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不得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变相挂钩
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
不予处罚
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损毁他人财物,情节较轻,调解并达成协议的
6个月内未被发现的
应当减轻或不予处罚
情节特别轻微的
主动消除或减轻后果,取得谅解的
被胁迫或诱骗的
主动投案,如实陈述的
有立功表现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盲人或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应当从重处罚
后果严重的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的
打击报复的
6个月内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分别决定处罚
行政拘留合并执行最长不超过20日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
治安管理处罚
由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作出
可以由派出所决定的
警告
500元以下罚款
对现场发现的违法行为人
经出示工作证件
可以口头传唤
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后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情况复杂可能适用拘留的
不得超过24小时
对受害人、证人不适用传唤
检查的人民警察不得少于2人
有必要立即检查的,
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
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文件
被检查人拒绝在检查笔录中签名,
只要如实记录其不签名的情况
不签名不影响该笔录的证据效力
被侵害人或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
而应当予以登记
治安管理处罚的简易程序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应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
可以当场决定处罚
并在24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治安案件
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结,
案情重大复杂的
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
鉴定期间不计入
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
无法当场宣告的应当在2日内送达被处罚人
决定予以拘留的还应及时通知被处罚人家属
有受害人的案件,决定书副本应抄送受害人
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时的当场收缴
处50元以下罚款且被处罚人无异议的
被处罚人在当地无固定住所,时候难以执行的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作出处罚决定,且当事人到指定银行缴纳确有困难,当事人自愿要求的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的种类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限制人身自由
查封
扣押
冻结
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直接强制措施
划拨存款、汇款
拍卖或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
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间接强制措施
代履行
一般代履行
逾期+催告+已经或将
危害交通安全
造成环境污染
破坏自然资源
立即代履行
立即清除
执行罚
加处罚款
加收滞纳金
行政强制的设定
行政强制措施
所有法律设定
行政法规(尚未制定法律)
除限制人身自由、冻结、法律保留之外的其他强制措施
地方性法规(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
查封、扣押
无 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 设定
行政强制执行
只能法律设定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
2人以上
具有执法资格
出示工作证件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
原则上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但情况紧急的
可以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
24小时内
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
并补办批准手续
紧急情况下
执法人员当场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返回单位后应当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
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权利和救济途径
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由见证人在笔录上签名、盖章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
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查封扣押“三不得”
无关的不得
生活必需品不得
重复不得
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
由行政机关承担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
应当妥善保管
不得使用或损毁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
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行实施,
没有授权的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公安、税务、海关、国安以及县级以上政府
既可以实施行政处罚
也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其中海关和税务
既可以自己执行
也可以申请法院执行
公安局、国安局
将被处罚人送达拘留所执行
税务局
扣缴存款抵扣税款或罚款(划拨)
海关
扣缴存款抵扣税款(划拨)
县级以上政府
拆除违反《城乡规划法》的建筑物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受理
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为不动产所在地基层法院
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
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但在申请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
催告书送达10日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可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
直接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程序
催告
书面形式
催告期间转移财产立即执行
当事人陈述、申辩
执行
此时才是可诉的
强制拆除的特殊程序
先公告
履行期届满后须不诉讼、不复议才能强拆
没有被授权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
在当事人不复议、不诉讼、经催告不履行时
可以对已经查封、扣押的财产拍卖抵扣罚款
必须是处罚之前就查扣的财产,不能现扣现卖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合理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划拨存款、汇款
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决定,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
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划拨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
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的执行协议
是对行政决定执行方式的约定
在执行协议无法实现对行政决定的履行时,就应当恢复对行政决定的强制执行
只有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
才能达成执行协议
除了紧急情况
不得在夜间和法定节假日强制执行
不得对居民采用停水、停电、停暖、停气的方式
间接强制执行
执行罚的限制
应将标准告知当事人
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超过30日当事人仍不履行的
转为拍卖或者划拨
只有先经过30日执行罚,才能启动划拨和拍卖
能适用代履行的
危害交通安全
造成环境污染
破坏自然生态资源
代履行前3日应再次催告
需要马上清除的立即代为履行除外
代履行
可以自己实施,
也可以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第三人实施
代履行
应当依法实施
代履行时
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代履行合理费用
原则上由当事人承担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强制措施VS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
临时性
目的达到了措施就解除了
不需要依靠其他行政决定
行政强制执行
永久性
执行了就再也回不去了
需要依靠一个已生效但未履行的行政决定
强制措施VS行政处罚
目的不同
如果当事人是否违法还没有最终确定,只是在核实证据阶段,
是行政强制措施
如果违法行为已经核实,在进行惩戒
性质是行政处罚
期限不同
行为作出时无法明确固定时间(如强制约束醉汉)
是行政强制措施
如果行为作出时就确定处罚期限
性质是行政处罚
阶段不同
行政法中的行为顺序往往是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执行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
责令停止合法行为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本质特征
制裁性
是行政机关作出的最终处理
对财产的临时性控制
不属于行政处罚
而是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的设定
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相对人能够自主决定的
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采用事后监督能够解决的
国务院部门没有行政许可设定权
行政许可
法律、行政法规
适用范围无地域限制
国务院决定
临时性许可
条件
尚未制定法律
必要时
出了临时行政许可事项外,应及时提请制定法律或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以上,只能全国统一设定的
国家统一确定的资格资质的许可
企业或其他组织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
地方性法规
设定上位法没有设定的许可
省级政府规章
地方性临时性许可
条件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因行政管理需要,确需立即实行行政许可
实施满1年后继续实施的,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不得违背上位法增设行政许可
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背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以上2种,
禁止设定限制外地生产、经营、服务、商品进入的许可
行政许可的实施
只有法律、法规才能授权行政主体实施许可
被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只能是行政机关
委托实施许可应当公告
被委托机关不能将许可再转委托
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必须
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
行政许可的集中实施
国务院批准
省级政府决定
一个机关行使多个机关行政许可权
一个机关内部多个机构,
应当统一受理统一送达
一级政府多个职能部门,
可以统一受理统一送达
行政许可的程序
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许可时
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
行政许可申请不可以口头形式提出
许可机关提供格式文本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机关受理或不受理都
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并加盖专用印章
注明日期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时
应当履行提交真实材料的义务
申请材料有错误的
可以当场更正的
应当允许当事人当场更正
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应当当场告知
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
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受理
对于许可的申请
能够当场作出则当场作出决定
不能当场作出的
受理20日内决定
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规章不能对此期限作出规定
统一办理与联合集中办理的
受理后45日内决定,
经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15日,
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被许可人应在许可有效期届满
届满前30日申请延续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在有效期届满前没有及时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行政许可的听证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
应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依申请)
具体程序
被告知权利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行政机关在20日内组织听证
听证前7日将时间地点通知或者公告
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听证主持人回避
和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
听证前已经参与审查许可的工作人员不能承担主持人
(但可以作为行政机关代表参加听证会)
行政许可的撤销
行政许可撤销的法定条件
可以撤销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超越职权
违法法定程序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
应当撤销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
行政许可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可撤销
溯及既往失去效力,被许可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给予赔偿
应当撤销
被许可人基于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进行处罚
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3年内禁止再申请许可
行政许可的撤回
撤回的前提
许可是合法的
撤回的法定情形
许可依据的法律修改或废止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维护公共利益)
撤回的法律后果
自许可撤回之日起失去效力
对相对人造成损失的,给予补偿
实际损失标准
成本+一定的合理预期利润
实际投入标准
针对特许,仅包括成本
行政许可的吊销
获得许可后的违法行为
合法取得行政许可后
实施行政许可中有重大违法行为
法律后果
属于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的注销
法定情形
有效期届满
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组织依法终止
许可被撤销、撤回、吊销、因不可抗力无法实施(证不能用就的注销)
法律后果
程序性行为
行政许可的监督
合法的行政许可因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可由行政机关变更或撤回
行政许可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
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
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
对于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予以撤销的
无需公告
注销本身并不导致行政许可的效力的消灭,
只是对已经不再具有效力的行政许可的核实与宣示
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许可、处罚、强制措施与执行设定权限相比
行政许可
法律
都可以设定权限
行政法规
经常性行政许可
地方性法规
本地经常性行政许可
规章
临时性许可(县级规章,1年内)
行政处罚
法律
都可以设定权限
行政法规
除拘留
地方性法规
除拘留、吊销营业执照、其他种类处罚
规章
警告、通报批评、罚款
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
都可以设定权限
行政法规
除限制人身自由、冻结
地方性法规
查封、扣押
规章
不可以
行政强制执行
法律
都可以设定权限
都不可以设定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许可、处罚、强制措施与执行实施主体相比
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实施
授权实施
授权来源
法律、法规
授权对象
社会组织
委托实施
委托给行政机关
集中实施
来源
国务院批准的省级政府
权限
无限制
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实施
授权实施
授权来源
法律、法规
授权对象
社会组织
委托实施
委托给符合条件的组织
集中实施
来源
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
限制
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不能集中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机关实施
授权实施
授权来源
法律、行政法规
授权对象
社会组织
委托实施
禁止委托
集中实施
有集中处罚权的机关
实施相应的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
代履行可以自己实施,也可以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实施
其他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与征用
行政征收
指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制从行政相对人处有偿或无偿获取一定私有财产、费用或劳务的行为
税费征收
征税是税务机关依法无偿强制地向纳税义务人收取税款的行政行为
征费是指行政主体在国家税收之外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征收各种费用的行为。
征费不具有惩罚性,其行为性质不属于行政处罚
公益征收
主要征收土地和房屋,还包括其他财产和权利,
如海域使用权和外国投资者的投资
征收、征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及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行政征用
行政征用是
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强制使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的行为
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
应当返还被征用人
组织、个人的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行政征收VS行政征用
对象的不同
征收行为取得的是相对人财产的所有权,
征用行为取得的是相对人财产的使用权
是否有偿
征收可能是无偿的,也可能是有偿的(如征收住宅等)
但征用是一定要给予补偿的
是否紧急
征用一般发生在紧急状况下,
征收一般不具有紧急性
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或者法律状态的确认
行政确认的种类
身份确认
法律关系确认
法律事实确认
资格确认
重点辨析
企业的设立登记属于行政许可,变更登记属于行政确认
核准属于行政许可,房屋合格证属于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的形式
确定
认定
证明
登记
鉴证
行政确认针对
即存在事实和法律关系进行认定
不创设新的权利义务
行政确认的功能
在于对世宣示已被确认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被认定或证明的法律关系经过国家机关的行政确认,证据效力大大增强
行政合同(行政协议)
种类
五种常考行政协议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房屋、土地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部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其他行政协议
效力
行政协议的无效情形
行政协议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
(无资格、无依据)
行政协议的可撤销
同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条件(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
诉讼程序
行政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无效
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另行规定的除外
推定管辖制度
如果法院以涉案协议属于行政协议为由裁定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
当事人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该受理
行政协议纠纷的地域管辖
不动产案件
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除了不动产案件外的
可以约定由
被告所在地
原告所在地
协议履行地
协议订立地
标的物所在地等法院管辖
举证责任
行政协议中,涉及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使职权的行为,
适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和举证责任的规定
其他关于协议履行纠纷等适用民事法律诉讼时效和“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
裁判
确认协议无效或有效
行政协议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法院应确认其无效
但无效的原因再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消除的,法院可以确认其效力
确认协议未生效
应批准而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未获得批准的,法院应当确认该协议未生效
因被告原因未批准的,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解除该协议
原告请求解除行政协议,符合约定或法定解除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可以判决解除该协议
行政奖励
行政奖励
是指行政机关给予模范遵纪守法或未国家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行政相对人相应的物质或精神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特征
受奖者是行政主体
目的
表彰先进
激励后进
对象
贡献突出或者模范遵纪守法的组织或个人
行政裁决
是行政机关居间对特定的民事争议作出有约束力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分类
平等主体间自然资源权属纠纷的裁决
专利强制许可使用费纠纷的裁决
劳动工资、经济赔偿、补偿纠纷的裁决
特征
主体
法律授权的特定的行政机关
对象
特定的民事纠纷
依申请行政行为
以争议双方当事人主动申请为程序启动的前提
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的区别
行政裁决具有处分性
如不服安排,有权机关可以予以强制执行
行政调解没有处分性
当事人可以对调解协议视若无睹
行政裁决和行政确认的区别
行政裁决必然会涉及三方主体
行政机关是作为中立第三方的身份出现的
行政确认只涉及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双方
行政机关是以管理者身份出现的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与范围
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政府信息
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得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两个以上机关共同制作的信息,
由牵头机关负责公开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社会信息,一律不公开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及过程性信息,
可以不予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经过权利人同意
或者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依申请公开中,
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利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征求其意见
收到征求意见书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逾期未提出意见,行政机关权衡决定是否公开
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公务员招考事项及录用结果,
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
决定是否公开
行政机关应当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可以口头提出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一定要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
但是不要求申请人和申请信息有利害关系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无需说明申请信息用途
申请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
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
公开信息不收费
但是申请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
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以邮寄方式申请的,
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电子申请的
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答复,
经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可以再延长最多20个工作日。
政府机关征询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的时间不计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
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政府信息中包含不应当或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
行政机关应当区分处理,
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
行政机关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
并告知申请人
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
可以不予提供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
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件,起诉期限为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
在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件中
法院尚需要被告调查、裁量的情况下
法院应当判决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
法院确认信息有误且被告无权更正的
应当判决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
行政救济法
行政复议
范围与主体
范围
直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
合法性
合理性
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附带审查
行政法规、规章、国务院决定 不得附带审查
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可以附带审查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
未经法律、法规授权
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
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的案件的审理
经批准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为批准机关
共同行政行为的所有实施者没全部被列为被申请人的
应当直接将遗漏的行政主体列为第三人
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
被申请人
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某区公安局)
复议机关
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机关(如区政府或市公安局)
一个上级机关
省级以下政府
上一级政府
国家垂直领导机关
(海关、金融、外汇、国安、税务)
上一级主管部门
政府派出机关
(如大兴安岭地区政府)
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黑龙江省政府)
被授权的组织
(如北京大学)
直接管理该组织的机关(如教育部)
省部级单位
省部级单位(自我复议)
被撤销机关的职权继承机关
职权继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
多个行政机关
共同上一级机关
派出机构
该机构所在的主管部门
或该主管部门的同级政府
行政复议的申请
申请时间
60日,
法定规定超过60日的,从其规定
申请时间的计算
作为案件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之日起算
不作为案件自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
行政机关当场表示不作为的,当时起算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 申请人、第三人 查阅有关资料提供必要条件
申请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
当事人可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行政复议可以口头提出申请
收到复议申请
5日内作出决定受理
收到申请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资料
不受理并书面告知
5日内没有书面通知补正材料也没有通知不受理的,视为收到申请之日起受理
复议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
可以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继续申请
上机关认为应当受理的
可以督促其受理
督促后仍不受理
应当责令其限期受理
必要时,也可以直接自己受理
行政复议的受理和审理
审理
2名以上复议人员
原则上书面审理
重大复杂案件
申请人提出或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采取听证方式审理
听证笔录没有排他效力(不是唯一证据)
复议决定期限
只少不多60日
延长最多不超过30日
行政行为合法,行政复议是维持决定,行政诉讼是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行政复议决定中
所有的具体行政行为都能变更,
部分违法行为可以主动决定赔偿
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后,
如果证明撤回申请并非真实意思表示
则可以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行政行为的
不影响复议的进行
除非申请人因此撤回复议申请
调解协议
是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而不是加盖复议机关印章时生效
行政复议的中止和终结
行政复议的中止
死亡后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
丧失能力后法定代理人未确定
组织终止未确定权利义务人及承认
下落不明、宣告失踪、不可抗力
法律适用待解释
作为依据的其他案件尚未审结
其他
行政复议终止
撤回申请
死亡,无亲属/亲属放弃
组织终止,承受人放弃
达成和解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变更为刑事拘留
自然人死亡/失去能力、组织终止后满60日,终止原因仍未消除的
行政复议的决定
行政复议中可以调解的案件是
行政裁量案件
行政赔偿案件
行政补偿案件
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决定撤销、变更或确定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经过复议的案件,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
复议机关是被告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衔接
对于省部级单位的行为,对于其复议决定不服的,
当事人既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也可以选择向国务院申请复议(国务院最终裁决)
行政行为侵犯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需复议前置
需满足
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受到侵犯
+当事人认为其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权利受到侵犯
+必须是“行政确认”侵害了自然资源
纳税争议案件
需要复议前置
除了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反倾销税
依据《反垄断法》采取的禁止集中或者禁止集中措施,需要复议前置
自然资源复议终局
=国务院货审计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征用土地的决定
+省级政府作出复议决定
+自然资源的确权行为
根据《出入境管理法》对外国人和其他境外人员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决定
是复议终局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协议行为
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也可以附带审查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外国人采取的遣送出境措施
可申请行政复议
但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解除、不履行行政协议的行为
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许可中补正材料的通知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因为行政许可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具有实质影响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程序性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对其权利义务产生明显的实质影响
且无法通过提起针对相关实体性行政行为的诉讼获得救济
而对该程序性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行政机关不主动公开信息,不可诉
经申请后对行政机关答复或续期不予答复不服,可诉
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
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可附带性受案
行政诉讼对抽象行政行为中的规章以下行政规范性文件只能是附带申请审查,因为抽象行政行为仍然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提出审查申请,
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法院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
法院应当向制定机关提出 处理建议,并可以在裁判生效3个月内向制定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制定机关在60日内书面答复
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备案,
涉及国务院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还要层报最高院备案
涉及省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还要层报省高院备案
法院不能直接宣布其他规范性文件无效或者撤销
行政诉讼的参加人
行政诉讼的原告
侵权关系中的受害人、具有物权关系者、具有公平竞争关系者,可以当原告
合同关系中的相对人,无法利用民诉手段起诉的,可以当原告
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以登记的字号为原告
非营利法人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也可以以出资人、设立人名义起诉
与业主共同利益有关的,
以业委会名义起诉,
业委会不起诉的
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或者总户数过半的业主可以起诉
股东会,董事会、法定代表人可以以公司名义起诉
中外合资的,中方与外方都可以以自己名义起诉
没有登记的合伙组织,以全体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非国有企业经营自主权受到行政行为侵犯,
法人资格已经消亡的
可以以企业自己或者法定代理人的名义起诉
公民被限制人身自由无法起诉的
可以口头或书面委托近亲属以该公民名义起诉
暂时无法取得联系的,近亲属可以先行起诉,在补交委托证明
公民死亡,近亲属获得原告资格
共同诉讼中,
不同意追加为原告且放弃权利的
既不参加诉讼,又不愿意放弃权利的
追加为第三人
(其中共同诉讼问题同民诉)
行政诉讼的被告
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的组织,可以直接当被告
行政委托中,
由委托机关而不是被委托机关当被告
共同作为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作为共同被告
原告不同意追加的
列为第三人
假共同行为
(看似是共同作出,但是其中混入了非行政主体,如消协)
非行政主体列为第三人,
真正的行政主体是被告
经批准的行政行为,
以谁的名义签发谁当被告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政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
被告是所属行政机关
如,派出所以自己的名义对当事人罚款200元,被告是派出所,
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
行政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超越授权范围的行政行为,
被告是行政机构
行政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未超越授权范围的行政行为,
被告是行政机构
如派出所以自己的名义对当事人罚款1000元,拘留或吊销许可证,被告是派出所
国务院、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
以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
国务院、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
以其职能部门为被告
其他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
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
开发区管理机构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
以设立该机构的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
房屋征收补偿行为
被告为房屋征收部门
经过复议后再起诉的被告
复议维持以原机关与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复议改变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只有改变了处理结果才叫复议改变;
复议不作为选择以原机关或复议机关为被告
复议不作为的判断标准是“未实质审查”
例外:复议前置的只能选择复议而不能选原行政行为
复议维持时告漏一个机关,
法院先告知原告追加被告
原告不同意追加的
法院自己将该机关追加为共同被告
起诉时告错了
法院先通知原告变更被告
拒不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
和原告利益相反的利害关系人,
直接追加为第三人
和原告利益一致的利害关系人
先追加为共同被告,
当事人不同意的再追加为第三人
在行政决定中署名的非行政主体
只能列为第三人
作出相互矛盾的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一个列为被告
一个列为第三人
行政诉讼中全是有独三,
拥有和原被告相同的诉讼地位
只有判决减损权利或增加义务的行政诉讼第三人,
才有权提起上诉
第三人的附条件再审申请权
=非因本人原因未参加诉讼程序
+已生效裁判和调解书减损其权利增加其义务,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6个月内申请
行政诉讼的代理人
法定代理
是全权代理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可以成为诉讼代理人
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无法书面委托的
行政机关拒绝法院向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实的
视为委托成立
解除或者变更委托,
应当书面报告法院
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
兼有
当事人
代表人的双重属性
原告10人以上,可拥有2-5名诉讼代表人
原告
可以在期限内推选诉讼代表人
推选不出来的
法院指定诉讼代表人
法院的裁判效力
不仅及于诉讼代表人,
也及于其他未亲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负责人出庭制度
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正职,副职、分管负责人等)应当出庭应诉
被委托组织或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负责人出庭应诉
负责人出庭应诉
可以另行委托1-2名诉讼代理人。
负责人不能出庭的
应当委托相应的机关工作人员出庭
不能仅委托律师出庭
行政诉讼的管辖
级别管辖
行政诉讼级别确定标准看被告
被告为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政府,
中院管辖
被告为地方政府职能部门,
基层法院管辖
如,邢台市政府做被告,中院管辖,河北省公安厅作被告,基层法院管辖
涉及海关、证交所的,涉外或者涉港澳台的,
中院管辖
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由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
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地域确定标准为
被诉行为
一般原则
原告就被告
不动产案件,
有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不动产已经登记的,
其地点以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没有登记的
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准
只要经过复议的案件(不含复议不作为)
既可以向原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
也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
除拘留以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由原告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如果针对同一事实,既作出财产类行政行为又作出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
起诉中必须包含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才能适用双重管辖
只针对财产类行政行为起诉就是
原告就被告
原告所在地包括
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满一年)
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经最高法批准,高院可以确定跨区域管辖
(即交叉异地管辖)
多个法院都有管辖权,
原告可以择一起诉
原告向多个法院起诉的
由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裁定管辖
当事人可以以案情重大复杂或者有管辖权法院不作为为由
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启动指定管辖
下一级法院可以报请上一级法院决定指定管辖
上一级法院可以自己启动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中,
中院可以决定自己审理
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法院审理
也可以决定由原基层法院审理
当事人在寄到应诉通知之日起15日内书面提出管辖权异议权。
管辖权异议只能在一审中提出
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
法院不予审理
行政诉讼程序
起诉与受理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
行政作为
告知内容+告知权利与起诉期限
知道或者应当自知道行政行为后6个月内
仅告知内容
知道权利或起诉期限后6个月内
且应知道行为内容1年内
没有告知当事人
知道行为内容起6个月内,
且行为作出5年内(不动产20年)
行政不作为
明确拒绝
拒绝之日起6个月内
有履行期
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
无履行期
申请满2个月后6个月内
积极情况
当即作出起诉,期限为6个月
复议后起诉
复议作为
收到决定后15日内
复议不作为
复议期限届满后15日内
注
行政诉讼中没有诉讼时效,只有起诉期限
5年、20年(不动产)是“最长保护期”而不是起诉期限
可以口头提起诉讼
原告对不予立案的裁定不服
可以上诉
不能当场判断能否立案的
应当接受起诉状
出具书面凭证
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7日内不能判断的,应当先于立案
对立案材料有欠缺的,
法院应当予以指导和释明
并一次性全面告知补正内容
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退回起诉状并记录在册
坚持起诉的,
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
针对法院不接收起诉状、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
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投诉
上级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审普通程序
起诉状副本5日内发被告
被告15日内提交答辩状
答辩状副本5日内发原告
开庭前3日传票传唤当事人
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
原告不能提出新的诉讼请求
除非有正当理由
行政赔偿请求可以在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
对当事人使用的是
传票
对其他人员使用的是
通知书
行政诉讼审理的对象是
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复议维持案件,
审理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合法性
审理期限是6个月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
高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
由最高院批准
基层法院申请延长的
应当直接报请高院批准
同时报中院备案
一审简易程序
法定简易范围
认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
当场作出的
涉案金额2000元以下的
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约定简易范围
对一审案件各方当事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不得简易的范围
非一审案件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要求
独任审理
45日内审结
可以以简便方式(口头、电话、短信等)传唤和通知
举证期限不得超过15日
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
未经当事人确认收到
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裁判文书不能以口头、电话等简便方式送达
简易转普通
发现不适用简易程序的
审理期限届满前转为普通程序
审理期限自立案之日起计算
行政诉讼的建议程序(对比民诉)
没有级别要求
也不需要当庭宣判
二审程序
上诉的对象
判决
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所作出的裁定
驳回起诉
不予受理
管辖权异议
上诉期限
是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
法院对上诉的案件
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
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
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
法院审理第二审行政案件
应当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
高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院批准
行政诉讼二审
是对原审裁判与被诉行政行为的全面审查
不受上诉范围限制
审判监督程序
再审的提起
当事人可以在6个月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的诉讼行为
向同级法院提起抗诉
检察院
可以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并报上级检察院备案
也可以提请上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
认为需要再审的,
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
认为需要再审的,
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再审的审理
法院对检察院提出的抗诉
必须再审
并要开庭审判
凡是原审法院再审的
须另行组成合议庭
法院应当围绕再审请求和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
决定再审的案件
应当裁定中止原审判、裁定、调解和执行
但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费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案件,
可以不中止执行
在审案件
按照一审程序审理的
须在6个月内作出裁判
按照二审程序审理的
须在3个月内作出裁判
行政诉讼的特殊制度
撤诉
在一审、二审、再审中
被告改变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法院
原告自愿申请撤诉
第三人无异议时,
法院裁定准许撤诉
原行政行为被改变,
如果原告没有撤诉,
则原行政行为继续审理
如果原告没有提出新的诉讼
则原行政行为不予审理
法院裁定不予撤诉
被告改变被诉行为
违反法律法规
越权弃权
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
行政诉讼中被告改变行政行为
只要符合行政行为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改变
适用的规范依据改变
且定性产生影响和处理结果改变中任何一种情形
在行政裁决案件中
视为被告改变行政行为
书面认可相对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
被告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被告采取了相应的补救、补偿等措施
不能及时履行的或一次性履行的,
法院可以裁定准许撤诉,
也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视为撤诉的三种情况
原告或上诉人无辜拒不到庭
未经许可中途退庭
未按期交纳受理费
撤诉后
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的,
不予立案
但是因为未交受理费视为撤诉后再次起诉并依法缴纳受理费的
应予立案
原告主动提出的撤案申请被拒绝后,
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
缺席审判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可以缺席审判
被告缺席的法律结果
法院可以将其缺席情况予以公告
向检查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机关提出
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被告提出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的范围
抚恤金案件
最低生活保障金案件
工伤保险金、医疗保险金案件等
先予执行的条件
先予执行只能依申请
权利义务明确
不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不服,
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这里的复议是司法复议不是行政复议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调解
在双方同意后,可以调解的案件
行政赔偿
行政补偿
行政裁量
行政协议
调解书
经双方签收后
具有法律效力
禁止强制调解
一方不愿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
应当及时判决
当事人自行和解/调解达成协议后,
不得要求法院按照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调解过程不公开,
除非当事人同意公开
调解内容不公开
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经法院准许,
第三人可以参加调解
法院也可以通知第三人参加调解
行民结合
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一并审理
应当分别立案
但行政裁决案件除外
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
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
行政诉讼中
当事人申请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
应当在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
有正当理由的
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民事诉讼结果
将直接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基础时
行政诉讼相当中止,
等待民事诉讼的判决结果
行政案件已经超过起诉期限,民事案件尚未立案的
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民事案件已立案的
由原审判组织继续审理
民行合并审理的
应当分别裁判,可分别上诉
仅就其中一个上诉的,
另一个在上诉期届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
应当按行政案件、民事案件的标准
分别收取诉讼费用
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院可以作为公益诉讼原告的领域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
食品药品安全
国有财产保护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
基层检察院提起一审公益诉讼
由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公益诉讼
以公告为起诉前提
行政公益诉讼
以检察建议为前提
行政机关在收到检察院的检察建议2个月内没有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检察院的(情况紧急是15日),
检察院依法提起诉讼
公益诉讼由法官3人、人民陪审员4人组成合议庭审理
法院可以将审判结果告知被诉行政机关所属人民政府或者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被告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
法院应当移送执行
行政诉讼的审理依据
证据种类
书证原则上应当提供原件
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本,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提供专业性书证(图纸、报表等)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外文书证应当提供中文译本,并由翻译机构盖章或翻译人员签名
鉴定意见上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提供物证原件有困难时,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一般情况下,
记录整个现场的照片属于书证不是物证
向法院提供的声音资料
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证人出庭费用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现场笔录是行政机关制作的,
是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据种类
勘探笔录是司法机关制作的
当事人或其成年亲属拒不到场的
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但应当在勘验笔录中说明情况
制作勘验笔录
应当邀请当地基层组织
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
举证责任
原则上由被告承担行政行为合法的举证责任,
且被告应奉行“证据在先”原则
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利益
第三人可以代为举证
复议维持时,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
可以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
复议机关对复议决定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
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依法收集和补充的证据
可以作为法院认定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在不作为案件中,
原告应提供曾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在补偿、赔偿案件中,
原告需要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
但是由于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
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各方主张的损失价值无法认定的
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
原告提供的证据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不成立的
不免除被告证明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被告举证期限
收到起诉状副本后15日内
原告举证期限
开庭审理前或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清单之日
逾期提供证据的,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
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
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原则上
被告不可以补充证据,
只能用作出行政行为当时的证据证明其合法性
当原告或第三人提出了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新证据或新理由,
经法院准许
被告可以在一审时补充相应的证据
证据调取
原告或第三人可在举证期限内申请法院调取证据,被告不可以申请
法院依申请调取证据
限于原告或第三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
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法院调取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
限于相关事实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
或者涉及程序性事项时
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申请责令行政机关提交证据,被告不可申请
行政机关无故拒绝不提交证据的,法院可以推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基于该证据主张的事实成立
证据认定
不利于被告的证据
被告在行政行为后或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
原告或第三人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
原机关为向复议机关提供的证据
在程序中非法剥夺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得到的证据
法律适用
法律、法规
依据(必须适用)
规章
参照(选择适用)
其他规范性文件
参考(考虑其规定,辅助作用)
WTO规则
转化为国内法后才可以适用
司法解释
援引
行政诉讼的裁判与执行
行政诉讼的裁判
判决的规则
合法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违法
作为
能撤销,
则撤销判决
不能撤销
则确认违法
撤销会影响国家、公共利益
被诉行为已经被改变、撤销
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
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不能确认违法
则确认无效
无效行政行为
可撤销,可变更
处罚显失公平
其他行为涉及款项有误(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不作为
能作为就作为
履行判决
给付判决
责令重新处理
作为无意义
确认违法
原行政行为被撤销,
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为,
除非是因为违反法定程序被撤销
原告请求撤销行政行为
法院认为行政行为无效的
应作出确认无效判决
原告请求宣告行政行为无效
法院认为行政行为可撤销
经释明,原告请求撤销的
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并依法作出相应判决
原告拒不变更的,
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变更判决中,
不得对当事人作出更为不利的决定
除非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
复议决定改变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
责令复议机关
重新作出决定
或者判决回复原行政行为的效力
一审
只是适用法律错误的,
二审可以直接改判
违反法定程序,
二审法院应发回重审
如果一审遗漏原告行政赔偿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不应当赔偿的,
在判决后驳回行政赔偿请求
认为应当赔偿的
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总论
并非所有国家机关的侵权行为导致损害都是国家赔偿责任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民事主体身份实施的侵权行为属于民事侵权
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由公有公共设施的管理机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限制人身自由期间
发生公民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后果时,应当由赔偿义务机关就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赔偿范围
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主要从以下方面考察
加害行为必须是与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与个人行为区分开来
加害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作为违法可能造成损害,不作为违法也可能造成损害
加害行为必须是违法行为,造成损害的加害行为应该是违法行为或者非法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既需要由行政侵权的加害行为,又需要由行政侵权的损害后果,损害后果是人身权、财产权的实际损害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质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受害人自己导致的
不可抗力
第三人过错
行政赔偿主体
受害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继承人、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可以成为行政赔偿请求人
受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
承受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成为行政赔偿请求人
复议维持的,
赔偿义务机关是原机关
行政诉讼被告是
原机关与复议机关
复议改变减轻的
赔偿义务机关是原机关
复议改变加重的
原机关对原损害部分承担责任,
复议机关是对加重部分承担责任
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
各自承担赔偿责任,
不负连带责任
派出所实施的任何侵权行为,
均由所属公安局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程序
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程序
行政复议中
申请(60天,书面/口头)
受理
审理(60日,书面审理)
赔偿决定
不服去起诉(15天)
受理(7日)
行政诉讼中
起诉(6个月,书面/口头)
受理(7日)
一审(6个月)
二审(3个月)
执行
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应当通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单独提起行政赔偿的程序
知道或应知到2年内,口头或书面提出
先行处理程序
2个月内作出行政赔偿协议或决定书
满意
执行,
不满意
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执行
刑事司法赔偿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
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必要时,
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况、收集证据
对违法刑事拘留的赔偿
违法采取的拘留
拘留合法+超期羁押+事后证明被拘留人无罪
逮捕后被证明无罪的
应当赔偿
(错捕)
对无罪的公民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实际执行的
应当赔偿
错判
赔偿义务机关
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
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进行协商
对符合《刑诉》第16条与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者,
判决生效前的羁押不赔偿
判决生效后的羁押要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后置原则
最后作出有罪决定者赔
如:公安局错误拘留,检察院错误批捕,检察院错误决定起诉,一审判无罪,由检察院负责赔偿
不予赔偿的情形
因公民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的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害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
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
司法赔偿程序
司法赔偿程序属于非诉处理程序(不叫司法赔偿诉讼)
司法赔偿程序中没有确认违法程序
非法院司法赔偿程序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2年内(不含羁押期间)
赔偿先行处理程序(充分听取意见,可协商)
2个月内作出决定
不服
30日内向赔偿机关上一级机关复议,2个月内作出决定
仍不服
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
3个月内作出决定(院长批准可延长3个月)
法院司法赔偿程序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2年内(不含羁押期间)
赔偿先行处理程序(充分听取意见,可协商)
2个月内作出决定
不服
3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
3个月内作出决定(院长批准可延长3个月)
赔偿方式、标准和费用
侵犯人身自由,
按照作出赔偿决定时的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按日支付赔偿金
造成人身伤害
医疗费和护理费支付到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
误工费按日支付,不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5倍,计算到伤残等级鉴定确定前一日
造成死亡,
丧葬费与死亡赔偿金总额为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20倍
死者抚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1-4级伤残)
残疾赔偿金为作出赔偿决定时国家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10-20倍,
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5-6级伤残者
残疾赔偿金为作出赔偿时国家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5-10倍
7-10级伤残者
残疾赔偿金为作出赔偿时国家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5倍以下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赔偿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
赔偿精神损害的条件
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
侵害生命健康
造成严重后果
侵害财产权
原则上只赔偿直接损失
侵犯财产权后
返还罚款
没收的金钱
解除冻结的,应当支付利息
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
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赔偿请求人取得赔偿金不预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