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02民诉法(核心制度)
2022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诉法》的核心制度:当事人和代理人制度,管辖制度,证据和证明制度,诉讼保障制度,诉讼调解与和解制度。
编辑于2022-04-27 10:05:27民事诉讼法
总论
基础理论
核心制度
当事人制度
谁来诉
管辖制度
向谁诉
证据制度
怎样诉
保障制度
和解、调解制度
分论
审判程序
诉讼程序
一审程序
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
二审程序
再审程序
非诉程序
特别程序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执行程序
基本制度
基本理论
性质
基本法(法律地位)、部门法(调整社会关系)、程序法(规定内容)、公法(法律性质)
效力
空间效力
在中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的所有人
时间效力
民诉法具有溯及力,现行法律生效后,无论审理生效前还是生效后受理的案件,一律适用新的民诉法
对事效力
诉讼程序
非诉讼程序
诉的要素
诉的主体
当事人
诉的事由
提起诉讼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诉的标的
概念:法院对诉进行审理时的审理对象。
诉讼标的
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
诉讼标的物
法律关系中的权利所指向的对象。(非必须有)
诉讼请求
当事人通过法院向对方所主张的具体权利。
诉的分类
1.仅适用于民事诉讼案件,不适用于非民诉案件; 2.以原告主张为判断标准; 3.消极确认之诉 确认的事实自始不存在;变更确认之诉的事实曾经存在过。
确认之诉
积极确认(存在)
消极确认(不存在)
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
给付之诉
财物给付之诉
作为给付之诉
不作为给付之诉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的诉。
变更之诉
请求法院 改变或消灭 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某种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基本原则
辩论原则
阶段上的全程性
一审、二审、再审都可以辩论
方式上的全面性
口头或书面
内容上的全方位性
事实问题、证据问题、程序问题和法律问题都可以辩论。
主体上的特定性
只有当事人才有辩论权
效力上的约束性
法院不得超出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证据范围裁判。
当事人没有提出的事实和证据,法院不能以此作为判决依据,若判了就违反辩论原则
保障了当事人在提出证据和提出事实方面的主导权
处分原则
保障了当事人在提出诉讼请求方面的主导权
当事人没有提出的诉讼请求和标的,法院不能主动加以判决,若判了就违反了处分原则。
诚信原则
虚假诉讼 【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恶意诉讼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违反诚信原则的诉讼
民事检察监督原则
检察院既监督审判权,也监督执行权。
手段:抗诉,检察建议
自愿合法调解原则
法院调解的主体是法院,在诉讼程序的全过程,都可以进行调解。
不宜调解: 身份关系的确认之诉及其他性质不宜调解的案件
不允许调解: 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特别程序、执行程序
法院调解必须遵偱自愿合法原则
同等、对等原则和平等原则
只有在双方当事人中存在一方是中国主体、一方是外国主体的时候,才涉及同等、对等原则。
平等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平等地履行诉讼义务。
基本制度
回避制度
主体:勘验人、书记员、审判员(法官、陪审员)、执行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
口诀:看叔婶直犯“贱”
理由
关系回避
本案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一个人在诉讼中只能担任一个角色。
行为回避
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利益 (相关人员为当事人介绍代理人,从中牟利,也属于接受利益的行为)
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 (在工作时间、办公地点之外会见相关人员的,都属于违规会见,不仅要回避,还会被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回避方式
自行回避:自己申请
申请回避:当事人在庭审终结前申请
决定回避:法院依法决定
决定主体
上级决定
上一级决定
院长担任审判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审判人员由院长决定 【陪审员+审判员=审判人员】 【书记员也由院长决定回避】
其他人员由审判长决定 【勘验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决定期
3日
回避主体要暂时退出诉讼活动
效力与救济
回避主体从事的诉讼活动依然有效。 【回避主体退出诉讼程序后,需要更换相应主体,但诉讼程序继续进行,不需要重新进行。】
当事人对法院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回避决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工作。
公开审判制度
含义:人民法院审理懂事案件应当向社会和群众公开。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例外
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 。
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涉及商业秘密和离婚案件。
评议和宣判
评议阶段一律不公开
宣判阶段一律不公开
不管是何种案件,都必须公开宣判。
宣判分为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
两审终审制度
合议制度
诉讼核心制度
当事人和代理人
原告被告
诉讼权利能力 与 诉讼行为能力
诉讼权利能力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有了诉讼权利能力,就能做当事人。 有了诉讼行为能力,这个当事人才能自己参加诉讼,自己行使诉讼权利。 公民的权利能力有两个标准:年龄18岁,精神标准:有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
公民: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法人和其他组织:始于登记注册,终于注销。
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年龄标准:18岁
精神标准:有无精神病
需要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诉讼行为。
两者之间的关系: 有诉讼能力不一定有诉讼行为能力,有诉讼行为能力一定有诉讼权利能力。
公民做原、被告的确定
个体工商户
有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
无字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二者为共同诉讼人。
提供劳务的人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接受劳务的人承担的是无过错的替代责任,不管接受劳务的人有没有过错,都要承担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发生侵权的被告
被派遣员工执行工作造成损害,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被告。
劳务派遣期间发生劳动仲裁的被申请人
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法人做原、被告的确定
职务行为
法人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为当事人。
清算与注销
未注销:法人为当事人
清算阶段:法人为当事人,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其参加诉讼
未经清算注销: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出资人为当事人。
经过清算注销:不得对法人提起诉讼。
注销前告法人 注销后告老板
公司直接诉讼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执行职务给公司造成损失,以公司为原告
股东代表诉讼
公司不起诉,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代表公司起诉。
居民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
特别法人,与他人发生纠纷,为当事人
其他组织做原、被告的确定
个人独资企业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作为当事人。 独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执行时,独资企业无财产可执行,法院可追加投资者为被执行人。
合伙企业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可以作为当事人。
无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以合伙人作为当事人。
执行时,法院会追加合伙人为被执行人,执行合伙人的个人财产。
分支机构
依法设立、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当事人
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由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村民小组
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可以做为当事人。
共同诉讼人
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
必要的共同诉讼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个的共同诉讼。 [虽然只有一个诉讼标的,但是却存在多个诉讼主体,相当于把多个主体合并在一个诉讼案件中审理,也称“诉的主体合并”]
固有必要共同诉讼
存在追加问题
追回当事人的规则
1| 在法院辩论终结前完成。
2| 可以申请法院追加;法院也可以主动依职权追加。
3| 追加特定主体作为共同原告时,该主体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其为共同原告,该当事人不到庭不影响案件审判。法院追加被告,是不需要征求当事人意见的。
1、继承纠纷和赡养纠纷
1、继承纠纷,部分继承人起诉的,法院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2、追讨赡养费案件,侵权人起诉部分赡养义务人的,法院应追加其他赡养义务人为共同被告。
2、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
由侵权人和监护人作为共同被告。(监护人是侵权人的法定代理人)
3、侵犯共同共有财产权
部分共有人起诉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4、一般保证
债权人可以单独起诉债务人,也可以一起起诉保证人和债务人。(不得单独起诉保证人)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人向其请求履行保证责任时,有权要求主债权人先就债务人财产诉请强制执行; 在主合同债权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对主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特殊抗辩权。
类似必要共同诉讼
若对方当事人起诉所有共同诉讼人,则全体共同诉讼人作为共同被告; 对方当事人也可以选择其中部分主体起诉,对只起诉部分主体的,法院不得依职权将剩余主体追加进入诉讼。【共同诉讼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1. 共同危险和共同侵权
实施侵权行为或共同危险行为的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共同危险人或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2. 连带保证合同纠纷
侵权人可以单独诉债务人,可以单独诉保证人;也可以一起诉保证人和债务人,作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3. 挂靠和借用
当事人请求由挂靠方和被挂靠方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方和被挂靠方为共同诉讼人。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普通的共同诉讼
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两个以上且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的共同诉讼。
特征:内部关系按照独立原则判断,普通共同诉讼的行为仅对自己生效。
诉的客体合并 【区别于普通共同诉讼】
1、多个标的有牵连关系,可以分别审理、分别判决;也可合并审理、合并判决。
2、若标的间无牵连关系,可合并审理、也可分别审理,但必须分别判决。
区别
诉讼代表人 “代表人诉讼”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由当事人中数人作为代表,代表全体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当事人。
分类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诉讼标的同一(必要的共同诉讼)
诉讼标的同类(普通的共同诉讼)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诉讼标的同类(普通共同诉讼)
代表人选任程序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1、当事人推选2-5名代表人,可以全体共同推选,也可分成部分推选; 2、当事人推选不出代表人: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可以自己参诉; 普通共同诉讼,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人数不确认的代表人诉讼
1、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 2、推选不出,由法院与当事人协商; 3、协商不成,由法院指定代表人; 4、确认代表人后,当事人不服指定的,可以另行起诉; 5、代表人诉讼中法院所作的裁判,对于另行起诉的人具有约束力。
代表人的地位和权限
地位:属于本案的当事人
权限:代表人诉讼行为对被代表人有效。但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示,和解,需要被代表人同意。
诉讼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因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
参诉原因
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与本诉原告、被告无共同利益,既反对原告,也反对被告。
参诉依据
对本案诉讼标的物有独立请求权,一般是基于物权或继承权产生的。
参诉方式
向 审理本诉法院 起诉,提起参加之诉:以有独三为原告,以本诉的原告和被告为共同被告。(两个独立的诉:本诉 和 参加之诉)
原告撤诉的,原案原、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地位权利
本案的当事人(包括本诉和参加之诉) 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虽然对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参诉原因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铺助原告或被告(多为被告)
参诉依据
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多为债权关系 )
参诉方式
自己申请或法院通知(追加)
一个本诉,没有提出独立的诉
地位权利
地位:有独立地位的当事人。
权利:1、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2、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申请撤诉; 3、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三有权提出上诉。
区别
当事人更换 与 无独三
当事人最好保持稳定,能不更换,尽量不更换。(不得不换,才必须换)
不得不换的情形:【当事人死亡、终止和当事人分立、合并】 1、诉讼中自然人死亡或法人终止的,应中止诉讼程序,通知继承人或者承受权利义务的人作为新的当事人继续参加诉讼。 2、企业法人分立、合并的,因分立、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合并后的企业法人为当事人。(分立后的企业法人为共同诉讼人) 3、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受让人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法院可予准许。】 【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不予准许的,可以追加其为无独立请示权的第三人。】
诉讼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1.根据法律规定直接行使代理权,代理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人进行诉讼的人。 2.只有被代理人的监护人可以担任其法定代理人,其诉讼权利和当事人完全相同,诉讼地位和当事人相当(类似但不同)。
委托代理人
权利来源:当事人的委托授权。
委托代理 实质:以有代有——代理人有懂事诉讼能力,被代理人也要有民事诉讼能力。
代理人范围: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近亲属或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诉讼权利
一般授权:全权代理,不得实施需特别授权【承、和、反、上】的事项。 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律师代理:要出具授权委托书、执业证明、律所证明,不需要出具委托合同。 律师从事风险代理,收费不得高于标的额的30%。
诉讼地位
属于诉讼参加人范畴,不属于当事人
外国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特殊规定
只能委托 中国律师 或 外国公民以非律师身份参加
确定委托书效力的规则:外国公证+中国认证; 中国公证; 中国法官见证。
管辖
知识结构
管辖部分的知识结构
管辖问题的解题思路
专属管辖 Þ 协议管辖 Þ 特殊地域管辖 Þ 一般地域管辖
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所有一审民事案件由基层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四类】 (重大涉外 重大影响 海港专公 涉及仲裁)
1. 重大涉外案件
2. 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 最高院确定由中院管辖的案件
3.1. 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法院管辖)
3.2. 重大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3.3. 专利纠纷案件。
北京、上海和广州,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其他地方:原则由中院管辖,最高院指定的基层法院也可以管辖
3.4. 公益诉讼案件。
4. 涉及仲裁的案件一般由中院管 【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基层法院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最高院认为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
地域管辖
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的三种案件
1. 不动产纠纷管辖: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不动产所在地,指的是不动产的登记地,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准)
不动产纠纷: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只有四种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以上7种由不动产纠纷所在地管辖】
2. 港口作业纠纷的管辖: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3. 继承遗产纠纷的管辖:由被继承人死亡时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涉外专属管辖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合同纠纷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合同纠纷
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 合同纠纷
1.外国法院不能管,只能由中国管 2.中方和外方在履行以上三种合同产生的纠纷
专门管辖
具有专门功能的法院管辖 1.双方均为军人的案件,只能由军事法院管辖 2.海商、海事案件,只能由海事法院管辖 3.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相当于基层法院,管辖与互联网有关的民事纠纷。
协议管辖
当事人用协议的方式确定管辖的法院
审级:只能协议选择一审案件的管辖法院
案由:只有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协议管辖
涉及身份关系的纠纷案件不能协议管辖
形式:必须采用书面协议 (格式条款管辖协议必须采用合理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否则无效)
对象:只能协议选择地域管辖,不能协议选择级别管辖。
范围:
1.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可以选择: 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
2.涉外案件可选择以上法院: 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的外国法院(也可以选择本国法院)
3.约定住所地管辖,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应以原住所地为准,另有约定的除外。
方式:应明确选择一个管辖法院。 【如选择两个以上法院也有效,原告起诉时可以再自由选择。】
效力:1.协议管辖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无效。 2.主合同转让,协议管辖对受让人有效。 (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特殊地域管辖
合同案件
原则: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1.合同履行地确定规则 有约定,从约定 无约定,从法定
1.能够即时结清的合同,以交易行为地作为履行地。 2.给付货币的合同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 3.给付不动产合同以不动产所在地作为履行地。 4.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作为履行地。 5.网络购物合同 (网络交付以买受人住所地作为履行地,其他交付以收货地作为履行地) 6.其他合同以履行义务所在地作为履行地。
2.被告住所地确定规则: 户籍所在地为被告住所地,有经常居住地的,经常居住地优先管辖。
例外: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若合同约定了履行地,但未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只能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有约定+未履行+不重合
侵权案件
侵权纠纷
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地
产品质量侵权纠纷
也称为“产品缺陷纠纷” 产品缺陷: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具体包括存在于产品的设计、原材料和零部件、制造装配或说明批示等方面的,未能满足消费或使用产品所必须合理安全要求的情形。
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产品缺陷:消费者可以选择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 产品瑕疵:消费者只能提起违约之诉。
服务质量侵权纠纷
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网络侵犯人身权纠纷
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运输案件
合同看始终 事故到现场
运输合同纠纷(铁路、公路、水上、航空和联合运输)
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即运输侵权纠纷)
由事故发生地、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海事案件
海难救助纠纷
救助地法院、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海事法院管辖。
共同海损纠纷
受损船舶最先到过地、共同海线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的法院管辖。
不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公司诉讼
公司诉讼
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公司诉讼包括的十种案件
1.与公司主体有关:设立、解散、分立合并、变更登记纠纷
2.与公司行为有关:公司决议、分配利润、增减资纠纷
3.和公司股东有关:公司确认股东资格、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知情权纠纷。
保险合同、票据纠纷和监护纠纷
没考过
保险合同纠纷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由被保险人住所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
由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在途货物的保险合同纠纷 (标的物是流动的)
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法院、运输目的地法院、保险事故发生地法院或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票据纠纷
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的纠纷
由被监护人住所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选择管辖
子主题
多管可任选,多选先立管 先立后不立,后立送最先
涉外案件的牵连管辖
即便被告在国内没有住所,只要财产纠纷和中国有所牵连,中国法院就可以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原则:原告就被告
1.公民为被告,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管辖 (既有经常居住地又有住所地,只有经常居住地有管辖权,此时,住所地就没有管辖权)。
2.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告,由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管辖,无法确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则由登记注册地管辖。
例外:
1.以原告所在地作为管辖地的情况
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被监禁;
被告被注销户籍;
被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的身份诉讼。
2.原告和被告所在地都可以管辖的情况
1. “追三费”案件:追索抚育费、抚养费、赡养费纠纷的几个被告不在同一辖区。
2. 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离婚诉讼。
仍然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情况
1.双方都被采取强制措施或监禁;
2.双方都被注销户籍;
3.双方都离开住所地超1年的离婚诉讼。
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
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没有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制度。(管辖错误的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的一种纠正措施)
移送前提:法院已经受理(若法院未受理,则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即可)
移送实质:从无到有
移送类型:可以在不同地域的法院之间移送、在不同级别的法院之间移送。
移送处理: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无管辖权,不能再次自行将案件移送法院或移送至第三方,要报请自己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管辖权转移
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
只能在上下级间转移,不能在同级之间转移。
实质:从有到无
移送的是案件和管辖权,不仅仅是案件,作用于级别管辖的变通。 【管辖权转移只能在上下级间转移,不能在同级之间转移。】
上报型:下级法院报请上级法院批准将应由自己审理的案件交给上级法院审理
上调型:上级法院自行裁定审理应由下级法院审理的案件
报批下放型:上级法院可以开庭前,报自己的上级批准后,裁定将应由自己审理的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 1.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2.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3.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便诉讼的案件 (以上均为人数众多且不便诉讼的案件)。
指定管辖
上级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特殊原因导致有管辖权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 (法律方面的原因、事实方面的原因)
处理管辖权争议:法院之间因为共同管辖或当事人向不同的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诉讼而引起; 【首先法院之间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报前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该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的主张。
主体
一般只能由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特殊情况下,原告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第三人都不允许提出管辖权异议)
对象
一审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提出管辖权异议。
时间
原则上在一审诉讼程序中的答辩期内提出。
1、应诉管辖: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不异议,却答辩),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2、不视为应诉管辖:当事人未应诉答辩,也未提管辖权异议(不异议,不答辩),不能视为当事人认可了该法院的管辖权。 (只异议+不答辩=要处理管辖权异议 ) (也异议+也答辩=要处理管辖权异议) (只答辩+不异议=视为该法院取得管辖权 ) (不答辩+不异议=不能认为该法院取得管辖权)
程序
法院对异议进行审查,应在15日内作出裁定。异议成立的,移送管辖。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救济
当事人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可在10日内针对该裁定向上级法院上诉。
管辖权恒定原则
地域恒定永不变 级别区分主客观
含义:法院对某个民事案件是否有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丧失管辖权。
级别管辖恒定
起诉时对案件有级别管辖权的法院,不会因为客观原因导致确定管辖的因素变化丧失级别管辖权。 (但会因为当事人主观行为导致确定管辖的因素变化而丧失级别管辖权)
1、若诉讼中客观因素发生变化导致诉讼标的额有所增减,受诉法院不会因此丧失级别管辖权,原受理案件的法院可以继续审理。
2、若当事人在诉讼中反诉、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属当事人的主观行为),受诉法院会丧失级别管辖权,原受理案件的法院需要移送管辖。
地域管辖恒定
起诉时对案件有地域管辖权的法院,不管确定管辖的因素如何变化(包括主观和客观原因),都永远不会丧失地域管辖权。
1、若当事人在诉讼中反诉、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受诉法院不会因此丧失地域管辖权,原受理案件的法院可以继续审理。
2、若诉讼中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 、行政区域变更,受诉法院不会因此丧失地域管辖权,原受理案件的法院可以继续审理。
证据与证明
证明对象
待证事实
右边7项事实无须举证证明
自然规律及定理、定律
众所周知的事实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根据已知的事实和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已为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自认
含义
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已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已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 自认承认的对象必须是事实(承认请求的不是自认,而叫做“认诺”)。
效力
1.免除对方当事人对于自认事实提出证据的责任。 2.原则上,法院应以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辨论原则的要求)。
形式
书面自认: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中的书面承认才构成自认。
口头自认:需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等诉讼过程中口头承认。
必须是对法院作出的
方式
明示自认:当事人明确承认不利于自己的事实。 默示自认: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亲自自认:当事人自己承认不利于自己的事实。 代理人自认(视为当事人自认)的例外: (1)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除外; (2)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除外。
普通共同诉讼人自认:部分人自认,只对自认人有效。 必要共同诉讼人自认:部分人自认: 1)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 2)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不成立自认的情况
1. 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进行的自认,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都同意的除外。
2. 自认事实与法院已经查明事实不符,自认不成立。
3. 身份关系不允许自认。
4. 涉及国家、社会利益事实,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伙权益可能的,不允许自认。
5. 程序性事项。
撤回自认的条件
1.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撤回申请。
2.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自认是在受胁迫或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
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理论
适用前提
1、当事人对于自己主张的事实,都应提出证据加以证明。(行为责任)
2、双方都在各自举证后,谁举出的证据证明力明显更大(盖然性占优),谁就将胜诉。
3、但若法官无法判断谁提出证据的证明力大,案件事实就会陷入真伪不明的状态。
4、案件事实真伪不明,只能运用举证责任裁判。 (结果责任:谁负担举证责任,谁就负担败诉的风险)
举证责任的特点
举证责任由立法明确规定,由单方当事人负担(对于一个事实,只有一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举证责任不可转移)
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
谁主张有利于他的待证事实成立,谁就对该待证事实负担举证责任。
谁主张事实成立,谁负担举证责任。
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
一般原理
侵权成立的事实对原告有利,主张侵权成立事实的原告对该事实应负担举证责任; 免责事实成立对被告有利,主张免责事实成立的被告对该事实应负担举证责任。
过错责任
四个成立要件: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无过错责任
三个成立要件: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
高危作业侵权、产品质量侵权、饲养动物侵权、医疗产品侵权、环境污染侵权等
侵权事实成立由原告负举证责任, 免责事实由被告负举证责任。
被告若能证明侵权事由不成立,则不需要再证明免责事实。
特殊规则
1、立法规定由被告对过错事实负担举证责任。 (若过错事实是否存在真伪不明,应判决被告败诉)
【过错推定侵权】 推定被告有过错
四个成立要件: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原告证明前三个要件;被告证明最后一个要件。
建筑物及其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伤人导致的侵权
堆放物倒塌伤人导致的侵权
特定医疗行为侵权
2、立法规定由被告对因果关系负担举证责任。 (若因果关系事实是否存在真伪不明,应判决被告败诉)
环境污染侵权诉讼
无过错责任
共同危险侵权诉讼
被告证明“谁是加害人”,才免于赔偿
被告证明没有因果关系
证据的学理分类
根据是否能独立证明案件事实
直接证据
间接证据
判断依据:看证明对象是什么
一个客观与合法的间接证据不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间接证据无法证明全部案件事实,必须通过其他证据补强。
根据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
原始证据
同时产生: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
传来证据
传来证据也可能是直接证据。
事后产生:经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的证据
复印件、复制品并非全部是传来证据,如其和案件事实同时产生,则也属于原始证据。
根据当事人对待证事实是否负举证责任
本证
对待证事实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案件事实成立的证据。
反证
对待证事实不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案件事实不成立的证据
并非原告提供的都是本证,被告提供的都是反证。
本反证判断三步法: 1.先确定该证据要证明的待证事实(双方争议的事实); 2.确定该待证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谁负担); 3.最后确定该证据由谁提供的(证据来源)。
证据的法定种类
证据的三大基本属性
真实性:(客观性)证据必须是真实的,伪造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关联性:证据必须和案件有逻辑上的联系,无法证明案情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合法性:证据的形式和取得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非法证据要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所有证据类型):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知识产权诉讼中的取证合法性问题
陷阱取证许可
权利人发现或者证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自行或委托他人以普通购买者的名义向被诉侵权人购买侵权物品所取得的实物、票据等可以作为起诉被诉侵权人侵权的证据。
犯意引诱禁止
被诉侵权人基于他人行为而实施侵害知识产权行为所形成的证据,可以作为权利人起诉侵权的证据,但被诉侵权人仅基于权利人的取证行为而实施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除外。
勘验笔录和鉴定意见
识别
鉴定意见:具有专业资质的人(法医和物证技术鉴定人员)运用专门知识,根据案件材料,对案件所涉及的对专业事实问题鉴定后出具的书面意见。 【专业性、生成性(通过对物证、书证等的鉴定,形成的新的证据)、科学性】 也称【科学证据】
勘验笔录:法院的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有关的物品或现场进行查验、测量、拍照后制作的笔录。 【现场勘验笔录、物证勘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 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综合的证明力,也是一种重要的固定和保全证据的方法。
鉴定启动
1.当事人申请鉴定
针对专门事实问题,当事人可以在法院所确定的鉴定期间内向法院申请鉴定,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具有资质的鉴定人或法院指定的具有资质的鉴定人。
2.法院依职权鉴定
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委托鉴定人。
承诺保证
鉴定之前,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人保证客观、公正、诚实地进行鉴定,保证出庭作证,如作虚假鉴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等内容。】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出书面鉴定意见
鉴定人应当及时、真实、勤勉地完成委托鉴定任务。
鉴定人应当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
鉴定人出庭
出庭程序的逻辑顺序:异议-解释说明补充-仍异议-必须出庭。
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补充。 法院认为要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补充。 鉴定人解释说明后,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仍有异议或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出庭作证,出庭费用由提出异议的当事人预交,由败诉方负担。因鉴定意见不明确或有瑕疵及鉴定费中包含出庭费的,出庭费用由鉴定人自行负担。
鉴定人拒不出庭,逾期鉴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更换鉴定人,退还鉴定费。
虚假鉴定,法院依职权责令更换鉴定人,退还鉴定费。
专家铺助人
在科学、技术、其他专业知识方面具有专门知识、经验的人员,根据当事人的聘请并经法院准许,出庭辅助当事人对诉争的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发表意见和评论的人。
1.出庭方式: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通知1-2名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2.费用负担:出庭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3.意见性质:专家铺助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陈述,视为一种法定证据(不需要回避)。
证人证言
范围资格
证人必须了解案情
1.不需回避
与一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仍然可以作证人,但其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证人优先
因为证人不可替代,所以当证人角色和其他角色冲突时,优先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必须能正确表达
1.证人应当客观、连续地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 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明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语言。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的与年龄、智力水平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用的证人证言可以作为证据,但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出庭义务
1.作为证人,必须出庭,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3.证人确有困难不出庭作证,申请以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的,应当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不能出庭的具体原因。
确有困难是指: 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2)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4)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出庭方式
1.举证期限届满前,当事人可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需要法院许可。
2.法院也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 【法院未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除非对方当事人和法院同意】
费用负担
证明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交通、住宿、就餐、误工),由申请证人方当事人垫付,若法院通知证人出庭,由法院垫付,这些合理费用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具结保证
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在作证之前签署保证书,并在法庭上宣传保证书的内容。但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证人的除外。 证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代为宣读并进行说明。
证人拒绝签署或者出庭作证,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不论证人是否出庭作证,都必须签保证书。以视听传输技术或视听资料方式作证的,应当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当事人陈述
1.当事人陈述必须是真实的、完整的。
2.一般案件中,代理人出庭,当事人可以不出庭。 法院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
3.具结保证。法院应当在询问前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4.效力。仅仅有当事人陈述,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
做题时,只要一份证据材料具备电子形式,就应认定为属于电子数据。
识别
信息、电子文件
1.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4.文档、图片、音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5.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视听资料
除电子数据外具有科技载体的录音、影像资料(典型:录音带、录像带)
规则
1.有疑点(有剪辑可能、不清晰)的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不能单独认定案件事实,必须有其他证据佐证。
2.偷拍偷录的证据,只要不属于非法证据,一般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书证和物证
识别
书证
用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典型:合同书、借条等)
物证
用外在特征、存在方式、物理化学性质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典型:产品质量侵权里的产品、交通事故纠纷中的车辆等)
一份证据是书证还是物证,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公文书
由国家机关或者具有公信权限的机构制作的文书 (判决书、裁定书、公证书、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等)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是公文书,公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私文书
私人制作的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不具备公信力的社会团体并非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 (如经济交往中的买卖合同书、个人开出的借款收据等)
在一般情况下,私文书证的证明力比公文书证弱。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文书提出命令
重要的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在对方当事人手中,负举证责任在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法院责令对方提交,申请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拒不提交的,书证内容推定为真。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评的情形
1.引用书证:控制书评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后书证。
2.利益书评: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
3.权利书证: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实体法上应制作、保存和披露的文书)。
4.法律关系书证:账簿、记账原始作证。
5.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
持有书证者为妨碍对方使用,毁坏书证或令书证不能使用的,法院可以对其罚款、扣留、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
最佳证据规则
对于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原则上应提交原件原物,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复制件或影像资料(一般不动产只能提交影像资料)
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品、复制件可以作为证据,但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诉讼保障制度
保全
类型
保全对象 分类
财产保全
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法院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
行为保全
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法院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证据保全
保全时间 分类
诉前保全
在法院受理前或当事人申请仲裁前;
诉中保全
在法院受理后、判决前;
区别
执行前保全
法院判决后,尚未执行前(判决履行期内)
条件
因保全阶段不同而不同
诉前保全
在紧急情况下依利害关系人申请启动。
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驳回保全申请。
情况紧急,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由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诉中保全执行前
法院依职权启动 或 依当事人申请启动。
法院可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若诉讼中保全裁定未解除,保全措施期限未届满,进入执行程序后,则自动转为执行中的保全措施。
执行前保全
紧急情况下依胜诉债权人申请启动 【由执行法院管辖,在执行前一般只存在财产保全的必要。】
范围
财产保全
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保全金额
不能超过当事人请求的标的额。
保全对象
只能保全债权务人的财产,不能保全案外人财产。 (限于可供执行的财产)。
保全对第三人到期债权。
当债务人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且债务人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法院可依债权人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对担保物的财产保全
法院可对抵押物和留置物采取保全措施,但担保物权并不消灭,权利人可优先受偿。担保物一般仍由担保物权人保管。
解除
解除主体
法院裁定作出的保全措施不会自动解除,只能由法院解除,保全法院及其上级法院可以解除保全。
解除原因
1.保全错误的; 2.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3.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4.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变更保全对象)。 5.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申请人不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由法院解除诉前保全。 6.判决履行期满5日内,债权人不申请执行的,由法院解除执行前保全。 (当保全措施没必要、有错误两种情况出现其一时,就要解除保全措施。)
救济
复议
当事人不服保全裁定,有权向作出裁定法院申请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起诉
保全错误,利害关系人或被申请人可以起诉赔偿,由受诉法院或保全法院管辖。
先予执行
在法院诉讼过程中,为解决一方当事人生活或生产的紧迫需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预先给付申请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产,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法律制度。
适用案件范围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医疗费用、抚恤金的。
追索劳动报酬的。
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3.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 4.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 5.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四费一金 劳动报酬
适用条件
明确性
当事人双方的民事法律关系确定,权利义务内容明确。
迫切性
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的。
可能性
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依申请
法院不能依职权启动,只能依申请人申请启动。
可担保
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也可以不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时间
必须是在诉讼中提出申请,没有诉前先予执行。
范围
先予执行的财产限于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并且是生产生活所急需。
救济
当事人不服先予执行的裁定,有权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强制措施
拘传
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强制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和到场授受询问的措施。
适用对象
必须到庭、不到庭就无法查明案情的被告、原告、被执行人。
1.必须到庭的被告:负有赡养、抚养、抚育义务的被告和离婚案件的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
2.必须到庭的原告: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包括法定代理人)。
3.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
抚扶赡 离婚案 被告不到要拘传
适用条件
经2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院长批准发出拘传票。 【被执行人只需要传唤1次即可拘传】
一次传票传 不到把期延 二次传不到 就发拘传票
罚款
法院决定责令妨害民事诉讼的人在规定的期间内向法院代表的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货币。
罚款数额:自然人10万元以下,单位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拘留
法院决定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的人身自由。
15日以下。拘留后,24小时内要通知家属。 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拘留,拘留后,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
共同特点: 1.使用决定书; 2.院长批准; 3.可向上一级法院复议1次。
期间
期间的分类
一般分类
法定期间
可变期间
绝对不可变期间
指定期间
期间的计算
三大法则
1.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2.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
3.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的邮寄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补救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期间的特殊规定
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答辩期和上诉期均为30日,还可以向法院申请顺延。
涉外民事诉讼没有审限。
送达
送达方式 【7种】
直接送达
1.法院去送
可以到受送达人住所或住所外送达;
法院应送交本人,本人不在的,可以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当事人的代理人、代收人或者公民的同住成年家属送达。
2.告知当事人来法院领取
当事人到达法院后拒签送达回执的,视为送达。
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送达人员留下法律文书,即视为送达。
1.可以邀请见证人,由送达人、见证人在送达回请上签名、盖章。
2.也可以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电子送达
1.受送达人同意
2.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包括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3.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可电子送达。
需要满足的三个条件 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时间为送达时间。
转交送达
由有关机关、单位将法律文书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1.只适用于军人、被监禁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
2.法律文书上应由受送达人签收,而非转交的机关、单位签收。
委托送达
法院委托其他法院进行送达的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
以邮寄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以送达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告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涉外案件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是一种拟制送达,实际上送达到的概率很小】
关于送达的特殊规定
1.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
2.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依照规定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涉外送达
向不在中国境内的受送达人送达
1.若受送达人具有中国国籍,可以委托中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2.可向受送达人在中国设立的代表机构或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诉讼调解与和解
调解的适用
调解与先行调解
在诉讼程序的全过程,都可以在遵守自愿合法原则的基础上,依职权或依申请启动调解程序。
调解的本质在于双方当事人合意解决纠纷,体现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尊重在程序中的延伸。
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法院调解是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结案方式。法院调解贯穿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全过程。 【立案调解、审前调解、辩论终结后的调解、二审调解等等】
必须调解的阶段:1.立案阶段;2.开庭之前。
执行程序中不能调解,只能由当事人和解。
先行调解:法院作为主体依职权进行的调解,是必经程序,但并非强制程序,仍要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
调解的方式
法院调解原则上应不公开进行。
例外:当事人同意公开
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他人合法权益】
调解员有保密义务【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他人合法权益】
调解担保
法院调解的调解协议中,可约定由当事人一方自行提供担保或由案外人提供担保。 案外人提供担保的,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担保应当符合我国民法规定的条件。
1.担保人签署担保协议(担保条件成就)时,调解担保就成立。
2.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
3.债权人可以依据调解书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不需要再单独起诉担保人。
调解协议与调解书
调解协议:在法院主持下,当事人双方针对其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通过协调达成的诉讼契约。 调解书: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的法律文书。 【调解协议记入笔录】
调解书的制作和生效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审查后,应当依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内容和调解协议内容应一致。 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由法院审查后补正。 调解协议的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法院可以准许。
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不能留置送达。
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况
1.法定不制作调解书
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能即时履行的案件。
2.协议不制作调解书
若当事人都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章后生效,就不再制作调解书
按以下三步操作: 首先,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是不是自愿合法; 其次,应将调解协议记入笔录或者将调解协议附卷; 最后,由当事人、审判员、书记员在调解协议上签章。
三个步骤结束后,调解协议即生效(本案就没有调解书了),该调解协议若具备给付性内容,则具备强制执行力。
依据调解协议制作判决书
原则:不得申请法院依据调解协议制作判决书。
例外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可以申请法院依据调解协议制作判决书。
2.涉外民事诉讼可以申请法院依据调解协议制作判决书。
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
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协商,就争执的实体法律关系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主体:双方当事人。
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后的程序
1.可以向法院申请撤诉。
2.也可以申请法院对和解协议确认后,制作调解书结案。
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均可制作调解书
3.若当事人不申请制作调解书也不撤诉,则法院继续审理。
和解的效力
1.和解没有时间限制,任何时间阶段,都可以和解。
2.和解协议在任何时候都不可以作为结案依据,和解协议在任何情况下都没有强制执行力。
3.诉讼中达成的和解没有合同效力 【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履行和解协议,原则也不能起诉被告要求其履行和解协议或者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只能就原纠纷重新向法院起诉】
法院调解与和解的区别
审判程序
一审简易程序
一般规定
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适用法院
基层法院和它的派出法院
适用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享有上诉权。
适用案件
1.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
2.虽然不简单,但首次开庭前,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并经法院同意的案件
不适用案件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3.发回重审和再审的;
4.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三人撤销之诉)。
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转化方式
1.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提出异议,由法院审查裁定。
2.法院在审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转化后程序衔接
1.审限计算:自法院简易程序立案之日起开始计算。
2.事实认定:简易程序确认的事实,普通程序不必再举证质证。
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转化
简易程序的特殊性
审前准备
双方同时到庭,均表示不需要答辩期、举证期的,可以当即审理。
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征得其同意后,合理确定答辩期(可以少于15日),举证期不得超过15日。
送达
可以简便方式传唤证人、送达文书,但要确保收到,未确认收到不得缺席判决。
简易程序不允许公告送达。
审理
独任审理,必须开庭审理。审判员一人独自审理案件并不是意味着完全由其自问、自审、自记,记录工作仍应由书记员来完成。
不受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顺序限制,但应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决定是否准许。
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审限
3个月
届满后,当事人同意继承适用简易程序的,经院长批准,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在繁简分流试点地区,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裁判文书
应当庭宣判。
裁判文书对认定事实或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用简化。
小额诉讼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若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以下的,一审终审。 在繁简分流试点地区,基层法院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标的额为5万元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 【小额诉讼程序是强制适用,金额达到标准的,必须适用,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不适用】 【用简易程序审,不满足小额诉讼程序金额要求的案件,当事人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可以适用】 【用普通程序审,满足小额诉讼程序金额要求的案件,当事人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可以适用】
适用
适用案件范围
主要适用于金额给付类案件
1.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银行卡纠纷。
2.责任清楚,仅仅是给付金钱数额、方式、时间有争议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3.劳动关系清楚,仅仅是给付金额数额、方式、时间有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
4.身份关系清楚,仅仅是给付金额数额、方式、时间有争议的抚、扶、赡案件。
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
1.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2.人身关系纠纷。
3.财产确权纠纷。
4.知识产权纠纷。
5.涉外民事纠纷。
适用法院
基层法院适用,【海事法院也可适用】
举证期、答辩期
举证期不超过7日。
双方同时到庭,均表示不需要答辩期、举证期的,可以当即审理。
裁判文书简化
裁判文书可以省略事实、理由部分。
程序转化
受理后当事人申请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导致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条件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的,转为普通程序。
救济
1.小额诉讼一审终审,不能上诉;小额诉讼的所有裁定,判决都不能上诉。
2.对小额诉讼裁判结果,可以申请再审。
3.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有异议的,应在开庭前提出。
4.若开庭前没提出,或提出驳回,导致不应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却错误适用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再审得到的裁判可以上诉。
一审普通程序
起诉与受理
起诉
当事人就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的行为。 【请求法院通过审判,使被告人承担某种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
唯一一种可以启动一审程序的方式
起诉的条件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直接利害关系的判断方法:诉讼标的的主体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也叫【正当当事人】【当事人适格】
2.例外: 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 也可以作为适格当事人参加诉讼 【非权利义务关系主体当事人】
1)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为了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可以自己做原告或被告参诉。
2)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自己做原告或被告参诉。
3)死者的近亲属;
为保护死者的利益,以自己做原告或被告参诉
4)公益诉讼的原告
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法定的机关或组织可以自己做原告或被告参诉。
有明确的被告
原告应当将被告的基本情况明确、具体、无误地提交给法院。
被告是公民:明确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明确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注意: 1.被告不正确也应受理 (法院应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被告下落不明也应受理 (公告送达)。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具体的诉讼请求: 原告所提出的实体权利主张或要求,在内容及范围上必须明确、具体、能够确定。
事实: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的引起民事法律 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以及由此引发纠纷的事实;
理由:原告所提供的旨在支持其诉讼主张的证据材料与法律依据。
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起诉状内容
1.书面诉状(确有困难,可以口头起诉,法院应将口头起诉记入笔录)
2.应当记明的事项
起诉状不写案由
当事人基本情况;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立案登记
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
当场立案受理。
材料不全、法院不能当场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
1.应登记,接收材料,出具书面凭证,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
2.当事人交齐材料后,法院有7日审查期来审查判断是否立案。
3.审查期内的三种处理结果
立案受理
符合起诉条件,作出受理通知书,立案受理。
不予受理 【立案庭】
不符合起诉条件,不应受理,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书。
驳回起诉 【审判庭】
受理之后,发现不应受理,则作出驳回起诉裁定书。
注意:能向上级法院上诉的裁定有3种: 不予受理裁定书、 驳回起诉裁定书、 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书
当事人对这两种裁定书不符,可以在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两者核心区别:适用阶段不同。
无法判断
先立案。
审查期的具体处理方式
不得再起诉的条件 【一事不再理】
1.对实体法律关系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当事人又重复起诉的,不予受理。
2.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
同时满足3个条件
1.当事人标准:前后诉的当事人相同;
2.标的标准:前后诉的标的相同;
3.请求标准:前后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
3.精神损害赔偿应和物质损害赔偿一并提出。
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不予受理。
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
1.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撤诉、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冷静期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应予受理的案件
1.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可以再次起诉。
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法院应作为新案件受理。
2.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
1)当事人未提出抗辩,法院不得主动援引诉讼时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法院不得主动对诉讼时效进行释明;
3)当事人一审未以诉讼时效抗辩,原则上,二审也不得以此抗辩。
起诉与受理的法律效果
起诉的效果
一旦当事人起诉,诉讼时效中断。
受理的效果
1.受理法院依法取得对本案的审判权,排斥其他法院管辖。
2.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取得了本案诉讼当事人的地位。
3.法院的审限开始计算,一审普通程序审限为6个月,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上级法院批准可再延长。
答辩
1.受理后,法院将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在5日内送达给被告,被告开始答辩。
2.普通程序中,被告答辩期为15日,不答辩不影响案件审理。 被告答辩,必须提交书面答辩状,不允许口头答辩。
审理前的准备
举证时限
时限确定
1.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2.确定的方式包括当事人约定、法院同意和法院依职权指定两种。
3.举证期的时间要求:普通程序不得少于15日,二审不得少于10日, 简易程序不得长于15日,小额诉讼不得长于7日。
时限延长
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举证期届满前,向法院书面申请延长期限。
证据收集
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章。
逾期举证后果
不提异议
当事人逾期举证,而对方当事人不提异议,视为未逾期,法院应采纳逾期提交的证据。
提出异议
若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举证证明其理由;
1、若理由成立(逾期举证是由于客观原因),视为未逾期,法院应采纳逾期提交的证据。
2、若拒不说明或理由不成立(逾期举证是由于主观原因): 1)若当事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法院应采纳逾期提交的证据,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2)若当事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相关,法院应采纳逾期提交的证据,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罚款; 该证据与本案基本事实无关,法院不予采纳逾期提交的证据。
1.只有该证据与案件基本无关,才可以被排除。 2.即使与案件基本事实无关,只要对方当事人对逾期举证不提出异议,该证据也必须采纳; 3.根据当事人的主观状况不同,处理结果不同; 4.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其逾期举证给自己造成的必要费用和证人出庭费用。
证据收集
原则:当事人自行收集和提供
例外
1.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情形
身份成功(身份程序公益)
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包括公益诉讼)、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涉及身份关系的;
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2.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调取证据的情形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出申请。
客观不能
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证据保全
适用条件
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为前提条件的。
诉前证据保全
1.发生在诉讼开始之前,以情况紧急为前提条件; 【担保是诉讼前财产保全申请的必然条件】
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2.管辖法院:证据所在地法院、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 【只能依当事人的申请启动,法院无法依职权启动】
3.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是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4.效力时限方面,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诉中证据保全
1.启动条件: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
2.启动方式:法院依职权和依当事人申请
3.管辖法院:本诉的受理法院。
4.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证据保全的措施
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的方法: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查验、制作笔录等。
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到场。
证据交换和庭前会议
内容
1.证据交换
证据是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双方当事 人明示彼此提交的证据的过程,只能住所职权启动,不可以依当事人申请启动。
2.庭前会议
1)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
2)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反诉请求,以及有独三的诉讼请求;
3)要求当事人举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调查收集证据和委托鉴定,进行勘验和证据保全;
4)组织交换证据(也可以单独适用);
5)归纳争议焦点;
6)进行调解(庭前先行调解)。
适用
都不是必经程序,在案件简单、证据很少的情况下,可以没有证据交换或庭前会议。
可以选择适用,复杂的案件适用庭前会议,简单的案件适用证据交换。
庭前会议中也包括证据交换的内容 【证据交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作为庭前会议的一部分】
庭审程序
审理方式
组成合议庭审理
由3人、5人或7人组成合议庭,可以吸纳陪审员。
院长参加审判的,院长必须担任审判长,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
适用7人合议庭的案件,应由3名法官和4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7人合议庭中,陪审员只就事实认定问题表决,法官可以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表决。
陪审员与法官享有相同的地位,全称审判人员。
必须开庭审理
1.开庭审理的步骤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审判长核对当事人
法庭调查
审判人员通过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审核证据和查明案件事实的活动。
法庭辩论
在合议庭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根据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就案件争议的有关问题,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并相互进行辩驳的诉讼活动。
审判人员秘密评议,公开审判。
质证
主体
只有当事人(包括第三人)才可以进行质证。
效力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不需要在庭审中质证的证据需要
1.当事人在审前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 (经审判人员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2.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
方式
原则:应公开进行 (例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诉讼中的特殊情形
撤诉与缺席判决
撤诉: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当事人要求撤回其提起的诉讼的行为。分为申请撤诉和按撤诉处理
撤诉的效力和条件
条件
原则:撤诉需经法院同意。 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法院不可以允许原告撤诉。
效力
一旦原告撤回起诉,整个一审程序即告结束,因为本案没有作出生效的裁判、调解书,原纠纷没有经过法院实体处理,视为未曾走诉过。 【原告可以就原纠纷再次起诉】
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情形
按撤诉处理
适用主体
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
有独三
适用事由
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
不缴纳诉讼费。
缺席判决
适用主体
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
被告反诉的原告
无独三
申请撤诉法院不准许的原告
适用事由
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延期审理
由于遇有法定事由,使法院已经确定的开庭日或正在进行的开庭审理无法继续进行,而决定延到另一个期日进行审理的制度
实质:法院决定将庭审延期
适用情形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其他应当延期审理的情形。
诉讼中止
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法定中止诉讼的原因,使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或不宜进行,因而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制度。
实质:将整个诉讼程序停止
适用情形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个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况。
诉讼终结
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法定的诉讼终结的原因,使诉讼程序继承进行已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由法院裁定终结诉讼程序的制度
实质:整个诉讼程序的彻底结束,无法恢复。
适用情形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总结: 1.延期审理用决定,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用裁定。 2.延期审理适用于所有诉讼参与人,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只适用于当事人。 3.延期审理的时间可以确定,诉讼中止的时间无法确定
二审程序
上诉
上诉的文书范围
1.调解书一律不可上诉。
2.多数判决可以上诉,但以下判决不可以上诉: 1)最高院一审的判决; 2)小额诉讼的判决; 3)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特别程序的判决; 4)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中关于婚姻关系部分的判决 (对于财产侵害和子女抚养问题部分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3.多数裁定都不可上诉,但以下裁定可上诉: 1)不予受理的裁定; 2)驳回起诉的裁定; 3)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上诉的条件
上诉的主体范围
一审原告、被告、法定代理人、有独三、判决承担责任的无独三、诉讼代表人、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上诉的期间
对判决的上诉期为 15 天
对裁定的上诉期为 10 天。
在中国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上诉期为 30 天。
从文书送达当事人后第2日起计算,并以当事人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分别计算,任何一方均可在自己的上诉期限内上诉。 【必须共同诉讼人以最后一个共同诉讼人收到判决或裁定的时间计算】 【普通共同诉讼人以各自的起算日计算,超过上诉期就丧失上诉权,其他普通共同诉讼人上诉后,二审法院的裁判对其不产生效力】
上诉的形式
必须提交书面上诉状
共同诉讼上诉人的确定
确定原则: 1)谁上诉,谁就是上诉人; 2) 对谁不满,谁就是被上诉人; 3) 其他人按照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任何行为,并非必须经过其他共同诉讼人同意才有效。 【只有影响其他共同诉讼人的行为才需要其他共同诉讼人同意,例如上诉行为就不需要其他共同诉讼人同意】
没有被判决承担责任的无独三、不能作为上诉人,但可以作为被上诉人。
二审撤诉
撤回上诉和按撤回上诉处理
撤回上诉:上诉人依法提起上诉后,在第二审法院作出裁判前,要求撤回上诉的行为。 按撤回上诉处理:在法定情形出现时,法院主动作出按撤诉处理的裁定,将上诉人提起的上诉终结。
法律效果
1.在二审程序中撤回上诉: 若只有一方上诉,上诉人在二审程序中(尚未作出二审裁判时)撤回上诉后,一审判决生效。
2.在上诉期内撤回上诉: 若上诉期内,一方当事人上诉后又撤回上诉,该当事人就丧失了上诉权,即使上诉期未满,也不可以再上诉。 【一审判决效力待定:若对方当事人提出上诉,一审判决不生效;若对方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没有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条件
若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社会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或原判决确有错误,不准撤回上诉。
原审原告在二审中撤回起诉
法律效果
1.应当一并裁定并撤销一审裁判。
2.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条件
1.法院同意: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共同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
2.经其他当事人同意。
当事人撤诉的法律效果
二审的审理
二审审理方式
合议庭组成
原则: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例外:在繁简分流试点地区,二审上诉案件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的下列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1)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的; 2)不服民事裁定的。
审理方式
原则:开庭审理
例外:不开庭审理【径行裁判】(满足以下四个条件,只要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即可) 1)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上诉的; 2)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3)原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 4)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二审审理范围和审限
二审的审理范围
1.不告不理
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
2.有错必纠
若一审判决违反法律法律禁止性规定,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上诉人没有请求纠正,法院也应主动纠正。
3.全面审理
对于当事人提出上诉的部分既进行事实审,纠正一审的事实错误,也进行法律审,纠正一审的法律错误。 【对当事人上诉的部分进行全面审理,没有上诉的部分原则上还是不管】
审理期限
1.对裁定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30 日内审结。
2.对判决上诉的案件 ,二审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3 个月内审结。
3.以上审限,可以报院长批准延长。
二审的裁判
具体情况的裁判
口诀: 正确要维持;瑕疵纠正它。 错误必改判,程序往回发。 事实未查清,两种都可呀!
原裁判的依据和结果都是正确的——裁判正确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裁定。
原裁判依据错误,但结果正确——裁判瑕疵
法院应当纠正瑕疵,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判。
原裁判依据和结果都是错误的——裁判错误
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裁定结果错误的,裁定撤销或变更原裁定;
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有错误的,直接改判。
原判决基本事实没有查清
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
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需要发回重审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事由有: 1.原判决存在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的,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还包括: 1)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2)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的; 3)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 4)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发回重审都是发回到一审法院】
违反专属管辖
法院认为违反专管管辖的,裁定撤销原判,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法院认为不应由法院受理的,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二审裁判注意事项
发回重审的程序要求
发回重审的次数限制
只能发回1次
发回重审的审理
一审法院须另行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所有成员都要换)。
发回重审后,又上诉到二审法院,原来参加过二审的法官还可以再参加合议庭进行审理。
对裁定的上诉处理
对裁定的上诉,一律使用裁定。裁定是针对程序性事项所适用的,不涉及实体权利义务的确认。
一审和二审的程序衔接
1.即使二审最终推翻一审的裁判,但一审中的举证、保全等诉讼行为在二审中仍有效。
2.当事人在一审中实施的诉讼行为,在二审中对其仍有拘束力。若要推翻,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不予支持。
裁判文书
怎样确定裁判?
1.应该按照多数人意见作出裁判(少数服从多数),无法形成多数人意见的,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2.有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持不同意见的审判人员必须在裁判上签名。
怎样写作裁判?
1.裁定、判决中除了写明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还要写明理由。
2.当庭即时履行的民事案件,经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在法庭笔录中记录相关情况后不再出具裁判文书。
怎样修改裁判?
判决一旦作出后就有确定力(不管是否生效),不得随意收回重作,只能用裁定补正判决书笔误(书写错误、计算错误或者漏写等非实质性错误,若发生实质性错误,只能通过发回重审、依法改判等方式纠正)。
怎样了解裁判?
公众可以查阅生效的裁判,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徇私的内容除外。
二审中的调解与和解
漏人和漏判的处理
含义: 漏人:原来的一审程序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的必要共同诉讼人或者第三人; 漏判:对一审中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未加判决。
处理:可以调解;调解不成,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离婚案的处理
一审判决不准离婚,二审法院认为应该判决离婚的案件,应当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二审中达成调解协议
法院依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原审法院的判决视为撤销。
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
当事人可以依和解协议申请制作调解书或申请撤诉。
当事人申请法院依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的,调解书送达后,原审法院的判决视为撤销。 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既可以申请撤回起诉,也可以申请撤回上诉。
审判监督程序
再审程序的启动
法院提起再审
限制:一个法院对一个案件只能再审一次。
本院主动启动再审
法院发现生效裁判和调解书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确有错误的情形,本院院长可以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再审
上级法院主动启动再审
上级法院和最高院也可以以提审的方式启动再审程序
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程序应具备的条件
(1) 判决、裁定或调解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 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确有错误。
(3) 必须由法定主体依职权决定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1.申请事由
1)对裁定、判决的再审事由
1|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表人代为诉讼或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其诉讼代表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的权利的。
10|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但当事人未对超判、漏判上诉的除外。
12|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的。
13|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调解书的再审事由
违反合法自愿原则。 【调解书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产物,与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不能上诉,却可以申请再审。】
2.申请主体
原则:只有原审当事人才可以申请再审。
例外
(1) 裁判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之前,案外必要共同诉讼人(应参加诉讼而未参加诉讼的必要共同诉讼人)也可以申请再审。
(2) 当事人死亡或终止的,其权利继承人可以申请再审。
裁判生效后,当事人将裁判中确定的债权转让,受让人不可以申请再审。
一个案件一个当事人只能申请再审1次。
3.期间限制
当事人申请再审
原则:在裁判、调解书生效后6个月内。
例外:裁判文书存在《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3、12、13项规定情形(四项特殊情形)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以上的6个月均为绝对不变期间。)
案外人申请再审
案外人人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利益受损之日起6个月(也是绝对不变期间)内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审查程序
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
5日内受理,发出受理通知书
审查程序
驳回再审申请
裁定再审,同时裁定中止执行
审理程序
注意事项
1| 审查程序中,法院应组成合议庭审查,审查期为3个月,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但涉外案件没有审查时间限制。
2| 审查期内,其他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审查期重新计算。
3| 法院裁定再审的同时应裁定中止执行,但对四费一金(抚育费、赡养费、抚养费、医疗费和抚恤金)、劳动报酬的执行可以不中止。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管辖和审理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方式
方式一:向上一级申请
向上一级申请:当事人向原审(终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审理的法院:上一级法院可以提审(由上一级法院将案件提级由自己审理再审案件),也可以指令再审(指令原审法院审理再审案件)或指定再审(指定给原审法院同级的其他法院审理再审案件)。
要遵循一个规则:指令、指定再审不能指回基层法院。
审理的程序:
方式二:向原审申请
三种模式
模型一:两审终审
模型二:中级法院一审终审
模型三:基层法院一审终审
以上两种申请方式的适用规则
(1) 既可向 上一级法院 申请再审,也可以向 原审法院 申请再审。 【当事人 一方人数众多 或者当事人 双方为公民 的案件】
(2) 只能向 上一级法院 申请再审。 【不满足上述(1)的条件的案件】
(3) 只能向 原审法院 申请再审。 【小额诉讼案件】
检察院启动再审
启动事由
判决书、裁定书 满足《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13项事由的要求。
调解书 再审的事由是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监督的具体方式
上级抗下级, 同级提建议。
抗诉
是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法定方式,也是法院启动再审的法定方式。
最高检察院可以对各级法院生效裁判、调解书提出抗诉, 上级检察院可以对下级法院生效裁判、调解书提出抗诉。 同级检察院发现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或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前上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接到抗诉的法院应当在接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裁定再审。
上级法院在接到上级检察院抗诉时的处理
应以提审为原则。
只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5项情形(事实和证据问题)的, 才能指令或指定下级法院再审,但下级法院再审过的除外。
检察院不是当事人,但应派人出庭支持抗诉。
检察建议
再审检察建议
再审检察建议:检察院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设,请求法院予以改正的监督方式。
是对抗诉的有利补充。
针对的对象:地方各级法院错误的裁判、调解书,并报上级备案,纠正的方式是建议法院启动再审。
违法行为检察建设
违法行为检察建议:检察院发现法院的审判活动中审判人员有违法行为时,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请求予以改正的监督方式。
纠正的对象: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中的审判人员和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
纠正的方式:建设相关主体改正。
调查核实权
检察院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设的,可以向当事人或案件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当事人申请再审与检察院抗诉或检察建议
可以申请检察院抗诉或检察建议的情形
检察院应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
(1) 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2) 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3) 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原则上,抗诉或检察建议依当事人申请启动,但是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判、调解书可以 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一个当事人对一个案件只能申请检察院抗诉或检察建议1次。
检察院提起抗诉后,检察院撤回抗诉或当事人撤回再审请求的,再审程序终结。
再审程序的审理
审理方式
再审没有自己的程序,应按照一审或按照二审程序组成合议庭,不得适用独任制。
原则上应开庭审理,但按照二审程序审理,当事人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充分表过意见或有特殊情况,且书面同意不开庭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审理范围
1. 应当围绕申请人提出的再审请求进行
不告不理,有错必究 审理范围,区分新旧
当事人没有提出再审请求,法院原则上不审理。 【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当事人没有要求纠正的原审法院的错误,再审法院原则上不会主动纠正。】
例外:两点限制
(1) 当事人没提再审请求,法院也要管的 【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一并审理。】
(2) 当事人提了再审请求,法院也不管的 【若申请人提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
2. 当事人申请了再审,也不可再审的案件
(1) 申请过再审的案件(包括支持和驳回的)
(2) 检察建议、抗诉过的案件
(3) 离婚案件的解除婚姻关系的裁判、调解书 【其中,已经处理过的财产部分可以再审】
(4) 特别程序、非程序的裁判。
3. 再审启动后,辩论终结前,可以增加再审请求
再审程序的裁判与调解
撤回再审请求和按撤回再审请求处理
当事人撤回再审请求,法院准许,终结再审程序。原则上不允许同一当事人再次申请再审,但发生四项特殊事项事由的除外。
撤回起诉
按一审程序再审,当事人撤回起诉,其他当事人同意,法院裁定准许的,撤销原裁判、调解书、不得再次起诉。
裁判瑕疵
原裁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有瑕疵,裁判结果正确的,纠正瑕疵,维持原裁判。 【和处理二审裁判有瑕疵裁判的原理相同。】
不应受理
发现不应由法院受理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漏人
在审理再审案件时,发现遗漏了必要共同诉讼人;
若按一审程序再审,应直接追加被遗漏当事人,追加进来后按照一审程序合并审理,作出一审裁判后,当事人都能上诉;
若按二审程序再审,不能直接追加被遗漏当事人,应调解,调解不成,裁定撤销一、二审裁判,发回重审。
第三人撤销之诉
当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已的事由而未参加原案审理,但原案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使其民事利益受到损害,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或改变原案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对其不利部分的诉讼程序。 【若本诉未结束,第三人提出第三人参加之诉;若本诉已结束,案外第三人(没成为当事人)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
基本制度
原告
第三人包括:有独三、无独三。 【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不是第三人,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债权人原则上不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例外情况: 1.该债权是法律明确给予特殊保护的债权,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船舶优先权。 2.因债务人与他人的权利义务被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导致债权人本来可以对债务人的行为享有撤销权而不能行使的。 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裁判文书确定的债权内容部分或者全部虚假的。
事由
1.案外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1.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
2.申请参加而未获准许的;
3.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
4.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2.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即主文错误。
3.损害案外第三人的民事权益。
被告
以作出错误裁判、调解书的本诉的原告、被告作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共同被告
期间
案外第三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绝对不变期间)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
管辖
应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终审的案件向一审法院起诉,二审终审的案件向二审法院起诉。
请求
可以要求撤销错误裁判,也可以要求确认自己的权利。 【第三人撤销之诉属于变更之诉】
程序
法院收到起诉状不能当场立案,应送交对方当事人,由对方当事人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30日内审理裁定是否受理。受理后,必须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可以吸收陪审员。
效力
第三人撤销之诉提起之后,法院不中止执行。 若撤销之诉的原告请求中止执行,需提供担保,法院可以准许。
裁判
1.请求成立,仅要求撤销错误部分的,法院就只撤销法律文书错误的部分;要求撤销和确认权利的,法院要改变原来裁定、判决或调解书——撤销错误部分,作出正确法律文书。
2.请求不成立,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不允许撤销的案件
1.适用特别程序、非诉讼程序处理的裁判。
2.代表人诉讼、公益诉讼的生效裁判。
3.婚姻无效、撤销或者离婚等裁判、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部分。
执行前对案外人的救济
在生效裁判、调解书作出后,确有错误,侵害案外人利益的,在进入执行程序前,分成两种情况救济。
1.案外第三人,可以通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撤销错误裁判、调解书
2.案外必要共同诉讼人,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受损之日起6个月内向法院申请再审。
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和反诉
反诉
反诉与反驳的区别
反诉:提出独立的新诉讼请求
反驳:仅仅否定对方诉讼请求
本诉与反诉是两个独立的诉,可以合并审理,可以分别审理。 【本反诉中任何一个诉消灭,另一个不受影响】
将本反诉合并审理的条件
1.牵连关系
1)本反诉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2)本反诉讼基于同一原因事实
3)本反诉请求有因果关系
2.主体要求
只能由本诉的被告对本诉的原告提起。 被告提起反诉的范围不能超出本诉原告提起的范围。
3.时间要求
反诉要在本诉存续期间(辩论结束前)起诉。
4.管辖要求
1.反诉应当向审理本诉的法院提起,本诉法院对反诉也应有管辖权。
2.只要不违反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审理本诉的法院都可以基于牵连关系取得对反诉的管辖权【牵连管辖】
5.程序要求
本反诉合并审理时应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
增、变、反在诉讼程序中的具体处理
1.一审增变反的处理
当事人在辩论终结前提出增变反请求的,合并审理。
2.二审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应适用一审程序,按照一审处理
3.二审增变反的处理
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当事人放弃上诉权,二审法院也可以一并裁判。
4.再审增变反的处理
再审程序中,当事人提出增变反的亲请求,不属于审理范围,告知另行起诉。
5.再审发回重审增变反的处理
发回复审的目的是纠正旧错误,所以,对于重审中提出的增变反的新请求原则也不审理。
例外:应准许将增变反的新请求合并审理的情形 1)原审违法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当事人在原审中没有机会提出增变反的请求。 2)遗漏当事人,需要追加新当事人,当事人没参加的原来的程序,也没机会提出增变反的请求。 3)诉讼标的物变化、灭失,原诉讼请求已无法实现,当事人只能提出新请求的。 4)当事人增变反,无法另行起诉。 【出现了以上四种开发部,就允许对增变反的新请求合并审理,除此之外,在再审发回重审中提出新请求,则不能合并】
公益诉讼
起诉条件
性质
公益诉讼是针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起诉,目标是维护公共利益。
类型
污染环境,
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案件。
起诉条件
原告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起诉,不要求原告和本案有直接利益关系。
1.环境保护法: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依法在市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2)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地法院提起诉讼。
3.检察院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属于法律授权的机关。
1)检察院提出公益诉讼的领域具有特定性
仅限于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英雄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2)检察院提出公益诉讼的条件具有补充性
在没有法定的机关和组织或法定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检察院才能起诉。
3)检察院除了提出公益诉讼外,可以支持法定机关和组织起诉。
支持起诉的方法: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法定的其他组织不提起公益诉讼,检察院可以自己提起公益诉讼。 法定的其他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检察院就不可以自己再提起公益诉讼,但可以支持其他组织起诉。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证明侵害已经发生或具有侵害风险均可)
符合主管和管辖规定
1)公益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中级地法院管辖;
2)污染环境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被告住所地中级地法院管辖;
3)污染海洋环境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程序规定
1.法院审理公益诉讼等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应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陪审员4名,法官3名)
2.公益诉讼程序的“四可”
1)共同原告可要求参加诉讼。受理后,开庭前,依法可以起诉的其他组织和机关可以要求参加诉讼,列为共同原告。
2)可提私益诉讼。公益诉讼受理后,受害人可提起普通的侵权诉讼,请求赔偿。
3)公益诉讼中可以和解、调解。必须将和解、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30日。 【若和解、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不出具调解书,继续审理,若和解、调解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出具调解书。】
4.公益诉讼需要的证据,法院可以主动调查。
3.公益诉讼程序的“四不可”
1.辩论终结后,原则上,不允许原告撤诉;
2.不得以和解为由撤诉;
3.被告不可以反诉;
4.自认不可损害公益利益。
公益诉讼是为了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实现,所以:限制原告撤诉、限制被告反诉、限制双方自认。
特别、督促与公示催告程序
解决不存在民事纠纷的案件 1.强调法院职权干预和职权探知,赋予法官更大自由裁量权,限制当事人处分权。 2.简化审理方式,以一审终审为原则,且不能再审。多由法官独任审判。 3.以不开庭审理为原则,对案件依职权审查。 4.没有原告和被告,不实行民事诉讼的两造对立。 5.没有严格证明标准,可以自己证明。 6.审限比较短。
特别程序
选民资格案
公民认为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有误,向选举委员会申请处理(申诉)后,申诉人对选举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在选举日5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基层法院起诉所形成的案件。
申诉与起诉
申诉是起诉的前置程序,必须先申诉,不申诉不得起诉。
参加人
诉讼参加人有:起诉人、选举委员会代表及有关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不能成为该类诉讼的主体】
属于宪法诉讼案件,不属于民事诉讼案件。 【不要求起诉人和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审理方式
法院应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不得吸收陪审员。需要运用完整全面的诉讼程序予以审理。
宣告公民失踪案、死亡案
公民离开自己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向不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法院申请,宣告该公民失踪或死亡案件。
宣告失踪
受理法院要发出寻找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满,判决被申请人为失踪人,为其指定财产代管人,身份关系不变。
1.法定期间
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2年。
2.利害关系人
近亲属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债权人)。
3.财产代管人
法院要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
1.代管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保护失踪人的利益。
2.代管人自己不想担任代管人,可以请求法院用特别程序重新指定;
3.利害关系人要求变更代管人,应由利害关系人起诉法院指定的代管人,法院用普通程序审理。
宣告死亡
受理法院要发出寻找公告,公告期为1年(若有关机关证明被申请人不能生存,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满,判决补申请人为死亡人,财产发生继承,人身关系终止。
1.法定期间
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无此期间限制。
2.利害关系人
近亲属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3.法律效果
法院判决宣告死亡后,被申请人的人身关系全部终止,财产发生继承。
被申请宣告失踪、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本人或得宜关系人可以申请法院作出新判决,直接撤销旧判决(即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查证属实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认定公民无、限制行为能力案
利害关系人申请被认定人住所地基层法院认定公民无、限制行为能力的案件。
一旦作出判决认定公民无、限制行为能力,应同时为其指定监护人。
审理中的代理人
法院审理本案,应确定申请人以外的该公民的近亲属为其代理人。代理人的作用是代理被申请人参加审理。
判决后的监护人
判决认定公民无、限制行为能力的,法院应为其指定监护人。
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指定,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提出异议。
认定财产无主案
对所有权不明的案件,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将其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案件。
法院管理案件后,要公告1年,公告期满无人认领财产,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公告期内有人认领,终结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
法律效果
一旦财产认定无主,由法院判决收归国家、集体所有。
错误救济
认定财产无主后,财产所有人出现,可以向作出判决的法院提出异议。异议成立,法院应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确认调解协议案
双方当事人在有关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该协议有效性的案件。
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
具有一般合同的效力(和普通合同类似),没有强制执行力。
人民调解与诉讼
1.可调可诉
发生纠纷,可直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也可以不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直接起诉。 调解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诉讼也不是调解的前置程序。
2.调后可调
人民调解没有次数限制,人民调解失败之后,只要双方当事人都原意,还可以再请求其他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3.调后可诉
若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下没有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仍然有权就原纠纷向法院起诉。
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之后,一方当事人还可以向法院起诉,此时,只能就调解协议起诉对方当事人要求其履行协议或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就原来的纠纷向法院起诉。
申请法院确认调解协议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可以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法院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确认后,债权人可以依据调解协议的裁定书申请强制执行。
1.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裁定有效,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裁定驳回,当事人可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达成新的协议,也可起诉。 【不符合法律规定:违法(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侵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非自愿的、不明确的调解协议不予确认】
3.对身份关系确认或解除,物权确权、知识产权确权纠纷的人民调解协议不予确认。
实现担保物权案
担保物权人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据《民法典》等法律,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要求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以实现其他担保特权的案件。
1.申请主体
担保物权人【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 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人、财产所有权人、其他有权的人】
2.管辖法院
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法院提出申请 【若要求实现权利质权,有权利凭证的,向凭证持有人住所地基层法院申请】 【没有权利凭证的,向出质登记地基层法院申请】
3.程序规定
人保和物保并存,约定了实现担保物权顺序的,违反顺序申请先实现担保物权的,不受理。
4.审查
原则上独任审查,但标的额超过基层法院管辖范围的,组成合议庭审查。
条件满足且没有实质争议,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可依据该裁定申请执行。
对担保物权部分有实质争议,法院裁定驳回,当事人可起诉。
对担保物权部分有争议,法院仅仅准拍卖、变卖没有争议的部分。当事人可以就剩余部分向法院起诉。
督促程序
债务人住所地基层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对债权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后,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督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法律程序。
概念:债务人住所地基层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对债权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后,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督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法律程序。
债务人在法定的异议期提出有效异议,支付令失效,督促程序终结; 债务人在法定的异议期间内未提出有效异议,则支付令产生强制执行力,债权人可以依据支付令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
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1.只能适用于请求给付标的物为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案件。
2.督促的债权必须合法、到期、确定、单向(债权人不承担对等给付义务)。
3.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债务人下落不明或不在我国境内不适用督促程序。 1)支付令不能公告送达。 2)发出支付令之后30日内无法送达,督促程序即告终结。
4.申请支付令的债权人必须尚未提起诉讼或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债务人异议条件
1.债务人应在15日法定异议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 【未提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支付令产生强制执行力】
2.应针对债务本身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起诉。
1)异议应针对债权债务本身提出;
2)若向其他法院提出异议或起诉,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3)存在多项请求,就某请求提出异议,不影响其他请求。
3.法院必须对此异议进行形式审查 【既不审查理由是否成立,也不要求债务人提供证据】
4.债务人可以撤回异议,撤回后不能再提出异议。
5.支付令不能上诉、再审。确有错误的,由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撤销。
督促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转化
督促程序启动后: 1)债权人起诉,督促程序一定终结; 2)债务人起诉,督促程序不一定终结(要考虑起诉的法院,起诉时间等问题)
把诉讼程序转为督促程序
诉讼程序受理后当事人无争议且符合督促程序条件的,可以把诉讼程序转入督促程序。
把督促程序转为诉讼程序
1.支付令异议成立,支付令失效,督促程序终结,法院应将督促程序转为诉讼程序。 【申请支付令的时间即起诉时间】
2.但申请支付令的当事人7日内向受理申请的法院表示不同意起诉的除外。
3.债权人不同意向支付令作出法院起诉的,不影响其向其他法院起诉。
公示催告程序
概念:在票据持有人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况下,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无人申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
1.事由:票据遗失、灭失、被盗。
2.主体:票据最后持有人可以申请公告催告。
3.对象。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及其他事项(记名股票、指示提单)可以请求法院公示催告。
4.程序。
公示催告阶段
申请人向票据支付地基层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书,以启动公示催告阶段。
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7日内受理,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 支付人停止支付,票据不得转让,直到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然后,法院应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期不得少于60日。 公示催告阶段可以独任审理。
除权判决阶段
若申报权利的公告期满,无人申报或申报被驳回,公示催告阶段结束。 申请人可以在1个月内申请法院启动除权判决阶段(必须依申请启动)。 除权判决作出后,票据被判决失效,法院应将除权判决公告。 除权判决阶段必须组成合议庭。
5.除权判决
票据失效后,申请人可质证除权判决行使票据权利。 除权判决没有强制执行力,若支付人拒绝支付,申请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人兑现除权判决上的财产权利。
申报权利
1.申报方式
持票申报并提交申请书 法院要通知申请人查验(法院对票据形式审查)
对利害关系人的申报,法院只就申报的票据与申请公示催告的汇票是否一致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权利归属的实质审查,也不得组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非诉程序不许辩论)。
2.申报期间
申报人可以在公告开始日至除权判决前的期间内申报权利。
3.未及时申报权利的救济
1)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法院申报权利。
2)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绝对不变期间),向作出判决的法院起诉。
3)起诉时以申请人为被告,按照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4)可以诉请撤销原判、确认自己的权利。
民事执行程序
执行开始
民事执行依据
1.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民事裁判、调解书、支付令和民事制裁决决定书。
行政裁判以及行政赔偿调解书。
刑事裁判中的财产部分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法院承认的外国裁判及仲裁裁决的裁定书。
2.其他机关(机构)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理决定书。
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书、调解书。
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法律规定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执行程序执行的不一定是诉讼得到的文书,不经诉讼程序得到的法律文书也可以执行。 【诉讼未必是执行的前提,执行也不一定是诉讼的继续】
民事执行管辖
法定管辖
1.法院作出文书,由一审法院或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负责执行。
2.其他机构作出的文书,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负责执行。
3.支付令、确认调解协议案和实现担保物权案的裁定,由作出法院或作出法院同级的财产所在地法院负责执行。
执行管辖权异议
1.时间: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
2.处理:异议成立的,则裁定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异议不成立,则裁定驳回。
3.救济:对驳回异议的裁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开始
申请执行
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根据生效判决的法律文书,在对方拒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以启动执行程序。
前提
债权人必须取得生效执行依据,债务人拒绝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
期间
债权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
1)申请执行时效可以中止、中断。 (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2)超过2年申请执行,法院应受理,对方提出异议,裁定不予执行。
3)债务人履行义务后,不得反悔。
4)未发现财产,可以终结本次执行。发现财产后,再次申请执行,不受2年执行时效的限制。
移送执行
法院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由审理该案的审判人员依职权将案件直接交付执行人员执行,从而开始执行程序的行为。
由法院的审判庭主动移送(移交)到法院的执行局,不需要当事人申请。
可以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有四种
1)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
2)民事制裁决定书。
3)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4)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裁判。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执行主体的追加和变更
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法院应予支持。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法院应予支持。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分立,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分立后新设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一人有责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民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执行阻却
执行和解
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
1.形式
执行中不允许调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书面和解协议,并将双方认可的执行和解协议提交法院。
若达成口头和解协议,必须记入执行笔录。
既然不允许调解,就不允许申请法院依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2.效力
合同效力
执行和解协议只具备“合同效力”,没有强制执行力。
当事人达成 以物抵债和解协议,法院不得依据该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
中断时效
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中断执行时效,执行时效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中止或终结程序
债权人可请求法院中止执行程序,并可申请解除执行措施。中止执行后,债务人要求履行的,可以向有关机构申请提存。
申请执行人也可以撤回执行申请,终结执行程序。
3.程序
1)拒绝履行
暂缓执行期间届满,债务人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已履行部分应扣除。
也可以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或承担违约责任。
2)履行完毕
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法院应作执行结案处理,不得恢复原执行依据的执行。
债务人迟延履行、瑕疵履行,债权人可以向执行法院另行起诉债务人。
3)和解协议可撤销或无效
当事人认为和解协议可撤销或无效的,可以向执行法院起诉确认该协议的效力。
和解协议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后,债权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执行担保
担保人为担保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向法院提供的担保。 【担保人应向法院提交担保书,担保书中应当载明担保人的基本信息、暂缓执行期限、担保期间、被担保的债权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担保方式,被执行人于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时担保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等内容。】
1.条件
由被执行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财产担保或保证。担保手续按照民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申请执行人提供书面同意担保成立、暂缓执行的意见,也可以由执行人员将其同意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申请执行人签名或盖章。
由法院作出暂缓执行的裁定。
2.具体期间要求
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当事人在担保书中约定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担保期间自暂缓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担保书中没有记载担保期间或记载不明的,担保期间为1年。
3.法律效果
1)人民法院作出暂缓执行裁定
原则:在暂缓执行期内,应暂缓全部执行措施的实施。
例外: 1.担保书内容与事实不符,且对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的,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 2.暂缓执行期间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的,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2)暂缓执行期满后,进入担保期
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3)担保期间届满后,担保解除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担保财产或保证人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的,法院可以依其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执行中止
民事执行程序启动后,由于出现法定的原因和事由,民事执行机构裁定中断执行程序的一种执行制度。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民事执行机构既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恢复执行,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1.执行标的物的归属不确定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定有理由的异议;
执行标的物为其他案件争议标的物,该案件正在审理。
2.执行依据的效力不确定
裁判已经被裁定再审
一方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申请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
3.出现阻碍执行的客观情况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4.其他
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
法院已经受理以被申请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 【债务人被申请破产,对其执行就要中止。若将来债务人宣告破产,执行终结,按照企业法人破产不合程序清偿各种债权;若债务人未破产,可以恢复执行】
执行终结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因具备法定的事由,民事执行机构认为已经没有必要或没有可能继续实施执行,从而裁定结束并不再恢复民事执行程序的一种执行制度,称为执行终结。一旦执行终结,执行程序再不能恢复。
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情形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可以在执行期间内再次申请);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失去了执行依据);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执行救济
对执行行为的救济
当事人、利害关系 人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对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质疑,从而要求法院变更或停止执行行为的请求。
主体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事由
认为执行行为违法。
管辖
负责执行的法院 书面异议
处理
异议成立,执行法院应裁定撤销或更正执行行为, 异议不成立,执行法院裁定驳回。
救济
对驳回异议的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地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有错误情况下对执行标的的救济
案外人的救济制度
两种救济途径: 1、先异议,后再审; 2、第三人撤销之诉; 两种救济方式只能任选其中一种。
1.案外人认为执行标的错误,在执行中提交书面异议的,法院在15日内实质审查。异议被驳回后,案外人可以在裁定送达6个月内向原法院申请再审。 【书面异议是申请再审的前置条件】
2.案外人还可以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
案外第三人认为执行标的错误,在执行中提交书面异议的,法院在15日内实质审查。异议被驳回后,案外人还可以在裁定送达6个月内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案外第三人也可以针对错误的裁判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在第在珍撤销之诉中,案外人可以提供担保要求中止执行,法院未裁定中止执行的,案外第三人可以再提出案件人异议。
若对同一生效裁判,当事人申请再审,案外第三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只按照再审程序审理该裁判,但在再审程序中追加案外第三人参加诉讼。
执行行为异议与执行标的异议
裁判无错误情况下对执行标的的救济
对标的物执行并不是直接根据作为执行依据的裁判文书作出,而是为了实现金钱债权,才执行了不该执行的,案外人享有权利的标的物。
救济程序 【案外人认为执行标的错误,在执行中提交书面异议的,法院在15日内实质审查】
案外人异议之诉
案外人异议被裁定驳回后,执行没有中止,案外人可以在驳回异议裁定送达15日内向执行法院起诉,此时提出的就是案外人异议之诉。 【以案外人为原告,以债权人为被告,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中止执行或确认案外人的权利。若债务人也反对案外人(不承认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权利),则案外人将债权人和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
债权人异议之诉
案外人异议被裁定成立后,执行得以中止,债权人可以在异议成立的裁定送达15日内向执行法院起诉,此时提出的就是债权人异议之诉。若债权人不在法定期间(15天内)提出债权人异议之诉,法院解除执行措施。 【以债权人为原告,以案外人为被告,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继续执行或确认债权人的权利。若债务人也反对债权人(不承认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权利),则案外人和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
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程序规定
1.程序适用
普通诉讼程序(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2.举证责任
案外人主张对执行标的享有权利,应对此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诉讼请求
案外人可以要求中止执行,也可以要求法院在判决中确认其权利。
4.法律效果
案外人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但债权人可以提供担保,要求继续执行。
5.损害赔偿
债权人因恶意串通的案外人异议或案外人异议之诉利益受损,可以要求赔偿。
执行回转
概念: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法院应当作出返还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执行回转是独立的民事执行程序】
法定要件
1.据以执行的原执行依据是错误的;
2.原民事执行程序已经结束,取得财产的原债权人拒绝返还财产。
3.法院作出要求返还财产的裁定(作为新的执行依据)。
4.法院强制执行返还财产裁定的方式有两种,即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
若错误的原执行依据是法院作出的,由法院移送执行返还裁定;
若错误的原执行依据是由其他机构作出的,由当事人申请执行返还裁定。
执行措施
对财产的一般执行措施
具体措施
1.冻结、划拨(冻结存款最长不得超过1年)
2.扣留、提取。
3、查封、扣押(查封、扣押动产最长不得超过2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最长不得超过3年)
4.拍卖、变卖(不适于拍卖或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自行变卖)
对共有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1.通知义务
对债务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2.分割财产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以债权人认可的,法院可以认定协议有效。
财产分割后,应只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享有份额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的财产份额应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3.析产诉讼
若分割财产过程中出现纠纷,共有人可以提起析产诉讼(共有人要求和债务人分割共有财产的诉讼),由共有人作为原告,债务人作为被告,债权人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若共有人不主张分割财产,债权人可以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由债权人作为原告直接起诉债务人分割共有财产,此时共有人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析产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对执行标的物损毁灭失的处理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将会特定标的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被隐匿或非法转移的,法院有权责令其交出。原物忆毁损或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
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
转移财产无效
在执行中,债务人通知仲裁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砍树或分割给案外人,不景程执行的进行。
生活必需品的执行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在保障债务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对财产执行中的参与分配
适用条件
1.债权性质为金钱债权。
2.债务人是公民或其他组织。
3.有多个债权人,且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
4.债权人已取得执行依据或对执行标的享有担保物权或优先权。
5.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时间是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
6.由法院制订分配方案。
对参与分配方案的救济
1.参与分配方案异议:若债权人对法院制订的方案有异议,可以在15日内对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2.参与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若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反对书面异议的,异议人可以在15日内起诉反对他的债权人,要求法院通过诉讼方式确认分配方案。(若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不反对异议的,就按照异议人提出的方案执行)
对行为的执行措施
可替代行为的执行
对可替代执行行为的执行,可由代履行人代为履行。
不可替代行为的执行
对不可替代行为的执行,只能由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到期债权的执行措施——代位执行
适用条件
1.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
2.债务人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3.执行当事人提出申请。
4.满足以上条件,执行机构向第三人发出履行通知。
履行通知效力
1.第三人应向债权人清偿
第三人有权在15日内提出异议,异议成立,履行通知失效。第三人不异议也不履行,履行通知就会产生强制执行力。异议应针对第三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本身,主张无履行能力或与债权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有效异议。
2.第三人不得向债务人清偿
债务人也不得收取或处分该债权(冻结债权)
若第三人向债务人履行,不能追回的,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责任。
3.不得复代位执行。
保障性的执行措施
搜查罚
搜:搜查财产。
查:查询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罚:责令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等。
迟延履行利息适用于金钱债权的执行,内容是要求不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加倍给付利息。
迟延履行金适用于非金钱债权的执行,内容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双倍赔偿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由法院裁量赔偿。
责令债务人申报财产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1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扣留。
执行威慑机制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其单位等机构通报、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限制消费
1.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2.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予以扣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仲裁法
仲裁协议的效力
协议仲裁原则
双方当事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必须达成有效仲裁协议才能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订立主体必须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或限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意见表示真实(一方采取胁迫手续,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事项必须符合法定的可以仲裁解决的纠纷范围(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
不可仲裁解决的纠纷: 1.人身纠纷 2.行政纠纷 3.劳动纠纷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约定的仲裁事项走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仲裁协议将绝对无效。
因仲裁协议的相对性,仲裁中没有第三人。
仲裁协议的形式和内容
形式
书面形式
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没有管辖问题,由当事人自由选择。
仲裁协议的性质
明确性
两层含义
1.当事人必须明确选择仲裁委员会作为其解决纠纷的机构(即选择仲裁程序作为其解决纠纷的方式)。
或审或裁原则:当事人吸能选择仲裁委员会或者选择向法院起诉,两种纠纷解决方式只能选择其一。
2.在当事人选择了仲裁作为唯一的纠纷解决方式的情况下,仲裁协议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和具体的仲裁事项也必须作明确约定。
能确定仲裁(通过补充协议也可以),则也效;不能确定仲裁委,则无效。
独立性
主合同未生效、无效、解除、终止、被撤销,不影响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的效力。
继受性
1.主体合并、分立、死亡
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继承人有效(例外: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时另有约定的)
2.合同转让
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例外: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
仲裁协议的效力
有效
根据或裁或审原则,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法院不应受理。
法院错误受理,当事人 认为法院不应受理的,应在法院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否则法院可以继续审理。
无效
根据或裁或审原则,仲裁委对本案没有没有管辖权,当事人申请仲裁,仲裁委不应受理。当事人可以起诉,也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仲裁委错误受理,当事人认为仲裁委不应受理的,要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主张仲裁协议无效,否则仲裁庭可以继续仲裁。
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有权确认的主体
对仲裁协议效力有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也可以向法院申请确认。
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主体是仲裁委,而不是仲裁庭。
向法院申请确认:中级法院或专门(海事、知识产权)法院
申请确认的时间限制
仲裁庭首次开庭前。
申请确认的顺位安排
1.同时向法院和仲裁委申请确认的,法院的确认权优先(组成合议庭审理)
2.申请仲裁机构确认后再向法院申请确认,法院不受理。
仲裁程序
仲裁组织
仲裁庭仲裁
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名组成仲裁庭。
独任仲裁
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组织仲裁庭。
仲裁进行
1.仲裁程序应当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国家秘密除外),可以公开审理。
2.仲裁程序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考点总结:当事人的协议与选择
1.当事人可以选择,不需法院(仲裁庭/委)同意:协议管理,合同履行地、督促程序是否转入诉讼程序、仲裁组织、仲裁组织组成人员、仲裁审理是否公开、开庭、仲裁委员会。
2.当事人可以选择,需要法院同意:举证期约定、普通程序转简易程序的约定、撤诉、简易程序开庭方式。
3.当事人不可以选择:是否适用小额程序、审判组织及合议庭组成人员、举证责任分配、合意放弃上诉权和起诉权。
回避制度
仲裁中的回避事由
1.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回避决定
1.仲裁员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
2.仲裁委员会主任回避,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回避的法律后果
1.相关主体回避后,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或继续进行。
2.是否重新进行,仲裁庭有决定权。
证据收集与保全
证据收集
仲裁庭有权自己委托鉴定或收集证据。
证据保全与财产保全
1.仲裁中的保全应当由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2.由仲裁机构向法院提交当事人的保全申请,由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仲裁前保全即诉前保全,由当事人直接向法院申请(适用于诉前保全规定)。 仲裁中保全由当事人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委提交给法院,最终由法院裁定。
证据保全
国内:提交给证据所在地基层法院
涉外:提交给证据所在地中级法院
财产保全
国内:由财产所在地和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涉外:由财产所在地和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仲裁中的调解与合解
调解的适用
1.裁决作出肖,可以先行调解;如果当事人自愿调解,仲裁庭应当调解。
2.调解的满园超出了仲裁请求的范围,也是合法的。
达成调解协议
1.可以依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2.也可以依据调解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仲裁中不许以调解协议结案,必然要制作调解书或者裁决书结案
达成和解协议
可以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和解后撤回仲裁申请的法律后果
仲裁协议只能用1次,只要根据仲裁协议作出过仲裁裁决,仲裁协议就会失效。
1.撤回仲裁申请后,未作出仲裁裁决,原仲裁协议没有使用过,仍然有效。
2.仲裁协议有效,就原纠纷向法院起诉,法院应不予受理。
3.当事人可以达成新仲裁协议。
4.当事人不可以要求恢复撤回申请前进行的仲裁程序。(该程序已终结)
裁决作出
评议
1.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2.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
裁决书
1.签名:裁决书由仲裁名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2.内容: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
3.补正:裁决书中存在笔录(文字、计算错误或漏写),仲裁庭应主张补正,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庭补正。
4.效力:(1)一裁终局原则。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不得就原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起诉。 (2)具有给付内容的裁决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根据一裁终局原则,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认为仲裁裁决有错误的,不能上诉或再审,只能撤销仲裁裁决或者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启动与管辖
1、适用条件
2、程序规定
1.适用“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程序”,应组成合议庭并询问当事人。
2.法院在审查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期间,当事人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中止审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先审查撤销仲裁裁决案件。
法定事由
1.无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
2.无权仲裁、超裁。
3.违反法定程序、仲裁庭组成不合法。
4.伪造证据或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5.仲裁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
6.仲裁裁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重新仲裁
1.是撤销仲裁裁决程序中独有的制度;
2.若裁决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法院可以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 1)法院说明要求重新仲裁的理由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 2)若仲裁委在指定期限内重新仲裁,法院终结撤销程序; 3)若仲裁委未在指定期限内重新仲裁,法院恢复撤销程序; 4)当事人不服重新仲裁 的裁决还可再申请撤销。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请求不予支持的情况
1.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以相同理由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以相同理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2.当事人首次开庭前没有主张仲裁协议无效,此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的。
3.债务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依据和解协议制作的裁决书或者调解协议制作的裁决书的,但该法律文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仲裁中法律文书的救济
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效果
1.仲裁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后,仲裁裁决无效,仲裁协议随之失效(已经依据仲裁协议作出过仲裁裁决)。
2.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民诉法中可以考到的重要期限
一般期间规定
绝对不变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