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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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反不正当竞争法
民诉17之二审
破产法
三种破产程序
清算
债权人损失较大
重整
债权人获得不低于清算的清偿率
和解
企业存续
破产原因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不抵债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法院受理
个别清偿无效
保全/执行中止
受理后产生的滞纳金,不予确认
欠钱找应向管理人清偿/返还
不给管理人,还了也白还
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
听管理人的
继续履行
对方应当履行,但是可以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
解除合同
自破产申请日两个月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未作答复,视为解除
诉讼/仲裁中止
诉讼集中管辖
受理破产申请后,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的法院提起
仲裁条款,依然有效
法院指定管理人
产生
辞职经法院许可
接受债权人会议以及债权人委员会监督
债权人会议可以申请法院换管理人
资格
清算组
中介机构
个人
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因罪获刑,吊销利害
职责
管查管 分两权两方案
接管
调查
管理 、处分
撤回、追回
拟订、执行
拟定破产变价方案
执行破产分配方案
重大影响财产的处分制度
审议制度
管理人应当事先制作财产管理或者变价方案并提交给债权人会议表决
没通过不能进行处分
实施处分前,提前10日书面告知债权人债权人委员会(没有债权人委员会,告诉法院)
通知债权人,并且公告
特殊权利
撤销权
管理人申请法院撤销
无偿转让
不合理价格交易
还款做共益债务
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
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
破产受理前已到期除外
放弃债权
个别清偿问题
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
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个别清偿
不能撤销
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
诉讼,仲裁,执行程序
恶意串通除外
取回权
不以保管的变价款
变价款取回
被违法转让
第三人善意取得
不能取回
破产受理前
普通债权
受理后
共益债务
第三人支付对价,没有取得
取回
第三人保护
毁损灭失
物上代位金
已经交付债务人
能区分
不能区分
出卖人的取回权
在路上,运输中
抵销权
受理前负有债务可以抵销
禁止恶意抵销
禁止突击负债
清偿顺序
破产费用
继续营业
致人损害
管理人或相关人员
债务人财产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别除权
物权担保的债权人 就担保物优先受偿
未全部清偿部分当普通债权
顺序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职工债权
社保 税金
破产问题
债务人破产,存在连带保证人
连带保证人代为清偿
债权人不申报
保证人以求偿权申报
债权人申报全部债权
连带保证人不清偿
保证人不申报
债权人未申报
连带保证人未清偿
保证人申报(以将来的求偿权)
保证人破产,债务人没破产
主债务视为已到期
无先诉抗辩权
一般保证人可以主张提存
责任确定后再予以分配
保证人责任确定后
找债务人追偿
保证人,债务人均破产
债权人可分别申报
都可以进行申报全部债权
一方受偿另一方申报债权额也不调整
保证人不再享有追偿权
组成债权人委员会
组成
债权人代表
一名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
职权
提议开债权人会议
经过债权人会议授权
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
监督管理人
决定继续或者停止营业
禁止委托委员会行使债权人会议所有职权
组成债权人会议
申报债权的债权人
职工 工会代表
表决
一般事项
双1/2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人数)
所代表债权份额过半数(份额)
重整方案的表决
分组表决
每组1/2加2/3
出资人组特殊
只有2/3
重整计划草案没通过
先协商
如果重整计划是的清偿比例不低于清算比例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
拒接再次表决
再次表决还没通过
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债权人申报债权
在法院受理破产前,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即成立的在债务人财产基础之上受偿的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合法有效的债权
以财产给付为内容
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债权
平等民事主体之间
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