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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票据的思维导图,广义上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狭义上的票据即我国《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包括银行汇票等。
编辑于2021-10-07 02:42:02票据
票据的概念与特征
含义和种类:广义上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 狭义上的票据,即我国《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
票据当事人:票据当事人是指在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主体。票据当事人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1.出票人2.付款人3.收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1.承兑人(汇票主债务人)2.背书人与被背书人3.保证人
票据的特征和功能
特征:1.完全有价债券(票据权利完全证券化)2.文义证券(票据上的一切票据权利义务必须严格依照票据记载的文义而定)3.无因证券(票据如果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条件,票据权利就成立,持票人不必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仅以票据文义请求履行票据权利)4.金钱债权证券(票据上体现的权利性质是财产权而不是其他权利)5.要式证券(票据的制作、形式、文义都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必须符合《票据法》要求)6.流通证券(票据可以流通转让,只有流通转让,票据的功能才能充分发挥)
功能:1.支付功能2.汇兑功能3.信用功能4.结算功能5.融资功能
票据的权利与责任
票据权利的概念和分类
概念: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分类:1.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2.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力)
票据权利的取得
基本规定:签发、取得和转让票据,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1.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2.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3.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
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票据权利的行使与安全
1、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的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例如行使付款请求权以获得票款,行使追索权以请求清偿法定的金额和费用等
2、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持票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采取的措施,例如依据《票据法》的规定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提供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证明以保全追索权等。
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挂失止付(1)申请(2)受理
公示催告(1)申请(2)受理(3)公告(4)判决
普通诉讼
票据权利时效
两年期间适用:1.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2.汇票的持票人对承兑人的权利3.本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
六个月时效:1.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2.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
三个月时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
票据责任
1.提示付款
2.付款人付款
3.拒绝付款
4.获得付款
5.相关银行的责任
6.票据责任解除
票据行为
含义: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与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 承兑和保证四种。
出票
概念: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
基本要求: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具有支付票据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大的票据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票据的记载事项
效力: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完成出票行为之后,即产生票据上的效力
背书
概念: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种类:1.转让背书: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2.非转让背书:以授权他人行使一定的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委托收款背书:背书人委托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的背书质押背书:以担保债务而在票据上设定质权为目的的背书)
记载事项:有关事项、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
效力:1.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2.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
特别规定:条件背书、部分背书、限制背书、期后背书
承兑
概念:是指执票人在汇票到期之前,要求付款人在该汇票上作到期付款的记载
承兑程序
提示承兑1.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2.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3.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受理承兑1.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2.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三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记载承兑事项1.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效力:1.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有附加条件2.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3.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保证
概念: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记载事项:1.表明“保证”的字样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3.被保证人的名称4.保证日期5.保证人签章
责任的承担:1.被保证的票据,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2.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3.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效力:1.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2.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票据追索
票据追索适用的情形:1.到期后追索(是指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的追索)2.到期前追索(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被追索人的确定:1.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2.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内容: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1.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2.票据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依照前述规定清偿后,可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票据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1.已清偿的全部金额2.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3.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追索权的行使:1.获得有关证明(“拒绝证明”应当包括下列事项(1)被拒绝承兑、付款的票据的种类及其主要记载事项(2)拒绝承兑、付款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3)拒绝承兑、付款的时间(4)拒绝承兑人、拒绝付款人的签章 “退票理由书”包括下列事项:(1)所退票据的种类(2)退票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3)退票时间(4)退票人签章)2.行使追索
效力:被追索人依照规定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银行汇票
概念:是指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适用范围: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可用于支取现金、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
出票:1.申请2.签发并交付
填写实际结算金额
银行汇票背书:除按照收款人接受银行汇票进行相应的审查外,还应审查下列事项(1)银行汇票是否记载实际结算金额,有无更改,其金额是否超过出票金额(2)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签章(3)背书人为个人的身份证件
银行汇票提示付款: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一个月
银行汇票退款和丧失:1、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一个月后办理。 2、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商业汇票
概念: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种类: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适用范围: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只有根据购销合同进行合法的商品交易,才能签发商业汇票
出票:1.出票人的资格条件2.出票人的确定3.出票的记载事项
承兑:企业签付商业汇票,不论是商业承兑汇票还是银行承兑汇票,其到期价值即为票面价值。按照重要性原则,应付票据应按业务发生时的金额即票面价值(亦即到期价值)作为入账价值。企业取得结算凭证并签付商业汇票后,应按票面价值借记"原材料"、"应交税费"等科目,贷记"应付票据"科目。企业向银行申请承兑支付的手续费,应计入财务费用。
票据信息登记与电子化
商业汇票的贴现
概念:是指票据持票人在票据未到期前为获得现金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而发生的票据转让行为
基本规定:1.贴现条件:(1)票据未到期(2)票据未记载“不得转让”事项(3)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4)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2.贴现利息的计算: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3.贴现的收款:贴现到期,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收取票款
票据交易
转贴现:是指卖出方将未到期的已贴现票据向买入方转让的交易行为
质押式回购:是交易双方以债券为权利质押所进行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
买断式回购:是指债券交易的双方在进行债券交易的同时,以契约方式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以约定的价格,由“卖方”向“买方”买回该笔债券的交易行为
商业汇票的到期处理:1.票据到期后偿付顺序(1)票据未经承兑人付款确认和保证增信即交易的,若承兑人未付款,应当由贴现人先行偿付。该票据在交易后又经承兑人付款确认的,应当由承兑人付款;若承兑人未付款,应当由贴现人先行偿付。 (2)票据经承兑人付款确认且未保证增信即交易的,应当由承兑人付款;若承兑人未款,应当由贴现人先行偿付。 (3)票据保证增信后即交易且未经承兑人付款确认的,若承兑人未付款,应当由保证增信行先行偿付;保证增信行未偿付,应当由贴现人先行偿付。 (4)票据保证增信后且经承兑人付款确认的,应当由承兑人付款;若承兑人未付款,应当由保证增信行先行偿付;保证增信行未偿付,应当由贴现人先行偿付。 2.提示付款: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银行本票
概念:是出票人(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 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 或持票人的票据 适用范围: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支付各种款项 时,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 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出票
1.申请(1)申请人使用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申请人名称、支付金额、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 (2)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支付金额
2.受理(1)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收妥款项,签发银行本票交给申请人。 (2) 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本票无效。 (3)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4)出票银行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
3.交付1. 申请人应将银行本票交付给本票上记明的收款人。 2. 收款人受理银行本票时,应审查下列事项: (1)收款人是否确为本单位或本人; (2)银行本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3)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 (4)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大小写出票金额是 否一致; (5)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 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付款: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退款和丧失: (1)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 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本票提交到出票银行。 (2)出票银行对于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申请人, 只能将款项转入原申请人账户;对于现金银行本票和未在 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申请人,才能退付现金。
支票
概念: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种类:1. 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票 2. 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票 3. 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适用范围: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全国支票影像系统支持全国使用
出票:1.开立支票存款账户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必须使用本名,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并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2.出票 (1)必须记载事项 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缺少任一事项,支票无效。。 (2)授权补记事项(支票独有):金额+收款人名称 (3)相对记载事项:付款地+出票地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地为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3.签发注意事项 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付款:1.提示付款(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付款(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