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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教资科目一综合素质教师法,包含教师的权利、教师的义务、政府等的义务等内容,需要的可以收藏下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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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每年的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教师的权利
教育教学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学术自由权: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队,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获取报酬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民主管理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进修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教师的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政府等的义务
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