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宪法的分类
宪法学第二节宪法的分类笔记,包括宪法分类概述、宪法的传统分类、宪法的新分类、马克思主义的宪法分类等内容。
宪法学第三节宪法的基本原则笔记,包括宪法基本原则概述、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利分立与制衡原则等。
宪法学第一节宪法的概念笔记,包括宪法的语称、宪法的界定、宪法的形式特征、宪法的实质特征、宪法的渊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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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宪法的分类
一、 宪法分类概述
二、 宪法的传统分类
(一)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不成文宪法:既有具有法律强制效力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法律判例,又有仅具有政治影响力的宪法惯例,而没有统一的宪法典
ps:成文宪法的国家的宪法规范不限于名称为宪法的成文法典的规定;既没有完全不成文的宪法,也没有绝对无惯例的成文宪法
(二)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依据宪法的法律效力和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是否与普通法律相同
优缺点;不成文宪法一般都属于柔性宪法,但成文宪法不一定属于刚性宪法
(三) 钦定宪法、协定宪法与民定宪法
以制定宪法的主体为标准而划分
钦定宪法:君主
协定宪法:君主与人民或民选议会
民定宪法:民选议会、制宪会议或公民投票表决
三、 宪法的新分类
(一)原生宪法和派生宪法
以宪法内容是否具有原创性为标准
原生宪法:直接产生于本国的立宪运动或根植于本国的具体历史条件,大多具有本源性和首创性
派生宪法:从外国移植或模仿,内容大多具有继承和借鉴性
(二)纲领性宪法、确认性宪法和中立性宪法
以宪法的作用和功能为标准
纲领性宪法:内容包括不少目前尚未实现或正在争取实现的部分;积极引导、宣传鼓动,脱离实际
确认性宪法:内容大多属于对已有成果予以确认,少有涉及未来;避免脱离实际,阻碍发展进步
中立性宪法:只规定政府组织,而不规定意识形态和公民基本权利;稳定、连续,不规定公民基本权利
(三)规范性宪法、名义性宪法和语义性宪法
以宪法的实施效果为标准
规范性宪法:既在规范条文上,也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具有法律效力
名义性宪法:内容远离实际政治生活、在生活中不适用,实际上只是一种将来可能成为现实的宪法
语义性宪法(标签性宪法):既不反映现实状况,也不起实际作用,只是为维护实际掌握国家统治权者的特殊利益,而将现有政治权力状况,按其原状予以形式化的宪法
(四)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和形式意义上的宪法
以宪法规范的内容为标准
实质意义上的宪法:不管有无成文宪法典,只要具有成文或不成文的、约束国家权力运行的规范,这些规范也就具有宪法的意义
形式意义上的宪法:仅指有宪法典的法典,不管宪法典是否能够约束国家权力
新趋势:以地域为标准划分,如欧洲宪法、亚洲宪法
四、 马克思主义的宪法分类
区别于上述各种分类方法,也叫“本质分类法”
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一般把第三世界国家的宪法归入资本主义宪法
法定的宪法与现实的宪法
法定的宪法:即成文宪法
现实的宪法:即事实的宪法或真正的宪法,指一个国家现实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关系,以及现实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
列宁认为,法定宪法与现实宪法相一致时,法定宪法才是真实的;类似方法:虚假宪法和非虚假宪法